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一、儒家思想与宗法传统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追求的是社会和谐与道德修养,他们关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类道德伦理的发展。
传统中国的法律体系在大部分时间里都是以儒家伦理为基础,以道德为核心。
而宗法制度则强调血脉至高无上,对于家族和亲属之间的法律关系有着严格的规定。
这些特点使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很强的家族和社会凝聚力。
二、以德治国和忍让精神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的是以德治国。
德治国是指通过道德教育和道德规范来治理社会,法律在其中仅起到辅助的作用。
中国古代的法律以德治国的原则为基础,注重道德教育和自律。
此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强调忍让和和解的精神。
当时的社会倡导和解、宽恕、博爱的思想,对于解决纠纷和冲突具有重要意义。
三、灵活和弹性的法律体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体系相对灵活和弹性。
这是因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并非主要的手段来解决问题,而更多地依赖于社会道德和文化。
因此,法律体系采取了一种相对宽松的方式,允许各地方和社会群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一定程度的自我管理。
四、重视调解和亲和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重视调解和和谐亲和的精神是其独特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倡导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尤其是在家族和社会关系中,和睦共处被视为至高无上的目标。
因此,调解机构和调解方式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五、尊重权威和等级观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存在着对权威和等级观念的尊重。
尊重权威意味着人民对法律和官方的尊重和信任,法律的有效实施需要依靠权威的力量。
等级观念则是指中国传统社会中各种社会关系都有着严格的等级和地位的区分,这反映在法律体系中,从而影响到法律的效力和适用。
综上所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着独特的特点,它的主要特征包括儒家思想与宗法传统、以德治国和忍让精神、灵活和弹性的法律体制、重视调解和亲和力以及尊重权威和等级观念。
这些特点反映了传统中国社会的价值观和文化传统,对于理解和传承中国法律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民刑有分、重刑轻民,礼法结合、以礼代法和行政监理司法的主要特点以及类推裁判、无讼是求、以法治吏等的特征。
其形成主要受到生产方式、社会组织、政治模式和思想意识四个方面的影响,因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在体系结构、价值取向和法律观念方面都有着明显的不同。
关键词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社会成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德”、“礼”为基石的法律理念。
以“德”、“礼”为主导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贵严明”思想强调了君臣共同守法以及执法严明的重要性,这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其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预防犯罪和犯罪分子的改造。
最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也对今天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
董仲舒“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观。
特别值得提出的就是“特权原则”的应用,统治者制定出了一系列保护贵族、官僚的利益的刑罚原则。
如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夫之刑,不著刑书”等等,这种思想在当今社会仍然广泛存在。
一方面助长了社会上层权力拥有者对法的蔑视心理,另一方面也使普通大众产生了对法律公正实施的不信任和对权利拥有者的仇视心理。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法律内容方面来看有“民刑不分,重刑轻民”和“礼法结合、重礼轻法”的特点;从司法制度方面来看主要是“行政监理司法”。
(一)民刑不分,重刑轻民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内容为刑法,同时也针对民事法律做了相关规定,而对于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施以刑罚。
夏、商时期,中国古代的刑法制度开始出现。
在夏朝时,统治者规定了最基本的罪名和刑种。
到了商朝,在夏朝法律的基础上对最基本的有关所有权、婚姻、以及继承的民事法律制度做了简单的规定。
同时,民事法律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例如婚姻制度中规定了“六礼”以及“七出”、“三不去”。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王田田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基本的特点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古礼产生于中国原始社会的祭祀仪式,西周时周公制礼使礼系统化、规范化。
而古代的法律起源于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
经历春秋战国至秦朝时,礼和法各自发展、演变。
汉初是引礼入法的一个起点,为礼和法的融合开辟多种渠道。
从魏晋南北朝到隋唐,礼法的结合不断深化和完善。
至唐朝,礼法结合已臻于成熟和定型。
自此,“引礼入法、礼法合一”的传统彻底贯穿于整个传统法律文化,并成为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点。
关键词:礼的产生法的产生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古埃及、古印度、古巴比伦、中国)之一,以国家的形成作为文明起步的标志的话,中国古代的文明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王朝。
在四千多年的历史传承中,传统法律文化更是源远流长、经久不衰。
传统法律文化在长期发展演变过程中,由于儒家学说与实际政治的相互作用,一系列富于浓郁东方农耕社会特色的道德价值观念逐渐渗透其中,最终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塑造出一种富有特色的“伦理法”。
“伦理法”的最本质核心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
所谓“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指在中华传统法律中,中国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1这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许多多的体现。
那么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中,礼和法是怎么产生的?礼和法又是怎么结合的?这些对于我们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有着重要意义。
一、礼的产生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西周前的礼称为古礼。
礼不仅起源早,而且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
所谓“礼也,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2“礼”字的初文,早在商代甲骨文中已经出现,即作“豊”;战国以后加上加上了“示”旁,作“禮”;后来简化称为“礼”。
“礼”字的初文从双玉、从鼓之形。
3古代中国人最初“行礼以玉”,祭祀时往往以鼓作乐;古籍中又说“礼事起于燧皇,礼名起于黄帝”,4这表明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祀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玉和鼓则是中国古代祭祀礼仪活动的代表物。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儒家伦理道德为基础,以“仁义礼智”为核心,以“天道、人道、法道”为原则,以“以德治国”为目标,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文化。
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以德治国”,强调政治家应当以德行治,以智慧来统治,以仁义来治理,以礼义来管理,以智慧来谋求和谐。
其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天道、人道、法道”,即遵守天道,尊重人道,遵守法律,以此来维护社会公正。
最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仁义礼智”,即以仁义为根本,以礼义为基础,以智慧为手段,以此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以德治国”、“天道、人道、法道”、“仁义礼智”为核心,以儒家伦理道德为基础,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文化,为中国文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具有独特的特点,深受中国古代哲学、宗教、道德伦理等因素的影响。
本文将从发展历程、法律思想、价值观念和传承延续等方面,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一、发展历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周朝时期。
周朝以礼制为核心,注重规范人与人、人与政府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演进,秦、汉、唐、宋等朝代陆续出现了各类法律制度和法典。
其中,唐代的《开元律》、宋代的《大宋会典》等法律著作对中国法制史具有重要影响。
二、法律思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典型特点之一是儒家思想的影响。
儒家学说倡导仁爱、忠恕、孝道等道德伦理观念,这对于塑造中国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仁者爱人,爱人者爱物”,以人文关怀为核心,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此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融合了道家的思想。
道家强调天人合一、自然法则,主张“无为而治”,具有较高的普适性,对中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形成产生了积极影响。
三、价值观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稳定、和谐、公正和平等的价值观念。
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
与西方法律文化强调个人权利相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加注重社会集体利益的保障。
公正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之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公正的原则,主张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公平的裁决。
在古代中国,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提出了“断不但断不辩”的观点,主张法官应当根据正义和道德规范来行使裁判权。
四、传承延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社会仍然有着深远的影响。
虽然中国的现代法律体系受到西方法律的影响而发展起来,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依然存在。
例如,中国的法律注重公正、稳定和社会和谐,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相吻合。
此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经典著作如《礼记》、《大学》等仍然在法学教育中被广泛研究和引用。
同时,中国也加强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通过文化遗产保护等措施,使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得到了进一步的传承延续。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1.五德十二时辰的法律态度:在中国古代的法律观念中,有一种以天文地理为基础的宇宙观念,即五德十二时辰的观念。
五德指的是五行,即金、木、水、火、土;十二时辰是指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
按照这种观念,中国古代人们认为人类活动和社会秩序受到五德十二时辰的影响。
因此,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出现了按照五德十二时辰来制定法律的思想和实践,例如明代的《六替永时则》就是按照五德十二时辰来制定的法律。
2.仁义的法律精神: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强调仁义的法律精神。
仁义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之一,也被看作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原则。
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法律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弱者,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这种法律精神体现在古代法律制度中的各个方面,如明代的《大明律》中就有许多条文强调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3.儒家思想对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产生了深远影响。
儒家思想主张道德责任的履行和个人的道德修养,这种思想渗透到了古代法律文化中。
根据儒家思想的影响,中国古代法律不仅仅关注实际成效,更注重道德的引导和教育意义。
例如,古代的诸子百家中,儒家学派的《礼记》和《仪礼》都有详细规定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和法律义务。
4.教化的法律观念: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存在着一种教化的法律观念。
古代统治者相信通过法律可以影响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习惯,起到教化的作用。
因此,在古代法律制度中,有很多法律法规对于道德教化和身份修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例如,明代的《大明律》规定了严格的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这种法律观念使得法律变得更加具有社会教化和价值观导向的作用。
总之,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具有五德十二时辰的法律态度、仁义的法律精神、儒家思想对法律文化的影响以及教化的法律观念等特征。
这些特征不仅构成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核心,也对中国的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摘要有着悠久历史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博大精深、内涵丰富,本文试图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两方面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关键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律思想法律制度中华民族有着悠久而灿烂的历史,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作为其灿烂文化的一部分,博大精深、内涵丰富,在中国人的法律文化观念中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
关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从不同角度去观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本文试图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两方面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法律思想上的特点: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自汉以后,大多数皇帝和许多有影响的思想家都主张把儒家思想作为法制的指导思想,强调礼法并用治国,改变了自春秋末期以来轻礼重法的做法。
而且,在礼、法两者中,又突出礼的地位,把它作为治国、平天下的首要手段。
尽管他们在表述上并非完全相同,但这一点仍是基本一致的。
中国古代的皇帝大多重视和提倡以礼为主、礼法并用的治国方略。
这里以唐太宗为例。
唐太宗在执政后,比以往更注意用礼法治国,认为弃废礼法会导致大祸。
“忘弃礼法,必自致刑戮“。
在礼法之中,他又主张首为礼,赞同以“礼义为急“。
对于国内出现的违礼行为,他深恶痛绝,屡次下诏制止。
贞观四年,唐太宗发现有人在父母丧期内“辰日不哭,以此辞于吊问,拘忌辍哀,败俗伤风,极乖人理“,原因是他们“信巫书之言“。
于是,便下诏纠正,“令州县教导,齐之以礼典。
”贞观五年,唐太宗得知一些僧尼、道士“妄自尊崇,坐受父母之拜,损害风俗,悖乱礼经“。
为此,他又“宜即禁断,仍令致拜于父母。
“除此以外,汉后一些有影响的思想家也都提出过重视礼教和礼法结合的治国策略。
汉代的董仲舒用阴阳观点来说明治国需用德和刑,但又须德主刑辅。
他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
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
而且,天是亲阳疏阴,任德不任刑的。
“天之亲阳而疏阴,任德而不任刑也”。
所以,为政者必须“任德教而不任刑”,“承天意以从事”。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及影响
( 郑 州大学公共 管理 学院 河南 郑州 4 5 0 0 0 1 )
摘 要: 中国传 统法律 文化源远流长、 博 大精深 , 构 筑 了一整套独 具特 色的体 系, 是 古代人 民法律 实践 活动的结晶。 其重视 以 “ 礼” 治国、皇权至上、 君权神授、人治思想、重法轻民、等级制度 、 无诉息争等特点。法律文化是法治得以形成的思想源泉和内在价值灵 魂。 影 响着法律 的立法者 、 执 法人 员以及 守法者依 法办事 、 遵纪 守法的状 况和态度 。只有以法律文化为先导和基础 ,才能使现代 法治
得 以建模成型 。由于处 于封建君 主专制的社 会,我 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小农经济 、儒 家思想和君主 专制 宗法制度 的合生物 。 关键词 :中国传 统;文化 ;法律 ;法治
1 . 中国传统法律 文化 的特 点 1 . 1 以礼 为主 儒家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水乳交融的关系 ,儒家思想 是为人哲学,注 重仁义礼智信 。我 国古代一直实行道德教化的手 段 ,中国古代的法律 时刻体现着 “ 礼 ”的精神。从汉朝董仲舒改 造儒学 ,汉武帝推行 “ 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开始 ,到唐代 《 唐 律疏议》的制定完成,标 志着法律儒家化的形成,使道德和法律 融合和一。重视 “ 以德配天,明德慎刑 ” ,而将刑 罚作为仁义治 国 的辅助 工具 ,当道德不能调整社会秩序时 ,法律则显现其作用 , 这就使法律和道德的外延都有所扩充。“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 罚为 政教之用 ” ,礼与法的关系就像体和用 的关系,礼是体 ,法是用 。 几千年来 ,主张 “ 礼 治、人治、德治 ”的思想一直是主流趋势。 1 . 2 君权神授 ,皇权至上 为 了维护封建统治 , 历朝历代的君主都会对人 民进行思想上 的控制 ,从夏商开始 , 、 朝代的更替是 由于上天的 旨意 ,君主是上 天与万物的联系者 。到汉 朝董仲舒提 出天人 感应 ,君权神授的思 想, 一方面使得先秦 以来的心性论儒家思想发生 了形而上的理论 依附 ,另一方 面加 强了封建统治 ,维护 了国家 的统一 。“ 君君 臣 臣、父父子子 以及普 天之下莫非王土”等语句都体现 了皇权的至 高无上性和森严 的等级观念 这种 君权 神授 ,皇权至上的思想体 现在法律观念上就是人治 ,皇帝的一句 话就是至高无上的法 ,决 定着个人 的生死大权 。封建社会最根本 的特征就是人治和人情 , 自古 以来形成 了一套 以宗法血缘 为依托 ,以家族组织 为载 体 , 具 有皇权 至上 为核心 的政 治官僚体制 特色 的封 建君主专 制的社会 组织结构 。 1 . 3 重 义 轻利 儒家提倡仁爱 、德政 ,孔子专注于 心性论 ,强调人们应该舍 掉个人 的私利 ,做有大 为的事情 ,“ 小人喻于利 ,君子喻于义 ” 。 我们更 多的在 乎我们也 应该做什 么, 而 不是我们应该去怎样维护 自我 的权益 。朱熹甚至提 出 “ 存天理 ,灭人欲 ” ,尽管在他 自己 的思想 中,人欲 的解释是超 出本身 固有需求 的欲望 , 但在封建 的 统 治下,灭人欲变成 了束缚人们 自我意识 的罪魁祸首 ,毒害了上 千年 从另一方面来看 ,自给 自足 的小农经济 ,以农 为本 ,农业 是我 们生活的最根本保障 。因此在历朝历代 中,我们 都是采取 重 农抑 商的政策 , 古代人划分三教九流 ,其中商人的地位 是十分 低 下的,商人逐利的思想被人们唾弃 。然而这种观念的形成 ,就影 响了传 统法律 文化 1 . 4 无 诉 主 义 孔 子主张 以和 为贵 ,希望 建立 “ 大同 ”的世界 。“ 无诉 ”成 为儒家思想中 的题 中之义 , 血缘关 系的宗法制 ,社会家族本位深 入人心,同时中国人 自古 以来都有爱面子的特点 ,俗话说 “ 家丑 不可外扬 ” ,当发生争吵 时,都希望 内部得 到解 决。作为争论双 方,寄希望于调节解 。对于为官者一方 为了自己的政绩着想 ,一 方为 了对一事不如少一事 的懈怠心理 , 常常作为伦理教化 的宣传 者,提倡无诉的思想 。 1 . 5 重刑轻 民 《 尚书. 尧典 》载 :“ 象 以典刑 ,流宥五刑 ,鞭作官刑 ,扑作 教刑 ,金作赎刑。 ”由此可看 ,刑罚 的种类不少 ,《 汉书. 刑法志》 载:“ 禹承尧、舜之后 ,自以德衰而制 肉刑;汤、武顺而行之 者, 以俗薄于唐 、虞也 。 ”进入 奴隶制时期,为了让人们 顺从于统治, 当时的在野者 还是 以重 法来扼 杀人们的 为恶之心 ,使 人不敢犯 法 。古代中 国历代统治者都强调法 的刑罚功能 , 忽视法 的防患作 用 ,将其防患作用让位于伦理道德的调节 。 人 民是没有独立 的人 格 的,刑 罚对于人 民的残酷就可想而知 。 2 . 中国传统法律文 化对法治建设 的制约 “ 道德至 上,德主刑辅 ” ,中国传统思想就是追求德治 、仁 治 ,以忠孝节义为基础的孔孟道德体系 。 人们对道德 的信仰 已经 是舍生取义 的状态 ,这种观念不利于法律观念的形成 , 使得法律 依 附于 了人情 、权利 、伦理这种过于感性 的因素 。当法律与道德 发生冲突 的时候 ,我们很 自然的将法律置于 了道德之下,这种法 律工具 的做法是 与我们所要追求 的法 治社会背道而驰 的。 因为一 方面 ,道德是并不 能解决所有 的问题 的,当冲突发生 时,我们要 做 的是更理性 的看待 问题 ,而道 德是 内省性 的,强调 的是 自律 。 另一方面 ,造就了人们恐惧、胆怯 、懦弱 、个人崇拜 的法律 t L , 理 特征 。时至今 时,执法者 的不作 为,守法者 的不维权 以及法律体 系 中错从 复杂 的人 际关 系,都是 消极影 响的表现 。 “ 人 治” 是一种按照 自己的喜好随心所欲 的治理 国家 的行政 方式 。以血缘宗法为主导 的社会人际环境 中, 我 国的传统社会环 境是 人情社会 , 情大于法 , 权 大于法 。 在现实社会中的表现就是: 完全亵渎 了法律 的公正性、至高无上性 , 公 民无法建立起 正确 的 法律意识 ,总是会有超越法律 的特权主义存在 ,人们逐渐丧失 了 道德 的底 线,有法 不依、执 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 象屡 见不鲜, 我们 的民主法 治建设困难重重,法律的实行 ,执行 ,回执 总是 受 到各 种各样的关系网的牵绊。森严 的等级制度 ,使现代社会 的平 等和公正的观念受到极大的挑战 , 在古代 同罪不 同罚 , 贵族社会 是没有犯 法的说法 , 这样就不利于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的宣传 ,而 现如今社会,仍有赎刑 ,设法减刑的不 良作风。 重刑轻 民的思想使人 民盲 目的恐惧法律的威严性, 法 律成 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及评价
罚”,夏商的统治者一方面以“服天命”自诩,极力通过致孝于鬼神把礼改造成代表其阶级意志、符合国家统治需要的行为规范;另一方面将礼与神权紧密结合,使天上与地下、神与王联系起来,“上事天,下事地”,建立起天人合一的宗教政治观,为王权和贵族政治服务。
这样,礼的内容也由单纯的习俗仪式发展成规范君臣、血统、婚姻的行为规范,体现了神权、族权与君权的统一性,并逐渐被制度化、法律化。
礼的系统化、规范化,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礼。
周初,周公姬旦鉴于商后政治关系变动、社会动荡不安、阶级矛盾激化、文化冲突尖锐,需尽快稳定国家、巩固统治,于是“制礼作乐”,将分散凌乱的礼进行整理、修订、补充,把夏礼、商礼发展成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并制定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成为“法度之通名”。
一般称之为“周礼”。
后来儒家将之发展成“为国以礼”的“礼治”。
5 据《尚书大传》描述:“周公摄政,一年救乱,二年克殷,三年践奄,四年建侯卫,五年成周,六年制礼作乐,七年致政成王。
”由此可见,周公制礼效果之佳、意义之重大。
周公制礼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尊尊”和“亲亲”。
“尊尊”即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一国之君;“亲亲”即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
尊尊为忠,亲亲为孝,前者是等级原则,旨在维护君权,所谓“国无二君”;后者是宗法原则,旨在维护父权,所谓“家无二尊”。
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此相应,“孝”和“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
6这种政治与伦理相统一的理论,就是礼的思想基础。
周公制礼的实质是确立贵贱尊卑的等级秩序和制度,正如《礼记曲礼》说:“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左传隐公十一年》也说,礼起着“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的重大作用。
总之,周公制礼,使得君臣有位、尊卑有等、贵贱有别、长幼有序,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各种行为纳入礼所调整的轨道。
后儒家为渲染礼的神秘色彩,增加礼的规范作用,把礼与高深不可测的天地相联,以天人合一来辩护礼治国、礼治民的符合天道。
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
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
中国古代法制是中国储藏的宝贵法律文化遗产。
它自古以来在国家治
理思想、政治秩序、社会管理和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推动作用和强大影
响力,影响着中国古今的文明发展和社会进步,奠定中华文明根基和开启
中国的现代发展。
一、规则规范。
古代法制的根本功能在于确立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
它将原则性规定落实到具体情境,以确立一个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社会秩序,有效遏制行为不作的乱世纷争,从而实现社会的强有力管理。
二、多元表现。
古代法制呈现出法制、道德、礼仪等多元互动的表现
形式。
它不仅是一种法律制度,也是一种传统文化。
它将传统文化融入其中,在法律制度建设中形成一种生活方式,使得法律制度不仅仅是规范行为,更是体现文化底蕴。
三、变迁动态。
古代法制是历史规律的积淀和发展,它是一切文明发
展的过程,而不是一件僵化的事物。
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它继承了上一
代的成果,也丰富了现在的表现形式,融入了社会文化发展的有效需要,
使古代法制更具有时代性和历史性。
四、科学化思维。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①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
古代中国实行专制主义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
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
律的制定虽由朝臣具体完成,但批准权属于皇帝,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之上。
除律外,皇帝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诏、令、格、式等。
"法自君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皇权。
②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
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步形成了许多重要的基本特点。
其中既有一些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古代法律制度大体一致的共性特点,也有一部分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自身独特存在的个性特征。
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后者的存在和发展,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呈现出某种差异性。
例如: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浓厚的宗法伦理色彩,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往往表现为国家政权、王权、皇权和族权、父权、夫权的高度统一;法律制度贯彻礼刑并用、"德主刑辅"原则,突出体现"礼治"、"德治"、"人治"特色;法律体系采取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体例模式,民事、经济、行政等各部门的法律关系常常以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或制裁;刑罚制度相当野蛮残酷,刑罚体系包含大量摧残人身体肤或生理功能的肉刑内容;等等。
那么,这部分法律内容或法律制度特点究竟是怎样形成的?换言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这些特点的形成原因到底是什么呢?对此,法制史学界进行过一些研究,这些研究大都是结合中国古代的地理环境、历史条件、国情特色、民族性格等诸多因素进行探讨的,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或者基本一致的看法。
应该承认,这种研究的出发点基本是正确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从可考的第一个国家——夏朝的建立(公元前21世纪)为起点,至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西方文化入侵,在近四千年的历史长河中经历了无数次的冲突、洗涤以及融和,“天下一致而百虑,同归而疏涂”,1最终形成了世界法律史上璀璨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通过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征的把握,可以更好的了解我国的历史文化,方能正确地评价历史、运用历史遗产。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起点与定型法律文化由是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包括法律观念、法律学说、法律精神)以及与法律相关的行为方式组成的。
2由法律文化的定义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文化并不是与法律同时产生的,而是支配法律的价值基础与其在实践中制度化的融和。
夏、商时期的法律只是处于一个萌芽的状态,“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夏启伐有扈氏时下的军令:“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商汤伐夏桀时的军令:“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
”我们可以看出夏、商虽在形式上具备了国家的特征,但是在实质意义上仍然只是氏族联盟,当时的法律也更多的与战争、军纪以及对战俘的惩罚融和在一起,即法律在当时的存在形态仅是一种战争法则。
从西周周公“制礼”开始,古老的神权法思想开始动摇,再从分封制过至到宗法制,德、礼作为宗法等级制度的理论基础,统治者开始运用法律作为维护宗法等级制的强制手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才开始初见雏形,并且在此之后迅速地发展、成熟。
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定型,自西周伊始,又历经了约17个世纪,在不断分解、统一的周期性循环后,在唐代出现了《唐律疏议》,也最终形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成熟、完善的过程,此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皆不离其左右。
”3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一)立法思想1、皇权至上,人治主义自中国国家产生之初,便确立了君主专制的基本模式,后秦始皇建立大一统的君主中央集权专制王朝,使专制制度走向巅峰,经两千余年至清末而不改。
1.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原因
1.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原因1.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原因中国传统法制,是指自夏朝建立开始至清末改制之前的中国奴隶制类型法制和封建制类型法制。
(1)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礼”原本是氏族社会末期祭祀祖先神灵的习惯,后来逐渐演变成为阶级社会确定人们血缘关系亲疏尊卑和社会等级的规范。
经过汉儒的改造,“礼”融进了诸子中的可取成分,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和理论依据。
统治者们一方面制定大量的宗法礼仪制度,运用德礼教化来调整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又以法律进行专擅垄断的手段,来辅助“礼法”的实施。
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规定被认为是不合乎“礼教”原则的情况下,“礼教”往往可以“经义决狱”的形式直接成为裁判依据。
其要旨是“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以及由此而衍生的“亲亲”、“尊尊”的政治和伦理原则。
在这种原则下,“礼教”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义为法律,“七出三不去”,“八议”以及丧服制度等相继入律,并为后世法典所沿用。
同时,“礼教”还成为评价和解释法律的最高权威和最重要的依据。
如对于唐律的最高评价就是“一准乎礼”(完全按照了“礼教”的准则),而唐律的立法解释《唐律疏议》,也主要是以“礼教”和儒家的经典为依据。
原因:①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主要是以刑始于兵,礼院于祭祀的形式完成的。
礼较早的成为了统治阶级的统治基础,具有较强的精神威慑力;能够起到安上治民,体国立政的作用,是调整社会关系和国家生活的思想基础,也是维护王权专制的理论教条。
②从秦朝统一全国,到两汉建立,封建大统一的国家需要统一的学说来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
③经过长期的统治,使统治者在立足现实认真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将两者之长加以结合。
④两者在为政权服务的政治目的是相通的,礼法遵循“尊尊”,旨在确立君主、皇帝的最高权威;法家不仅同样尊尊,而且鼓吹极端的专制主义。
2.家庭本位,伦理法制。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社会结构以家族为基础。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作者:高艺方发表时间:2014年11月 )论文关键词:法律文化特点和谐社会礼法合一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梳理,从其渊源说起,总结其特点,并与构建和谐社会宏伟目标联系在一起,道出当今社会追求的最高境界即为和谐。
并系统的总结出一整套法律体系,使我们在实践中不断的推陈出新,做到为我所用。
一、传统法律文化的起源文明的开始往往伴随着法制的发展,中国古代的法律有其独立发展体系,有着鲜明的地域特点,中华法系是世界上最为著名的五大法系之一,而且是五大法系中延续时间最长,特点最鲜明的一个。
一般认为,自夏商周开始,中国法律已经逐渐制度化,到了西周,取而代之的是更具人性化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这一立法思想的提出,体现了统治者注重自己的德行修养,到唐朝已经相当成熟,《唐律》是最具代表性的法典,为后世王朝长期沿用。
唐以后的各个朝代都遵循了唐朝法律所体现的精神,并保持着自己的特色。
在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注重法律本身的实用性,更加突出了法律对维护封建统治的作用。
明朝在前朝的成就上继续总结,建立了完整的法律体系,并被清朝继承,一直沿用至近代。
中国的法律文化也影响了周边的地区,如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使得这些国家成为中华法系的子法发源地。
二、和谐成为主流的渊源现在的中国崇尚的是德治与法治并行,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要做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一种循环发展,要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建设一个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的和谐,解决社会矛盾。
法律在其中起着无比重要的作用,它就像一根纽带一样,贯穿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方面,法律之所以存在,必定有它自身存在的意义。
和谐对于传统法律文化意味着什么?“和谐既是传统文化的最高价值,也是历代统治者的最高职责所在,又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出发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点及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摘 要
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在封建专制统治和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下,中国传统文化根深蒂固并存在很多缺陷,严重制约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克服传统文化的弊端,挖掘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所在,并为之己用,对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法律文化 人治 息讼 礼法结合
参考文献
[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梁治平.寻找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二、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
首先,受传统“人治”观念的影响,法律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在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大都忽视法律在治国安民中的作用,主张“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政息”,强调人在治国安邦中的主导作用,并且将儒家的“礼”当作调节社会生活的主要工具,国家长治久安的灵丹妙药,认为“事无礼不成,国无礼不宁”,使道德礼仪成为人民行为的最高准则,法律则是道德的附庸。司法实践中,重大案件的办理,有的案件不是依法独立办理,而是按照领导的指示来办理,有的案件,甚至以道德习俗评判代替法律公断。这种轻视法律的现象是不可能实现现代法治的。
最后,重调解的“无讼”法律价值观有利于中国特色调解制度的建立。古代中国人历来将建立和谐、安定、有序的大同世界作为梦寐以求的理想社会,将“无讼”的出现看作大一统社会在司法实践上的最好体现。因此,千百年来,“无讼”成了中国传统法制的价值取向和终极目标。为了“无讼”,哪怕是曲解法律、丧失公平。违背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一味强调调解,这种违背法律、不讲原则的调解与现代社会的调解相去甚远,其消极因素应加以消除。但是,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形式,对于我国这样人口众多、民族多、地区差异大,公民文化素质不是很高的、法律基础薄弱,法律专业人员与司法人员缺乏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我们吸收古代重调解制度的合理性,可以建立一套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行之有效的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并达到重视人权、减少诉累、提高办事效率的目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论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传统文化的国家,其古代法律文化深刻影响了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变革。
这种传统法律文化指的是中国古代法律和传统思想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概括起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有以下几点:2注重人性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注重人性。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崇尚“仁”的概念,以慈悲、公正、诚实为宗旨,旨在保护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
古代法律制度认识到法律不能抹杀人性,比如天子罚民宽大,贵族被免罪处理等均体现了法律上的谅解和温情。
3以戒为主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以戒来“克制”和“控制”人的行为,使人的行为有“秩序”,隐含着强调惩罚不良行为,以示警戒。
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戒,即不得行犯法律、害人、抢劫、贪污受贿,否则就应受到惩罚。
4注重表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积极肯定和表彰负重任、坚持正义、行仁义的伟大志士。
古代中国法律制度不仅能够惩治罪犯,还可以用来赏罚有美德的行为,以培养社会公德。
比如古代推行的功赏制度,“永记良禄”的赏罚制度,还有一些古代礼仪的建立,都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5法律分类从历史上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般把法律分为“政治法”、“民法”和“宗法”。
“政治法”根据中央政府的权力来制定,包括帝王法,以及有关官员职责及官制的条文。
“民法”一般指规定社会中个体之间关系的法律,如婚姻法、行礼法等,出自公民主体的活动。
而“宗法”是宗教法,指出自宗教信仰的条文,有的还可以算是民间的习惯法,体现出中国古代传统的仁义精神。
总而言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它独特的价值,以及包括注重人性、强调戒、表彰伟大志士以及各种法律分类等多方面的特点。
它对于我们如何理解古代法律、建构现代普通法框架等法律共同体非常有用,因此应当积极发掘和加以利用。
概括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点
概括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点中国传统法文化具有以下特点:1.以“德治思想”为核心:中国传统法文化强调以道德为基础的治理,认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该体现人伦之道和仁爱之心,强调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和谐与平衡。
德治思想使法律与道德紧密结合,相辅相成,成为中国传统法文化的重要特点。
2.以尊重权威为基础:中国传统法文化注重尊重和维护权威,认为权威的存在和行使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基石,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依赖于统治者的威望与权力。
这种尊崇权威的特点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尤为明显,君权神授的观念深入人心,成为中国传统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3.以家族和社群为中心:中国传统法文化着重强调家族和社群的利益,认为法律应该在维护家族和社群秩序的同时保护个体权益。
传统中国社会中,家族和社群关系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使得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不仅仅关注个体,更着眼于整体社会的利益和稳定。
4.以和谐为目标:中国传统法文化追求和谐与稳定,重视维护社会的和平与公平。
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中,有着明确的等级和地位差异,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旨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平衡,并避免冲突和动乱的发生。
和谐与稳定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核心价值观。
5.强调礼法观念:中国传统法文化将礼法视为重要的规范和准则,强调人们的行为应当符合规定的礼仪和道德标准。
礼法观念在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占据重要地位,被视为社会秩序和个体行为规范的依据。
总的来说,中国传统法文化具有以德治思想为核心的特点,尊重权威、以家族和社群为中心、追求和谐稳定、强调礼法观念等。
这些特点体现了中国传统法文化对道德、秩序和社会和谐的重视,形成了中国独特的法文化传统。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南京师范大学张亦凡大家都知道世界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
中华法系则是五大法系中延续时间最长,特点最鲜明的法系。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到隋唐时期(公元581年——公元618年)成熟。
但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并不是伴随着中华法系的开始而出现的。
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国家形成产生的依据,中国自夏朝开始进入国家时代,也就是说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经商朝到西周逐渐完备。
经过春秋战国法律制度的巨大变革,成文法自子产于郑国开始各国开始颁布成文法之后,到秦朝才出现了中华法系的雏形。
中国传统法律在最开始有一个显著的特点——神权法思想是立法的指导思想。
从文献记载来看,夏代的立法思想是“恭行天罚”。
夏代的统治者利用宗教来进行统治,将掌握的国家权力说成是神授,而法律自然就成了神的一致的体现,法律的实施就是替天行罚“恭行天罚”。
到了商朝,“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发展到了一个巅峰。
举凡国家大事,都要通过占卜向上天请示,发展到后来,甚至连定罪量刑都要诉诸鬼神。
通过“天罚审判”来使人民“畏法令”。
在商朝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在西周被继承发展,并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西周的奴隶主贵族吸取了夏、商灭亡的教训,提出了君权神授说——“以德配天”。
商纣失德,周武王为有德者,是至德者上天选择的至圣者来统治人民。
可以理解是在为西周取代商代制造舆论。
同时在治国方略的法制方面提出了——“明德慎罚”,强调了道德教化的作用,弱化了神权的维护统治力量,兼顾人事,重视民心。
这是神权的第一次动摇,强调了“民本”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重民、重德、仁政”的传统。
神权法思想很显然是统治者最初巩固自己统治地位的通知方法,利用人们的敬畏之心来规范人民的行为准则。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
所谓“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指在中华传统法律中,中国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几乎贯穿了整个中国历史,具有极为复杂的文化积淀和深刻的社会背景。
在这种环境中,中国法律文化形成了其独特的特点,以下是其中一些主要的特征:一、中国法律具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基本理念,提出需要依法治国、以法为基础来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
这个基本思想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表现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也带有深厚的人文关怀。
二、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尊重权威和传统的思想非常重要。
这种观念经常出现在各种法律制度和制度的运作中。
通过尊重权威和传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了制度稳定和合法性的重要性。
三、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追求和谐是非常重要的,这表现在法律规则中非常明显。
传统文化中强调“人伦合一”的思想,这意味着个人要考虑整体利益,而不是只考虑个人利益。
这也导致了尊敬和应该遵守的规则。
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富有审慎和规范性。
在处理许多方面的问题时,有一些关键标准需要遵循。
由于这些标准不仅涉及到法律问题,还涉及到文化、历史和社会方面的问题,因此这些标准经常被视为规范性标准。
这些标准不一定具有强制力,但也能够具体引导实际生活中的行为。
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独特的特点之一是注重人文关怀。
在许多方面的法律规范之中,生命权、财产权、婚姻家庭关系等问题都被认为是十分重要的,这些方面的法律制度多数支持公正、合理和有人文关怀的目的。
以上仅仅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些主要特点。
这些特点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所形成,经过了几千年的检验,在中国社会和文化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同时也有一些特点和其他文化相似,这表明了多元交流的重要性,并表明了多数文化中最有价值的因素是相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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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壤孕育了中国渊源流传、博大精深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的屹立于世界法律文化之林。
目前,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也是众说纷纭。
本文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两大角度,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进行了分析。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二.从法律思想的角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一)维护皇权至高无上1.君主专制主义在立法上的体现样本数15页2.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中心(雷五兰.中国法律文化变迁及特点.政法学刊.2006(4))在古代皇帝是封建国家制度的核心,也是国家的最高法律,皇帝制度的建立,使天下大权集于中央,中央大权集于皇帝"这是有中国社会的相对封闭性!官本位!等级制!家长制等一系列文化传统所决定的"法出皇权,君主的命令就是法律渊源"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令!赦!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同时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0的形式,救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国家法律的每一项内容都体现着专制主义的统治,渲染着皇帝的绝对权威"而西方国家则不同,在中世纪相当长的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而古代中国的官僚、贵族在法律上具有特权,实行同罪异罚,与其他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都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
"自秦统一建立皇帝制度以后,历代都采取专制主义政体。
君主发布的诏、令、诰、谕、敕是法律的基本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指挥国家一切活动和司法实践的最有权威的根据。
随着专制主义不断地强化,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也以皇帝个人的名义发布,即所谓“钦定”。
汉杜周所说:“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为皇权至上的法制模式作了最好的诠释。
在司法体系中,皇帝又是国家的最高审级,握有一切要案、大狱的最后决定权,生杀予夺悉凭上意。
(二)深受传统儒家思想影响《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成因.学习与探索.1992(2)》在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百家争鸣,儒学是显学"汉武帝时,/罢默{百家,独尊儒术“,儒法合流、儒道互补,形成的汉代儒学占据社会意识形态中的主导地位,之后近两千年封建法律都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儒家经典一直是达官贵人和贵族子弟必读的教科书,是君王统一思想,教化百姓的最得力工具。
封建官僚从儒教摄取了统治国家所必要的一切实际知J 识和封建道德标准。
作为安邦治国重要支柱的法制建设,自然必须接受儒学的指导。
事实上,从汉初总结秦亡的教训开始,法制就逐渐纳入儒家化的轨道。
三纲为本、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等儒学核心内容成为立法和司法最基本的原则。
至唐朝,儒学作为指导思想已融入其基本法典《唐律疏议》。
《史称&唐律疏议’!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其实归纳起来,就是体现了儒学!礼治"!得中"等核心思想#此后一直到清末法制改革前,儒学在法制建立和实施中的正统地位从未动摇过。
1.礼入于法礼作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其影响辐射封建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调整着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国家之间的行为关系。
礼0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文化内涵,罪开始是占代统治者一种/祭祀祈福0的宗教仪式,后来被改造成为体现等级秩序的行为规范和有效的统治手段,通过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发挥着“别贵贱、序尊卑0,确定/尊尊!亲亲!男女有别0的宗法等级秩序的功能,并在其发展中不断被系统化和规范化"以儒家思想为社会统治思想,礼法相互渗透和转换结合为本质特征的中国传统法文化,实际上也是礼进入社会生活,适应社会变化,持续发挥调整社会秩序的发展过程一即礼刑合一的过程"/在儒家思想的指导下,礼与法结合,呈现出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移民心于隐蔽,以法彰善恶于明显;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入法使道德法律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附礼使法律道德化,出礼而入于刑的饶有特色的法文化风貌。
2.强调以仁治国(李光宇.中西方法律文化特征之比较.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24).)在《论语》这部一万多字的经典中,谈到仁的地方就有58处之多,"仁&字出现109 次《大学’》中说(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子也说(为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仁在法律上的要求就是在家(克己复礼$"孝为人之本$’出门尽忠,以德礼治天下。
子强调(施仁政,行王道$,主张(以德服人$,反对暴力治国,认为只有用(德&才能使人(心悦诚服$#历代刑法志也以仁义作为其立论的根本: "刑罚不苟务轻,务其中也#君人之道,仁义为主,仁者爱人,义者理务$#即便是在武则天滥施刑罚时期,左台御史周矩仍冒死力谏: "为国者以仁为宗,以刑为助,周用仁而昌,秦用刑而亡#愿陛下缓刑用仁,天下幸甚! $纵观历代刑法志,虽然不顾仁义$滥施刑罚的帝王$官僚数量不少,但各代统治者接受儒学影响,在主观上试图施行仁义$减少刑罚则也是事实#(三)维护贵族官僚特权“家族和阶级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在法律上占极为突出的地位。
”从夏朝至清朝,中国古代社会一直都是身份社会,统治者极其重视阶级身份和家族身份,而法律自然成为维护这两种身份的工具。
中国传统法律重点维护阶级身份和阶级特权。
古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之说,贵族与平民乃至奴隶之间在法律上的差异是很大的。
立法上,法律本就是由贵族官僚等统治阶级制定的。
尤其作为金字塔等级的至高点——君主的命令始终都是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形式之一,具有立法上的最高位性。
法律内容上,夏朝已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这类冒犯君主权威的罪名。
《晋律》中有“民杀长吏”之罪,《北齐律》规定“重罪十条”,置于全律之首。
后经隋唐稍加改动为“十恶”,其中有“四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和大不敬)是针对统治阶级尤其是皇帝的犯罪。
对于此类严重犯罪,统治者是严惩不贷,绝不待时。
此外,统治者还制作了特殊的“保护伞”,想方设法避免将刑罚的锋芒指向阶级内部成员。
至唐律时,发展成为“议、请、减、赎、当”一整套完备的特权制度,将各级官僚贵族的特权上升为系统、规范而详尽的法律制度,充分保护阶级内部成员尽量避免遭到刑罚处罚,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的稳定。
三.从法律制度角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马作武’《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四.$)&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一)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张彧通.论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法制与社会.2008(11从编纂体例看,中国古代法典的确有“诸法合体"的特点#所谓!诸法合体",即是说,从战国李悝著&法经’开始,历代编纂的法典的基本结构均是以刑为主,但也同时包含有关民法$诉讼法$行政法的内容。
即使是基本法典以外的法律形式,也往往不是以调整的对象和性质来区分门类,进行编纂,而多是按时间顺序编辑成册,结构上往往是综合性的。
中国古代法典采用这种以刑为主、混合编纂的形式不是偶然的,是和我国古代专制主义不断强化,必然要求增多法律体系中刑事法律数量,并增强其效力分不开的,也和我国古代商品经济长期不发达,而礼长期起到了调节基层社会民事行为关系的作用密切相关。
中华法系中的刑法特别发达是和封建时代中国实行极度的君主集权专制制度密切相关的"一个社会的国家观念越重,其刑事立法也会越重"中国的文化传统就是非常注重家庭和集体,在这种实行君主集权专制的国度里,反复强调民众对国家的“忠“和对父母长辈的“孝"这样的国家环境和社会氛围使民众失去独立存在的价值,在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分割中变得无足轻重,这样以来国家机器就代表了民众,侵犯个体权益就是对社会秩序破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若表现在法律上,自然就是刑法和刑法化的法律"还有,封建时代历来是重型轻民,在经济上实行/重农抑商0政策,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民法的发展"。
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刑法罪名随着君主专制的发展逐渐增多。
从夏朝的三种皋陶之刑到后来进入封建社会,罪名越来愈多,涉及的范围越来月广,惩罚这些犯罪的刑罚种类也越来越多。
《中国法制史书35页》一大段(二)德主刑辅梁治平2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2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12月从汉朝以来,儒家思想一直被统治者当做维护统治的思想基础。
儒家强调得治,为政以德。
所谓“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
孔子言:“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用制度和刑罚去约束人民,人民可以避免犯罪,但没有羞耻心;用礼与道德去感化人民,人民才会有羞耻之心而不去犯罪。
就治国方法而言,孔子认为德礼之教优于政刑之治。
孔子认为先教后刑,是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
孔子曾经说过:“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总起来是说“先礼乐后刑罚”。
孟子言:“以力假人者霸,霸必有大国;以德行仁者王,王不待大——汤以七十里,文王以百里。
”“以力服人”与“以德服人”的区别在于得到天下后“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
如七十子之服孔子也”。
汉代董仲舒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主张“德主而刑辅”。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律学家将汉以来的礼律融合趋势推向了深入,以《刑名》篇为《晋律》之首,意在体现“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的原则。
唐朝时,逐步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原则。
唐太宗李世民“遂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以礼为先,慎重刑罚,将法律的功效和礼义道德的作用有机结合起来。
纵观《唐律疏议》,礼的精神应经完全融化在律文之中。
不仅礼之所许,律亦不禁,礼之所禁,律亦不容;而且尊卑贵贱等数不同,刑名轻重粲然有别。
这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告成功。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统治者还是把道德感化人民放在重要位置的。
这一点在一些法律制度中可以看出,比如唐代的刑法适用原则规定了许多减免刑罚的情形,体现统治者的德政。
法制史书117页(三)行政兼司法中国古代并没有类似于西方的三权分立,并且实行了绝对的中央集权制度,所以行政监理司法成为了一种必然。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死刑奏报制度”就是最好的例证,这在一方面可以防止冤案的发生和滥杀无辜的现象,同时也将生杀予夺的大权控制在以皇帝为首的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