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2010(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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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_法院法庭建设规划书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_法院法庭建设规划书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_法院法庭建设规划书第一章总体概述第一节项目名称一、项目名称某某人民法庭某某人民法庭某某人民法庭二、项目建设单位:某某人民法院三、项目负责人:四、项目投资估算:156.585万元一、人民法庭情况:位于东郊卫星路北侧,管辖昭乌达路以北4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各类民商事案件,辖区面积10.4平方公里,辖区人口15万人。

庭内现有干警10人,2004年受理案件582件,年均受理各类案件520件。

南新街法庭现租借房屋办公,面积120平方米,有电话2部,汽车1辆。

三、城郊人民法庭情况:城郊法庭位于红山区东郊原城郊乡政府北侧,管辖红山区桥北镇、红庙子镇、城郊乡范围内的各类民商事案件,辖区面积150平方公里,辖区人口6万人。

庭内现有干警9人,2004年受理案件642件,年均受理各类案件560件。

城郊法庭现租借城郊乡政府房屋办公,面积150平方米,有电话2部,汽车1辆。

第三章规划背景第一节规划背景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审判机关的最基层单位,人民法庭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工作大局,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加强和规范人民法庭的基础设施建设,是人民法庭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保证.只有良好的审判工作条件,才能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才能使大量的案件得到及时处理,才能使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司法为民的宗旨得到落实。

为改善三个派出法庭的审判、办公条件,虽然我院经过多方努力,但由于各种因素制约,一直没有得到解决.鉴于红山区地方财力状和我院实际情况,目前无法靠自身财力解决现有困难,因此,急需上级财政予以支持。

第二节法庭用房建设的必要性规范和建设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是保障法庭履行职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

基层人民法庭承担着辖区内民商事等各类案件的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艰巨任务。

由于基层人民法庭处于审判工作的最基层、最前沿,因而人民法院承担的审判工作任务相当大一部分是由基层人民法庭来完成的。

人民法庭建设标准

人民法庭建设标准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2010]1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适度超前。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一次建设,也可分期建设,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僵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

人民法院法庭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宜设置在政务机关比较集中的地方,并按照法庭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

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第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法庭装备三部分组成。

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标准

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标准

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标准一、建筑规范1.人民法庭应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符合国家有关节约资源、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2.人民法庭的建筑面积应符合当地法院的实际情况,适应审判业务工作的需要。

二、布局设置1.人民法庭应合理划分审判区、办公区、当事人休息区等区域,确保法庭秩序和安全。

2.审判区应设置法官席、书记员席、原告席、被告席等,布局合理,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

3.办公区应设置法官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等,满足日常工作需要。

4.当事人休息区应设置等候室、休息椅等,提供良好的诉讼环境。

三、审判区域1.法庭应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法庭秩序和安全。

2.法庭应设置审判台、证据展示台等设施,方便法官审理案件。

3.法庭应设置当事人席,为当事人提供良好的诉讼环境。

4.法庭应设置旁听席,满足公众旁听的需要。

四、法庭设备1.法庭应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提高工作效率。

2.法庭应配备音视频设备,如投影仪、电视机等,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

3.法庭应配备安保设备,如金属探测器、监控摄像头等,确保法庭安全。

五、办公区域1.办公室应设置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办公设备,满足日常工作需要。

2.会议室应设置会议桌椅、投影仪等设备,供法官开会讨论案件。

3.档案室应设置档案架、档案柜等设备,存放各类档案资料。

六、配套设施1.人民法庭应配备卫生间、厨房等配套设施,方便当事人和法官使用。

2.人民法庭应配备空调设备,确保法庭内温度适宜。

3.人民法庭应配备消防设备,确保法庭安全。

七、安全防范1.人民法庭应设置安全通道和紧急出口,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疏散人群。

2.人民法庭应安装监控设备,对法庭内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3.人民法庭应配备专业的安保人员,负责法庭的安全保卫工作。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138-2010.pdf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138-2010.pdf

国家标准规范图集系列 供专业人员参考 谢谢国家制定标准规范合集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建 设 部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革 委 员会人 民法 院法庭建 设标准建标 13 8 — 20 102O l0 北地省方市性地标方准性规国范家、规标程准、规图范集 供相关人员参考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图集系列 供专业人员参考 谢谢国家制定标准规范合集人 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 13 8 — 20 10主编部 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批准部门: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住 房 和城 乡建 设 部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国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施 行 日期 2 0 1 O 年 1 1 月 1 日中 国计 划 出版 社20 10 北地省方市性地标方准性规国范家、规标程准、规图范集 供相关人员参考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图集系列 供专业人员参考 谢谢国家制定标准规范合集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 、 国家 发 展 和 改革 委 员会 关 于 批 准 发 布《人 民法 院法 庭 建 设 标 准 》的 通 知建标 [2 O 1 0 ] 1 4 3 号最 高人民法 院,国务 院有 关 部门各 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委 、 局 ) 、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新 疆 生 产 建 设兵 团建设 局 、 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 印发 (2OO9 年工 程项 目建设标 准 和 建 设 项 目评 价 方 法 与 参 数 编 制 项 目 计 划 ) 的 通 知 》( 建 标 函 [2 O 0 9 ] 3 2 O 号 ) 要 求 , 由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组 织 修 订 的《人 民法 院 法 庭建 设 标 准 》, 经 有 关 部 门会 审 , 现 批 准 发 布 , 自 2 0 1 0 年 1 1 月 1 日起施 行 , 原 《人 民 法 院 法 庭 建 设 标 准 》同 时 废 止 。

建设标准

建设标准

类别条件建设标准备注平方米法院法庭建标138-20107140-21760适用于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扩建改建扩建要充分利用原有法庭用房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办公用房参照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审判法庭包括房屋建筑(9类)立案、审批、执行、信访接待、审判配套、审判信息管理、诉讼档案、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民法庭包括4类审判、审判人员工作、附属(车库、库房)、生活用房(宿舍、食堂、活动室)场地建筑设备三部分场地有人员集散场地、停车场地、绿地建筑设备包括给排水、暖通空调、供电系统及设备、弱点系统及设备等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数量和辖区人口多的按上限执行,少的下限审判用房一类年审理案件5500件以上17400-20210直辖市高院直接一类7730-10370二类年审理案件2400-550014450-169706130-8500三类年审理案件2400以下11090-133104480-6550中级人民法院一类年审理案件3600以上19320-21760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中院定一类9550-11830二类年审理案件1400-360015000-171307180-9180三类年审理案件1400以下10100-118904650-6330基层人民法院一类年审理案件3000以上12040-12980省会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一类标准5920-6800二类年审理案件1100-30009540-10270直辖市市区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中院4530-5220三类年审理案件1100以下7140-76903350-3870年审理案件数量特别多的,可在一类标准上适当增加,应报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高院报本级)单独审批人民法庭(含办公用房)720-1930一类11人(含)以上1670-1930二类5-10人890-1030三类4人720编制超过11人,年审理案件数超过1000件的人民法庭,可在一类上适当增加,报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单独审批控制指标:年审理特别少,在保证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可视业务工作量及地方财力的可能适当降低宜设置在城镇行政办公机构相对集中地方,布局以审判法庭为中心,按功能分区布置;立案、信访接待与审判办公应隔离,必要单独建设业务用房停车场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业务用车编制》的规定,或规划的规定确定场地面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通知(2010年修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通知(2010年修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
发布《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通知(2010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9.07
•【文号】建标[2010]143号
•【施行日期】2010.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143号)
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
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 320号)要求,由最高人
民法院组织修订的《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人民法院法庭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可117贵州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二○一一年二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经理:王廷斌副经理:申安云总工程师:樊国军项目总经济师:罗绍东项目负责人:范力强贵州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二○一一年二月参加编制人员目录第一章总论 (1)1.1项目概况 (1)1.2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 (1)1.3编制依据 (1)1.4研究范围 (2)第二章城市概况和自然条件 (4)2.1城市概况 (4)2.2自然条件 (4)第三章项目背景及建设的必要性 (6)3.1项目背景 (6)3.2建设的必要性 (6)第四章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 (9)4.1建设内容 (9)4.2建设规模 (9)第五章项目选址及建设条件 (11)5.1项目选址 (11)5.2建设条件 (12)第六章工程方案 (14)6.1工程方案 (14)6.2总平面布置 (15)6.3建筑 (16)6.4结构 (18)6.5供配电 (19)6.6给排水 (24)6.7景观设计 (28)第七章环境保护、节能、消防及劳动安全 (29)7.1环境影响与保护 (29)7.2节能 (33)7.3消防 (35)7.4劳动安全 (37)第八章项目管理及实施进度 (39)8.1项目管理 (39)8.2项目实施进度 (39)第九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41)9.1投资估算 (41)9.2资金筹措 (41)第十章项目招投标 (42)10.1项目招投标 (42)第十一章社会效益分析 (44)11.1项目效益的主要特征 (44)11.2项目效益的主要内容 (45)第十二章结论与建议 (46)12.1结论 (46)12.2建议 (46)12.3下阶段设计所需资料 (46)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国土资源局用地许可证5.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业务评估报告附表:1.总(综合)估算表附图:1.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建设项目区位图2.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3.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建筑方案第一章总论1.1 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建设项目项目地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南环路,即现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院内。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适度超前。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一次建设,也可分期建设,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

人民法院法庭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宜设置在政务机关比较集中的地方,并按照法庭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

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第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法庭装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房屋建筑由立案用房、审判用房、执行用房、审判配套用房、辅助用房等组成。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工程设计方案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工程设计方案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工程设计方案第一章总论1.1项目基本情况1.1.1、项目名称:***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工程1.1.2、建设单位:***人民法院1.1.3、项目建设性质:新建1.1.4、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工程咨询。

1.1.5、工程咨询证书编号: 1.1.6、项目建设地点及用地规模该项目选址在***华兴街东,学院路北,总占地面积30亩。

1.1.7、项目建设规模及容建筑规模:该项目建设主体审判庭一栋(13层),总建筑面积12980平方米。

其中:立案用房建筑总面积:710平方米,审判用房建筑总面积:6800平方米,执行用房建筑面积:250平方米,信访接待用房建筑面积:430平方米,审判配套用房1280平方米,审判信息管理用房620平方米,诉讼挡案用房建筑面积1440平方米,司法警察警务用房建筑面积:220平方米,辅助用房建筑面积:1230平方米。

建设依据:《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138-2010)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应以工程立项上年审理案件数为基础,依据前5年审理案件平均数变化的情况推算出的5年后可能达到的年审理案件数为标准确定。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138-2010)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年审理案件在3000件以上的,执行一类标准。

一类标准建设面积为12040平方米——12980平方米,在同类标准中,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多的法院按标准上限执行。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m2)***法院2006年审理案件3781件,2007年审理案件3907件,2008年审理案件4321件,2009年审理案件4745件,2010年审理案件6128件,五年来案件平均年增长率为13%,按此增长比率,2011年审理案件将达到6925件,2012年审理案件将达到7825件,2013年审理案件将达到8842件,2014年审理案件将达到9991件,2015年审理案件将达到11289件。

JB-UN003-2002: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doc

JB-UN003-2002: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doc

JB-UN003-2002: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 2 0 0 3 年 1 月 1 日20 北京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 [2 2) 259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计委: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0 一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 H 建标 [2001) 203 号)的要求,由最高人民法院编制的《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gt;gt;,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 2003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计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 2 年 10 月 23 日编制说明《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和建设部下达的编制任务,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主编,具体由最高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组织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统计资料,总结了法院建设的经验教训,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在考虑法院实际工作需要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了标准的内容。

标准草案曾反复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各级法院和有关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主持召开了全国审查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总则、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总体布局和建筑标准、室内环境及建筑设备。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交民巷 27 号,邮政编码 1 (0 745)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2 年12 月 10 日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附录附录二附录三附录四附录五附录六附件目录总贝 .. (1) 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 ... ... ... ... ..................... (3) 总体布局和建筑标准.................................................................. ... ... (6) 室内环境及建筑设备...。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138-2010)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138-2010)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138-2010)(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

人民法院法庭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

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包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并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资金纳入当地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政府预算。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

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

人民法院法庭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

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包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并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资金纳入当地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政府预算。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

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上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上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人民法院法庭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

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包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并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资金纳入当地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政府预算。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

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第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法庭装备三部分组成。

法庭建设标准

法庭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适度超前。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一次建设,也可分期建设,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僵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

人民法院法庭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宜设置在政务机关比较集中的地方,并按照法庭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

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第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法庭装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房屋建筑由立案用房、审判用房、执行用房、审判配套用房、辅助用房等组成。

法庭建设标准实施方案

法庭建设标准实施方案

法庭建设标准实施方案在法治社会中,法庭作为司法权的行使场所,其建设标准对于司法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法庭建设标准的实施效果,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一、法庭建设标准的重要性。

法庭建设标准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对法庭的场地、设施、设备、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和要求,以保障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良好的法庭建设标准不仅可以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还可以增强司法权威,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二、法庭建设标准的内容。

1. 法庭场地,要求法庭场地宽敞明亮,通风良好,环境整洁,布局合理,便于法官、律师、当事人和观众的活动和交流。

2. 法庭设施,要求法庭设施齐全,包括庭审座椅、书桌、文件柜、音响设备、视频设备等,确保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

3. 法庭设备,要求法庭设备先进,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录音录像设备、电子屏幕等,以便记录和展示庭审活动的全过程。

4. 法庭管理,要求法庭管理规范,包括庭审时间安排、庭审程序规定、人员管理等,以保障庭审活动的有序进行。

三、法庭建设标准的实施方案。

1. 加强法庭建设标准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全社会对法庭建设标准的重视程度。

2. 建立健全法庭建设标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各地法庭的建设标准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加大对法庭建设的投入,提高法庭建设标准的实施水平,确保各项标准得到落实。

4. 加强法庭建设标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律师和法庭工作人员对法庭建设标准的认识和理解,增强执行力和监督力。

四、法庭建设标准的实施效果。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落实,将会取得以下效果:1. 提高了法庭建设标准的实施水平,增强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2. 提升了司法活动的效率和质量,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

3. 促进了司法改革和司法现代化进程,推动了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总之,法庭建设标准的实施方案将会为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提供有力保障,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制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4.17•【文号】法[2003]38号•【施行日期】2003.04.1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4月17日法[2003]38号)《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法[2002]260号,建设部建标[2002]229号,以下简称《标准》)业已颁布实施。

为了更好地指导人民法院的法庭建设工作,把法庭建设纳入标准化、规范化的轨道,现就贯彻执行该《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正确指导思想,严格遵守建设原则《标准》是根据审判工作对法庭的功能需要和诉讼程序的法定要求,在认真总结人民法院法庭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标准》的制定,是国家计委、建设部将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规范化管理、防止重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因此,该《标准》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标准》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建设理念,提高遵守和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在开展法庭建设工作中,要按照《标准》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严格执行。

执行《标准》,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继续坚持“两个务必”的要求,坚持经济实用、勤俭节约的原则,反对脱离实际、铺张浪费,特别要反对单纯在建设的面积规模上相互攀比的倾向;要坚持庄严大方、功能齐全的原则,反对华而不实和法庭建设楼堂馆舍化倾向。

特别要防止借法庭建设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二、正确把握《标准》,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标准》中关于法庭建设的各项指标,是综合考虑了当前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今后相当一段时期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涉外审判活动增加的趋势,按照“中等适度”的水平确定的,对全国各地法庭建设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2 0 0 2 北京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批准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2 0 0 3 年 1 月 1 日
2 0 0 2 北

关于批准发布 《 人民法院法庭 建设标准》的通知
指 项 目 立案用房 审判用房 执行用房 审判配套用房 辅助用房 合计 标 一类 6 6 0 9 6 0 0 ~ 1 1 9 0 0 3 7 0 3 4 8 0 ~ 3 9 4 0 1 8 9 0 ~ 2 0 7 0 1 6 0 0 0 ~ 1 8 9 4 0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功能性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表
注:①表列各类用房指标分配见附录一。 ②在同类标准中,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多的法院按标准上限执行;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少的法院按标准下限执 行。
第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年审理案件在 4 件的,执行一类标准;年审理案件 2 0 0 0 ~8 0 0 0 0 0 0 ~
件的,执行二类标准;年审理案件在 2 件以下的,执行三类标准。 4 0 0 0 0 0 0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类标准。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二的规定。 表二
建标 〔 〕2 号 2 0 0 2 5 9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 ( 建委) 、计委: 根据建设部 《 关于印发 〈 二 ○○ 一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 〈 建标 〔 〕 2 0 0 1 号)的要求,由最高人民法院编制的 《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 2 0 3 自2 年 月 日起施行。 0 0 3 1 1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计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2010(新版)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2010(新版)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2010(新版)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

人民法院法庭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

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包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并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资金纳入当地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政府预算。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

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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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

人民法院法庭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

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包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并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资金纳入当地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政府预算。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

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第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一般包括以下九类功能用房:一、立案用房,包括立案登记室、当事人等候大厅、立案听证室、证据交换室、立案调解室、诉讼收费室、当事人诉讼服务室、法警值班室等。

二、审判用房,包括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独任法庭、庭审合议室、法官更衣室、审委会评案室、诉讼调解室、听证室、远程庭审观摩/案件讨论室、远程提讯/质证室等。

三、执行用房,包括执行材料接转室、执行听证/和解室、对外委托工作室、执行指挥中心、执行物保管室等。

海事法院设执行拍卖室。

四、信访接待用房,包括来访登记大厅(室)、候谈厅(室)、接谈室、来访听证室、来访调解室、来信阅处室、院(庭)长接待室、法警值班室、公安民警值班室、特殊情况处置室、安全监控室等。

五、审判配套用房,包括当事人候审室、旁听群众休息大厅、陪审员室、公诉人室、律师室、证人室、鉴定人室、翻译室、刑事被告人候审室、法警值庭室、羁押室、法庭设备控制室等。

六、审判信息管理用房,包括审判信息中心机房、涉密信息机房、密码设备及机要信息管理室、审判信息综合管理控制室、通信信息设备及管理室、灾备室、UPS电源室、线路接入及管理室、数字电视信息设备及管理室、中控信息管理控制室、设备维护及备件室等。

七、诉讼档案用房,包括纸质档案库、数字档案库、实物档案库、特殊档案珍藏库、查阅登记室、目录室、纸质档案阅览室、电子档案阅览室、涉密档案阅览室、档案复印室、接收档案用房、整理编目用房、保护技术用房、档案数字化处理用房等。

八、司法警察警务用房,包括司法警察备勤值班室、枪械库、警用装具室、司法警察备勤宿舍等。

九、辅助用房,包括新闻发布室、新闻记者工作室、外宾会见室、法律文书文印室、审判业务资料室、证物存放室、赃物库房、法庭抢救室、业务用车车库、公共服务及设备用房等。

第十一条人民法庭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四类功能用房:一、审判用房,包括当事人接待室、立案室、中法庭、小法庭、合议室、调解室、陪审员室、律师室、法警值班室、法律文书文印室、审判业务资料室、案卷存放室、审判信息管理室、执行物保管室等。

二、审判人员工作用房,包括法官/书记员工作室、会议室等。

三、附属用房,包括车库、库房等。

四、生活用房,包括驻庭宿舍、食堂、活动室等。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法庭的场地由人员集散场地、停车场地、绿地等组成。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法庭的建筑设备应包括建筑给排水、暖通空调、供电系统及设备和弱电系统及设备等。

第三章建设规模和面积指标第十四条立案用房、审判用房、执行用房、信访接待用房、审判配套用房、审判信息管理用房、诉讼档案用房、司法警察警务用房、辅助用房的建设规模,根据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各分为三类。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应以工程立项上年审理案件数为基础,依据前5年审理案件平均数变化的情况推算出的5年后可能达到的年审理案件数为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年审理案件5500件以上的,执行一类标准;年审理案件2400~5500件的,执行二类标准;年审理案件在2400件以下的,执行三类标准。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一类标准。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筑面积指标不应超过表1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1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注: 1 表列各类用房指标分配见本标准附录一。

2 在同类标准中,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多的法院按标准上限执行;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少的法院按标准下限执行。

第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年审理案件在3600件以上的,执行一类标准;年审理案件1400~3600件的,执行二类标准;年审理案件在1400件以下的,执行三类标准。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类标准。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筑面积指标不应超过表2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2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注:1 表列各类用房指标分配见本标准附录二。

2 在同类标准中,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多的法院按标准上限执行;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少的法院按标准下限执行。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年审理案件在3000件以上的,执行一类标准;年审理案件1100~3000件的,执行二类标准;年审理案件在1100件以下的,执行三类标准。

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一类标准。

直辖市市区基层人民法院,可执行中级人民法院标准。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筑面积指标不应超过表3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3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注:1 表列各类用房指标分配见本标准附录三。

2 在同类标准中,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多的法院按标准上限执行;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少的法院按标准下限执行。

第十八条年审理案件数量特别多的法院,其建设规模,可在该级一类面积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并应报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高级人民法院报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单独审批。

第十九条人民法庭房屋建筑建设规模根据人员定员数分为三类。

人员定员数在11人(含)以上执行一类标准,人员定员数为5人至10人执行二类标准,人员定员数为4人执行三类标准。

人民法庭用房建筑面积指标不应超过表4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4 人民法庭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注:1 表中各类指标分配见本标准附录四。

2 在同类标准中,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多的人民法庭按标准上限执行;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少的人民法庭按标准下限执行。

3 人民法庭的工作用房不得与办公用房重复建设。

编制人员数超过11人,年审理案件数超过1000件的人民法庭,其建设规模,可在一类面积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并应报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单独审批。

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年审理案件数量特别少的法院,在保证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可视业务工作量及地方财力的可能适当降低。

第四章选址和规划布局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与办公用房的选址统筹进行,其建设用地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应较好,地势相对平坦;二、交通便捷,周边市政设施应较完备;三、远离周边环境有较强污染源及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区域。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法庭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宜设置在城镇行政办公机构相对集中的地方,并按照其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及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用房与办公用房在布局上应以审判法庭为中心,按功能分区布置。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各类用房应按其功能的不同及其相关性,分别集中设置。

立案用房、信访接待用房与审判区域、办公区域应相互隔离,必要时可单独建设。

档案用房总平面规划应符合相关专业标准。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包括单独建设的立案用房、信访接待用房)应根据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和上访人员等数量的多少,参照相关公共场所标准确定人员集散场地面积。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法庭(包括单独建设的立案用房、信访接待用房)应设置社会车辆和业务用车停放场地,并结合主要出入口布置。

人民法院业务用车停车场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业务用车编制意见》的规定,或当地城镇规划的规定确定场地面积。

停车位必须建于地下的,不占用法庭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筑应按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设计、建造。

建筑外观应简朴、庄重,体现现代建筑风格,并与周边环境相适应。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筑应符合节能、消防、无障碍、卫生、环保的要求。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法庭建筑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庭建筑应统一标识。

人民法庭统一标识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法庭建筑外部装修宜采用中级装修。

人民法院法庭建筑内部装修标准应根据不同房间的功能要求确定。

审判/执行人员业务工作用房、司法警察警务用房、辅助用房的内部装修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

立案用房、审判用房、执行用房、审判配套用房、信访接待用房、新闻发布室、外宾会见室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用房的内部装修,可采用中级装修。

审判信息管理用房、诉讼档案用房的内部装修按照相关专业标准执行。

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和独任法庭的内装修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布置的有关规定,并满足采光、隔音和音响效果的需要。

羁押室装修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的要求。

人民法院法庭建筑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不超过30%。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法庭建筑应按其规模及其功能,设置相应的出入口及门厅。

人员比较集中的功能性用房,可分类设置成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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