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发展改革委2019版)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9年开展电力需求响应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运行〔2019〕18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9年开展电力需求响应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9年开展电力需求响应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运行〔2019〕18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省电力公司:2019年度夏期间,我省电力供需形势较为严峻,预计全省早高峰备用不足,晚峰有缺口。
为了充分发挥需求响应在电力供需平衡的作用,积极应对2019年度夏期间电力严峻形势,根据《河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豫发改运行〔2018〕1060号),在全省范围内电力供需紧张地区开展电力需求响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鼓励电力用户参与需求响应。
各市县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引导、激励广大电力用户优化用电方式,电网企业、售电企业、电能服务机构应提供老旧用电设备控制回路改造、升级服务,协助用户加装具有负荷监测、控制等功能的需求响应控制装置,充分发挥和利用需求响应资源。
凡响应能力500千瓦及以上的工业用户,和响应能力200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设备接入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且运行状态良好的,均可自愿参与需求响应工作。
符合以上条件的电力用户可直接申请参与需求响应,也可通过售电企业或电能服务机构以集中管理的形式参与需求响应。
二、鼓励工业企业开展季节性需求响应。
将年度检修或停产时间主动转移至夏冬季高峰用电时段(7月15日至8月15日、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且连续时间在5天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纳入约定需求响应补贴范围,同时企业恢复生产后可免于或靠后实施有序用电。
三、鼓励电能服务机构对非工用户开展空调改造,增强实时响应能力,电能服务机构与用户双方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实现收益合理回收。
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9.04•【文号】国能发监管〔2019〕70号•【施行日期】2019.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的意见》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9〕70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中国大唐、华电、国家能源集团、国家电投,中国三峡集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核集团、中广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关电力企业、电力交易中心:为进一步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要求和《电力监管条例》等法规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的意见》。
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国家能源局2019年9月4日关于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的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及相关配套文件和《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等要求,进一步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制定本意见。
一、重要意义9号文印发以来,竞争性环节电价、配售电业务、发用电计划有序放开,电力交易机构陆续组建,电力中长期交易稳步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电力现货市场试点陆续启动,电力市场化交易取得积极进展,市场监管积累了重要经验。
但电力市场建设运行中,还存在市场交易机制不健全、交易规则执行不到位、交易组织不规范、交易竞争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及时等问题。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2023年电力中长期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2023年电力中长期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陕发改运行〔2022〕2137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2023年电力中长期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神木市发展改革局、府谷县发展改革局,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为了持续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中长期交易“压舱石”作用,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中长期合同高比例签约和分时段签约等工作要求,进一步引导省内各电力市场主体通过签订中长期合同,锁定全年发用电计划基本盘,稳定价格预期,保障电力供应,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我委结合陕西电力运行实际,在充分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编制完成《陕西省2023年电力中长期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12月1日陕西省2023年电力中长期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电力市场化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关于加快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129号)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按照《陕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西北监能市场〔2020〕10号)、《陕西电力市场电力交易临时补充规定》(陕电交易〔2021〕23号)等相关要求,稳妥有序做好2023年电力中长期市场化交易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执行本规则。
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与现货交易相衔接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电力批发交易。
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和分配给燃煤(气)机组的基数电量(二者统称为计划电量)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相应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其执行和结算均须遵守本规则。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补偿)机制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发用电计划放开实施方案制定和具体工作推进的指导和监督;适时组织评估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完善政策。
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场监管办法,区域派出监管机构会同地方政府对区域电力市场和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监管。
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省(区、市)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
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逐步引入储能等负荷资源。
第一节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定参与电力交易,签订和履行各类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河南省2024年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河南省2024年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11•【字号】豫发改运行〔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河南省2024年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河南电力交易中心,省信用中心,有关市场主体:为深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推动河南电力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中长期交易保供电“压舱石”作用,现将2024年电力市场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主体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工商业用户和符合准入条件的发、购电企业、新型主体,在交易平台注册成功后,均可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一)发电侧省内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市场,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优化工业电价若干措施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3〕679号)文件有关要求,积极推动新能源电量参与中长期交易。
(二)购电侧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下同),鼓励其他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可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简称代理购电用户,下同)。
(三)新型主体独立储能电站参与电力市场按照《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3〕25号)执行。
推动负荷集成商、用户侧可调节负荷资源、新能源汽车、虚拟电厂等新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
二、交易组织(一)交易种类中长期交易种类主要有:电力直接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发电侧合同转让交易、用电侧合同转让交易、回购交易等。
根据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要求和我省电力市场实际,探索开展市场化需求侧响应交易。
山东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
山东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2019年6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中长期电能量市场交易基本原则 (4)第一节省间中长期交易 (4)第二节基数合约 (4)第三节中长期交易品种和周期 (5)第四节中长期合约要素 (7)第五节中长期合约分解曲线 (8)第三章双边协商交易 (10)第四章集中竞价交易 (11)第一节集中竞价交易要求 (11)第二节集合竞价交易组织 (13)第三节连续竞价交易组织 (14)第五章挂牌交易组织 (16)第六章基数合约转让交易 (17)第一节基数合约集中竞价交易 (18)第二节基数合约双边协商交易 (22)第七章中长期交易约束 (23)第一节交易价格约束 (23)第二节月度净合约量约束 (24)第三节月度累计交易量约束 (27)第四节交易电量约束 (28)第八章价格机制 (32)第九章计量结算 (33)第十章风险防控 (42)第一节市场履约风险 (42)第二节履约担保 (44)第三节强制措施 (49)第十一章附则 (50)附件1 术语定义 (51)附件2参考算例 (53)附件3中长期交易品种汇总表 (60)总则第1.1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山东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的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145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经体〔2017〕788号)以及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1.2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与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相衔接的山东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
第1.3条[定义]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年、月、周电能量市场交易。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北南网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偏差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北南网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偏差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北南网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偏差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为规范河北南部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主体行为,根据《河北南部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冀发改电力〔2018〕222号)及2018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安排,自10月起正式开展电力中长期交易偏差考核。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考核适用范围及原则网内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合同电量偏差考核依据网内交易规则(冀发改电力〔2018〕222号)执行。
网外发电企业的合同电量偏差考核依据相关跨区跨省交易规则执行。
二、免考范围及申报程序(一)免考范围发电企业侧、电力用户侧、售电公司侧实发(用)电量允许偏差范围为±n%(2018年n值为4),超出允许偏差范围按规则进行偏差考核。
对于电网故障、电网改造、政策性因素以及不可抗力造成偏差,市场主体可在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后申请免考。
电网故障、电网改造等是指电网计划外临时故障检修、改造。
政策性因素包括电力用户执行有序用电或按照政府临时发布政策要求停限产等情况,不包括市场形势变化、自身环保不达标、事故、自身经营问题等情况。
不可抗力因素是指洪水、冰雹、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自然灾害。
三、申请免考程序1.需要提交的材料电网因素申请免考,由市级电力公司提供证明材料(见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1.07•【文号】发改能源〔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华润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随着风电、光伏发电规模化发展和技术快速进步,在资源优良、建设成本低、投资和市场条件好的地区,已基本具备与燃煤标杆上网电价平价(不需要国家补贴)的条件。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提高风电、光伏发电的市场竞争力,现将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的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开展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试点项目建设。
各地区要认真总结本地区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经验,结合资源、消纳和新技术应用等条件,推进建设不需要国家补贴执行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的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试点项目(以下简称平价上网项目)。
在资源条件优良和市场消纳条件保障度高的地区,引导建设一批上网电价低于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的低价上网试点项目(以下简称低价上网项目)。
在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建设规划、国家风电、光伏发电年度监测预警有关管理要求、电网企业落实接网和消纳条件的前提下,由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有关项目不受年度建设规模限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福建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福建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07•【字号】闽发改能源〔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福建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能源〔2022〕15号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22年福建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具体实施过程中若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发改委(能源局)报告。
联系人:刘冬金,联系电话:*************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2022年1月7日2022年福建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等有关工作要求,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和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结合我省电力市场建设实际,制定本交易方案。
一、基本原则按照“安全稳定、统筹兼顾、平稳有序”原则,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前提下,统筹做好发电计划放开与电力电量平衡、中长期与现货市场交易衔接,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并充分考虑工商业用户和社会承受能力,积极稳妥推进电力市场交易工作。
二、交易电量规模2022年,全省除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外,其余电量全部进入市场。
三、市场主体(一)电力用户市场化电力用户包括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和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
其中,直接交易用户包括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的批发用户和选择向售电公司购电的零售用户。
1.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含电化学储能电站)原则上全部直接参与市场交易,鼓励10千伏以下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2019年四川电力交易指导意见
2019年四川电力交易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快四川电力市场建设,规范四川各类市场化交易,推动四川电力市场平稳有序发展,根据《四川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川监能市场[2017] 51号,以下简称《交易规则》1结合《四川省2019年省内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按照安全稳走、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2017、2018年四丿11电力交易实施情况制走2019年四川电力交易指导意见。
1 •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及限价1.1批发市场2019年四川电力批发市场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含跨区域省间富余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交易X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和辅助服务交易等。
1.1.1电力直接交易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包括常规直购、铝电合作、战略长协、跨省联动、富余电量、低谷弃水、留存电量和居民替代。
其中,跨省联动包括电能替代和重点优势企业等可跨省跨区交易的全水电直接交易;战略长协包括钢铁氯碱,以及电能替代、自备替代和重点扶持企业等全水电直接交易。
常规直购、铝电合作、战略长协、跨省联动、富余电量、低谷弃水和留存电量交易按照《实施方案》以及价格相关文件执行。
1.1.1.1常规直购(1 )年度常规直购交易中冰电实行最低和最高限价, 年度双边交易全年签订单一价格的,签约价格按基准电价 288元/兆瓦时的上下浮动20%限价;年度双边交易签订分月价格的,月度签约价格按288元/兆瓦时执行丰枯浮动后上下浮动20%限价。
年度常规直购交易进行复式竞价撮合交易时,签约价格按基准电价288元/兆瓦时的上下浮动20%限价,为消除市场用户丰枯结构不同带来的影响,市场用户应*各签约价格折算后进行报价交易(单位:元/兆瓦时X签约价格=市场用户报价2其中:§=288x( 2/12■平水期电量占比)+288x( 1+24.5% ) X ( 5/12-枯水期电量占比);|51<86.4o(2 )周增量直接交易按照复式竞价撮合方式开展,限价范围为288元/兆瓦时执行丰枯浮动后上下浮动20%。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11.25•【文号】发改运行〔2020〕1784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7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厅、工信局)、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强电力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更好发挥中长期交易“压舱石”作用,保障电力市场高效有序运行,现对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签订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各地政府主管部门、电力企业、交易机构要高度重视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做好省内和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含优先发电)合同签订的组织协调,努力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年度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
二、保障足量签约(一)充分发挥电力中长期合同的规避风险作用。
各地政府主管部门要鼓励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合同特别是年度及以上中长期合同,结合实际确定2021年年度及以上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目标,力争签约电量不低于前三年用电量平均值的80%,并通过后续月度合同签订保障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不低于前三年用电量平均值90%—95%。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3•【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电力主管部门,国网华中分部、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湖北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湖北电力交易中心:为做好2022年全省电力市场化交易和市场建设各项工作,现将《2022年湖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2年湖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23日附件2022年湖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湖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规则(暂行)》(华中监能市场〔2019〕352号)等文件精神,稳步推进湖北省电力市场建设,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前提下,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2022年湖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交易”)主要包括电力批发市场和电力零售市场。
电力批发市场是指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与发电企业之间直接进行电能量交易(又称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
批发市场主体参与分时段交易。
电力零售市场是指电力用户与售电企业之间进行购售电代理服务的市场。
电力用户可选择参与批发市场,即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也可选择参与零售市场,即通过一家售电企业代理交易,但只可选择一种方式。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按《省发改委关于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中参与电力批发市场的部分,以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年度交易、月度交易等各类交易(仅参与分时段交易中的平段交易)。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体制改⾰配套⽂件的通知⽂号:发改经体[2015]2752号颁布⽇期:2015-11-26执⾏⽇期:2015-11-2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新疆⽣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深化电⼒体制改⾰的若⼲意见》(中发〔2015〕9号),推进电⼒体制改⾰实施⼯作,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委、国家能源局和中央编办、⼯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利部、国资委、法制办等部门制定,并经经济体制改⾰⼯作部际联席会议(电⼒专题)审议通过的6个电⼒体制改⾰配套⽂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
附件:1.《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的实施意见》2.《关于推进电⼒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3.《关于电⼒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的实施意见》4.《关于有序放开发⽤电计划的实施意见》5.《关于推进售电侧改⾰的实施意见》6.《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备电⼚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委国家能源局2015年11⽉26⽇附件1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深化电⼒体制改⾰的若⼲意见》(中发〔2015〕9号)有关要求,理顺电价形成机制,现就推进输配电价改⾰提出以下意见。
⼀、总体⽬标建⽴规则明晰、⽔平合理、监管有⼒、科学透明的独⽴输配电价体系,形成保障电⽹安全运⾏、满⾜电⼒市场需要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
还原电⼒商品属性,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企业准许总收⼊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明确政府性基⾦和交叉补贴,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健全对电⽹企业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电⽹企业改进管理,降低成本,提⾼效率。
⼆、基本原则试点先⾏,积极稳妥。
输配电资产庞⼤,关系复杂,历史遗留的问题很多,各地情况千差万别,要坚持试点先⾏、积极稳妥的原则,在条件相对较好、⽭盾相对较⼩、地⽅政府⽀持的地区先⾏开展试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试点范围,确保改⾰平稳推进。
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电力市场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电力市场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17•【字号】鲁发改能源〔2019〕1164号•【施行日期】201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电力市场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华能山东发电公司、华电集团山东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山东公司、大唐山东发电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山东分公司、华润电力华东大区、山东核电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电力体制改革部署安排,深入推进我省电力市场建设,现就做好2020年电力市场交易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化电力市场建设2020年,根据国家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统一部署,视相关配套政策、市场机制和技术条件完善情况,择机启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组织与电力现货市场相适应的电力中长期交易,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扩大市场主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进展,“坚持规范有序稳妥的原则”,在2019年用户准入标准的基础上,2020年放开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单个用电户号(同一用电地址)年用电量400万千瓦时及以上电力用户进入市场。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电力用户,完成准入程序后即可参与市场交易。
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后,电力市场用户应具备分时计量条件;暂不具备分时计量条件、自愿参与现货市场交易的用户,使用替代技术手段拟和用电曲线或者使用典型用电曲线满足现货市场交易需求,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020年6月底前,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完成已参与市场交易且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单个用电户号)以上用户的计量表计改造工作,相关计量装置改造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输配电价进行疏导。
分批放开地方公用热电联产机组(含背压机组)进入市场。
电力中长期交易中的合同电量偏差考核机制
电力中长期交易中的合同电量偏差考核机制发布时间:2022-12-06T09:06:45.506Z 来源:《福光技术》2022年23期作者:韩小琳[导读] 在电力现货市场建立之前,中国的电力中长期市场仍为纯电量交易,合理设计合同电量的偏差处理与结算方式有利于电力中长期交易向现货市场的平稳过渡。
在此背景下,研究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的偏差考核机制。
国网大连供电公司摘要:在电力现货市场建立之前,中国的电力中长期市场仍为纯电量交易,合理设计合同电量的偏差处理与结算方式有利于电力中长期交易向现货市场的平稳过渡。
在此背景下,研究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的偏差考核机制。
针对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中的典型偏差考核机制进行分析,提出适用于当前市场环境的发电侧偏差处理方法;从全电量交易和合同执行能力2个方面分析市场主体的偏差电量考核风险,在此基础上设计面向用户非全电量交易的固定比例全电量偏差电量结算方式,并进一步提出分阶段的用户侧偏差考核机制。
采用以国内某省偏差考核实际数据为基础所构建的算例,验证所提出的偏差考核机制在中长期电力市场中的有效性。
关键词: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偏差考核;分阶段考核;固定比例全电量中国基数电量与市场电量共存的格局在短期内不会改变,对发电侧机组执行偏差,可通过基数电量进行兜底;对用电侧,偏差电量考核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售电公司/大用户的市场交易策略。
一方面,作为引导中长期电量交易向现货市场过渡的核心手段,偏差电量考核有利于淘汰落后的单纯电力“中介”,在开放的电力零售市场中促使售电公司强化用户培育、提高负荷预测水平,增强其业务竞争和把握市场机会的能力,以适应未来现货市场的多重风险;另一方面,严格的偏差结算机制则可能导致售电公司面临亏损风险、甚至退出市场,不利于电力零售市场发展。
因此,制定合理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的偏差考核机制尤为重要。
1 偏差电量处理方式现存的问题1.1 等比例调整的问题等比例调整是偏差电量处理的重要方式,即调度机构每日跟踪发电主体的合同执行情况,以合同执行率为目标安排发电计划,用电主体承担合同电量偏差的责任和费用,费用按照发电主体的电量比例返还给发电主体。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布日期】2019.01.02•【字号】豫发改能源〔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河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省电力市场建设,规范电力交易行为,根据中央电力体制改革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等文件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河南能源监管办组织制订了《河南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省电力公司负责解决电力用户抄表时间不统一问题。
争取2019年1月底全部实现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用户抄表时间统一,具备偏差考核基本条件。
省电力公司负责完善与本规则相适应的结算系统。
争取2019年2月底前具备偏差考核条件,2019年1、2、3月先执行预偏差考核。
预考核期间,只通知相关主体偏差考核结果,不征收费用,1~3月的偏差通过年度长协调整平衡。
河南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落实本交易规则的相关内容,厘清交易流程,组织宣讲培训,尽快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河南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各工作组要发挥积极作用,谋划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为我省电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好的意见和建议。
在《河南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执行期间,如遇问题及时汇报,我们将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修订。
联系人:周勇杰电话:*************(可传真)邮箱:**********************附件:河南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2019年1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交易的基本要求第三章电力批发市场交易第一节交易方式和时序第二节市场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第三节年度批发交易第四节月度批发交易第五节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第四章电力零售市场交易第五章安全校核与合同电量执行第六章合同偏差电量处理和考核第七章计量和结算第八章辅助服务第九章争议和违规处理第十章市场干预第十一章信息披露第十二章附则河南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电力市场交易,构建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结构与市场体系,依法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29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现货市场试点连续试结算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现货市场试点连续试结算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3.26•【文号】发改办能源规〔2020〕245号•【施行日期】2020.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现货市场试点连续试结算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规〔2020〕245号山西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能源局,内蒙古自治区、福建省、四川省、甘肃省工信厅(经信厅),华北、南方能监局,山西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四川省、甘肃省能监办,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电力交易中心,各相关市场主体: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适应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地区连续试结算工作的需要,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电力现货市场试点连续试结算相关工作(一)电力现货市场试点是电力市场化的关键改革,是有序发电和稳定用电的组合改革,是优化布局和优化结构的重大改革。
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对电力系统的经济机制产生了质的影响。
起步阶段,适当加强宏观引导,加强电力市场风险防控工作,保障电力市场平稳运行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利于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打造健康可持续的行业体系。
二、结合实际制定电力现货市场稳定运行的保障措施(二)做好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衔接工作。
售电企业及直接参加电力现货交易的电力用户应与发电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分时结算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固定价格、分时电价或详细分时结算曲线(组)等。
售电企业及直接参加电力现货交易的电力用户(或发电企业)在日前市场开市前需提交结算曲线,未提交结算曲线的,由市场运营机构按照试点地区电力现货市场规则进行处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廊坊、张家口、承德市发展改革委,唐山、秦皇岛市工业信息化局,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华北分部、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大唐国际电力公司、华润华北电力公司、省建投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为了进一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精神和省政府的要求,2019年我省将继续推进市场化电力交易,进一步扩大交易规模,现将冀北电网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交易电量规模2019年冀北电网电力直接交易总电量规模拟定为400亿千瓦时(用户侧)。
电力用户与冀北区内电厂交易电量为280亿千瓦时(张家口发电厂、王滩电厂和涿州热电占区内交易电量份额),由冀北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剩余部分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电力用户与冀北区外电厂进行交易。
二、交易组织安排1.交易组织依据《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暂行规则》(华北监能市场〔2017〕543号)相关文件要求。
2.交易品种及开展周期电力直接交易组织采用双边交易方式开展,交易周期分为年度交易及月度增量交易两种。
3.交易申报单元发电企业:将同一发电企业下所有机组打包参与交易,结算时按照机组上网电量比例将交易电量拆分至机组。
电力用户:将同一用户下的全部电压等级的用电单元(用户编号)统一打包参与交易。
售电公司:售电公司将所代理用户全部电压等级的用电单元(用户编号)统一打包参与交易。
电力直接交易偏差考核机制
电力直接交易偏差考核机制发表时间:2019-06-03T15:01:54.680Z 来源:《电力设备》2019年第2期作者:高翔[导读] 摘要:本文结合全国各省电力直接交易偏差考核机制,对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偏差考核的背景、各省偏差考核情况、偏差考核产生及避险等几个方面进行研究探讨。
(华能河北能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石家庄 050056)摘要:本文结合全国各省电力直接交易偏差考核机制,对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偏差考核的背景、各省偏差考核情况、偏差考核产生及避险等几个方面进行研究探讨。
提出了偏差考核的特点和一些关键问题的实践经验。
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偏差考核;交易类型;避险方式一、引言2016年发布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中提出“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概念。
由于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均为计划值,产生偏差属必然现象;而现阶段采取偏差考核的方法解决电量偏差问题已成为各地规则的首选。
从各地规则规定来看,用户侧偏差电量是指“用户侧实际用电量”与“合同电量”的偏差。
由于各地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情况不同,各地规则对上述概念的外延包括哪些规定也不尽相同。
偏差电量考核办法是现货市场建立前的过渡性方案,在向现货市场迈进的过程中,基于用户数据采集的负荷分析与预测将日趋重要,售电公司、电力用户需具有一定的负荷管理能力,需求侧相应也将逐渐纳入市场交易。
目前全国多地发电侧的辅助服务市场已经开始投入运行,偏差电量考核为这些技术的发展提供了外在的压力和动力。
在目前环境下,我国电力现货市场启动前,中长期交易只开展单纯电量交易,直观看就是“发用功率解耦”,从而造成的结算及偏差处理问题。
二、偏差考核的背景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修改为“决定性作用”,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的发挥政府的作用,体现在电力行业就是要还原电力的商品属性。
还原电力商品属性也是新一轮电改的最主要目的,形成由市场决定电价的机制,以价格信号引导资源有效开发和合理利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2020年中长期电力市场交易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2020年中长期电力市场交易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11.29•【字号】鲁发改价格〔2019〕1110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2020年中长期电力市场交易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1110号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省中长期电力市场交易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电力市场实现分时交易前,参与中长期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交易电价作为平段电价,峰(含尖峰,下同)、谷电价按现相应类别目录电价峰平谷比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计算;电力用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执行与交易电价执行相同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现货试结算(日前、实时)电量,根据《关于山东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期间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878号)规定执行。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关于中长期电力市场交易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8〕1387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2019年11月29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编号: _________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合同期限: _________ 年________ 月至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预交易电量:总计 _________ 兆瓦时(年均 __________ 兆瓦时)基准电价: _________浮动原则:(如根据电煤等上游燃料、钢铁等下游产品价浮动)签约方:甲方(购电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乙方(售电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__________签字日期: _________ 年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丙方(输配电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签字日期: _________ 年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备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___________________ 电力交易中心使用说明1.本合同适用于省内电力用户或独立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三方签订的中长期交易合同,跨区跨省中长期交易另行适其他合同文本。
2.本合同期限为年度及以上。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乙两方应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参与月度及以上周期的中长期市场化交易,电力交易平台发布的交易结果为本合同的执行依据。
月度以下、日以上的交易可由各地根据交易规则参考执行。
3.对于本文本中所涉及的相关条款约定技术条件,如政府主管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各方应遵从其规定。
4.本合同中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合同各方约定或据实填写,空格处没有添加内容的,请填写“无”或划“ / ”合同各方可根据交易规则和当地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对相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如补充、细化或完善有关章节或条款,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
5.合同各方可采用电煤价格、下游产品价格、市场化交易平均价格与成交电价进行联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浮动电价调整的启动条件,如采用电煤、下游产品(如钢铁、铜、铝等)指数作为参考。
6.签订本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中长期电力交易规范有序开展,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市场化交易顺利实施。
合同各方应注意所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等相关合同约定的一致性。
目录第一章定义和解释第二章三方陈述第三章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交易电力电量第五章交易价格第六章电能计量第七章电量电费结算和支付第八章合同变更和转让第九章合同违约和补偿第十章合同解除第^一章不可抗力第十二章争议的解决第十三章适用法律第十四章合同生效第十五章其他附件1发电机组信息表附件2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附件3预交易电量表附件4基准电价表附件5浮动参考指数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各方签署:(1)购电方(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已在 _________________ 电力交易中心注册,并具备参与交易条件。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
甲方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 。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 。
2)售电方(发电企业,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I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工商行政管理局I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已取得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发电机组)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已在 __________________ 电力交易中心注册,并具备参与交易条件。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 。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 。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 。
(3)输配电方(负责输配电业务的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丙方): _______________ ,企业所在地为 _________________ ,在工商行政管理局I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已取得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 。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 。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 。
鉴于:(1)甲方(电力用户)在 _________________ 拥有并I或经营管理一家用电电压等级(按接入的最高电压等级填写)为 _________ 千伏(kV),变压器容量为____________ 兆伏安(MVA的用电企业,详见附件1。
甲方(售电公司)拥有售电经营资格的主体,具备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 省(市、区)开展电力交易的购售电资格,资产总额为万元人民币,可以正常从事售电业务。
(2)乙方在_______________ 拥有并/或经菅管理一座总发电容量为 ____________ 兆瓦(MW的电厂,装机为__________ ,并已转入商业运营,详见附件2。
(3)丙方及其所属供电企业具备甲乙丙三方开展电力中长期交易的输配电能力。
甲、乙两方拟通过丙方完成中长期购售电交易,三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场化交易方案、交易规则,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和解释1.1本合同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1.1.1预交易电量:甲乙双方经自愿协商所签订的拟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交易的申报电量。
1.1.2成交电量: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满足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要求后,由电力交易机构正式发布的交易结果电量。
1.1.3成交价格:按照交易规则,甲乙两方自愿达成并经由电力交易平台发布的乙方上网侧电。
1.1.4计量点:计量点分为电力用户计费点和发电企业关口计量点。
本合同涉及的用户侧计量点以《供用电合同》约定为准、发电侧计量点以《购售电合同》约定为准。
1.1.5电力交易机构:指负责市场主体注册管理、按规定组织各类交易、负责电力交易平台的建设及运维、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的机构,本合同项下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使用方据实填写)电力交易中心。
1.1.6电力交易平台:指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建设及运维的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告、交易结果,组织各类交易,并提供交易结算依据。
甲乙两方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电力中长期交易等相关业务。
1.1.7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政府相关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的确认。
1.1.8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雨、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合同各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或调整)等。
1.2 解释1.2.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章三方陈述2.1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它两方陈述如下:2.1.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1.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1.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2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3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三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第三章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如甲方为电力用户,适用于以下第3.1 条、第3.2 条:3.1甲方的权利包括:3.1.1根据甲方已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有关用电服务。
3.1.2根据本合同获得丙方的输配电服务。
依据《供用电合同》与丙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和设备检修计划。
3.1.3获得乙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