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08)-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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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08)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9月22日第13届2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二○○八年一月二日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安全责任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第五章房屋应急抢险第六章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
包括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以及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内装修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白蚁防治等事业单位,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
建设、规划、财政、工商、市政园林、文化、环保、市容环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对擅自拆改房屋违法行为的投诉,并依职责查处。
建筑物住宅区道路广场桥梁名称的
![建筑物住宅区道路广场桥梁名称的](https://img.taocdn.com/s3/m/fb0e7d6e770bf78a652954ba.png)
(2)《佛山市南海区市政设施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可在南海一点通网站区民政局页面下载);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图一式三份。
4.申报道路、桥梁更名所需材料:(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道路、桥梁更名申请书一式三份;
(2)《佛山市南海区路桥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
①《建筑物、住宅区地名核准登记表》一份;
②《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未办理土地证的可使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银行缴款单复印件代替)。
(2)正式命名所需材料:
①《建筑物命名审批表》一式三份(可在南海一点通网站区民政局页面下载);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或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正副本)复印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代表为办理人时需提供授权委托证明书各两份;
(2)《佛山市南海区路桥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可在南海一点通网站区民政局页面下载);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图一式三份(用不同颜色标出各条路桥)。
2.申报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所需材料:(所有表格和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带原件查验)
(1)属联合审批窗口受理的,命名之前在联合审批征询意见环节,申请人须先提供以下材料:
③《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两份;
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条件复印件两份;
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两份;
⑥用地红线图或宗地图或规划条件附图复印件两份;
⑦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两份;
⑧区民政局发出的《建筑物、住宅区地名核准通知书》原件或由联审系统调取打印件一份。
3.申报市政设施命名所需材料:(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粤民区[2009]17号)
住房建筑物定名管理办法
![住房建筑物定名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8430328a6c30c2259019e8d.png)
住房建筑物定名管理办法为加强居民点和建筑物命名管理,进一步推进地名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省地名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命名范围本市范围内的居民点和10层以上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均需办理命名手续。
二、命名原则(一)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的命名除严格遵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须遵守下列规定:1.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一般由专名和通名两个部分组成。
专名体现个性,通名反映类别。
2.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必须与其规模和功能相符,用字规范,含义健康,并保持相对稳定。
3.不得使用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破坏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尊严的词语。
4.不得使用违背社会公共道德、格调低俗、容易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反应或误解的词语。
5.不得使用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复古崇洋、离奇抽象、名不副实的词语。
6.一般不使用人名(特殊情况的建筑物除外),禁止使用外国地名和国家领导人的名字。
7.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
8.以本市行政区划名、区片名作专名的,应位于该区域的范围之内。
9.新增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并避免歧义和同音或近音。
10.专名一般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之类的词语;一般也不以企事业单位名称和品牌名称作专名或部分专名;不允许以外文或汉语拼音字母作专名;不允许在汉字专名中,夹杂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或汉语拼音字母;不允许使用繁体字、异体字,汉字简化字必须规范使用。
专名用字应简洁,字数一般为2-3个字,原则上不超过4个字。
11.通名禁止重叠使用,如××广场花园、××广场大厦等。
12.使用“中心”、“广场”等通名的,在通名前应当有表明其主要功能的词语,如××金融中心、××商务广场等。
(二)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使用以下通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小区:占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封闭式大型住宅区。
核发《建筑物、住宅区地名核准通知书》
![核发《建筑物、住宅区地名核准通知书》](https://img.taocdn.com/s3/m/31b878b68762caaedd33d464.png)
核发《建筑物、住宅区地名核准通知书》
一、审批单位: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事项编号:/
三、审批范围: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办理对象为建设单位,个人权属的建筑物命名不受理。
根据《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审批。
申报单位已取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但未取得有关规划许可文件或其他申报材料的,申报单位可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前咨询(如未办理预核准流程,无法预留)。
四、提交材料:
申请单位在提交材料前可先通过电子邮件(1391769861@qq,com)形式向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拟地名命名、更名名称的核名,核准是否存在重名、同音等情况,并办理预留名称登记。
1.《建筑物、住宅区地名核准登记表》(原件1份);
2.法人代表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五、审批文件或证书名称:
《建筑物、住宅区地名核准通知书》
六、办理地点:
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一楼“一门式”综合服务窗口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0工作日
八、是否收费:否
九、咨询电话:
22832101。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99)-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99)-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b5366fdf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ab.png)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99)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12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地名是指:(一)山(峰)、河(涌)、湖、海、岛礁、沙滩(滩涂)、岬角、海湾、水道、关隘、沟谷、泉、瀑、洞、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各级行政区域名称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三)城镇、村、农林牧渔点、住宅小区及街、巷、楼门号等居民地名称;(四)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台、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水库、渠道、堤围及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业事业单位名称;(五)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自然保护区、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名称;(六)城镇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等市政设施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地名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编制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三)审核地名的命名和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四)组织设置地名标志;(五)审查、编纂地名资料、图书;(六)管理地名档案;(七)查处违法行为。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工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工程](https://img.taocdn.com/s3/m/a3a875b6ec3a87c24028c4dd.png)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住宅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户验收,是指依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住宅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前,对住宅工程各套住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逐户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第四条住宅工程实行分户验收制度。
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其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分户验收,对分户验收负责。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分户验收,对签署的分户验收结论负责。
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技术人员参加;已选定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派代表参加。
参加验收人员对负责的验收工作负责。
第七条分户验收应验收下列内容:(一)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二)门窗安装质量;(三)外围护结构节能质量;(四)阳台、露台、窗台、厨房、卫生间防水质量;(五)栏杆、护栏安装质量;(六)给排水工程安装质量;(七)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燃气工程安装质量;(九)户内主要空间尺寸;(十)其它涉及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项目的质量。
第八条分户验收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二)各项验收内容符合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分户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分户验收书面申请;(二)建设单位编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附件一),并于验收个工作日前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三)分户验收组逐户进行验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附件二);(四)建设单位对分户验收合格的,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书》(附件四);对分户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有关单位整改,并在整改后重新按规定组织验收。
地名命名核准
![地名命名核准](https://img.taocdn.com/s3/m/54df5d24e2bd960590c67739.png)
3.宝安管理局(受理宝安辖区业务),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海关大楼15楼25、27号窗,咨询电话:27820114,投诉电话:27820075;
4.龙岗管理局(受理龙岗辖区业务),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建设大厦,咨询电话:28906009,投诉电话:28918176;
(九)派生地名应当与当地主地名相协调;
(十)名称中含有本市行政区域、区片名称或者道路名称的,应在该行政区域、区片范围内或者道路沿线;
(十一)在其他已经批准的建筑物名称前增加或者减少如“新”、“大”之类的字作限定词,视为重名,但同一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申请命名、更名的除外;
(十二)应遵循名实相符的原则,通名用字应真实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
(三)《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四)《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粤民区[2009]17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条 件
(一)属建筑物命名、更名和注销核准范围;
(二)不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可能产生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的字词命名地名;
收 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附件下载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
示范样表
事项名称:地名命名核准
内 容
除专业地名以外,项目性质和建设规模符合命名要求的建筑物(群)名称命名、更名和注销。
法律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评分细则
![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评分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ed2ea430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f3.png)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完好、不整洁、脱落、污损扣0.2
4、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持整洁统一美观,无安全隐患或破损
2
符合2.0,未按规定设置0;按规定设置,但不整齐或有破损每处扣0.1,有安全隐患每处扣0.5
5、封闭阳台统一有序,色调一致,不超出外墙面;除建筑设计有要求外,不得安装外廊及户外防盗网、晾晒架、遮阳蓬等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19、建立并落实便民维修服务承诺制,零修急修及时率100%、返修率不高于1%,并有回访记录
2
建立并落实1.0,建立但未落实扣0.5,未建立扣1.0;及时率符合0.5,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返修率符合0.3,不符合0;回访记录完整0.2,记录不完整或无回访记录0
4、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前,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双方责权利明确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5、在房屋销售合同签订时,购房人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责权利明确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6、建立维修基金,其管理、使用、续筹符合有关规定
1
符合1.0,已建立但管理、使用、续筹不符合规定扣0.5,未建立0
6、供水设备运行正常,设施完好、无渗漏、无污染;二次生活用水有严格的保障措施,水质符合卫生标准;制定停水及事故处理方案
2
设备运行正常、设施完好、无渗漏、无污染0.6,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保障措施严格0.4,无措施或措施不严0;水质符合卫生标准0.5,不符合0;有处理方案0.5.无处理方案0
7、制订供电系统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记录完整;供电设备运行正常,配电室管理符合规定,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
深圳市建筑物命名审批流程
![深圳市建筑物命名审批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b20f0924dd36a32d737581b3.png)
地名命名更名注销全部展开全部收起内容建筑物、市政设施及自然地理实体等的命名、更名和注销。
法律依据1、《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颁发)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6月18日民政部颁发民行发[1996]17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3、《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1999年12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条件1、属建筑物、市政设施及自然地理实体等的命名、更名和注销范围;2、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有损民族尊严,不得带有民族歧视和妨碍民族团结,不得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不得违背国家方针政策;3、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4、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5、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6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7、避免使用生僻字;8、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9、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命名;10、楼群、大型建筑物的名称与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使用功能、环境等因素相协调;11、已预售或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变更或注销命名应征得全体受让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申请材料(一)建筑物命名1、申请书(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3、《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更名、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4、与国土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或《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5、宗地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或位置略图(原件1份);6、物业现状照片,未建成的提供效果图(原件1份)。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cd61fc3f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26.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届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9年4月8日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房屋的消防安全,电梯、燃气、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违法建设的处置,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的使用安全管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以及军事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屋使用应当遵循合法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领导和督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管理工作的部门对本市房屋使用安全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管理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房屋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白蚁防治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
负责规划、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交通、治安、应急管理、民政、教育、市场监督管理、园林、文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
![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eeb5f57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0f6f85c.png)
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正文:---------------------------------------------------------------------------------------------------------------------------------------------------- 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城镇街道名称,名胜古迹和大型游乐场所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独立的或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以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道路、桥梁、水库、矿山、大中型工厂、人工建筑物等名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内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和使用,公开版地图上地名的审查,地名书籍的编辑出版,地名档案管理,以及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第四条各级地名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本地区地名管理的日常工作;(二)负责制定本地区地名工作的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承办除行政区划名称外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四)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五)组织和检查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六)负责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地名档案和地名资料,并提供利用;(七)组织进行地名学理论研究,编纂并联系出版地名书刊。
本省各级地名委员会的日常业务由同级国土管理部门办理。
第五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我省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六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44c9a590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98.png)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1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8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6年12月2日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和儿童等社会成员(以下统称行动不便者)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享受公共服务和家居生活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行动不便者的实际需要,并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老年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应当将实施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管理办法-粤建质〔2015〕8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管理办法-粤建质〔201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9a208630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27.png)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月22日以粤建质〔2015〕8号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交付使用的住宅工程符合质量要求,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基础上,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省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工程外在质量是否合格和使用功能状态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进行观察和必要的测试并予以确认。
第四条分户验收应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进行。
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第五条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加,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体实施。
第六条分户验收应验收的项目按照本办法附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项目》执行。
各验收项目以每户住宅为一个检验批,检查数量、检验方法按照相应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分户验收申请;(二)建设单位核查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情况,制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进行分户验收现场准备;(三)实施分户验收人员现场验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签字;(四)分户验收合格的,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上签章确认。
房屋建筑命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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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命名管理办法为加强住宅小区和建筑物命名管理,进一步促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命名范围本市住宅区和10层以上地名的大型建筑,需办理命名手续。
二、命名原则(1)住宅小区和建筑物的命名,不仅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还要遵守以下规定:1.住宅区和建筑物的名称一般由专名和通用名组成。
专名反映个性,通用名反映类别。
2.居住区和建筑物的名称必须与其规模和功能相一致,用词规范,含义健康,相对稳定。
3.不得使用违反X、xx方针政策、破坏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尊严的语言。
4.不要使用违背公共道德、格调低俗、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误解的词语。
5.不要用带有封建迷信、复古崇洋、怪诞抽象、用词不当的词语。
6.一般不使用人名(特殊情况下的建筑物除外),禁止使用外国地名和xx名称。
7.不要侵犯他人使用其姓名的专有权。
8.专有名称为本市行政区划名称、区名的,应当位于本区域范围内。
9.9.xx中的小区、建筑物名称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复,避免歧义和同音或近同音。
10.专名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国”“全国”“xx”“国际”“世界”等词语;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品牌名称不作为专名或专名的一部分;不允许用外文或汉语拼音字母作为专名;不允许在汉字专名中混用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或汉语拼音字母;不允许使用Xx和异体字,简体字必须规范使用。
专名要简洁,一般2-3个字,原则上不超过4个字。
1.通用名禁止重叠,如某某广场花园、某某广场大厦等。
12.如果使用“xx”、“Plaza”等通用名,则在通用名前应有表示其主要功能的文字,如XXX金融xX、xxX商业广场等。
(2)住宅区和建筑物使用下列通用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住宅区: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封闭大型住宅区。
如果需要单独命名,可以按顺序对分成块的小组进行命名。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636a13c866fb84ae45c8d6b.png)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民区[2009]1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9.07.21
【实施日期】2009.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民区[2009]17号)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更名除应遵守《。
楼盘起名规定
![楼盘起名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f3e55e20bcd126fff7050b69.png)
各市、县国土局:为了加强城镇地名管理,促进地名标准化进程,克服地名使用中某些不良倾向,进一步做好地名命名、更名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现就商住大楼和住宅区名称标准化问题提出以下十条具体意见:一、大厦:指高层或大型楼宇。
大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上),高度达到18层以上,或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中、小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下),高度达到12层以上,或占地面积6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此种高层或大型楼宇,可使用“大厦”作通名。
二、广场:特指有宽阔公共场地的建筑。
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必须有整块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其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此类综合商贸建筑可用“广场”作通名。
楼宇建筑周围没有宽阔公共场地者禁止用“广场”作通名。
三、村:指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
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等)的住宅区,可用“村”作通名。
四、花园:特指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
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化和休闲地面积占总面积25%以上的住宅小区,可用“花园”作通名。
五、园、苑等:指住宅小区。
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达不到第四条“花园”标准的住宅区,可用“园”、“苑”、“阁”、“庄”、“寓”、“宅”等作通名。
六、别墅、山庄:指低层高级住宅区。
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的高级住宅区,可用“别墅”作通名,依山而建的可称“山庄”。
一般应位处市郊,市区内要严格控制。
七、城:用作城市小区通名,必须面积特别大。
占地面积有老市区四分之一以上的新市区,可用“城”作通名,应特别控制使用。
具有地名意义的,规模巨大的商场、专类贸易场所,也可以“城”作通名。
八、中心:指某些功能最具规模的建筑群。
深圳市建筑物(群)命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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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物(群)命名规则
深圳是一个年轻而现代化的城市,不断地引入新的建筑物和公共设施。
这些建筑物不
仅仅是功能性的,还代表着城市的形象和文化价值。
因此,深圳市对建筑物名称进行了规
范化。
下面是深圳市建筑物命名的规则。
一、命名原则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尊重历史、文化和地方习惯,反映时代特色和
文明进步;
2.名称应具有规范性和合理性,意义明确、形象生动,便于群众朗诵、理解和使用,
避免形同义异、异名同义、怪僻难懂的情况;
3.根据功能、特征、经济效益及所在的行政区划等因素进行命名,综合考虑区域文化、历史背景、社会需要等因素。
二、命名内容
1.(地名+功能)的名称:这是建筑物名称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地名一般针对区域特色、历史文化;功能性结尾的命名方式则注重对人们日常生活需求的反映。
例如,荔香园
别墅、龙华大浪天虹商场。
2.(人名+地名/皇族名+地名)的名称:这种方式旨在纪念重要历史人物,例如龙华古堡、光明城。
3.(物品+地名):例如荔枝公园、橄榄山公园等。
4.(主题+名称):例如文化广场、科技广场、体育中心等。
5.(比喻+名称):这种类型的建筑物名称通常是由某一特定含义或比喻得来的,如恒忠广场。
6.(艺术+名称):这种响亮的名称可能会寓意建筑物外形、特点、结构、色调等,如雕塑公园、音乐厅等。
三、命名撤销
1.建筑物拆除或改变用途时,其名称应及时作出调整和变更;
2.建筑物拆除,但是历史与文化价值较高的,则有可能保留其名称,以纪念它的存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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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更名除应遵守《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使用以下通名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厦:指大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上),高度2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中、小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下),高度15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
(二)广场: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且有整块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的综合商贸建筑。
(三)村:指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等)的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
(四)花园: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
(五)园、苑、阁、庄、寓、宅、庭、居、台、院: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六)楼、舍、庐、邸、轩、亭、府、公寓、公馆: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七)别墅: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位处市郊的低层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八)山庄: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依山而建的以低层建筑为主的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九)城:指大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上),占地面积4平方公里以上;中、小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下),占地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住宅区、大型商贸建筑群。
(十)中心: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建筑物、建筑群。
以“中心”作通名的,须在名称中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
第四条申报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更名,应向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地名主管部门制发的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表;
(二)法人代表证明或授权委托证明书;
(三)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
属更名的,还应当提交原地名批准文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不予受理:
(一)产权人对命名、更名意见不一致的;
(二)房地产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的建设项目工程权属或房地产权属证明的。
第六条建筑物、住宅区命名后方可发布房地产销售广告。
广告要严格按照批准文件使用建筑物、住宅区标准名称,不得增加、减少或者更改其中字词。
第七条广告公司和宣传媒体等单位不得在制作、代理和发布广告中使用未经批准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
第八条本规定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