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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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章程
(样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在人民公社体制时期是—公社—大队,从1980 年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之后至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前为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联合社。
第三条本社的全称:广东省博罗县—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名称缩写:博罗县 _镇_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本社住所:博罗县______镇____ 村。
第四条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本社履行以下职责:
(1)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2)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
其他资产;
(3)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
的资产和资金;
(4)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5)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6)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本社在 _镇_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和_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并接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二章资产产权
第八条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约160亩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本社分配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产权属于本社集体所有;
(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
(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
(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
(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生产经营者缴交本社的承包款物、租金,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
(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渔业、畜牧
业、工业、服务业等资产;
(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
(八)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
(九)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股权设置
第九条本社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将全部可量化资
产实行折股量化,变集体资产共同共有为按份共有,变成员为股东,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管理科学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条本社可量化的净资产为基数按本章程配股以后实行
“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固化原则,即俗称“股权固化制”。今后如需扩股,须按市场行为计算,每股时价用现金购买,并经股东户主大会讨论决定扩股对象。
第^一条本社清产核资后即2017年12月31日止为股金总额的净资产为基数。查看2017年度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为_ 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总额为_____ 元,即可量化净资产为_
____ 元)。
第十二条本社可量化净资产按股设置股权,不设集体股。根据核实净资产为总股本,折成等额股份,每股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 元,每股
股金_____ 元。
第四章股东
第十三条本社个人股东是原—经济联合社在—年—月—日经成员户主会议表决界定的原 _经济联合社成员共_户,_名(具体详见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本社固化股份制,暂不实行认购扩股。股东的股权
流转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经理事会同意,股东代表大会审核通过,本社股东的股权可以在本社范围内且户籍在本社(嫁入、出生)的人员之间依法继承、馈赠,但不得抵押;股东不得抽资退股。
第十五条本社对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股东身份证明。股
东凭股权证书领取股份分红。股权证书不得抵押或转借他人,如有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向本社理事会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本社股东违法、犯罪、吸毒者,可保留股权,但在服刑、劳教、强制戒毒期间,停止其股份分红,待服刑、劳教或戒毒期满办理释放手续后方能恢复其股份分红,从其当月算起。
第十七条为鼓励本社股东及其子女学文化科学知识,凡考上
中专或大学的股东及其子女,本社将在公职金中提取一定款项给予奖励。
(1)考上中专者,一次性奖励现金—元。
(2)考上大专者,一次性奖励现金—元。
3)考上大学本科者,一次性奖励现金5000 元。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社设股东户主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也可根据需要,加设其他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股东户主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户主大会由各户选派一名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表出席。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股东户主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股东户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决定股份配置或认购、宅基地分配和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四)审议、决定1/10 以上有选举权股东提出异议的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五)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应由股东户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股东户主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股东户主大会由2/3 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
经1/10 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1/3 以上股东户主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股东代表由是本社股东的中共党员(党组织关系在本社所在地党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组成。
第二十三条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涉及金额50 万元以上的集体企业改制、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