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国际贸易法——第二章l 国际货物运输法.
国际贸易法-2
1
第一节 概 述
一、概 念:
国际货物运输法是指调整国际货物 运输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公约
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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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 征
1、独立性: —相对独立于买卖合同与买卖合同的 法律 2、国际性: —货物的启运地与目的地位于 不同国家
3
特征
3、特殊性: —合同的证明形式特殊为承运人单 方面签发的货运单证 4、统一性: —主要由国际公约调整,存在 大量统一实体法规范
单记载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 (2)预借提单:货物还未装船或
未装船完毕,签发已装船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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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改错题
1、不记名提单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 一栏内,不记载具体的收货人,而只 是注明“凭指示”。( ) 2、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均不可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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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
1、某提单收货人一栏记载“凭指示”,装 船日期为“2011年6月6日”则该提单为: A、空白已装船提单 B、指示已装船提单 C、空白收货待运提单 D、指示收货待运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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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支付滞期费的义务
--提供约定货物的义务
--请求给付速遣费的权利
--转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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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1)简式提单
在航次租船运输的条件下,签发 的提单称为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该提单只有提单正面的内容,没有 背面内容,又称为短式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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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单与租船合同的关系
D、传真
E、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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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航次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为简式提单
B、该提单与运输合同不符,则以合同为 准,即使提单已转让给第三人
C、对于受让提单的第三人,提单就是运 输合同的证明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
第一章: 引言
国际贸易是全球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货物运输则是国际贸易的基础环节之一。
为了保障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安全和顺利运输,各国通常会制定一系列的条款和规则,以约束和规范货物运输行为。
本章将介绍国际贸易货物运输的背景和重要性。
第二章: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的风险和挑战
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风险和挑战,如货物丢失、损坏、延误等。
这些风险给国际贸易带来了不确定性,也增加了参与者的成本和风险。
本章将介绍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常见的风险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第三章: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的分类和内容
为了规范国际贸易货物运输行为,各国和国际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条款和规则。
根据其内容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FOB、CIF、DDP等。
本章将介绍这些常见的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的分类和主要内容。
第四章: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的应用和解释
在实际的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各个参与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和适用合适的条款。
条款的具体解释和适用也需要各方共同遵守和理解。
本章将介绍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的应用和解释的相关要点和注意事项。
第五章: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增长,国际贸易货物运输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本章将对国际贸易货物运输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展望,并提出相应的发展建议。
以上为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的基本内容和结构。
通过制定和遵守这些条款,各方可以减少风险、提高效率、促进合作,从而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繁荣。
国际经济法 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 一、国际货物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概念
(一)国际货物贸易的概念
通常,根据国际贸易的标的不同,可以把国际贸易分为三个部分,即 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国际货物贸易即是国际货物 贸易,提以货物为标的国际买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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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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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OB(船上交货)
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在船舷无实际意义的情况下,如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的场合, 使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内容
(三)C组术语 C组术语中共包括4种术语,即CFR、CIF、CPT和CIP,分别述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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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货物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法的 概念
(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概念
广义的国际货物贸易法,是指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国际货物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及合同 项下国际货物贸易交易的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规范的总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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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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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保险领域,国际惯例主要包括: 1.《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2.《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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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
(二)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
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主要集中于三个领域中,其一是国 际货物贸易合同领域。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
国际货物运输与国际贸易法律
国际货物运输与国际贸易法律国际贸易是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际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然而,由于国与国之间的地理距离和国际法律体系的复杂性,国际货物运输中也存在一系列的挑战和法律问题。
首先,国际货物运输涉及到多种运输方式,包括海运、空运、陆运和铁路运输等。
每种运输方式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要求和限制。
例如,海运中的船舶运输必须遵守各国海事法律的规定,而空运则受到《芝加哥公约》的约束。
此外,各国之间也常常签署双边或多边的运输协定,以便为货物运输提供更便利和可靠的保障。
其次,国际货物运输中的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货物的保险、托运人责任以及运输合同的履行等方面。
货物的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货物丢失、损坏或延误等情况,而货物保险则能够为货主提供经济上的保障。
此外,托运人在货物运输中必须履行一定的责任,如果违反了合同规定,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运输合同的履行则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包括还运费支付、货物装卸以及运输时间等。
再次,国际货物运输还涉及到海关审查和贸易法律的遵守。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会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审查,以确保合法和安全。
因此,货物在进出口过程中可能需要进行报关和支付相应的关税。
此外,货物的运输还需要遵守各国的贸易法律规定,如禁止出口的物品、受限制的物品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
最后,国际货物运输中的法律问题也常常涉及到争端解决机制。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争议或纠纷,如运输合同履行不到位、货物损失索赔等。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各国之间通常会选择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
一些国际组织和国际仲裁机构也提供相关的争端解决服务,如国际商会仲裁院和国际货物运输联盟等。
总之,国际货物运输与国际贸易法律密不可分。
为了保障货物的安全和顺利运输,各国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规定。
尽管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存在许多挑战和法律问题,但通过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和沟通,我们可以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繁荣。
货物运输中的国际贸易法律规定
货物运输中的国际贸易法律规定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为保障各方权益,国际贸易法律对货物运输中的各项规定进行了明确。
本文将介绍货物运输中的国际贸易法律规定,包括国际贸易法律适用、运输合同、适用法律、货物责任和解决争议等方面内容。
一、国际贸易法律适用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适用的法律主要涉及国际贸易法律和适用法律的选择。
根据国际贸易法律规定,当涉及多个国家的货物运输时,应适用国际贸易法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等。
另外,当各方在合同中对适用法律进行了明确约定时,应根据约定适用具体国家的法律。
二、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是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
根据国际贸易法律的规定,运输合同主要应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运输方式、货物的描述、运输时间、运输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运输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各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减少纠纷和争议的发生。
三、适用法律在国际货物运输中,适用的法律主要涉及合同法、国际货物运输法以及国际贸易惯例等。
各国法律对货物运输中的一些具体要求进行了规定,如货物的包装、标记、保险、仓储、运费支付等。
当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根据适用的法律进行处理。
四、货物责任货物运输过程中,各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际贸易法律规定了运输商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对货物的安全保障、交付时间的保证以及运输过程中损毁或丢失货物的赔偿责任等。
此外,国际贸易法律还规定了托运人对于提供准确信息、合理保护货物等方面的义务。
五、解决争议在货物运输中,可能会发生各种纠纷和争议。
因此,国际贸易法律也对争议解决机制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仲裁和诉讼等方式。
根据合同的约定,各方可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者进行诉讼。
仲裁具有程序简便、公正中立等优势,是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常用方式。
总结:货物运输中的国际贸易法律规定涵盖了国际贸易法律适用、运输合同、适用法律、货物责任和解决争议等方面内容。
各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合理解决纠纷和争议,以保障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运输与物流规则
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运输与物流规则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而国际运输与物流作为支撑国际贸易的重要环节,也日益成为国际贸易法的重点关注对象。
本文将从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运输与物流规则的法律性质、国际运输与物流的合同关系、国际运输与物流的责任与赔偿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运输与物流规则的法律性质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运输与物流规则属于国际私法的范畴。
国际私法是独立于国家法的法律体系,其目的在于协调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规定跨国交易中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解决等问题。
国际运输与物流规则作为国际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
二、国际运输与物流的合同关系国际运输与物流活动往往需要通过合同来确立各方的权利义务。
国际贸易法规定了一系列适用于国际运输与物流合同的规则。
例如,国际商会颁布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通则》以及联合国编制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等。
这些规则统一了国际贸易活动中的合同标准,保障了各方的利益。
三、国际运输与物流的责任与赔偿国际运输与物流中常常会出现货物损坏、延误等情况,因此需要明确各方的责任和赔偿责任。
国际贸易法规定了一系列适用于国际运输与物流的责任与赔偿规则,如《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和《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公约》等。
这些规则规定了承运人对货物的保护义务、不可抗力免责、责任限制和赔偿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国际贸易法中的争议解决机制在国际运输与物流活动中,由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差异,产生争议的可能性较高。
国际贸易法确立了一系列的争议解决机制,常见的包括仲裁和法院诉讼等方式。
在国际贸易法中,一般倾向于使用仲裁进行争议解决,以保障争议的公正和有效解决。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运输与物流规则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占据重要地位。
它们不仅统一了国际贸易中的合同标准,保障了各方的利益,还规定了各方的责任与赔偿义务,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运输法)
Port of discharge (卸货港) PIRAEUS Gross weight (毛重) 18555.00KGS
Final Destination (最后卸货港)
Marks and Nos (标志和件数) NO.1-22 B/L Number: (提单份数) Three(3)
Measurement KATRADIS(体积) 14,525
答案:可以成立。提单是货物物权凭证,合法 持有提单的人就是货物所有人。转让提单就视 为转让货物。
讨论1
“阿登内斯”轮代理人对一批桔子的托运人口头保证: 该轮在西班牙港口黑纳装上该批桔子后,将直接驶往伦 敦并卸货。但是,“阿登内斯”轮并未直接驶往伦敦, 而是驶向比利时的安特卫普。结果当托运人的桔子到达 伦敦时,桔子的进口关税提高了,且由于其他桔子的大 量到货,使桔子的价格下降。托运人认为如果货轮是依 口头约定直驶伦敦的,则关税的提高和枯子价格的下跌 都应在该船到达之后发生。于是托运人向法院起诉,要 求求运人赔偿其遭受的损失。被告则辩称:提单中载明 有规定承运人可任意地经过任何航线将货物直接或间接 地运住目的地的条款,因此,认为自己不应为因绕道安 持卫普引起的损失承把赔偿责任。 请问:双方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提单是否是运输合 同本身?
、“铁丝松脱”等
国际航运协会认为,承运人在提单上批注 下列 3 种内容,不能算作不清洁提单: ①不明白表示货物或包装不能令人满意, 如只批注:旧包装箱、旧桶等等。 ②强调承运人对于货物或包装性质所引起 的风险不负责任。如,“易腐烂货物,承 运人对货物腐烂不承担责任”。 ③否认承运人知晓货物的内容、重量、容 积、质量或技术规格。如“由托运人提供 的重量,承运人不负责货物的减重”
国际货物运输法__
国际货物运输法__
国际货物运输法__
国际货物运输法是指一系列关于货物在国际贸易中的运输权利、责任、义务和保障的国际性协议的总称。
它是根据《海牙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规定,由国际货运代理协会(FIATA)发布的一系列文件组成的。
该法主要规定了国际货运代理(IFAs)承担的责任,以及运输货物时需遵守的法律法规,包括货物运输前的行为、运输期间的行为和运输后的行为。
此外,它还规定了国际货运代理如何获取货物,以及货物运输期间可能发生的事故应如何处理。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当货运代理进入新的国家时,必须采取的合法行为,以及货运代理可能承担的责任,以及在货物运输期间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情况应如何处理等。
国际贸易法培训课程PPT课件(87张)
条款或惯例的效力;所有权;产品责任。 案例:案例集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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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历史演变: 初步形成(商人习惯)――受国内商法
排挤阶段(吸收进内国法)――统一化 发展阶段 (二)主要适用的几种国际贸易惯例 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美1941年对外贸易 定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华沙-牛 津规则(又称CIF贸易合同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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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贸易法的内容 (1)国际货物买卖法: 私法 公法 (2)国际技术贸易 (3)国际服务贸易:乌拉圭回合谈 判的十五大议题之一,包括运输、金 融保险、旅游、通讯、技术服务、法 律服务、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商业、 饮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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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1、国际或区域性的条约、协定: 2、双边协定: 3、国际贸易惯例: 4、有关的国内立法: 5、国际组织的有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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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参考资料: 《合同法》; 1980年《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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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一)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 书面形式是合同存在的证据 我国对1980年《公约》11条提出的保留 (二) 正式合同、确认书和订单 正是合同--《合同法》第32、35条 确认书---《合同法》第33条 案例:案例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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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
买卖合同内容的确定 合同本身 贸易惯例 国际条约或国
内法的规定 合同结构 (一)前文 (二)正文 (三)约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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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
(一)实质要件: 双方合意 内容合法 意思自治有例外,如《合同法》第53条
q2018最新01《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简介司法考试分值:17分左右知识逻辑与框架:一、国际经济法总论:调整对象、概念、渊源、主体二、国际经济法分论(一)国际贸易法1.国际货物贸易法——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国际货物买卖法(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国际货物运输法(海运为主;三大提单运输公约)(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运为主;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4)国际贸易支付法(托收、信用证)2.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许可协议;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TRIPs,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3.国际服务贸易法——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服务贸易总协定)4.国际贸易管理法——关税措施、非关税措施(数量限制、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技术壁垒、环境壁垒等);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二)国际投资法:1.资本输出国、资本输入国(外商投资企业法);2.海外投资保险(担保)机制:MIGA、ICSID(三)国际货币金融法: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简称IMF;Special Drawing Rights,简称SDR).2.国际融资(贷款融资,如BOT;证券融资;融资租赁)(四)国际税法1.税收管辖权2.避免重复征税和重叠征税3.国际逃税与避税(五)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1.国际民商事诉讼2.国际商事仲裁3.ADR重点:1.特重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国际贸易支付;2.次重点:“两反一保”制度、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第一章绪论(略)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部分:《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注:公约的大部分规定与中国合同法规定基本一致,翻译用语不同而已)★★★★★《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注意:中国加入公约的两项保留(1.扩大适用的保留;2.书面形式的保留)【真题】(2002年卷一第67题-多选)2.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规则)(1)要约的规则:要约失效的原因(2)承诺的规则:a.变更——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变更的区别【真题】 (2008年卷一第42题-单选)3.合同的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运输、特定(生产、存放)地、卖方营业地 b.交单、转移货物所有权品质担保:通常使用目的、特定目的、与样品或样式相符、通用包装/足以保全权利担保:所有权(限制)、知识产权(限制)注意:接收货物不等于接受(同意认可)4.风险转移规则(1)涉及货物运输(约定/未约定交货地点)约定有交货地点,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未约定交货点,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2)运输途中的货物:原则上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3)其他情况下:买方提货的,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支配时风险转移(4)卖方违约导致货物损失与风险转移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对卖方根本违反合同所可以采取的救济办法【真题】(2007年卷一第86题-多选)(1)卖方义务5.违约救济方法(违约责任)(1)买方的补救措施实际履行、更换、减价、修理、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索赔(2)卖方的补救措施实际履行、宣告合同无效、索赔(3)注意:各补救措施的适用条件注意:(1)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的区别;(2)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区别【真题】(2006年卷一第84题-多选)【真题】(2010年卷一第40题-单选)C【真题】(2010年卷一第86题-多选)AD【真题】(2010年卷一第87题-多选)AD6.货物保全(1)保全义务的前提:(2)保全的方法:保存或必要时变卖(2)变卖货物的前提【真题】(2002年卷一第70题-多选)单选----(2010年)40.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08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法规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法规1. 介绍国际货物运输法律法规是指规范跨国货物运输活动的法律条文和规章。
这些法规的制定旨在保护货物运输的双方权益,确保货物能够安全、高效地运送到目的地。
本文将就国际货物运输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探讨。
2. 船舶运输船舶运输是国际货物运输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船舶运输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际商会全球总则、《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船舶运输合同的签订、履行、货物运输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3. 铁路运输铁路运输是另一种常见的国际货物运输方式。
国际货物铁路运输涉及法律法规主要包括《铁路国际运输公约》、《国际铁路运输道路承运人责任公约》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铁路运输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以及货物运输期间的责任承担等内容。
4. 公路运输公路运输是国际货物运输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方式。
国际货物公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包括《道路货物运输公约》、《国际公路运输危险品公约》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公路运输合同的签订、履行、货物运输风险的分担等内容。
5. 航空运输航空运输是国际贸易中运输速度最快的一种方式。
国际航空运输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蒙特利尔公约》、《国际民航组织运输条款》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航空运输合同的要求、货物运输期间的责任承担以及航空公司的赔偿责任等方面。
6. 多式联运多式联运是指使用不同的运输方式进行货物运输的方式。
国际多式联运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CMR公约》、《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多式联运合同的签订、履行、货物运输风险的分摊等内容。
7. 责任与赔偿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货物破损、丢失等问题。
根据国际货物运输法律法规的要求,承运人需要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或损害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 争议解决当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各国之间采用不同的争议解决机制。
根据国际货物运输法律法规的规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等。
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各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选择。
国际经济法之第二篇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之国际货物贸易法第一节
两个海牙公约的简单比较
公约名称 ULIS
ULF
生效时间 1972年8月18日
1972年8月23 日
主要内容 主要规定了买卖双方 主要规定了合同
的权利义务关系
成立的有关问题
参加或核准 比利时、冈比亚、联 比利时、冈比亚、
运费、保险费付至 (指定目的地)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组
DES
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 定目的港)
5
DEQ
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1)公约的适用首先须依双方当事人的合同 约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适用公约;或 只就合同部分内容选择适用公约;或 排除适用公约(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或 修改公约的条款或改变其效力等(须以书 面形式作出。
(2)在双方当事人未于合同中就适用法律作出选择的情况 下,如何判断公约是否可以适用?(如图所示)
分类 (组别)
各组 术语 个数
英文 缩写
E组 1 EXW
FAS
英文全称
Ex works …named place 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
中文含义
工厂交货(指 定地点)
船边交货(指 定装运港)
F组
3
FOB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2018国际货物贸易法(运输保险信用证部分) PPT
承运人责任的豁免
• (10)暴动和骚乱; • (11)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 • (12)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 • (13)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 • (14)货物包装不良; • (15)唛头不清、不当; • (16)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 (17)非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实际过失或私谋造成的其他原因; • (18)合理绕航。
②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和抗辩理由同样适用于承运人 的雇佣人员和代理人。
汉堡规则
• 全称《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3月汉 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1日生效。
• 增加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 实际承运人指接受承运人委托执行货物运输或部
分运输的任何人。 《汉堡规则》所有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不但
• 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 卸载所运货物。根据该规则规定,凡是在合同中约定解 除或减轻承运人依《海牙规则》承担责任义务的条款一 律无效。
承运人责任的豁免
不完全过失责任
(1)承运人对船长、船员、领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 船舶中的过失; (2)非承运人过失发生的火灾; (3)海难; (4)天灾,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 (5)战争; (6)公敌行为; (7)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 (8)检疫限制、扣押; (9)罢工;
• 班轮运输(提单运输) 承运人按预定的航行时间表和固定的航线和港口为托运人 运送货物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或船
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托运人按合同约定支付 运费,承运人将指定货物从一国运输到另一国,交由收 货人的合同。
第二编国际贸易法——第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 2002年7月,原告秦皇岛金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与 被告秦皇岛市裕东行船务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协议, 第一委托被告由巴西运输一套精炼棕榈油设备至 秦皇岛港,包干运费29500美元。货物运至上海港 后,第一被告安排第二被告临海市涌泉航运公司 所属“涌泉2号”轮进行转船运输。同年9月6日, “涌泉2号”轮在驶往秦皇岛途中因货舱进水,船 体倾斜,被救助于山东石岛港。
• 6.索赔 –(1)书面索赔通知(书面形式,应于交 货之日起3天内提交给承运人,如在交货 时承运人和收货人已对货物进行联合检验 或检查的,则无需再提交书面通知) –(2)诉讼时效:无论任何情况,从货物 交付日或应交付日起,托运人或收货人应 就货物灭失损害在1年内提起诉讼,否则 承运人可免责。
– (二)《维斯比规则》
•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 –(一)班轮运输(提单运输) • 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它是指船舶按照 固定的航线和预先公布的船期表,在固定港 口之间运送货物的运输。班轮运输适合于货 流稳定、货种多、批量小的杂货运输。
• 班轮运输的特点: • 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不签订专门的运输合同,按 提单处理运输问题 • 承运人通常要求托运人送货至承运人指定的码头 交货,收货人在承运人指定的码头仓库提货 • 承运人负责包括装、卸货及理舱在内的作业,并 负责全部费用 • 运费相对稳定,不计滞期费
第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 第二节 其他国际货物运输制度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含义 –虽然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规则没有直 接定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但从其规定 可以看出,海上货物运输国际性的判断标准是 所运输货物从一国港口运送到另一国港口
• 记名提单(不可转让)、不记名提单和指示 提单(背书转让) • 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 单据(或提单)或联合运输单据 • 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国际货物运输法二
《瓜达拉哈拉公约》
《瓜达拉哈拉公约》的全称是《统一非缔 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 沙公约的公约》。 各国于1961年在墨西哥签订了《瓜达拉哈 拉公约》,目的是把《华沙公约》中有关承运 人的各种规定适用于具体履行运输适宜的实际 承运人。 《瓜达拉哈拉公约》于1964年生效。 我国迄今尚未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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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绕航条款; 运费 留置权; 责任终止条款; 合同的落空; 装卸费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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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船舶陈述条款; 贸易范围; 交船条件; 适航的保证; 租期; 敏捷地履行合同; 最后航次; 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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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 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 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 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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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人的责任制度
网状责任制 同一责任制 责任分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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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980年5月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主持下,制 定并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简称 《联运公约》)。 该公约就公约的适用范围、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 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限、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原 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索赔与诉讼时 效、管辖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我国在会议最后文件上签了字。 根据公约规定,公约在30个国家的政府签字但无须 批准、接受或认可,或者向保管人交存批准书、接受 书、认可书或加入书后12个月生效。 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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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国际货物运输法
一、基本概念1.国际货物运输:是国际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际货物买卖、国际结算等法律关系存在密切的联系,又相互独立,其中包括国际货物海上运输、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联合运输等。
2.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亦称为定期运输或提单运输,是船舶在固定的航线上和港口间按照事先公布的船舶表航行,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的海上运输方式。
具有四个固定的特点,即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固定和费率的相对固定。
3.租船运输(Carriage by Charter):又称不定期运输,它与班轮运输不同,没有预定的船期表、航线和港口,船舶按照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船合同规定的内容组织运输。
租船运输根据其约定的不同租用方式,分为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
4.航次租船(Voyage Charter)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仓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费用的合同。
5.定期租船(Time Charter)合同:又称期租合同,是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6.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指承运人采用某种运输方式将货物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从一国运至另一国,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特点:国际货物运输合同除了具有国际性、双务有偿性等特征外,还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点:1.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
2.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受相应的国际立法或国内立法强制性规范的调整。
3.国际货物运输合同通常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订立的合同。
7.班轮运输合同:又称件杂货运输合同,往往是承运人接受多个托运人的货物,将属于不同托运人的多批货物装载于同一船舶,按规定的船期,在一定的航线上,以规定的港口顺序运输,负责将件杂货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而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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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单的签发 • 1、签发人:承运人(也可是承运人 的代理人或船长) • 签发时间:通常为实际装船日或装 船完毕日 • 签发地点:装运港口所在地 • 签发份数: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 通常有二至三份(承运人凭其中一 份交货后,其余正本均失效)。副 本上无承运人签字,无法律效力, 不能作为提货凭证
• 2、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如果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超过了合同或 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限,卖方为了逃避买 卖合同中的延迟交货违约责任,通常通过 签发保函,要求承运人将提单签发日倒回 到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限内,此做 法称为“倒签提单”
–预借提单是指货物已处于承运人管理下, 因故未能装船或已开始装船但尚未结束, 由于信用证装船日期和交单结汇日期均已 到期,经托运人请求而即时签发的提单。 –无论是倒签提单还是预借提单,均属于 欺诈行为,签发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的承 运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 –(一)班轮运输(提单运输) • 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它是指船舶按照 固定的航线和预先公布的船期表,在固定港 口之间运送货物的运输。班轮运输适合于货 流稳定、货种多、批量小的杂货运输。
• 班轮运输的特点: • 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不签订专门的运输合同,按 提单处理运输问题 • 承运人通常要求托运人送货至承运人指定的码头 交货,收货人在承运人指定的码头仓库提货 • 承运人负责包括装、卸货及理舱在内的作业,并 负责全部费用 • 运费相对稳定,不计滞期费
• 记名提单(不可转让)、不记名提单和指示 提单(背书转让) • 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 单据(或提单)或联合运输单据 • 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 四、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一)《海牙规则》 • 1.《海牙规则》的制定 –《海牙规则》全称为《1924年统一提单 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于1924年 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 生效,到2006年底有85个成员国和地区。 我国至今没有加入该公约(但我国1993年 7月1日实施的海商法和我国航运公司制订 的提单(中远提单)中吸纳了《海牙规则》 关于承运人责任和豁免的规定。《海牙规 则》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 单
–船员的配备(船员个人素质和船员数 量)、船舶装备(航行必需品)和供应 (如燃料动力、食品药物、淡水)适当 –船舶要适货(如货舱、冷藏舱等要适宜 保管和安全运送货物) • 承运人使船舶适航义务不仅适用于承运人本人, 也适用于他所雇佣的任何人如船员、验船师等。 由于受雇人或代理人的疏忽过错导致不适航的, 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 2002年7月,原告秦皇岛金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与 被告秦皇岛市裕东行船务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协议, 第一委托被告由巴西运输一套精炼棕榈油设备至 秦皇岛港,包干运费29500美元。货物运至上海港 后,第一被告安排第二被告临海市涌泉航运公司 所属“涌泉2号”轮进行转船运输。同年9月6日, “涌泉2号”轮在驶往秦皇岛途中因货舱进水,船 体倾斜,被救助于山单和收货待运提单(实践中一般要 求在装货后变更为已装船提单) • 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以提单上是否有明 显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批注为标 准) • 有下列批注不能算不清洁提单: • 1.批注仅是对货物质量或包装的客观描述, 未表示有不满意的情况。 • 2.表明承运人对货物的内容、数量等不详 • 3.表明承运人对包装或货物特性引起的损失 概不负责
–(二)租船运输 • 租船运输也称为不定期船运输,它没有既定 的船期表,也没有固定的航线,而是按照租 船运输合同的约定组织货物运输,确定出租 方和承租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航次租船运输 –定期租船运输 –光船租船
• 三、提单 –(一)提单的概念 • 中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与《汉堡 规则》几乎相同的定义:“提单,是指用以 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 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 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 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 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 交付货物的保证。”
第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 第二节 其他国际货物运输制度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含义 –虽然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规则没有直 接定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但从其规定 可以看出,海上货物运输国际性的判断标准是 所运输货物从一国港口运送到另一国港口
–(三)提单的作用 • 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运输合 同的凭证。 • 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 证。 • 3、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四)提单内容 • 提单是一种标准格式文件,通常是由承运人 自己拟定。提单通常包括正面内容和背面内 容。正面内容主要载明与货物有关的事项 (如船名、承运人名称、托运人名称、装运 港、目的港、货物名称、数量、包装、运费 及支付方式等),背面内容主要载明承运人 的权利义务。承运人在拟定时要遵守相关法 律和规则的规定。
–(2)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 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实践 中,除取决于承运人的技术水平和个人责 任心外,还要根据装卸码头的习惯做法以 及货物的特性来加以判断) • 注意: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所承担的这两项 义务是最低责任(强制性条款),不允许当事人 约定解除或减轻承运人最低责任
–《海牙规则》共有16条,主要规定了承运 人的最低限度责任与义务,权利与豁免; 责任起讫,最低赔偿限额,托运人义务以 及索赔与诉讼时效等 • 2、承运人承担的最低责任。(相对过失责任) –(1)须恪尽职守使船舶适航责任(仅限 开航前及开航时:即在装运港从装货开始 至起锚之时),包括三项内容: –船舶本身适于航行:船体结构、强度、设 备、性能等都能满足在预定航线上安全航 行的需要。(有适航证书不是标准,取决 于在航行中是否能抵御通常海上航行中所 具有的一般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