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总局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书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书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书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数量也逐年增加,但是在建设项目中,安全问题一直是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
为了确保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特别是建筑设计和施工阶段的安全设施,需要进行审查,确保建设项目能够满足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本文将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书进行介绍。
一、审查书的定义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书是属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一个重要文件,它是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完成建筑设计后,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的一份文档,记录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情况,以供相关部门审核。
二、审查书的内容(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
包括施工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等联系信息。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建设项目的名称、场址、总投资、建设规模、建设周期、用地面积等。
(三)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
包括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机电工程师及其他相关工程师的姓名、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号码等相关信息,以及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设计依据、设计要求等。
(四)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
包括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施工程序、施工工具、施工材料等信息。
(五)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验收。
包括施工单位的验收标准、验收人员、验收结果等信息。
三、审查书的审核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书在提交之后,相关部门将根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技术规范、法律法规等要求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建筑设计和施工阶段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筑设计和施工阶段的安全设施是否能够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和组织财产安全等。
四、审查书的意义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书具有以下的意义:(一)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和组织财产安全。
由于矿山作业环境更加危险,因此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中重点考虑安全设施,以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和组织财产安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公布日期】2023.11.14
•【文号】矿安〔2023〕147号
•【施行日期】2023.11.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
矿安〔2023〕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源头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设施重大变更后的设计审查工作,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研究制定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范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非煤矿山企业在建设、生产期间发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范围》规定的重大变更,原则上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进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对建设、生产期间的重大变更工程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安监总管一〔2016〕18号)同时废止。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3年11月14日。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建设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的建设项目外,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规定,并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接受委托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再行委托。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总局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引言煤矿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来源之一,其安全生产堪忧。
为了有效遏制煤矿事故频发,我国大力推行了煤矿安全“三同时”监督管理制度,该制度强制要求煤矿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三个阶段,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三同时”规定。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则是在此基础上推广,将“三同时”监管精神延伸到了非煤矿山建设领域。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是指建设、改造、扩建、复工复产等活动。
随着我国重视环保与资源开发的双重要求,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日益增多,但与此同时,相关的安全管理逐渐变得松散。
为了保障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必须建立起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其中安全设施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建设水平影响着项目的安全生产和开发效率。
因此,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三同时”规定。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强制规定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的三个阶段,必须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规划阶段的安全要求1.接受综合规划设计,对项目的安全环保、消防水、防灾应急等设施应当切实进行规划,并考虑到项目的持续性和可维护性。
2.强制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消防水、防灾应急等设施提出合理的建设要求,以保障该项目的可持续、安全发展。
设计阶段的安全要求1.设计单位必须按照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规划,合理安排、设计安全环保、消防水、防灾应急等设施,严格控制建设施工中的安全环保、质量和进度。
2.设计阶段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设施建设计划及应急预案,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3.在设计方案中,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相关责任人和主管理团队,明确其职责,确保从规划、设计、施工到运营的全过程中安全和质量的可控。
建设阶段的安全要求1.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规划、设计方案,准确有效地组织现场施工,确保安全、质量、进度等目标的可控性。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页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条为全面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与督查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与督查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管与督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非煤矿山本单位在生产建设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与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与尾矿库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落实。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务必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审查,谁审查、谁承担的原则。
除—2—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总局承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监管与督查核查的建设项目外,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监管与督查核查工作;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监管与督查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规定,并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5/01/14 14: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一、总则(一)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是必须履行的一项安全责任,是行政机关和市民的共同责任,营造安全的社会环境,改善安全状况,降低安全风险,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是社会继续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
(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设备规范》(GB50147-2007)及《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审查办法》(GB50914-2009)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三、术语本办法中,下列术语定义如下:(1)安全设施设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其设计包括消防、安全出口等设施设计。
(2)设计审查:指设计人完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后提出申请,由安全审查机构进行审核,对安全设施设计实现情况进行审查。
(3)竣工验收:指安全验收机构对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前,项目实质完成并正式投入运行前,由安全验收机构对项目的安全设施与设备进行的检查、验收、定期审核,确保项目之安全等级达到规定的标准。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必须符合《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设备规范》(GB50147-2007)的相关规定。
(二)防火设施的设计应满足建筑防火分区的规定,保证建筑结构及设备的安全,可满足有关设施设备的防火节能和消防要求;(三)必须考虑非煤矿山夏季干旱季节的高温特点,原则上非煤矿山建筑必须在某种水体中安装消防水池,以保证消防设施、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由安全审查机构完成,该机构应由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
(一)申请人应按照安全审查机构的要求向安全审查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安全设施设计实施方案;(2)安全设施施工图;(3)设计计算书;(4)专家鉴定报告。
(二)安全审查机构应按有关设施设计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按规定程序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批复,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书。
(三)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安全审查机构应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办理有关证照手续。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安全评价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解读
第二部分 18号令主要内容
二、适用范围:
适用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号令)第五条:本实施 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 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 石油天然气企业。 建设项目 :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因此:18号令适用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整理课件
第一部分 18号令起草的背景
二是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 需要
由于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从而决定了矿山安全生产立法的必 要性,必须将矿山安全生产纳入国家的法制轨道,将其列为国家立法 的一项重要内容,实际上也就是采用国家管理中最强有力的、最有权 威的手段来保障矿山安全生产,也是管理社会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事 项之一。因此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并规定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通过,并规定于2002年11月1日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也是一部有明 显特点的法律,它的制定为保障安全生产确立了基本法律规范,根据《安 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主要规范和立法用意、立法特点 ,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先后制定了一些法规、规章等。
整理课件
第二部分 18号令主要内容
七、罚则
2、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18号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安全评价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在现代工业发展中,不同行业的发展都需要一定规模的资源矿山作为生产基础。
而对于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而言,安全是第一位的原则。
正确的建设安全设施,能够有效防范生产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危险,并从源头上遏制事故的发生。
本文旨在探讨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重要性及其应具备的设施和技术。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重要性1. 保障生产安全。
矿山生产安全问题一直是各领域生产中的热点问题,在非煤矿矿山中更是如此,因为非煤矿矿山的石头、土石、采石等天然产物在生产中具有较高的危险性。
安全设施能够有效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有助于减少生产中的意外事故,并改善工人劳动生产环境。
因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进行科学设计、节能环保、安全无害等要求的施工和运营管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
2. 减少环境污染。
非煤矿矿山在生产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一些有害的化学物质,这些物质的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甚至对长时间的生产和生活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
设施的科学设计和合理选择能够有效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让周边社区能够享有舒适、健康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3. 提高生产效率。
安全设施的建设是确保非煤矿矿山顺畅生产的基础,良好的安全设施能够让生产顺畅进行,保证了工人生命财产的安全,也有助于工人们专心致志地从事工作,提高生产效率。
二、非煤矿矿山应具备的安全设施种类1. 矿井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系统是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中最基本的安全设施之一,它能够扫除矿井中的有害气体,保证矿工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通风设施能够帮助维持矿井内部的温度和湿度,长期为生产带来稳定和有规律的环境。
2. 废气处理设施。
非煤矿矿山在生产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一些有害的废气,这些废气的排放不仅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也会对矿工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
因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必须配备科学合理的废气处理设施,有效减少废气的排放量,保障环境和矿工的身体健康。
安监总局令18号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8号局长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安全评价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12月28日发布 2005年2月1日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18号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条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五)预评价结论;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评价工作完成后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设计审查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4.12.28•【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丫】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区级权限)[]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区级权限)(OOO)4.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实施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3]2号)附件第893项(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二条(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一条(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三条(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3〕120号)(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七条6.监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三十二条(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三十四条(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三十五条7.实施机关:马龙区应急管理局8.审批层级:区级9.行使层级:区级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I1受理层级:区级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初审层级:无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流程
建设单位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
1.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审批表;
2. 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提交《采矿许可证》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
公章;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提交立项和可研批准文件;
3.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 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5.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建设单位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
1. 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审批表;
2. 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3. 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4. 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小型矿山新、改、扩建可不提供;
5. 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材料;
6. 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材料;
7.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8.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设计审查程序:
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经国土资源部门同意颁发《采矿许可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需办理立项和可研批准文件。
建设单位委托有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预评价并报相应安监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建设单位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申请资料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查:1.设计单位介绍该设计项目和其对主要灾害采取的安全措施;2.有关
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等对设计中的安全设施设计提出审查意见;
3.审查组形成审查意见。
审查合格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制作审批表、意见书,该项目通过安全设施设
计审查。
审查不合格将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交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修改设计。
设计单位对设计存在问题进行修改,并经原审查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可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竣工验收程序:
建设项目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小型矿山新、改、扩建可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施工按照设计文件和审批意见施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施工结束,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评价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进行验收评价并将评价报告书报相应的安监部门备案;对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进行检测检验。
建设单位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按下列程序进行现场检查验收:1.听取施工单位施工期间安全生产情况及工程质量情况介绍2听取建设单位工程验收情况介绍;3.听取评价单位验收评价情况及整改复评情况介绍;4.根据检测检验报告核实现场安全设施、特种设备运行情况;5.现场验收生产系统及其辅助系统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6.现场核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7.现场验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8.验收组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验收合格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制作审批表、意见书,该项目通过安全设施竣
工验收。
验收不合格将验收中中发现的问题,提交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并由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整改结束,由原验收安监部门进行再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