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节假日上班工资发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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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员工加班费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公司加班工资的管理,进一步调动全体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原则上不安排员工加班,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可安排加班。

1.工作时间内不能完成而又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的。

2.工作时间外突发事件,必须及时作应急处理的。

二、加班申请

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需填写《员工加班汇总表》,公司领导签字,每月26号前报公司财务处,逾期不报者视为放弃。

三、加班费标准

1.工作日、休息日加班均按本人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周六为正常上班日,不计算加班费)

2.国家法定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四、加班时间核算标准

1.加班时间严格按照打卡时间计算,无打卡者无加班

费。

2.晚间加班人员不再报销餐费。

3.加班时间可申请调休,则不另计加班费。

五、各部门对加班费报领必须严格审核把关,经查实虚报者,扣发部室负责人当月奖金的。

六、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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