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1]讲解
国家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国家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工龄认定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政策措施,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而制定的一项政策。
工龄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于劳动者来说至关重要,也涉及到企业的用工成本和风险管理。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和阐述国家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一、工龄认定的背景1.劳动者的权益保护2.企业用工行为规范二、工龄认定的目的1.确定劳动者的工作年限2.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工龄认定的范围和对象1.适用范围的说明2.工龄认定对象的界定四、工龄认定的标准和方法1.工作时间计算的规定2.工作年限证明的要求五、工龄认定的程序和流程1.申请材料的准备2.认定机构的审批流程六、工龄认定的核查与监督1.工龄认定结果的监督2.工龄认定数据的核查七、工龄认定的异议处理1.异议申请的途径2.异议处理的流程八、工龄认定与劳动合同的关系1.工龄认定与劳动合同的对比2.工龄认定对于劳动合同的影响九、工龄认定与社会保障的挂钩1.工龄认定对社会保障的重要性2.工龄认定与社会保障待遇的关系十、工龄认定的意义和作用1.强化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意识2.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十一、工龄认定存在的问题与挑战1.工龄认定标准不统一2.工龄认定程序不透明十二、工龄认定的国际比较1.国外工龄认定的做法2.中外工龄认定的异同点十三、工龄认定的改革与发展1.改进工龄认定标准2.完善工龄认定程序十四、工龄认定的法律依据1.劳动法有关规定2.社会保障法有关规定十五、工龄认定的保密措施1.工龄认定数据的保密要求2.工龄认定机构的保密责任十六、工龄认定的实施效果评估1.工龄认定的市场反应2.工龄认定的效果评估标准十七、工龄认定的宣传和普及1.工龄认定政策的宣传2.工龄认定知识的普及十八、工龄认定案例分析1.工龄认定争议案例2.工龄认定执行案例十九、工龄认定的未来发展趋势1.场景化工龄认定技术2.自动化工龄认定流程总结:工龄认定是一项关乎劳动者权益和企业用工行为的政策,其准确和公正的认定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至关重要。
工龄认定政策文件
第三节工龄政策一、关于工龄及工龄计算的基本政策规定1.临时工的工龄计算。
根据(64)中劳薪字第344号《劳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博士、硕士生的工龄计算。
(1)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本硕连读,直博人员),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前两年不计算工龄,从第三年开始计算工龄。
在职攻读博士的人员确定工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2)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有关规定办理,即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计算工龄。
(3)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3.大中专毕业生的工龄计算。
根据新人社发[2009]59号《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用)大中专毕业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1)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后又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国有企业自行聘用或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无编制的大中专毕业生,又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工龄计算也按上述办法执行。
(2)委托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保存人事档案并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经所委托的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机构出具证明的,其档案委托代管期间计算工龄;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满三年后,仍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机构根据规定将保留的人事关系和档案转交当地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保管,并继续保留身份的,经人才服务中心出具证明,可连续计算工龄。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1]讲解
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
业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教委计划财务局[87]教计字96
民办(代
(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均可计算为连续
按照
[1986]5号文件规定,乡村医
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
(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
[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
[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
〈关于处理
〉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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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
中规定,国家
)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
这里应注
,如果录用以前,在
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
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
(国发[1986]107号有关
: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
,国内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
,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
,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
,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二)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
,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
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工龄按自费留学的办法计算。
、半脱产工作人员、民办老师和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下同)
O年至一九七八年期间,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
、关于被错误处理人员工龄计算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
年2月《关于处理安置工作和精简遗留问题若干政策界限》等
[80]劳险便78号文件规
、关于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作年限计算问
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工作单位留用叙职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1、合同主体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合同标的21 本协议旨在明确甲方和乙方关于工龄认定的相关事宜。
22 工龄认定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甲方单位工作的实际时间、因特定工作安排导致的工作年限计算等。
3、权利义务31 甲方的权利义务311 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定,对乙方的工龄进行审核和认定。
312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工龄认定所需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对乙方的疑问进行解答。
313 甲方应保证工龄认定过程的公平、公正、透明,不得故意歪曲或隐瞒相关事实。
32 乙方的权利义务32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规定对其工龄进行准确认定。
322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完整的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社保缴纳记录等。
323 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工龄认定的调查和核实工作。
4、违约责任41 若甲方未按照规定和约定对乙方工龄进行准确认定,导致乙方合法权益受损,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及时纠正错误认定。
42 若乙方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影响工龄认定的准确性,乙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工龄认定结果、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等。
43 若双方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采取措施弥补损失。
5、争议解决方式5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5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其他条款6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并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63 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均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工龄认定文件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直发关于工龄的文件
国直发关于工龄的文件
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
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
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3、工龄折算法,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
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4、重新计算法,对少数因特殊原因而中断工作后又参加工作的人员,其以前的工作时间不予计算,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是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做法。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
龄)。
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
所以一般工龄已经失去意义。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整理版]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整理版]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动法对工龄的认定
劳动法对工龄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法规定了工龄的认定和保护规定,旨在为员工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促进就业,激励和维护员工工作服务,保护就业者的利益,而非使用工龄做为不同待遇或排斥理由,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一、劳动法对工龄的认定1、认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在经济活动单位在职期间,享受劳动保护的期间,以及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的累计期间,均被认定为工龄。
若劳动者中断在经济活动单位在职期间,可累计至最少三年,经劳动者申请或者职工依法享受病休假非自愿中断在职期的,以及担任义务兵役的,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的时间等,也可被认定为工龄。
2、认定办法:本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提供的工作时间,从劳动者参加工作算起,认定劳动者的工龄。
且办理公司转正手续时,需将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计入工龄。
二、劳动法对工龄的保护1、工龄计算标准:劳动者工作期间,由于病假、婚假、产假、陪产假等原因中断工作,其各项劳动待遇和社会保险福利累计时间最长可以计入总工龄,以连续服务时间累计计算,并按年数折算计算工龄。
2、工龄工资保护:劳动者在累计一定工龄后,享受按工龄差别确定工资比例发放工资的待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持续增加,其获得的报酬应逐步提高,达到一定的上限按此上限工资发放。
三、劳动法对工龄的保护措施1、工龄满五年的劳动者,开除应给予一定的补偿: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满五年后,由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本单位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工资补偿金。
2、未满五年工龄的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本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未满五年工龄的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本单位不得有故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有特殊情况,也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对被解雇的劳动者给予一定的赔偿,保护其权益。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工龄的认定和保护措施均有明确的规定。
在实施中,各经济活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劳动和就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劳动者贡献度进行报酬分配,从而实现社会公平,保障每个劳动者的工作权利和利益。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 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原省劳动局[79]冀革劳字第122号文件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时,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亦体现了同样的精神。
1994年3月30日省人事厅《关于贯彻〈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当计划内临时工,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以及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工人,现在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最后一次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新劳动法关于计算工龄的文件
新劳动法关于计算工龄的文件近年来,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劳动力需求的不断增长,使劳动法的修订变得尤为重要。
新劳动法旨在明确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实现劳资双方的良好关系。
其中涉及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计算工龄。
下面我将就新劳动法关于计算工龄的文件进行详细阐述。
按照新劳动法的规定,工龄是劳动者在从事劳动工作期间的累计时间,包括实际工作年限和相关经历。
而计算工龄有着一定的规定和要求,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劳动者所投入的努力和付出的时间。
首先,新劳动法明确了计算工龄的基本要求。
根据新劳动法的规定,计算工龄应以合法劳动行为为基础,即以正式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行政批准的劳动关系为准。
这一规定确保了工龄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了利益关系的纠纷和争议。
其次,新劳动法对不同类型的劳动关系计算工龄也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不同工作形式和性质,计算工龄的方式有所不同。
如果是正式工,按照实际工作的时间来计算,包括离岗时间、带薪休假等。
如果是临时工或者劳务派遣工,工龄将以实际工作时间来计算,不包括离岗时间。
对于雇主和劳动者共同缔约的项目,也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来计算工龄。
此外,新劳动法还规定了如何计算非全职工龄的问题。
在新劳动法中明确规定,非全职工龄的计算,可以根据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实际的工作时间来确定。
比如,劳动者在一些单位只有半天工作的情况下,半天的工作时间也会被算入工龄,在合同签订之后的工龄计算中被纳入考虑范围。
另外,新劳动法还对计算工龄的特殊情况做了规定。
如果劳动者在段时间内因病或者非自愿原因暂停工作,这段暂停期间也会计算进入工龄。
而对于极个别的特殊情况,比如罢工、法定节假日等,新劳动法规定了相应的工龄计算方式。
总之,新劳动法关于计算工龄的文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通过明确计算工龄的基本要求、不同类型劳动关系的工龄计算方式、非全职工龄计算办法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龄处理方法等一系列规定,确保了工龄的准确计算和公正性。
同时,这也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改进劳动力市场的运作机制,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与发展。
工龄认定政策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节工龄政策一、关于工龄及工龄计算的基本政策规定1.临时工的工龄计算。
根据(64)中劳薪字第344号《劳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博士、硕士生的工龄计算。
(1)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本硕连读,直博人员),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前两年不计算工龄,从第三年开始计算工龄。
在职攻读博士的人员确定工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2)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有关规定办理,即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计算工龄。
(3)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3.大中专毕业生的工龄计算。
根据新人社发[2009]59号《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用)大中专毕业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1)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后又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国有企业自行聘用或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无编制的大中专毕业生,又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工龄计算也按上述办法执行。
(2)委托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保存人事档案并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经所委托的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机构出具证明的,其档案委托代管期间计算工龄;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满三年后,仍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机构根据规定将保留的人事关系和档案转交当地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保管,并继续保留身份的,经人才服务中心出具证明,可连续计算工龄。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1]
(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兴安盟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兴安盟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内蒙古兴安盟工龄认定标准:
工龄计算方法
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
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
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3、工龄折算法。
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
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工龄的计算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其实并没有太大的改变,从实际入职时起算、至离职时结束;但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下,特别值得注意一点:即当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
工作的,原单位的工龄应当合并计算到新单位的工龄之中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呢!。
一般工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工龄,即工人从事某一职业或行业的工作年限,它是衡量一个人在某一职业领域经验、技能和贡献的重要指标。
在我国,工龄法律规定对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一般工龄法律规定、工龄的计算方法、工龄与劳动者权益的关系以及工龄法律规定的实施与完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一般工龄法律规定1. 工龄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工龄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或从事同一职业或行业的工作年限。
工龄分为一般工龄、连续工龄和断续工龄。
2. 一般工龄的法律规定(1)一般工龄的计算一般工龄的计算方法如下:一般工龄 = 在本单位或从事同一职业或行业的工作年限(2)一般工龄的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工龄权益,不得因工龄长短对劳动者进行歧视。
劳动者在本单位或从事同一职业或行业的工作年限,是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不得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龄。
(3)一般工龄的权益一般工龄权益包括:① 工资待遇:劳动者工龄越长,其工资待遇应相应提高。
② 休息休假:劳动者工龄越长,其休息休假权益应得到保障。
③ 培训与晋升:劳动者工龄越长,其培训和晋升机会应得到重视。
④ 离退休待遇:劳动者工龄越长,其离退休待遇应得到保障。
三、工龄的计算方法1. 在本单位或从事同一职业或行业的工作年限(1)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如下:本单位工作年限 = (离职时间 - 入职时间)+ 1(2)从事同一职业或行业的工作年限劳动者从事同一职业或行业的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如下:同一职业或行业工作年限 = (离职时间 - 入职时间)+ 12. 跨单位或跨行业的工作年限(1)跨单位工作年限劳动者跨单位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如下:跨单位工作年限 = (离职时间 - 入职时间)+ 1(2)跨行业工作年限劳动者跨行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如下:跨行业工作年限 = (离职时间 - 入职时间)+ 1四、工龄与劳动者权益的关系1. 工龄与工资待遇的关系劳动者工龄越长,其工资待遇应相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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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原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41号]规定: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的工龄计算1979年10月31日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下发的《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1980年7月8日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两个文件规定: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凡按规定转为(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公办教师的,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
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W:G+b8E:D8Y8u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计划财务局[87]教计字96号文件给河北省教委的答复中规定,民办(代课)教师无论以何方式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教师、干部)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代课)教师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分配从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对于上述任民办教师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公办教师,按照原省教育局、人事局、劳动局转发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规定,经省、地(市)教育局批准调动到其它部门工作的,其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对此规定,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了改行审批手续的才能执行。
(四)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的工龄计算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劳人险[1986]5号文件规定,乡村医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M)b6f(l6B&R贯彻上述规定,要注意以下三点:①不含个体行医人员,更不包括无证行医人员。
②对文中“正当手续调动”,宜慎重对待。
起码要经乡镇主管部门办理调动手续,才可视为“正当手续调动”。
③根据卫生部[88]卫人字第22号文件《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988年1月1日以后的乡村医生,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才能承认其为乡村医生。
(五)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半脱产工作人员)是指经县及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在干部或工人岗位上从事专职工作的非国家正式职工(含计划内临时工,不包括计划外临时工,以及单位私招乱雇的人员)。
半脱产工作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是指:(1)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被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或工人的;(2)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参军后提干,以后又转业到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3)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参军,复员后被分配了正式工作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
其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六)“四清”和“斗、批、改”工作队队员的工龄计算参加“四清”或“斗、批、改”工作队的队员,从“四清”或“斗、批、改”工作岗位上直接被吸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被推荐、直接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或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的,其从事“四清”或“斗、批、改”工作的时间可与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但进入上述学校学习期间的时间予以扣除;其参加工作时间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七)国家职工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1、国家正式职工,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毕业分配工作的,其工龄计算仍按1962年10月13日[62]中劳薪字第292号文件执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学习前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其学习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号、81号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3、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
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但对下乡知青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学习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81]劳险字4号文件规定,1979年以后进入中专和技工学校学习的职工在学习期间也不计算工龄。
4、关于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
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1990]001号规定:1、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有关规定办理,即: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的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
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
(二)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执行这个规定需注意的是,根据现行规定,非在职人员考取研究生(如应届大学毕业生等),学习期间仍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该规定从1990年1月起开始执行。
过去与工龄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予追补。
5、国务院国发[1984]185号文件《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
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
出国进修人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这一文件还规定,自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具有两年以上工龄的,在批准出国年限内,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工龄按自费留学的办法计算。
6、半脱产工作人员、民办老师和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下同)在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期间,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上学期间是否计算为工作年限问题?因为半脱产工作人员、民办老师和乡村医生上学前不是国家正式职工,因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学期间不能计算为工作年限。
(八)工作人员受处分后的工作年限计算1、关于被错误处理人员工龄计算问题。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1965年2月《关于处理安置工作和精简遗留问题若干政策界限》等一系列文件规定,原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经过甄别原处理确属不当已平反的,重新安置工作后,其错被处分期间,应该计算为工作年限。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80]劳险便78号文件规定,对错开除公职人员作了类似规定。
2、关于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
根据原内务部[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函第一条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