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境外工程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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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
境外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境外工程项目财务管理,提高效益,强化风险管控,促进境外项目健康发展,保障集团公司整体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结合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境外项目是指项目实际履约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境外项目应按照所在国的法律法规进行经营和开展业务活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集团财务部门有权对境外项目的财务核算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资金员与会计机构
(一)、资金员
境外项目必须设置资金员岗位,负责资金管理及协助财务管理工作;(二)、会计机构设置
项目管理部根据境外项目的特点与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置相应专业职级人员;
境外项目管理部不设会计机构的,其会计机构职责由资金员与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
(三)、会计机构职责
1、加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建立财务内部控制体系。
境外项目成立所在国独立法人经营机构的,须以本制度为指导,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所在国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制订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并上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2、研究反馈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办法与会计核算制度,强化风险管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
3、做好项目境内外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强化财务管理职能,对资金、资产、债权债务、成本费用、收入与利润进行分析,揭示经营管理现状,合理预测发展方向,为管理层加强经营管理与决策提供依据。
4、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账项和管理辅助台账,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与财务报告,确保会计基础工作达标。
5、负责海外银行账户开立、资金管理和外汇管理,负责资金全过程管理,加强资金内控管理和使用监控,提高使用效率,有效防范资金风险,采取必要措施规避汇率风险。
6、建立并完善内部资金授权审批制度。
第五条实行预算管理。
境外项目应围绕集团公司经营战略和发展规化,结合境外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成本预算表,按照预算成本开展工作,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管控,定期向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报送预算执行分析表,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业绩评价。
第二章会计核算管理
第六条根据境外项目所在国需要建立“所在国账”的,会计核算按照
所在国财税政策执行。所在国会计核算按原始凭证记账,同时将复印件移交集团财务部门。
第七条集团财务部门以收到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复印件对境外项目按照中国会计法规、会计准则规定建立“中国帐”,进行境外项目会计核算,准确反映境外项目经营成果。
第八条加强原始凭证的保管
1、记账凭证和作为附件的原始凭证应当一起装订成册备查。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其电子记录和书面记录应当同时保存。
2、各种经济合同、保证金收据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记录应另编目录,单独保存。单笔超过1万美元的支付款项,应在每笔支付凭证后附合同复印件。
第九条建立并完善财务分析制度。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成本费用分析、收入利润分析、税务管理分析、汇率及通胀分析等,其目的是运用管理会计的原则与方法,充分利用会计核算历史数据,分析经营管理现状,合理预测发展方向,为管理层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所在国会计账”与“中国会计账”应分别保管。会计账簿的查询必须经严格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严禁私自查阅。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管理的境外项目资金收付按照集团
境外项目应尽量选择中资银行开立账户,驻地没有中资银行的,可选择与中资银行有业务往来,资信较好的外资银行开立账户。
1、选择开立户银行时,须对当地情况进行调查,尽可能防范和规避金融
风险。开户申请手续在开户行预留签字印模的,必须同时预留2人(境外项目负责人、财务主管(或资金员))的签字样式,加强内部管理控制,保证外汇资金安全。
2、银行票据由资金员专人保管,建立《购买和使用登记管理制度》,设立管理台账。银行票据购买和使用需经财务负责人批准,资金员对银行票据使用规范性和安全性负责;财务负责人应不定期对银行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在使用台账上签字说明检查情况。
3、严禁私设账户、出借账户。非经财务负责人批准,严禁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对私设、出借账户的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境外项目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境外项目资金收取统一到集团公司账户,境外项目资金支付统一由集团公司按流程拔付。
第十三条加强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境外项目日常资金使用严格按有关授权审批进行运作,由财务部门具体执行。每笔资金支付需经境外项目负责人、工程部、计经部、财务负责人、公司领导批准后,财务方可予以办理。支付手续应完备,合同、发票、计价结算单等单据应留存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允许支付给合同外的第三方。
第十四条拔付的境外项目资金不得经营以下风险业务:外汇、有价证券、股票、房地产、黄金、期货等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第十四条境外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抵押或质押资产。
第十五条境外项目管理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及时办理
外汇收支,严禁套汇、逃汇。
第十六条严格大额资金审批制度和库存保管现金限额制度。严格执行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日清日结制度。严格执行银行存款对账制度、库存现金盘点制度。
第四章境外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资产是境外项目管理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形成各项资产。包括:备用金、拔付的工程款、购买的各类工程器具、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或完工未结算移交工程等。
第十八条境外项目的资产所有权归集团公司所有。境外项目管理部根据集团公司要求负责管理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十九条境外项目撤销时,应当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及各项财产,向集团公司报告详细财务情况及处理意见,按集团公司批复进行处置。清算期间,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未经批准存放于境外。
第二十条境外项目应根据业务所需购置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并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制度,使用部门负责管理实物财务部门管理价值,以实物和账务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保证资产的完整性、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境外固定资产的确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持有;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3、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人民币,境外超过2000美元以上的房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