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重点
法考备考中的刑诉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刑诉法重点知识点在法律考试中,刑诉法是考生必须熟悉的一门重要学科。
掌握刑诉法的重点知识点,不仅有助于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也能为日后的法律实践提供帮助。
本文将从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以及其他重要知识点三个方面介绍刑诉法备考中的重点知识点。
起诉阶段的重点知识点1. 立案:在起诉阶段,公诉机关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完成案件的立案工作。
重点知识点包括立案的条件、立案的程序以及立案的主体。
2. 约见、讯问和讯问笔录:在起诉阶段,公诉机关需要对被告人进行约见和讯问,并制作讯问笔录。
备考时需要重点掌握约见和讯问的规定、程序和要点。
3.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被告人在起诉阶段取得自由的一种方式。
备考时需要了解取保候审的条件、程序和特点。
审判阶段的重点知识点1. 开庭审理:在刑事诉讼中,开庭审理是审判阶段的关键环节之一。
备考时需要掌握开庭审理的程序、要点和注意事项。
2. 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备考时需要了解和掌握各个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被告人的辩护权、证人的出庭义务等。
3. 证据的认定和鉴定:在审判阶段,法庭需要对提交的证据进行认定和鉴定。
备考时需要重点了解证据的种类、证据的认定标准以及鉴定证据的程序。
其他重要知识点1. 适用法律:在刑事诉讼中,法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适用相关法律。
备考时需要熟悉并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判决的形式和效力:备考时需要了解不同种类的判决形式及其效力,包括判决书、裁定书等。
3. 上诉和再审:备考时需要了解上诉和再审的程序和要点,掌握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定。
以上仅为刑诉法备考中的部分重点知识点,备考时还需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和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针对性的学习和准备。
希望考生能够按照学科要求,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灵活运用刑诉法的知识点,取得优异的考试成绩。
刑事诉讼法(第三版)考试重点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三版)考试重点⼀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详情⻅见P3)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二、我国刑事诉讼上的基本原则(详情⻅见P73)(⼀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法律依据: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含义:1.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
2.专⻔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明确的职权分⼯工。
3.专⻔门机关必须⾏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刑事诉讼法》第5条)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含义:1.审判权独⽴立、检察权独⽴立并⾮非不受党的领导。
2.审判权独⽴立、检察权独⽴立并⾮非不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
4.⼈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宪法》第135条)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含义:1.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相互代替、相互推诿。
2.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通⼒力合作,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
刑诉重点要点
刑诉: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刑诉的渊源存在形式: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和立法解释、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经过地方人大或者常委会通过)、国际公约、条约。
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
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了国家权力,保障了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和自由。
各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有关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件、程序,羁押期限,辩护,侦查、审判的原则与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搜查、逮捕、扣押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规定的精神。
宪法的许多规定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
应当重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实现。
程序的约束并非指对于违反程序收集证据均应排除。
对于轻微违反程序收集的瑕疵证据,允许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程序的繁简分流可以提高效率,但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也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不会削弱程序的约束作用。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既要发现实体真实,又应力求避免处罚无辜者。
效益价值既体现工具价值,也体现独立价值。
公诉人属于国家专门机关人员,不属于当事人,也不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
价值影响目的,目的决定构造。
完整的刑事诉讼的构造仅存在于审判阶段。
检察院独立是检察系统整体对外独立,而不是检察院之间的相互独立。
少数民族语言不等于地方话。
提供翻译是应当。
两头尊重,是什么人,说什么话,有翻译。
法律援助只为特定对象提供。
公检法有义务保障辩护权,其他机关没有。
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但与疑罪从无的裁判要求无关。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没有起诉权(享有控告权),也没有上诉权(享有申请抗诉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
我国只有特赦,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立案阶段不予立案,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法考备考中的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点解析刑事诉讼法是法律领域的重要分支之一,是刑事案件审判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在法考备考过程中,掌握刑事诉讼法的重点知识点,对于顺利通过考试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的重点知识点进行解析,帮助考生们更好地备考。
一、案件立案与起诉阶段1. 案件立案的条件与程序: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主要包括刑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案件性质明确以及符合追诉原则等。
案件立案程序包括立案登记、立案审查和决定立案三个环节。
2. 案件的起诉形式:刑事案件的起诉形式可以是书面起诉、口头起诉或者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诉。
其中,书面起诉是最常见的起诉形式,一般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
二、侦查阶段1. 侦查措施的种类与执行条件:侦查措施主要包括传唤、询问、检查、搜查、抓捕、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等。
侦查措施的执行条件包括已立案和侦查工作需要。
2. 证据收集与固定:侦查人员在执行侦查措施的过程中,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并固定。
证据收集的方法包括查封、扣押、提取、鉴定等。
三、审查起诉阶段1. 审查起诉的程序与标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进行案件查证、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工作。
审查起诉的程序主要包括书面审查和口头审查。
审查起诉的标准是指案件是否符合起诉和不起诉的条件。
2. 不起诉与再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决定对案件不起诉,但涉及特定案件的不起诉需要报请上级检察院批准。
当检察机关不起诉后,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再审查起诉。
四、审判阶段1. 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和民事诉讼代表人等。
各方诉讼参与人都有权利进行陈述、质证、辩论以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
2. 判决与上诉:刑事案件的审判庭在审理后会做出判决。
判决内容应当明确,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码、职业、住址等。
当一方或者上级法院对判决结果不服时,可以提起上诉。
五、执行阶段1. 判决的执行和裁定的执行:刑事判决指的是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所判决的刑罚内容和限制性措施。
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一、概述刑事诉讼法是国家依法执行刑事责任的主要准则,它规定了犯罪调查和诉讼活动−犯罪行为的成立条件、加重责任情节分析、诉讼程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法》为我国设立了总体宪法制度,涉及公民犯罪责任的划定、公安行政活动、刑事诉讼及审判监督等法律关系,体现了当代世界刑事司法的先进理念和经验。
二、总则1、法院对犯罪行为的判断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只有当刑事犯罪的行为、客观情况和罪刑的数量已经认定,并且事实、原因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逻辑关系时,才有权进行判决。
2、犯罪行为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中规定,犯罪行为必须是持续、重复和系统性的,其中存在一定的犯罪目的或利己自利的动机,且有实践性行为的必要性,社会危害性显著,犯罪嫌疑人具有定罪的能力,犯罪行为实施后,也应该具有惩治效果,具有可承认、可依据圆满完成犯罪活动及其根本形式的表现。
三、刑事责任确定由于犯罪行为的不同,刑事责任也会有所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按其实施过程,犯罪行为可以分为“容易犯、实施”和“共同犯、共同实施”,从“共犯”罪行开始,随着其罪行的存在时间的延长,可以提示“权责”上的不同,以及造成的损失等级也越来越高。
同时,要确定刑事责任,还需要考虑到犯罪行为是否存在“加重责任”因素,即是否构成重大犯罪。
四、审判流程诉讼程序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分为主要阶段:立案、调查、拘留或逮捕、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判决、执行和审判监督等。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宣布犯罪案件结束,特别提醒司法工作人员,在宣布犯罪案件结束的同时,须向相关的社会组织和人民,以及社会上有关此案影响的,都具有说服力的书面报告,使其清楚本案的真实情况和被告真实责任。
法学类专业课复习资料【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诉讼:作为一种解决社会系统中利益冲突的机制和一种专门性法律活动。
主要特征有以下4点:1.诉讼是一种“公力救济”的有效方式2 . 诉讼是一套法定的程序3 . 诉讼是一个运作过程4 . 诉讼是一种三元结构系统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以实现刑事司法公正,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维护社会秩序为直接目标的活动。
特征:•1.刑事诉讼是法定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2.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3.刑事诉讼是诉讼主体遵循诉讼规则的相互作用过程•4.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证及时、正确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
2、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斗争。
外国古代弹劾事诉讼:所谓弹劾式诉讼制度,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
•私人告诉,不告不理。
•原告与被告诉讼地位平等。
•裁判者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
相对应的是神示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是指法官根据神的启示、借助神的力量来判断证据,确定是非曲直的制度。
外国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
•1.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2.实行有罪推定•3.刑讯逼供制度化、合法化•4.书面审理成为庭审的主要方式相对应的是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征是,不同种类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它们的取舍和运用,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
法律对证据证明力和运用规则的规定,主要是根据证据的形式,而不是证据的内容外国近现代辩论式诉讼制度:•起诉与审判职能分开,不告不理•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控诉、辩护、审判三足鼎立,构成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外国近现代自由心证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特征是,法律不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运用证据的规则。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260《刑事诉讼法》考前重点复习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260《刑事诉讼法》考前重点复习一、选择题1.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制定法+司法解释+国际条约。
主要法律渊源为刑事诉讼法;除此还有宪法、法律(刑法、监察法等), 宪法是根据。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A.侮辱诽谤;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C.虐待案件(造成重伤、死亡的除外);D.侵占。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 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 而公、检不予追究的案件。
3.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 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 案件尚未办结, 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4.审判组织包括独任庭、合议庭, 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
包括如下两种形式:(1)独任庭: 有1名审判员独自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3年以下刑罚, 可以合议庭或独任庭;对超过3年, 合议庭审理;独任审判过程中, 可以转为合议庭审理;是否独任审判以及独任法官的指定, 由院长或庭长决定。
(2)合议制: 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的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
5.对于不立案决定的复议: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果控告人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 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
6.延期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物证, 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 提出建议的;(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重点]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1、刑事诉讼的价值就是自由、安全、秩序。
2、对刑事案件的侦察、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法院只有建议补充侦查的权利。
3、我国只有6个部门享有侦查权,即:公安、国安、军队、监狱、检察、缉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权力机关可以)。
5、我国的法官独立,是指某一个法院独立。
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的关系。
我国的检察官独立,是指一个系统的独立。
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6、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体现在四个方面:立案监督(要求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15日内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
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执行监督(死刑、减刑、假释等)7、所有提供翻译均是应当。
外国人如放弃法院为其提供反映的权利需要书面声明,费用自担。
8、公诉案件辩护人最早进入诉讼的时间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自诉案件的辩护人随时可以进入诉讼。
9、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0、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证据不足,可以有两次补充侦查,每次一个月。
第一次补充侦查如仍证据不足,可选择再次补充侦查,也可以不起诉;如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则应当不起诉。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侦查阶段,用决定),或者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用决定),或者终止审理(审判阶段,用裁定),或者宣告无罪(审判阶段。
用判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人大常委会作出)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编者前话:刑事诉讼法相对于司法考试的其它科目来说是比较好得分的,因为它的知识点没有那么复杂,也很好记忆。
小编为大家总结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点,大家要把这些牢牢记住。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需要重点掌握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和刑事司法协助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重点掌握该原则的含义,以及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范围。
(2)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熟记六种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能正确的掌握在各个阶段出现六种情形之一的处理方法。
(3)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掌握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及其差别。
(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重点掌握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犯罪的解决方法。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重点掌握各个机关的职权,以及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2、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在我国主要分为两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他们各自包括的人员以及各自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结合《刑诉解释》第207~216条,重点掌握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重点掌握证人的条件。
三、管辖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职能管辖(即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其中前者是处理公检法等机关之间在立案方面的分工,后者确定法院上下级之间和不同法院之间地域的管辖。
理解掌握立案管辖的依据及其范围,审判管辖的分类,特殊管辖的内容。
1、立案管辖。
掌握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的范围以及交叉管辖的处理。
(完整版)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一)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应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
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l)刑事诉讼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所进行的活动,具有一定的民主形式和充分的诉讼保障。
(3)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诉讼程序进行的。
(4)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基本任务是:(l)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l)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这四项都属于侦查工作的范围,可以统称为侦查。
(2)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
(3)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以外,依法参加诉讼,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被指控犯有罪行,尚未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这项诉讼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l)公、检、法三机关必须各自行使自己的职权。
法考重点难点刑事诉讼法笔记
法考重点难点刑事诉讼法笔记法考,提到这个词,估计每个考生都会咬牙切齿,心情复杂——既有对未来职业的期许,也有对考试的紧张。
尤其是刑事诉讼法这块,简直让人觉得头大。
你要是觉得它很枯燥,那就真的是错了!其实啊,刑事诉讼法说白了就是一套“看得见的规则”,告诉我们:咱们生活中发生的那些看似复杂的刑事案件,怎么能在法庭上走得通,怎么才算公平公正。
别看它名字严肃,内容背后可是有很多戏剧性的小细节的。
你要是真学好了,说不定还能成为“民间解说员”,给朋友们讲案子的时候,指哪儿打哪儿,懂得不只是案例,更懂得其中的道理。
说到重点,刑事诉讼法的难点,其实就是那些看起来不太显眼,但一旦碰到就会让你很懵的地方。
比如,所谓的“管辖权”。
这个就很有意思。
你看,大家听到“管辖”,脑袋里第一反应是不是就是法院?是的!但你要知道,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法院来管。
小事小判,大事大判,地界分得清清楚楚的。
有人可能会想,咋这么复杂?其实也没那么复杂,明白了它的规则,咱们就是照着办。
再来就是“侦查阶段”这一块。
这可不是大家想象的那种“警察抓人”,这只是个过程,简单来说,就是要搞清楚一个人是不是涉嫌犯罪。
这里面有个“举证”的问题,举证的责任到底是谁的?是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要是被告人啥都不说,检察院就得拿出足够的证据来。
像侦查人员有时候就会站在“没证据也能抓你”的心态上,结果搞得自己乱七八糟,结果最后又让当事人“清白无辜”。
这其中的博弈,实在是让人想笑又想哭。
再往下说到“审判阶段”。
这个阶段是一个案件最终能否得到公正判决的关键。
审判阶段,法院得根据案件的证据和法律进行判决,但有些证据可能并不完美。
比如证人证言,这就像小孩讲故事,总是能带着点儿“想象”。
而证人的证言往往成了关键证据之一,所以大家不禁要想:一个证言是不是能完全反映真相呢?别忘了,司法上可是有个“疑罪从无”的原则。
说白了,就是如果证据不够强,那就不能随便判人有罪。
一个小小的错误,可能就要把一个人给判错了。
刑事诉讼法总论重点
第一编总论1.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我国的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2)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3.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3)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4)追求诉讼效率4.控审分离就是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行使控诉权的机关或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机关或一个人来承担5.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根据:我国宪法。
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的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6.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7.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察部门。
8.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9.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诉讼参与人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当事人,包括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二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刑诉法条串讲班讲义重点复习笔记
刑诉法条串讲班讲义重点复习笔记总则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2、广义的刑事诉讼法3、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其它有关法律;有关解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地方性立法;有关国际条约)4、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工具价值;独立价值)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1、2条)三、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1)保障人权:A、保障社会大众的人权;B、保障其他诉讼人和参与人的权利;C、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2)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关系:二者并重2、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过程公正与结果公正)程序价值:工具价值,查清事实,保障实体法的正确实施。
独立价值,如控制权力,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3、诉讼效率注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四、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目的;价值;主体;结构;职能;阶段)诉讼主体: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三个基本职能:审判、控诉、辩护第二章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第3条)1、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2、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3、法院:审判权注意:1)权力具有专属性(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行使);2)三机关分别行使;3)依法行使。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5条)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没有权力机关)1)法院独立(外部独立;内部独立——整体独立)2)检察独立(外部独立)2、依法行使。
3、与党、与人大的关系。
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7条)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1.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在7天内说明理由,若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15天内立案。
)(第87条、六机关《规定》第7条)2.侦查监督。
(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3.审判监督。
自考刑事诉讼法重点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没有权力机关)2、独立的程度不同。
(集体独立;人民法院的独立与检察院的独立不同)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1.立案监督(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院监督立案的)2.审判监督。
(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而不是庭上监督)三、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重中之重)(第15条)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2、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六种)(最高检《规则》第262、263条)特殊情形(重点)(1)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违法犯罪行为(2)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处理;(3)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处理;(4)在审判阶段,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5)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
第二章管辖(重点)一、立案管辖注意: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没有证据证明的处理)(证据不足的,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有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2、公诉转自诉(侵犯的权利;书面决定)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4、交叉案件,分别管辖;移送主罪的侦查机关管辖(《六机关、部委48条》第1、2、3、4、6条)5、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非国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渎职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
《刑事诉讼法学》学习重点、练习题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学习重点、练习题及答案一、学习重点、难点如何学习刑事诉讼法?第一,掌握教材里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第二,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条(因刑诉法2012年3月已经修订,但是教材还是以旧的刑诉法编写的基础,所以在教材更新之前同学们的学习还是以教材为主);第三,理论联系实际,关注社会热点,多余同学老师讨论案例,把所学知识运用到具体问题的解决之中;第五,与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形成对比,可以加深记忆。
第一章绪论1.刑事诉讼主要解决什么问题?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2.在理解与适用刑事诉讼法之前,需要明确刑事诉讼法哪些重大问题?第二章刑事诉讼基本范畴1.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有何关系?2.当我们评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法律关系时,需要运用何种刑事诉讼范畴?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包含了哪些内容?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有何意义?3.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体现在哪些方面?4.我国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之间是何关系?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包含了哪些内容?6.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第四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包括哪些?2.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为什么?3.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为什么?4.什么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其范围包括哪些人?5.什么是犯罪嫌疑人?什么是被告人?6.什么是辩护人?什么样人能担任辩护人?7.什么是证人?证人的条件是什么?第五章管辖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分别包括哪些?2.职能管辖发生交叉时应当如何处理?3.级别管辖能否变更?如何变更?4.地区管辖确定原则是什么?5.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如何确定自己的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6.指定管辖包括哪几种情形?7.几类特殊案件审判管辖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第六章回避1.什么是自行回避?2.什么是指令回避?3.什么是申请回避?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为何要将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增加为有权提出申请回避的主体?4.回避的对象包括哪些?5.回避的理由有哪些?6.在侦查阶段,当事人对侦查人员提出了回避要求,正在侦查的案件如何处理?第七章辩护与刑事代理制度1.什么是辩护?辩护有哪些种类?2.什么指派辩护?指派辩护的情形有哪些?4.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5.辩护人的责任是什么?6.辩护人有哪些诉讼权利?7.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制度有何异同?8.刑事代理的种类有哪些?不同刑事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有何不同?第八章刑事证据1.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据?2.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包括哪些?3.什么是物证?物证具有哪些特点?4.什么是书证?书证具有哪些表现形式?5.什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其内容包括哪些?6.什么是证人证言?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因素有哪些?7.什么是鉴定意见?8.什么是视听资料?9.什么是电子数据?10.什么是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1.什么是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2.什么是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3.什么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4.如何理解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15.如何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6.如何理解我国的口供补强规则?第九章强制措施1.强制措施的特征和适用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2.拘传和传唤、留置盘查的区别是什么?3.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4.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和条件是什么?5.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这两种强制措施的异同点?6.拘留程序的具体内容有哪些?7.逮捕的适用条件有哪些?8.公民扭送的性质是什么?适用的情形有哪些?9.对人大代表采取拘留或逮捕强制措施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第十章期间、送达1.什么是期间?期间有哪些种类?2.什么是送达?送达的种类有哪些?第十一章附带民事诉讼1.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和一般民事诉讼的区别是什么?2.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的范围包括哪些?被告人的范围包括哪些?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4.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有哪些?5.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如何实施?6.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7.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被告人李某,被害人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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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论
第一节刑事诉讼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一)诉讼()的含义
诉讼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方法,解决具体争议的活动。
(二)刑事诉讼的含义
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揭露犯罪、证明犯罪,并依法给予犯罪人刑罚处罚的活动。
(三)我国刑事诉讼的特征
、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国家性)
、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处罚性)
、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法定性)
、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参与性)
二、刑事诉讼阶段
广义、狭义说以阶段论为基础
刑事诉讼从开始到结束,是一个向前运动、逐步发展的过程。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按照一定顺序进行的相互连接的一系列行为,可以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单元,称为刑事诉讼阶段。
根据通说,我国的刑事诉讼(公诉案件)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阶段,此
外还有死刑复核和审判监督两个特殊阶段(特定案件才适用)。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渊源
概念: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部门之一,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程序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通常从广义上加以理解。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如下:
(一)宪法
(二)刑事诉讼法典
(三)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四)国际条约
二、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一)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三)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清楚地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即刑事诉讼法所要承担的实际职责,所要达到的具体要求。
(第条规定)(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学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二)刑事诉讼实践
(三)刑事诉讼理论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辩证思维的方法
(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三)比较与借鉴的方法
第四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司法公正要求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缺一不可。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和
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结果和最终目的。
因为:
、程序公正是司法活动追求的目标之一;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有效途径;
、程序公正能够有效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
、程序公正使司法活动更具权威性和尊严性。
二、控审分离、控辩对抗和审判中立
控审分离原则具有结构和程序两方面的意义。
结构意义上的控审分离原则,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应当由不同的国家机构分别承担,其基本要求就是实现机构设置上和人员组织上的审、
检分离。
控辩对抗,是指控诉方和辩护方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为此法律应当赋予双方相应的权利,规定相应的义务,以保证诉讼双方实力上的平等,从而形成平等对抗的情势。
审判中心主义有两层含义:
一是在整个刑事程序中,审判程序是中心,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最终决定特定被告人的刑事
责任问题。
二是在全部审判程序当中,第一审法庭审判是中心,其它审判程序都是以第一审程序为基础
和前提的,既不能代替第一审程序,也不能完全重复第一审的工作。
三、诉讼效率
诉讼效率通常是指程序主体以最快的速度终结案件,它强调以最少的时间耗费来解决纠纷。
诉讼效率的提高应通过缩短诉讼周期的模式来实现,诉讼周期过长会造成诉讼成本的增加和
法律秩序的不稳定。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历史类型及其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