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作者:佚名时间:2008-8-28浏览量:为保证学生在公寓内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树立优良的学风、校风,更好地落实“三个一切”的指导思想做好宿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住及退宿、凡学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学校可安排住宿。
入住程序为:凭入学录取通知书交纳住宿费后,到学工处办理入住手续,然后按指定的宿舍及床位住宿。
2、入住学生必须按指定楼、室、床号入住,不得擅自变更宿舍及床位,不得转让床位。
3、学工处有权对学生现住宿舍因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实行动态调整。
4、毕业生需按学校规定的离校时间办理离校退宿手续。
5、毕业生将自己的物品全部搬出后,由管理员到本宿舍验收公共物品是否完好。
若无损坏丢失,管理员负责收回宿舍钥匙,并在离校手续单上签字。
6、宿舍的公共物品设备如有丢失、损坏,视情况按公共物品的成本价收取赔偿费。
如果责任不清,需由该宿舍同学均摊。
7、毕业生应做到遵守纪律,爱护公物,文明离校。
8、为不影响新生宿舍准备工作,对按学校规定应办理退宿手续而在规定时间内不来办理者,将视为自动退宿,宿舍内物品因清扫、维修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9、其它情况退宿。
住宿生因休学、转学、退学、开除等原因需要退宿,须持学工处的有关证明,办理退宿手续。
二、日常管理、未经学工处同意,任何人不允许私自调换住房和占用空房。
不允许私自转让或转租床位。
不私自留住他人。
如需住宿,可以与学工处联系,经批准后,另行安排。
2、保持室内及门前卫生清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在宿舍长的带领下,实行卫生值日制度,做好室内及门前卫生“三包”工作。
3、楼道实行24小时无垃圾制,室内垃圾一律直接倒入楼道垃圾桶内。
楼道、室内不得停放自行车。
4、严禁在楼内使用明火及燃烧物品。
违者一经发现,除没收所用物品外,按处罚条例处理。
若宿舍内存放以上禁用物品,一经发现以使用论处。
5、室内不存放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不豢养宠物。
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学生公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的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军队有关内务建设,并结合本院实际,在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基础之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我院学生公寓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本院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公寓的内务建设,是学院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学习、生活和军事训练的重要保证。
基本任务是,使每个学生明确和认真执行,建设纪律严明、干净整洁、安全舒适、文明和睦的生活秩序,保证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纪律要求第三条学生应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和门卫制度。
(一)开灯时间为早上6:00,熄灯时间为晚上22:30;(二)开门时间为早上6:30,关门时间为晚上22:00;第四条公寓门关闭后,因特殊情况要进出的,须向公寓管理员说明情况,并出示学生证或身份证,征得同意并予以登记后方可进出。
第五条学生严格按作息时间按时就寝、按时起床,不迟到;起床、就寝做到快、静、齐,就寝铃声响后,不得在寝室讲话和床上吃东西。
第六条学生请假、周末或放假回家,需在辅导员处履行请假登记手续,以学院为单位报学生所属公寓楼栋宿管员处,否则按未归处理。
第七条学生一律不准擅自在外住宿,一经查实,学院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同时,学生未经批准在外租房住宿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八条学生住宿确定后,若有特殊情况需调整住宿的,须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和辅导员认可并签字,报由学工部根据住宿资源进行审核、调整。
若涉及费用变动的,由学工部出具证明材料,学生到财务中心办理补费手续,再到所住公寓楼栋值班室更换钥匙。
第九条学生严禁在寝室及公寓内吸烟,一经发现进行现场批评教育及通报,并作出检查,累计被查到三次及以上者,根据学生处分管理规定,视情况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者,可直接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章内务标准第九条床铺应当铺垫整齐。
被子竖叠3折,横叠4折,叠口朝前,置于床铺一端中央。
学生公寓管理制度(11篇)

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学生公寓管理制度(11篇)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
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学生公寓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学生公寓管理制度1一、住宿管理制度1、入住管理制度(1)学生宿舍的分配和调整由公寓服务中心负责,每年新生进校前,公寓服务中心根据男女生招生人数,按院(系)、专业、班级安排住宿,并建立学生宿舍信息档案;新生入学时,必须与公寓服务中心签订太原师范学院学生入住公寓安全协议。
(2)学生入校时凭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公寓服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后即可住宿。
宿舍内家俱设备等公共用品按配备标准配齐后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卸、挪用。
如有丢失、损坏需照价赔偿。
(3)学生必须按分配的房号、床号住宿,未经管理人员批准不得擅自调换或强占其它床位。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换,由学生所在院系出具证明,经公寓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重新安排。
(4)假期考研(考博)学生住宿时,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入住手续。
如有特殊情况须由学生所在院(系)开具证明,经公寓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留校住宿。
住宿学生要服从公寓服务中心统一安排与管理。
2、退宿管理制度(1)毕业生需按学校规定的离校时间办理离校退宿手续。
(2)毕业生将个人物品全部搬出后,由公寓管理人员到本宿舍验收公共物品是否完好。
若无损坏丢失,管理员负责收回宿舍钥匙,并在宿舍反馈单上签字后完成退宿。
(3)学生宿舍的公共物品设备如有丢失、损坏,视情况按公共物品的成本价收取赔偿费。
如果责任不清,由该宿舍全体同学均摊。
(4)毕业生应做到遵守纪律,爱护公物,文明离校。
(5)为了不影响新生宿舍准备工作,对按学校规定应办理退宿手续而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者,视为自动退宿,宿舍内物品因清扫、维修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
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

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学生公寓是在校学生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院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阵地。
为努力营造安全、整洁、文明、有序的公寓环境,根据《**省普通高等学校标准化学生公寓评估标准》的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生宿舍由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各教学系学生分班计划和实际情况进行统一分配和调整。
第二条宿舍精心安排确认后,所有床位信息将打印微机建档,做为今后各项评选检查的依据。
为保证信息精确,学生必须必须按选定床位留宿,未经容许不得擅自对调。
确因特定情况须要调整者,可以明确提出书面调整提出申请,经公寓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有序调整。
第三条申请走读的学生应按照学院《学生申请走读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走读手续,禁止学生校外租房居住。
符合退宿条件的学生必须及时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四条寒暑假期间,学生公寓推行半封闭管理,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离校。
例如因出席校内假期培训等原因须要在读住宿者,由公寓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住宿,并顺从住宿精心安排。
第五条正常教学期间,学生公寓实行半封闭管理制度。
根据作息时间表,楼门封闭时间为(如遇更改,将另行通知):周一至周五上午听课时间8:00-9:45,10:15-11:20;下午听课时间13:30-15:00,15:30-16:20;晚自习期间18:30-20:15(周五本时间段楼门对外开放);夜间歇息期间22:00-次日早6:00;周六夜间休息期间22:00-次日早6:00;周日晚自习期间18:30-20:15;夜间歇息期间22:00-次日早6:00;第六条学生上课时间,宿舍楼门封闭,暂停供电,学生不得滞留宿舍。
如有生病等特殊情况需滞留或进出公寓者,可持本人学生证(校园卡)、请假条到大学生事务中心物业办公室登记审核后进入,或由本班辅导员老师致电物业办公室(*******)确认核实后进出。
第七条公寓设置门禁系统,学生必须自觉采用校园卡刷卡出入楼门,严禁不签到、替签到,不得租借校园卡,由此导致的财产损失由租借人分担。
学生公寓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维护学生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提高学生公寓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公寓。
第三条学生公寓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公寓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公寓的整体规划、建设、维修、分配、使用和管理,各学院负责公寓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
第二章入住与分配第五条学生公寓的入住对象为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六条学生公寓的分配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按照学生类别、年级、性别等因素进行分配;3. 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长生、优秀学生等。
第七条学生公寓的入住程序:1. 学生在入学时,根据公寓管理中心的通知,到指定地点领取入住通知书;2. 学生凭入住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入住手续;3.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对学生的入住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为学生分配公寓房间。
第八条学生公寓的入住要求:1. 学生应按照公寓管理中心规定的入住时间办理入住手续;2. 学生应如实填写入住登记表,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件;3. 学生应遵守公寓管理中心规定的入住要求,不得擅自改变房间布局。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九条学生公寓的使用:1. 学生应爱护公寓设施,不得随意损坏;2. 学生应保持公寓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乱涂乱画;3. 学生应合理使用电器设备,不得私拉乱接电线;4. 学生应遵守公寓作息时间,不得在宿舍内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十条学生公寓的管理:1.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公寓的日常管理,包括安全、卫生、设施设备维护等;2.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应定期对学生公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公寓消防、用电、食品等方面的安全管理;4.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学生公寓的维修、报修制度。
大学学生住宿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学生住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学校育人的重要阵地。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的管理,创造一个整洁、安全、文明、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在宿舍内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及本办法,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尊重宿舍管理和服务人员,服从管理,配合工作,体现出当代大学生良好的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所有在校住宿学生。
本办法所称的宿舍是指大学新、老校区所有学生公寓、宿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总务处学生宿舍管理中心作为全院学生宿舍管理专门机构,在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在各系、各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具体负责学生宿舍日常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学院学生处、团委、保卫处等部门及各系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指导工作,深入开展文明宿舍创建活动,主动配合总务处共同做好学生宿舍的各项管理工作。
各班辅导员负责组织学生推荐产生寝室长。
寝室长负责本寝室安全防范、卫生值日等工作,寝室内人员应该接受寝室长的工作安排。
第六条学生宿舍管理员、值班员、卫生保洁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努力做到服务育人、管理育人。
第三章入住和退宿第七条总务处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负责拟订全院学生住宿分配方案及调整计划,报学院审定后分配给各系,由各系妥善安排。
各系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将本系学生住宿情况汇总、整理成书面材料或电子文档送交学生宿舍管理中心,以便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及时归档。
第八条学生入住宿舍必须办理相关住宿手续,根据学院有关规定按时缴纳住宿费用。
第九条住宿学生必须按指定楼、室、床位入住,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
特殊情况需要个别调整,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系和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条寝室内空余床位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或挪作他用,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的住宿行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保障学生住宿的基本权利,创建优美、文明、健康、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促进校风和学生公寓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以及《大学章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学生公寓住宿的本科生、研究生及其他相关人员管理。
第三条全日制学生原则上应当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住宿。
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必须经学校批准。
第二章学生住宿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在校内住宿的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享有使用公寓内配套设施及楼内各相关商用服务的权利;(二)对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做出客观、公正的工作评价,对其工作提出建议、意见;(三)参加有关学生公寓管理的学生组织,参与学生公寓管理、教育、服务活动;(四)对公寓管理中侵犯其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五)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在校内住宿的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校规校纪;(二)服从学生公寓管理工作人员的住宿安排,尊重公寓服务人员的劳动,自觉配合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三)合理使用并维护学生公寓的相关设施和设备;(四)按照规定缴纳住宿费;(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学习与生活习惯;(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
学校建立由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研究生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其他学生管理部门等组成的“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小组”,并邀请学生代表参加,共同负责协调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事宜。
各有关部门和学院要密切配合,做好学生公寓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对公寓的学生教育、管理、服务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协调各学院、有关部门在公寓开展各项工作。
学生宿舍财产管理制度

学生宿舍财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宿舍财产管理,保障学生的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宿舍财产管理指导思想:依法管理,依规管理,诚信管理,科学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学生宿舍。
第四条学生宿舍财产管理应当依法保障学生的财产权益,增强学生的自我管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学生宿舍财产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学校要加强学生宿舍财产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财产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第七条学生宿舍管理要加强社会保障,加大对窃贼、诈骗等违法分子的打击力度,维护校园内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学生宿舍财产管理的责任第八条学校要加强学生宿舍财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第九条学生宿舍管理人员要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学生宿舍财产,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切实保障学生的财产安全。
第十条学生宿舍管理人员要负责指导学生进行财产管理、安全防范等方面的知识教育工作,帮助学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十一条学生宿舍管理人员要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监督学生的行为和宿舍内的财产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学生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学生宿舍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和学校安保部门防范和打击校园内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校园内的安全稳定。
第三章学生宿舍财产管理的具体规定第十三条学生宿舍内不得存放违法、危险物品,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宿舍内的财产应当由学生自行保管,不得将财产随意借给他人,同时不得私自调换宿舍。
第十五条学生宿舍内的贵重物品,如现金、证件、手机等,应分开存放,且要随身携带。
第十六条学生宿舍内如有财产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向学生宿舍管理人员报备,并配合调查。
第十七条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应当对学生宿舍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损坏、丢失等情况。
第十八条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监控摄像头、安全门锁等,确保学生宿舍的安全。
第十九条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宿舍财产管理的奖惩制度,对于在财产管理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奖励,对于违反规定的学生进行相应的处罚。
大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模版

大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学生住宿管理,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的权益,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高等院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学生住宿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捷的原则,根据不同学校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大学生住宿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学生住宿的基本条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推动学生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条大学生住宿管理应做到科学、规范、灵活,注重与教育教学、思想政治教育等其他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
第二章学生宿舍的基本条件第五条学生宿舍应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和安全设备,并且保证卫生、清洁。
第六条学生宿舍的面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每个学生的标准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第七条学生宿舍内应配置必要的家具、床上用品和生活用品。
第八条学生宿舍的卫生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并且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大扫除。
第九条学生宿舍的窗户应保持通风良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
第十条学生宿舍内不得擅自改造或拆除公共设施,违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宿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责任,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学生宿舍应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学生宿舍应建立火灾应急预案,加强火灾演练和防范知识的宣传。
第十四条学生宿舍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普及自我保护知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五条学生宿舍应配备安全监控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学生宿舍的管理措施第十六条学生宿舍应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明确学生在宿舍的行为准则和责任。
第十七条学生宿舍应加强对学生出入的管理,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品入宿舍。
第十八条学生宿舍应制定疏导措施,合理安排学生作息时间,保证学生的正常休息。
第十九条学生宿舍应建立健全的公共设施使用制度,保障学生的基本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章 学生住宿、调宿、退宿规定
• 第十三条 为维护正常的宿舍秩序和安全,入住者 要严格按照指定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 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他学生入住或强迫 其他学生搬出。私自转让、出租床位、加装床位 的,一经发现,除收回床位、没收其违规收入外, 还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第十四条 宿舍内的空房间、空床位由公寓管 理科统一管理和调配,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公 寓管理科有权根据学校住宿定额情况、接待函授 生、考研学生、宿舍改造和维修等工作的需要及 学生学习校区的改变等情况,对学生的住宿进行 调整、集中,涉及的学生须积极配合。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 则,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 治活动,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 第十五条 盗窃、勒索、诈骗、侵占、故意冒领、故意损 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 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 第十七条 对打架斗殴的,给予处分: • 第十八条 有扰乱文化、体育、学术报告等大型活动秩序 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 处分;由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 处分: • 第十九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处分
• 国际交流学院 • 2010中加二班
• 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为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与生活秩序,强化校风、 校纪,优化育人环境,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学 校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 则》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山东 财经大学(筹)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使用
•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 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 第七条 受处分者,自处分生效之日起,同时受到以下处 理: (一)取消其一年内参加各类评优评奖的资格; (二)取消其一年内享受困难补助、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资 格; (三)学生干部要撤销其职务,一年内不得参与学生干部的 竞选; (四)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的处分决定须送达党委组织 部备案,并由党委组织部按规定决定是否给予相应的党纪 处理。
• 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 (一)违纪群体中为首的、组织的、策划的、煽动的; • (二)违纪后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毁灭证据,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 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 (四)违纪后故意隐瞒、包庇他人、无理取闹的; • (五)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报复的; • (六)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 • (七)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八)违纪伤害他人不主动救护的; • (九)有其他应从重处分情节的。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 (一)情节特别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 • (二)过失违纪的; • (三)经教育后,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及时改正,并 表现突出的; • (四)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后果,或者 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 (五)受胁迫或者受诱骗违纪或不满18周岁的; • (六)有其他可从轻、减轻、免于处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 所,是学生思想、情感、信息交流的重要 基地,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 教育的重要阵地。学生公寓管理的好坏关 系到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和“德智体 美劳”的全面发展,关系到良好校风、学 风的形成和校园文明建设水平。公寓管理 是学校的重要育人环节,要始终坚持管理 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
第四章 处分程序
• 第三十八条 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违纪事 实的,可以作出违纪处分。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 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违纪处分。 •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时,学生可以 在接到处分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 申请要求听证;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或者无正当 理由未按时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放弃听证权 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 第四十条 学校在举行听证前,应将听证的时间、地点、 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被处分学生,由被处分学生在 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 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 第二十九条 无故旷课、擅自离校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 相应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六)计算旷课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包括社会实践、 实习、实验等课程;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 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计算。 第三十条 违反考试纪律,根据《山东财经大学(筹)考试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政教〔2011〕20号文件), 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 第二十五条 在体育竞赛中服用违禁药物的,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 • 第二十六条 擅自扣留他人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 勤工助学劳务费等款项作为班费或挪作他用的,除如数追 回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生公寓有关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公寓 管理、生活秩序的,根据《山东财经大学(筹)学生公寓 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组织学生离校外出活动,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 分;造成严重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