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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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 (一)违纪群体中为首的、组织的、策划的、煽动的; • (二)违纪后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毁灭证据,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 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 (四)违纪后故意隐瞒、包庇他人、无理取闹的; • (五)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报复的; • (六)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 • (七)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八)违纪伤害他人不主动救护的; • (九)有其他应从重处分情节的。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 (一)情节特别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 • (二)过失违纪的; • (三)经教育后,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及时改正,并 表现突出的; • (四)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后果,或者 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 (五)受胁迫或者受诱骗违纪或不满18周岁的; • (六)有其他可从轻、减轻、免于处分情节的。
第四章 处分程序
• 第三十八条 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违纪事 实的,可以作出违纪处分。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 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违纪处分。 •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时,学生可以 在接到处分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 申请要求听证;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或者无正当 理由未按时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放弃听证权 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 第四十条 学校在举行听证前,应将听证的时间、地点、 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被处分学生,由被处分学生在 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 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第一章 总 则
•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 所,是学生思想、情感、信息交流的重要 基地,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 教育的重要阵地。学生公寓管理的好坏关 系到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和“德智体 美劳”的全面发展,关系到良好校风、学 风的形成和校园文明建设水平。公寓管理 是学校的重要育人环节,要始终坚持管理 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使用
•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 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 第七条 受处分者,自处分生效之日起,同时受到以下处 理: (一)取消其一年内参加各类评优评奖的资格; (二)取消其一年内享受困难补助、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资 格; (三)学生干部要撤销其职务,一年内不得参与学生干部的 竞选; (四)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的处分决定须送达党委组织 部备案,并由党委组织部按规定决定是否给予相应的党纪 处理。
• 国际交流学院 • 2010中加二班
• 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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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为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与生活秩序,强化校风、 校纪,优化育人环境,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学 校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 则》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山东 财经大学(筹)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 则,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 治活动,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 第十五条 盗窃、勒索、诈骗、侵占、故意冒领、故意损 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 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 第十七条 对打架斗殴的,给予处分: • 第十八条 有扰乱文化、体育、学术报告等大型活动秩序 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 处分;由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 处分: • 第十九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处分
• 第二十九条 无故旷课、擅自离校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 相应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六)计算旷课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包括社会实践、 实习、实验等课程;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 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计算。 第三十条 违反考试纪律,根据《山东财经大学(筹)考试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政教〔2011〕20号文件), 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 第二十五条 在体育竞赛中服用违禁药物的,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 • 第二十六条 擅自扣留他人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 勤工助学劳务费等款项作为班费或挪作他用的,除如数追 回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生公寓有关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公寓 管理、生活秩序的,根据《山东财经大学(筹)学生公寓 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组织学生离校外出活动,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 分;造成严重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学生住宿、调宿、退宿规定
• 第十三条 为维护正常的宿舍秩序和安全,入住者 要严格按照指定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 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他学生入住或强迫 其他学生搬出。私自转让、出租床位、加装床位 的,一经发现,除收回床位、没收其违规收入外, 还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第十四条 宿舍内的空房间、空床位由公寓管 理科统一管理和调配,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公 寓管理科有权根据学校住宿定额情况、接待函授 生、考研学生、宿舍改造和维修等工作的需要及 学生学习校区的改变等情况,对学生的住宿进行 调整、集中,涉及的学生须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