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燃料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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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燃料的核算

燃料是指火力发电厂在发电、供热过程中耗用的各种煤、油、气等,是火力发电厂的主要存货。不属于发电、供热用燃料,应列入“原材料”科目核算。

(一)燃料的计价

燃料的收、发、结存,一律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

燃料的实际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1.出矿、出厂价;

2.运杂费,指卸至电厂煤场、油罐前的水、陆运费、石油管道输送费等,包括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杂费,如卸车费、卸船费、保险费等;

3.租用外单位煤场的堆存费;

4.定额内的运输损耗;

5.驻外燃料采购人员的差旅费、办公费及委托化验燃料费用等。

(二)燃料的验收

1.火电厂应设立燃料管理部门,负责燃料供货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入库燃料数量与质量的验收,以及燃料配发和盘点等管理工作。

2.火电厂燃料管理部门应设专人负责催交催运,督促燃料供应方和运输部门按合同规定的品种、质量、数量和交货期均衡地组织发运煤炭。

3.火电厂应指定专人在煤场负责入厂煤的交接验收工作。燃料验收包括数量验收和质量验收两个方面:

(1)数量验收。对于火车运输的燃料,已安装轨道衡的电厂,应全部过衡计量;未安装轨道衡的电厂或轨道衡临时出现故障,应全部检尺计量。对于汽车运输的燃料,必须安装地中衡,且应全部过衡计量。对于轮船运输的燃料,必须按规定的吨位和吃水深度验收。对于管道运输的燃料,必须在管道出口安装流量表,按表计及比重计量。

(2)质量验收。对于入厂的燃料,应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对每一批次逐一组织化验,并按化验结果进行计价。化验结果与燃料供应方不符时,应由双方协商解决。争议较大,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提交有关质检中心予以裁定。

4.验收人员对燃料的数量和质量验收后,应按验收结果据实填写有关账卡记录;对于验收发现的数量短少或质量不符等问题,应及时向供货单位或运输部门交涉处理。

(三)燃料的核算

1.企业应设置“燃料”科目,对煤、油、气等的收、发、结存情况进行核算。

2.本科目按燃料品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矿别(煤)或类别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并按构成燃料实际成本的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栏目核算。

3.燃料的主要账务处理

(1)燃料购入

1)燃料管理部门要认真管好轨道衡、地中衡,并保证其稳定运行;应定期取得国家计量部门对衡器的检验合格证书,确保轨道衡、地中衡计量数据的准确性与合法性;按月统计进厂煤过衡记录。

2)燃料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进厂煤、油的采、制、化工作,进厂燃料的过衡率要达到100%,检质率也要达到100%,同时,要按进厂燃料的供应单位定期统计进厂煤、油质量。燃料数量、质量验收记录是确定燃料单价的主要依据。

3)燃料管理部门依据过衡记录和进厂煤厂方化验记录与供货商提供的发货记录核对无误,确认应付燃料数量、质量、价款后,填制“燃料验收入库单”、“结算单”送财务部门。

4)燃料的入库核算

财务部门根据燃料部门提供的“燃料验收入库单”、“结算单”与购煤合同核对无误后,分矿别核算燃料入库,如果合同中注明结算数量以矿发数量为准,编制有关记账凭证时,应单独核算规定范围内的运输途中损耗。借记“燃料—煤(油、气)—××矿—矿价(数量金额式,矿发数量,总矿价)、途损(以红字列示途中损耗数量,没有金额)、运费、杂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不应承担超标准的途中损耗。其中:途损数量=发票数量—入库数量。如果购煤合同中注明结算数量以入厂验收数量为准的,企业不应承担途中损耗,并且不得变相提高采购单价,编制记账凭证,借记“燃料—煤(油、气)—××矿—矿价(数量金额式,入库数量)、运费、杂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燃料估收的核算

月末对燃料已到,但因供货商发票、发运记录等在途或因质量原因等暂不能结算的燃料,应暂估入账。财务部门应当根据燃料部门提供的“月度燃料估收明细表”进行燃料估收核算。

A.燃料估收量的确认

当月估收煤量=当月来煤量+上月估收煤量—当月已结算过衡煤量

当月来煤量是指燃料管理部门每月1日上午根据上月1日零时至月末最后一天24时燃料进轨道衡、地中衡的过衡记录统计进厂煤量。

当月已结算过衡煤量是指已办理完财务结算手续的煤量。

燃料管理部门每月1日上午将估收煤量确认后,填制“月度估收煤量明细表”送财务部门进行估收核算。

B.燃料估收价格的确认

燃料管理部门根据本月各矿来煤结算价格和应分摊的运杂费计算各矿进厂煤平均价格,作为本月各矿估收煤的价格(估收价格和实际结算价格差异不允许超过5%)。

月度燃料估收明细表

填报单位:年月 1日

燃料主管领导审核:填表:

C.燃料估收的账务处理

财务部门根据燃料管理部门提供的“月度燃料估收明细表”进行燃料估收核算,借记“燃料—煤—××矿”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燃料款”科目,下月初以红字编制冲销估收记账凭证,将上月估收数量及金额全部冲回,即“满估满冲”的方法。

6)燃料运杂费的核算

为正确核算燃煤运杂费,在“燃料—煤”科目下增设“运杂费”三级明细科目,支付运杂费时,借记“燃料—煤—运杂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月末,“燃料—煤—运杂费”科目余额按各矿来煤量分摊,借记“燃料—煤—××矿”科目,贷记“燃料—煤—运杂费”科目,分配后该明细科目无余额。如果运杂费能直接分清矿别核算,则运杂费直接归集到各矿别科目下。

(2)燃料耗用

1)燃料耗用分为发电供热耗用、非生产耗用及定额存耗。月末,财务部门根据计划部门提供的与燃料耗用相关的报表和燃料管理部门提供的“月度燃料收、发、存明细表”及生产部门提供的“燃料出库单”,编制“本月燃料耗用分配明细表”对本月耗用燃料进行分配。

月度燃料分配明细表

填报单位:单位:吨

注:本月来煤量为进厂煤过衡量。厂燃料管理部门仍以来煤标重作为计算依据。本月来煤量=标重—运损—盈亏吨

表中“本月耗用量”应分别按矿种不同计算耗用量,其计算公式为:

各矿燃料耗用量=〔(各矿月初结存燃料数量+各矿本月收入燃料数量)/∑(月初结存燃料数量+本月收入燃料数量)〕×本月耗用燃料总量

月末,表中提供的“本月来煤量”应与财务“燃料—煤—××矿”明细账核对无误。

2)各矿耗用燃料的实际单价,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各矿燃料实际单价(元/吨)=∑(月初结存燃料实际金额+本月收入燃料实际金额)/∑(月初结存燃料数量+本月收入燃料数量)

上述公式中“本月收入燃料数量”和“本月收入燃料实际金额”,均包括冲上月估收和本月估收入账的数量和金额以及分配的运杂费。本月付款数量及金额以与结算中心核对相符后付款的数量和金额为准。

财务部门根据“月度燃料分配明细表”,编制会计分录,借记“生产费用—电热—燃料费”等科目,贷记“燃料—煤—××矿”科目。

经批准对外销售燃料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月末,根据“月度燃料分配明细表”,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燃料—煤—××矿”科目。

(3)燃料的贮存和盘点

1)企业应根据生产计划、运输条件、供货情况等,确定燃料的必要贮存量。

2)企业每月月末必须对燃料进行认真的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3)煤场或油库盘盈的燃料,属于当年的应调整煤耗,并在本月的月度燃料分配明细表中予以反映,直接增加燃料库存和冲减当月的燃料成本。属于以前年度的,应报经批准后作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借记“燃料—煤—在库—××矿”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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