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二、我国刑法中 的犯罪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 根据我国《刑法》 第 13 条 的 规 定 , 犯罪是指违反我国 刑法、 刑法、应受刑罚惩 罚的危害社会的行 为。
安徽亳州王永林特大 黑恶团伙犯罪案开庭审理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罚处罚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 上述三个基本特征相互联系、紧密结合, 上述三个基本特征相互联系、紧密结合,是区 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另类观点
哲学家生产观念, 诗人生产诗, “ 哲学家生产观念 , 诗人生产诗 , 牧师生产说 教授生产讲课提纲,犯罪生产罪犯。 教,教授生产讲课提纲,犯罪生产罪犯。…而 且还生产刑法,因而还生产讲授刑法的教授, 且还生产刑法,因而还生产讲授刑法的教授, 以及这个教授把自己的讲课作为‘商品’ 以及这个教授把自己的讲课作为‘商品’投向 市场。 市场。” ——马克思 ——马克思 犯罪是一种正常的社会学现象, 犯罪是一种正常的社会学现象,是社会健康的 一个因素,是健康社会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个因素,是健康社会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 ——( ——(法)迪尔凯姆
3、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行为、犯罪意图 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行为、 合法抗辩: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 合法抗辩: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胁 警察圈套、安乐死、正当防卫、 迫、警察圈套、安乐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等。 4、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三、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 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 犯罪客体 的社会关系。 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包括危害行为、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 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承担刑 犯罪主体 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承担刑 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行为及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行为及 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概念一、犯罪概念的类型犯罪概念是要解决“什么是犯罪”的问题,也就是指犯罪的一般概念,而不是指具体罪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放火罪等等的具体概念。
外国学者和立法对于犯罪概念的表述多种多样,如大致地加以归纳,可以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和混合概念三类。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总的来说,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说,是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真正科学地阐明犯罪的实质概念的是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精辟地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
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这是关于犯罪的经典论述。
这段论述既深刻又简练地指出了犯罪的阶级实质及其产生的条件,阐明了犯罪与现行统治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犯罪的阶级本质就在于: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首先,犯罪是一种反抗“统治关系”的斗争。
所谓“统治关系”,是指一种阶级压迫关系,就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而建立或认可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维护统治阶级政治、经济利益的一种法律秩序。
其次,犯罪是“孤立的个人”进行的反抗行为。
所谓“孤立的个人”,是指某一社会统治秩序下单个的社会成员,既有敌对阶级的,也有本阶级内部的。
“孤立的个人”之所以反抗现行统治关系,原因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
有的可能是政治性的,如意图推翻现行统治,建立新的统治;有的则可能是非政治性的,如为了满足一时的欲望、要求和利益而实施犯罪。
(三)犯罪的混合概念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
犯罪概念及犯罪构成
(二)前苏联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平面式
前苏联的犯 罪构成体系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吸收大陆法系犯罪论理论的 基础上,加以改造并逐步发展起来的。
1、犯罪构成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
2、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所需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 机统一。
3、犯罪构成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
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强调以法的阶级性和犯罪的社会 政治特征为基础,主张实质的犯罪构成。
●20世纪50年代,我国直接从苏联引进了犯罪构成理论, 并有了初步发展;文革以后,犯罪构成理论得以重新恢 复并取得重大进展。当前有“去苏俄化,渐德日化”的 趋势,形成了维持派、改良派和改革派的不同学术阵营。
犯罪客体
(四)普通的犯罪构成、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 构成
普通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 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是某种犯罪常见的犯罪构 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 严重或较轻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犯罪构成分化 出来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与减轻的犯罪构 成。
类 法定分类 (二)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三)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四)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第二节 犯罪构成 第 三节 犯 罪构成
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所作工作分三个阶段:
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梳理 对行为进行定性
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身上
犯罪构成 与犯罪 概念的 关系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联系:
基础
犯 罪
犯罪概念
犯罪构成
论 之
具体化
区犯罪 别:
功能不同
及
犯罪概刑念重在揭示犯罪的基本特征,回答“什么是犯罪”, 犯罪具事有哪些基本特征;
《刑法学》第4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 这一理论也存在诸多不足和疑惑,如在犯罪的认定方面,有罪推定 的可能性要大于大陆法系的犯罪成立理论。
第二节 犯罪构成
二、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
• 所谓加重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较 重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的犯罪构成中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
• 所谓减轻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较 轻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的犯罪构成中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
第二节 犯罪构成
四、犯罪构成的意义 有利于实现和维护罪刑法定原则,防止罪刑擅断 对刑事司法实践起着特别重要的指导作用 • 区分罪与非罪 • 区分此罪与彼罪 • 正确地裁量刑罚
犯罪的实质概念,也称实质 意义的犯罪概念,是指不涉 及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从犯 罪现象的本质上给犯罪下定 义,借此揭示一种行为被刑 法规定为犯罪的内在原因。
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 注重的是刑事立法中 应当如何设置犯罪。 这种犯罪概念的表述 与统治阶级的犯罪观 和刑事责任观是紧密 联系的。
第一节 犯罪概念
第一节 犯罪概念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造成损害之性质。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严重程度 是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的根本性区别。
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因素主要包 括: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的手段、后 果以及时间、地点,行为人的情况及其 主观因素。
• 四要件理论不仅具有历史合理性,也具有现实合理性,且其逻辑 严密、契合认识规律、符合犯罪本质特征,还具有内在合理性。
刑法:第三章1
刑法:第三章1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犯罪构成则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阐明犯罪的结构及成立要件,为正确认定犯罪提供具体规格和标准。
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构成坚持主观与客观要件的统一性。
任何犯罪都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行为,而主观罪过又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
如果主观罪过不通过危害行为等客观要件表现出来,或者客观行为不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均不能成立犯罪。
因此犯罪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行为,缺乏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的客观要件不能成立;缺乏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也不能成立。
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缺一不可,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又相互制约的有机统一体,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直接体现并贯彻了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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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构成的社会危害性的一致性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表现出许多事实特征,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有的事实可能是侦破犯罪事实的重要线索,或者认定犯罪的证据但对确定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并不发生影响,因此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实际上,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构成。
凡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事实特征理所当然地必须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否则对犯罪的成立是没有意义的。
能否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衡量某一事实特征能否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客观标准。
4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三节 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含义
犯罪构成要件是从行为角度对犯罪构成分开把握和具体规定
二、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
三、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 ⒈学术争论:
⑴二要件说、五要件说、六要件说(略) ⑵三要件说: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 ⑶四要件说: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2.问题研析: (1) 犯罪主体是否要件? 否定:犯罪是行为,行为是主客观的统一,而主体独立行为之外 肯定:犯罪行为必须依附特定的主体 (2) 行为要件能否成立? 肯定:从发生论看,主观和客观不可分离,应合并为危害行为要件 否定:从认识论、方法论看,不利发挥构成要件机能
结果加重犯
加重犯:
数额加重犯
情节加重犯
手段加重犯
减轻犯
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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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体系的比较
一、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
⒈历史沿革
A.“犯罪的确证” (中世纪纠问程序中的一般审问和特别审问制度:犯罪
必须通过一定程序加以确认)
B.“犯罪事实” (1581意大利)
C.“犯罪构成”(先由克莱因从罗马法中译出用于诉讼法;19世纪初
二、犯罪构成的特征
⒈主观客观要件的统一化(犯罪必须统一认定,不能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 主观归罪:根据主观恶性惩罚犯罪(不能处罚思想犯、迷信犯) 客观归罪:根据客观结果惩罚犯罪(对持刀抢劫的防卫致死案)
⒉ 犯罪社会危害的法定化
⒊ 认定犯罪标准的具体化
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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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例如:故意杀人致死 故意杀人未死 合谋故意杀人 2、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开放的犯罪构成 例如:故意杀人的 情节严重的 3、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构成要件内容俱备、选择) 例如:伪证罪的主体、行为选择
刑法复习3(犯罪概述、构成要件)
①对国家或人民的利益已造成的实际损害;
②潜在的危害性,即造成的现实威胁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如:总则中规定的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等。
2、确定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
①应依据事物的本质来把握行为的性质,而不是现象;
②应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社会危害性是主客观的统一。
不能由危害后果倒推犯罪
现象:甲死亡,尸体倒在路边
[问题]:乔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第四章犯罪概念
重点复习: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当罚性
第五章犯罪构成
第一节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指由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通说的排列顺序符合认定犯罪的过程,有利于查明、确定犯罪。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第五章犯罪构成
【学习重点】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第六章犯罪客体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一、概念:
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种类
犯罪概念笼统、概括地规定了犯罪的基本特征,是总体原则,是从整体上认识犯罪,它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是犯罪”。
确定犯罪的总标准
犯罪构成说明了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哪些具体的法定条件,在犯罪概念基础上直接对犯罪进行认定。它所回答的是“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才能成立”的问题。
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
三、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有机统一的整体
第4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随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纷纷采纳此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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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年《德国刑法典》第1条
“(一)重罪,指处死刑、重惩役、或超过五年城堡监禁的行
为。(二)轻罪,指处五年以下城堡监禁、轻惩役、超过一百 五十马克罚金(法律如未规定罚金的一定数额时,或任何数额 罚金的行为)。(三)违警罪,指“处拘留或一百五十马克以 下罚金的行为。” 1903年《俄国刑法典》第1条 犯罪是“在现行法上,以刑罚威吓所禁止的行为”
1937年《瑞士刑法典》第9条
犯罪是法律所禁止的、并以刑罚来制裁人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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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阶级法学家们之所以提出犯罪概念形式定 义是受大陆法系罪刑法定思想制约—严格限定 只能以法定的要件形式去判断行为,“无法无 罪、无法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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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阶级形式化的犯罪概念的立法原因: (1)历史原因。法国大革命前夕,罪刑擅断主义盛行,
侧翻于稻田,将正在插秧的甲、乙两人撞死。谭某构成犯罪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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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立刑法中犯罪概念的意义
(一)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 一个行为究竟是犯罪或者不是犯罪,是犯罪还是其他违法行为、不道
德行为、错误,从总体上说,就是看这个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 且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 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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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男,1998年12月6日出生)与李某(女,1999年10月5日 出生)系同学,二人从2011年7月开始谈恋爱。2013年7至8月 间,张某与李某在李某家先后3次发生性关系。对张某的行为, 处理正确的是() A构成强奸幼女罪 B构成强奸罪 C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 D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免予刑 事处罚
4.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五、犯罪构成的特征
1 .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要件,是 指成立或者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 包括许多要件,它们有机统一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被 分为四个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 面。 2 .犯罪构成是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犯罪构成要件是 指从同类案件形形色色的事实中经过抽象、概括出来的带有共性的, 对于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任何一种犯罪,都可 以用很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 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 成的要件。因此,必须将构成要件的事实同其他事实相区别。 3 .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换言之,行为成立犯罪所需的构成要件, 必须由刑法规范加以规定或者包含。只有经过法律选择的案件事实 特征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一)犯罪概念,是对犯罪内在特征与外在特征的高度抽象与概括。 现代世界各国刑法关于犯罪概念,归纳起来存在以下3种类型: 1.形式概念,是指对犯罪仅从 法律特征 上定义,不涉及犯罪的本质特 征。其典型表述 为:犯罪是违反刑法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2.实质概念,是指仅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不涉及其法律特征。其典型 表述 为: 犯罪是危害 ( 严重危害)社会 的行为 。 3.混合概念,即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概念,是指从犯罪的 本质特征 和 法律特征 两个方面对犯罪进行界定。其 典型表述 为: 犯罪是指违反 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四、犯罪构成的概念
1.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 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 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范畴。 (1)二者的联系在于: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 罪概念的具体化。 (2)二者的最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 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揭示犯罪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 以便从原则上区分罪与非罪的;而犯罪构成的功能是解决构成犯罪 的具体规格和标准问题,进一步明确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构成 犯罪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刑法总论笔记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刑法总论笔记(4)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概念【补充】Q:谈谈我国现行《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一、但书的内容(1)条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但书的实质是将符合具体犯罪构成但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
(2)结果:不认为是犯罪。
不认为是犯罪,就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法律确定其不是犯罪。
这里的不认为是犯罪,意思等于不是犯罪。
这里需要与《刑法》第37条进行甄别,后者是指行为构成犯罪,但不进行刑罚处罚,而在前者中,相关行为根本没有构成犯罪。
第13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以致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不到刑法入罪的程度,刑法不对该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同时也当然地不进行刑罚处罚;而第37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但归根结底已构成犯罪,刑法给予否定性评价,但因程度不达到需要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因此最终不给予刑事处罚,但仍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刑法》第13条是犯罪概念的体现,也是我国混合的犯罪概念中实质部分、形式部分的体现。
对《刑法》第13条“但书”的理解,有提出这是出罪的机制之一的观点,但是,综合考量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应该理解为对前段的限制或者说提示性规定,即对形式上符合犯罪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实质审查。
在我们国家,认定犯罪不仅要考量定性,还要考量定量,犯罪是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的质与量的统一。
二、但书的功能(1)照应功能。
我国刑法分则三分之二的罪名存在定量因素。
但书的规定和刑法分则的规定机互照应。
(2)出罪功能。
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通过但书的规定把其排除出犯罪圈之外。
三、定量因素的利弊分析1. 定量犯罪概念的正面效应(1)适应我国社会治安二级制裁体系——“刑罚和治安处罚“的结构要求。
(2)可以减少犯罪数,降低犯罪率。
定量的犯罪概念把没有达到法定数量的危害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因此,可以减少犯罪数,降低犯罪率,它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形象,有益于社会心理,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相当比例的公民免留犯罪的污名劣迹,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有利于他们个人的发展。
犯罪的概念 罪的构成
犯罪的概念罪的构成(四大要件)排除犯罪的行为(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犯罪的几种形态(既遂未遂预备终止)共同犯罪刑罚的种类(主刑附加刑)累犯自首犯罪的形式概念即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原因。
在表述上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所隐藏的本质所在。
如贝卡里亚说:“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这种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起犯罪的形式概念来在认识上前进和深化了一步。
犯罪的混合概念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将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结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既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又强调犯罪的本质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
犯罪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犯罪构成的特征1、犯罪构成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
2、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3、犯罪构成这个有机整体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
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犯罪主体概念犯罪主体就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一)犯罪主体归根结底只能是自然人与单位(二)犯罪主体必须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三)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概念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分级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承担完全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因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所以承担刑事责任时应从宽处罚。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结合本案的情况来看,王某作为婴儿的父亲, 具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符合遗弃罪犯罪构成要件 中的主体要件;从遗弃罪的客体要件分析,王某的 行为造成婴儿的死亡,侵犯了婴儿的生命权;王某 曾明确表示“要求放弃一切抢救治疗”,可以认定 为王某的主观上为故意成立,符合主观构成要件。 这样王某是否构成遗弃罪就要看其客观方面了,对 于何为客观方面中所指的“拒绝扶养,情节恶劣” ,法律规定的很原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 以酌定,妥善把握。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遗弃罪,正是因为持 该种意见的学者认为王某明知放弃治疗会导致婴儿 死亡而仍然要求医院放弃治疗,主观上情节恶劣, 而最终婴儿死亡在客观上也造成恶劣结果,所以认 为王某应以犯罪论处。
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 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 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要构成遗弃罪,必 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一,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行为人必须是对受害人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的人;二,侵犯的客体为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三,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四,客观方面 表现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 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 恶劣的行为。只有同时具备这四个方面的构成要 件,我们才能认定构成遗弃罪。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
第 五 章 犯 罪 客 体
某一类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
某一种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 主要客体 次要客体
简单客体与 复杂客体
物质性客体与非物质性客体
第二节
一、概念
犯罪对象
第 五 章 犯 罪 客 体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 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者具体的 物。 特征
刑法学题库论述题练习题
刑法-题库1、论述犯罪的一般概念与犯罪构成。
答案:1. (一)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是我国刑法上的犯罪的概念。
据此可以认为,所谓犯罪的一般概念是指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作为犯罪本质特征的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危害程度的严重性。
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的区别在于各自的社会危害程度,也就是一个社会危害“量”的问题。
正是因为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才有将其确认为犯罪并予以刑罚处罚的,必要。
(2)犯罪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法根据社会上的种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有选择地宣布某种行为是犯罪并做出相应的规定,这就使犯罪在严重的危害性特征之外,又派生出第二个重要特征——刑事违法性,表明犯罪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种法律现象。
它不但包括深刻的社会政治内容,而且具有明显的法律特性。
强调犯罪认定上的法律特征,正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3)犯罪行为的刑罚当罚性。
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仅要达到触犯刑事法律的严重程度,而且必须是应当给予刑罚处罚的,才属于犯罪。
刑罚当罚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征,也是犯罪区别于其他违法行为及不道德行为的重要特征。
(二)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条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l)犯罪构成由刑事法律加以规定。
犯罪构成是犯罪的规格与标准,它不仅表明犯罪是如何形成的,而且以提供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各种具体条件为己任。
某一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是判断该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思维导图
犯罪的上述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有机联系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 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严重的社会 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应受刑罚惩罚性是行为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事法律应当承 担的法律后果。
不仅是违反刑法典,而且包括违反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事法律规定和行 政、经济等非刑事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不应受刑罚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当然就不存在应受刑罚惩 罚的问题。
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不需要刑罚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本应受刑罚惩罚,但考虑 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有自首、立功、悔改等表现,从而免 予刑罚惩罚。免予刑罚惩罚说明,行为还是犯罪,只是不给予刑罚惩罚罢了,它 与无罪不应当受刑罚惩罚具有不同的性质,不能混淆。(入室盗窃时发现存折, 但财产太少,将存折放回)
择一
重罪 三年以上
轻罪 三年以下
自然犯:指的是某些行为(如强奸、抢劫等)本身即具有当然反社会和反道义的 性质,即使没有法律规定,也应被认定为犯罪。
法定犯:是指并非当然具有侵害社会秩序的性质,大都为适应形势的需要,或者 为贯彻行政措施的需要,而特别规定的犯罪。(大量盗伐树木违反森林法)
理论分类
隔地犯 隔时犯
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较重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的犯罪构 成中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
4.普通的犯罪构成、加重的与减轻的犯罪构成
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较轻的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从而普通的犯罪 构成中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
记述:事实认识可以确定(杀人) 规范:需要法官进行价值判断
刑法 犯罪及构成
实行行为分为: 行为人以自身的直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行犯罪的,是直接正犯(直接实行犯)。 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进而支配犯罪事实的的,是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
(二)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指以积极的身体举止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体现为违反禁 止规范,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利用他人、物质工具、动物或者自然力等等。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与命令规范。 不作为犯罪的分为: 真正(纯正)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丢失 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等。 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 (1)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案件可以分别从作为或者不作为角度解释其都成立该罪。 例如,甲驾驶机动车经过十字路口,前方红灯,甲驾车闯红灯,撞死行人乙。甲的 行为可以分别从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角度解释构成交通肇事罪。 (2)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成立某罪要求客观行为同时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内 容。 例如,抗税罪的成立既要求行为人有暴力、胁迫等行为,还要求实施不缴纳应当缴 纳税款的行为,两者结合才可能成立抗税罪。
六、自然人的特定身份 特殊身份: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 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 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甲因家中停电而点燃蜡烛时,意识到蜡烛没有放稳,有可能倾倒引起火灾,但想 到如果就此引起火灾,反而可以获得高额的保险赔偿,于是外出吃饭,后来果然引起 火灾,并将邻居家的房屋烧毁。甲以失火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赔偿。对于此案,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就放火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1 B.就放火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C.就保险诈骗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 D.就保险诈骗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有什么关系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有什么关系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当有做出违反刑法的⾏为构成犯罪的,就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认定犯罪⾏为时,需要看犯罪⾏为是否符合所犯罪名的构成要件,那么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有什么关系?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有什么关系
犯罪构成,就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具体⾏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的整体。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表现为既有联系⼜有区别: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在于: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先,作为犯罪概念基本属性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
其次,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及其基本属性的具体化,犯罪构成通过其⼀系列主观与客观的要件,使犯罪⾏为的社会危害性这⼀本质特征得到具体⽽明确的体现。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最主要区别,则在于它们的功能有所不同: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从原则上把犯罪⾏为与其他⾏为区分开来;⽽犯罪构成的功能则是要解决具体⾏为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
换⾔之,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犯罪概念本⾝并不能直接解决司法实践中所必需的认定犯罪的具体标准问题,它必须通过犯罪构成才能具体实现。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有哪些关系”问题进⾏的解答,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在于,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最新整理第四章犯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一犯罪的概念.ppt
1.具有特定的作为义务。
注意:义务的来源
(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而产生的义务。
A.危险物管理义务。例如:饲养藏獒、设置广告牌、机动车 所有人阻止危险人员驾驶车辆。
B.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 管教;成年人之间不存在监督义务。
4.结果犯与行为犯。 结果犯:行为与结果可能不同时出现,如故意杀人。 行为犯:行为与结果无论从事实或逻辑考虑,都不可能存在 时间差。如强制猥亵、强奸、伪证。
5.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 继续犯:犯罪行为持续,法益也持续受到侵害的犯罪。 典型: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抢劫罪(以拘禁为手段)、特 定的重婚罪(法律婚+事实婚)
危害行为给法益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或危险状态。
C.先前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如:提供有毒食品后的救治义务 ;野炊后的灭火义务。
先前行为不限于违法行为,正当防卫不产生救助义务。
(2)基于保护法益的责任而产生的义务。
A.法律规定产生的义务。警察、消防员、父母。
《消防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 禁谎报火警。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三、犯罪构成
四要件理论: 1.犯罪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 3.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注意:P51 案例分析的答题逻辑。
第五章 犯罪客体
一、什么是犯罪客体
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一般用“法益”这一概念。
注意:保护法益的依赖程度,是否属于唯一的,最重要的依 赖手段。
刑法学--第四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第五章:犯罪客体
被告人周某,男,31岁,农民。 被告人周某于2002年2月某日夜,窜到本村女青年王某(未 婚)家叫门,口说脏话,要求与王某发生关系。当即遭到王某 的严厉斥责。然而周某却对其威胁说:你小心点,以后我叫你 死在我手里。之后将王家的树苗拔走三棵,折断两棵离去。 提问: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是否已达到违反刑法,应当受 刑罚惩罚的程度?
第二节 犯罪的特征 一、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 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给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利益所造成或可能 造成的危害。社会危害性具有如下特征: 1.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社会危害性的质表现为犯罪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法益) 的侵害,社会危害性的量即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程度。 2. 社会危害性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 即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的危害性与主观恶性的统一。 3. 社会危害性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 社会危害性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如可分为实际的危害和 可能的危害;物质的危害和非物质的危害。 4.社会危害性价值判断标准。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统一。
第四章 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关于刑法上的犯罪的定义,历史上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类型。 1、犯罪的形式定义 仅仅规定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或者规定犯罪是违反刑法、 应受刑罚制裁的行为。 2、犯罪的实质定义 指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对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 3、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定义 在这类定义中,一方面指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另一方面又规定犯罪是违反了刑法规定的、应当受到刑罚制裁 的行为。
具体地说,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取决于以下因素: 1、取决于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法益)。 2、取决于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3、取决于行为人自身的情况及其心理态度。 同时,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观念上要注意: 1、要用历史的观念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要有全面的观念。 3、要抓住社会危害性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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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概念一、犯罪的属性: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1.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A.犯罪从根本上威胁着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统治。
B.刑法上的犯罪是随着阶级和法的出现而出现的。
作为刑罚规定的犯罪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社会现象。
它和法一样,产生于阶级,因而也是阶级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
当然,这并不是说,在原始社会就没有与阶级社会犯罪相类似的社会矛盾。
例如,原始社会也有杀人、伤人现象,也有“同态复仇”的习俗来解决这些矛盾。
但把杀人、伤人等行为用法律形式规定为犯罪,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
当国家和法消亡以后,尽管与犯罪相类似的社会现象仍然存在,但性质也与阶级社会的犯罪就不同了。
2.犯罪的社会性,表现为犯罪行为对社会各阶层利益以及人类共同利益的破坏或威胁。
二、犯罪概念的类型如何给犯罪下一个科学的一般的定义,历来为刑法学者所关住。
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一个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受着国家类型、犯罪文化传统、立法当时政治经济形势以及刑法理论的影响。
在奴隶制、封建制国家,统治阶级为了维护他们的统治,规定了各种各样的具体犯罪和刑罚,但从来没有规定犯罪的一般概念。
他们假借神意宣传天罚,对某种行为的处罚是“替天行道”、“执行天罚”。
资产阶级刑法学家开始考虑犯罪的法律和伦理基础。
在刑法理论上,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之分。
1.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⑴认为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⑵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⑶是具备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的行为⑷是能够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
这是刑事古典学派提出来的,他们认为,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这种形式意义定义的典型是法国1810年的刑法典。
该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罪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
形式意义的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两个外部特征: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2.实质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是指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要揭示犯罪的本质所在,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它是由刑事实证学派提出来的,他们从犯罪的社会属性和伦理属性分析犯罪,认为“犯罪是反社会的行为”,“犯罪是社会的邪恶”。
可以说,古典学派的犯罪概念指的是法律规范上的犯罪,侧重的是犯罪判断的法律标准;而刑事实证学派的犯罪概念是事实上的犯罪(应然的犯罪),侧重的犯罪的政治、伦理评价。
英国刑法学者肯尼认为,犯罪有三个特点:犯罪对国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国家通过刑罚来预防并制止犯罪行为;该行为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
这就把形式意义的犯罪与实质意义的犯罪结合起来了。
马克思主义对犯罪概念作过许多论述,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许多著述中都涉及到犯罪问题,并且提出了一些基本原理和研究这些问题的立场。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精辟地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产生的,相反地。
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恩格斯还指出:“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的基本原理,吸收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犯罪定义的合理内核,可以将犯罪概念概括为:犯罪是统治阶级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利益,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在刑法理论上,对犯罪有自然犯和法定犯之分。
所谓自然犯,是指违反传统伦理道德的犯罪,像抢劫、杀人、强奸等犯罪,行为本身就有明显的反社会性和反道义性。
(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认为,人类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具有利己性,又基于社会生活的必要而具有利他性。
在利他情感中,怜悯和正直情感是最基本的情感,违反这两种人类基本利他情感的犯罪就是自然犯罪。
因此,自然犯罪如杀人、放火、偷盗、抢劫、强奸等具有本体恶或自体恶的性质。
而法定犯则是根据通过立法规定的犯罪,它往往不具有传统的道德否定评价性。
只是由于新的道德观念的形成,法律才通过禁止性的规定将其规定为犯罪。
应该说,自然犯与法定犯之分,对人们认识具体犯罪的特点是有帮助的,但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也容易引起误解,似乎自然犯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不以各国统治阶级意志为转移的永恒的犯罪现象。
实际上,自然犯的行为(如抢劫、杀人、强奸等),尽管古今中外的刑法都将其规定为犯罪,但都是统治阶级从维护自己的阶级统治、阶级利益出发的,仍然是统治阶级意志选择的结果。
三、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概念的意义这一定义不仅较为详细地揭示了我国现阶段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同时,将犯罪与普通违法行为区别开来。
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
一个行为究竟是犯罪或者不是犯罪,是犯罪还是其他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从总体上说,就是看这个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一方面,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属性和法律特征,指出犯罪是严重破坏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同时,这一定义又明确指出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法律没有规定其为犯罪,或者没有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刑罚处罚,那么也就不能认定为犯罪。
另一方面,这一定义在对犯罪进行定性描述的同时又设置了定量要求。
刑法第13条“但书”部分明确规定,即使符合刑法关于犯罪定性描述的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而将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但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的范围之外。
这样,从立法上既对犯罪的性质进行描述,又对犯罪的外延进行定量限制,有利于我们准确地把握犯罪的本质,适当地界定犯罪的范围,从而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这一定义,只有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并严重违反刑法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否则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第二节犯罪的特征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古今中外一切犯罪行为所具有的共同属性。
一定社会的法律之所以把这些现象规定为犯罪,就是因为这种行为破坏了统治秩序。
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需要认可的秩序。
社会危害性—指行为对某一社会形态中各种利益以及整体利益的危害。
我国刑法中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社会主义的国体、政体和国家安全的危害;(2)对于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3)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4)对于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危害;(5)对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各种财产权利的危害;(6)对于社会秩序的危害;(7)对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的危害;(8)对于国家机关行政、司法秩序及公务活动的廉洁性的危害。
1.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形式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犯罪对社会关系的破坏,既可表现为社会关系的实际破坏,也可表现为对社会关系的实际威胁。
同时,行为对社会关系的危害既可以通过有形的物质性的损害方式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对社会造成的无形的非物质性的政治、社会心理的影响反映出来。
2.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可以分解为犯罪行为的侵害性以及与社会主体意志(即统治阶级意志)的不相容性。
某种行为只有与某一社会形态的主体意志不相容时,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之则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另外,某一行为是否与其所存在的社会形态的主体意志相一致,与决定该社会形态主体意志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历史传统等有密切联系,也与该社会形态的容忍度以及一般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有关。
例如:“安乐死”,“被害人同意”,通奸,法人犯罪。
3.决定社会危害程度的因素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主要决定于以下几方面:一是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有差异,导致侵犯社会关系的行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有所不同。
侵犯的社会关系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之间的关系越重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严重。
比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是以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核心的国家安全,因此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
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为侵犯客体,其危害性比以特定对象为目标的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要大。
二是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犯罪的手段是否残忍,使用还是不使用暴力,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有很大影响。
比如,杀人后碎尸就比一般的故意杀人行为更为恶劣。
同样是干涉婚姻自由,是一般干涉还是暴力干涉,直接关系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危害结果的大小也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重要因素,比如,贪污1万元与贪污10万元相比,在社会危害性程度上是有明显差异的。
在战时犯罪还是平时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也不一样。
在公共场所作案的,其社会危害性较在偏僻地方作案的要大;三是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
如行为是否造成了现实的危害结果、造成的危害结果的种类和程度等,这些因素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直接相关。
四是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及其主观因素,如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是出于故意还是出于过失,是偶犯还是累犯,有无预谋,动机、目的的卑劣程度,等等。
这些情况对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一定的制约作用4.如何把握(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1)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范畴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范畴,现实社会条件的变化可能导致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也会随之变化。
同一种行为,在某一时期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就允许做。
但如果在另一时期,有害于社会发展,就不允许做。
如怀孕妇女自愿堕胎的行为。
(2)要全面把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衡量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不能只看一种因素,应全面综合各种主客观情况。
不仅要看到有形的、物质性的危害,而且要看到对人们的社会心理所带来的危害。
(3)要从本质上来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比如某人把另一人杀了,就要问是什么性质的杀人,有无社会危害性,危害性有多大,等等。
人命案件中,有的是故意杀人,有的是过失致人死亡,也有的是正当防卫杀人,这都需要通过仔细调查才能判明。
(4)并不是一切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二、刑事违法性犯罪是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指违反刑法条文中所包含的刑法规范。
只有当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刑法的时候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