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
政务服务事项内容(附件1-9)3号
政务服务事项内容(权力清单)填报单位(公章):年月日单位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政务服务事项内容目录(权力目录)共项;其中行政许可项;行政征收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行政确认项;代理事项项;行政处罚项,行政强制项;行政给付项;其他项。
填报单位(公章):年月日单位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政务服务事项流程图(示例)填报单位(公章):年月日单位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注:(1)流程图采用简单规范的符号,要求有开始和结束的标示。
(2)流程图符号说明:椭圆形表示开始结束;方框表示一个处理步骤;菱形框表示一个逻辑条件;箭头表示控制流向。
附件4局务会(党组会)集体决策事项目录填报单位(公章):年月日单位负责人(签字):注:1.此表由局人事科、办公室和机关党委负责填写。
2.如集体决策事项较多,可自行对本表进行扩充。
15附件5岗位廉政风险点排查及防控措施表科室站所(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附件6:科室(站所)廉政风险点排查及防控措施表科室站所(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附件7领导班子成员廉政风险点排查及防控措施表单位(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附件8风险信息表(主表)单位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说明:1、风险点名称用风险事件的习惯称呼命名。
字数不能超过20字,一般以4-10个为主;2、风险点编号基本规则要求:单位简拼_权力类型(如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等)_唯一标识(如001按顺序编码)。
各单位需对每一个风险点编制唯一性的号码,不可重复,长度在10-20字符之间;3、业务流程名称,某一业务系统中的业务流程名称,必须对应唯一的流程图;4、业务系统名称指对接单位的某一项业务的信息化业务系统名称。
同一单位一个业务系统只有一个名称。
不超20字;5、对应流程图名称指每个业务流程绘制一张jpg格式业务流程图,该名称不超30字;6、触发环节指风险点在流程的哪个节点触发,填写流程图中的节点名称,如全流程触发,即填写“全流程”;7、触发条件是指触发该风险点的必要条件,不超50字;8、法律依据是指依据哪项法律法规或文件制定,不超30字;9、风险等级指风险的严重程度,每个风险点设高、中、低等级;10、权力名称指该权力部门行权过程中使用的是哪种权力,不超20字;11、权力部门指该业务流程的行权部门,即发生该风险的责任部门,不超20字;分管领导指上述责任部门负责人,如有2人以上,用“,”分隔,不超15字。
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门”集中办理实施方案(最新)
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门”集中办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服务“一门”办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门”集中办理工作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实施政务服务事项“一门”集中办理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审批服务“一门”办理的重要政治任务,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的必然要求,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转变机关作风、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增强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全市上下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以开拓创新的精神、求真务实的作风,扎实推进该项工作的落实。
二、工作目标实施政务服务事项“一门”集中办理,以更快、更好、更方便办事企业和群众为目标,确保到X年底,实现70%以上的县级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大厅),到X 年底,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实现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
三、主要任务(一)明确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部门和办理事项。
根据县级政务服务目录,凡公布保留有县级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原则上必须进驻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窗口。
目前已划转政务服务大厅214项,X年进驻事项具体涉及28个部门的386项政务服务事项。
对于原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但因技术力量不足等原因,实际由原职能部门办理的21项事项,此次一并进驻政务服务大厅。
对于目前仍由原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因涉及保密、场所等原因确实不宜进驻的47项事项,可暂时在原单位办理;已进驻各分中心办理的事项,可暂时在分中心办理,增挂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牌子,各分中心接受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考核和监督。
对于已经划转市行政审批局或者已经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的非政务服务事项,继续在政务大厅办理。
(二)确定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部门机构和选派人员。
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部门,按照“三集中、四到位”原则,即各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工作人员向一个科(股)室集中、承担政务服务职能的科(股)室向政务服务大厅集中、政务服务事项向网上审批平台集中,切实做到事项进驻到位、人员选派到位、审批授权到位和电子监察到位。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部分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调整审批机关的公告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部分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调整审批机关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部分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调整审批机关的公告广大市民朋友、各类市场主体、各相关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和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19〕23号)精神,经开区管委会在亦庄新城(约225平方公里)区域内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
现将事项调整情况公告如下:一、职权调整涉及区域范围调整范围包括亦庄镇、旧宫镇、瀛海镇,以及长子营镇、采育镇、青云店镇部分区域,具体划转范围为:亦庄镇、旧宫镇、瀛海镇行政区划全域范围。
长子营镇调整范围:东至京沪高速,南至靳北路,老凤河,西至留民营村西边界,北至长子营镇与通州交界采育镇调整范围:东至采育官沟,南至工业区中街、政兴路,西至四支路,北至城市规划七环。
青云店镇调整范围:东至104国道,南至垡泥路、政兴路,西至高野路,北至汇营路。
二、职权调整涉及事项领域以下事项审批办理机关调整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事项清单详见附表)市场监管领域:各类市场主体登记、食品经营许可、药品零售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等市级、区级职权。
投资项目备案、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核准;招标方案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等市级、区级职权。
建设管理领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招投标、房地产及建筑业企业资质、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建设方案、项目手册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等市级、区级职权。
环境保护领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进行备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市级、区级职权。
河北省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若干措施及解读
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全面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一)明确政务服务事项范围。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所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事项范围。
(二)健全事项基本目录审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确定应承接事项,并全面梳理依法依规自设的事项,修订完善本行业领域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政务服务事项的合法性,基本目录及其要素信息的完整度、准确性进行联合审核,修订印发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各市、县要根据上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本地实际明确应承接的事项,梳理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事项,并编制本地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各级各部门应及时公布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接受社会监督。
(三)统一事项实施规范标准。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业务引领和指导作用,统筹规范本行业领域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确保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在全省范围内统一。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事项拆分、实施清单要素标准有新规定的,省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进行调整。
二、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一)规范审批服务行为。
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依法依规办理,严格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
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2.07•【文号】国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2.0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是便利企业和群众生产经营与办事创业、畅通国民经济循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是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积极探索创新审批服务便民化措施,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初步建成并发挥成效,政务服务水平大幅提升,营商环境显著改善,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不断增强。
同时,政务服务标准不统一、线上线下服务不协同、数据共享不充分、区域和城乡政务服务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
为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协同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网通办”支撑作用,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有效服务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6号——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6号——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6号•【施行日期】2019.04.2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6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以下称行政相对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进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和互联互通,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国标准统一、全流程网上办理,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
一体化在线平台由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和各地区政务服务平台组成。
第三条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牵头推进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建设一体化在线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安全保障和运营管理,做好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工作。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五条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基于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等资源,建设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为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
第六条行政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编制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等信息。
政务服务事项内容(附件1-9)3号
政务服务事项内容(权力清单)填报单位(公章):年月日单位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政务服务事项内容目录(权力目录)共项;其中行政许可项;行政征收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行政确认项;代理事项项;行政处罚项,行政强制项;行政给付项;其他项。
填报单位(公章):年月日单位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附件3政务服务事项流程图(示例)填报单位(公章):年月日单位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注:(1)流程图采用简单规范的符号,要求有开始和结束的标示。
(2)流程图符号说明:椭圆形表示开始结束;方框表示一个处理步骤;菱形框表示一个逻辑条件;箭头表示控制流向。
附件4局务会(党组会)集体决策事项目录填报单位(公章):年月日注:1.此表由局人事科、办公室和机关党委负责填写。
2.如集体决策事项较多,可自行对本表进行扩充。
附件5岗位廉政风险点排查及防控措施表科室站所(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附件6:科室(站所)廉政风险点排查及防控措施表科室站所(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附件7领导班子成员廉政风险点排查及防控措施表单位(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附件8风险信息表(主表)填报单位(公章):年月日说明:1、风险点名称用风险事件的习惯称呼命名。
字数不能超过20字,一般以4-10个为主;2、风险点编号基本规则要求:单位简拼_权力类型(如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等)_唯一标识(如001按顺序编码)。
各单位需对每一个风险点编制唯一性的号码,不可重复,长度在10-20字符之间;3、业务流程名称,某一业务系统中的业务流程名称,必须对应唯一的流程图;4、业务系统名称指对接单位的某一项业务的信息化业务系统名称。
同一单位一个业务系统只有一个名称。
不超20字;5、对应流程图名称指每个业务流程绘制一张jpg格式业务流程图,该名称不超30字;6、触发环节指风险点在流程的哪个节点触发,填写流程图中的节点名称,如全流程触发,即填写“全流程”;7、触发条件是指触发该风险点的必要条件,不超50字;8、法律依据是指依据哪项法律法规或文件制定,不超30字;9、风险等级指风险的严重程度,每个风险点设高、中、低等级;10、权力名称指该权力部门行权过程中使用的是哪种权力,不超20字;11、权力部门指该业务流程的行权部门,即发生该风险的责任部门,不超20字;分管领导指上述责任部门负责人,如有2人以上,用“,”分隔,不超15字。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暨“两个清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暨“两个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宁政办发〔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暨“两个清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4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宁夏回族自治区“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指导目录清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所有事项的动态管理。
动态管理包括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更新调整、审核发布、监督检查等情形。
第三条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行政权力事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共服务事项是指由政府各部门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行政权力事项之外办理的授益性事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政务服务的机构;所称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是指具体承担政务服务事项工作的机构。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年月日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以下称行政相对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进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和互联互通,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国标准统一、全流程网上办理,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
一体化在线平台由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和各地区政务服务平台组成。
第三条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牵头推进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建设一体化在线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安全保障和运营管理,做好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工作。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五条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基于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等资源,建设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为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
第六条行政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编制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等信息。
办事指南应当在政务服务平台公布。
第七条行政相对人在线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办事材料;政务服务机构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另行提供。
政务服务机构不得将行政相对人提交的办事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第八条政务服务中使用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流程图【模板范本】
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外部流程图
行政许可外部流程图(XX个工作日)
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不须取得行政许可的
材料不全或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符合条件
材料不全
须要补正
符合条件、提出意见
不同意的
说明理由
符合条件、提出意见
须听证的不同意的
说明理由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准予许可
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内部流程图
行政许可内部流程图(XX个工作日)
解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 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推进重点领域服务便利化。这九条分别
实在建筑许可、中介服务、证明事项、跨境贸 易、税务、不动产登记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 活动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政务服务便利化程度 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对 标国际一流,推广国内最佳实践,为相关领域 深化改革提供了目标指引(“应当”“不 得”)。目的是强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行 政审批改革过程中的探索力度,加快改革步伐, 充当改革的排头兵。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 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 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 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 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 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 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 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 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推进政务服务标准。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 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 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推动同一事项无差别 受理、同标准办理。这条前面说的是减环节、减材料、减 时限,看上去是要追求效率,但其实质是在这个的基础上 落实标准化,不能借着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就不同的 市场主体差别化对待,关系好的当事人材料、流程一减再 减,关系不好的当事人刻意的刁难,这个流程没走,那个 材料缺失,以此来为难市场主体,要求当事人送礼请客, 送红包来打通关系,从而增加市场主体办事的成本,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
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 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 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 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 复索要证明。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赋权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赋权政务服务事项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1.15
•【字号】洪府厅字〔2020〕19号
•【施行日期】2020.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赋权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
洪府厅字〔2020〕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江西省开发区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政务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字〔2019〕2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三年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赣府厅发〔2018〕30号)要求,有效提升区域活力,提高基层办事能力,提高企业群众办事效率。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向各开发区(新区)赋权政务服务事项35项,向各县(区)下放政务服务事项14项。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应做好下放、赋权和承接
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创优发展环境。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南昌市赋权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共35项)
2.南昌市下放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共14项)
2020年1月15日附件1
附件2。
2023年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最新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务服务事项第三章政务服务平台第四章政务服务程序第五章政务服务便利措施第六章政务服务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服务型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政务服务机构)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活动。
前款所称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利用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本条例所称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依申请实施的事项,以及为申请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便利的事项。
本条例所称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利用公共资源提供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救助帮扶、法律服务等与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以及服务创新创业需求的综合服务事项。
第四条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公开公正、廉洁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应当将政务服务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务服务政策措施,健全政务服务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政务服务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工作,因地制宜设立和规范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开展政务服务工作。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政务服务中心。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务服务机构组织和推进本行业本系统的政务服务工作。
第二章政务服务事项第八条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应当明确事项类型、名称、编码、依据和行使层级等基本要素。
政府部门权清单和服务清单事项登记表(填表说明)
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服务清单事项登记表(填表说明)一、行政审批类(共九类)共11 (只统计大项)项事项编码使用9位编码,“011700101”前两位为事项类型编码,按照方案中的顺序由“01”排到“09”,第三、四位为部门编码,第五、六、七位为事项序号编码,最后两位为子项编码为便于统计事项无子项,仍需填写子项序号01,以便于统计。
填写规范:011700101事项名称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事项名称填写。
如:根据“《水法》(主席令第74号)第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填写规范:取水许可。
注意:对备案、服务事项中可能带有审批性质的要单独列出。
实施主体填写事项实施主体。
有三种情况:1、法定主体,即依据法律实施该行政权力的主体。
如: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水利局为取水许可的实施主体。
其填写规范为:潍坊市水利局。
2、法律法规授权的主体,即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该行政权力的主体。
如: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规定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明确负责移民工作的机构”,未明确实施主体。
我市结合实际,印发(潍政办发〔2010〕32号),明确由市水利局负责“拟订水利移民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这样,市水利局即为市政府授权实施该行政权力的主体。
其填写规范为:“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定)潍坊市水利局(授权)”。
3、委托实施主体,即受上级机关委托实施该行政权力的主体。
如:市水利局受省水利厅委托实施该行政权力。
需要同时标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
其填写规范为:“委托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受委托机关:潍坊市水利局”。
实施主体:潍坊市+单位规范简称如:潍坊市交通局、潍坊市环保局。
另外三定规定也可以作为授权依据。
权力、责任清单及公共服务事项
市县权力、责任清单及公共服务事项编制指南安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4月目录1.权责清单编制说明 (1)2.相关表格填写的格式要求 (10)3.权责清单目录表实例模板 (17)4.权力运行流程表样表及格式 (29)5.权力运行流程图样本 (30)6.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实例 (46)7.部门职责边界登记表实例 (54)8.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样表及格式 (58)9.公共服务事项样本及格式 (59)10.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图及格式 (60)权责清单编制说明一、权力事项列入权责清单的权力事项,也可称职权事项是指行政机关或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
分行政许可类、行政处罚类、行政强制类、行政征收类、行政给付类、行政检查类、行政确认类、行政奖励类、行政裁决类、其他类等10个类别(简称“9+X”)。
其中其他类又分为:其他类年检、其他类备案、其他类其他审批权、其他类行政调解、其他类审核转报、其他类其他等6个类别。
二、责任事项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应的要求,每一项具体权力都应明确具体责任,而且要把每一项权力对应的“责任”细化到条、落实到款,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责任清单。
编制责任清单重点是厘清责任事项,责任事项是行使行政职权应当履行的义务,责任事项与每一项行政职权是对应关系。
所以在编制责任清单时需要重点把握好责任事项的环节划分。
一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职权行使程序的行政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划分为若干环节。
二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程序的职权事项,可参照类似职权事项,按照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责任环节。
具体划分的参考标准是:1.行政许可类:可划分为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五个责任环节,设定的依据是《行政许可法》;2.行政处罚类:可划分为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七个责任环节,设定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3.行政强制类:可划分为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四个责任环节,设定的依据是《行政强制法》;4.行政征收类:可划分为起始、征收、事后监管三个责任环节,设定的依据如《税收征收管理法》;5.行政给付类:可划分为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四个责任环节,设定的依据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6.行政检查类:可划分为检查、处置、信息公开、事后管理四个责任环节,设定的依据如《药品广告审查办法》;7.行政确认类:可划分为受理、审查、决定三个责任环节,设定的依据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8.行政奖励类:可划分为起始、审查、报批、送达四个责任环节,设定的依据如《就业促进法》;9.行政裁决类:可划分为受理、调查审理、告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六个责任环节,设定的依据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0.其他类:(1)年检、备案:可划分为受理、审查、决定、事后管理四个责任环节;(2)其他审批权:可划分为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管理五个责任环节;(3)行政调解:可划分为受理、审查、裁决、执行四个责任环节;(4)行政复议:可划分为受理、调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五个责任环节。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07•【字号】渝府办发〔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7日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质效,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企业和群众办事更高效、更便利为导向,加大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力度,立足企业和群众实际需要,集成办理“一件事”所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优化再造政务服务流程,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报、一窗受理、一次办成”,实现“一件事一次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提升服务体验,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持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主要内容。
“一件事一次办”,是指将企业和群众需要到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办理的事项,特别是需到多个部门、需经多个环节办理的事项,经过环节整合、流程优化,成为企业和群众眼中的“一件事”(如开办超市、药店、火锅店,领取补贴等),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报、一窗受理、一次办成”,线上“一次登录、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逐步实现政务服务机构从审批“一个事项”转变为服务企业群众“一件事”全流程办理,从企业和群众办事到每个政务服务机构“最多跑一次”转变为“一件事最多跑一次”。
1.一次告知。
整合办理“一件事”涉及多个办理事项的设定依据、所需材料、受理标准、审批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要素,变“多次告知”为“一次性告知”办事申请人。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令第716号)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令第716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以下称行政相对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进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和互联互通,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国标准统一、全流程网上办理,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
一体化在线平台由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和各地区政务服务平台组成。
第三条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牵头推进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建设一体化在线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安全保障和运营管理,做好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工作。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五条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基于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等资源,建设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为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
第六条行政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编制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等信息。
办事指南应当在政务服务平台公布。
第七条行政相对人在线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办事材料;政务服务机构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另行提供。
政务服务机构不得将行政相对人提交的办事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34家市级政府部门行政职权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34家市级政府部门行政职权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2.31
•【字号】珠府函〔2014〕346号
•【施行日期】2014.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34家市级政府部门行政职权和政务
服务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珠府函〔2014〕34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精神,市编办牵头编制了《珠海市市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共34个部门,8369项)》,市人民政府批准该清单,现予公布。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1日。
政务服务的内容
政务服务的内容
政务服务(政府业务服务)是指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许可、确认、裁决、奖励、处罚等行政服务。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政府提供如下服务:
1.提供就业服务和基本社会保障等基本民生性服务。
2.提供教育、医疗、公共文化等公共事业性服务。
政府责无旁贷。
3.提供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性基础服务。
(路电网、公路网、水利网、铁路网、通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属于公益性的部分直接承担起来)。
4.提供生产安全、消费安全、社会安全等公共安全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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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类共 10 项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履带车、铁轮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许可
实施主体 权力依据
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
1、行政法规:《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 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省级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城市道 路管理实施办法》第 26 条第一款:履带车、 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确需在城 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必须经市政主管部门 同意;
2、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33 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 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 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 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3、省级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城市道路 管理实施办法》第 29 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 准签发的文件、有关设计文件和施工资格证件, 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2、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 28 条第三款: 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 告;
3、省级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 24 条第六款:禁止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 牌或者其它悬挂物;
4、市级规范性文件:《咸宁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第 28 条第三款: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 设置宣传品、广告。
收费依据及标准 部门处理意见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不收费 保留规范 行政审批科()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复议、诉讼
注:“收费依据”栏目中“收费”指工本费、材料费等。 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一、行政许可类共 10 项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城市道路上建设各种管线等设施许可
注:“收费依据”栏目中“收费”指工本费、材料费等。
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一、行政许可类共 10 项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实施主体
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
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 32 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 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 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
不收费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行政审批科 0715-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复议、诉讼 注:“收费依据”栏目中“收费”指工本费、材料费等。 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一、行政许可类共 10 项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实施主体
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
收费依据及标准 部门处理意见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可建设; 3、省级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城市道路
管理实施办法》第 25 条:在城市道路上建设 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应当经市政工程管理 机构批准,方可建设; 不收费 保留规范
行政审批科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复议、诉讼
注:“收费依据”栏目中“收费”指工本费、材料费等。 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权力依据
收费依据及标准 部门处理意见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第 32 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 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 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 意;
2、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31 条第一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 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实施主体 权力依据
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 32 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 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 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
2、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29 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 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
2、省级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城市道 路管理实施办法》第 26 条第一款:履带车、 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确需在城 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必须经市政主管部门 同意; 不收费
保留规范
行政审批科()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复议、诉讼
注:“收费依据”栏目中“收费”指工本费、材料费等。 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3、省级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城市道 路管理实施办法》第 27 条第一款:确需临时 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占道 地点平面示意图和有关批准文件,经市政主 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按 照规定占用。 不收费
保留规范
行政审批科 0715-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复议、诉讼
一、行政许可类共 10 项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或者其它 悬挂物许可
实施主体
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
权力依据
收费依据及标准 部门处理意见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 109 条: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 管线审批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 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27 条第六款:禁止擅自 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收费依据及标准 部门处理意见
不收费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行政审批科 0715-
{售后服务}行政权力和 政务服务事项
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一、行政许可类共 10 项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 许可
实施主体
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
权力依据
收费依据及标准 部门处理意见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28 条第一款: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 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 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