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09.03.23•【字号】桂商改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商改发〔2009〕6号)各市商务局: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结合我区成品油市场的具体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企业,是指取得《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提供成品油或直接批量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成品油经营机构。
成品油仓储企业,是指取得《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机构。
成品油零售企业是指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机构。
第三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各级行使成品油流通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制定全区《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商务局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它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各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管理条例》制定的地方性文件,主要规定了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以下是《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及解析。
一、市场准入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准入条件和资质要求,包括注册资金、固定资产、人员素质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规定了油品进口审批和市场准入专项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二、油价管理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成品油价格应当遵守国家价格法规定,价格形成机制要合理、透明,能够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成品油价格实行阶梯式管理时,要保障油品生产和销售中小微企业的利益。
三、市场监管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成品油市场监管的职责和监管措施。
地方市场监管机构要加大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对违反成品油管理规定的企业要严格惩处。
同时,要建立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提高监管的效率和精确度。
四、安全生产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强调了成品油生产和销售需要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要对成品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同时,要加强对成品油生产和销售企业的安全监管,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档案,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五、税收管理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成品油生产和销售应当遵守国家税收法规定,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同时要建立健全成品油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税收管理的精确度和效率。
六、市场服务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成品油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优质的成品油产品和服务。
同时,要加强在售后服务方面的管理,及时解决消费者反馈的问题和意见,并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进行调解或仲裁。
七、法律责任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对违反成品油管理规定的企业要严格惩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要建立成品油管理的信用体系,实行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AA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AA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步推进成品油市场对外对内开放,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流通体制规范化发展,根据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AA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和实用性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AA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
第四条省经委负责全省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省经委提出申请。
经省经委初审合格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经商务部审查批准后,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委,经省经委审查批准后,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第七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二)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最新版本);(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四)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六)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八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二)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最新版本);(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四)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流通体制规范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四川省经济委员会(简称省经委)负责制定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并具备以下四种条件之一: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条件(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第七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条件(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三)省会及市(州)中心城市和高速公路经营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国道、省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县城、县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乡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四)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七)加油站的设置与距离要求:1.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2.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3.县道每百公里不超过8对;4. 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公里,即建设规划用地红线最近距离不少于公里;但位于道路两侧的相对位置或转弯后的其它位置的两个加油站,按其中心点之间的距离符合交通法规规定的最短行车距离(以单边最短距离为准)不少于公里。
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各省辖市商务局:为规范我省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程序,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推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和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河南实际,制定了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七年七月三日附件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执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的程序一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具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1、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2、填写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件5;3、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4、提供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油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5、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7、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9、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0、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11、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12、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控股以上拥有水上成品油仓储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仓储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13、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4、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母公司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15、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二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办理程序、时限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提供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种证件及书面证明材料的原件及3份复印件;省商务厅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各种证件和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省商务厅收到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件1,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2,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对于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的、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二、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的程序一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具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按照规定应提交以下材料:1、省商务厅关于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扩建油库按扩建程序办理;2、企业申请文件;3、填写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件8;4、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6、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8、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9、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10、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各项管理制度材料;12、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母公司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13、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二成品油油库建设的程序1、首先取得省商务厅关于成品油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取得成品油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两份:①企业申请文件要对可行性和安全条件进行论证;②填写河南省成品油油库建设申请表附件6;③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④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2、申请企业依据省商务厅的规划确认文件,再到各相关部门办理建设手续,油库建设完工后,到相关部门办理验收手续;企业持验收合格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手续;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各验收单位的证书及证明文件,填写河南省成品油油库建设竣工验收表附件7;3、省商务厅同意建设的成品油油库建设项目建设期为24个月,油库建设项目在15个月内无特殊情况没有开工建设的自批复之日算起,省辖市商务局对该项目的规划确认有权提请省商务厅予以注销;注销后其它企业或个人可在同一地点按程序申报建设;三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办理程序、时限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提供规定的书面材料的原件及3份复印件;省商务厅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省商务厅收到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件1,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2,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对于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的、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三、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的程序一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1、企业申请文件;2、河南省加油站建设验收情况表附件10;3、填写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件11;4、河南省商务厅规划确认文件;5、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9、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10、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1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2、环境保护评估登记表;13、加油机计量鉴定证书或出厂合格证书;14、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证;15、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16、与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发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供油协议;二加油站建设的程序1、取得省商务厅关于加油站发展规划确认文件;取得加油站发展规划确认文件应提供的材料:经省辖市商务局核准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①企业申请文件要对可行性和安全条件进行论证;②河南省加油站建设申请表附件9;③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④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⑤拟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10公里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3公里范围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⑥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2、申请企业依据省商务厅的规划确认文件,再到各相关部门办理建设手续;经省商务厅规划确认的加油站建设竣工后,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企业持验收合格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手续;省辖市商务局依据各验收单位的证书及证明文件,填写河南省加油站建设验收情况表附件10,将经核准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一并报省商务厅审核,审核合格,由省商务厅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当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3、省商务厅同意建设的加油站建设期为18个月,加油站建设项目在12个月内无特殊情况没有开工建设的自批复之日算起,省辖市商务局对该项目的规划确认有权提请省商务厅予以注销;注销后其它企业或个人可在同一地点按程序申报建设;三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办理程序、时限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商务局提供规定书面材料的原件及3份复印件;省辖市商务局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省商务厅;省辖市商务局在接到加油站建设的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新建加油站选址进行实地勘察,按照加油站行业规划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初审意见正式文件及申请材料一式二份上报省商务厅;在取得省商务厅规划确认文件,办理相关手续以后方可开工建设;省商务厅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件1,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2,省商务厅受理申请后,对于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属于省辖市商务局职权范围的、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的,省商务厅可以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省商务厅自收到省辖市商务局上报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资格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顺延10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四、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在原批复限制数量基础上增加加油站数量、企业并购国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外资管理处报送申请材料;外资与成品油市场管理部门分设的,应当由外资主管部门征求省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的意见;外资与成品油市场管理主管部门合并办公的,应当将审核意见会签成品油市场主管处室;省级外资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征求意见及材料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的,由商务部核准设立、并购或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领相应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二应提交材料一式三份1、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2、符合申请条件的法律证明文件或协议证明;3、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4、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母公司的成品油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5、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撤销的,还应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其他相关手续;五、成品油经营企业扩建、迁建的办理程序及应提供的材料本办法所说扩建是指增加土地面积、加油机台数和枪数零售企业、更换油罐和增加油罐容积;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扩建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在原址扩建,经省辖市商务局核准后报省商务厅备案,同时由省辖市商务局将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负责收回并上交省商务厅保存;经各有关部门对在原址扩建的加油站验收合格后,省辖市商务局根据验收合格证明到省商务厅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目前加油站建设规划标准的在营站,原则上不进行扩建;加油站在原址基础上改建不增加土地面积、不增加加油机台数和枪数、不增加油罐容量和更换油罐不在此范围;其他职能部门要求企业整改的内容,若涉及到扩建范围的,按本办法规定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二批发、仓储企业油库扩建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在原址扩建油库,由企业提出申请,在取得省商务厅核发的油库扩建规划确认文件后,方可进行扩建;在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由省商务厅报商务部备案;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原址扩建油库、加油站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两份1、企业申请文件;2、加油站扩建,填报河南省加油站扩建申请表附件12;油库扩建,填报河南省成品油油库扩建申请表附件14;3、加油站或油库扩建方案;4、消防预审核意见书;四成品油经营企业油库、加油站迁建属于城市建设或道路改造等原因确需搬迁且手续齐全的油库、加油站优先办理,迁建地点要符合当地油库、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申办程序同新建油库、加油站相同,同时将原成品油经营证书上交省商务厅;六、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按以下规定进行;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填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15,连同其他证明材料,经省商务厅初审后报商务部;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省辖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15,连同其他证明材料,经省辖市商务局初审后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审核决定是否给于变更;三变更提交材料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商务厅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上报商务部;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商务局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辖市商务局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上报省商务厅;1、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15;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4油库或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2、企业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15;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3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4涉及油库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商务厅核发的油库或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15;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4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4、其他要求1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2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四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变更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除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外,还应提供经过公证的、有效的产权转让手续,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五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后补发问题1、补发程序成品油经营企业遗失经营批准证书,批发和仓储企业应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零售企业应向省辖市商务局提出申请;2、提交材料①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说明文件;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③工商营业执照;④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提交注册所在地省级以上报刊登载证书遗失声明;成品油零售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辖市以上报刊登载证书遗失声明;⑤司法部门或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具备上述材料的,经省商务厅或者省商务厅委托的省辖市商务部门现场核对,分别报商务部、省商务厅补办新证;六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经营资格的注销和撤销1、成品油经"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程序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连续歇业半年以内,应分别向省商务厅或省辖市商务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向省商务厅,零售经营企业向省辖市商务局提交申请,交回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省商务厅或省辖市商务局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或省商务厅;商务部或省商务厅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件13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商务部或省商务厅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件13到商务部或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省商务厅批准,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2、注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成品油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分别向省商务厅或省辖市商务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向省商务厅,零售经营企业向省辖市商务局提交申请,交回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省商务厅或省辖市商务局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或省商务厅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商务部或省商务厅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件13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商务部门应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3、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省商务厅或商。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全文)为加快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便利消费的成品油零售服务网络体系。
制定了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的预核准申请人申请预核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
(一)申请预核准设立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见附表一);2、企业申请报告。
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同时附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3、可行性研究报告;4、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5、拟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10公里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2公里范围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
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的需文字说明);6、拟建加油站土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书;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加油站申请项目,在符合我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将获得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作为新建加油站预核准的必要条件;8、当地规划、土地部门预审意见。
即:当地规划、土地部门对申请设立的加油站项目在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意见(见附表二),规划、土地部门的具体意见也可另附材料;9、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申请中注明是否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并注明是哪个规划点。
成品油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
1. 《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旨在加强成品油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
经营和使用,促进成品油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和提升大气环境质量。
2. 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内成品油经营、使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成品油经营管理
1. 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他具有相同用途的醇类汽油、生物柴油等
替代燃料。
2. 成品油经营管理应当遵循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3.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成品油行业统筹规划,拟定相关政策文件,组织建设本市
成品油智慧化监控信息平台。
4. 市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分销体系建设,依法实施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三、成品油使用管理
1. 成品油使用管理应当以成品油质量、安全、环保管控为核心。
2. 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确保成品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四、监督管理措施
1.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监管、企业依法经营、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
2.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成品油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3.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成品油管理,加强成品油监管能力建设。
4. 建立健全非法成品油整治联防联控机制,统筹配置执法资源,组织开展监督管
理活动。
五、法律责任
1.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六、附则
1.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2.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取得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继续有效。
以上内容仅为《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概述,具体实施细则请以官方发布为准。
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在江苏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二条商务部是全国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领导部门。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制定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含乙醇汽油,、柴油、煤油。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或直接批量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 1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企业基本条件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二,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三,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四,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五,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六,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油库建设符合《江苏省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要求,,二,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三,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2 —,四,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五,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六,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沈阳市成品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沈阳市成品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保障供给、安全发展、公平竞争的原则。
成品油流通工作应当坚持民生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科学规划布局,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市场主体竞争力,满足人民群众成品油消费需求,推进成品油流通行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或者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统筹协调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公共服务。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商务部门)负责全省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的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工作,制定全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商务部门)依照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商务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
第七条成品油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发挥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支持行业协会参与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
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
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成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浙江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成品油仓储行业和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气)站、点、船)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负责做好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行业和市本级(含所辖区,下同)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意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申报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负责市本级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仓储、市本级零售经营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及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市本级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意见;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意见;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零售经营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醇醚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 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 〕第23 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以向再销售单位转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零售的经营方式包括:(一)为机动车加油的加油站。
(二)岸边向船舶零售成品油的加油站(以下简称岸基加油站)。
(三)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站(船)(以下简称水上加油站(船))。
(四)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煤油的农村加油网点(以下简称加油网点)。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迁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按原来规模将所有设施从原地经营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扩大雨棚等的行为。
第六条贵州省商务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贵州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加油网点等)和配送体系发展规划;(二)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三)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四)依法组织协调本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的条件第七条成品油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均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
批发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商务部制定的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
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配送体系发展规划。
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吉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吉林省商务厅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品油经营项目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第三章新建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申请…………………第四章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变更…………………第五章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第六章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附表一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二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三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五成品油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附表六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审查登记表……………附表七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八加油站网点(新、迁、扩建)预核准申报表……附表九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新、迁、扩建)预核准申报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行政许可程序和经营行为,推进吉林省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年第号)、《成品油经营企业管理技术规范》、《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石油库设计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及吉林省政府颁布的《吉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成品油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在吉林省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吉林省商务厅(以下简称省商务厅)负责对全省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站、点)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审批;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的分析;协调指导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经营活动。
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商发〔〕最新号
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浙江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成品油仓储行业和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气)站、点、船)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负责做好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行业和市本级(含所辖区,下同)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意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申报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负责市本级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仓储、市本级零售经营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及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市本级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意见;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意见;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零售经营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醇醚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得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得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第23号令)与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得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与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就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她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得乙醇汽油与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就是指以向再销售单位转售成品油得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就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得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就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得经营行为。
零售得经营方式包括:(一)为机动车加油得加油站、(二)岸边向船舶零售成品油得加油站(以下简称岸基加油站)、(三)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得加油站(船)(以下简称水上加油站(船))。
(四)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煤油得农村加油网点(以下简称加油网点)。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迁建就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按原来规模将所有设施从原地经营搬迁到另一地点得行为;扩建就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扩大雨棚等得行为、第六条贵州省商务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贵州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 (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加油网点等)与配送体系发展规划;(二)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得初审;(三)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得行政许可;(四)依法组织协调本省成品油经营活动得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得条件第七条成品油经营网点得布局、规模均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
批发经营网点得布局、规模必须符合商务部制定得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
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得布局、规模必须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配送体系发展规划。
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得布局、规模必须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上海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第23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本市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站、农村加油点、水上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协调市场资源的总体平衡。
市经委负责审批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对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仓储经营企业的设立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协调本市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经委)负责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设立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报程序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报程序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报程序第五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申报程序第五条申请从事批发、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向市经委提出申请。
市经委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审核,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新建油库选址必须经仓储行业规划和布局规划确认,获取土地应当取得市经委预核准文件,凭预核准文件参加房地部门组织的土地招拍挂程序,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六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报程序第六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区县经委提出申请。
区县经委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市经委,由市经委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第23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以向再销售单位转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零售的经营方式包括:(一)为机动车加油的加油站。
(二)岸边向船舶零售成品油的加油站(以下简称岸基加油站)。
(三)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站(船)(以下简称水上加油站(船))。
(四)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煤油的农村加油网点(以下简称加油网点)。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迁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按原来规模将所有设施从原地经营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扩大雨棚等的行为。
第六条省商务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加油网点等)和配送体系发展规划;(二)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三)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四)依法组织协调本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的条件第七条成品油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均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
批发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商务部制定的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
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省成品油配送体系发展规划。
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第八条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拥有符合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2. 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3. 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 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成品油市场治理方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监督治理,爱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流通体制规范化进展,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治理方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以下简称方法)、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四川省成品油市场治理方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四川省经济委员会(简称省经委)负责制定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进展规划,负责组织和谐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治理。
各市(州)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督治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固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并具备以下四种条件之一: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爱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条件(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爱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第七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条件(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进展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长期、稳固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三)省会及市(州)中心都市和高速公路经营注册资本原则上许多于500万元人民币,国道、省道经营注册资本许多于300万元人民币,县城、县道经营注册资本许多于100万元人民币,乡道经营注册资本许多于3 0万元人民币;(四)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爱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七)加油站的设置与距离要求:1.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2.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3.县道每百公里不超过8对;4. 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许多于0.9公里,即建设规划用地红线最近距离许多于1.8公里;但位于道路两侧的相对位置或转弯后的其它位置的两个加油站,按其中心点之间的距离符合交通法规规定的最短行车距离(以单边最短距离为准)许多于1.8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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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第23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以向再销售单位转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零售的经营方式包括:(一)为机动车加油的加油站。
(二)岸边向船舶零售成品油的加油站(以下简称岸基加油站)。
(三)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站(船)(以下简称水上加油站(船))。
(四)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煤油的农村加油网点(以下简称加油网点)。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迁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按原来规模将所有设施从原地经营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扩大雨棚等的行为。
第六条贵州省商务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贵州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加油网点等)和配送体系发展规划;(二)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三)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四)依法组织协调本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的条件第七条成品油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均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
批发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商务部制定的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
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配送体系发展规划。
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第八条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九条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贵州省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十条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加油站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二)岸基加油站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3.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4.配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5.设计、施工应符合加油站标准或成品油库的最低标准,储油能力不得超过1000立方米;6.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三)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如下条件:1.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3.持有法定的船舶证书并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和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4.具有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应急措施、船舶油污保险,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5.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及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四)农村加油网点应具备如下条件:1.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3.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4.配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及变更等事项第十一条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商务厅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审批(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贵州省商务厅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4);(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三)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七)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八)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九)如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批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十)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十一)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十二)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十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十五)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商务厅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审批。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5);(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六)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七)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八)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九)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十)如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批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十二)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十三)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