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要点(合同)知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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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要点---合同法律制度

经济法知识要点---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企业法律制度(重点)一、合同法概述1、合同的概念掌握合同概念的基本要素: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合同是否可以和协议等同?掌握对合同类别的综合划分⑴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民法典及其他法律中是否有明确命名(如买卖合同与奖励合同) ⑵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民法典及其他法律中是否有形式的要求(如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与小额买卖合同)⑶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合同中的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义务(如自然人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 ⑷ 无偿合同与有偿合同:合同中的当事人是否需要向对方给付对价(如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 ⑸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合同的成立除意思表示外,是否还需当事人完成一定现实给付行为(后者包括私人间借贷合同、私人间赠与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来料加工合同)⑹ 主合同与从合同:在两个合同之间进行地位比较(如借贷合同与为了担保借贷而额外签订的抵押合同)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二、合同的订立1、订立的主体注意:所有的人都有权利订立合同,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能力独立地订立合同,更不能独立地订立所有类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订立合同★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独立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以及与能力相符的合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独立订立法无禁止的合同拟制人在其法定的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之内订立合同,如果超过了这个范围,合同有可能无效。

2、订立的形式没有特别规定的,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均可。

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注意格式合同,其存在是为了面向不特定群体能够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而事先准备好的合同文本,有其积极意义。

但格式合同的拟定者有可能在合同中只考虑自身的权益,片面扩大自身权利,而加重对方当事人的责任。

这就会产生霸王条款甚至霸王合同。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特征(1)合同是合法行为。

(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

(3)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种类1、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如履行抗辩权,则仅发生于双务合同,而单务合同没有存在的基础。

(2)、风险负担的不一致。

双务合同有风险的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没有对待给付与返还的问题。

2、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取利益: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的为重。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有关合同的效力问题。

3、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应注意合同成立要件的不一致。

4、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与手续: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对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成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合同法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五、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要约(offer)1、要约的概念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务必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A、要约人是确定的人。

B、要约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要约务必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内容务必确定。

要约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务必完整与确定。

即要约的内容务必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紧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通常包含如下条款: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

经济法重点初会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重点初会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重点初会知识点总结经济法重点初会知识点总结经济法是指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一门法律学科。

它以规范经济行为、保护经济秩序为目标,涵盖了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多个方面。

对于初学者来说,经济法知识的吸收和理解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从合同法、公司法和劳动法三个方面,总结经济法的重点初会知识点。

一、合同法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和形式是合同的基本要素。

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客体是指合同的对象,可以是财产或者是服务;合同内容指的是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形式是指合同的订立方式。

2.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合同的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合同的提出,承诺是接受要约的表示。

要约和承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行为构成。

3.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是否满足法定要求,如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不违反社会公德等。

合同一旦具备合法合规的条件,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4.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当一方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而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相关的变更协议。

二、公司法1. 公司的分类: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出资金额为限承担股东责任。

2. 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其中,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经营;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3. 公司的设立和登记:公司的设立需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包括提交公司章程、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产权证明等文件。

只有经过登记的公司才具有法人资格。

4. 公司的股东和股东权益: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他们享有根据出资比例享有公司收益和参与公司决策的权益。

三、劳动法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双方约定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劳动时间、休假制度等劳动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合同法详解讲解

经济法合同法详解讲解

经济法合同法详解讲解1. 引言经济法合同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经济交易各方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经济法合同法进行详细讲解,包括合同的定义、要素、成立与效力、履行与违约等方面内容。

2.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依法设立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标的物和合同的内容。

3.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当事人指的是合同的订约方,可以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同的标的物是合同的目标或交易内容,可以是财产、服务、权利等。

合同的内容则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条件等事项。

4.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合同要经过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合同标的物必须是合法的;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当合同成立后,即产生了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效力。

然而,不同类型的合同在效力上还存在差异,例如,不动产买卖合同需要经过登记手续才能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5.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否则将构成违约。

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被视为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方式终止合同关系。

常见的解除情况包括合同期限届满、协商一致解除、一方违约等。

另外,一些特定合同可能会按照法律规定提前解除,如房屋租赁合同。

7. 合同的争议解决当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一般情况下,协商是最为灵活和便捷的解决方式。

调解是通过第三方公正、中立的调解人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一致。

仲裁是将争议交给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裁决。

诉讼是将争议提交给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8. 结束语经济法合同法的详解对于加强经济交易各方的权益保护,促进经济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法及相关经济法常识培训

合同法及相关经济法常识培训

合同法及相关经济法常识培训1. 引言合同是一种法律上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协议,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了解合同法及相关经济法常识对于保护自身权益和规避风险至关重要。

本次培训将围绕合同法及相关经济法常识展开,以帮助参与者深入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要素和规定,并了解如何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应用这些知识,从而提高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 合同法基础知识2.1 合同法的定义和功能合同法是调整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行为的法律规范,其基本功能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2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对象、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

合同当事人是指合同的订约方,合同对象是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合同内容是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详细约定,合同形式是合同订立的形式要求。

2.3 合同的订立和生效合同的订立需要满足订约意愿一致、合同内容明确、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等条件。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义务。

3. 合同法的特殊规定3.1 合同的解除和履行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关系而终止合同。

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3.2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对原有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

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将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3.3 合同的违约和损害赔偿合同的违约是指当事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需要对对方因违约行为所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

4. 合同法在经济活动中的应用4.1 合同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与供应商、客户、员工等各方进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合同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4.2 合同法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国际贸易中涉及跨国合同订立和履行,了解合同法的国际适用规则对于开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意义。

4.3 合同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了解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和法律规范对于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具有重要意义。

【CPA-经济法】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1】《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1.调整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2.部分规定还适用于:①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①和②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

【知识点2】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2)承诺承诺的迟延与迟到: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当事人未做约定的,按如下规则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3.格式条款4.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知识点3】合同生效1.一般成立时生效。

2.依法规需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生效。

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除外)。

4.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知识点4】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原则: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补充协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明确,按下述(1)质量要求:强制性国标→推荐性国标→行标→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2)价款: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非现价)。

(3)履行地不明:A接受货币方;B不动产所在地。

(4)履行费用:履行义务方。

(5)履行期限不明:债务人随时履行;债权人随时要求履行。

但都要给对方准备时间。

(6)履行方式:有利于合同实现。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3.电子合同履行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1)界定(2)连带债务人之间责任①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②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追偿权和法定代位权是两个权利,可一并行使,但受偿份额不得超过追偿人的份额。

(2023新增)③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合同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合同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是民事法律范畴中最常见的一种法律行为,作为经济法考试的重要考点之一,合同法律制度涉及的知识点十分广泛。

在本文中,将就合同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从四个方面展开讨论,包括合同的定义、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成立和效力、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以及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意志一致,建立起法律关系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民间法律关系中最常见的、基本的形式之一。

合同一般是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一致,各自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实现其合法利益的一种载体。

二、合同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合同法律制度的第一原则。

这一原则规定了合同建立的前提,即当事人需要在自由和平等的情况下达成意思表示一致。

这种自由和平等的状态可以从法律上和事实上两个方面来考虑。

在法律上,必须保障当事人在签署合同之前充分了解合同的约定以及具备足够的商议能力。

在事实上,当事人必须在没有被强制、威胁或欺诈等不正当因素的情况下自愿签署合同。

2.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合同法律制度的第二原则。

这种原则体现了当事人在进行合同协商时的平等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无论在经济条件、社会地位、文化水平和智力水平等方面都应该是平等的。

此外,这一原则还要求当事人应该本着诚实和信任的态度进行合同签署及履行。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合同法律制度的第三原则。

这种原则确保合同条款不会对另一方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在合同签署时,当事人应该在公平、合理、诚实和信任的基础上制定合同条款。

如果其中涉及的条款明显不公平,法律将不予承认并且可以被撤销。

三、合同成立和效力1.合同成立具体来说,成立合同需要出现法律上所称的要素。

若是缺少任何一个要素,则无法成立。

主要的合同要素包括:合同条款、协议内容、达成合意并支付合法报酬等。

要素达成的前提是合同条款应该确立明确,涵盖合同缔约双方所需要的内容。

2.合同效力合同也需要具备效力,也就是说,与约定项相符,合同成立后需要按照条款进行执行。

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考点重点归纳总结

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考点重点归纳总结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本章叙述了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履行的全过程,概念较多,难度较大,实用性很强,历年考试分值都比较高,是重要的一章。

本章几乎每年都有主观题出现,所以要加强知识点的综合运用,而且本章的综合题很可能会与其他章的内容结合出题,要注意结合应用。

2013年本章教材有一些局部调整,并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做了一些实质性修改。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合同做如下分类:1.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做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3.按照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按照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5.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6.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

(3)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2.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相关考点】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例题·单选题】下列合同中,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

经济法第九章 合同法

经济法第九章 合同法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五、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 确定,只有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化欠缺有效要件为符合有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 期的法律效力。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七、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 返还财产 (二)赔偿损失 (三)追缴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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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生效
(一)合同生效的含义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1)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生效的形式 1.成立生效 2.附条件生效 3.附期限生效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3.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留置质物。 ②质物有损坏或者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并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时,质权人可 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③优先受偿权,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 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质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②返还质物的义务。

经济法关于合同法律制度的课程讲解(3篇)

经济法关于合同法律制度的课程讲解(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律制度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合同关系,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

本课程将围绕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合同种类、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履行、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终止以及合同责任等方面进行讲解。

二、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特征:- 平等性: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 自愿性:合同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达成协议。

- 合法性: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3. 合同的作用:- 保障交易安全:通过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降低交易风险。

- 促进经济发展:合同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工具,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合同种类1. 按照合同标的划分:- 有形财产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 无形财产合同:如技术转让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等。

- 服务合同:如运输合同、委托合同等。

2. 按照合同内容划分:- 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 单务合同: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另一方不负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 有名合同: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如《合同法》规定的十五种合同。

- 无名合同:法律未明确规定,但符合合同基本特征的合同。

四、合同成立与生效1. 合同成立: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成立。

2. 合同生效:- 一般合同生效条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 特殊合同生效条件:如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合同,须在登记后生效。

五、合同履行1. 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方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

2. 合同履行的义务:- 支付价款或报酬。

- 交付标的物。

- 转移权利。

- 提供劳务。

经济法合同履行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合同履行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合同履行知识点总结一、合同基本概念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一经订立,即构成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形式和合同内容。

合同分为自然人之间的合同、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和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合同。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1. 自愿原则: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当事人应当自愿地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被强迫;2.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是平等地位,不应当有一方被强制或利用不平等地位订立合同;3.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得采取欺诈、隐瞒等不正当手段;4. 安全原则: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注意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对对方造成损害。

三、合同履行中的主要问题1.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要满足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当事人要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标的要具有确定性;2. 合同的履行:合同一经订立,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共同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4. 合同的违约和责任: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 合同的效力:合同一经订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合同履行的法律规定1. 民法的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责任等内容;2. 经济法的规定:我国《合同法》《销售合同法》《租赁合同法》等经济法律对不同类型的合同有具体规定;3. 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合同方面的司法解释和各级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对合同履行有具体的规定和解释;4. 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合同方面的行政法规对合同履行有具体的规定。

五、合同履行的注意事项1. 合同的订立时要慎重考虑合同的内容,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的可能性;2. 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合同的书面证据,确保合同履行的情况能够查证;3.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4. 如果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寻求解决方案,避免因无法履行合同而导致的违约责任。

经济法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嘿呀!今天咱们来好好唠唠《经济法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首先呢,咱们得搞清楚啥是合同呀?哎呀呀,合同就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呢!这可重要啦!
合同的订立,那可是有不少讲究呢!比如说,要约和承诺,哇,这俩可真是关键!要约就是一方希望和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得具体、明确,让对方一看就懂你的心思!承诺呢,就是对要约的同意啦。

这中间可不能有欺诈、胁迫啥的,不然合同可能就无效啦!
再说说合同的效力,哎呀呀,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这都得弄明白呀!有效合同那自然是双方都得遵守的啦。

无效合同呢,像那种违反法律法规的,根本就不作数!可撤销合同就有意思啦,比如说一方被欺诈、胁迫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哟!
合同的履行也不简单呢!全面履行、适当履行,这都是原则呀!要是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那可就有麻烦喽!
还有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这也有不少说道!变更得双方协商一致,转让也得符合规定呢。

合同的解除,哇,有时候情况变了,就得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都得搞清楚条件。

最后说说违约责任,要是违反了合同,那可得承担责任呀!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各种方式都有可能。

哎呀呀,这合同法的知识点可真是不少!咱们可得好好记住,在
实际生活中用起来呀!不然一不小心,可能就吃亏啦!你说是不是?。

经济法合同法知识总结 (第二稿)

经济法合同法知识总结 (第二稿)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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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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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0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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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合同法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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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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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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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
全面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法律制度在中级会计师考试当中,必考的知识点那么多,大家应该要如何备考才比较好呢?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法律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合同法律制度一、合同订立的形式(一)书面形式(二)口头形式(三)其他形式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书人为r币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汀立合同时末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适用限制包括: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义务。

2.格式条款尤效的情形。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三、合同订立的方式(一)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汀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不;(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不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l ,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效力。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3.承诺的期限、4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要点归纳(1)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要点归纳(1)

第五章合同法(1)一、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分类1、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等。

(二)不适用《民法典》的范围(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民法典》调整的范围;(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如果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适用《民法典》。

二、合同订立的方式(一)要约1、要约邀请:内容不明确,不产生法律效力;即使承诺,合同也不成立,“对方不负法律责任”(1)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2、要约:内容具体明确,产生法律效力;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1)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①拍卖流程:拍卖公告(要约邀请)→应买(要约)→落槌(承诺)②招标流程: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3)“商品房广告”中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许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视为要约。

3、要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对话方式: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2)非对话方式:①数据电文形式:A.指定特定系统接收——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B.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②其他形式:到达相对人时生效4、要约的撤回(发出后、生效前):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的撤销(生效后、承诺前):不可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明示”要约不可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6、要约失效的情形:(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或反要约)(二)承诺1、承诺的生效: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冲刺知识点

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冲刺知识点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一】合同法概述1.按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2.合同法不调整:(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2)劳动合同关系;(3)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三】合同的订立1.要约:(1)★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符合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注意】要约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2.承诺:(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的起算: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2)承诺可以撤回,但是承诺不得撤销。

(3)★是否新要约:①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一般为新要约(注意迟到一般为承诺)②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对主要条款):为新要约。

3.合同的成立:(1)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考点四】效力待定合同1.种类:【必背法条】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济法合同法重点

经济法合同法重点

经济法合同法重点1合同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同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2合同的分类〔实践性合同与诺诚性合同〕。

依据合同成立除了当事人的合意外是否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可将合同分为诺诚合同和实践合同。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合同成立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

·诺诚合同〔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全都就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要物合同〕,是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全都以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要约与承诺〔全部规章〕。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老实信用原那么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受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成立之后,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状况〕种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状况〔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奥秘,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值地运用的〔4〕有其他违抗老实信用原那么的行为合同效力〔各种效力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合同效力的判断〕。

1】不同类型的合同的生效的时间: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是指一般状况下合同生效的时间。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商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商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附条件合同与附生效期限合同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实现〔不肯定实现〕的事实的发生与否,限制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存续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高一经济法第四章合同知识点

高一经济法第四章合同知识点

高一经济法第四章合同知识点《聊聊高一经济法第四章合同那些事儿》嘿,大家好呀!今天咱就来唠唠高一经济法第四章合同的知识点。

这可真是个让人又爱又恨的玩意儿!说起来合同,那可就像我们生活中的小卫士,保护着咱的权益。

以前总觉得合同离咱挺远的,现在学了才知道,原来生活中到处都是合同的影子。

买瓶水、买个面包,那都有个小小的买卖合同在里头呢。

第四章一开篇,就是合同的订立。

哎呀妈呀,这里头的门道可多了去了。

要约啦、承诺啦,搞得人晕头转向的。

就像是两个人在那跳一场复杂的舞蹈,你一步我一步,得配合得严丝合缝才能把合同这事儿给定下来。

那合同的效力可就更有意思了。

有效合同当然是大家都喜欢的啦,大家按部就班地履行,皆大欢喜。

但是还有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呢。

就像生活中有些人说话不算数,合同也有不靠谱的时候。

这时候就得咱瞪大眼睛,好好分辨分辨,可别掉进坑里咯。

然后就是合同的履行,这就像是走一条长长的路,得一步一个脚印地往前走。

什么全面履行啦、诚实信用啦,都是为了让这条路走得稳稳当当。

想象一下,如果大家都不遵守这些规则,那合同的世界不就乱套啦?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呀,就像是给合同换件新衣服或者找个新主人。

这可得小心处理,不然搞出乱子来可不好收拾。

学这章的时候,我真是一会儿恍然大悟,一会儿又满脑子问号。

有时候觉得自己好像明白了,但是一做题又错得离谱,那叫一个郁闷啊!不过咱也不能怕,就得像打怪兽一样,一个一个知识点地攻克。

现在想想,经济法这玩意儿还挺实用的。

以后要是自己遇到签合同的事儿,就不会两眼一抹黑啦。

知道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也知道怎么和别人约定清楚。

总之,高一经济法第四章合同知识点虽然有点复杂,但真的很重要。

就像生活中的一把钥匙,可以帮我们打开很多扇门。

大家一起加油学,把这些知识点都拿下,让自己变成合同小达人!哈哈!。

高一经济法第四章合同知识点

高一经济法第四章合同知识点

高一经济法第四章合同知识点《聊聊高一经济法第四章合同那些事儿》嘿,大家好呀!今天咱来唠唠高一经济法第四章合同知识点,这可真是个有趣又重要的玩意儿!想象一下,合同就像是我们生活中的一种魔法约定,一旦签下,就有了一种特别的力量。

第四章里的那些知识点,就是在教我们怎么玩转这个魔法。

那什么是合同呢?简单来说,就是你和别人商量好的事儿,写成书面形式,有了它,大家就都要遵守约定啦。

就好像你和朋友说好一起去看电影,这也算是一种口头合同呢!哈哈,想不到吧。

在这一章里,我们知道了合同得有双方或者多方参与,一个人自说自话可不行。

比如说,你不能自己和自己签合同说要买自己的东西,那不就闹笑话啦。

还有哦,合同得是自愿的,要是有人拿着刀架在你脖子上让你签,那这个合同肯定是不作数的嘛。

这就像是强迫别人和你做好朋友,这哪能行呢?合同的内容也特别重要,得说清楚到底要干啥,要给多少钱,啥时候完成等等。

要是写得含糊不清,到时候肯定会有麻烦。

就好比你和别人说你要买一个“好东西”,谁知道你说的“好东西”到底是个啥呀!说到这儿,我想起了有一次我和朋友之间的“伪合同”事件。

我们说好一起完成一个任务,结果啥都没写清楚,最后弄得乱七八糟,还差点吵起来。

现在想来,要是早点学会这些合同知识点就好啦。

而且啊,合同一旦签了,就不能随便反悔。

就像你答应了朋友周末一起出去玩,突然又说不去了,这可不行哦,会让朋友很不爽的。

总之,高一经济法第四章的合同知识点真的是超级实用。

学会了这些,咱以后在生活中就能更好地和别人打交道,保护自己的权益。

别小看这些知识,说不定啥时候就能派上大用场呢!以后签合同的时候,咱就能胸有成竹啦,哈哈!所以呀,同学们可得好好学,把这些知识点都装进大脑里,让它们成为我们的得力小助手。

你说是不是呢?好啦,关于合同知识点的分享就先到这里啦,希望大家都能从中学到点有用的东西,让我们的生活更加有序和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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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授课要点蔡新华四、合同法(一)合同法基础1、人们常常以协议去安排比较复杂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活动,这样的协议通常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将依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能受其他法律的制裁。

2、但不是所有的协议都属于合同法的范围,或者讲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人们对婚姻、抚养、继承等方面也可能订立协议,这些协议的内容主要是婚姻法、继承法等规范内容的具体落实,并非当事人的自主地意思决定,因此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后者指的是私人或企业的自主的意志决定,而非国家的意志或规定。

3、因此,行政合同也非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因为之间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管理关系,非自愿协商关系,即使以协议形式确定也非合同关系;劳动合同也非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劳动合同主要受劳动合同法的规范,许多内容并非由企业和劳动者协商确定,而是由国家强制规定,例释:最低工资安排。

4、对于合同可以从多种角度进行分类以便进行把握:例如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等。

(二)合同的订立5、人们平等自愿通过协商去订立合同,订立合同的过程、时间可能比较长,内容也可能比较复杂,一旦人们对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并且不认为还需要讨论其他的问题,合同就成立了;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就不能再单方要求更改,除非获得对方的同意。

6、实践中人们对合同是否成立,进一步对合同成立的时间点可能发生争议,这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法律提供的订立合同的手段就是(让学生学习掌握比较头痛的)要约、承诺制度,这些对商人而言比较易于理解但仍可能出错。

7、合同法主要是商业实践的产物,所以从做买卖的角度去理解要约、承诺概念会较为简单;简而言之,要约可以理解为报价,承诺可以理解为还价;如果报价与还价相同,合同即成立;合同成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提出变更合同价格,除非获得对方同意。

8、我方的报价但还未到达对方,我方可否反悔(要约的撤回)?到达对方后但对方未还价,我方是否也可反悔(要约的撤销)?我方不想报价而是想让对方报价咋办(要约邀请)?我方报价后对方还价同意(承诺)合同成立,但如果对方还价不同,这个具有不同于报价内容的还价就是新要约,等等;作为要约、承诺的法律制度,比要约、承诺概念本身就复杂多些了。

9、复杂的商业谈判是无数次讨价还价的结果,商人们可能最终以在确认书上签字明确合同的内容与成立(以确认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或者双方拟订合同书把谈判过程中达成的共识写入并签字后使合同成立(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

10、虽然口头形式的合同简便易行效率高,但复杂的商业合同常采书面合同,交易金额大的合同即使内容简单也推荐签订书面合同;商人们出于慎重约定或法律出于保护交易安全规定签订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而仅仅口头达成协议,这样的合同人民法院是不予强制保护的;但是如果达成口头协议后,一方履行了协议中的主要内容并且对方接受的,这时任何一方再主张合同不成立,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因为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的这种主张都被认为是违背诚信的。

11、无论口头还是书面等形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即合意,合同就成立了,内容条款上至少包括当事人、标的和数量条款,价格或报酬条款通常也必须包括并达成一致,其他条款也需要或应当明确,如果没有明确并且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补充或依合同法的补充性规定解决。

12、现代生活中格式条款或格式合同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它方便了交易也降低了成本,但是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也可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让相对弱势的一方被迫接受,违背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对此合同法从三个方面进行规制:第一、规定制定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说明义务;第二、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若干情形;第三、规定了不利于制定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规则。

13、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如果经过谈判并未达成合同,或者协商一致达成了合同但并不受法律保护即无效,那么谈判过程中他们任何一方的损失,因为相互之间不存在合同义务,法律上是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过现代合同法规定了双方诚信交往的义务,如果合同订立过程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不成立或成立但无效存在过错,也要承担合同法上的责任,但不是违约责任而是缔约过失责任,以保护诚信一方的信赖利益;当然如果构成侵权,则还要承担侵权责任法上的民事责任。

(三)合同的效力14、没有任何现代文明国家会毫无原则地保护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非法合同是合同,但无一例外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且要受国家法律制裁;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也不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这些合同不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也不会对其他人包括国家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是无效的合同。

15、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或者违背当事人真正意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也不受法律的保护;不过,这些合同损及的是特定当事人(私人)之间的利益,所以法律将合同的效力问题留给当事人自己决定,即可撤销的合同,如果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规定的时间内(1年)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则无效。

16、欠缺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同要获得法律的保护,则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补足意思;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有待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代理权人依本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有待本人的追认;无权分权人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但处分他人财产的处分行为仍待权利人的同意;这些合同法上规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或行为;为了平衡相对方第三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善意第三人可以在追认或同意之前经催告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合同的合法真实,为维护交易安全,这样的合同或行为是有效的(表见代理、善意取得)。

17、法律保护合法、具备表达意思能力并出自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法律还允许当事人控制合同生效的条件(附条件),或者延缓合同生效的时间(附期限)、18、如果合同无效,或者合同被依法撤销后无效,那么当事人依约向对方作出的任何改变,对方当事人都应该恢复原状;如果恢复原状仍使得对方存在损失,那么对合同的无效存在过错的一方,要向对方赔偿其中的信赖损失(注:这里不存在违约损失)。

(四)合同的履行19、依法成立的合同(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都应该全面及时、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

20、在履行合同时,当事人可能发现或遇到合同签订中没有想到或没有明确的事情;这种约定不明之事,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也可以从合同的相关条款中或依照双方的交易习惯进行解释确定;最后还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补充性规定决定。

21、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或由第三人履行的事情,既不会给第三人带来权利也不会给第三人施加义务,即第三人并不因此成为合同的当事方;我国法律立法确立的是比较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

22、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大部分合同都是双务的,合同中约定的双方义务并不是独立的;有时候,合同中的某一方拒绝另一方的履行要求,即对抗另一方权利主张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而是行使合法正当的抗辩权,因为另一方的行为并未满足自己行使权利的条件;另一方既不得主张某一方违约,也不得主张双方违约。

23、合同履行未约定先后,如果另一方要求某一方先履行义务的话,某一方不必但自可当然选择拒绝(同时履行抗辨权);如果约定有先有后,那么在先未履行,在后自然不必履行(先履行抗辨权);法律规定一定条件下,在先履行一方也可暂时不履行(不安抗辨权)。

放弃抵抗,事后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也未偿不可,不过要承受违约救济不能实现或完全实现的风险。

24、债权人的债权依赖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信用,但正常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干涉债务人的财务自由,只有当债务人的财产不正当地减少并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才可使用法律提供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债权保全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25、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除法定变更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变更合同,否则构成违约,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但对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约定不清,法律则视合同未发生变更的效果,双方仍应遵照原合同执行。

25、除非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否则债权人可以将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债权让与),勿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只需将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即发生转让的效果;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不能转让;当转让的债权具有瑕疵,那么受让人获得的债权同样有瑕疵,因该瑕疵债务人针对债权人的债权的抗辨自可针对受让人。

26、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也可以转让,转让后或者债务人免除了对债权人的责任(免责的债务承担),或者当受让债务的人不能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仍然不能免责(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转让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不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当法律规定或依照债务的性质不能转让时,债务当然不能转让;如果债务人针对债权人存在抗辨,受让人自可以债务人享有的抗辨针对债权人。

27、转让人既转让债权又转让债务即合同的概括转让,应当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转让方发生法律效力。

28、合同因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提前)解除、(相互)抵销、(债务人向提存机关的)提存、(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免除和(债权人与债务人同归一人的)混同而终止(消灭);当事人协商一致自可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可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通知对方即刻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守约的一方仍可要求违约的一方赔偿(违约)损失。

(六)合同的担保29、担保是(经济)合同的润滑剂,没有担保法律制度的支撑,当事人之间可能就不会如愿去订立合同,或者即使订立合同,一方当事人也缺少必须履行的紧迫感,又或者因一方的违约另一方的损失救济并非那么有保障。

30、应债务人的请求,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履行或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归类为人的担保;债务人或者是第三人以自己的特定财产或权利,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责任,债权人因此可获得针对特定财产或权利的优先受偿权,归类为物的担保;人的担保并非人质,也是财产担保,但是针对该财产的多个债权(如果存在的话)是平等的,之间不存在优先地位,因此相对物的担保,债权人债权的保障稍低一些。

31、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法律不允许国家机关(国际性的贷款如世行贷款除外)和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在保证法律关系中充当保证人;法人的分支机构充当保证人要获得法人的同意或授权;法人的职能部门不能充当保证人;债务人自己不能做自己的保证人。

32、第三人应向债权人提供书面的保证;应与债权人协商确定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连带责任保证人就要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是选择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则债权人必须用尽法定的救济手段(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方可要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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