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
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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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前情况当前,农产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广泛关注,因为食品安全与人民的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
尤其是一些有毒有害物质和农药残留,会对人体造成不同的健康影响。
为此,各国政府都加大了对农产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并进行了多种行动。
而文凭不如真经,一些不能合格合法生产的不法生产者就靠伪造各种证件来欺骗消费者。
为了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实施一种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度设想及实施过程1. 设立专项机构为保证制度运行的有效性和公正性,需设立负责颁发和监督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专项机构。
该机构以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专业人士和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为主要组成人员。
这样能够保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颁发和证书审核的专业性。
2.审核企业申请一般申请企业应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质证明、过程质量控制规划、抽检检验证明、生产设备设施公示等。
机构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审核后,给予批准或否定决定。
企业如果不符合规定,则会被拒绝,并要求改正。
企业如果符合规定,能够获得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书,达到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效果。
3.接受申请并发布通知专项机构在审核企业资质后,会向企业发送通知,并在官网及媒体上公示相关信息。
同事,专项机构会向相关消费者发布通知,告知其需要认真查看食品标签上的合格证信息,保证吃到的农产品品质质量。
4.严格按照要求生产企业在获得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书后,应坚守生产标准规范,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生产,不得使用坑蒙拐骗等非法手段,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5. 定期监督检查为了保证证书的准确性和正确性,专项机构将定期对已颁发证书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生产企业能够坚持生产的标准规范,不做假不越货。
三、生效效果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营造行业公信力,提高市场行业自律性,改善农产品的品质,强化消费者的服务权益。
同时,还能增加政府农业监管部门的管理力度,确保农产品行业的发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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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第九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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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文档模板]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涉及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流通、检验检测、合格证颁发和使用等方面。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述的食用农产品包括植物及其产品、动物及其产品、水产品及其产品和其他非动植物类食品等。
第二章合格证的申领和审核第四条企业或个人申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时,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以下材料:(一)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或销售许可证明文件;(二)食用农产品生产地和生产、存储、运输、销售等环节存在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情况,必须提供相关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审核标准,保证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并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持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实行日常监督管理,特别是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检测监督应当加强。
第三章合格证的使用和管理第八条企业或个人持有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仅限于所申请的产品和所申请的期限。
第九条未持有有效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产品禁止流通和销售。
企业或个人持有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被吊销或过期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擅自制造使用他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布并公开相关信息,维护食品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持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基本情况、生产环节、质量管理制度、检验检测等方面。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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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12.17•【文号】农质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9〕6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推进生产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农业农村部决定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现将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农村部2019年12月17日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近些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但是使用禁用药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兽药、违反农药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规定等行为仍然存在。
为推动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牢固树立质量安全意识,农业农村部决定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制度。
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的通知》整治措施,进一步创新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体系,在全国范围试行合格证制度,督促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探索构建以合格证管理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形成自律国律相结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新格局,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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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第九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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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新名片”,也是农产品上市的“通行证”。
为了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定义与适用范围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开具主体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开具主体是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包括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个人。
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基本样式与内容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应包含以下基本信息:1、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产地。
2、生产者姓名、联系方式。
3、开具日期。
4、承诺声明,如“本产品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不使用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合格证的样式可以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一设计,但应确保信息完整、清晰易识。
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开具要求1、生产者应按照真实情况如实开具合格证,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2、合格证应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以上备查。
3、鼓励生产者采用电子合格证,但电子合格证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
五、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使用与查验1、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与采购商交易时,应主动出具合格证。
采购商应查验合格证,并留存相关凭证。
2、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经营者应当查验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对无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经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
3、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监督检查,对虚假开具合格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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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第九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c64ef4a9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109a370.png)
法规·解读Regulations 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继修订,对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新规定。
尤其是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提出建立实施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迫切需要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明确相应衔接要求。
同时,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涌现新模式,现有监管办法和工作举措与行业发展要求和监管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明显,有必要及时修订《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一)《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指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
(二)《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3月第1版),“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初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初加工产品,区别于经过加工已基本不能辨认其原有形态的“食品”或“产品”。
鱼干、菜干、果干等“干货”若仅经过简单晾晒,未经过其他加工工艺,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
三、《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一)衔接落实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有效凭证之一,并鼓励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落实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委托贮存和运输、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报告等规定。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追溯管理制度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追溯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e1568de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a5.png)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追溯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体系,确保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推广范围本制度对市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配送者及食品加工企业及食品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有效。
三、基本原则(一)监测质量、安全,追溯防范失误。
市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配送者及食品加工企业,要积极开展出产品样品检验,全面监测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及时发现并防止风险。
(二)建立追溯管理系统。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配送者及食品加工企业,要建立完整的追溯管理系统,并准备齐全、真实、时实的追溯管理文件,以备全面追溯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及加工信息。
(三)落实卫生安全责任。
食品加工企业在加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卫生安全责任,确保食品加工过程中不受到污染,以确保食品的安全。
四、制度流程(一)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要严格遵守国家食品相关标准,保证其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要建立完整的追溯管理系统,并准备齐全、真实、时实的追溯管理文件,以备全面追溯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及加工信息。
(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品合格证由市内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商、经销商、配送商及食品加工企业出具,存档7年。
(四)市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配送者及食品加工企业都要定期组织抽检。
五、责任追究(一)食用农产品生产商、经销商及配送商给消费者出售的食品安全质量不合格,应按照相关法规及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二)食品加工企业对食品安全质量不合格,在处理过程中不按照规定及要求,应按照相关法规及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六、实施机构本制度由市内食品相关部门负责执行,具体执行细则由有关部门于本制度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公布,实施之日起生效,并定期进行修订。
浙江省农业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7-05-01实施】
![浙江省农业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7-05-01实施】](https://img.taocdn.com/s3/m/11f4d10faaea998fcc220e50.png)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指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对所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
合格证的开具、使用、查验以及相关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生鲜乳依据《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是指依法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以及县级农业(林业、渔业,下同)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认定标准规定的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合格证出具与使用的宣传、指导和管理工作。
县级应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本辖区内开具合格证的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名录及具体的管理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内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开具与使用合格证。
第五条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
第六条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交易后,经营者对其持有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七条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开具合格证,并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参考样式附后):(一)产品名称和重(数)量;(二)生产经营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盖章或签名);(三)开具日期。
农业农村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解读
![农业农村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22a6979d561252d381eb6e43.png)
2020.02总体思路:《实施方案》的总体思路严格按照我国颁布的《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农产品的要求来制定,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关于食品和农副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指示,对我国农副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整治,加大力度监督管理我国的食品安全以及农副产品的生产安全,加强完善我国农副产品的质量安全制度,保障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能在全国各地试行,落实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主体的主要责任,提升农民对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安全意识,保障我国农产品的生产质量,创造我国农副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新模式,初步建成自律的农副产品生产安全的新局势,加强管理农副产品的生产,提升我国农副产品质量安全的等级,推动我国农业生产朝着高水平、高标准、高质量的方向前进,为乡村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后盾,全面促进我国的农业经济发展,缩短城市和农村的贫富差距,保障国民的基本生计。
基本原则:在《实施方案》中提出了三个基本的原则,一是《实施方案》中指出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除了坚持整体推进,也要适时根据全国各地的具体情况来进行调整试行,因地制宜。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坚持全国统一标准为基础,统一规定试行的内容,统一规定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样式,统一规定农副产品的试行品类,并且进行统一的管理监督。
在统一的基础上,地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试行的模式和方法可以适当的进行调整,以更好的试行模式来适应当地的发展,以此来达到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更好地在地方推行。
二是《实施方案》中说明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在实施中,其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除了主要原则不变之外,其相关的试行方式和内容在试行的时候,要逐步地进行改进和完善,制度在局部地方试行后,要适时地根据相关的经验进行汇总,才进行大范围的试行。
对于商品化程度高,农副产品的市场供给量大的养殖户是优先选择试行的对象,而品类上的选择则趋向于高风险、销量大的农副产品。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a9a36a9daef5ef7ba0d3ca6.png)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确保其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
二、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和重量;
(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确保合格的方式;
(四)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盖章或签名;
(五)开具日期。
三、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根据产品、包装的实际情况调整合格证大小尺寸。
四、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应当将合格证放置包装内或加贴在包装上。
散装食用农产品应当以运输车辆为单位,实行一车一证或一品一证。
五、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合格证开具的档案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六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纳入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记录。
四川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四川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978986c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de.png)
四川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四川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一、评估和深度探讨1. 简介四川是中国重要的农业大省,素有“天府之国”之称。
其丰富的农产品资源以及独特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使得四川的食用农产品备受青睐。
然而,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关注度不断提高,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提高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四川省实施了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2. 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内容和意义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指农产品生产者或者运营者在自愿的基础上,对其生产或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达到一定标准的质量、安全和环保情况进行严格自证,并保证其所载明的信息的真实性的证明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台,对于提升四川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环保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3. 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执行(1)承诺标准的设定:四川省根据不同的食用农产品的特点和生产环境,制定了相应的承诺标准,包括质量标准、安全标准和环保标准等。
(2)承诺内容的约束性:生产者或者运营者在申领承诺达标合格证前,须按照承诺标准对其生产或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认真自查,并签订书面承诺。
(3)证明要求的履行:申请者应当提供真实有效和完整的承诺内容证明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颁发承诺达标合格证。
4. 制度的效果评估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自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该制度切实提高了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了人们的饮食安全;另也促进了农产品生产者和运营者的自律意识和质量意识,提升了整个产业的竞争力。
5.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项自愿性质的制度,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在维护了食品质量安全的也体现了政府鼓励企业自律、诚信守法的理念。
该制度还对传统的农产品生产模式和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对于农产品产业的升级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二、总结和回顾通过对四川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评估,我们可以看到这一制度在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南宁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南宁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52711a5ed630b1c58eeb551.png)
南宁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自检、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检验检测监督体系。
食用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监督、自律作用,协助政府部门进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商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流通领域及畜禽屠宰加工行业的监管。
工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农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和认证机构依法进行审核和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环境保护及环境状况的监测和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就违法生产、加工、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向农业、商务、卫生、环保、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举报人。
受理举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章生产、加工管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做好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建设。
鼓励分散的农户与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生产经营。
第七条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
重金属、抗生素残留、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进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
第八条禁止向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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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一、引言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放给合格生产者的一种证明,用于确保食品安全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申请、发放和管理程序,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二、申请条件1. 生产者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且生产和加工基地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
2. 生产者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和安全。
3. 生产者必须提供相关生产管理文件和记录,包括生产计划、质量控制措施、生产工艺等。
三、申请流程1. 生产者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申请。
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对生产基地进行检查和评估。
3. 如符合条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放申请表格,生产者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
4.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如通过审核,发放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四、发放标准1. 生产基地必须符合相关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包括空气和水质检测等。
2. 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农药和化肥的使用,确保不超过国家标准。
3.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对生产者的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评估,包括原材料采购、加工过程和出厂检验等。
4. 生产者必须定期进行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五、管理与监督1.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建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系统,对合格证的发放和管理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2. 定期对持证单位进行抽样检查和抽检,确保合格证持有人的生产和经营行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3.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六、执法与处罚1. 对违反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的生产者,将依法给予相应的执法处罚。
2. 对严重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者,将吊销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禁止其继续生产和销售食品。
七、结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效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增加消费者对农产品的信任和满意度。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精简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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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促进农产品产业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管理
第一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定义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经有关部门认证并出具的证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的文件,作为农产品销售和流通过程中的必备证件。
第二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申领和发放
1. 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部门申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并提交相关材料。
2. 有关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发放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第三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内容和形式
1.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证书编号、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基本信息、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日期、质量检测结果等。
2.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可以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在,具有唯一性和可追溯性。
第四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使用和保存
1. 生产者或销售者在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出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并与实际销售的产品相符。
2. 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妥善保管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并按照规定保存一定时间。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一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监督检查,确保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节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于虚假申领和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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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为确保农产品安全,立足国内市场,满足国际市场要求,提供放心服务,满足消费者的日益增长的品质要求,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定出了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一、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书1. 申请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实行认证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2.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由审核认证机构或农业部门有关单位审核发证。
3. 申请企业应具备农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质检报告、产品生产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料,并支付认证费用;4. 认证完成并获得合格证书,农产品抽检完成后,所生产的农产品也会出现在认证书中。
二、建立农产品承诺达标质量和安全体系1. 企业应按照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及技术规范,加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将技术管理外包给审核认证机构,保障农产品的承诺达标质量。
2. 加强农产品承诺达标质量和安全体系,落实准入制度,落实出厂质量制度,确保农产品安全。
3. 立足原料,以原料安全、清洁为依托,重视大自然的保护,建立农业品质、可持续发展的农业基础设施,提供农业基础服务。
4.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踪制度,实行企业主体责任制,增强消费者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保障消费者健康和利益。
三、推行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书1. 鼓励农民、农企加入认证体系,推动农产品不断走上更高质量水平。
2. 加强文化和技能培训,指导农民做好国家标准要求,提高农产品质量。
3. 加强科技研究,开发低毒少侵入的质量安全新农药,投入应用时需经国家专门的审定,使其达到国家标准。
4. 对涉及重大疾病的农产品,海关、农业检验检疫机构及农业部门有关单位都要建立协同审查机制,由中国检验检疫总局审核发证。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及监测1. 加强农产品安全监管,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如果发现超标农产品,可及时追查责任,降低安全风险。
2. 推行食品安全许可制度,完善食品安全追溯制度,通过食品检测认证,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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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指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审核和评估,以确保其生产的农产品符合相关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给予其颁发合格证书,以使消费者对其产品具有信心。
该制度旨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食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该制度的实施步骤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自愿申请: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参与该制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评估:由专业的审核机构对申请企业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安全管理措施等进行审核和评估。
3. 合格证书颁发:审核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颁发合格证书给企业,确认其产品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4. 监督检查:颁发合格证书的企业需要接受监督检查,以确保其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
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并增加消费者对食品的信任度。
同时,也能促使企业更加注重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推动食品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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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是指为保障食品安全,遏制食品危机发生而建立的一套权威的申报、审核和认证体系,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利益而设立的国家级认证制度。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推行标志着经济出现了新的发展阶段,为保障食品安全买了更大的保障,从根源上确保人们的饮食健康。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出现是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
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食品的后顾之忧也随之变得越来越多,为加强对食品的管理,规范食品购买和食品安全的控制,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应运而生。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主要包括下面几个部分:1.申报阶段农民可以进入申报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包括本人种植或养殖食品的类型、生产的数量、地理位置以及使用的农药等信息。
申报阶段需要认真核实信息的真实性,以避免虚假信息的出现。
只有真实可靠的信息才能得到审核。
2.审核阶段在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得以验证后,审核部门会执行食品产品的抽检工作。
如果农民种植沃柑,稻谷,红薯,苹果等食品,都必须经过食品质量检测、卫生检查和严格把关的环节。
从而保障产品的质量,提高了食品的档次和地位。
如果食品存在问题,会被淘汰。
同时,审核部门还会对种植者和养殖户进行现场考核,了解真实情况,进一步提高食品质量。
3.认证阶段审核通过后,农产品才能得到合格证书。
除了证明农田所产的农产品都经过严格的检验合格,同时,也证明了食品的来源可追溯性。
也就是全程可追溯性,消费者可以在购买食品时查看食品的来源,以及食品的安全承诺。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实施,切实加强了生产过程的管理,规范了产业结构,对于保证农产品质量,维护食品安全,形成有效的防范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完善是需要更加努力和深入的探索的。
在制度完善和五部门监管下,更是肩负着重要的责任。
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农民的生产营销等因素,因此需要综合多方面,将农产品合格证的制度深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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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产地准出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视同于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
合格证的开具、使用、查验以及相关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生鲜乳依据《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含畜牧兽医、渔业,下同)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合格证的推动、指导和服务工作。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辖区内开具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交易后,持有者对其持有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
方式之一作为开具合格证的依据,确保其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
(一)自检合格;
(二)委托检测合格;
(三)内部质量控制合格;
(四)自我承诺合格。
第六条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参考样式附后。
(一)产品名称和重量;
(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确保合格的方式(指第五条中所列的方式);
(四)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盖章或签名;
(五)开具日期。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根据产品、包装的实际情况调整合格证大小尺寸。
第七条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应当将合格证放置包装内或加贴在包装上。
散装食用农产品应当以运输车辆为单位,实行一车一证或一品一证。
第八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合格证开具的档案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附合格证。
以下几种证明材料可视同合格证,不必重复开具。
(一)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督促、指导和教育。
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纳入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时间以部领导签发日期为准)
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参考样式
合格证
产品名称和重量:
生产者:
确保合格的方式:
生产者盖章或签名:
开具日期:
注:1.“生产者”一栏需填写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2.“确保合格的方式”指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质量控制合格、自我承诺合格中的一种或多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