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纪违法适用组织处理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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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纪违法适用组织处理的实施办法

关于违纪违法适用组织处理的实施办法

关于违纪违法适用组织处理的实施办法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关于对违法违纪党员干部实施组织处理的实施办法为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有效发挥组织处理在查办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案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查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案件中实施组织处理制定以下办法。

一、组织处理的方式和适用范围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等采取的组织措施。

(一)组织处理的方式1、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2、停职。

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3、调整。

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4、引咎辞职。

即本人主动、及时申请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5、责令辞职。

即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6、免职。

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7、降职。

即降低一级职务。

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二)组织处理的适用范围1、在案件查处中,发现党员干部有轻微违纪行为,人事组织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批评教育帮助工作。

2、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

对被调查人采取停职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3、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处理。

受到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的党员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不得评优评先、给予奖励。

二、实施组织处理的基本程序实施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批评教育程序纪委立案调查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需要对被调查人采取批评教育措施的,由人事组织部门会同纪委对被调查人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如何运用组织处理措施

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如何运用组织处理措施

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如何运用组织处理措施2013-07-23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本文刊登于《中国监察》2013年第13期组织处理的概念组织处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违纪案件过程中,认为被审查人的行为涉嫌违纪,需要采取的涉及职务变动或解除的组织措施;或调查后认定被审查人具有违纪事实,尚需采取的涉及教育警示、身份资格变化、职务变动或解除的组织措施。

对经调查不能认定有违纪事实,但综合考虑后认为不适宜在现岗位工作而予以调整的,不属于组织处理,而应作为正常的干部调整。

无论组织处理的概念如何表述,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均应把握住其核心特征,即组织处理对被审查人政治上、经济上会有负向影响。

据此,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等措施,因不符合上述条件,一般不属于组织处理措施。

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规定的适用于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通报批评,因影响上述人员的绩效补贴(工资)、奖金,可纳入组织处理范畴。

组织处理的种类及适用依据按照适用时机以及发挥的主要作用划分,组织处理可分为以下两种,其中第一种组织处理根据案件调查情况有可能转化为第二种组织处理使用。

第一种组织处理是阶段性的,是为了确保案件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办案措施,即性质上属于调查措施。

主要包括停职、调整、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五种。

适用依据主要是党章第三十六条、《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暂停执行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停职检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暂停履行职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暂停履行职责)、《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免职)、《关于维护党的纪律严肃处理党风方面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免职)、《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免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等。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22•【文号】•【施行日期】2022.09.22•【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奖惩正文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2022年9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严格按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实施党纪处分。

第三条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实行分级负责制。

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主要依据党员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其中系党员干部的,除本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优先依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条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含纪律检查机关,下同)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纪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五条党纪处分决定自有处分批准权的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一般规定第六条除本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另有规定外,给予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以由同级纪委审查批准;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须经同级纪委审查同意后报请这一级党委审议批准。

第七条给予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代会代表)的违纪党员党纪处分,按照其中属于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职务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违纪党员所担任的职务中属于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职务有两个以上的,区别下列情形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一)有一个职务系党的中央或者地方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按照该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二)除前项所列情形外,有一个职务系党的中央或者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纪委)委员的,应当按照该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三)除前两项所列情形外,应当按照违纪党员所担任的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多个职务分别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就高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重庆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重庆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重庆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2010年7月22日校长办公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遵守重庆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校规、校纪。

第三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严格管理、教育为主、处罚为辅、重在教育的原则,对违纪学生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纪律处分种类及适用第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具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根据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六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按期终止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优秀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建议意见,经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但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留校察看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根据其行为性质可延长留校察看期限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留校察看延长期限一般为半年。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如实陈述违纪事实,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二)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可减轻处分;(三)举报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可减轻处分;(四)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者主动积极挽回损失,危害后果轻微,可减轻或免予处分;(五)其他应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正文:----------------------------------------------------------------------------------------------------------------------------------------------------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 2016年9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修订 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修订 2021年9月1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的公平公正,严把公务员队伍入口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务员录用中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报考者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第五条报考者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五)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中纪发〔2008〕19号2008年6月)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有效运用法律、纪律、组织处理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现就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组织处理是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

近年来,各级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坚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措施推进反腐倡廉,取得了积极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总的看,组织处理运用还不够规范,组织处理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的必然要求,是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

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不仅有利于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更好地发挥惩戒作用,严肃党的纪律,提高查处案件的效率,而且有利于团结、教育、挽救干部本人,警示教育其他干部,增强查处案件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二、正确把握组织处理的方式和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下列三种:(一)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二)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三)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党组织可以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一)在案件检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

(二)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干部,根据情况可先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

宣布处分决定实施方案

宣布处分决定实施方案

宣布处分决定实施方案根据公司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针对近期部分员工在工作中存在违纪行为,公司决定对相关员工进行处分。

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特制定以下处分决定实施方案:一、处分对象。

经过调查核实,确定以下员工存在违纪行为,需进行处分:1. 张三,因在工作中擅自私用公司物品,违反公司管理规定;2. 李四,因在工作中迟到早退,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3. 王五,因言语不当,影响了团队正常的工作氛围。

二、处分措施。

针对以上违纪行为,公司决定采取以下处分措施:1. 张三,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其对私用公司物品进行赔偿;2. 李四,扣除相应工资作为迟到早退的处罚,并要求其进行书面检讨;3. 王五,暂停其晋升资格,并进行个人能力提升培训。

三、处分决定实施程序。

1. 以上处分决定经公司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2. 人力资源部将根据处分决定通知相关员工,并监督处分措施的落实;3. 相关部门负责对处分对象进行指导和管理,确保处分措施的有效实施。

四、处分决定的效果和意义。

通过对违纪员工的处分,不仅能够维护公司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也能够提醒其他员工遵守公司管理规定,增强员工的纪律意识和团队意识。

同时,对于处分对象本身,也是一次及时的教育和警示,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改正,为公司的发展贡献更多的力量。

五、其他事项。

1. 对于其他员工的违纪行为,公司将继续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绝不姑息;2. 公司将加强员工管理和监督力度,建立更加完善的管理制度,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平台。

以上为公司宣布的处分决定实施方案,希望所有员工严格遵守公司管理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税务系统违法违纪行为惩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税务系统违法违纪行为惩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税务系统违法违纪行为惩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党纪发(2006)25号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税务机关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查办工作,进一步提高执纪办案的能力和水平,有效惩治违法违纪行为,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治本功能,根据党章、法律和纪律的规定,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指导思想惩处工作必须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坚决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党纪政纪,惩治和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为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务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提供纪律保障。

(二)基本原则1.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尊重客观事实,一切从实际出发;重证据,充分收集和掌握证据;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坚持依法依纪的原则。

在各级党组的统一领导下,依法依纪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法律、法规、政策、政令的贯彻实施和程序的规范;以法律和纪律为准绳,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3.坚持在法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都受法律和纪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履行法定义务,遵守法律和纪律,不允许有超越法律和纪律的特权;一切违反法律和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任何人组织和个都不能例外。

4. 坚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按照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切实保障查处对象应享有的申辩权、申诉权、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通过澄清问题,客观公正地保护干部,调动干部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和队伍稳定。

5.坚持查处与教育和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树立正确的行为导向,达到惩前毖后的警示和教育目的;同时通过对违法违纪案例的解剖,分析产生错误的客观环境和主观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完善惩防体系机制建设。

纪律处分实施方案

纪律处分实施方案

纪律处分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纪律是组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组织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具有重要作用。

而纪律处分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在组织中也是必不可少的。

因此,建立健全的纪律处分实施方案,对于保障组织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纪律处分的基本原则。

1. 依法依规,纪律处分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进行,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2. 公平公正,对于同类违纪行为,要实行一视同仁的原则,不偏袒、不厚此薄彼。

3. 教育为主,纪律处分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和改正,要注重教育引导,帮助被处分人员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4. 依法定程序,纪律处分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进行,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三、纪律处分的实施程序。

1. 确定违纪事实,对于违纪行为,必须进行调查核实,明确违纪事实。

2. 通知被处分人员,在调查核实后,必须向被处分人员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违纪事实和可能受到的处分措施。

3. 听取被处分人员申辩,被处分人员有权利进行申辩,组织应当听取其申辩意见。

4. 确定处分决定,经过调查核实和听取被处分人员申辩后,组织应当根据违纪情节和性质,依法依规确定处分决定。

5. 实施处分,对于被处分人员,必须依法依规实施处分,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

四、纪律处分的种类和标准。

1. 警告,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2. 记过,对于一般违纪行为,可以给予记过处分,记过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

3. 记大过,对于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可以给予记大过处分,记大过期限一般为1年至2年。

4. 开除,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可以给予开除处分。

五、纪律处分的监督和复核。

1. 纪律处分决定应当经过组织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组织机构审批。

2. 被处分人员有权利向上级组织申诉,要求对处分决定进行复核。

3. 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纪律处分决定的复核机制,确保处分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六、纪律处分的宣传和教育。

1. 对于纪律处分决定,组织应当及时向全体员工进行宣传,引起广泛关注,起到警示作用。

关于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实施方案一览

关于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实施方案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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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第四条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财产、盗用水量折价、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费、私自承接供水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公司职工包括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以及所属集体所有制职工。

第二章行政违纪的调查和行政处分的权限第六条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由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并会同1/ 12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公司中层干部违反政纪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纪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条公司级领导违反政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三章行政处分程序第九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关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关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关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第一篇:关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xxxx党委关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确保中央、省、市委和xxx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得到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xx]16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xxx党委、理事会及纪委、政工等科室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的行为所进行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用于xxx系统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为准绳,查清事实,界定责任,区别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分清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做到责任追究客观、公正、准确。

(二)谁主管、谁负责。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问题,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要坚决追究领导责任。

(三)从严执纪,违纪必究。

坚决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纪正纪的严肃性,对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必须严肃追究。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进一步强化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意识,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

第五条:责任的区分:(一)集体责任。

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造成工作失误或者集体违纪的,追究该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倡议者和积极实施者的个人责任。

(二)个人责任。

因领导干部个人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者违纪违法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属于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同时追究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

违纪案件处理实施方案

违纪案件处理实施方案

违纪案件处理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违纪案件处理是组织纪律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党的纪律和规矩的重要举措。

严格的违纪案件处理实施方案,能够有效遏制违纪行为,维护党的形象和纪律权威,保障党的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违纪案件处理原则。

1. 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事。

在违纪案件处理中,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不得违法乱纪。

2. 严格按照党的纪律处理。

违纪案件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党的纪律处理,不得有丝毫偏离,确保处理公正、公平。

3. 突出警示教育作用。

对于违纪案件的处理,要突出警示教育作用,以此来震慑其他党员干部,提高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

4.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对于违纪案件的处理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于可以挽救的违纪人员要给予教育和改正的机会。

5. 公开、透明原则。

对于违纪案件的处理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让党员干部和群众都能够了解到处理结果,增强党的纪律的权威性。

三、违纪案件处理流程。

1. 接到违纪举报或发现违纪问题后,应当立即展开调查,搜集证据。

2. 对于初步调查证实的违纪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可以采取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

3. 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纪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可以给予党纪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4. 处理完毕后,应当向党组织和有关部门报告处理结果,同时公开透明地向党员干部和群众通报处理结果。

四、违纪案件处理实施方案的意义。

严格的违纪案件处理实施方案,能够有效维护党的纪律权威,提高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为党的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五、结语。

违纪案件处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维护党的形象和纪律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希望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能够严格按照违纪案件处理实施方案进行处理,做到公正、公平,做到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共同维护党的形象和纪律权威。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湘纪发[2004]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确保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含批复,下同)及时、准确地执行,根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巩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坚决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维护党纪政纪严肃性的高度,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追究的主要内容,切实负起对该项工作的领导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处分决定,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具有处分权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等,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对违纪对象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处理建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受处分人员,是指违反党纪、政纪而受到纪律处分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

第五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证处分决定及时、准确地执行。

第二章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的相关规定第六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作出后,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政府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受处分人,同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当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对于受到党内撤职或者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应当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并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政府机关报告。

第七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职业资格、学历、学位、奖励或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八条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保留,专业技术职务可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予以缓聘或低聘。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关于印发《XX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的行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组织纪律性~有效遏制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建立完善处罚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了《XX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先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XX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的行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组织纪律性,有效遏制各类违纪违规行为~保障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和公司形象~团结协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公司实行处罚制度~对违纪违规的员工给予必要的惩处,对员工的惩处~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员工~各分支机构可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条各部门、各级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人事管理权限具有追究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任。

必要时~上级机构可就具体违纪违规事件建议下级机构追究责任。

第二章违纪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标准条员工必须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第六,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二,违反行业有关规定的,,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四,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公司经济利益损失的,,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公司利益谋取私利的;,六,从事有损于公司形象、声誉和利益的社会经济经营活动的,,七,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国家和公司商业机密的,,八,违反合同和印章管理规定~造成公司经济利益损失的,,九,对抗上级组织的决定和指令且拒不执行的,,十,贪污、盗窃、敲诈勒索、挪用公款、截留收入、编造假赔案、行贿受贿或利用职权为自己、他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的,,十一,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十二,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三,违反岗位职责~造成风险损失的,,十四,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十五,参与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公司的经营活动的,,十六,编造情节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的,,十七,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专技人员违纪违法现用)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专技人员违纪违法现用)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湘纪发[2004]5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确保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含批复,下同)及时、准确地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中央纪律、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巩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坚决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维护党纪政纪严肃性的高度,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追究的主要内容,切实负责对该项工作的领导现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处分决定,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具有处分权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等,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对违纪对象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处理建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受处分人员,是指违反党纪、政纪而受到纪律处分的学员和行政监察对象。

第五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证处分决定及时、准确地执行。

第二章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的相关规定第六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作出后,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政府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受处分人,同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当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对于受到党内撤职或者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应当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并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政府机关报告。

第七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职业资格、学历学位、奖励或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八条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保留,专业技术职务可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予以缓聘或低聘。

违纪违法处置方案

违纪违法处置方案

违纪违法处置方案
一、背景
为了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保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秩序,公司制定了违纪违法处置方案。

二、违纪行为和处理措施
1.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迟到早退或旷工;
•私自带客人进入公司;
•不履行工作职责;
•吸烟、打牌等行为影响工作效率;
•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

处理措施:
对于上述行为,公司将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工作,取消绩效考核等处理措施,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 违反劳动法规
违反劳动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未经合法手续,擅自加班;
•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或辞退员工;
•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不提供合法保险;
•其他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

处理措施:
对于上述行为,公司将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具体措施将根据行为轻重情况而定,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赔偿金,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三、举报方式及保护机制
员工或相关人员举报违纪和违法行为时,公司将保证保密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护措施,防止举报人受到不良后果和打击报复。

举报方式分为内部举报和外部举报。

公司将为内部举报人提供受理渠道,并在举报后进行相关的调查,对涉及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置。

对外部举报人,公司将通过公告、传媒等渠道公示举报电话和邮箱,为外部人员提供举报渠道,公司将对举报进行保密处理,并对涉及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置。

四、结论
建立完善的违纪违法处置方案不仅有利于公司的内部管理和企业形象建设,更是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和对社会公正、公开和透明的体现。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19•【文号】•【施行日期】2021.03.19•【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奖惩正文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2021年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1年3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第一条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组织处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组织处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监督要求,严肃处理对党不忠、从政不廉、为官不为、品行不端等问题,督促领导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第四条组织处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二)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三)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

对以上机关、单位中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组织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处理职责。

有关机关、单位在执纪执法、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情形,应当向党委(党组)报告,或者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

第七条领导干部在政治表现、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守组织制度、道德品行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为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问题严重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一)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违背“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错误言行的;(二)理想信念动摇,马克思主义信仰缺失,搞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规参加宗教活动、信奉邪教的;(三)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四)面对大是大非问题、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五)工作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职或者疏于管理,出现重大失误错误或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严重事故、事件的;(六)工作不作为,敷衍塞责、庸懒散拖,长期完不成任务或者严重贻误工作的;(七)背弃党的初心使命,群众意识淡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推诿扯皮,在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问题上办事不公、作风不正,甚至损害、侵占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八)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脱离实际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盲目举债,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九)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不顾大局闹无原则纠纷、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十)在选人用人工作中跑风漏气、说情干预、任人唯亲、突击提拔、跑官要官、拉票贿选、违规用人、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十一)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破坏所在地方或者单位政治生态的;(十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作出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十三)不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产生不良后果,严重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领导干部出国(境)等管理制度,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十四)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制造或者散布谣言,阻挠、压制检举控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十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十六)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十七)其他应当受到组织处理的情形。

关于违纪违法适用组织处理的实施办法

关于违纪违法适用组织处理的实施办法

关于对违法违纪党员干部实施组织处理的实施办法为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有效发挥组织处理在查办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案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查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案件中实施组织处理制定以下办法。

一、组织处理的方式和适用范围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等采取的组织措施。

(一)组织处理的方式1、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2、停职。

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3、调整。

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4、引咎辞职。

即本人主动、及时申请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5、责令辞职。

即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6、免职。

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7、降职。

即降低一级职务。

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二)组织处理的适用范围1、在案件查处中,发现党员干部有轻微违纪行为,人事组织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批评教育帮助工作。

2、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

对被调查人采取停职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3、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处理。

受到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的党员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不得评优评先、给予奖励。

二、实施组织处理的基本程序实施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批评教育程序纪委立案调查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需要对被调查人采取批评教育措施的,由人事组织部门会同纪委对被调查人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停职的程序1、纪委立案调查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需要对被调查人采取停职措施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研究决定;属纪委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委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

处分决定实施方案

处分决定实施方案

处分决定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处分是指对违反规定、违法行为的个人或单位采取的法律、行政或组织措施。

处分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合理、科学的处分决定实施方案对于有效地管理社会事务具有重要意义。

二、处分决定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处分决定必须依法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公正性原则:处分决定必须公正、公平,不得有偏袒、歧视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3.程序性原则:处分决定的制定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听证、申辩等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适当性原则:处分决定必须合理、适当,符合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不得过重或过轻。

5.效果性原则:处分决定必须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对于预防类似违法行为具有威慑作用。

三、处分决定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明确违法行为:首先,处分决定实施方案需要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对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了解。

2.依据法律法规:其次,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对于违法行为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例如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3.听证申辩:在制定处分决定实施方案时,需要给予当事人听证和申辩的机会,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解释,确保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处分决定的执行:确定处分决定的执行时间、地点和方式,明确责任人和具体的执行流程,确保处分决定的及时有效执行。

5.效果评估:对于处分决定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对于处分决定的合理性和效果性进行检验和总结,为今后的处分决定提供经验和参考。

四、处分决定实施方案的建议1.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处分决定实施方案制度,明确相关程序和责任人,规范处分决定的制定和执行。

2.加强人员培训:对于相关的执法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法律法规意识和专业水平,确保处分决定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3.加强信息公开:对于处分决定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处分决定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4.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于处分决定的实施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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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违法违纪党员干部实施组织处理的实施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有效发挥组织处理在查办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案件中的重
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 试行 ) 》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查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案件中实施组织处理制定以下办法。

一、组织处理的方式和适用范围
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
位、职务调整等采取的组织措施。

(一)组织处理的方式
1、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2、停职。

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3、调整。

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4、引咎辞职。

即本人主动、及时申请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5、责令辞职。

即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6、免职。

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7、降职。

即降低一级职务。

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二)组织处理的适用范围
1、在案件查处中,发现党员干部有轻微违纪行为,人事组织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批
评教育帮助工作。

2、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
的,可予以停职。

对被调查人采取停职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3、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可根据情况进行调
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处理。

受到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的党员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
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不得评优评先、给予奖励。

二、实施组织处理的基本程序
实施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批评教育程序
纪委立案调查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需要对被调查人采取批评教育措施的,由人事
组织部门会同纪委对被调查人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停职的程序
1、纪委立案调查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需要对被调查人采取停职措施的,依据《中
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研究决定;属纪委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委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

停止
党外职务的,由纪委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2、党委或纪委在做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

纪委作出的停职
检查决定,应将《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属于停止被
调查人党外职务的,纪委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外组织。

但由党委批
准立案的,停职检查建议应在报经党委同意后提出。

对纪委的建议,有关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
由,应予采纳,并应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纪委。

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三)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程序
1、纪委立案调查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需要对被调查人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纪委向人事组织部门书面通报情况,提出建议,共同研究提出
组织处理方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纪委向人事组织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对被调查人的
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建议时,应将书面建议、《立案决定书》或司法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复印件)一并提交。

2、对组织处理建议,应当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不得擅自作出决定或批
准。

3、作出组织处理决定前,纪委会同组织部门应与被处理人员谈话,听取其陈述,并如
实记录。

对其合理要求和意见,应予采纳。

4、经党委或纪委批准,对被调查人作出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决定
后,由人事组织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报纪委。

涉及党外职务变动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需要履行法律程序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对非中共党员干部实施组织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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