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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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陕西省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旨在规范陕西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

根据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告、报名、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投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程序进行。

招标人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需求、条件和要求,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参预。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给招标人。

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公示中标结果。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等。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陕西省政府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于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各市(地)建委、省级各委、办、厅、局(总公司):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者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进行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下列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集资建设项目及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其它建设工程的施工鼓励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如业主采用招标发包,则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资格审核:重点审核招标人、投标人及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等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条件审定:申请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招标文件及评标、定标的原则、方法、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是否依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四)监督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一致;(五)监督规范有形市场的服务;(六)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2.01
•【字号】陕发改项目〔2018〕171号
•【施行日期】201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委对2010年5月1日起试行的《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1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市政办发〔2018〕87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8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7日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主要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陕政办发〔2018〕36号)、《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38号)和《西安市简化企业投资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行动方案》(市政办发〔2018〕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目标要求)依托西安政务服务网,坚持规范高效、简政放权、信息共享、创新机制的原则,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制、强化监督管理等举措,逐步实现我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取得土地出让手续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30个(小型项目20个、工业项目15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80个(小型项目57个、工业项目43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50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120个工作日的目标,努力把西安打造成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最少、操作流程最简、办结时限最短、服务效率最高、企业获得感最强的最优城市。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0•【字号】市政办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28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10日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下达计划,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应从以下项目中确定:(一)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及重大工业项目。

(二)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环境,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有利于加快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有利于促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民生项目。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四条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分为重点在建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两类:重点在建项目是指已完成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以及上年度结转续建的重点建设项目。

重点前期项目是指正在完善各类行政审批手续,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程序的规定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程序的规定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程序的规定1995-6-9 0:0【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陕建建发[1995]241号为贯彻《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为和程序,制定本规定。

一九九五年六月九日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各地(市)建委(建设局):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行为和程序,特制定《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程序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省招标办。

第一章招标第一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实施施工招标前,须向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施工招标申报手续。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和投资额度实行分级管理,不得超越权限审批招标。

第二条建设单位申报施工招标必须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如实填写《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书》(以下简称《招标申请书》),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三条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接到建设单位的招标申请后,必须按规定给予审批,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审批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视为同意。

第四条未经招标申报或申报条件不具备的建设单位应补办申报或达到应具备的条件。

否则,工程项目不得进人建筑市场。

第五条建设单位实施施工招标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一)一类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五名以上(含五名)中级职称以上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二)二类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备四名以上(含四名)中级职称以上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三)三类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三名以上(含三名)中级职称以上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四)四类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二名以上(含二名)中、初级职称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具体工程分类,参照我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有关工程分类划分规定。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7号文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7号文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有形交易市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统一交易市场、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诚信体系、统一电子监察的指导思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内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和设备、材料采购等。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西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全市统一设立的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机构。

西安建设工程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是全市统一设立的工程建设信息管理机构。

交易中心和信息中心合署运行,统一管理。

交易中心(信息中心)负责收集和发布工程建设信息,公布有关政策法规,管理评标专家库和预选承包商名录库,制定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诚信评价体系,管理维护工程交易信息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保存招标投标过程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预选承包商名录库。

预选承包商名录是指政府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在定期、集中、规范的综合性资格审查的基础上,优选出一批可以供招标人优先选择的企业名单;对其实行准入和清出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陕西省房屋建筑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程目录(全)

陕西省房屋建筑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程目录(全)
34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
JGJ 255-2012
35
点支式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程
CECS 127-2001
36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 113-2009
37
整体浇注防静电水磨石地坪技术规程
CECS90-1997
38
液压爬升模板工程技术规程
JGJ195-2010
39
自动门应用技术规程
CECS 211-2006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2002
17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9-2013
18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7-2002
19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10-2002
20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108-2008
21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5-2012
2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第13号-2013
23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规[2012]22号
2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质[2009]87号
25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建质[2008]121号
26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49
50
51
52
53
54

规范、规程
1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 50319-201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 50326-2006

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试行)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室内外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工作必须具备:(一)法人资格或者项目法人资格;(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并具有三名以上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本单位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三)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五)在近三年的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将招标事宜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的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编制。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对投标报价的有关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自主报价。

第八条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将工程上限控制价编制原则和依据写入招标文件,工程上限控制价仅是招标人控制招标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

第九条招标人应使用有形建筑市场统一的评标软件进行商务标的评审,投标人提供的电子标书应符合评标软件的要求。

第十条投标文件一般由投标函、技术标和商务标三部分组成,投标函包括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等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资料;技术标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和拟分包项目情况;商务标主要包括工程量清单文字标书和电子标书。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市发改项发[2010]248号•【施行日期】201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发改项发〔2010〕248号)各区县发改委,各开发区(基地)经发局,市级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工作,省发改委制定并下发了《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50号)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

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有企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使用以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质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投资的,以及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备案项目。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试行。

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二О一О年五月二十日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招标实施方案是指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编制的项目招标方案,其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第四条规定的招标内容和《办法》确定的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等。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领域的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也日益重要。

陕西省作为一个经济发展较为活跃的地区,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益,制定了一系列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首先,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重视公平公正原则。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的行为,如串通投标、虚假报价等。

同时,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公开透明,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性,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发生,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

其次,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注重风险控制。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需要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合理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以确保中标方能够按时按质完成工程。

同时,对于投标人的资质和信誉进行严格审核,减少因为投标人资质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

此外,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强调合同管理。

中标方与业主之间应签订详细的施工合同,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中应包含工程进度、质量要求、付款方式等内容,并设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措施。

同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管,确保工程按照合同要求进行。

最后,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注环境保护。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需要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工程施工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环境保护要求,并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同时,对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公平公正、风险控制、合同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各参与方也应积极配合,遵守相关规定,共同推动建设工程的健康发展。

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doc

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doc

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

第二章申请内容和条件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核准的招标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三)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评标的办法。

第五条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的一定条件,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的一定条件,可以申请自行招标。

第三章核准程序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包括招标方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报送招标方案:(一)在项目审批、核准前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二)在项目审批、核准时未审批、核准招标方案;(三)确需对已审批、核准的招标方案作出改变;(四)其他特殊情形。

依法必须招标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备案信息时,应包括招标方案。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核准招标方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招标基本情况表(样式见附件一)。

单独申请核准招标方案的,还应报送招标方案核准申请文件,主要包括项目概况、申请理由和适用法律法规条款、招标内容等;(二)申请邀请招标、自行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应提供拟邀请投标人的基本情况;(三)其他材料。

陕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总11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三)有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招标需要并经过审查的设计文件;(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国有单位住宅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公开招标。

其它建筑工程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应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四)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的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建筑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报送下列书面材料:(一)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二)内设专门招标机构的基本情况;(三)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经济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自有专业人员不少于三人;招标人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最高投标报价限价的,应具有专业齐全及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于本单位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一人。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

下文是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除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其他项目需要招标或者自愿招标的,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招投标操作指南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招投标操作指南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招投标操作指南篇一:西安市电子招投标工作流程汇编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招投标业务流程一、进场登记招标人(招标代理)通过西安建设工程信息网——“网上招投标业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按规定填写提交《进场登记表》,并扫描上传报建表、立项计划、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建设项目银行资金证明(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30%)、规划建审平面图、法人委托书、招标实施方案等相关资料。

《进场登记表》及相关资料由招标监管人审核、发布进场登记信息。

系统自动生成的进场登记号是该工程项目(标段)招投标全过程唯一代码。

二、招标公告招标人(招标代理)登录网络平台,按规定填写提交《招标公告表》,由招标监管人审核、发布招标公告。

三、招标备案招标人(招标代理)登录网络平台,上传招标文件(经批准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还需上传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报告等资料),招标监管人审核后打印《招标备案表》,并办理招标备案手续。

招标备案完成后,招标人(招标代理)即可登录网络平台,填写提交开评标会议室申请,招标监管人确认生效。

四、投标报名投标人登录网络平台,按规定填写提交报名信息,并选择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系统确认后,打印《西安市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确认单》和《西安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缴存通知单》(《缴存通知单》上由系统自动生成的系统标识码,是投标人缴存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标识)。

投标人持《西安市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确认单》到交易中心招标文件发售点缴纳工本费和图纸押金,由招标代理通过网络平台确认后,投标人自行下载(或现场领取)招标文件。

招标人(招标代理)不得询问投标人相关信息。

五、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开标前,按照招标公告及相关要求从单位基本账户汇缴投标保证金(须在进账单据上填写《缴存通知单》上的系统标识码,否则系统无法辨别),系统确认到账后,打印《西安市建设工程单项投标保证金缴存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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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有形交易市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统一交易市场、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诚信体系、统一电子监察的指导思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内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和设备、材料采购等。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西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全市统一设立的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机构。

西安建设工程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是全市统一设立的工程建设信息管理机构。

交易中心和信息中心合署运行,统一管理。

交易中心(信息中心)负责收集和发布工程建设信息,公布有关政策法规,管理评标专家库和预选承包商名录库,制定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诚信评价体系,管理维护工程交易信息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保存招标投标过程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预选承包商名录库。

预选承包商名录是指政府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在定期、集中、规范的综合性资格审查的基础上,优选出一批可以供招标人优先选择的企业名单;对其实行准入和清出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其投标人或承包人应当从预选承包商名录库中选择确定。

西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库、工程建设相关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

第八条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招标第九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和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审批权限,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实施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本市纳入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其它工程建设项目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具有以下条件: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或者从预选名录库中抽取。

第十三条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须依法成立;(二)项目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获得批准;(三)招标实施方案已经核准;(四)具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具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下列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不进行招标或在预选承包商名录库中随机确定,并报市级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政府应急性工程;(四)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五)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价在《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从预选承包商名录库中随机确定,并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应在西安建设工程信息网和省发改委指定媒体(《陕西日报》《陕西信息报》《陕西工人报》《三秦都市报》和《陕西省政府公众信息网--陕西采购与招标》)同时发布。

公告发布到截止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最低资质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

第十八条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采用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并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招标人通过西安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出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九条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资格后审应当在交易中心进行。

招标人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果应在西安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布。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应当根据各行业的计价依据和造价管理规定编制。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招标项目的控制价。

招标人自行编制控制价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招标控制价应当报行业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合理设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应当在交易中心或西安建设工程信息网上报名。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其他为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不得参加该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保证金由交易中心代收代退。

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前通过基本账户以转帐形式缴纳。

招标结束后以转帐形式退到投标人基本账户。

投标保证金按各行业规定的比例或数额收取。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第二十八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不得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中投标。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提交的内容相同、加盖电子印章的投标文件电子版和文字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再次失败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在预选承包商名录库中随机确定;其他项目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改变招标方式或不再招标。

第四章评标方法与开标、评标、定标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下列评标定标办法,招标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

(一)综合评估法:投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技术要求和施工难度,合理设置商务标、技术标、信誉标的分值权重。

(二)合理低价法:各投标人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低于上限控制价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中最低报价与次低报价相比较,不超过一定合理范围时,选择最低报价为中标候选人。

(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投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但是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四)先评后抽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若干名(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格的投标人,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五)抽签法:招标人提供的合理造价,经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进行公布,在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具体评标、定标方法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规定。

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招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先评后抽法、抽签法等方法。

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细则应着重体现对项目总监和项目管理机构的择优。

具体评标、定标方法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规定。

第三十三条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三十四条开标时对有技术标的投标文件应当先开启技术标,待技术标评审结果公布后再开启商务标。

资格后审的项目开标时先开启资格审查标。

第三十五条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委派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的代表参加评标。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三)与招标人和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在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经济类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评标。

评标中发现有违法或者其他不良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当做出结论并报监督管理部门。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三十九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四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废标:(一)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关键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备案不一致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七)投标文件的电子版和文字版的内容不一致的;(八)法律、法规及行业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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