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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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人寿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中英人寿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中英人寿住院中英人寿住院津贴津贴津贴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医疗保险阅读指引阅读指引感谢您选择了中英人寿感谢您选择了中英人寿,,为了您能更好地理解本条款为了您能更好地理解本条款,,在阅读条款时在阅读条款时,,请您注意以下内容请您注意以下内容::您享有的重要权益您享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后的10天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2章第7条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3章第1条 您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8章您应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我们对各项名词的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1章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2章第6条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3章第2条 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4章 发生保险事故后,您应当及时通知我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6章第2条 您应当如何向我们申请保险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6章第4条 您的职业变更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7章第3条 您可以解除合同,请您慎重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8章条款目录条款目录1 名词释义 4 保险费1.1我们 4.1 保险费的计算和缴付1.2您 4.2 宽限期1.3手续费1.4意外伤害事故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1.5医院1.6医生 6 保险金的给付1.7住院 6.1 保险金的请求权1.8疾病 6.2 保险事故的通知1.9医疗必需 6.3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1.10住院天数 6.4 如何申请保险金6.5 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2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2.1保险合同的构成7 保险合同的变更2.2投保年龄、年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7.1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2.3合同的生效日7.2 合同内容的变更2.4保险期间7.3 职业变更的处理2.5保险金额2.6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合同的解除8 合同效力的终止2.7犹豫期内的合同撤销权9 争议的处理3 保障范围3.1保险责任3.2除外责任第1章 名词释义名词释义1.11.1 我们我们:: 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按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保险法修订)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在本条款中,....................指投保人“本公司”、.............。

....均.指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我们”目录1.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范围1.4 保险期间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责任2.3 责任免除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1 受益人3.2 保险金申请3.3 诉讼时效4.如何交纳保险费4.1 保险费的交纳5.其他事项5.1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5.2 扣除款项5.3 职业或工种变更5.4 合同效力终止5.5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附件一:重大疾病名称和定义1.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幸福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附贴批单,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其他书面文件。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范围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1、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能超过64周岁。

1.4 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1)日额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的日额保险金为每份人民币10元。

投保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合同范本】XX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合同范本】XX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XX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第一条特约说明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是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

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或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特约终止。

第二条特约构成本特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投保范围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特约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特约的生效日。

第五条保险期间的续保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特约在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生日之前保险期间期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投保人保险期间期满后十五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本特约继续有效。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对本特约的保险费予以调整。

在上一保单年度内患本条款第三条所列疾病的,本公司可再续保两年,两年后本公司不再续保。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保险金额的2%。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对上述保险责任,除急诊外,被保险人需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医院住院的,需有指定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认可同意。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津贴的责任: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或导致其患病;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六、被保险人在本特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住院治疗,但续保不受此限制;七、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以及投保本保险前已有的疾病、残疾的治疗及康复;八、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及矫形手术和美容;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生命附加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读指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第十四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四条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款目录】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八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第三条保险期间第十一条司法鉴定第四条续保第四章一般约定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十二条职业或工种变更第五条保险责任第十三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六条责任免除第十四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第三章保险金的申请第十五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第七条如实告知<本页内容结束>【条款内容】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附加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包括生命附加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

2019年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范本模板

2019年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范本模板

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第一条特约说明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是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

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或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特约终止。

第二条特约构成本特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投保范围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特约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特约的生效日。

第五条保险期间的续保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特约在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生日之前保险期间期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投保人保险期间期满后十五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本特约继续有效。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对本特约的保险费予以调整。

在上一保单年度内患本条款第三条所列疾病的,本公司可再续保两年,两年后本公司不再续保。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保险金额的2%。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对上述保险责任,除急诊外,被保险人需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医院住院的,需有指定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认可同意。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津贴的责任: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或导致其患病;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六、被保险人在本特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住院治疗,但续保不受此限制;七、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以及投保本保险前已有的疾病、残疾的治疗及康复;八、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及矫形手术和美容;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阳光人寿附加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final

阳光人寿附加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final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附加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2009年9 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条款目录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4 保险费的交纳8 释义1.1 合同订立 4.1 保险费的交纳8.1 周岁1.2 合同生效8.2 团体1.3 投保范围8.3 意外伤害8.4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8.5 实际住院日数8.6 毒品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5 合同解除8.7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2.1 保险金额 5.1 解除合同(退保)的病毒2.2 保险期间手续及风险8.8 遗传性疾病2.3 保险责任8.9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2.4 责任免除色体异常8.10 医疗事故8.11 非处方药3 保险金的申请 6 如实告知8.12 潜水3.1 受益人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13 攀岩3.2 保险事故通知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8.14 探险3.3 保险金申请制8.15 武术比赛3.4 保险金给付8.16 特技表演3.5 诉讼时效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7 酒后驾驶7.1 年龄或性别错误处理8.1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2 被保险人变动8.19 无有效行驶证7.3 合同效力终止8.20 净保险费7.4 合同内容变更8.21 未满期净保险费7.5 联系方式变更8.22 未满期保险费7.6 争议处理阳光人寿附加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附加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1.1 合同订立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1.2 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或批注单上。

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团体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附加安顺无忧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附加安顺无忧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 1 页 共 4 页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附加附加安顺安顺安顺无忧无忧无忧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意外伤害住院住院住院补补贴医疗医疗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保险条款(2009年9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指投保人,,“我们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释义””获取相关解释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1.1 附加附加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生效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方可生效。

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该日期计算。

1.2 保险保险合同的构成合同的构成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

未经您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也不产生效力。

1.3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六十天至六十九周岁之间(含六十九周岁)者,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全部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七天至一年,您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作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满期日[1]二十四时止。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附加安康关爱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附加安康关爱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断必须住院[[33]]治疗治疗的的,我们我们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每天住院补贴金额为基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每天住院补贴金额为基数,按实际住院天数[4]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同一次住院同一次住院,,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每一保单年度的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累计天数最多为三百六十五日累计天数最多为三百六十五日。

2)重症监护室给付重症监护室给付若被保险人因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在意外事故或在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满后出现疾病症状或体征等待期满后出现疾病症状或体征等待期满后出现疾病症状或体征,,经医院经医院医师医师医师诊断诊断必须住院必须住院治疗治疗治疗,,且因病情需要入住重症监护室[5]接受治疗接受治疗的的,我们我们除按前款约除按前款约定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外定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外,,另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每天住院补贴金额为基数基数,,按实际按实际入住重症监护室入住重症监护室入住重症监护室天数天数[6]给付给付重症监护室重症监护室重症监护室保险金保险金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的重症监护室重症监护室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三十日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三十日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三十日。

(2) 续保时续保时不受等待期影响不受等待期影响不受等待期影响。

(3)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或疾病或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或疾病或其引起的并发症须住院两次或以上者其引起的并发症须住院两次或以上者其引起的并发症须住院两次或以上者,,若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九十日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九十日,,均视作同一次住院均视作同一次住院。

2.32.3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因下列情形之一之一之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我们不承担给付住院补贴住院补贴住院补贴保保险金险金或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或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或重症监护室保险金的责任的责任的责任:: (1) 投保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7]后患病后患病;; (4)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主动主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吸食或注射毒品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车; (6) 战争战争、、军事军事冲突冲突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8],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9]; (9) 被保险人体检被保险人体检、、疗养疗养、、康复治疗康复治疗、、妊娠[1010]]、流产流产、、分娩分娩((含剖腹产含剖腹产))、节育节育、、绝育手术绝育手术、、不孕不育治疗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人工受精、、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的并发症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发症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0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私自服用、、涂用涂用、、注射药物注射药物;; (1111))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111]]、跳伞跳伞、、速降速降、、滑雪滑雪、、攀岩[1[122]、登山运动登山运动、、探险[1[133]、武术[1[144]、摔跤摔跤、、特技[1[155]、赛马赛马、、赛车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商业航班除外航班除外););); (1212)) 被保险人屈光不正被保险人屈光不正的的矫正治疗矫正治疗、、矫形[1[166]、镶牙镶牙、、牙齿修复牙齿修复、、牙齿整形牙齿整形、、整形整形 (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外科整形手术除外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外科整形手术除外)、)、)、美容美容[17]、变性手术或心理咨询及残疾用具残疾用具((如轮椅如轮椅、、义眼义眼、、义齿义齿、、义肢义肢、、助听器助听器、、配镜等其他附属品配镜等其他附属品的的装配装配))的使用训练所引起的住院和治疗的使用训练所引起的住院和治疗。

中信保诚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产品条款

中信保诚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产品条款

中信保诚人寿[2017]医疗保险063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中信保诚中信保诚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1 1 我们保什么我们保什么我们保什么、、保多久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1.1 本附加合同(指您购买的《中信保诚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产品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保险单位为基础,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如果该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1.2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7名词释义)或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在我们认可的我们认可的医院医院(见7名词释义)住院(见7名词释义)接受治疗,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天为等待期。

如果主合同有新增保险金额,则自新增保险金额生效日起30天为该部分保险金额的等待期。

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因发生的疾病或症状入住我们认可的医院治疗,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给付额(25元/单位/天)×保险单位数×住院天数(实际住院天数(见7名词释义)-2天) 同一次住院累计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天数以180天为限。

(2)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住院期间须入住重症监护室(见7名词释义)接受治疗,我们在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同时,按以下约定计算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每日给付额(50元/单位/天)×保险单位数×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的天数同一次住院累计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天数以30天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疾病或症状需间歇性住院治疗,当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间隔时间少于90天的,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1.3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精品文档 (4)××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精品文档 (4)××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第一条特约说明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是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

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或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特约终止。

第二条特约构成本特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投保范围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特约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特约的生效日。

第五条保险期间的续保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特约在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生日之前保险期间期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投保人保险期间期满后十五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本特约继续有效。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对本特约的保险费予以调整。

在上一保单年度内患本条款第三条所列疾病的,本公司可再续保两年,两年后本公司不再续保。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保险金额的2%。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对上述保险责任,除急诊外,被保险人需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医院住院的,需有指定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认可同意。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津贴的责任: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或导致其患病;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六、被保险人在本特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住院治疗,但续保不受此限制;七、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以及投保本保险前已有的疾病、残疾的治疗及康复;八、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及矫形手术和美容;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康乐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重要提示】本公司确认本商品条款内容已符合保险法律的规定。

本公司业务员将主动出示保险单条款,耐心引导您理解条款主要内容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为使您理解商品特点并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当商品,在购买本商品前您仍应详细并认真阅读保险单条款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

您在阅读本商品条款时,可由条款前的《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在条款最后的《索引》中轻易地找到想进一步了解的条款内容,另外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体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务必详细阅读。

《阅读以下内容可以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责任免除事项》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书上告知并经本公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而住院治疗;七、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为摘除捐献器官而住院的;八、矫形、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九、美容、牙齿镶补治疗、牙齿手术、牙科保健或非意外事故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

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牙齿手术,不在此限;十、疗养、康复治疗或一般健康检查;十一、怀孕、分娩(含难产)、剖腹产、流产、堕胎及其并发症或产前产后检查、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十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十三、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十四、被保险人因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十七、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十八、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华泰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华泰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约定..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您有退保的权利..............................................................5.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6)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1.3 投保年龄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和续保 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金申请3.3 保险金给付3.4 诉讼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保险费的交纳5. 合同解除5.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6.释义6.1周岁6.2意外伤害事故6.3管制药物6.4毒品6.5酒后驾驶6.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6.7无有效行驶证6.8 机动车6.9 医疗事故6.10性传染疾病6.11医疗必需6.12先天性疾病6.13遗传性疾病6.14潜水6.15攀岩6.16探险6.17武术比赛6.18特技表演6.19现金价值6.20有效身份证件6.21未到期保险费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2016〕医疗保险003号1.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附加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住院津贴医疗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保险责任条款1.1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并列于主合同保险单后。

本附加合同由所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本附若本附加合同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HI 。

1.2投保范围凡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1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1.3保险期间和续保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足额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保险单上所载的主合同的生效日期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若您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则以附贴批单上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附贴批单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时为止。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自动续保,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续保本附加合同。

自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起,每连续5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

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第一条为规范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的合作,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特约条款。

第二条本特约条款适用于承保居民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应按照《居民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合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具备提供住院补贴医疗服务的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住院补贴医疗服务协议等。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住院补贴医疗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第六条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治疗方案、护理措施,并及时向被保险人解释相关信息和知情权。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提供住院补贴结算的相应资料和手续。

第八条保险公司在接到医疗机构提供的住院补贴结算资料和手续后,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并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住院补贴费用。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服务网络,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支持。

第十条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保护被保险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在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合作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特约条款经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后生效,并与保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对于本特约条款未尽事宜,可由保险公司、医疗机构与被保险人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第十四条本特约条款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自发布之日起每5年评估一次并做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本特约条款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所有。

特此制定。

(本特约条款未尽事宜,可由保险公司、医疗机构与被保险人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此份特约条款一式两份,保险公司一份,医疗机构一份。

)。

附加住院保险

附加住院保险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 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 本公司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所在保单年 度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 险金。
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 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 保时一次交清。
年缴保险费(费率)
保险金额:10000元 单位:人民币 被保险人年龄 未参加公费医疗, 参加公费医疗, 社会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 0岁至5岁 570 440 6岁至15岁 280 200 16岁至30岁 250 180 31岁至40岁 280 200 41岁至50岁 340 300 51岁至55岁 420 390 56岁至60岁 500 430 61岁至65岁 600 540 66岁至70岁(续保) 980 700
投保范围: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 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有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 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险种。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意 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九十日(按本合同约定 续保,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 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 构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生活津贴给付日数乘 以日生活津贴标准计算给付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 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 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本公司以被保 险人开始住院日所在保单年度本合同约定的保 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投保范围: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 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 人,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 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 本公司投保本险种。

中国人寿一年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一年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一年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疾病住院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一年期团体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所附条款和本附加合同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相关的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本合同的投保范围不主合同相同。

事、本合同到期,投保人提出续保的,本公司将重新审定。

三、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者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艾滋病、性病等或者正患病住院及因病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住院治疗,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在事级以上,含事级,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觃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以上部分,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合理费用的100%报销事、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事、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三、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床、挂床等治疗;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整容、矫形、验眼配镜、裃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五、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六、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七、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罹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八、核磁共振,MRI,或者出院带药;九、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十、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觃定的自费药品和自费项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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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Special terms of medical insurance for inpatient subsidy of life i nsurance company
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特约说明
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是一年期以
上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

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或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特约终止。

第二条特约构成
本特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投保范围
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
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Ⅱ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
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特约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特约的生效日。

第五条保险期间的续保
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特约在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生日之前保险期间期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投保人保险期间期满后十五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本特约继续有效。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对本特约的保险费予以调整。

在上一保单年度内患本条款第三条所列疾病的,本公司可再续保两年,两年后本公司不再续保。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
-4)×每日住院津贴
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保险金额的2%。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
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对上述保险责任,除急诊外,被保险人需在本公司指定
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医院住院的,需有指定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认可同意。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
负给付住院津贴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或导致其患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六、被保险人在本特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住院治疗,但续保不受此限制;
七、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以及投保本保险前已有的疾病、残疾的治疗及康复;
八、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及矫形手术和美容;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各款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
本特约的保险费按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和附表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一次缴清。

第九条保险金额
本特约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一千元,最高为人民币五千元,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十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特约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特约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特约住院津贴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保险费缴费凭证、被保险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住院医院出具的住院费原始凭证、结算明细表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住院津贴。

二、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住院津贴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五条特约内容变更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特约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特约的处理
本特约成立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特约。

解除本特约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保险费缴费凭证、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本特约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特约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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