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剂崩解时限检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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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剂崩解时限检查法
1 简述
1.1 本法(《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X A)适用于片剂(包括口服普通片、薄膜衣片、糖衣片、肠溶衣片、结肠定位肠溶片、含片、舌下片、可溶片及泡腾片)、胶囊剂(包括硬胶囊剂、软胶囊剂及肠溶胶囊剂),以及滴丸剂的溶散时限检查。凡规定检查溶出度、释放度或融变时限的制剂,不再进行崩解时限检查。
1.2 片剂口服后,需经崩散、溶解,才能为机体吸收而达到治疗目的;胶囊剂的崩解是药物溶出及被人体吸收的前提,而囊壳常因所用囊材的质量,久贮或与药物接触等原因,影响溶胀或崩解;滴丸剂中不含有崩解剂,故在水中不是崩解而是逐渐溶散,且基质的种类与滴丸剂的溶解性能有密切关系,为控制产品质量,保证疗效,《中国药典》规定本检查项目。
1.3 本检查法中所称“崩解”,系指口服固体制剂在规定条件下全部崩解溶散或成碎粒,除不溶性包衣材料或破碎的胶囊壳外,应全部通过筛网。如有少量不能通过筛网,但已软化或轻质上浮且无硬芯者,可作符合规定论。
2 仪器与用具
2.1 崩解仪(见《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X A的仪器装置)。
2.2 滴丸剂专用吊篮按 2.1项下所述仪器装置,但不锈钢丝筛网的筛孔内径改为0.425mm。
2.3 烧杯1000ml。
2.4 温度计分度值1℃。
3 试药与试液
3.1 人工胃液(供软胶囊剂和以明胶为基质的滴丸剂检查用)取稀盐酸16.4ml,加水约800ml与胃蛋白酶10g,摇匀后,加水稀释成1000ml,即得。临用前制备。
3.2 人工肠液(供肠溶胶囊剂检查用)即磷酸盐缓冲液(含胰酶)(pH6.8)(见《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XV D缓冲液)。临用前制备。
4 操作方法
4.1 将吊篮通过上端的不锈钢轴悬挂于金属支架上,浸入1000ml烧杯中,并调节吊篮位置使其下降时筛网距烧杯底25mm,烧杯内盛有温度为37℃±1℃的水(或规定的溶液),调节液面高度使吊篮上升时筛网在液面下15mm处。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6片,分别置上述吊篮的玻璃管中,每管各加1片,立即启动崩解仪进行检查。
4.2 片剂
4.2.1 口服普通片按4.1项下方法检查,各片均应在15min内全部崩解。
如有1片不能完全崩解,应另取6片复试,均应符合规定。
4.2.2 薄膜衣片按4.1项下方法检查,并可改在盐酸溶液(9→1000)中进行检查,各片均应在30min内全部崩解。
如有1片不能完全崩解,应另取6片复试,均应符合规定。
4.2.3 糖衣片按4.1项下方法检查,各片均应在1h内全部崩解。
如有1片不能完全崩解,应另取6片复试,均应符合规定。
4.2.4 肠溶衣片按4.1项下方法,先在盐酸溶液(9→1000)中检查2h,每片均不得有裂缝、崩解或软化等现象;继将吊篮取出,用少量水洗涤后,每管各加档板1块,再按上述方法在磷酸盐缓冲液(pH6.8)中进行检查,各片均应在1h内全部崩解。
如有1片不能完全崩解,应另取6片复试,均应符合规定。
4.2.5 含片除另有规定外,按4.1项下方法检查6片,各片均不应在10min内全部崩
解或溶化。如有1片不符合规定,应另取6片复试,均应符合规定。
4.2.6 舌下片除另有规定外,按4.1项下方法检查6片,各片均应在3min内全部崩解并溶化。如有1片不能完全崩解,应另取6片复试,均应符合规定。
4.2.7 可溶片除另有规定外,水温为15~25℃,按4.1项下方法检查6片,各片均应在5min内全部崩解并溶化。如有1片不能完全崩解,应另取6片复试,均应符合规定。
4.2.8 结肠定位肠溶片除另有规定外,先在盐酸溶液(取盐酸9ml,加水至1000ml)及pH6.8以下的磷酸盐缓冲液中,每片均不得有裂缝、崩解或软化等现象(具体检查用溶液及检查时间在品种项下规定);继将吊篮取出,用少量水洗涤后,再按上述方法,在pH7.8~8.0的磷酸盐缓冲液中1h内应全部释放或崩解,片芯亦应崩解。
如有1片不能完全崩解,应另取6片复试,均应符合规定。
4.2.9 泡腾片取1片,置250ml烧杯中,烧杯内盛有200ml水,水温为15~25℃,有许多气泡放出,当片剂或碎片周围的气体停止逸出时,片剂应溶解或分散在水中,无聚集的颗粒剩留。除另有规定外,按上述方法检查6片,各片均应在5min内崩解。如有1片不能完全崩解,应另取6片复试,均应符合规定。
4.3 胶囊剂
4.3.1 硬胶囊剂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6粒,分别置吊篮的玻璃管中,每管各加1粒,按4.1项下方法检查(若供试品漂浮在液面,应加档板),各粒均应在30min内全部崩解。如有1粒不能完全崩解,应另取6粒复试,均应符合规定。
4.3.2 软胶囊剂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6粒,分别置吊篮的玻璃管中,每管各加1粒,按4.1项下方法检查(若供试品漂浮在液面,应加档板),或改在人工胃液中进行检查,各粒均应在1h内全部崩解。如有1粒不能完全崩解,应另取6粒复试,均应符合规定。
4.3.3 肠溶胶囊剂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6粒,分别置吊篮的玻璃管中,每管各加1粒,按4.1项下方法检查(若供试品漂浮在液面,应加档板),先在盐酸溶液(9→1000)中检查2h,每粒的囊壳均不得有裂缝或崩解现象;继将吊篮取出,用少量水洗涤后,每管各加档板1块,再按上述方法,改在人工肠液中进行检查,各粒均应在1h内全部崩解。如有1粒不能完全崩解,应另取6粒复试,均应符合规定。
4.4 滴丸剂
4.4.1 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6粒,分别置专用吊篮的玻璃管中,每管各加1粒,按4.1项下方法检查,各粒均应在30min内全部溶散(若为包衣滴丸,应在1h内全部溶散)。如有1粒不能完全崩解,应另取6粒复试,均应符合规定。
4.4.2 以明胶为基质的滴丸,可改在人工胃液中进行检查,亦应符合上述规定。
5 注意事项
5.1 在测试过程中,烧杯内的水温(或介质温度)应保持在37℃±1℃。
5.2 每测试一次后,应清洗吊篮的玻璃内壁及筛网、档板等,并重新更换水或规定的介质。
6 记录
记录应包括仪器型号、制剂类型及测试条件(如包衣、肠溶或薄膜衣、硬或软胶囊、介质等),崩解或溶散时间及现象,肠溶衣片(胶囊)则应记录在盐酸溶液中有无裂缝、崩解或软化现象等。初试不符合规定者,应记录不符合规定的片(粒)数及现象、复试结果等。
7 结果与判定
7.1 供试品6片(粒),每片(粒)均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全部崩解(溶散),判为符合规定。如有少量不能通过筛网,但已软化或轻质上浮且无硬芯者,可作符合规定。
7.2 初试结果,到规定时限后如有1片不能完全崩解(溶散),应另取6片复试,各片在规定时限内均能全部崩解(溶散)。仍判为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