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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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自有经营场所、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商城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自有经营场所内使用的单用途卡,并对其进行统一结算管理的法人企业。

在自有虚拟经营场所内自营业务收入占比低于50%的法人企业除外。

本办法所称自营业务收入是指发卡企业销售自有、联营和买断包销的货物或服务的营业收入.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在单用途卡业务中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商城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资产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Life is not easy. You don't need to be eager for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roval of others, and live your own lifequietl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社会生活的稳定得益于各项法律规范的落实,针对于现在有很多企业为了产品的促销而出现的预付现象,相关国家机关制定了预付卡管理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都是根据该管理办法而制定的。

今天律师365给大家带来的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的规定。

社会生活的稳定得益于各项法律规范的落实,针对于现在有很多企业为了产品的促销而出现的预付现象,相关国家机关制定了预付卡管理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都是根据该管理办法而制定的。

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的规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万元以上.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解读材料解析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解读材料解析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解读材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①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③(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④。

解读:①《管理办法》第二条所述行业分类引自国家统计局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②对于混业经营的商业企业,只要其发行的单用途卡可在其从事的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业务中兑付商品和服务,即适用本办法。

③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定义引申自国办发2011【25】号文件,判定发卡企业发行的预付卡是否属于单用途卡,可从发卡主体和使用范围两个维度来判断。

一是限定的发卡主体。

即《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应区别于预付卡专营机构(非金融支付机构,如资和信等),以及从事其他行业的企业(如健身机构、电影院、高尔夫球场、书店等)。

二是限定的使用范围。

《管理办法》调整的单用途卡,限定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超越此使用范围的预付卡(如奥特莱斯购物广场发行的预付卡)均不适用本办法。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是否可跨法人使用,并不是区别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的判断依据。

单用途卡不仅可在发行企业的单一企业内使用,也可在该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本集团企业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企业可分属不同法人。

④单用途卡不仅限于实体店发行的实体卡,也包括零售电子商务企业发行的虚拟卡。

因此,发行单用途卡的零售电子商务企业也属于办法调整对象。

网络零售企业发行的,仅用于兑付自营商品的预付卡,属于单用途卡;但部分平台性质的电子商务企业发行的,用于兑付非自营商品的预付卡,不属于单用途卡。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1—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2—(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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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 s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专业资料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专业资料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样本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样本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的发行和使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预付卡的定义和种类第三条预付卡是指发行方向消费者提供一定面额的预付卡,并与特定商户或商业服务单位合作,消费者可以在该商户或单位处用预付卡进行消费支付的一种卡片。

第四条预付卡分为实体卡和电子卡两种形式,实体卡是指以物理载体形式发行的卡片,电子卡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发行的卡片。

第五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只能在特定商户或商业服务单位处进行消费支付的预付卡。

第三章:预付卡的发行和管理第六条预付卡的发行方应当在发行前向有关部门申请预付卡发行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开始发行预付卡。

第七条预付卡的发行方应当设立预付卡管理部门,负责预付卡的发行和管理。

第八条预付卡发行方应当建立健全与预付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其合作商户或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预付卡的发行方应当履行账户管理责任,确保预付卡的安全和准确性,对预付卡的使用进行追踪记录,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预付卡使用明细。

第四章:预付卡的权益和义务第十条持卡人有权按照预付卡面额在特定商户或单位处进行消费支付。

第十一条预付卡发行方应当向消费者充分披露预付卡的使用规则、有效期、适用范围等重要信息,并及时提供与预付卡使用相关的服务信息。

第十二条预付卡发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消费者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三条预付卡发行方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预付卡的安全和可靠使用。

第十四条持卡人有义务妥善保管预付卡,不得将预付卡交给他人使用,如发生遗失或盗窃应及时向发卡方进行报告。

第五章:违规与处罚第十五条预付卡发行方如有违反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发行许可、撤销发行许可等。

第十六条持卡人如有违反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预付卡发行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预付卡的使用、终止预付卡的服务等。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社会生活的稳定得益于各项法律规范的落实,针对于现在有很多企业为了产品的促销而出现的预付现象,相关国家机关制定了预付卡管理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都是根据该管理办法而制定的。

今天律师365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的规定。

社会生活的稳定得益于各项法律规范的落实,针对于现在有很多企业为了产品的促销而出现的预付现象,相关国家机关制定了预付卡管理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都是根据该管理办法而制定的。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的规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青海省商务厅关于贯彻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商务厅关于贯彻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商务厅关于贯彻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3.01.15•【字号】青商秩字〔2013〕18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货币政策正文青海省商务厅关于贯彻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2012年9月21日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在规范单用途卡市场秩序、促进居民消费增长、维护消费者权益、防范资金风险等方面的重要意义,从保障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责任意识和贯彻落实《办法》的自觉性。

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办法》,全面、准确地掌握各项规定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提高对单用途卡市场的监管能力,营造依法诚信经营服务的良好氛围。

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备案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2)的企业法人(含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和其他发卡企业)在青海省辖区内开展单用途卡业务的,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其中,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在省商务厅备案;六州、一地、一市的规模发卡企业,分别在各州、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发卡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售卡企业由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省商务厅统一备案。

全省所有发卡企业必须在2013年1月31日前完成备案。

备案程序如下:(一)领取并填写《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发卡企业从备案机关领取或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格式见附件3)。

(完整word版)工业行业分类

(完整word版)工业行业分类

工业行业分类一、装备制造业(一)金属制品业1.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2.金属工具制造3.集装箱和金属包装物品制造4.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5.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6.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7.搪瓷制品制造8.金属制日用品制造9.其他金属制品制造(二)通用设备制造业1.锅炉及原动机制造2.金属加工机械制造3.物料搬运设备制造4.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5.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6.烘炉、风机、衡器、包装等设备制造7.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8.通用零部件制造(三)专用设备制造业1.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2.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4.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5.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6.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7.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8.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9.环保、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四)汽车制造业1.汽车整车制造2.改装汽车制造3.低速载货汽车制造4.电车制造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五)铁路、船舶、航天航空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1.铁路运输设备制造2.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3.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4.航空、航天相关设备制造5.摩托车制造- 2 -6.自行车制造7.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8.潜水救捞及其他运输设备制造(六)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1.电机制造2.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3.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4.电池制造5.家用电力器具制造6.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7.照明器具制造8.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七)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计算机制造2.通信设备制造3.广播电视设备制造4.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5.视听设备制造6.电子器件制造7.电子元件制造(八)仪器仪表制造业1.通用仪器表制造2.专用仪器仪表制造3.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4.光学仪器及眼睛制造(九)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1.金属制品修理2.通用设备修理3.专用设备修理4.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修理5.电气设备修理6.仪器仪表修理二、石化(一)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1.石油开采2.天然气开采(二)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1.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炼焦3.核燃料加工(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肥料制造3.农药制造- 4 -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5.合成材料制造6.专用化学产品制造7.炸药、火工及烟火产品制造8.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四)化学纤维制造业1.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2.合成纤维制造(五)橡胶和塑料制品业1.橡胶制品业2.塑料制品业三、冶金(一)黑色金属采选业(二)有色金属采选业1.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2.贵金属矿采选3.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三)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炼铁2.炼钢3.黑色金属铸造4.钢压延加工5.铁合金冶炼(四)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常用有色金属冶炼2.贵金属冶炼3.稀有稀土金属冶炼4.有色金属合金制造5.有色金属铸造6.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四、纺织(一)纺织业1.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2.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3.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4.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5.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6.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7.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8.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二)纺织服装、服饰业1.机织服装制造2.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3.服饰制造- 6 -五、建材(一)传统材料1.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2.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4.玻璃制造5.玻璃制品制造6.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二)新材料1.陶瓷制品制造2.耐火材料制品制造3.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4.其他新材料及制造六、轻工(一)农副产品加工业1.谷物磨制2.饲料加工3.植物油加工4.制糖业5.屠宰及肉类加工6.水产品加工7.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8.其他农副食品加工(二)食品制造业1.烘焙食品制造2.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3.方便食品制造4.乳制品制造5.罐头食品制造6.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7.其他食品制造(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酒的制造2.饮料制造3.精制茶加工(四)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皮革鞣制加工2.皮革制品制造3.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4.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5.制鞋业(五)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1.木材加工2.人造板加工- 8 -3.木制品制造4.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六)家具制造业1.木质家具制造2.竹藤家具制造3.金属家具制造4.塑料家具制造5.其他家具制造(七)造纸和纸制品业1.纸浆制造2.造纸3.纸制品制造(八)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1.文教办公用品制造2.乐器制造3.工艺美术品制造4.体育用品制造5.玩具制造6.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九)油墨、动物胶及日用化学产品制造1.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2.动物胶制造3.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十)塑料制品业1.塑料薄膜制造2.塑料板、管、型材的制造3.塑料丝、绳及编织品的制造4.泡沫塑料制造5.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6.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7.日用塑料制造8.塑料零件制造(十一)玻璃、陶瓷制品制造1.玻璃制品制造2.陶瓷制品制造(十二)金属工具及金属轻工制品七、医药制造业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化学药品制剂制造3.中药饮片加工4.中成药生产5.兽用药品制造6.生物药品制造7.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10-```本溪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2015 年 4 月 13 日印发-11-````````。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页脚内容1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完整word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

(完整word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于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上述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二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各项规定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企业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合法持有投保人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持卡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且导致投保人对持有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被保险人拒绝履行或无法履行发卡时承诺的兑付商品或服务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且未能退还卡内预收资金余额导致的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被法院宣布破产;(二)投保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三)投保人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责令整改,且逾期仍不改正,被备案机关处以最高限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任免除第五条对下列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已向投保人办理挂失手续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二)持卡人违法、违规获得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六条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存在退货、转让、充值、退卡、商品或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纠纷而导致的投保人未兑付商品或服务,且未能退还的预收资金余额;(二)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充值的预收资金;(三)利息、罚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第七条下列原因直接造成投保人未能退还预收款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二)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三)地震、海啸。

完整word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

完整word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
餐饮业
正餐服务、快餐服务、饮料和冷饮服务、餐饮配送服务
居民服务业
居民服务业
家庭服务、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服务、保健服务、婚姻服务
修理业
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家用电器维修、其他日用产品修理业
其他服务业
清洁服务
附件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
零售业
综合零售
百货、超市、杂货店、便利店
专门零售
食品、饮料、烟草制品、纺织、服装、日用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医药及医疗器材、汽车及零配件、摩托车及零配件、机动车燃料、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五金、家具、室内装饰材料
无店铺及其他零售业
互联网零售、邮购、电视零售、旧货零售、生活用燃料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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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和餐饮业
住宿业
旅游饭店、一般饭店
餐饮业
正餐服务、快餐服务、饮料和冷饮服务、餐饮配送服务
居民服务业
居民服务业
家庭服务、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服务、保健服务、婚姻服务
修理业
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家用电器维修、其他日用产品修理业
其他服务业
清洁服务
附件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
零售业
综合零售
百货、超市、杂货店、便利店
专门零售
食品、饮料、烟草制品、纺织、服装、日用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医药及医疗器材、汽车及零配件、摩托车及零配件、机动车燃料、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五金、家具、室内装饰材料
无店铺及其他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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