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状况评价准则-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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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状况评估准则(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2016年11月,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于苏州召开的“团体标准制定工作会”(以下简称团体标准苏州会议)及《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报书》(编号:2017023)。

(二)标准制定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起重机械属于国家监管的特种设备,随着我国工业、基础设施和物流等行业的迅猛发展,截至2016年底,全国起重机械保有量216.19万台,居世界第一位。与此同时,近年来的事故调查统计表明,在八大类特种设备中,起重机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所占比重最高,起重机械安全形势严峻,行业安全监管难度大。目前,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对起重机械采取的监管手段在市场准入环节有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在安装使用环节有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上述手段的实施有效遏制了起重机械事故高发、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的态势。但是,一方面由于起重机械数量巨大,虽然万台事故率呈下降趋势,但绝对事故数量未必减少;另一方面随着起重机械不断朝着大型化、高速化的方向发展,一旦出现严重安全事故,人员、财产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恶劣,政府和社会对起重机械安全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因此,现有的监管手段已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对起重机械更加安全的美好愿望。

对在用起重机械开展安全评估是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起重机械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之一,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对此也提出了相关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TSG Q0002-200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三十六条规定:“起重机主梁、端梁、小车架、吊具横梁等主要受力结构件产生裂纹时,起重机应当停止使用,只有对裂纹的影响和采取阻止裂纹继续扩展的措施进行安全评价确认可以使用,或者更换有裂纹的结构件后,方可继续使用,否则应当予以报废”。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14条规定:“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使用登

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措施,确保使用安全”。GB/T 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第19章规定:“起重机械应当按照18.1.3的规定进行检查。按GB/T 25196.1的规定进行起重机械使用状态的安全评估。”

以上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都从安全管理的不同层面对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提出了要求。但是,对于具体如何开展安全评估,在操作层面目前还缺少相关标准的规定。本标准从安全原理的基本原则出发,基于风险管理的思想,规定了在用起重机械安全状况评估的一般要求、程序和方法、结论和报告,提出了开展起重机械安全状况评估最基本的实施准则,为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后续制定起重机械安全状况评估指南、评估细则等相关标准或作业指导文件以及具体开展起重机械安全状况评估工作提供了参考,以期为在用起重机械使用更安全、维护更合理、管理更科学提供坚强的技术保障。

(三)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友联数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四)主要工作过程

根据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团体标准苏州会议精神,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江苏省特检院)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提交了《起重机械安全状况评估准则》团体标准立项申报书,并于2017年1月25日获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的立项批准(编号:2017023)。

2017年3月1日~3日,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江苏省特检院组织各参与单位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了标准起草第一次工作会议,正式成立了标准起草组,全体起草组成员学习了《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江苏省特检院介绍了立项申报书、委托协议相关内容以及国内现有相关标准和科研成果情况,各参与起草单位介绍了起重机械安全评估开展情况。最后,会议确立了标准起草秘书组,明确了各单位联络人,研讨并制定了标准起草工作计划,确定了标准起草框架和工作分工。根据标准编制工作需要,经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同意,新增了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友联数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两家检测设备制造单位作为参与起草单位。

会后,各起草单位按照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的标准起草工作计划和工作分工,形成了标准草案初稿,由牵头起草单位对标准草案初稿进行了整合并做了部分修改,于2017年6月15日形成了正式的标准草案初稿并发给各参与起草单位。

2017年7月19日~21日,标准起草组在上海市召开了标准起草第二次工作会议,会议研

讨了团体标准草案初稿,提出了修改建议。

会后,标准牵头起草单位组织部分起草人员反复研讨,决定依据GB/T 15706《机械安全设计通则风险评估与风险减小》和GB/T 16856《机械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指南和方法举例》的要求,在起重机械安全状况评估中引入风险管理的思想。另由于不同类别、品种、型式起重机械评估对象的多样性和不同评估情形、评估需求起重机械的复杂性,决定将安全状况评估标准的制定工作分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完成《起重机械安全状况评估准则》,重点解决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等普遍性问题,第二阶段完成《起重机械安全状况评估指南和方法举例》,重点解决各类典型评估对象的具体评估项目及具体评估内容和要求,以及特殊评估项目的评估方法,并给出各类评估方法的示例。2017年11月20日,起草组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初稿和编制说明初稿。

2017年11月28日~29日,标准起草组在福建省福州市召开了标准起草第三次工作会议,会议研讨了征求意见稿初稿和编制说明初稿,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建议。同时,起草组针对该标准是否适用于各类型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评估研究部署了验证工作。

会后,起草组完成了本标准对6个类型的11台起重机械安全状况评估的适用性验证工作。其中包括:门座起重机3台、岸边集装箱起重机1台、冶金桥式起重机2台、造船门式起重机2台,架桥机2台,履带起重机1台。适用性验证完成后,起草组根据验证情况对标准的适用性提出了修改建议。

2017年12月26日~28日,标准起草组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了标准起草专家论证会暨第四次工作会议,来自行业内的3名专家对标准提出了修改意见。

2017年12月30日,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根据适用性验证和专家的修改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初稿和编制说明初稿完成了修改,形成了正式的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二、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编制原则

标准编制的原则是按照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制,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合理性原则

本标准的制定主要依据安全原理相关理论,基于GB/T 15706《机械安全设计通则风险评估与风险减小》基本理念和GB/T 16856《机械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指南和方法举例》基本思路,在深入研究、归纳、分析、总结的基础上,提出的起重机械安全状况评估的一般要求、程序和方法、结论,本标准在理论层面和法规标准依据上具备合理性。

2. 通用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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