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常见原因分析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会计报表必须一致吗-[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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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会计报表必须一致吗?[税务筹划优质文档]1.增值税申报表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收入可能不一致【例】企业发生正常固定资产清理,增值税申报表是清理收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是清理后收入或损失进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例】提前收房租并开具发票,是不是也会产生“增值税申报表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不一致”呢?2.增值税申报表与会计报表中的收入可能不一致【例】企业发生正常固定资产清理、提前收房租并开具发票,是不是也会产生“增值税申报表与会计报表收入不一致”呢?【例】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两种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3.会计报表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收入可能不一致【例】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要求按“应付”日期确认收入,两者存在差异【例】政府补助递延收入、政策性搬迁业务处理4.增值税申报表、会计报表中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收入可能不一致综上述增值税申报表、会计报表中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收入可能不一致5.年度会计报表利润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应纳税额所得额一般情况下不一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应纳税额所得额是在年度会计报表利润的基础上纳税调整的6.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里的“本期金额”和财务报表利润表中的“本期金额”是可能不一致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里的“本期金额”是指本季度金额,利润表中的“本期金额”指的是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天的累计数。
总而言之,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
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差异事项
![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差异事项](https://img.taocdn.com/s3/m/6e33bb18580216fc700afdd0.png)
(一)财税政策中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的成本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中,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中扣除项目金额合计如下表税屋提示——遮挡部位为“22”。
除上表外,土地增值税还有加计扣除的规定,即在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百分之二十的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成本范围在企业所得税扣除原则内容中,我们提到计税成本,计税成本是对象化的费用(1993年以前我国的成本计算方法沿用原苏联的成本计算方式,称之为为“全部成本法”,即不区分“期间费用”和制造成本,全部归入成本对象。
而1993年行业会计制度后,将全部成本法改为了制造成本法)包括①固定资产和②成本对象。
开发企业要区分期间费用和计税成本。
计税成本是对象化的费用,而期间费用是随着会计期间扣除,不必配比到成本对象中去。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表:归集开发成本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法划分:按照会计科目划分为:①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费;②前期工程费;③基础设施费;④建安工程费;⑤公共配套设施费;⑥开发间接费用。
按照成本类型划分为:①实际发生的开发成本;②四类预提费用,包括合同金额不超10%的金额,按照预计造价预提的配套设施费用,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按照土地整体预算成本分配的土地开发成本;③待摊费用。
(三)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具体成本扣除范围的差异根据以上土地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成本范围,我们可以看出,有很多的成本扣除存在一致的情况,但是实际上土地增值税的扣除范围比企业所得税的范围要小一些。
其中,有以下几个方面属于企业所得税可以扣除而土地增值税不能扣除的情况,以此减低财税风险。
具体如下:1.违约金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不包括推迟交房而支付的违约金,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推迟交房而支付的违约金不能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但是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附件《填表说明》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罚款和诉讼费。
浅析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原因
![浅析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原因](https://img.taocdn.com/s3/m/bca02631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89.png)
浅析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原因在日常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经常会比对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
一般提取当年度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累计数核对增值税申报收入,包括按照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照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等4项收入。
一般提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的金额核对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若上述2个收入不一致,税务人员经常将此作为重要风险点要求企业做出说明,而很多纳税人困惑,明明自己如实申报两项收入,为什么出现异常呢?为什么增值税的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其实,这种差异不外乎2种情况:(1)增值税销售额的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收入;(2)增值税销售额的收入小于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收入。
原因解析:(1)增值税销售额的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收入;例1.处置固定资产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后又发生销售的,会计处理时,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结出净损益。
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为贷方余额,则结转到“营业外收入”;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为借方余额,则结转到“营业外支出”;期末“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无余额。
增值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征收率或者适用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
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时,按照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填列在应税销售额栏。
所得税:按照处置固定资产的净损益反映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的营业外收入或者《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中的营业外支出中。
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必然大于净损益的金额。
因此,申报增值税时确认的收入大于申报所得税确认的收入。
例2.预收跨年租金纳税人预收跨年租金,会计核算时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而确认收入。
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确认增值税纳税要将应纳税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或者利得时,要按照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会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比较
![会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0d2dea19da38376bae1fae27.png)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会计准则比较研究国家税务总局2008-10-30出台《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国税函[2008]875 号文,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做出明确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与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收入确认时间是否存在差异的问题。
本文对收入确认时间在财税及各税种之间的差异做一个比较。
一、确认原则国税函[2008]875号文强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 销售购物卡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2006)》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会计多此条原则】;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财税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第一条无“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规定。
为什么《通知》首先明确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又不要求“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呢?这是因为一方面新税法强调的是“法人所得税”,在同一法人主体内的货物转移没有发生所有权的改变,不用再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有6种情况
![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有6种情况](https://img.taocdn.com/s3/m/f87e460d4431b90d6c85c784.png)
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情况一般情况下,年度申报所得税收入应大于或等于增值税申报收入。
但是,有些情况下,企业年度申报所得税收入可能会小于增值税收入。
1、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纳税年度内,企业若事先收到预收账款,如果尚未开工或进度缓慢,申报增值税时就必须将预收账款确认收入,但不一定确认所得税收入,可能会出现增值税收入大于所得税收入的情况。
2、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如果企业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之前收到代销清单,增值税与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点是一致的;如果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及以后,企业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增值税须确认收入申报缴纳税款,而所得税则不一定需要确认。
此时,会出现年度申报时增值税确认收入必然大于所得税收入的情况。
3、采取先开具发票、后发出商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有关规定,如果企业先开具了发票,但不满足确认收入的相关条件,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也不需要确认收入。
浅析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原因
![浅析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原因](https://img.taocdn.com/s3/m/a346d742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26c3156.png)
浅析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原因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下面将从税率差异、利润计算方式不同以及税收政策调整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税率差异是导致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中国的税收法律中,增值税和所得税分别以不同的税率进行征收。
目前,中国的增值税税率普遍较高,一般为13%或者17%,而所得税税率则相对较低,一般为25%。
由于税率的不同,企业在计算税负时,增值税的税额较大,因此企业在实际缴纳税款时,增值税收入更大,所得税收入相对较少。
其次,利润计算方式不同也是导致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原因之一、在征收增值税时,是以营业收入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的,而在征收所得税时,是以利润为基础计算所得税的。
而由于中国目前采用的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规定有一定的差异,在利润的计算方式上存在着差异。
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可能存在很多合法的调整项目,通过合理的会计政策选择和会计处理方法,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数,从而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而在增值税方面,由于征收基础是营业收入,不受企业会计核算调整的影响,因此增值税的税额往往更高。
最后,税收政策的调整也是导致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原因之一、税收政策的调整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税负水平。
在税收政策调整时,往往会对增值税和所得税同时进行调整,但调整的方向和程度可能不同,从而导致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
例如,政府可能在一些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上调,而在所得税税率上降低,或者相反,这就会导致增值税收入和所得税收入的差异。
总的来说,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原因主要包括税率差异、利润计算方式不同以及税收政策调整。
这些原因导致了企业在缴纳税款时,增值税收入较多,所得税收入相对较少。
为了促进税收制度的健康发展,应当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提高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减少税率差异,统一利润计算方式,以及优化企业的税收政策调整等,从而提高企业的税收合规性,减少税收风险。
企业所得税下收入与增值税下收入确认的异同比较
![企业所得税下收入与增值税下收入确认的异同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4c861167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1c6d946.png)
CHIN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COLLECTIVE摘要:随着市场经济活跃程度的不断增加,各行业和领域的市场经营状况都获得了大幅改观。
面对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现代化企业在寻求新的发展路径和制定新阶段的战略布局的过程中,更应该关注其内部成本管理的效果。
关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之间的关联性和差异性一直是企业财务管理系统内探讨的主要内容。
文章结合二者在组成结构、关联系统、过程等方面的异同进行深入的探讨与分析。
通过系统的优化税收管理模式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系统的管理效率,并通过合理的避税手段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系的管理效果,成本制体系及其应用效果能够在的实践应用中不断得以优化和提升。
关键词: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结构;差异对在我国境内,企业运营中涉及到的最常见的两种税收类型即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二者共同构成了现阶段的企业税负的主要部分。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都是以纳税人的收入作为起点和应征标准而确定与之对应的应纳税额的。
由于其与收入的关联性十分密切,因此在计算和统计时会呈现出较为明显的相似之处。
但在实际工作中,考到企业的增值税额,应纳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收入,因为标准的异而存在较的距o因此,二者在核算和统计时也必须以各自的计算标准和明确的区分o在和的时,税部和企业的会计统的同工作,联其部实现,并将部门之的税收在共。
涉税统对纳税和统,和准的现企业在纳税面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对于存在风险的情及时以。
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的收入必须一致吗?
![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的收入必须一致吗?](https://img.taocdn.com/s3/m/38a1942076c66137ee061984.png)
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的收入必须一致吗?这是一个网友问的问题,我回答说当然不是必须的。
他说他咨询过几个税务人员,税务人员给他的回复是说必须一致。
这让他感到很困惑。
大家对税会差异耳熟能详,但很多人对税税差异则不太熟悉,其实,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一样,它们之间产生差异也是必然的。
粗线条地说,企业所得税在收入确认方面大体上是遵循权责发生制的,权责发生制是根据货物劳务服务的提供进度来确认收入的。
增值税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通常来说,开发票就需要缴税,收到钱就需要缴税,没收到钱但合同约定你收到钱就需要缴税,合同没约定没收到钱但提供完了货物劳务服务就需要缴税。
我们可以看到,正因为增值税有许多提前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并不完全按照是否提供货物劳务服务来确定,所以,在同一个纳税时点,增值税的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就会不一致那是很正常的,我们看几个常见的不一致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提供的劳务或服务超过12个月这种情况比如有建造大型机械设备,需要花好几年时间,或者签了一个长达三年的技术服务合同,但一次性先收取了三年服务费。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钱或者合同约定收到钱的当天。
但企业所得税是根据进度来确认收入的,收到钱,但当年肯定不能全部完工,不可能都确认收入,这个时候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就会有差异。
第二种情况:委托代销销售货物委托他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如果企业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之前收到代销清单,增值税与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点是一致的;如果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及以后,企业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增值税必须确认收入申报缴纳税款,而企业所得税则不需要确认。
此时,两个税种的收入会有差异。
第三种情况:先开发票后发商品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申报的收入差异解析
![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申报的收入差异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38dc1760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6e.png)
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申报的收入存在差异吗?在实际税务申报的时候,各位财务伙伴是否有遇到过“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增值税申报表中收入”不一致的情况呢?那么如果出现不一致时,会不会有纳税风险呢?对此,我们针对此问题慢慢来唠唠。
首先对于以上情况结论是肯定的,即会存在不一致。
主要由于收入确认时间造成的暂时性差异,或者对某些特定业务收入认定不同造成的永久性差异,这些因素会导致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并不完全一致。
1、收入确认原则差异增值税收入确认总体原则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与会计核算基本相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所以基于以上收入确认原则差异,就会出现我们开始所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增值税申报表中收入”的暂时性差异以及永久性差异。
2、收入暂时性差异如咱们企业涉及“委托代销”、“租赁服务”、“房地产预售”“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等相关业务时,那咱们企业就可能会出现,虽然需要申报的收入总金额是一致,但是因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差异,造成“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增值税申报表中收入”在不同申报期的暂时性差异。
我们以“租赁服务”为例:一般租金都是按照一定期间周期预收租金款项,那么在增值税方面对于一次性收到的租金,以收到款项当月或者开具发票当月就要确认收入。
而企业所得税方面则按照权责发生制,以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时间段分别确认收入,特别是如果租金收入属于跨年一次性收取的,则需在不同会计年度分别确认收入。
这就造成虽然最终固定期间内申报收入一致,但是两者在收入确认时间和每个申报期确认的收入金额的不同。
3、收入永久性差异同样咱们企业如果涉及“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视同销售”“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金融商品转让”等业务时,则会出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增值税申报表中收入”金额确认的不一致,造成两个税种收入确认的永久性差异。
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差异性
![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差异性](https://img.taocdn.com/s3/m/49c6263fe009581b6ad9eb52.png)
财税政策中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房地产企业的两大税种,在成本扣除与收入确定方面有很多相同之处,但是两者在诸多方面亦存在差异。
读者就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测算的收入确定及成本扣除等问题提出了疑问, 因前述文章尚未对该部分内容进行详细阐述,故本文特针对成本扣除部分作具体分析,以帮助读者加深理解。
房地产企业无论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还是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都需要确定允许扣除的成本。
成本的确定与税额的高低存在着必然联系,那么,两个税种之间对成本扣除究竟存在哪些差异呢?扣除时间、扣除原则以及扣除范围是否一致?下文基于此三个问题分析两者存在的差异,便于读者全面把握。
、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成本扣除时间不同土地增值税采取了预征税款,达到清算条件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做法;企业所得税采取了对未完工收入乘以预计计税毛利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完工时对预计毛利进行纳税调整的做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能会存在即使是同一个项目, 时间上亦是不同的情况。
那么,我们首先要确定其应当清算、完工的时间。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土地增值税清算分为应当清算和可以清算两种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而在下列情况中,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 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85% ,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是否必须与增值税申报表中收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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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是否必须与增值税申报表中收入一致?年底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是否必须与增值税申报表中收入一致?回答是可以不一致,它有以下两个因素造成:一、两项收入各自包涵的项目内容差异:我们先来了解企业所得税报表中的营业收入是由哪些内容构成。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明细表》附表一中包括以下项目:㈠销售(营业)收入合计:⑴销售货物;⑵提供劳务;⑶让渡资产使用权;⑷建造合同;⑸材料销售收入;⑹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⑺包装物出租收入;⑻其他。
㈡视同销售:⑴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⑵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由此可见,如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劳务,纳税义务时间与会计确认收入相一致,同时又发生让渡资产使用权等业务,显然会产生同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营业务收入大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金额。
这就是说主营业务收入中即有增值税应税收入,又有营业税应税收入时,两报表一定存在不一致情形。
二、两者对同一销售对象确认收入口径不同而产生差异。
对于仅发生增值税应税业务的企业,也会存在两表收入(仅以销售商品收入为例)不同情形。
这是因为在确认收入时,企业所得税规定与会计核算基本相同,较注重商品风险转移、商品管理权等。
企业所得税中的确认收入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所得税:㈠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增值税:㈡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深度分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
![深度分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https://img.taocdn.com/s3/m/f182e48e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df.png)
深度分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摘要:从理论上讲,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总额要远远大于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出现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这一相反的结果,确实隐含很大的税收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识别和应对措施,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规范税收征管很有必要。
在日常税收征管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中,时常会遇到这种情况:纳税人已经按照税法规定如实进行了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但还会出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问题,不但纳税人心存疑虑,税务机关也往往会将这种情况,特别是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视为重要的税收风险点而予以特别关注,因为从理论上讲,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总额要远远大于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出现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这一相反的结果,确实隐含很大的税收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识别和应对措施,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规范税收征管很有必要。
但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更多的习惯于从应税收入范围、收入确认实现的条件与时间等税收政策层面去分析查找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原因,而忽视了因为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构不同可能导致的数据提取口径不同而带来的申报收入差异问题,致使核查分析工作针对性不强,效率不高。
以年度申报收入数据对比为例,增值税申报收入一般按照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累计数提取,包括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等四项收入,即主表第1、5、7、8行的合计数;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则一般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金额提取,仅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也就是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数据。
虽然营业外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也有单独体现,但由于其属于利得范畴,与收入口径不同,不能完整体现收入全貌,缺少可比性,故大多数情况下不将其作为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提取数据。
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常见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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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常见原因分析增值税与所得税是企业在纳税过程中需要申报并缴纳的两项主要税种。
根据税收制度的规定,企业在每年年末需要履行申报纳税的义务,将经营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税款。
然而,有时候企业在申报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收入上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即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符合。
这种情况通常有以下常见原因。
首先,一个常见的原因是企业会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增值税是按照销售额或购进额乘以税率来进行计算的,而所得税是按照企业实际利润乘以税率来计算的。
由于企业的经营状况、会计处理方法等的不同,可能会导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计算结果出现差异。
其次,企业可能存在收入确认的时间差异。
增值税是按照销售额或购进额来计算的,而所得税是按照实际利润来计算的。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部分销售额或购进额尚未确认为收入或成本的情况,导致增值税和所得税申报收入存在差异。
第三,企业可能存在其他收入或费用的差异。
除了主营业务外,企业还可能存在其他收入或费用,如投资收益、资产处置等。
这些收入或费用在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申报中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导致增值税和所得税申报收入出现差异。
第四,税收法规的变更也可能导致增值税和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政府在税收方面的政策调整会对企业的税务申报产生影响。
例如,税率的调整、税目的变更等都可能导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计算结果不一致。
第五,企业可能存在税务申报的操作失误。
税务申报涉及到大量的数据录入和计算,如果企业在操作中出现错误或疏忽,就可能导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申报收入不一致。
最后,税务部门的审查和核查也可能导致增值税和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情况。
税务部门有权对企业的税务申报进行检查和核实,如果发现申报收入存在问题,就会要求企业进行补正,导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申报收入不一致。
总结而言,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常见原因有: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收入确认时间差异、其他收入或费用的差异、税收法规的变更、税务申报的操作失误以及税务部门的审查和核查。
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常见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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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常见原因分析问:在日常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时会到我公司来核查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问题。
核查结果中,今年会出现这方面问题,明年可会出现其他方面问题,总是有不一致的现象。
请问,造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有哪些?答: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定的“收入总额”包含的收入项目比较多,但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
”这其中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三部分(以下简称“三项收入”)。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这“三项收入”是要求按照会计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核算数据填报的。
按照会计核算要求,有相当一部分按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所得税收入是不在或不完全在“三项收入”中核算的,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需分别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主表、其他附表的相关栏目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也就是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额的差异实际是增值税申报的收入额与会计核算收入额的差距,因此,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确认收入的条件不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对各自的收入确认都有明确规定,但《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主要是会计核算环节的会计行为,出于谨慎性和稳健原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等收入的确认都规定必须几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确认收入,即:(一)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确认提供劳务交易必须同时满足四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最新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有6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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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有6种情况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情况一般情况下,年度申报所得税收入应大于或等于增值税申报收入。
但是,有些情况下,企业年度申报所得税收入可能会小于增值税收入。
1、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纳税年度内,企业若事先收到预收账款,如果尚未开工或进度缓慢,申报增值税时就必须将预收账款确认收入,但不一定确认所得税收入,可能会出现增值税收入大于所得税收入的情况。
2、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如果企业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之前收到代销清单,增值税与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点是一致的;如果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及以后,企业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增值税须确认收入申报缴纳税款,而所得税则不一定需要确认。
此时,会出现年度申报时增值税确认收入必然大于所得税收入的情况。
3、采取先开具发票、后发出商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有关规定,如果企业先开具了发票,但不满足确认收入的相关条件,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也不需要确认收入。
也谈增值税的帐上数字和申报表的数字一致问题
![也谈增值税的帐上数字和申报表的数字一致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2651988d700abb68a982fbc0.png)
也谈增值税的帐上数字和申报表的数字一致问题(销项税额篇)在谈到增值税的帐上数字和申报表的数字一致问题上,着眼点是会计财务帐上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帐户的余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是否一致.在分析不一致的原因时就要看纳税申报表上有那些指标与财务帐上的记录和计算出来的数据不相符。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基础数据均出自二张"附列资料"(表一和表二)。
现在很多企业都用电脑记帐了,一般财务软件都带有自动出表的功能。
但是至今还没有看到过那个企业用财务软件来自动出纳税申报表再进行申报的先例.原因有二个,一是我深居简出见识少;二是让财务软件出表事先要设好表样和取数公式,其次是必须在记帐以后才能出表在时间上滞后了(税务局规定对纳税申报有时限,财务报表申报没有时限);加上科目设置与纳税申报表项目不对应无法取数。
上一篇谈的是进项税额比较单纯,销项税额稍为复杂点,本文面对广大经营单纯(不含出口、收购业务)单位的会计人员进行对话,相信对双方都会有好处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IC卡一机多票的,通过抄报税传送信息,财务记帐跟上就是了.使用工商企业普通发票的,开一次票就从网上传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自动价税分离.平时财务上价税分列记帐的可能有1分几分的差异;平时按发票金额记帐的,月底按网上数据价税分离转笔帐就好了。
再有一个就是不开发票的销售,只要在"附列资料(表一)"如实填写。
所以在我的帐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下面设立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不开发票三个明细帐户。
以上所说不是很简单吗,蓝字发票记蓝字,红字发票记红字.有什么复杂呢?我是上个月中旬注册的新手,回了一个主题是“视同销售的分录怎么做?”的帖子,我知道国税局的解释是视同销售,要贷记一笔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实际工作中我也碰到过,我是贷记一笔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为什么呢?因为纳税申报表上只有销项税额没有销项金额是没法填的。
不信请大家试试看,如果能这样填的请告诉我,谢谢。
会计经验:财务人员必须要知道的10个税务预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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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必须要知道的10个税务预警指标
2016年全面营改增后金税三期优化版全面上线运行。
税务机关通过金税三期征管软件预警评估系统,根据系统设定的指标,每月对企业各项资料进行数据信息和逻辑关系分析,将企业历史以来存在的涉税问题、环节、行为进行税务风险测定,筛选出可疑信息,进行预警评估,对重要信息进行双随机摇号稽查。
常见的预警指标如下:
指标1、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预警
增值税申报的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收入基本上应该要一致,若差异》10%就会预警。
因此,特殊情况下不一致了,应当说明原因。
指标2、存货扣税比异常预警
本期存货类进项税额占本期应税、出口商品购进成本的比重,理解成综合抵扣税率就可以了。
增值税最高税率是17%,最低就是0%,综合起来,正常的话,必然在0%-17%之间,突破了,就预警,就要说明,就这么简单!
指标3、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变动弹性异常预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弹性是指纳税人当期的进项税额和销项。
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常见原因分析
![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常见原因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edda26320066f5335a812125.png)
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常见原因分析问:在日常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时会到我公司来核查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问题。
核查结果中,今年会出现这方面问题,明年可会出现其他方面问题,总是有不一致的现象。
请问,造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有哪些?答: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定的收入总额包含的收入项目比较多,但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
这其中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三部分(以下简称三项收入)。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这三项收入是要求按照会计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核算数据填报的。
按照会计核算要求,有相当一部分按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所得税收入是不在或不完全在三项收入中核算的,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需分别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主表、其他附表的相关栏目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也就是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额的差异实际是增值税申报的收入额与会计核算收入额的差距,因此,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确认收入的条件不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对各自的收入确认都有明确规定,但《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主要是会计核算环节的会计行为,出于谨慎性和稳健原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等收入的确认都规定必须几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确认收入,即:(一)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确认提供劳务交易必须同时满足四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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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常见原因分析
问:在日常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时会到我公司来核查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问题。
核查结果中,今年会出现这方面问题,明年可会出现其他方面问题,总是有不一致的现象。
请问,造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答: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定的“收入总额”包含的收入项目比较多,但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
”这其中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三部分(以下简称“三项收入”)。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这“三项收入”是要求按照会计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核算数据填报的。
按照会计核算要求,有相当一部分按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所得税收入是不在或不完全在“三项收入”中核算的,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需分别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主表、其他附表的相关栏目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也就是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额的差异实际是增值税申报的收入额与会计核算收入额的差距,因此,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确认收入的条件不同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对各自的收入确认都有明确规定,但《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主要是会计核算环节的会计行为,出于谨慎性和稳健原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等收入的确认都规定必须几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确认收入,即:
(一)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确认提供劳务交易必须同时满足四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范的是企业纳税行为,涵盖产、供、销及内部管理各个环节,强化对企业纳税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税法规定只要有一种行为发生就确认为计税收入的实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由于上述税收规定与会计的差异,造成增值税申报的“销售额”大于会计核算的收入额。
二、确认收入的范围不同
除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时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与确认会计核算收入
的条件不一致外,两者确认收入的范围也不一致,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包括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让渡资产的收入外,还包括以下在会计核算上不记入或者不完全记入“三项收入”的项目。
(一)视同销售收入
按照《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这些在税收规定上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的收入,依照《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规定,在会计上是不确定收入的,在发生时将成本和应缴纳的增值税直接记入相关成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投资等)、费用(用于集体福利、捐赠或转移其他机构和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等)即可,但在增值税申报时必须在“销售额”中进行申报。
(二)价外费用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计征增值税的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其中“价外费用”包括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这些代收、代垫款项依照《准则》规定在应付、应收款中核算,不记入“三项收入”,但在增值税申报时要在“销售额”中进行申报。
不过,依照《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上述计征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不包括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代办保险等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以及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和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三)会计上不完全记入“三项收入”的处置非流动资产收入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收入,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即在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时,处置结果若为利得,将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贷方,若为损失将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交换结果若为利得将利得分别记入“三项收入”相关科目的贷方,若为损失,将分别记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借方。
但在增值税申报时要都要按全额申报纳税。
三、确认缴纳增值税的收入与会计核算的收入范围不同
在会计核算收入中,不征收增值税的收入包括两部分:一是债务重组利得、罚没利得、政府补助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二是所属建筑业、房地产开发、旅店、饭店、小额贷款公司等营业收入。
前者既不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也不属于征收营业税的项目,后者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但要按照税法规定要缴纳营业税。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这两部分收入都应分别记入“三项收入”中。
但在增值税申报时,申报的“销售额”是不包括这两部分收入的。
文章来源:乐上财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