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根据档案法和有关规定,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二○○八年八月二十日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
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高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六条高校档案机构包括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档案馆:(一)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二)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
未设立档案馆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
第七条高校档案机构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
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教学(1995)4号文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并取得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所在院、部请假,经院、部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请假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以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条新生(属原单位定向培养与委托培养研究生除外)在入学时必须将户口迁入山东大学。
第六条凡入学前为济南市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者,入学时可以不迁入户口,也可在入学后迁出户口。
第七条新生报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并领取校徽、学生证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委托培养研究生与我校自筹经费培养的研究生,在办理注册手续、领取校徽、学生证及其他有关材料前,须办理签署协议、交费等手续。
未经批准,逾期半月不交费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八条在体格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新生,凭校医院或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不得居住于学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所在院、部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含体格、政治思想等)合格,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新生入学注册后三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院、部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取消入学资格: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2、入学复查(含体格、政治思想等)不合格者;3、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含体格、政治思想等)不合格者;4、凡在入学考试中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不受时间限制,立即予以退回。
档案归档、保管、借阅、保密、登记及销毁制度(四篇)
档案归档、保管、借阅、保密、登记及销毁制度为了管理和保护档案的安全和使用,可以建立以下制度:1. 档案归档制度:明确规定哪些文件需要归档,归档时间和归档位置等。
归档时应按照一定的分类、编号和档案目录进行统一管理。
2. 档案保管制度:建立专门的档案保管室或柜,并实行密钥管理,限制档案的存取权限,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档案借阅制度:明确借阅人员及借阅事由,建立借阅登记制度,借阅期限和使用范围,并规定借阅后的保管责任和归还流程。
4. 档案保密制度:明确档案保密的级别、范围和标识,建立保密档案的专门管理措施,限制档案的查阅和复制权限,加强档案的保密工作。
5. 档案登记制度:在档案的建立、收集、整理、归档等环节,建立档案登记制度,包括档案目录、信息载体、档案状态、销毁记录等。
6. 档案销毁制度:建立档案销毁的程序和规定,明确什么时候销毁、销毁的方式和销毁的人员,确保档案的定期更新和销毁。
同时要注意合规处理,如公开文件的销毁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档案归档、保管、借阅、保密、登记及销毁制度(二)本单位实行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按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由各部门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档案室。
由档案人员负责____把关,分类排列,编制检索工具,妥善保管。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将档案材料据为己有长期存放或拒绝归档。
资料档案归档、保管、借阅、保密、登记及销毁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归档凡属本单位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图纸、表格、声像、实物、电子等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都应列入归档范围。
1、归档时间。
各部门要按时收集、整理各类文件材料。
各业务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字材料和声像资料,由兼职档案员收集好,统一归档。
文书档案应归档文件材料在每年底前收集齐全,整理归档完毕。
档案实行由项目主持人负责立卷提供资料,由相关业务人员归档的责任制。
设备档案、声像档案和实物档案随时归档。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_山东大学学籍管理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_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摘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业学校研究通下面编给介绍关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希望对有所助,()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制;,级以上学生学籍管理仍按原规定(山教〔007〕68)执行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业学校研究通下面编给介绍关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希望对有所助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总则条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规定二条规定适用山东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科生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学籍管理参照规定执行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由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标准学制基础上提前年或推迟两年毕业(不含因病休学)五条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正常教学有益补充六条学校实行类招生学生可根据相关规定通专业、专业分流等方式确定修专业二学生权利与义七条学生校期享有下列权利()参加学校安排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教育教学;(二)参加社会、勤工助学组织或者参加学生团体、娱体育活动等;(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四)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得到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获得相应学历证和学位证;(五)对学校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及教职员工侵犯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行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权利八条学生校期应履行下列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制;(二)遵守学生行规养成良思想品德和行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履行归还贷学金相应义;(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制规定其他义三入学与册九条被山东学录取新生应持《山东学录取通知》按学校有关要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般不超两周除因不可抗力因素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动放弃入学格十条新生入学学校三月按照国相关规定进行格审核合格者予以册建立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格凡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实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交有关部门处理十条罹患疾病新生学校指定医院确诊不宜校学习可以保留入学格年保留入学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格期治疗确已康复者可由人提出申请并到学校指定医院复确认合格者随下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格十二条校生必须每学期开学规定到校办理册手续不能按期册者应办理暂缓册手续按学校要按期册超两周视动放弃学籍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者或有其他不合册条件学生不予册册者不得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四修课与学分十三条学校实行学生选课主责制学生应按教学计划选课每学期选修高不超35学分十四条学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并缴纳相关费用可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十五条学生选修相关课程参与考核并获得合格以上成绩可获得该课程对应学分十六条学校允许学生修部分课程学生须开课两周申请办理修手续申请修学生应按要参加日常考核和期末考试以获得相应成绩评价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课、实验课、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必修课程不得申请修十七条课程和学分认和置换学生可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课程其他学校修课程成绩和学分学校审核予以承认学、专业和国外校际交流学生可申请课程置换课程置换由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专业要进行须每学期成绩登录前完成十八条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学生可由人申请校医院签署见报学校参加保健体育课学习和考核十九条学生所选教学计划必修、限选课程考核不合格必须重修;任选课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考核不合格课程可免重修重修可采取插班重修和学重修等方式五考核与成绩记二十条学校实行学分绩管理课程成绩记录和学分绩计算按照山东学学分制管理制执行二十条课程考核成绩由日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等组成具体成绩组成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并预先告知学生二十二条办理选课手续不得参加相关课程考核二十三条除申请学重修课程外学生必须按上课并完成各教学环节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三分以上学者取消考试格二十四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应提交相关证明材向所学院申请缓考缓考随期末考试进行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报科生院办理缓考手续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参加考试但不上交试卷按旷考处理二十五条学生对成绩不合格或不理想课程进行重修应办理相关手续对成绩不合格或学分绩低70分课程进行重修首次重修免费二次及以上重修须按学校相关规定缴费二十六条凡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者取消考试格该门课程记零分学校将依据《山东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处分二十七条校生英成绩单由成绩助打印机打印显示高成绩离校生成绩证明由学校档案馆提供六学与专业二十八条学生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我校继续学习可以申请学学须由人申请双方学校由学校报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办理相关手续;跨省学者应由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山东省教育厅协商审批办理相关手续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请入山东学学习()入学满学期或三年级及以上;(二)非教育部所属重高校;(三)招生确定定向或者委托培养;(四)受所学校纪律处分;(五)无正当理由三十条、二年级学生达到学校规定专业成绩要或通学校组织专业考试或因特殊疾病不能原专业学习者学生申请并得到接收学院可入新专业学习七学籍处理三十条学籍处理方式主要包括成绩警示、留级、休学、复学、退学等形式三十二条对平每学期所修教学计划规定不足5学分学生学校给予成绩警示三十三条学生必修、限选课程不合格达到5学分须降入下年级修三十四条休学与复学()学生申请休学应提交休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学院和学校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长不得超年;申请休学多不得超两次(二)学生应征参加国人民放军(含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年(三)学生休学期不享受校生待遇其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四)休学期满学生应学期开学前向所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复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者应予退学()学校规定年限完成学业;(二)休学期满学校规定期限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复不合格;(三)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外伤残无法继续校学习;(四)请假离校连续两周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五)超学校规定期限册而又无正当事由;(六)人申请退学三十六条对学生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定对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定并送交人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三十七条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庭户籍所地八毕业、学位、结业与肄业三十八条学生学校规定修业年限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容获得规定学分学校准予其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三十九条合毕业条件且平学分绩达到70分及以上达到《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要无重学术违纪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学士学位证四十条完成专业学习跨专业或者跨学科门类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达到辅修要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其二学位四十条已选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全部容但学分达到毕业要且修业年限超出学校允许长修业年限学校审核作永久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四十二条学满学年以上但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容而退学学校审核颁发肄业证四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遗失或者损坏学校不予补发可人申请学校档案馆审核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具有等效力四十四条对违反国招生规定入学或者出现重学术违规行者学校将取消其获得学历证和学位证权利对已发放学历证和学位证学校有权追回并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无效九附则四十五条规定从03 级学生开始实行0 级以上学生学籍管理仍按原规定(山教〔007〕68)执行四十六条规定释权归山东学科生院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根据档案法和有关规定,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二○○八年八月二十日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
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高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六条高校档案机构包括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档案馆:(一)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二)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
未设立档案馆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
第七条高校档案机构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
山东省档案管理条例2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山东省档案管理条例2篇Regulations of Shandong Province on Archives Manage ment编订:JinTai College山东省档案管理条例2篇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山东省档案管理条例版全文2、篇章2:档案管理的作用档案馆(室)直接对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进行管理并提供利用服务的各项业务工作的总称,也是国家档案事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下文是山东省档案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篇章1:山东省档案管理条例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发展档案事业,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医学、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从事档案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机构,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单位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山东省档案管理条例
山东省档案管理条例档案馆(室)直接对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进行管理并提供利用服务的各项业务工作的总称,也是国家档案事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下文是山东省档案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发展档案事业,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医学、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从事档案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机构,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单位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设区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本区域内开展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综合档案馆按照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分级设置,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分管范围内各种门类的档案以及其他可以由综合档案馆保管的档案。
第八条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应当符合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根据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山东省档案条例
山东省档案条例《山东省档案条例》已于2004年4月2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发展档案事业,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医学、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从事档案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机构,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单位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设区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本区域内开展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综合档案馆按照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分级设置,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分管范围内各种门类的档案以及其他可以由综合档案馆保管的档案。
第八条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应当符合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根据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山东大学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山东大学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大学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和利用工作,保证重大活动档案的真实、完整,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促进校园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学校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含合同、协议、题词等)、照片、音视频文件、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下列活动:(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我校视察、考察等活动;(二)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主要负责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主要领导人,及济南市主要负责人在本校的视察、调研等活动;(三) 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等高级政界人士和境外各界知名人士、友好团体在学校的考察、访问等重要外事活动;(四) 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在学校进行学术交流、考察、访问等活动;(五)校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包括外事出访活动);(六)学校党代会、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以及学校、学院等举办重大庆典和重要纪念活动等;(七)由学校承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八) 学校参与的严重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抢救处理活动;(九)学校内其他具有重大影响或者较大规模的活动。
第四条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协调、加强指导、各负其责、集中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档案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单独列入学校预算。
第六条学校档案馆负责监督、指导学校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学校重大活动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七条重大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第八条重大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在制订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制订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制订并落实相应的收集、整理、移交、保管等措施,保证活动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和系统。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新生在三个月复查期内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所有评优评奖资格。
在综合测评或研究生德育考核中,其“操行评定”应记为中或差。
(二)学位的授予按《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的;(三)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及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细则两条以上规定的;(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五)涉外活动违纪的;(六)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七)曾受到过纪律处分的;(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山东大学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档案工作,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学校档案在办学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及《山东省档案工作条例》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档案是指学校在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和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各单位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做到“三纳入”(即纳入学校工作规划和计划,纳入各类人员职责范围,纳入各项工作管理制度。
),“四同步”(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管理。
第四条档案工作贯彻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集中保管的原则,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和课题组立卷归档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第五条全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都有保护和利用档案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章领导体制与机构、人员设置第六条学校档案工作在校行政的统一领导下,有一名副校长分管,并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学校设立档案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研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学校设立档案馆,为处级建制,直属行政领导;西校区和南校区分别设综合档案室,为科级建制,是档案馆的分支机构,受档案馆馆长领导。
威海分校、各附属医院应设综合档案室,一般为科级建制,受分校、医院和校档案馆双重领导。
第八条各院、系、所、部、处、室等处级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必须有一名负责人分管该单位的档案工作,明确档案工作岗位,实行兼职档案员或专职档案员的岗位配置,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积累、整理、立卷和移交工作。
对档案数量较多、利用频繁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经档案馆同意,可根据需要设立分室进行管理。
档案分室由所在部门配员负责管理,并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包括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和各单位以做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档案人员)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按《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 第39 号),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山东省档案条例
山东省档案条例山东省档案条例于2004年4月2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档案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发展档案事业,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医学、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从事档案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机构,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单位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设区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乡(镇)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本区域内开展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综合档案馆按照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分级设置,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分管范围内各种门类的档案以及其他可以由综合档案馆保管的档案。
第八条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应当符合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根据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条例
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条例山大教字[2001]0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宽口径、厚基础、重创新的高层次人才,我校本科学生全面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
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
其基本出发点是调动、激发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行因材施教,给学生提供全面发展的机会。
第三条我校在校生的标准学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分别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制本硕连读。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延迟二年毕业。
无论提前或延迟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时均填写标准学制年限。
第四条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应按规定日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和高考准考证来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所属院(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时,应在指定时间到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尚未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若经本校或指定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在一年内达到入学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1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一年。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校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所属院(部)教学院长(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作休学处理)。
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档案管理相关规定(5篇)
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为不断加强学校档案的保管、保密和利用工作,根据依法治档的原则,特制订如下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其它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
二、凡已入档的各类档案,须经统一分类登记、编目、科学管理,妥善存放,并制订案卷目录等索引查询工具。
三、设立档案库,配置专业存档箱柜,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等安全防范工作,定期检查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安全,做到无丢失、无霉变、无虫蛀、无差错。
四、对已过保管期限,需销毁的档案材料,要清理造册,报校领导批准。
五、档案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非档案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室。
六、属保密范畴内的档案,利用者须报经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查阅档案时与利用目的无关的章节,请勿翻阅或摘录。
七、凡有需查阅档案者,查阅时不得把案卷拆散、涂改、损毁或转让他人。
八、利用者如须摘录、复印有关档案,一般的经档案员同意,重要的机密档案须经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摘录。
九、外来人员需利用本单位档案的,需持单位介绍信,并注明利用目的,经校领导同意,方能查阅。
十、做好档案利用记录工作,档案员有权向利用者收集利用效果;利用者有义务向档案室反馈利用效果。
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材料要定期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进。
档案管理相关规定2为加强我校档案工作的整体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档案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一、档案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加强领导,由学校校长分管、监督与检查。
二、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严守秘密,身体健康,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
三、学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文件清楚,字迹也必须清楚,各项签署要完备,符合文件归档要求。
山东大学学位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山大综字[2001]013号发布实施)学位档案是学校教学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位档案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和《山东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学位档案是指我校在培养和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文件材料。
学位档案主要包括各类学位的申请与授予、学位论文、论文答辩与评审以及相关的文件材料。
二、立卷的分工(一)研究生院、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分别为学位档案的形成、立卷和归档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位文件材料的统一制发和立卷归档的统一布置与验收工作。
(例如:在每年研究生毕业答辩前,应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各学院、教学部的研究生秘书布置立卷工作,明确要求,并负责学位档案的归档验收)。
(二)各学院、教学部等分别为学位档案的二级管理单位,根据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负责学位档案的收集、积累、整理、立卷工作。
(三)档案馆负责对立卷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配合教学主管部门对各学院、教学部有关人员进行档案技术培训,确保案卷质量。
三、归档验收与管理(一)学士学位论文与评审材料,由各院、部负责立卷与保存,并由教学主管部门按每届每专业筛选2-4篇优秀论文,移交学校档案馆。
(二)各类研究生学位档案,由各学院、教学部等二级管理单位按要求完成立卷后,填写移交目录,经教学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分别移交档案馆。
(三)移交目录一式二份,一份归档,另一份作为教学主管部门核发学位证书的凭证。
凡未移交学位档案的,不予颁发学位证书。
附件:1.山东大学学位材料的立卷要求2.山东大学学位文件材料归档目录二OO一年四月十六日附件1山东大学学位文件材料的立卷要求一、文件材料的规格与质量(一)凡归档的学位文件材料均应是原件。
研究生学位论文打印原稿,必须是研究生及其导师亲笔签名的正本。
(二)归档文件材料应字迹清晰,书写工整,用笔符合档案要求,即使用碳素、蓝黑墨水笔或毛笔。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大学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大学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和利用工作,保证重大活动档案的真实、完整,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促进校园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学校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含合同、协议、题词等)、照片、音视频文件、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下列活动:(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我校视察、考察等活动;(二)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主要负责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主要领导人,及济南市主要负责人在本校的视察、调研等活动;(三) 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等高级政界人士和境外各界知名人士、友好团体在学校的考察、访问等重要外事活动;(四) 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在学校进行学术交流、考察、访问等活动;(五)校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包括外事出访活动);(六)学校党代会、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以及学校、学院等举办重大庆典和重要纪念活动等;(七)由学校承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八) 学校参与的严重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抢救处理活动;(九)学校内其他具有重大影响或者较大规模的活动。
第四条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协调、加强指导、各负其责、集中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档案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单独列入学校预算。
第六条学校档案馆负责监督、指导学校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学校重大活动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七条重大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第八条重大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在制订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制订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制订并落实相应的收集、整理、移交、保管等措施,保证活动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九条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工作职业素养,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条重大活动结束后,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并填写重大活动档案归档说明书(见附件1)。
第十一条承担重大活动录像、录音、拍摄照片的新闻宣传及相关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学校档案馆移送声像档案。
第十二条学校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向档案馆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
第十三条向档案馆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并可以无偿利用其捐赠、寄存的档案资料,学校和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学校档案馆须建立重大活动档案专题目录,加强档案信息化,提高重大活动档案的利用水平第十五条档案馆可以通过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和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媒介以及陈列、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已开放的重大活动档案。
第十六条对在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整理、移交、保护和提供利用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主办、承办单位未及时通知或者拒绝、阻挠档案管理部门参加重大活动档案工作,并造成档案资料损失的;(二)重大活动期间未按照规定开展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三)未按照规定保管、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四)未按照规定办理档案登记、提供档案目录和情况说明的。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涂改、伪造、损毁、丢失重大活动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重大活动档案的。
第十九条非法买卖重大活动档案或者将重大活动档案出售、赠送给外国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山东大学重大活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1 重大活动的计划、总结、方案、请示、批复、规定、通知等2 重大活动的邀请名单、请柬、来往信函等3 活动(会议)日程、通信录等4 领导讲话、专家学者发言材料、会议文集、画册等5 活动中与外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书等6 相关的活动记录(含重要的座谈会)、纪要等7 媒体对活动的相关报道8 活动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刻成光盘归档,照片洗印)9 活动中赠送的有保存价值的礼品、纪念品、题词等,不能归档的大件实物要拍照并附说明或登记册10 其它反映重大活动的有关材料备注:以上文件材料凡有电子文件的均应将电子文件拷贝归档(电子文件名以文件标题命名)重大活动档案归档说明书山东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审计档案是审计处于审计项目完成后,将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和各种审计证据、资料按照规定和要求归类、装订、立卷的总称,是审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考察审计工作、开展理论研究的重要文件资料,是学校档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审计档案工作,切实做好审计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山东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处执行审计监督或审计调查活动中形成的收集、制作与使用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和实物等形态记录材料及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审计处的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审计处设审计档案兼职管理人员1名,具体负责审计档案的整理、保管、编研和统计工作。
第五条实行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
审计项目结束后,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由该审计组负责,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
跨年度结束的审计项目放在审计结束的年度立卷。
凡不必入档的材料,如草稿、或经查证已完全否定的材料均应剔除。
必须入档的材料如有遗漏,要立即查找补齐。
收入审计案卷的材料应按类别、时间编排,并编好目录。
第六条审计文件资料立卷归档的基本要求:1、为确保审计档案中文件材料的合法、有用、有效,在立卷内容上应做到真实、完整和精炼。
2、为便于审计档案的安全保管和使用,要做到案卷大小规格符合要求,文件排列整齐有序,封面整洁,书写规范。
第七条审计文件资料立卷归档的范围:1、上级领导对审计事项的指示、讲话和批复等;2、审计处负责人批准的审计任务文件;3、审计通知书;4、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对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的有关资料;5、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主要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6、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以及审计处讨论和处理决定的会议记录;7、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的情况;8、被审计单位的申诉及复审报告和决定;9、后续审计材料;10、审计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11、下级审计机构报送备案的有关资料;12、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被审计单位日常报送的财务报表资料作为资料管理,不立卷归档。
第八条审计文件材料的立卷程序:1、审计项目实施后,立卷责任人要随着审计程序各个环节的完成,及时收集本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并认真检查每份文件材料的内容、格式是否完整、合格,手续是否完备,字迹是否清晰。
2、审计项目终结后,立卷责任人要对审计项目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系统的整理,并按规定进行排列。
3、立卷文件、材料经检查合格后,按以下规定做好审计案卷的编目工作:(1) 立卷人将文件材料整理后,对卷内文件材料按排列顺序,逐页在正面右上角用阿拉伯数字编页号。
(2) 按文件材料顺序填写卷内目录。
如文件标题、发文字号、文件形成时间,填写文件的起止页号。
(3) 填写档案备考。
主要填写:立卷人、立卷时间、检查人签名及检查日期。
4、对立卷责任人归档上交的审计项目案卷,档案管理人员应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成立卷人及时进行补救。
第九条审计档案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审计文件的排列顺序一般应按三个单元作如下:1、第一单元结论性文件材料(1) 审计报告;(2) 审计报告原稿及有关领导对报告人的批示;(3) 审计决定与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文件;(4) 采取审计行政措施的文件;(5) 审计建议书、移交处理函;(6) 审计意见书与审计意见采纳情况的文件;(7)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8) 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记录或记录摘要。
2、第二单元证明性文件材料(1) 汇总审计工作底稿;(2) 审计取证材料清单;(3) 原始审计工作底稿;(4) 审计证据;(5) 审计中所依据的法规目录或摘要。
3、第三单元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给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1) 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的指导性文件或授权审计通知书;(2) 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举报材料;(3) 审计方案及编制审计方案所形成的文件材料;(4) 审计通知书;(5) 审计文件送达回证。
各单元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是: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定稿在前,历次重要讨论稿在后;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卷内文件排列,一般应文字材料在前,图样在后。
第十条审计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和几个卷,一般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为一个卷。
第十一条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按学校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审计档案的密级及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确定,并按有关规定做出标识。
第十三条借阅审计档案,一般应限定在审计处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处或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应经审计处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查阅审计档案,必须经档案管理员同意并办理查阅手续,借阅时间不超过当天,需延长时间者,应经档案管理员同意,填写《资料借阅单》。
第十五条不经允许,不得在卷内加注符号和拍照,不得乱写、涂改、抽拆和损坏,不准擅自摘抄、复制、传播和公开出版档案材料。
查阅借阅档案者,要严守档案借(查)阅制度,用后及时归还。
借阅期间发生的一切问题,一律由借阅人负责。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山东大学审计处二OO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山东大学档案借阅制度为了规范档案的借阅管理,确保档案的使用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馆藏档案主要供本校教学、科研及党政管理工作使用,适当为社会利用服务。
二、凡向学校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三、凡需利用学校馆藏档案的单位和个人,须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