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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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务员奖励制度

2017公务员奖励制度

2017公务员奖励制度公务员奖励,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公务员管理法规,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以及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给予激励。

下面我们来看看公务员的奖励制度吧!公务员奖励制度公务员奖励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规定,依据公务员的现实表现,对公务员实施的奖励。

奖励原则:1、公平合理、奖励得当原则:是指在一个单位内,或一个可以比较的范围内,奖励标准要一致,不能因人的家庭背景、地位以及与领导者关系等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2、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奖励要注重实效,就是要求重视奖励的社会效果,奖励要达到表彰先进,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公务员积极向上的目的。

不能搞形式主义,为奖励而奖励。

3、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在对公务员实施奖惩时,必须兼顾到人们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要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公务员奖励条件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起模范作用的;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4、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5、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6、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7、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8、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9、有其他功绩的。

三、公务员奖励方式和种类:1、精神奖励:给予公务员荣誉方面的奖励,通过满足公务员精神需求的方式来调动公务员积极性的一种手段。

包括嘉奖、记功、颁发奖章、授予荣誉称号、口头表扬等多种形式。

2、物质奖励:给予公务员的物质方面的鼓励,如发奖金、奖品、晋升工资等。

对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四、奖励程序1、奖励提出:当公务员达到受奖条件时,实施对公务员的奖励,一般由受奖人所在单位,通过平时对公务员所做的考核,采取走群众路线,民主集中制的方法,提出受奖人名单。

详细分享上海市公务员待遇

详细分享上海市公务员待遇

详细分享上海市公务员待遇上海市公务员待遇⽐较⾼,排名全国前五名公务员的⼯资待遇并不是全国统⼀的,各个省份和不同地区公务员待遇存在明显差异。

因为公务员的⼯资待遇是由当地财政所负担的,与各地区的财政实⼒密切相关。

上海市属于四⼤⼀线城市,经济实⼒⾮常强,也是我国的国际化⼤都市和我国的⾦融中⼼。

那么上海市公务员待遇怎么样,到底⾼不⾼呢?如下图所⽰,在2020年全国各省市⼈均⼀般公共预算收⼊排名中,上海市稳居全国第⼀名,财政实⼒可以说⾮常强⼤。

所以,上海市公务员的⼯资待遇⽐较⾼,排名全国前五名。

但是这⾥要注意⼀下,上海市公务员待遇虽然⾼,但是绝对不是全国公务员待遇最⾼的城市,其实深圳,苏州,杭州,宁波等地公务员待遇更⾼。

上海市公务员待遇有多少?⼀、上海市直单位公务员待遇如下图所⽰,上海市直单位公务员,⼯龄8年,职级为副科级,每个⽉打卡⼯资为9000左右,每⽉绩效⼯资为1000,每个⽉车补为650左右,每⽉餐补为500左右。

每个⽉双边公积⾦⼀共2500,补充公积⾦每⽉1800左右,公积⾦⼀共4300左右;年中奖⾦2万,年终奖3.5万,每年的应休未休假补贴⼀共7500,13薪为7500。

⼆、上海市区某机关单位公务员待遇上海师范⼤学毕业,硕⼠学历,就职于上海市区属单位,公务员⾝份,每个⽉打卡⼯资7000多,每⽉的餐补⼀共800,每⽉交通补贴650。

每个⽉的双边公积⾦⼀共2500,全年的休假未休补贴⼀共4000,公会福利⼀年的标准为2000,每年的重⼤事项奖励⼀共2万,年终奖⼀年1.7万,算上公积⾦的话⼀年综合收⼊⼤概17万出头。

三、上海市某省厅公务员待遇上海市某省厅公务员,研究⽣学历,试⽤期⼯资⽐较低,每个⽉到⼿⼯资为5100,每⽉的双边公积⾦⼀共1500,年终奖⼀共1万。

转正后⼯资上调了,每个⽉打卡⼯资为9500,每⽉的双边公积⾦⼀共2600,重⼤活动奖⼀年1.5万,年底有⼗三薪,年终奖⼀共3.3万,⼀年综合收⼊21万左右。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公务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公务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2]5号【发布部门】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2.01.20【实施日期】2012.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公局发〔2012〕5号)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公务员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现将《2012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2012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2012年,本市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迎接党的十八大和市十次党代会为主线,围绕全面实施公务员法,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突出重点、把握关键、注重机制、夯实基础,不断提高公务员管理科学化水平,努力打造一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本市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一、进一步健全公务员管理制度(一)全面贯彻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

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将要出台的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和公务员分类管理、转任、遴选、考核、申诉惩戒等方面政策制度,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制度措施。

组织开展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推进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深化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试点。

着力推进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试点工作,认真总结本市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工作的经验,积极推进本市地方税务、工商等系统和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试点。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5.03.13•【字号】沪人[1995]31号•【施行日期】1995.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1995]31号)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根拐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考核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三条考核公务员按照公务员的管理权限进行。

第二章考核范围和要求第四条考核对象为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

第五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时间已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六条调任、转任的公务员,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

对调任、转任到现工作单位不足半年的,原单位除提供其调任、转任前的有关情况外,还应提出年度考核等次意见。

第七条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或年度考核时已回原机关的,由原机关进行考核,挂职的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在挂职单位工作超过半年且年度考核时仍在挂职锻炼的,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原机关确认。

第八条轮换、晋职、降职的公务员,不足半年的,可结合原职位进行考核。

第九条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公务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上海公务员工资待遇

上海公务员工资待遇

博学笃行自强不息
上海公务员工资待遇
上海公务员工资待遇根据不同级别、职务和工作年限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上海公务员的工资待遇相对较高。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务员工资制度,公务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津贴和奖金组成。

具体的工资水平如下:
1. 基本工资:根据不同级别和职务进行划分,一般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或)工作津贴。

2. 津贴:包括住房津贴、交通津贴、通讯津贴等,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发放。

3. 奖金:根据公务员的绩效和表现进行发放,包括年终奖、节日福利、表彰奖等。

此外,上海公务员还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需要注意的是,公务员工资待遇的具体数额可能因各个部门和单位的有所差异,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的情况说明。

1。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10.31•【字号】沪人[2007]173号•【施行日期】200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沪人[2007]173号)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工作,完善基层实习锻炼制度,切实提高新录用公务员综合素质,现将《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总结贯彻执行《试行办法》的经验和做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工作,完善基层实习锻炼制度,切实提高新录用公务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组织管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的主管机关,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成立由干部(人事)部门、实习基地相关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原则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应当与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基层实习锻炼、岗位职责履行相结合,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内容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学六个方面。

第六条考核方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8.06.17•【字号】沪委组[2008]发字44号•【施行日期】2008.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委组[2008]发字44号)各区县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现将《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本市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厅局级职务公务员的调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不得擅自设立领导职务和超职数调任非领导职务。

第五条本市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调任资格条件第六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群众基础好。

(二)具有与拟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6.01.18•【字号】沪人[1996]15号•【施行日期】1996.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意见》的通知沪人[1996]15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在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全面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现将《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机构改革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机构改革中完成“三定”工作的单位,要及时制订本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方案,报市人事局审核批准后实施。

在实施中,要抓紧开展职位设置、人员过渡和按批准的非领导职务设置方案做好非领导职务的确定等工作,要严明纪律,严格掌握政策,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要充分发挥各级人事(干部)部门的职能作用,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八日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意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 78号),现就本市国家行政机关结合机构改制,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要按照“积极探索,平稳推进,简便易行,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机构改革,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

通过实施,强化政府机关人事管理,调整和改善干部队伍结构,优化政府工作人员素质,促进机关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上海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

二、实施范围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含派出机构)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三、实施内容及工作步骤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要结合机构改革“三定”工作,适时跟进,打好基础。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宣布一批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宣布一批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宣布一批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
•【公布日期】2004.11.03
•【字号】沪人[2004]177号
•【施行日期】2004.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宣布一批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的通知
(沪人[2004]177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委、办、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对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本局对历年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政府科技干部处转发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国家人事部〈关于给专家配备助手的几点意见〉的通知》等20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自然失效,请予执行。

附件:自然失效文件目录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附件:自然失效文件目录。

上海市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

上海市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

上海市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1. 引言1.1 背景公务员制度是国家公共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政府正常运行和提供高质量公共服务的重要保障。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是公务员管理中的两个重要方面,职级代表了公务员的级别和地位,而职务则代表了公务员的具体工作职责和范围。

然而,传统的职务和职级两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脱节。

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务员管理的科学性和灵活性,上海市决定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1.2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起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现职务和职级之间的科学匹配和有效衔接,提升公务员的工作激励和职业发展空间,进一步增强公务员队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2. 制度设计2.1 职务设计根据上海市公务员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职务分类和职责范围。

职务分类应包括行政管理类、业务技术类、监察执法类等。

每个职务都应明确具体的工作职责和权限范围,以及对应的职级和任职资格要求。

2.2 职级设计根据公务员的工作经验、资历和表现,划定不同的职级,并分别制定对应的工资、福利、晋升渠道等政策。

职级应具有递进性,既能体现公务员在职务上的实际水平,又能为其提供职业发展的空间和动力。

2.3 职务与职级的匹配根据职务和职级的不同特点,建立起职务与职级之间的匹配机制。

匹配机制应充分考虑职务的复杂性、责任度和工作价值,以及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能力。

匹配机制可以通过评定、考核等方式进行,确保职务与职级之间的合理关联。

2.4 职务与职级的动态调整随着公务员工作环境和工作职责发生变化,职务和职级的匹配也需进行动态调整。

建立起职务与职级的动态调整机制,以保证制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动态调整应充分征求公务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调整过程的公开、公正和有效。

3. 实施步骤3.1 研究制定方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调研和制定方案的工作。

方案制定应综合考虑公务员管理的实际需求和制度设计的合理性,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上海市公务员培训计划》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上海市公务员培训计划》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上海市公务员培训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10.03.12•【字号】沪公局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上海市公务员培训计划》的通知(沪公局发[2010]12号)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公务员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现将《2010年度上海市公务员培训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2010年度上海市公务员培训计划根据《上海市“十一五”公务员培训实施计划》(沪委办发〔2007〕19号)的要求,现对2010年度本市处级(含处级)以下公务员培训工作安排如下:一、培训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以及九届市委九次、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培训管理和运行机制,落实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培训工作科学化水平,全面完成本市“十一五”公务员培训实施计划任务,促进本市公务员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不断提升。

二、培训任务和安排(一)初任培训提高新录用公务员的适应能力,促使其尽快完成角色转变。

2010年,在开展新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集中培训和基层实习锻炼的同时,组织其在试用期内完成公共管理核心课程和依法行政课程的培训。

1、公共科目集中培训。

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市干部培训中心承担具体的教务教学工作。

2、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锻炼。

由各单位按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实施。

3、公共管理核心课程和依法行政课程的培训。

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培训标准和考核,委托市干部培训中心等有资质的机构组织实施。

(二)任职培训着力提高晋升职务的公务员胜任领导工作能力。

上海市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7.31•【字号】沪人[2008]120号•【施行日期】200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沪人[2008]120号2008年7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给予姚慧明等同志公务员奖励的决定-沪司发[2014]19号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给予姚慧明等同志公务员奖励的决定-沪司发[2014]19号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给予姚慧明等同志公务员奖励的决定正文:----------------------------------------------------------------------------------------------------------------------------------------------------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给予姚慧明等同志公务员奖励的决定(沪司发〔2014〕19号2014年2月24日)市监狱管理局,局政治部、戒毒管理局、社区矫正办及机关各处室:2013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司法部和市委政法委的正确领导下,市司法局系统公务员坚持服务大局、坚持问题导向,转变作风,主动担当,着力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和过硬队伍建设,圆满完成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各项工作上了新台阶,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根据《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奖励细则(试行)》、《上海市司法局政治部关于本系统公务员奖励若干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给予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正处级公务员,以及市社区矫正办、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司法局机关等单位处级及以下公务员中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2名同志记三等功奖励,2013年考核优秀的51名同志嘉奖奖励。

具体表彰奖项和名单如下:记三等功(2名):姚慧明上海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主任科员陈玉敏上海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主任科员嘉奖(51名):黄月明上海市五角场监狱党委书记、政委张元忠上海市白茅岭监狱党委副书记、监狱长林国斌上海市军天湖监狱党委书记、政委鞠光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党委书记、所长王梦南上海市宝山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李喜俊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政治部副主任、组织宣传处处长周敏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狱政管理处(狱内侦查处)处长鲍家松上海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党委书记、所长吴彬上海市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党委书记、所长王友华上海市戒毒管理局纪委书记宋冰上海市戒毒管理局教育处(综合治理处)处长刘志义上海市戒毒管理局生产管理处处长曹家侃上海市社区矫正办综合处处长张国华上海市社区矫正办安帮工作指导室主任李月锋上海市社区矫正办矫正处主任科员袁克勍上海市社区矫正办联络处主任科员张铭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黄春红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科员张涛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科员钱谧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科员王劲茹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副调研员薛文斌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外事办公室)主任科员丁永胜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外事办公室)主任科员陈颖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外事办公室)主任科员张鲁滨上海市司法局政治部副主任邵平上海市司法局政治部组织干部处副处长汤洁上海市司法局政治部人事警务处(老干部处)副主任科员邓燕上海市司法局政治部宣传处、教育培训处主任科员李建秀上海市司法局监狱劳教(戒毒)工作指导处主任科员张超上海市司法局监狱劳教(戒毒)工作指导处主任科员郑明莘上海市司法局计划财务处(技术装备处)调研员唐懿上海市司法局计划财务处(技术装备处)主任科员李正汪上海市司法局计划财务处(技术装备处)主任科员金庆桥上海市司法局计划财务处(技术装备处)主任科员高亚上海市司法局审计处主任科员蒋方庭上海市司法局法制宣传处主任科员倪玥玥上海市司法局法制宣传处副主任科员黄立群上海市司法局依法治市工作处处长金欣鑫上海市司法局依法治市工作处主任科员马屹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处长忻峰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副处长贾鹏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主任科员赵金洪上海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主任科员黄文新上海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主任科员刘斌上海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主任科员彭森上海市司法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顾月菊上海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副调研员陈律伦上海市司法局法制处副主任科员陈卫东上海市司法局信访办公室主任科员陈玲玲上海市司法局监察室主任科员周青扬上海市司法局机关党委主任科员希望获得奖励的同志珍惜荣誉、谦虚谨慎、锐意进取,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加强组织领导,创新手段方法,深度聚焦“改革、平安、法治、群众、基础、队伍”,充分发挥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制宣传等职能作用,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营造良好有序的法治氛围、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上海当好“改革攻坚的排头兵和创新探索的先行者”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3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3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3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13.02.06•【字号】沪公局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3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公局发〔2013〕5号)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公务员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现将《2013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2013年2月6日2013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2013年,本市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的总体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围绕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以及完善公务员制度的要求,大力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公务员管理制度机制,着力夯实公务员管理基础,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奋发有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目标任务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一、大力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一)全面推进公务员诚信体系建设。

积极开展本市公务员诚信体系建设的工作调研,会同市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工作的目标任务、重点内容、分工职责等,夯实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基础。

建立健全公务员考录承诺、岗位履职承诺和选任制公务员任期承诺制度,加强公务员公开选调和调任、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等的进口诚信管理。

制定公务员职业信用征信办法,探索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制度,加强对公务员考核、表彰、选拔、培训、交流等各环节的诚信管理。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公务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1]65号【发布部门】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1.07.27【实施日期】2011.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公务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公局发[2011]65号)各区县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中办发[2010]18号)和《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国办发[2011]14号),确保《上海市“十二五”公务员培训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公务员培训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公务员培训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贯彻落实《上海市“十二五”公务员培训计划》,对进一步提高公务员队伍能力素质,推进本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意义重大,我们必须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一)加强公务员培训工作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保证。

干部教育培训是学习型政党建设的重要途径,公务员培训则是干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队伍是干部教育的重点对象。

作为党领导的伟大事业的建设者、组织者,公务员队伍的能力素质直接影响着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加强公务员培训,大幅度提高公务员素质,是推进党的建设的重要保证。

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

(二)加强公务员培训工作是政府自身建设的必然选择。

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加快推进上海建成全国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的行政区之一,必须大力加强公务员的教育和管理,着力提高公务员队伍的责任心和执行力,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中共上海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沪人[2008]119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人〔2008〕119号)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现将《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公务员奖励制度的看法

公务员奖励制度的看法

公务员奖励制度的看法1.奖励的原则和条件(1)公务员奖励的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①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②公平合理,奖不虚施的原则。

即公开、平等、合理,论-功行赏。

③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2)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①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②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③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④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⑤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源有突出成绩的;⑥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⑦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⑧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⑨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⑩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2.奖励的种类和程序(1)公务员奖励的种类有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等五种形式。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它待遇。

(2)奖励的程序分为四个阶段。

①奖励的提出;②奖励的申报与审批;③奖励的公布与表彰;④奖励的材料与归档。

3.奖励的权限和撤销(1)根据公务员的权限以及不同的奖励种类的审批权限,各机关只能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公务员有奖励审批的权力;根据公务员的受奖种类,越是高层次的奖励种类没要求审批机关的层次越高。

审批机关在给予公务员奖励时,应当按公务员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的同意。

公务员的奖励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按照下列权限批准:①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②记二等功,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③记一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 ___工作部门批准。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7.10.24•【字号】•【施行日期】1997.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为加强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化建设,全面提高国家公务员队伍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人发[1996]52号)精神,我们制订了《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制度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这项工作中有何经验和问题,清及时告我局教育处。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制度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建设,建立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发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人发[1996]52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制度是为了系统掌握国家公务员素质水平状况,加强国家公务员队伍综合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国家公务员培训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实施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制度的对象是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是系统记录国家公务员接受培训情况的有效凭证,是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晋升职务及参加本市国家公务员交流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和通过调任进入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参加任职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颁发并记人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晋升职务的在职国家公务员参加任职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记入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现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按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培训或人员过渡培训,经考试考核并取得按上级有关规定应试的科目合格证书(或经审核符合免修条件,取得相应的免修证书)的,颁发并记入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

上海市公务员工作性津贴标准表和上海市公务员生活性补贴标准表

上海市公务员工作性津贴标准表和上海市公务员生活性补贴标准表
上海市公务员工作性津贴标准表和上海市公务员生活性补贴标准表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表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2014公务员津贴补贴公务员津贴补贴大连市公务员津贴补贴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标准津贴补贴发放标准上海市公务员工资标准
上海市公务员工作性津贴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务 任职年限
正局 2330 2390 2450 2510
正科 2440 2530 2620 2710 2800 2890 2980 3070 3160 3250 3340 3430 3520 3610 3700 3790 3880 3970
副科 2210 2300 2390 2480 2570 2660 2750 2840 2930 3020 3110 3200 3290 3380 3470 3560 3650 3740
正处 2900 2990 3080 3170 3260 3350 3440 3530 3620 3710 3800 3890 3980 4070 4160 4250 4340 4430
副处 2670 2760 2850 2940 3030 3120 3210 3300 3390 3480 3570 3660 3750 3840 3930 4020 4110 4200
副局 211010 2070
副处 1670 1730 1790 1850
正科 1450 1510 1570 1630
副科 1230 1290 1350 1410
科办员 1010 1070 1130 1190
5年及以下 6~10年 11~15年 16年及以上
科办员 1980 2070 2160 2250 2340 2430 2520 2610 2700 2790 2880 2970 3060 3150 3240 3330 3420 3510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试行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试行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试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10.17•【字号】沪人[2002]123号•【施行日期】200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试行意见》的通知(沪人[2002]123号)各区、县组织部、人事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现将《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市人事局,以便在实践中不断总结,逐步完善。

本市党群机关和人大、政协等机关考试录用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二00二年十月十七日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试行意见为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按照《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改进考录方式,完善考录制度。

在招考方式上,改变“千人一卷”的传统模式,在综合考试的基础上,突出岗位特点和专业要求,进行岗位专业考试,从“基本素质”和“专业素质”两方面,把好公务员进口素质关;在录用方式上,变一年一次考试一次录用,为一年一次考试多次录用,不仅给考生提供多次选择用人单位的机会,也使各用人单位在更大的范围内多次动态地选择合适的人才。

现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就本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招考对象与报考条件招考对象为全国普遍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或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社会人员;某些紧缺急需的专业性职位,也可面向外省市社会人员招考(招考西部省、区的社会人员,须经该省区的地、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报考条件为: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基础理论扎实,工作成绩优良,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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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沪人[2008]12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8.07.31
【实施日期】2008.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沪人[2008]120号2008年7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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