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对优抚对象等五类人员死亡后火化实行惠民殡葬政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并民[2010]131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民〔2010〕131号)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现将《太原市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太原市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城乡社会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一、城乡社会救助资金是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以及解决医疗困难补助,专项用于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以及其他特殊救助对象的生活、医疗补助资金。
二、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资金包括城乡低保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及临时救助资金等。
三、城乡社会救助资金来源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四)福利彩票公益金;(五)其它资金。
四、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按各项救助资金筹措比例负担城乡社会救助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中央、省及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前,根据核定的保障对象人数和救助水平,编制下一年度资金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政府财政年度预算。
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足额落实财政应负担的资金,并按照民政部门编制的用款计划,及时拨付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六、城乡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县(市、区)财政部门对上级下达的城乡社会救助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乡社会救助补助资金必须纳入同级国库内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并在该专户下对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城市医疗救助、农村医疗救助、五保供养及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实行分帐管理,专项使用。
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及法规政策准解读
(五)骨灰安放设施应根据实际需求配置通讯、广播和安全 防范系统等设备。
(六)骨灰安放设施应配置清晰、醒目、规范的标识系统。
3 工程项目管理规划
第十四条(定价) 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 设施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向 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示范引 领
防范风 险
示范点建设;公益 性公墓节地生态安 葬率100%
邻 避 问 题
债 务
3 工程项目管理规划
殡葬改革的重点、难点在农村。 加快农村殡葬基 础设施建设。2018年每个县要至少新建1个乡镇集中治 丧点和1个农村公益性公墓示范项目
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等6部门印发《湖南省乡村 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湘民发 [2018]24号)提出:推动实施农村绿色殡葬。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 知》(国发[2017]9号)
十三五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基本殡葬服务:为城乡困难群众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遗体
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为优抚对象及 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或低收费提供骨灰节地生态安葬服务。
第十3九工条程项(目监管督理规管划理)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县级公益性
参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 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 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全镇殡葬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林业局、宗教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及区有关文件民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到2023年底,基本实现基础殡葬公益化,乱埋乱葬现象持续降低,全镇实现遗体火葬率达到87.5%以上,树葬、花坛葬年节地生态安葬逐年提高,文明丧葬新风基本形成,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殡仪服务功能更加完善,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群众切实得到殡改实惠。
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二、多措并举,持续提升殡葬服务水平(一)加大力度,加强公墓建设。
镇政府要科学编制规划,合理布局选址,完善审批手续,抓紧推进实施,以解决殡葬设施服务的基本需求。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公益性公墓的管理,依法打击未批先建、违规扩建、非法经营、建超规格豪华墓等行为。
(二)以民为本,落实惠民殡葬。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对遗体接运,遗体火化、遗体短期存放和骨灰存放等“四项基本”殡仪服务应实行公益化。
根据我区目前财政情况,先落实好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特困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众惠民殡葬工作,惠民殡葬费用由区财政负担,纳入每年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不断扩大惠民殡葬覆盖面。
(三)源头管控,整治殡葬市场。
镇民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以乡镇为单位,对殡葬用品市场及在可耕地上修建永久性公墓违法行为进行整治,依法取缔非法生产、销售棺木墓穴场所。
(四)以人为本,改进殡葬服务。
逐步形成以基本殡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格局,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服务需求。
殡葬改革会议讲话
殡葬改革会议讲话殡葬改革是中国社会变革中的大事,关系每个公民的切身习惯和利益,下面就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殡葬改革会议讲话,仅供参考。
殡葬改革会议讲话(一):同志们:今天召开全省殡葬改革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全国殡葬改革文件和会议精神,总结回顾全省近年殡葬改革工作成绩,现场推介衡阳市殡葬改革的成功经验,研究部署全省今后一个时期殡葬工作目标任务,坚定不移地深化殡葬改革,促进全省殡葬事业科学发展。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工作,中办国办出台意见、国务院召开“贯彻两办意见座谈会”和第四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后,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全省贯彻《实施意见》,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专门听取情况汇报,对做好新形势下殡葬改革工作作了全面安排部署。
今天,省委、常务副省长陈肇雄亲临会场指导,待会还将作重要讲话,大家要深刻领会,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一、总结经验,充分肯定全省殡葬改革工作取得的成绩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围绕“四化两型”建设大局,坚持殡葬改革方针,突出党员干部带头,不断完善政策法规,改进殡葬管理服务,全省殡葬事业取得新的进展。
(一)生态节地安葬逐步推广。
全省坚持“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稳步扩大”方针,火化区范围逐步扩大,长沙望城区、长沙县实现全境覆盖,汝城县立足生态文明建设主动申报,宁乡县、平江县、津市市、安乡县通过惠民政策激励、殡葬场馆升级,适度向乡村扩大,全省年均火化率由xxxx年的20%提高到2013年的50%,已经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安葬方式更加生态多元,全省普遍推行集中规范安葬,提倡墓碑小型化、卧式化、艺术化,推广壁葬、树葬、花葬、深埋等多种节地生态葬法,引导骨灰处理由“入土”向“入室”、“上墙”、不保留骨灰转变。
攸县鼓励群众自主筹资兴建骨灰堂,冷水江市率先奖励江河葬方式,长沙明阳山福寿苑陵园为遗体器官捐献者兴建纪念广场。
部分地区开展散坟平迁整治和生态化改造,乱埋乱葬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民政办工作总结(通用17篇)
民政办工作总结民政办工作总结(通用17篇)总结是对某一特定时间段内的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情况加以回顾和分析的一种书面材料,它能帮我们理顺知识结构,突出重点,突破难点,让我们抽出时间写写总结吧。
那么总结要注意有什么内容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民政办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民政办工作总结篇1今年,全街办民政工作在上级部门和党工委、街道办的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全街办工作大局,紧扣构建和谐社会这个主线,不断强化“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理念,深化“亲民、利民、为民”实践,着力改善民生,推进基层民主,深化双拥创建,加强社会管理,优化民政公共服务,努力铸造社会平衡稳定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特困群体、优抚群体的基本权益,充分发挥民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确保了全年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现就鹿苑街办民政工作总体情况汇报如下:一、城乡低保工作1.城镇低保现纳入我街办城镇低保的有643户,1121人,其中,鹿苑社区119户,212人,南新社区62户,110人,城区社区102户,1987人,鹿祥社区67户,164人。
20xx年新增城镇低保户50户,共计取消城镇低保39户。
2.农村低保现纳入我街办农村低保的有397户,1159人。
因原户主死亡需要更换户主姓名的低保户有9户;20xx年新增农村低保47户,共计取消农村低保41户。
二、老龄工作从20xx年10月份老龄补贴工作开始到现在,我们共计为全街办1815为70-79周岁的老年人办理了老领补贴;为472位80-89周岁的老年人办理了老龄补贴;为45位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了老龄补贴。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宣传老龄补贴政策,并同时查漏补缺,将我街办年满70周岁的老人资料及时上报民政局,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国家对老人的温暖。
三、社区建设和居家养老工作1.社区建设工作我们认真分析社区已有的优势和社区实际,研究制定了特色亮点方案,切实做到了三个明确,一是明确了目标,树立“四个争创一流”的工作目标(即争创一流服务,争创一流形象,争创一流业绩,争创一流社区)。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部分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58号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部分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正文:----------------------------------------------------------------------------------------------------------------------------------------------------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部分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58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1号)精神,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和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3年10月1日起,免除部分城乡居民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免费对象具有我市常住户籍,死亡后选择火化的以下人员:(一)城市低保对象;(二)城镇“三无对象”;(三)优抚对象;(四)农村居民;(五)80岁以上居民;(六)经县(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
二、免费项目和标准(一)遗体接运费;(二)3天内遗体存放费;(三)遗体消毒费;(四)遗体火化费;(五)价值200元以内骨灰盒。
火化无名尸体产生的各项殡葬费用以及具有晋中市常住户籍人员死亡火化的遗体接运费全部免费。
各免费项目具体标准按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办理程序(一)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办人需填写《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申请表》,并持以下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殡仪馆或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免费对象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免费对象的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待抚恤证原件及复印件,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三无”人员(土葬改革区人员)等证明材料;4.医疗机构、所在单位、社区(村委)、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
关于新时代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方案
关于新时代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方案为加速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建立健全殡葬公共服务体系,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办丧负担,实现基本殡葬服务的普惠性和均等化,推动我县移风易俗工作,根据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和市政府《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免除对象由县殡仪馆承办遗体接运、冷藏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的死亡人员,生前为:(一)县户籍的城乡居民;(二)本县社会福利机构、救助机构收养、救助的人员;(三)经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尸体。
二、免除项目及标准(一)遗体火化费430元(按平板炉火化费免除,选择拣灰炉的需自付950元);(二)遗体运输费300元;(三)价值200元的骨灰盒(超出部分由家属自付,不足部分不补,限殡仪馆购买,外带不享受该项减免);(四)骨灰寄存费一年60元(未选择此项,不享受该项减免);(五)尸袋100元(选择卫生托盘,超出部分由家属自付);(六)城乡困难群众(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除可享受以上五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外,还可免除冷藏(水晶棺)三天费用600元(未选择此项,可替换为卫生托盘)、接尸费300元、寄存费二年120TGo三、办理程序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应当按照“丧属提交材料一县殡仪馆核定一现场免除相关费用”的程序办理。
(一)丧属提交材料符合免费条件的对象,由死者的亲属或丧事承办人向县殡仪馆出具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1.丧属本人、承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承办人办理的需提供丧属书面委托书,无名尸除外);2.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意火化证明》;3.逝者的有效《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未办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应提供户口簿或出生证明;4.逝者为城乡困难群众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或民政局证明材料。
民政部关于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的通报-民函[2011]92号
民政部关于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的通报正文:---------------------------------------------------------------------------------------------------------------------------------------------------- 民政部关于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的通报(民函〔20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2010年4月以来,在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民政部门积极推动下,各地又纷纷出台了一批新的惠民殡葬政策,对辖区居民、农村居民或城乡困难群众减免或补贴基本殡葬费用,对公益生态节地葬法实行补贴。
这些惠民殡葬政策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减轻群众负担,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上报材料统计,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底全国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地区新增了356个,涉及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62个地级市、287个县(市、区)。
为进一步推动各地出台惠民殡葬政策,民政部决定对天津市等111个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先行地区进行通报表扬。
希望各地学习借鉴这些地区的先行做法,将满足群众殡葬需求、保障群众殡葬权益作为殡葬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为民意识,创新工作思路,不断推出更多、更好的惠民殡葬政策,为促进殡葬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名单二○一一年四月一日附件: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名单一、对辖区所有居民免除或补贴基本殡葬费用的地区(44个)天津市河北省宣化县河北省迁西县河北省临漳县黑龙江省黑河市江苏省南通市江苏省海门市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桐庐县浙江省嘉兴市浙江省海宁市浙江省义乌市江西省瑞昌市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江西省瑞金市江西省宁都县江西省信丰县江西省大余县江西省龙南县江西省上犹县江西省崇义县江西省兴国县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南省郑州市河南省新密市河南省尉氏县河南省濮阳市河南省淮阳县河南省新野县河南省西华县河南省济源市湖南省冷水江市湖南省辰溪县湖南省吉首市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贵州省湄潭县贵州省余庆县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云南省玉溪市云南省大姚县云南省红河县二、对农村居民免除或补贴基本殡葬费用的地区(11个)广西壮族自治区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吉林省梅河口市黑龙江省友谊县黑龙江省宝清县河南省义马市河南省宝丰县河南省方城县湖南省石门县贵州省正安县贵州省平坝县三、对城乡困难群众免除或补贴基本殡葬费用的地级市以上地区(29个)江苏省山西省晋城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南京市江苏省无锡市浙江省台州市浙江省丽水市安徽省合肥市安徽省毫州市安徽省铜陵市山东省淄博市山东省烟台市山东省青岛市山东省济宁市湖北省宜昌市广东省广州市广东省潮州市广东省汕头市广东省东莞市广东省珠海市四川省遂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四、对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或生态节地葬法实行补贴的地区(27个)北京市广东省河北省东光县辽宁省大连市黑龙江牡丹江市江苏省无锡市江苏省扬中市江苏省泗洪县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省宁海县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安徽省铜陵市福建省武夷山市福建省平潭县福建省安溪县山东省青岛市湖北省枣阳市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云南省玉溪市云南省宾川县——结束——。
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
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正文:---------------------------------------------------------------------------------------------------------------------------------------------------- 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和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发〔2012〕17号)要求,现就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为城乡低收入群众乃至全体社会成员身故后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民生工程。
近年来,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各地陆续出台了一批以面向不同群众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主要内容的惠民殡葬政策,不同程度地减轻了群众丧葬负担,增强了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但是,惠民殡葬政策还存在覆盖范围窄、保障水平低、分布不平衡、实施方式单一等问题,特别是城乡之间、不同群体之间殡葬服务救助保障水平差距较大,对于群众主动进行葬式葬法改革的鼓励性措施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积极性,制约了殡葬改革的顺利推行和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地必须深刻认识到,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着力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是切实减轻群众殡葬支出负担、实现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民的重要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应有之义,是保护资源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是深化殡葬改革、推动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内在动力。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对全市80—89周岁享受城乡低保的老年人发放高龄保健津贴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对全市80—89周岁享受城乡低保的老年人发放高龄保健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并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对全市80—89周岁享受城乡低保的老年人发放高龄保健津贴的通知(并民〔2012〕11号)各县(市、区)民政局:为认真做好全市80至89周岁、享受城乡低保老年人津贴发放工作,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高龄老人保健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并政办发〔2011〕115号)要求,结合《太原市高龄老人保健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标准和执行时间具有太原市户籍、年龄在80至89周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从2012年1月1日起,均可按规定领取高龄保健津贴。
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半年发放一次。
二、高龄津贴的申报审批(一)符合津贴申请条件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低保证明材料(含复印件)向现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太原市高龄老人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除上述规定外,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区居委会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认真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要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建立个人信息花名册,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同上报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登记和造册,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所有材料报送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
(四)县(市、区)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批,并建立本辖区80至89周岁、享受城乡低保老人基本信息台账和信息统计、动态管理制度。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修订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修订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5.19•【字号】晋财社〔2023〕94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修订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23〕94号各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为进一步加强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退役军人保障标准的通知》(晋退役军人发〔2022〕56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修订了《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023年5月19日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退役安置补助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根据《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役安置补助经费,是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保障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相关管理工作、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方面支出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离退休人员,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休志愿兵,下同)和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服务管理机构用房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办公室、为老干部提供服务管理的活动室和医疗室等专门用房以及车库等配套用房。
第五条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六条退役安置补助经费包括:(一)用于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管理教育及医疗补助;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及养老医疗保险等方面支出的资金;放弃安排工作选择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晋民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20〕31号各市、县民政局:随着疫情持续影响,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失业人员、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面临越来越多的困难。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因疫情和患病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确保群众基本生活”。
李克强总理“要求低保应保尽保、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作出一系列部署安排。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坚决做到“应保尽保”。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摸排力度,重点关注失业人员、困难企业职工、未就业大学毕业生、未参加失业保险且近三个月内登记失业的农民工、城市灵活就业人员、低保边缘人口等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
对新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要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至乡镇(街道);对已经纳入低保的困难家庭,可根据疫情形势延长定期核查时限,暂停低保对象退出工作,待疫情结束后再恢复动态管理;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其家庭可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查,打赢脱贫攻坚战后按低保政策动态管理。
要加大分类施保力度,对于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众,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10%的比例提高救助水平。
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与深化改革的若干建议
专论Monograph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与深化改革的若干建议殡葬是人类自我意识觉醒、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记载历史、传承文明的重要载体。
我国的殡葬改革是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基于人多地少基本国情的深刻认识,为顺应时代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而采取的一项重大社会习俗改革。
殡葬改革推行60多年来,在节约资源、保护生态、服务群众、移风易俗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殡葬领域供给不足、管办不分、监管执法滞后、社会共识不足等问题仍然存在并深刻影响着殡葬改革进程,亟待研究解决。
如何破解体制机制障碍,解决这些突出问题,办理好群众身后事,实现“逝有所安”,已成为重大时代课题、群众重大关切、党和政府重要工作。
一、殡葬改革的成绩来之不易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殡葬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主席等151名老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从“移风易俗、改造国家”的高度,于1956年4月27日带头签名倡导身后实行火葬、不保留遗体、不建坟墓,从此拉开了殡葬改革的帷幕。
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殡葬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生态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政风民风建设的重要方面予以推动。
2013年底,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为新时代殡葬改革提供了强大动力和根本遵循。
王金华*王金华,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
*【摘 要】【关键词】殡葬改革60多年来,我国的殡葬工作取得了来之不易的成绩,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殡葬管理制度,殡葬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但是其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党对殡葬工作的全面领导,改革殡葬管理服务体制机制,强化基本殡葬服务供给,加快殡葬法治化建设以及推进丧葬礼俗改革和生命文化教育等建议。
殡葬 突出问题 改革建议2019年第11期(总第43期)多年来,各地从葬法与葬礼、管理与服务、监管与执法同步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殡葬管理制度初步建立,殡葬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一)牢牢把握殡葬改革方向不动摇。
第四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
3月27日上午9点,民政部将召开贯彻两办意见、推进殡葬改革暨第四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
本站将对部分会议内容进行直播,[民政部网站]现在会议正式开始,会议由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主持。
稍后本站将对李立国部长所作工作报告进行直播。
[03-27 09:00][民政部网站]现在开始直播李立国部长工作报告。
[03-27 10:24][李立国]同志们,今天,我们召开贯彻两办意见、推进殡葬改革暨第四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两办《意见》精神,回顾分析第三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殡葬事业发展情况,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殡葬工作的目标任务,坚定不移地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
[03-27 10:27][李立国]中央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和两办《意见》贯彻落实工作。
昨天下午,王勇国务委员出席贯彻两办意见、推进殡葬改革座谈会,听取了民政部和河北、浙江、福建、河南省民政厅负责同志以及殡葬职工代表的汇报,并做了重要讲话,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
刚才,与会同志观看了殡葬改革视频片,北京市民政局等8家单位分别介绍了殡葬改革经验,值得各地学习借鉴。
同时,我们还对全国殡葬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
在此,我代表民政部,向受到表彰的全国殡葬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再接再厉,在深化殡葬改革、做好殡葬管理服务工作中创造更多新成绩!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03-27 10:28][李立国]一、第三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以来殡葬改革取得明显成效自1997年召开第三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以来,民政系统围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殡葬改革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核心理念,不断加强和改进殡葬管理与服务,取得了明显成效。
[03-27 10:29][李立国]一是丧葬方式改革取得重要进展。
火化率显著提高,中西部许多地方根据客观条件变化,调整扩大了火葬区,加大了宣传引导力度,提高了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积极性。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并政发[2011]2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并政发〔20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通知要求,我市对市政府2010年1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为:165件继续有效、44件废止、9件失效。
2005年1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2008年1月1日前发布并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经市清理办批准后可以延用至2011年6月30日。
延用期满未重新修改发布的,自动失效。
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文件目录)二○一一年一月十五日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文件目录)一、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165件)市政府文件1.关于印发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5〕1号,2005年1月13日印发)2.关于加强林地管理的通知(并政发〔2005〕11号,2005年5月11日印发)3.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快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5〕20号,2005年9月5日印发)4.关于建立健全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并政发〔2005〕23号,2005年9月20日印发)5.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并政发〔2005〕27号,2005年11月4日印发)6.关于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并政发〔2005〕30号,2005年11月29日印发)7.关于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5〕31号,2005年12月2日印发)8.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并政发〔2006〕1号,2006年1月5日印发)9.关于加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并政发〔2006〕2号,2006年1月12日印发)10.关于印发太原市实施《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并政发〔2006〕10号,2006年5月29日印发)11.关于对发展农村沼气进行资金补助的意见(并政发〔2006〕12号,2006年6月16日印发)12.关于印发太原市义务植树以资代劳绿化费收缴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17号,2006年8月4日印发)13.关于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的意见(并政发〔2006〕24号,2006年8月21日印发)14.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06〕26号,2006年9月10日印发)15.关于加快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6〕29号,2006年9月20日印发)16.关于印发太原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30号,2006年9月22日印发)17.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6〕32号,2006年9月30日印发)18.批转市企业上市办关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促进太原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6〕34号,2006年10月10日印发)19.关于印发太原市依法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并政发〔2006〕35号,2006年10月10日印发)20.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并政发〔2006〕36号,2006年10月10日印发)21.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的意见(并政发〔2006〕38号,2006年10月16日印发)22.批转水务局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6〕39号,2006年10月25日印发)23.关于加快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的意见(并政发〔2006〕40号,2006年10月31日印发)24.关于市属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统筹外生活补贴等费用支出问题的通知(并政发〔2006〕49号,2006年12月22日印发)25.关于加快太原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6〕50号,2006年12月25日印发)26.关于印发太原市推进绿色经济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07〕6号,2007年2月5日印发)27.关于加强城中村集体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并政发〔2007〕8号,2007年3月9日印发)28.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意见(并政发〔2007〕9号,2007年3月9日印发)29.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并政发〔2007〕11号,2007年3月28日印发)30.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意见(并政发〔2007〕13号,2007年4月20日印发)31.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并政发〔2007〕17号,2007年5月21日印发)32.关于对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进行监督的通告(并政发〔2007〕22号,2007年6月29日印发)33.关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7〕23号,2007年7月11日印发)34.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7〕25号,2007年7月16日印发)35.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7〕28号,2007年8月6日印发)36.关于印发太原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7〕32号,2007 年9月9日发布)37.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集中供热建设的意见(并政发〔2007〕34号,2007年9月13日印发)38.关于鼓励和支持青年科技拔尖人才创新创业的意见(并政发〔2007〕37号,2007年9月20日印发)39.关于施行城市道路绿化养管以奖代补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7〕42号,2007年9月30日印发)40.关于实行统一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的通知(并政发〔2007〕45号,2007年11月21日印发)41.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8〕2号,2008年1月21日印发)42.关于环城林带提档增绿工程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8〕8号,2008年2月29日印发)43.关于印发太原市产权交易监察监督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8〕18号,2008年6月13日印发)44.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8〕19号,2008年6月20日印发)45.关于印发太原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8〕25号,2008年7月16日印发)46.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采购监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8〕28号,2008年7月31日印发)47.关于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8〕41号,2008年11月9日印发)48.关于施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告(并政发〔2008〕47号,2008年12月21日印发)49.批转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8〕48号,2008年12月20日印发)50.批转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9〕7号,2009年2月17日印发)51.批转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清洁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9〕11号,2009年2月27日印发)52.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9〕13号,2009年3月2日印发)53.关于印发加快解决城中村燃煤污染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发〔2009〕14号,2009年3月15日印发)54.关于印发太原市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9〕15号,2009年3月15日印发)55.关于印发太原市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并政发〔2009〕17号,2009年3月26日印发)56.关于龙城新区土地开发储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并政发〔2009〕18号,2009年3月31日印发)57.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并政发〔2009〕19号,2009年4月7日印发)58.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9〕22号,2009年4月19日印发)59.批转市政法委市财政局关于涉法涉诉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9〕24号,2009年5月12日印发)60.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市购房落户条件的意见(并政发〔2009〕26号,2009年5月19日印发)61.关于印发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9〕30号,2009年6月25日印发)62.关于加强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的意见(并政发〔2009〕32号,2009年8月20日印发)63.关于扩大内需搞活流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并政发〔2009〕33号,2009年8月21日印发)64.关于电网工程建设用地补偿费用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并政发〔2009〕34号,2009年8月21日印发)65.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9〕35号,2009年8月29日印发)66.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9〕40号,2009年9月25日印发)67.关于印发太原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9〕44号,2009年10月19日印发)68.关于印发太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并政发〔2009〕47号,2009年12月9日印发)69.关于贯彻《太原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办法》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9〕49号,2009年12月27日印发)70、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通告(2005年3月30日印发)71.关于加强机场大道(火炬街)及两侧规划用地管理制止违法建设的通告(2006年4月29日印发)72.关于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紧急通告(2006年8月12日印发)73.关于实施散状物料密闭运输的通告(2007年2月5日印发)74.关于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的通告(2007年4月27日印发)75.关于严禁旧城棚户区和旧城改造用地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通告(2007年4月30日印发)76.关于实行静态交通临时停车(咪表)系统管理的通告(2007年9月3日印发)77.关于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2007年9月13日印发)78.关于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活动的通告(2007年11月14日印发)79.关于打击违法占用土地违章建设行为的紧急通告(2008年6月8日印发)80.关于禁止汾河干流非法采矿的通告(2008年6月19日印发)市政府办公厅文件81.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太原市放宽各类人才和投资者户口准入条件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1号,2005年1月6日印发)82.关于深入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6号,2005年2月27日印发)83.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25号,2005年3月21日印发)84.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GDP核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32号,2005年4月5日印发)85.关于加强驻并中央省属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33号,2005年4月7日印发)86.转发市市容环卫局等部门关于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绩效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34号,2005年4月7日印发)87.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36号,2005年4月11日印发)88.关于试行城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票制”收取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45号,2005年5月8日印发)89.转发市信访局市司法局关于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54号,2005年5月24日印发)90.关于焦炭运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56号,2005年5月24日印发)91.转发市煤炭局关于加强高瓦斯矿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62号,2005年6月17日印发)92.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工生活费发放的意见(并政办发〔2005〕70号,2005 年7月4 日发布)93.关于加强施放气球管理的通告(并政办发〔2005〕78号,2005年8月3日印发)94.关于实施房地产开发和劳动工资在地统计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82号,2005年8月17日印发)95.转发市建管委关于对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85号,2005年8月25日印发)96.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太原市职工大病医疗互相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90号,2005年9月8日印发)97.关于实施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并政办发〔2005〕91号,2005年9月13日印发)98.转发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发展民营水保治理大户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96号,2005年9月29日印发)99.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紧急通知(并政办发〔2005〕107号,2005年11月13日印发)100.关于印发太原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110号,2005年11月28日印发)101.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116号,2005年12月19日印发)102.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11号,2006年3月14日印发)103.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13号,2006年3月22日印发)104.关于进一步开展贫困残疾人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06〕16号,2006年3月29日印发)105.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对零就业家庭实行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30号,2006年5月11日印发)106.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在中小学幼儿园推广营养餐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52号,2006年7月17日印发)107.关于进一步做好压减关闭煤矿矿井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54号,2006年7月19日印发)108.关于成立农村巡回医院的意见(并政办发〔2006〕55号,2006年7月21日印发)109.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意见(并政办发〔2006〕56号,2006年7月27日印发)110.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并政办发〔2006〕63号,2006年8月9日印发)111.转发农业局关于绿色日光节能温室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74号,2006年9月5日印发)112.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84号,2006年10月12日印发)113.关于开展星级公园评选活动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86号,2006年10月18日印发)114.关于贯彻落实煤矿隐瞒事故核查处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88号,2006年11月7日印发)115.关于清雪除冰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06〕97号,2006年12月15日印发)116.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活禽市场经营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并政办发〔2007〕1号,2007年1月31日印发)117.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并政办发〔2007〕3号,2007年1月10日印发)118.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07〕13号,2007年3月8日印发)119.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依法打击逃废债工作的意见(并政办发〔2007〕19号,2007年3月30日印发)120.转发市经委关于规范储(售)煤场设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23号,2007年4月6日印发)121.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意见(并政办发〔2007〕28号,2007年4月29日印发)122.转发市经委关于加强煤炭储存运输经销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33号,2007年5月15日印发)12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39号,2007年6月12日印发)124.转发市房地局太原市城市居民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50号,2007年7月11日印发)125.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58号,2007年8月22日印发)126.转发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关于加快实施技术标准和名牌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68号,2007年9月19日印发)127.转发市科技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69号,2007年9月19日印发)128.转发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科技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70号,2007年9月21日印发)129.转发市科技局市上市办关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支持创新型企业上市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71号,2007年9月20日印发)130.关于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扶持科技型中心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72号,2007年9月21日印发)131、关于对赴西藏服务现役士兵家庭实行特殊优待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88号,2007年11月20日印发)132.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07〕91号,2007年11月21日印发)133.转发市文广局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92号,2007年11月21日印发)134.转发市文广局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94号,2007年11月26日印发)135.转发市文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影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99号,2007年12月3日印发)136.转发市农机局关于加强拖拉机(变形拖拉机)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8〕4号,2008年1月18日印发)137.转发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8〕16号,2008年3月18日印发)138.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8〕42号,2008年6月10日印发)139.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8〕46号,2008年6月25日印发)140.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属企业改制土地处置程序的通知(并政办发〔2008〕50号,2008年7月15日印发)141.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并政办发〔2008〕86号,2008年12月20日印发)142.关于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3号,2009年2月5日印发)143.关于加强政府全额购买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6号,2009年2月17日印发)144.转发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地方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2号,2009年3月9日印发)145.转发市宗教局关于加强宗教场所公共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40号,2009年4月22日印发)146.转发市法制办关于行政复议调解若干规定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45号,2009年4月24日印发)147.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09〕50号,2009年4月30日印发)148.关于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见(并政办发〔2009〕60号,2009年6月4日印发)149.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的意见(并政办发〔2009〕64号,2009年6月12日印发)150.转发市科技局关于太原市风险投资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67号,2009年6月24日印发)151.关于打击以设施农业用地为名进行建设对外租赁违法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并政办发〔2009〕71号,2009年7月14日印发)152.关于加快电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73号,2009年7月17日印发)153.关于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74号,2009年7月22日印发)154.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太原市“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76号,2009年7月30日印发)155.转发市房地局关于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83号,2009年8月15日印发)156.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85号,2009年8月20日印发)157.转发市法制办关于太原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87号,2009年8月21日印发)158.关于加快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并政办发〔2009〕92号,2009年8月30日印发)159.关于城中村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并政办发〔2009〕95号,2009年9月7日印发)160.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规费减免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98号,2009年9月6日印发)161.关于做好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05号,2009年9月15日印发)162.关于确有困难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09号,2009年10月14日印发)163.关于下放旅游管理事权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14号,2009年10月28日印发)164.关于印发《太原市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21号,2009年12月27日印发)165.关于印发推行机动车及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23号,2009年12月30日印发)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44件)市政府文件1.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并政发〔2005〕16号,2005年6月7 日发布)2.关于印发太原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并政发〔2005〕18号,2005年8月10 日发布)3.关于实施名牌发展战略构建省会城市特色产业体系的意见(并政发〔2005〕25号,2005年9月23 日发布)4.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5〕33号,2005年12月1 日发布)5.关于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的通知(并政发〔2006〕6号,2006 年2月21 日发布)6.关于印发太原市文明信访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06〕14号,2006 年6月16 日发布)7.关于印发太原市蓝天碧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发〔2006〕19号,2006年8月14日印发)8.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意见(并政发〔2006〕37号,2006年10月10 日发布)9.关于印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45号,2006年11月24 日发布)10.关于对举报非法违法煤矿进行奖励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6〕46号,2006 年12月6 日发布)11.关于进一步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7〕24号,2007 年7月11 日发布)12.批转市国土局关于土地违法问题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7〕49号,2007 年12月24 日发布)13.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8〕3号, 2008 年1月21 日发布)14.关于依法打击利用集体土地从事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并政发〔2008〕44号,2008 年11月27 日发布)15.批转市科技局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9〕8号,2009 年2月17 日发布)16.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通告(2007 年7月13日发布)17.关于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行为的通告(2007 年10月18日发布)18.关于对散状物料运输车辆实行密闭化改造的通告(2009年8月19日发布)19.关于加强施放升空气球管理的通告(2009 年4月8日发布)市政府办公厅文件20.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治理全面达标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15号,2005 年2月22日发布)21.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太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22号,2005 年3月8日发布)22.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太原市乡镇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49号,2005 年5月18 日发布)23.关于对企业地震观测台站实行双重管理的意见(并政办发〔2005〕51号,2005 年5月19 日发布)24.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53号,2005 年5月23 日发布)25.转发市民政局市文化局关于进一步办好社区老年学校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93号,2005 年9月13日发布)26.转发市老年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97号,2005 年10月12 日发布)27.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98号,2005 年10月21 日发布)28.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太原市冬季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101号,2005 年11月7 日发布)29.关于切实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117号,2005 年12月21日发布)30.转发市安监局关于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9号,2006 年3月6日发布)31.转发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关于落实城市职工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14号,2006 年3月13日发布)32.关于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并政办发〔2006〕18号,2006 年3月31日发布)33.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农村沼气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20号,2006 年4月20日发布)34.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23号,2006 年4月27日发布)35.转发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83号,2006 年10月10日发布)36.关于做好县(市、区)非公有制工业规模企业入统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101号,2006 年12月27日发布)37.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并政办发〔2007〕10号,2007年2月13日发布)38.转发市质监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生产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14号, 2007 年3月8日发布)39.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07〕16号,2007 年3月23日发布)40.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规范治理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47号,2007 年6月27日发布)41.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65号,2007 年9月3日发布)42.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燃煤污染控制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93号,2007 年11月26日发布)43.转发市房地局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102号,2007 年11月10日发布)44.关于城市居民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保障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103号,2007 年11月10日发布)三、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9件)市政府文件1.关于印发太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并政发〔2005〕2号,2005年1月14日印发)2.关于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并政发〔2006〕44号,2006年11月15日印发)3.关于印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45号,2006年11月25日印发)4.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53号,2006年12月31日印发)5.关于印发太原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54号, 2006年12月31日印发)。
民政部关于落实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通知-民发[2011]48号
民政部关于落实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落实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通知(民发〔201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孤老优抚对象是一个特殊群体,曾经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过特殊贡献。
目前,他们大多已享受到国家的优抚待遇。
同时,孤老优抚对象作为社会普通成员,也是一个需各方关注的困难群体,理应享受到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普惠待遇。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照顾,进一步提高其生活保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条件的孤老优抚对象全部优先纳入保障范围并落实相应待遇,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及时入保。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抚恤补助金不计入优抚对象家庭收入的规定。
在孤老优抚对象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除其享受的抚恤补助金。
三、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门力量,对孤老优抚对象享受五保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对已享受五保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孤老优抚对象要登记造册,做到心中有数;对符合条件但未享受五保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孤老优抚对象要统计汇总,尽快办理相关手续,纳入保障范围。
四、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尽快部署开展相关工作,于今年6月30日前将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全部落实到位,并把工作进展情况按照附表要求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名义及时报民政部。
五、执行本通知所需五保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对优抚对象等五类人员死亡后火化实行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对优抚对象等五类人员死亡后火化实行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并民[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对优抚对象等五类人员死亡后火化实行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并民〔2010〕26号)各县(市、区)民政局,市殡葬管理处,龙山、永安殡仪馆:为了进一步加快殡葬改革的步伐,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殡葬权益,让殡葬改革的成果更广泛的惠及于民,以促进太原市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真正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怀,经研究决定,对下列人员死亡后火化者,实行运尸、停尸、火化、骨灰盒免费等系列惠民殡葬政策。
一、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对象(太原市户籍)1.优抚对象死亡后火化者;2.当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人员死亡后火化者;3.五保对象死亡后火化者;4.年龄在20岁以下的人员死亡后火化者;5.土葬改革区内人员死亡后自愿火化者。
二、优惠办法上述人员死亡后火化,免除我市殡仪馆运尸、停尸、火化系列服务的最低标准费用(共计780元/人),同时赠送价值200元的骨灰盒一个;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三、手续办理1.上述人员死亡后,在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时,须出具村(居)民委员会的介绍信、死亡证明、户口簿、身份证件、相关优抚证件、五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证等相关材料。
2.对符合条件的,殡仪馆直接免收运尸、停尸、火化系列服务费用和骨灰盒费用共计980元。
3.殡仪馆凭相关材料每月与市殡葬管理处结算垫付费用。
4.市殡葬管理处定期统计数据并向市民政局报告。
四、附则此政策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并民〔2008〕50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刘振华2000年6月29日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遵循逐步提高火化率,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工作列入社会改革、城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与社会进步、经济建设同步发展。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城市规划、技术监督、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辖区内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为火葬区。
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实行火葬和土葬改革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第七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习俗改革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八条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
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死亡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
第九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提交所在单位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惠民殡葬政策免收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及丧葬补贴费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惠民殡葬政策免收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及丧葬补贴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7•【字号】晋市政办〔2017〕6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惠民殡葬政策免收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及丧葬补贴费的通知晋市政办〔2017〕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大殡葬惠民力度,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负担,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国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对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进行调整,具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及内容每具遗体火化免收三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由原来《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城乡居民实行惠民殡葬补贴的意见》(晋市政办〔2012〕113号)文件规定的800元调整到1000元/具,丧葬补贴费3000元/具不变。
具体为:1.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由原来的200元调整到350元(本市行政区域内);2.平板式普通火化机遗体火化费500元;3.普通遗体冷藏柜三天的遗体存放费由原来的100元调整到150元。
丧属或单位在办理遗体火化过程中,自运遗体或选用其他殡仪服务项目超出免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部分,费用自理。
二、免费对象1.凡不享受国家丧葬补贴待遇,且死亡后火化的我市城乡户籍居民。
2.凡购买民政部门审批备案的合法墓地证照的我市城乡居民,享受丧葬补贴待遇。
3.在市区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晋城户籍的学生。
4.与在晋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外来打工人员。
5.若在外地亡故者,且就近火化的我市城乡居民。
6.在城乡建设项目中迁坟干尸火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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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对优抚对象等五类人员死亡后火化实行惠
民殡葬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并民[2010]26号
【发布部门】太原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0.03.25
【实施日期】201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对优抚对象等五类人员死亡后火化实行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
(并民〔
2010〕26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殡葬管理处,龙山、永安殡仪馆:
为了进一步加快殡葬改革的步伐,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殡葬权益,让殡葬改革的成果更广泛的惠及于民,以促进太原市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真正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怀,经研究决定,对下列人员死亡后火化者,实行运尸、停尸、火化、骨灰盒免费等系列惠民殡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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