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读PPT课件
中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PPT课件

一、概述
2、公路的概念
“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 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
、涵洞、隧道。《公路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公路,包
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不适用 1、专用公路 2、军事运输适用公路 参照适用 村道
一、概述
3、农村公路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下同)是全国公路网的 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二章 公路线路
一、公路登记 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 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 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二章 公路线路
二、建筑控制区 (一)划定主体 (二)划定原则 (三)划定时间 (四)划定效力 (五)建筑控制区外的管理事项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 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 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 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 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 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 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 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 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 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 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 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 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七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七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释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提要】一部法律,就其内容结构而言,一般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组成部分。
总则,通常是对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对其他章节的规定具有概括和指导的作用。
全面、正确地理解、领会总则的精神,是学习这部法律的重要基础,对正确理解、把握并执行好分则中的具体条款是至关重要的。
本章共十条,分为本条例立法目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公路保护职责、公路管理体制、公路保护经费来源、公路“建、管、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社会公众保护公路的责任和义务等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也就是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即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以更好地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作用。
在立法目的“三要素”中,完好是基础,安全是保障,畅通是目的。
第二部分,即实施公路保护的主体,包括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
一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公路保护职责。
公路是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益性公共产品,总的来讲,在公路保护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公路保护的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管理事权建立层次清晰的公路保护经费保障机制、创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并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行公路保护职责、加强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治理、负责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并公告等。
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保护职责。
三是规定了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公路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第三部分,也就是第五条,明确了公路保护经费的来源,即公路保护经费由财政供给,按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部分,即第六条,确立了公路“建、管、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
公路建设是公路保护的基础,管理和养护是加强公路保护的手段。
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是社会上层建筑的基础,当然也是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基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释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提要】一部法律,就其内容结构而言,一般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组成部分。
总则,通常是对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对其他章节的规定具有概括和指导的作用。
全面、正确地理解、领会总则的精神,是学习这部法律的重要基础,对正确理解、把握并执行好分则中的具体条款是至关重要的。
本章共十条,分为本条例立法目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公路保护职责、公路管理体制、公路保护经费来源、公路“建、管、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社会公众保护公路的责任和义务等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也就是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即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以更好地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作用。
在立法目的“三要素”中,完好是基础,安全是保障,畅通是目的。
第二部分,即实施公路保护的主体,包括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
一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公路保护职责。
公路是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益性公共产品,总的来讲,在公路保护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公路保护的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管理事权建立层次清晰的公路保护经费保障机制、创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并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行公路保护职责、加强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治理、负责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并公告等。
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保护职责。
三是规定了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公路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第三部分,也就是第五条,明确了公路保护经费的来源,即公路保护经费由财政供给,按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部分,即第六条,确立了公路“建、管、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
公路建设是公路保护的基础,管理和养护是加强公路保护的手段。
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是社会上层建筑的基础,当然也是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基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释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提要】一部法律,就其内容结构而言,一般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组成部分。
总则,通常是对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对其他章节的规定具有概括和指导的作用。
全面、正确地理解、领会总则的精神,是学习这部法律的重要基础,对正确理解、把握并执行好分则中的具体条款是至关重要的。
本章共十条,分为本条例立法目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公路保护职责、公路管理体制、公路保护经费来源、公路“建、管、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社会公众保护公路的责任和义务等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也就是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即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以更好地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作用。
在立法目的“三要素”中,完好是基础,安全是保障,畅通是目的。
第二部分,即实施公路保护的主体,包括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
一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公路保护职责。
公路是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益性公共产品,总的来讲,在公路保护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公路保护的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管理事权建立层次清晰的公路保护经费保障机制、创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并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行公路保护职责、加强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治理、负责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并公告等。
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保护职责。
三是规定了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公路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第三部分,也就是第五条,明确了公路保护经费的来源,即公路保护经费由财政供给,按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部分,即第六条,确立了公路“建、管、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
公路建设是公路保护的基础,管理和养护是加强公路保护的手段。
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是社会上层建筑的基础,当然也是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基础。
解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解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主持人】2011-03-1415:01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年3月7日,国务院第593号令颁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一件大事。
条例从多方位、多角度对公路安全保护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为了便于全行业和社会公众对这部条例有一个比较深刻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贯彻执行好这部法规,我们特邀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何建中司长就条例的有关情况与大家进行在线交流。
何司长您好!【何建中】2011-03-1415:02你好!大家下午好!【主持人】2011-03-1415:03何司长,首先请您向大家介绍一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何建中】2011-03-1415:05制定这个条例主要出发点是要全面构建公路安全保护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更好地享受公路事业发展的成果。
【何建中】2011-03-1415:10大家知道,公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同时也承担着促进国家综合运输体系发展的重要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路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截至2010年底,全国公路网总里程达到398.4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达到7.4万公里,农村公路总里程达345万公里,“五纵七横”12条国道主干线全部建成,西部开发8条省际通道基本贯通,极大促进和保障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与此同时,依法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更加充分和有效地发挥公路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服务作用,也成为交通运输行业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何建中】2011-03-1415:161997年,国家出台了《公路法》,确立了我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为依法开展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形势、新情况不断出现,新经验也不断得到总结,尤其是近年来国家卓有成效地开展车辆超限治理以及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工作,有益地探索了公路安全保护方面的新机制、新举措,进一步使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不断得到完善和加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释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提要】一部法律,就其内容结构而言,一般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组成部分。
总则,通常是对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对其他章节的规定具有概括和指导的作用。
全面、正确地理解、领会总则的精神,是学习这部法律的重要基础,对正确理解、把握并执行好分则中的具体条款是至关重要的。
本章共十条,分为本条例立法目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公路保护职责、公路管理体制、公路保护经费来源、公路“建、管、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社会公众保护公路的责任和义务等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也就是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即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以更好地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作用。
在立法目的“三要素”中,完好是基础,安全是保障,畅通是目的。
第二部分,即实施公路保护的主体,包括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
一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公路保护职责。
公路是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益性公共产品,总的来讲,在公路保护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公路保护的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管理事权建立层次清晰的公路保护经费保障机制、创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并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行公路保护职责、加强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治理、负责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并公告等。
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保护职责。
三是规定了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公路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第三部分,也就是第五条,明确了公路保护经费的来源,即公路保护经费由财政供给,按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部分,即第六条,确立了公路“建、管、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
公路建设是公路保护的基础,管理和养护是加强公路保护的手段。
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是社会上层建筑的基础,当然也是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基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读PPT课件

• 第十一、为切实保障公路的安全 畅通,公路沿线的单位和群众在 日常生产、工作生活中,应当注 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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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第十六条 第二款的规定,为
确保公路的安全畅通,“禁止在公路、 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 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 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 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 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 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 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各部门联合执法)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经费纳入政 府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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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比《公路法》和《条例》
• 《公路法》主要是对宏观层面的规定,而 《条例》是对《公路法》予以明确化、具 体化和适当的补充完善,《条例》主要有 以下四个方面的重点和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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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立足全面保护
• (1)从保护主体上看,《条例》第3、4 、5、6、7条不仅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保护职责,而且还 动员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 会公众等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公路安全保 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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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条例》针对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 畅通的情况并结合《公路法》的相关规定, 对修建铁路、机场、供电、通信、水利等 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 路设施的涉路施工活动规定了事前行政许 可、事中监督、事后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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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 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释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提要】一部法律,就其内容结构而言,一般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组成部分。
总则,通常是对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对其他章节的规定具有概括和指导的作用。
全面、正确地理解、领会总则的精神,是学习这部法律的重要基础,对正确理解、把握并执行好分则中的具体条款是至关重要的。
本章共十条,分为本条例立法目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公路保护职责、公路管理体制、公路保护经费来源、公路“建、管、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社会公众保护公路的责任和义务等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也就是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即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以更好地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作用。
在立法目的“三要素”中,完好是基础,安全是保障,畅通是目的。
第二部分,即实施公路保护的主体,包括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
一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公路保护职责。
公路是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益性公共产品,总的来讲,在公路保护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公路保护的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管理事权建立层次清晰的公路保护经费保障机制、创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并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行公路保护职责、加强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治理、负责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并公告等。
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保护职责。
三是规定了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公路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第三部分,也就是第五条,明确了公路保护经费的来源,即公路保护经费由财政供给,按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部分,即第六条,确立了公路“建、管、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
公路建设是公路保护的基础,管理和养护是加强公路保护的手段。
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是社会上层建筑的基础,当然也是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基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释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提要】一部法律,就其内容结构而言,一般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组成部分。
总则,通常是对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对其他章节的规定具有概括和指导的作用。
全面、正确地理解、领会总则的精神,是学习这部法律的重要基础,对正确理解、把握并执行好分则中的具体条款是至关重要的。
本章共十条,分为本条例立法目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公路保护职责、公路管理体制、公路保护经费来源、公路“建、管、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社会公众保护公路的责任和义务等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也就是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即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以更好地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作用。
在立法目的“三要素”中,完好是基础,安全是保障,畅通是目的。
第二部分,即实施公路保护的主体,包括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
一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公路保护职责。
公路是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益性公共产品,总的来讲,在公路保护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公路保护的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管理事权建立层次清晰的公路保护经费保障机制、创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并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行公路保护职责、加强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治理、负责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并公告等。
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保护职责。
三是规定了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公路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第三部分,也就是第五条,明确了公路保护经费的来源,即公路保护经费由财政供给,按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部分,即第六条,确立了公路“建、管、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
公路建设是公路保护的基础,管理和养护是加强公路保护的手段。
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是社会上层建筑的基础,当然也是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基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上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提要】一部法律,就其内容结构而言,一般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组成部分。
总则,通常是对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对其他章节的规定具有概括和指导的作用。
全面、正确地理解、领会总则的精神,是学习这部法律的重要基础,对正确理解、把握并执行好分则中的具体条款是至关重要的。
本章共十条,分为本条例立法目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公路保护职责、公路管理体制、公路保护经费来源、公路“建、管、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社会公众保护公路的责任和义务等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也就是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即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以更好地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作用。
在立法目的“三要素”中,完好是基础,安全是保障,畅通是目的。
第二部分,即实施公路保护的主体,包括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
一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公路保护职责。
公路是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益性公共产品,总的来讲,在公路保护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公路保护的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管理事权建立层次清晰的公路保护经费保障机制、创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并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行公路保护职责、加强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治理、负责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并公告等。
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保护职责。
三是规定了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公路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第三部分,也就是第五条,明确了公路保护经费的来源,即公路保护经费由财政供给,按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部分,即第六条,确立了公路“建、管、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
公路建设是公路保护的基础,管理和养护是加强公路保护的手段。
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是社会上层建筑的基础,当然也是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基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释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提要】一部法律,就其内容结构而言,一般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组成部分。
总则,通常是对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对其他章节的规定具有概括和指导的作用。
全面、正确地理解、领会总则的精神,是学习这部法律的重要基础,对正确理解、把握并执行好分则中的具体条款是至关重要的。
本章共十条,分为本条例立法目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公路保护职责、公路管理体制、公路保护经费来源、公路“建、管、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社会公众保护公路的责任和义务等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也就是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即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以更好地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作用。
在立法目的“三要素”中,完好是基础,安全是保障,畅通是目的。
第二部分,即实施公路保护的主体,包括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
一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公路保护职责。
公路是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益性公共产品,总的来讲,在公路保护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公路保护的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管理事权建立层次清晰的公路保护经费保障机制、创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并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行公路保护职责、加强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治理、负责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并公告等。
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保护职责。
三是规定了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公路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第三部分,也就是第五条,明确了公路保护经费的来源,即公路保护经费由财政供给,按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部分,即第六条,确立了公路“建、管、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
公路建设是公路保护的基础,管理和养护是加强公路保护的手段。
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是社会上层建筑的基础,当然也是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基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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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重点强化治超
• 《条例》将建立超限治理长效机制作为 重中之重
• 《条例》第三章从管理手段上强化超限 治理措施,在管理环节和管理力量上突 出了综合治理,从车辆的生产、改装、 注册登记、货运装载、站点检测、责任 追究等环节入手,对超限治理作了详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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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从保护对象看,《条款》第11条、 第14条、第17条、第18条、第20条、第27 条既明确了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公 路附属设施等公路主体线路的保护,又加 强了对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集镇规划 控制区、桥梁采砂区、桥隧爆破区等立体 空间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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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 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 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 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 外的距离标准为:
目前,公路管理领域,主要的规范性文件有: • 《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道路安全法》 • 《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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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概述
• 2004年起草,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 次常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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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比《公路法》和《条例》
• 《公路法》主要是对宏观层面的规定,而 《条例》是对《公路法》予以明确化、具 体化和适当的补充完善,《条例》主要有 以下四个方面的重点和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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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立足全面保护
• (1)从保护主体上看,《条例》第3、4 、5、6、7条不仅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保护职责,而且还 动员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 会公众等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公路安全保 护工作。
• 自2011年7月1日零时起开始正式施行。 • 共6章77条。分为:总则、公路线路、公
路通行、公路养护、法律责任、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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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例》基本情况
• (1)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 和畅通,根据《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 (2)明确了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等在公路安 全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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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 第三十条 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 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 得生产、销售。(源头治超,加强管理)
•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
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 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源头治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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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突出服务便民
• 《条例》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和有关部 门对公路养护工程的及时公告和保畅义 务,防止施工区域路段堵塞;
• 建立了跨省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机制,提 高行政许可效率;
• 加强路网运行监测,通过多种形式向社 会发布公路出行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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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例》从哪些方面明确 了公路安全保护措施和手段?
• (1)细化了行政处罚规定。主要是根据 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及其违法情节规定 了幅度不同或者性质不同的处罚,增强 行政处罚的规范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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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完善了行政强制规定。主要是对扰 乱超限检测秩序、损害公路且拒不接受调 查处理等危害较大的行为规定了责令改正 、扣留工具或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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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 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3)细化了《公路法》部分条款的内容,对非 法占用、挖掘、穿跨越、损坏、破坏公路设施的 行为和处罚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 (4)总结集中治超经验,着力健全治超长效机 制,加强车辆生产、销售、注册以及货运场站装 载等环节的源头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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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施行,在建、管、养、治超等方 面进一步明确相关标准,确立公路主管部门的 执法主体地位,进一步细化分工交通各部门之 间职能,在我国公路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标志着我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迈上规范化、 制度化、法制化的新台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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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的概念
“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 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 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公路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公路,包括公路
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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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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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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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规体系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 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 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各部门联合执法)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经费纳入政 府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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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 第三条 第二款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明
确职责)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 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 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 施的; (法律责任)
第三、坚持依法行政
• 《条例》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 政实施纲要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不仅明确 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局)的执法主体资格, 赋予了必要的执法手段,又规定了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实现了公路执法的权责统一
• 有利于建立“层次清晰、事权明确、权责一致 、运转高效”,进一步促进公路管理机构的职 能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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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