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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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 (四)乡道不少于5米。 • (空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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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重点强化治超
• 《条例》将建立超限治理长效机制作为 重中之重
• 《条例》第三章从管理手段上强化超限 治理措施,在管理环节和管理力量上突 出了综合治理,从车辆的生产、改装、 注册登记、货运装载、站点检测、责任 追究等环节入手,对超限治理作了详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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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 第三十条 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 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 得生产、销售。(源头治超,加强管理)
•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
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 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源头治超)
.
• 自2011年7月1日零时起开始正式施行。 • 共6章77条。分为:总则、公路线路、公
路通行、公路养护、法律责任、附则
.
二、《条例》基本情况
• (1)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 和畅通,根据《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 (2)明确了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等在公路安 全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
目前,公路管理领域,主要的规范性文件有: • 《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道路安全法》 • 《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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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概述
• 2004年起草,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 次常务会议通过
• (3)细化了《公路法》部分条款的内容,对非 法占用、挖掘、穿跨越、损坏、破坏公路设施的 行为和处罚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 (4)总结集中治超经验,着力健全治超长效机 制,加强车辆生产、销售、注册以及货运场站装 载等环节的源头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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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施行,在建、管、养、治超等方 面进一步明确相关标准,确立公路主管部门的 执法主体地位,进一步细化分工交通各部门之 间职能,在我国公路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标志着我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迈上规范化、 制度化、法制化的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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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突出服务便民
• 《条例》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和有关部 门对公路养护工程的及时公告和保畅义 务,防止施工区域路段堵塞;
• 建立了跨省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机制,提 高行政许可效率;
• 加强路网运行监测,通过多种形式向社 会发布公路出行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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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例》从哪些方面明确 了公路安全保护措施和手段?
.
法条链接
•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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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 第三条 第二款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明
确职责)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 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 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 施的; (法律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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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的概念
“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 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 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公路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公路,包括公路
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
不适用
•
1、专用公路
•
2、军事运输适用公路
•
参照适用
•
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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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规体系
• (1)细化了行政处罚规定。主要是根据 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及其违法情节规定 了幅度不同或者性质不同的处罚,增强 行政处罚的规范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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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完善了行政强制规定。主要是对扰 乱超限检测秩序、损害公路且拒不接受调 查处理等危害较大的行为规定了责令改正 、扣留工具或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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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第三、坚持依法行政
• 《条例》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 政实施纲要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不仅明确 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局)的执法主体资格, 赋予了必要的执法手段,又规定了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实现了公路执法的权责统一
• 有利于建立“层次清晰、事权明确、权责一致 、运转高效”,进一步促进公路管理机构的职 能转变。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 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 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各部门联合执法)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经费纳入政 府预算)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2)从保护对象看,《条款》第11条、 第14条、第17条、第18条、第20条、第27 条既明确了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公 路附属设施等公路主体线路的保护,又加 强了对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集镇规划 控制区、桥梁采砂区、桥隧爆破区等立体 空间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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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 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 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 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 外的距离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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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比《公路法》和《条例》
• 《公路法》主要是对宏观层面的规定,而 《条例》是对《公路法》予以明确化、具 体化和适当的补充完善,《条例》主要有 以下四个方面的重点和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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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立足全面保护
• (1)从保护主体上看,《条例》第3、4 、5、6、7条不仅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保护职责,而且还 动员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 会公众等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公路安全保 护工作。
•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 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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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重点强化治超
• 《条例》将建立超限治理长效机制作为 重中之重
• 《条例》第三章从管理手段上强化超限 治理措施,在管理环节和管理力量上突 出了综合治理,从车辆的生产、改装、 注册登记、货运装载、站点检测、责任 追究等环节入手,对超限治理作了详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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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 第三十条 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 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 得生产、销售。(源头治超,加强管理)
•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
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 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源头治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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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1年7月1日零时起开始正式施行。 • 共6章77条。分为:总则、公路线路、公
路通行、公路养护、法律责任、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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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例》基本情况
• (1)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 和畅通,根据《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 (2)明确了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等在公路安 全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
目前,公路管理领域,主要的规范性文件有: • 《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道路安全法》 • 《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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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概述
• 2004年起草,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 次常务会议通过
• (3)细化了《公路法》部分条款的内容,对非 法占用、挖掘、穿跨越、损坏、破坏公路设施的 行为和处罚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 (4)总结集中治超经验,着力健全治超长效机 制,加强车辆生产、销售、注册以及货运场站装 载等环节的源头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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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施行,在建、管、养、治超等方 面进一步明确相关标准,确立公路主管部门的 执法主体地位,进一步细化分工交通各部门之 间职能,在我国公路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标志着我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迈上规范化、 制度化、法制化的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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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突出服务便民
• 《条例》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和有关部 门对公路养护工程的及时公告和保畅义 务,防止施工区域路段堵塞;
• 建立了跨省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机制,提 高行政许可效率;
• 加强路网运行监测,通过多种形式向社 会发布公路出行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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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例》从哪些方面明确 了公路安全保护措施和手段?
.
法条链接
•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职责)
.
法条链接
• 第三条 第二款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明
确职责)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 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 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 施的; (法律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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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的概念
“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 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 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公路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公路,包括公路
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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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
•
1、专用公路
•
2、军事运输适用公路
•
参照适用
•
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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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规体系
• (1)细化了行政处罚规定。主要是根据 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及其违法情节规定 了幅度不同或者性质不同的处罚,增强 行政处罚的规范性和操作性。
.
• (2)完善了行政强制规定。主要是对扰 乱超限检测秩序、损害公路且拒不接受调 查处理等危害较大的行为规定了责令改正 、扣留工具或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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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第三、坚持依法行政
• 《条例》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 政实施纲要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不仅明确 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局)的执法主体资格, 赋予了必要的执法手段,又规定了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实现了公路执法的权责统一
• 有利于建立“层次清晰、事权明确、权责一致 、运转高效”,进一步促进公路管理机构的职 能转变。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 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 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各部门联合执法)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经费纳入政 府预算)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2)从保护对象看,《条款》第11条、 第14条、第17条、第18条、第20条、第27 条既明确了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公 路附属设施等公路主体线路的保护,又加 强了对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集镇规划 控制区、桥梁采砂区、桥隧爆破区等立体 空间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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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 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 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 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 外的距离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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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比《公路法》和《条例》
• 《公路法》主要是对宏观层面的规定,而 《条例》是对《公路法》予以明确化、具 体化和适当的补充完善,《条例》主要有 以下四个方面的重点和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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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立足全面保护
• (1)从保护主体上看,《条例》第3、4 、5、6、7条不仅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保护职责,而且还 动员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 会公众等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公路安全保 护工作。
•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 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