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介绍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培养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2.因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受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2)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对于曾经受过处分的学生,如其在处分以后综合表现良好,毕业前本人可书面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而予以结业者,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起六年,应征入伍者、符合条件的休学创业者的休学时间不计)内申请修读相关课程,或补(重)做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后,本人可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可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按本规范第二、三条审查,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换发的毕业证书和颁发的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六条对具有特殊专长、特殊贡献的学生或学生提出申诉、需进行复议等特殊情况者,其学位授予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1.学位申请受理:拟毕业学生向学院提交毕业、学位申请;2.学位申请初审:各学院依据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意见进行逐个审核;3.学位申请初评:各学院将初审结果按“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进行分类,并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4.学位申请审核:教务处对通过学院初评并公示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5.学位申请审批:教务处将经审核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对“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通知送达学生本人。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学校设置的学科门类和本科专业,可授予本科毕业生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生。
学校对接受本科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四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遵纪守法。
(二)符合所属本科专业毕业条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非外语类本科专业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无须参加校内外语水平考试。
民考民学生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四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四)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日语专业学生参加日语能力二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测试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其他外语专业学生参加所学专业国家统一专业外语水平等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未取得毕业证书。
(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5。
(四)受到考试作弊处分。
(五)毕业时尚在处分期内。
(六)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第五条第三款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一)在校期间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6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合格;日语专业学生参加国际日语能力一级考试,成绩合格;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四级考试,成绩优秀。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阶段的第一个学位,是对本专业学生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证明。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学校的规定。
第三条学士学位分为工学学士学位、理学学士学位、文学学士学位、教育学学士学位、艺术学学士学位、管理学学士学位等。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以分为正常毕业授予、加速毕业授予和延期毕业授予。
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通过学业成绩、学术论文、实践实习、专业考核等综合评定方式进行。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课程和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相关规定。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公示,并在学生入学时向学生和家长明确告知。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正常毕业授予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期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规定的学年学业学分要求;(二)通过学校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三)完成实践实习要求;(四)完成学术论文(设计)要求;(五)符合其他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综合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三章加速毕业授予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学生,包括工作人员、成人教育学生和转专业学生等。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正常毕业条件;(二)具备特殊的就业或升学需求;(三)经过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四章延期毕业授予第十五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适用于因特殊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书面延期请求,并说明原因;(二)经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此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第三条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达到本专业的培养要求。
(三)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四)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以上(含)。
第四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二)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年学习限内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三)主修和辅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
(四)辅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及以上(含)。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等违反学术诚信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未完成培养方案各项要求、未取得规定学分或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未达要求的。
(四)经学院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含休学及休学创业)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一)受处分后一直表现优秀,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被解除处分。
(二)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的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三)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继续修读,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七条学士学位审查与授予程序查毕业班学生的思想表现、课程成绩、学分及平均学分成绩、毕业鉴定材料等。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学业成果的认可和肯定。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和步骤。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学位授予应依据学生的学业成果和学术水平,公正、公平、公开进行评定。
2. 学位授予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
3. 学位授予应符合学校的培养目标和学科特点,保证学位的质量和声誉。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1. 学位授予的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业要求后,可以向学校提交学位授予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位论文、学术成果等。
学校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符合学位授予的条件后,进入下一步评定程序。
2. 学位论文评审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学术水平、创新性、论证逻辑等方面。
评审专家应具有相应的学术资历和研究经验。
评审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评审不合格的学位论文需要进行修改和再次评审。
3. 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是学位授予的重要环节。
学校将组织学术委员会和相关专家对学生的学位论文进行答辩。
答辩内容包括论文的研究方法、创新点、学术价值等方面。
答辩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答辩不通过的学生需要进行修改和再次答辩。
4. 学位授予决定学校将根据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结果,综合评定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作出学位授予的决定。
学位授予决定应经过学校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公示。
5. 学位授予仪式学位授予仪式是学位授予的正式程序。
学校将组织学位授予仪式,颁发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
学位授予仪式应庄重、隆重,充分体现学位的价值和意义。
四、学位授予的质量保证1. 学位授予应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保证学位的质量和声誉。
2. 学位授予的评审和答辩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评价的公正和客观。
3. 学位授予的结果应及时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和管理学位授予应受到学校相关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规范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二)退学者;(三)被开除学籍者;(四)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院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1.应届生:由学院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2.往届生:通过返校考试等环节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后,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由学院审核其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院汇总拟授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七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明确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教育。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确保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位和应用型学位两类,分别授予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
第六条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分别由学术委员会和教务处制定,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学分要求、课程要求、学业要求和综合素质要求。
第八条学分要求是指学生在完成学业总学分要求的基础上,满足专业学科、通识教育和实践环节学分的要求。
第九条课程要求是指学生须按照学习计划完成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课程,并达到相应的课程考核要求。
第十条学业要求是指学生须在规定学年内达到学业水平,完成相应的学业考核。
第十一条综合素质要求是指学生须在学业水平的基础上,全面发展自己的学科素养、科学素养、人文素养和创新素养等方面的能力。
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和方式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分为自评、专家评审和学位委员会评定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自评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并进行自我评价。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是指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学位委员会评定是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生的自评和专家评审报告,进行最终学位评定。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评定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的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和综合素质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评定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学生。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第十八条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学校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公开进行,学生和教师代表有权参与学士学位授予仪式。
淮阴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介绍
淮阴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淮工院[2004]51号2004年6月23日)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科、专业为准。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淮阴工学院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按学科或系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5人组成,任期四年,设主席1 人,副主席2-3人。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成员由有关学科、专业造诣较深的具有高级职称的院、系、处负责人和教师及有关管理人员组成。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院党委会同意,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位评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挂靠教务处,教务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按学科或系设置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7 人组成,任期二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分委员会主席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其他成员原则由相关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担任。
第六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对拟新增学位授权专业进行初审。
2、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查通过学士学位拟获得者的名单。
4、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过程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6、制(修)订《淮阴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1、组织学科或本系学士学位的初审,申报本系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确定申请本系所属专业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考试的门数、科目及主考人名单。
3.研究和处理本系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4、协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5、提出修改《淮阴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建议。
第八条学位评审会议于每年六月与十二月召开,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出席,表决授予与否,须有超过二分之一出席会议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加强学位管理,保证学位的质量和有效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管理。
第三条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由学校举办的教育机构授予。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学位授予应当与国家教育政策相适应,服务国家创新和发展需求。
第七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初级学位,是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初步评价。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常规学士学位和优秀学士学位。
第十条常规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要求的毕业要求。
第十一条优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在常规学士学位的基础上,有突出的学术成果或创新项目。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研究生学位,是对学生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学术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学术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硕士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专业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专业实践项目。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学位,是对学生独立研究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最高评价。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综合考试、学术报告和博士论文。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严格,对学生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成果有较高的要求。
第二十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还包括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批。
第五章学位授予管理第二十二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学位授予的程序包括申请、评审、审批、公示和授予等环节。
202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为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负责我校学位的审核授予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审核各院系提出的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开展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所在院系,应成立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院系学士学位的初审等工作。
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以五到七人为宜。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评定中的工作职责:(一)对各院系提交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复审;(二)对每位普通本科毕业生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三)对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予以处理。
第四条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评定中的工作职责:(一)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以及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照学校有关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每位毕业生进行逐一审核,拟定本院系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二)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本院系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并对拟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说明理由或原因;(三)对符合特殊情况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申请材料。
第五条我校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 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完成教学环节规定的各项任务,取得相应学分,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达到毕业资格;(三) 培养方案中未规定具体学位课程的不作下列要求,规定有具体学位课程的需满足下列要求:(1)学位课程考核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均达到70分(含70分)或中等(含中等)以上;(2)医学类专业毕业综合考核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或中等(含中等)以上。
淮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淮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制定、修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二)审批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三)审议通过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四)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五)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二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相关院领导、教研室主任或高级职称教师等五人或七人组成。
分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二)受理本科毕业生个人按以下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可授予学位和按以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可补授学位的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学士学位授予中的争议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四)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在校期间,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获得毕业证书;(三)非外语专业(不含音乐、体育、美术各专业)学生原则上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外语类专业学生原则上通过外语专业八级考试;音乐、体育、美术各专业学生原则上通过国家或校内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四)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参加江苏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文科学生达到一级水平、理工科学生达到二级水平(含校内二级考试)。
淮阴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淮阴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淮工院[2004]51号 2004年6月23日)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科、专业为准。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淮阴工学院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按学科或系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5人组成,任期四年,设主席1 人,副主席2-3人。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成员由有关学科、专业造诣较深的具有高级职称的院、系、处负责人和教师及有关管理人员组成。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院党委会同意,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位评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挂靠教务处,教务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按学科或系设置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7 人组成,任期二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分委员会主席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其他成员原则由相关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担任。
第六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对拟新增学位授权专业进行初审。
2、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查通过学士学位拟获得者的名单。
4、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过程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6、制(修)订《淮阴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1、组织学科或本系学士学位的初审,申报本系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确定申请本系所属专业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考试的门数、科目及主考人名单。
3.研究和处理本系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4、协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5、提出修改《淮阴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建议。
第八条学位评审会议于每年六月与十二月召开,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出席,表决授予与否,须有超过二分之一出席会议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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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淮工院[2004]51号2004年6月23日)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科、专业为准。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淮阴工学院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按学科或系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5人组成,任期四年,设主席1 人,副主席2-3人。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成员由有关学科、专业造诣较深的具有高级职称的院、系、处负责人和教师及有关管理人员组成。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院党委会同意,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位评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挂靠教务处,教务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按学科或系设置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7 人组成,任期二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分委员会主席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其他成员原则由相关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担任。
第六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对拟新增学位授权专业进行初审。
2、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查通过学士学位拟获得者的名单。
4、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过程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6、制(修)订《淮阴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组织学科或本系学士学位的初审,申报本系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确定申请本系所属专业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考试的门数、科目及主考人名单。
3.研究和处理本系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4、协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5、提出修改《淮阴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建议。
第八条学位评审会议于每年六月与十二月召开,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出席,表决授予与否,须有超过二分之一出席会议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九条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在校学习并达到下列授予条件者,方可向院学位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普通本科毕业生
(1)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达到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 按施行的学分绩点制,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校规定的平均学分绩点以上。
(3) 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外语必须达到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学校规定的分数线,英语专业毕业生必须达到全国专业英语考试学校规定等级的分数线。
(4) 达到学校规定的计算机等级考试相应等级。
(5) 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经考核成绩合格。
2、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
(1)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2)在校所学各门课程考试总平均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以上。
(3)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经考核成绩达到中等。
(4) 非英语专业须参加全省成人本科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已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且在学校规定的有效期内者免考)。
(5) 学位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达到同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水平。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未达到第九条规定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因特殊原因,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一条凡普通本科毕业生因未达到第九条第1款中第(2)、(3)、(4)规定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可在毕业后两年内向校教务处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重新修读学分绩点低的课程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等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线即可授予学士学位。
四、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二条各系(院)对本系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一审核,对达到本细则第九条要求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有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
第十三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的材料逐一进行初审,初步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按规定期限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名单进行汇总、复核,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名单进行全面讨论和审议,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做出决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十六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的学生编册,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签,并将本年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对学士学位获得者,在规定时间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五、附则
第十八条本工作细则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成立淮阴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通知
各系(院)、各有关部门:
经党委会研究,并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院决定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首届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章跃、陈明辉、王保林、金叶玲、魏贤君、刘远伟、许东风、蒋同洋、田敏、张钦、孔宪宾、吴建华、纪丽莲、周青、吴延平、华学成、王冬冬、刘强辉、蒋鼎国、毕红升等二十一位同志组成,章跃同志任主席,陈明辉、王保林、金叶玲同志任副主席,任期三年。
淮阴工学院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成立淮阴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通知
各系(院)、各有关部门:
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成立按学科或系设置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通过了首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任期二年,具体成员如下:
机械系首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蒋同洋、李建农、左晓明、侯志伟、汪通悦等五名同志组成,蒋同洋同志任主席,李建农同志任副主席。
电气系首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田敏、倪伟、张处武、王泰、张乃钟、王允龙、
赵正敏等七名同志组成,田敏同志任主席,倪伟同志任副主席。
计算机系首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张钦、严云洋、薛建明、张有东、朱全银、步山岳、张粤等七名同志组成,张钦同志任主席,严云洋同志任副主席。
建工系首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孔宪宾、周志国、佘跃心、何卫忠、徐爱华等五名同志组成,孔宪宾同志任主席,周志国同志任副主席。
交通系首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吴建华、陆昌龙、范钦满、朱艳茹、喻小贤等五名同志组成,吴建华同志任主席,陆昌龙同志任副主席。
生化系首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纪丽莲、固旭、张恒、李登好、周苏闽、张强华、程晓春等七名同志组成,纪丽莲同志任主席,固旭同志任副主席。
农食系首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周青、潘国庆、陈伯清、李铁军、赵希荣等五名
同志组成,周青同志任主席,潘国庆同志任副主席。
经管系首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单大明、张积羽、谢万健、燕补林、朱鹤龄、邹香、陆松福等七名同志组成,单大明同志任主席,张积羽同志任副主席。
外语系首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吴延平、张元华、朱建新、殷定芳、徐晓梅等五名同志组成,吴延平同志任主席,张元华同志任副主席。
淮阴工学院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调整淮阴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各系(院)、各有关部门:
因部分委员工作变动,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首届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为:主席:章跃
副主席:陈明辉、王保林、金叶玲
成员:魏贤君、蒋鼎国、许东风、卜云峰、倪伟、严云洋、佘跃心、吴建华、固旭、王宏、吴延平、华学成、王冬冬、刘强辉、刘成碧、单大明、毕红升
淮阴工学院
二OO五年三月三十日附:各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关于调整淮阴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因人事变动,经研究,决定对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组成人员为:
机械工程系主席卜云峰
副主席李建农
成员左晓明、侯志伟、卓荣明、李森林、汪通悦电气工程系主席倪伟
副主席张乃钟
成员张处武、胡学林、张宇林、刘斌、赵正敏计算机工作系主席严云洋
副主席赵建洋
成员薛建明、陈宏明、步山岳、张粤、徐成杰建筑工程系主席佘跃心
副主席张伏力
成员孔宪宾、何卫忠、岳晨曦
交通工程系主席吴建华
副主席陆昌龙
成员范钦满、朱艳茹、喻小贤
生化学院主席固旭
副主席陈伯清
成员纪丽莲、张恒、蒋中海、潘国庆、张强华经管学院主席王宏
副主席路景云
成员左建华、燕补林、赵力、张积羽、谢万健外语系主席吴延平
副主席张元华
成员朱建新、殷定芳、徐晓梅
人文与社会科学系主席华学成
副主席王正中
成员郁大海、潘成义、金仕权
设计艺术系主席刘成碧
副主席吴夕兴
成员秦家沛、靳定生、刘毅
计算科学系主席王冬冬
副主席周志国
成员吴延东胡平温书
淮阴工学院
二OO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