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决定与裁定的区别
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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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异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中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做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
决定是指在诉讼进行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地审理民事案件,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关系,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定事项,作出职务上的判断。
裁定与判决的明显区别有:第一,适用的事项不同。
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
第二,作出的依据不同。
裁定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但是判决根据的法律是实体法,例如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第三,裁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他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判决全部都可以上诉。
第四,裁定上诉的期限是裁定作出后10日内上诉;判决是在作出后的15日内上诉。
决定跟判决不同:第一,决定用于某些特定事项;而判决用于处理案件的实体问题。
第二,判决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而决定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作出。
第三,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决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决定和裁定不同:第一,决定用于处理某些特定事项;裁定用于处理程序性的问题。
第二,决定的主要作用在于排除诉讼中的障碍;裁定的主要作用在于指挥诉讼活动,推进诉讼的进程。
商标评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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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标评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二)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无效宣告的案件;(四)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五)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前款第(一)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申请商标,第(二)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被异议商标,第(三)项所指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统称为争议商标,第(四)、(五)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复审商标。
本规则中,前述商标统称为评审商标。
第三条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动,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办理。
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依照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除外。
口头审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做出的决定和裁定,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送达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三名以上的单数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办理,并说明理由。
商标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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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商标作为⼀个很重要的权利那就是商标权,在商标法中相关的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那么关于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很多⼈都不清楚,这对于商标的常识了解没有帮助,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标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第⼀条、⼈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1、不服国务院⼯商⾏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政案件;2、不服⼯商⾏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具体⾏政⾏为的案件;3、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4、侵害商标专⽤权纠纷案件;5、确认不侵害商标专⽤权纠纷案件;6、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7、商标使⽤许可合同纠纷案件;8、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9、申请诉前停⽌侵害商标专⽤权案件;10、因申请停⽌侵害商标专⽤权损害责任案件;11、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12、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13、其他商标案件。
第⼆条、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政案件及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政⾏为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第⼀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民法院及最⾼⼈民法院指定的基层⼈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在⼯商⾏政管理部门查处侵害商标权⾏为过程中,当事⼈就相关商标提起商标权权属或者侵害商标专⽤权民事诉讼的,⼈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前提出的商标注册及续展申请,商标局于决定施⾏后作出对该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续展的决定,当事⼈提起⾏政诉讼的,⼈民法院审查时适⽤修改后的商标法。
第六条、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前当事⼈就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提起⾏政诉讼的,⼈民法院审查时适⽤修改后的商标法。
第七条、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前受理、在决定施⾏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提起⾏政诉讼的,⼈民法院审查相关程序问题适⽤修改后的商标法,审查实体问题适⽤修改前的商标法。
商标复审与商标复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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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复审与商标复审流程商标复审是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审理商标注册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和商标撤销复审案件。
商标复审是针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对就商标有关事项所作处理决定而提出的复审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
商标复审程序就是指申请人对商标初审结果不服,请求对商标申请进行复审的情形。
依据《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
1、基本内容商标复审:商标复审是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审理商标注册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和商标撤销复审案件。
商标注册复审案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依法裁决的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商标撤销复审案件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的规定依职权主动撤销注册商标或对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撤销请求做出是否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针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对就商标有关事项所作处理决定而提出的复审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
一、商标复审的类型: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2.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申请;4.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6.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二、复审的时间申请人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书、裁定通知书或撤销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最高院关于商标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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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案件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3、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5、确认不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6、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8、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件;10、因申请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11、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12、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13、其他商标案件。
最高院关于商标的司法解释二、最高院关于商标的司法解释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当事人就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商标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核准注册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不予核准注册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相关诉权和主体资格问题时,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前受理、在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审查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相关商标案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认定该决定或者裁定是否符合商标法有关审查时限规定时,应当从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计算该审查时限。
三、商标案件受理的管辖区域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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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流程如下:
1. 起诉: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不予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 受理: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予以立案受理,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3. 调查取证: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召集庭前会议,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或对证据进行交换。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交证据材料。
4. 开庭审理: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行政案件,对到庭当事人提出的所有证据材料逐一质证。
如果双方提供的证据比较充分而发生争执时,法院会再次进行调解。
5. 判决:法院经过审理后,会作出判决。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以上流程仅供参考,具体步骤可能因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商标撤销复审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商标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撤销、注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的决定而对自己的商标主管机关提出异议并要求复审。
商标撤销通常是由于商标注册人的行为或外部环境导致商标丧失的情况。
例如,商标违法使用、商标过期未续展、商标被他人恶意异议等原因都可能导致商标的撤销。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信息。
《商标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商标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https://img.taocdn.com/s3/m/4f76f304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d7.png)
概述 《商标法》的年均律考分值为5分左右,同《专利法》相当,题型基本上限于选择题,⾃1996年以来⼀直未有案例分析题出现。
从历届考题看,本法的重点内容有以下四个⽅⾯: 1、注册商标的申请、续展、撤销及变更; 2、注册商标的许可使⽤; 3、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4、侵犯商标权的⾏为形态及法律责任。
本法的理论性不强,⼏乎所有考题的解答都是对相关法条的直接援⽤或翻版,且所考查的多为细节性内容,故对考⽣熟读熟记法条提出了较⾼要求。
对此,我们在评述中会帮助读者理清并掌握这些重点法条。
⼀、重点法条: 第3条。
第4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4、36、37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
意思分解: 1、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愿原则(第5条有例外),惟注册商标始受法律保护,注册⼈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权。
2、商标注册⼈的专⽤权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的商品(第3、37条)。
3、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第4条第3款)。
4、注意商标注册主全包括哪些⼈(第4条第1款;《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
⼆、重点法条: 第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3、36、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7条。
意思分解: 特别注意强制商标注册的两种商品:⼈⽤药品和烟草制品(《商标法实施细则》第7条。
三、重点法条: 第7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8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6条。
意思分解: 1、商标使⽤⼈的注明义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6条)。
2、重点掌握第8条:(1)不得使⽤的⽂字、图形种类(第1款)。
3、地名不得⽤作商标,但有例外:商标法实施前已使⽤地名的商标有效。
四、重点法条: 第9条。
第10条。
相关法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2款、第14条第2款。
意思分解: 外国⼈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委托国家⼯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商代理。
律考中常考查是哪下机关指定的代理商代理。
五、重点法条: 第13条。
第14条。
意思分解: 1、注意在第13条情形下,应另⾏申请注册。
商标复审流程、时间及费用
![商标复审流程、时间及费用](https://img.taocdn.com/s3/m/a1551cff6c175f0e7dd137c3.png)
商标复审流程、时间及费用什么是商标复审?商标复审是指,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裁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提出申请,由商标评审委依法审理的活动,主要包括: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转让驳回复审、商标续展驳回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复审。
那么这些常见商标复审流程、时间及费用是怎样的呢?【公司宝】会在下文给您做详细介绍。
一、商标复审类型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2、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申请;4、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6、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二、商标复审流程、时间及费用(一)商标驳回复审商标驳回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有违商标法不予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1、商标驳回复审流程:收到驳回通知书→准备商标驳回复审材料→提交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缴纳商标驳回复审官费1500元)→驳回复审后续。
【公司宝】办理商标驳回复审业务,助您商标复审成功一臂之力。
2、商标驳回复审时间:(1)2个月左右下发受理通知书(2)一年半左右出裁定(3)复审成功——移交商标局——公告——颁证(4)复审失败——放弃或者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3、商标驳回复审费用:商标驳回复审官费1500,【公司宝】可以办理商标驳回复审业务,收费3500元(商标驳回复审官费1500 +代理服务费2000元)4、商标驳回复审材料:(1)商标评审申请书(首页)、商标评审理由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商标局决定书、通知书及其附件、(2)申请材料中的商标局决定书、通知书送达证据,包括商标局决定书、通知书送达信封(原件)或者送达公告等。
(3)商标评审申请材料含有证据材料的,需另附证据目录。
(二)商标异议复审商标异议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商标异议裁定书》后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商标异议的法律后果(3篇)
![商标异议的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d8865e9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b7.png)
第1篇一、引言商标异议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商标公告期间,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
在我国,商标异议制度是商标注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商标异议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商标异议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公告的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提出异议。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公告的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提出异议。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
”三、商标异议的法律后果1. 异议成立的后果(1)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将对异议商标作出驳回决定。
被异议人可以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在商标异议期间,被异议商标不得使用。
若异议成立,被异议商标将不予注册,已注册的商标将被撤销。
2. 异议不成立的后果(1)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将对异议商标作出准予注册决定。
被异议人可以在收到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复审。
(2)被异议商标注册成功在商标异议期间,被异议商标可以继续使用。
若异议不成立,被异议商标将注册成功,享有商标专用权。
3. 其他法律后果(1)异议期间,被异议商标不得转让、许可使用在商标异议期间,被异议商标不得转让、许可使用。
若异议成立,被异议商标将不得转让、许可使用。
(2)异议期间,被异议商标不得作为企业名称、商品名称等使用在商标异议期间,被异议商标不得作为企业名称、商品名称等使用。
若异议成立,被异议商标将不得作为企业名称、商品名称等使用。
四、案例分析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于2018年向商标局申请注册“XXX”商标,用于化妆品类商品。
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率高吗?
![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率高吗?](https://img.taocdn.com/s3/m/7710326e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71.png)
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率高吗?本文关键词:商标驳回复审,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率很多人在遇到商标驳回时,都很关注一个问题:商标驳回复审通过率高吗?因为如果复审通过率太低很多人就觉得没必要申请复审。
那么,商标驳回复审的成功率高不高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好好分析分析。
商标驳回复审的成功率分两种情况:一是成功率很低的;另一种是复审有很大可能成功的;一、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率低的情况:1、是绝对驳回的商标驳回的形式通常分为两种:绝对驳回和相对驳回。
绝对驳回一般是违反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或是商标名称缺乏显示特征,这类商标驳回基本没有做驳回复审的必要。
而相对驳回一般是因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造成的驳回,这类商标进行驳回复审后,只要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很多仍可获得商标注册证。
2、是与驰名商标冲突的商标由于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保护范围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与驰名商标冲突而驳回的商标不建议做复审。
3、是与在先申请的驳回商标重复商标审核都是人工进行审查,不排除有的商标由于个人审查因素而被驳回。
二、商标驳回复审通过率较高的情况:1、人为主观因素导致商标驳回,一定要复审。
现在很多商标由于数量巨大,人为审核的因素会导致不严谨的情况。
比如:两个商标真心不近似,就判定近似。
对于商标申请人来说也真的是苦不堪言,那么这种情况下,切忌随缘,必须复审,为自己的心血放手一搏。
2、主观臆断导致商标驳回,一定要复审。
关于商标局审核人员主观判定“我认为对就是对,我认为错就是错”驳回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这个时候你不掰扯掰扯,怎么一解“心头之恨”?举个栗子:一个客户想注册商标名为“微摩”,使用在润滑油的产品上。
商标局驳回的理由是:以此商标有“微型摩托”之意表示了产品的对象为由,驳回此商标申请。
然而,申请人想要表达的实际含义是“微小摩擦”。
面对此类大坑,复审是非常有必要的!3、跨类别近似导致商标被驳回,一定要复审。
什么是复议判决什么是复议决定什么是复议裁定什么是复议仲裁以及区别和联系!行政复议裁定
![什么是复议判决什么是复议决定什么是复议裁定什么是复议仲裁以及区别和联系!行政复议裁定](https://img.taocdn.com/s3/m/ef455ae4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31.png)
什么是复议判决什么是复议决定什么是复议裁定什么是复议仲裁以及区别和联系!行政复议裁定什么是复议判决?什么是复议决定?什么是复议裁定?什么是复议仲裁?以及区别和联系!判决,是指复议机关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
比如判决维持原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确定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工商局)的行政许可等。
裁定,是指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判定。
主要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终结复议、中止复议、复议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决定,是指复议机关为了保证行政复议的顺利进行,依法对行政诉讼中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处理。
适用范围:1.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
2.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申请延长复议期限仲裁是将当事人事先约定以后发生纠纷后,将争议的事项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
目前我国的行政仲裁主要是解决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以及农村承包合同纠纷。
例如:你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县工商局不发证给你,你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经复议,上一级工商局认为下级工商局不发证无正当理由,判决县工商局重新做出行政行为即重新审查你的资格,发证给你。
复议期间,你忽然想撤销复议申请了,市工商局审查你撤销复议理由正当,就会裁定准予撤销复议申请。
复议期间,你发现复议机构记录员和县工商局发证机关的领导是父女关系,你提出回避申请,市工商局经审查属实,就会做出记录员回避的决定。
行政复议判决、决定、裁定的区别拜托各位大神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申请只能做出决定书。
只有行政诉讼才有判决、决定、裁定之分,三者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1、决定和裁定处理程序问题,判决处理实体问题;2、决定不能上诉,部分裁定可以上诉(包括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不能上诉的裁定一经宣布和送达就生效,判决均可以上诉。
民事诉讼中的裁定与判决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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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裁定与判决的区别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为民事权益的侵害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裁定和判决是两个常见的法律术语。
虽然它们都是法院的决定,但裁定和判决在性质、内容和作用等方面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裁定与判决的区别。
一、定义与性质裁定和判决都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做出的决定,但它们的定义和性质略有不同。
裁定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程序性问题的决定或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的决定。
它一般涉及到案件的进行、开庭期限的延长、证据的采信、证人的传唤等程序性问题。
裁定作出后即时生效,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不具备判决的法律效力。
判决是指法院对案件争议本质问题的决定。
它是针对案件争议的实质,对原告和被告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的裁决。
判决决定了案件的胜负,并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裁定是解决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而判决则是解决案件的实质性问题。
二、内容与要件裁定和判决在内容和要件上也有所区别。
裁定的内容多涉及程序性问题,包括举证期限、延期申请、证据采信等方面。
一般来说,裁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明确的请求、双方的陈述和辩解、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具有合法程序等。
裁定的内容通常比较简洁,重点在于解决与案件程序相关的问题。
判决的内容则是针对案件争议的实质性问题。
在判决中,法院需要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判决的内容通常较为详细,需要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充分的分析和判断。
三、作用与效力裁定和判决在作用和效力上也有所不同。
裁定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调整和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它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力的一种方式,能够解决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争议。
裁定虽然具有一定的效力,但并不能解决案件的实质问题。
判决的作用则是解决案件争议的实质问题,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判决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力的核心,具有法律效力。
一旦判决作出,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否则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执行。
商标评审规则(201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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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规则(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28•【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5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5号)《商标评审规则》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4年5月28日商标评审规则(1995年11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7号令公布根据2002年9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5年9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5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标评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二)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无效宣告的案件;(四)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五)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前款第(一)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申请商标,第(二)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被异议商标,第(三)项所指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统称为争议商标,第(四)、(五)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复审商标。
本规则中,前述商标统称为评审商标。
商标驳回复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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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流程商标驳回复审是指商标申请人对商标初步审定通知书中的驳回商标申请复审的一种程序。
商标初步审定通知书是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作出的一种决定,驳回商标申请是指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作出的决定。
商标申请人在收到商标初步审定通知书后,如果对商标被驳回的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驳回复审申请。
商标驳回复审流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商标申请人应在收到商标初步审定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并缴纳商标驳回复审费用。
商标申请人在递交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证明商标申请符合商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权被注册。
其次,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申请人的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后,将依法组成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
复审委员会将对商标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同时也会对商标初步审定通知书中的驳回理由进行综合评估,最终作出是否支持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
在商标复审期间,商标申请人可以根据复审委员会的要求提供补充证据和理由,以进一步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合法性和符合性。
商标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复审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和资料,以便复审委员会能够做出公正、客观的决定。
最后,复审委员会将在复审期限内作出复审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商标申请人。
如果商标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仍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复审决定。
商标申请人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再审申请。
总之,商标驳回复审流程是商标申请人在商标初步审定通知书中收到驳回决定后的一种救济程序,是商标申请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商标驳回复审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应当充分准备相关证据和理由,并积极配合复审委员会的工作,以期取得良好的复审结果。
裁定书和判决书的区别通俗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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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书和判决书的区别通俗理解
裁定书和判决书是法院在审理案件后做出的两种不同的文书。
它们在司法程序和效力上有一些区别,下面我用通俗的方式来解释它们的区别:
1. 裁定书:
裁定书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做出的一种决定性文书。
通常用于解决案件中一些简单的程序性问题或一些紧急的临时性问题。
裁定通常是由单个法官或庭审组织的法官做出,不需要组成合议庭。
裁定书具有一定的效力,但它的权威程度较低,不同于判决书。
例如,裁定书可以用于驳回某些程序性的请求、确定管辖权、决定是否批准举证请求等。
2. 判决书:
判决书是法院在审理案件后做出的正式结论性文书。
它是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后,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的最终裁决。
通常是由合议庭中的多名法官共同签署,并由首席法官主持。
判决书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做出的最终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
判决书一般包括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最终的判决结果。
简而言之,裁定书通常处理一些简单或紧急的程序问题,权威性相对较低;而判决书是最终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后作出的结论,权威性较高,是案件的正式决定。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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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ve every penny for customer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撤销注册商标复审是什么意思导读:意思是说该商标被他人以不符合商标法规定提起了商标撤销申请,商标局依法作出决定,当事人不服提出了复审。
也就是你所说的“商标撤销注册复审”。
“待审中”是指还在“等待审查”的意思,也就是“商标撤销注册复审等待审查中”。
?一、撤销注册商标复审是什么意思意思是说该商标被他人以不符合商标法规定提起了商标撤销申请,商标局依法作出决定,当事人不服提出了复审。
也就是你所说的“商标撤销注册复审”。
“待审中”是指还在“等待审查”的意思,也就是“商标撤销注册复审等待审查中”。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注册商标什么情形会终止注册商标终止的情形如下所示:1、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2、商标注册权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终止无效;3、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4、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六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
裁定和判决之间的区别及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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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和判决之间的区别是:1、判决中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
适用裁定解决的实体问题,如在执行期间依法减刑、假释等;解决的程序问题,如驳回自诉,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以及当事人耽误期限,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申请是否准许时,可以适用裁定处理。
2、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
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
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裁定书是裁定的书面形式。
其格式、写法和署名,与判决书基本相同,只是内容相对简单。
刑事诉讼中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比较一、判决刑事诉讼中的判决是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
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活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于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是否应当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等问题所作的处理结论。
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表现,是人民法院对于具体案件适用法律的后果。
判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即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将其改变。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两类4种判决:第一类是有罪判决。
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犯有罪行的,依法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有罪判决包括认定有罪并判处适当刑罚的判决和认定有罪但免除刑罚的判决。
第二类是无罪判决。
包括对于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而作出的无罪判决和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而作出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两种。
根据判决的实体内容,还可以将判决划分为刑事判决和附带民事诉讼判决。
二、裁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诉讼中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
判决和裁定的区别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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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和裁定的区别都有哪些判决和裁定的区别在于两者的适用的事项不同;形式不同,前者只能采用书面形式,而后者除了用书面形式外,还可用口头形式;上诉、抗诉期限不同;法律效力不同;以及作出的依据不同。
一、判决和裁定法律常识:判决和裁定之间的区别有:1、判决是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案件结论和决定,而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如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自诉,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裁定,是适用裁定解决程序问题;2、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3、判决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
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
不服一审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5日,而不服一审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
不服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一审刑事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二、裁定和判决的区别有哪些一、裁定和判决的区别有哪些1、判决是对当事人双方争纷的事实进行认定与处理。
而裁定一般适用于诉讼程序。
适于裁定的范围是:(1)不予受理;(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判决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通常审判结束后,法院都会给当事人判决书。
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
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
3、上诉、抗诉期限不同。
不服一审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5日,而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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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复审的存在是为了减少商标审委会的失误以及提供当事人对商标被驳回的问题再次申请的审议,当然前提条件是商标被驳回并且当事人对此感到不服。
所以接下来带来关于商标复审决定与裁定的区别的知识。
一、商标复审决定与裁定的区别
决定与裁定的区别:
1、决定用于处理某些特定事项;裁定用于处理程序性的问题。
2、决定的主要作用在于排除诉讼中的障碍;裁定的主要作用在于指挥诉讼活动,推进诉讼的进程。
法院决定是指在诉讼进行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地审理民事案件,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关系,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定事项,作出职务上的判断。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驳回复审或异议复审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其他复审将做出维持或撤销该商标的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二、商标复审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
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复审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各类复审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复审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三、商标复审类型有哪些
(1)商标异议复审:指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2)商标驳回复审: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依法裁决的案件;
(3)商标撤销复审:指当事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的规定依职权主动撤销注册商标或对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撤销请求做出是否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
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因此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在我国商标复审决定与裁定的区别以及商标复审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还在一定程度上介绍了我国商标复审类型有哪些等相关的知识是怎样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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