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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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规定了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必须经规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方具有开展计量检定、进行量值传递资格的规定。在建立计量标准过程中,建标技术报告是对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环境条件、检定人员的水平是否达到国家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规定技术指标的整体论证,所以说建标技术报告是建立计量标准的重要技术文件之一。而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计量考核是撰写建标技术报告的必备条件之一。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明确提出了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与稳定性考核及计量标准器在两次鉴定周期之间进行。
1、
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是指在重复性条件下,用该计量标准测量一种稳定的被测对象时,所得到的观测值的试验标准差s(y)。重复性条件包括测量程序、人员、仪器、环境等。
为确保所得到的实验标准差s具有足够的可靠性,重复测量n次,n应满足大于10的要求。
2、
测量重复性实验标准差的判定(1)测量重复性不大于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中所采用的重复性数据。
(2)若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中无相应数据,应小于测量结果的合成标准不确定度。
例如以型号为AGT—10的案秤为例,取最大称量点10kg做标准不确定度的测量重复性所引起的标准不确定度分项的评定。
用固定砝码在重复性条件下对秤进行10次连续测量,得到测量列(10.000,10.000,10.000,10.001,10.0
02,10.002,10.000,10.001,10.000,10.000)kg
平均值为1.0006kg单次试验标准差s=0.84g
任取3台同类型的秤,对每一台秤在10kg称量点处进行3组测量,每组测量均在重复性条件下连续测量10次,共得9组测量列,每组测量列分别计算,得到9个单次实验标准差如下表所示:
表1m组实验标准差计算结果
合并样本标准差=0.89
在实际测量中,每次测量重复性为3次,该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为0.51g
3、
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格式在对计量标准进行测量重复性实验时,要求考核试验人员做好所选择的被测对象、实验依据、重复测量n次的观测数据、试验人员、环境条件等有关信息的原始纪录,并把该原始记录作为《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的附件予以存档,做出测量重复性是否符合要求的判断结论。
(作者单位:沈阳计量测试院)
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考核
文/顾众冯学年杨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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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期
(上)责任编辑张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