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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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

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所依,是主体交往的基⽯和利益所在。

故没有客体,便⽆从发⽣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物、⾏为、智⼒成果、⼈⾝利益四类。

1.物。

物是能满⾜⼈的需要,能够被⼈⽀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然⼒。

民法上的物虽具有物理属性,但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不同,要求有可⽀配性、存在性和效⽤性。

物在民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与物有密切联系,有的以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有的虽以⾏为为客体,但仍以物为利益体现,如交付物的买卖合同。

2.⾏为。

作为客体的⾏为特指能满⾜债权⼈利益的⾏为,通常也称给付。

⾏为主要是债这⼀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只能就⾃⼰的利益请求债务⼈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作,⽽不能对债务⼈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配。

3.智⼒成果。

智⼒成果是⼈脑⼒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学、艺术、科技作品、发明、实⽤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等。

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是智⼒成果的载体,⽽是载体上的信息,载体本⾝属物权保护对象。

4.⼈⾝利益,⼈⾝利益包括⽣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尊严、荣誉、⾝份等等。

⼈⾝利益虽然与主体⼈⾝不能分离,但并⾮主体本⾝,⽽只是能够满⾜主体⼈⾝需求的客观事物,因此它是⼈⾝权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之⼀,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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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doc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doc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doc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自愿形成的,按照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其主体包括当事人、权利人和义务人,法院和政府机关也有可能是关系的一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可以分为权利义务、地位关系、实体关系和民事责任四个部分。

权利义务是指当事人受法律的赋予,获得或者承担的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地位关系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当事人的居民身份或者其他民事地位的改变,如继承人的地位。

实体关系是指当事人受法律赋予建立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实体关系,如婚姻关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某种民事行为而发生的责任,主要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当事人的财产。

当事人的财产有两个很重要的特点,一是它的价值是不可抵消的,即不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受损害,二是它的所有权可以转移,可以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

当事人的财产受民事法律关系的影响有如下几种情况:(1)分割,即根据司法裁决,把一个人拥有的财产权分割出来给另一方;(2)抵押,即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权作为抵押品以抵偿债务;(3)转让,即把自己的财产权转让给另一方;(4)冻结,即法院对某一当事人的财产权进行冻结,使其不能随意使用。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涉及的具体事物、财产或利益。

它是构成法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也是法律保护和调整的对象。

客体可以是人身、财产或其他非物质的利益。

一、人身权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人身权利是最基本的客体之一。

人身权利是个体享有自由、安全、尊严和尊重的权利。

我国《民法总则》第101条规定了人身权利的内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自由婚姻权、财产继承权等。

人身权利是人的尊严和自由的重要体现,保护个体的人身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目的之一。

二、财产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财产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另一个重要客体。

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包括房屋、土地、车辆、家具等;无形财产包括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

财产是人们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人的劳动成果的体现。

通过法律保护,人们的财产得到保障,有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体的自由和尊严的实现。

三、其他非物质利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除了人身和财产之外,一些非物质利益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比如,知名度、声誉、名誉等。

人们的名誉和声誉是其社会地位和面子的体现,对个人的心理、社会关系等都有着重要意义。

同时,知名度和声誉也与商业活动、社会交往等密切相关。

因此,这些非物质利益也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包括人身、财产和其他非物质利益在内的各种具体事物、财产或利益。

这些客体的保护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通过对这些客体的保护和调整,维护了人们的自由和尊严,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加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了解,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益,共同构建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引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客体是指法律上产生权利和义务的物质或精神对象。

客体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要素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行使和消失。

本文将探讨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分类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广义上的,可以是任何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物质和非物质对象。

客体既可以是有形的财物,如土地、房屋、车辆等,也可以是无形的权益、名誉、知识产权等。

客体具有双重性,既是行为的目标和内容,也是权利的客观依据。

客体的存在和性质决定了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和实现方式。

根据民法的规定,客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有形物指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物体,如房屋、土地、汽车等。

有形物作为客体时,它们的占有、使用和处分都会产生权利和义务。

2. 无形物指不能看得见、摸得着的物体,如专利权、商标权、债权等。

无形物是以权益形式存在的客体,它们的产生和行使都必须遵守特定的法律规定。

3. 自然物指自然界中存在的客体,如土地、河流、山脉等。

自然物一般是没有所有权的,人们只能使用和开发自然物,但不能破坏自然环境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指人的身体、声誉、姓名等个人权益。

人身作为客体时,涉及到人的自由、尊严和荣誉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5. 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物,如家具、电器等;不动产则是指不能移动的财物,如土地、房屋等。

动产和不动产作为客体时,它们的占有、使用和处分都需要遵守特定的法律规定。

6. 资产资产作为客体时,主要指财产权和债权。

财产权涉及到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而债权则涉及到借贷关系和债权人的权利。

法律规定在我国的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规定如下:•第一章第一百一十三条:自然物是主权国家所有的,个人和组织对自然物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一章第一百二十二条:人的身体是不可侵犯的,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

•第一章第一百三十九条:无因管理他人财物致使他人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3篇)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最广泛的法律关系,它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本文将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特征、种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是民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是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事实的重要标志。

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1. 具有独立性。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独立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其存在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存在并不完全相同。

2. 具有特定性。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特定的,它具有明确的法律特征和范围。

3. 具有可支配性。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可以被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主体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对客体进行处分。

4. 具有法律属性。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具有法律属性,它既是民事权利的客体,也是民事义务的客体。

四、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 物。

物是指有形、有体、有固定形态的物质存在。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常见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 行为。

行为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所表现出的有意识的活动。

行为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3. 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所创造的精神财富。

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创新性和实用性。

4. 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人身方面所享有的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

5. 财产性权利。

财产性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财产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五、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法律效力1.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法律效力表现为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人有权支配客体,义务人负有不得侵害客体的义务。

2.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保护效力。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2017-07-0812.案件事实与实体权利请求说这派学者本身也有很大的争议,但笔者认为这派学者也有共同的地方,因此将其归入一种学说。

在这种学说中,柴发邦教授主张是“案件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 ,江伟和常怡教授则主张是“案件事实和实体法律关系” ,田平安教授认为是“民事案件” 。

虽然这派学者各自所主张的称谓不同,但是这些学者大都认为,由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多个主体构成的,各个主体诉讼权利和义务各有差别,其指向的对象也就有所不同。

首先,人民法院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客体,既包括案件事实,又包括实体权益请求。

其次,人民法院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之间的诉讼客体只包括案件事实,不包括实体权益请求。

第三,上述两种客体具有密切的联系。

前者的事实客体可能同后者的事实客体完全一致,或者是证实其存在、不存在的案件事实。

笔者以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是一个完整的概念,应当使用一个词来进行表达。

而并非是“什么和什么”的一种表达,这种表达存在着一种列举的倾向,也就是说在用穷尽法来解释这个概念。

用穷尽法来解释一个概念的缺点在于容易有所遗漏。

比如,人民法院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之间的诉讼客体只包括案件事实这句话。

如果说这句话正确,那么鉴定人、翻译人去的报酬的权利的对象也是案件事实么?再比如,人民法院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客体既包括案件事实又包括实体权益请求这个论断。

笔者斗胆问一句,原告申请撤诉的权利的对象是案件事实还是实体权益请求?因此笔者以为这种学说即使正确,也有待于进一步抽象化。

3.诉讼行为说。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应该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各种诉讼行为” 。

因为社会主义法律的一般客体,也就是所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实质是说权利、义务所能起作用的方面,也可以说是权利、义务的标的,而权利、义务的标的,在财产性法律关系中一般可以指物和非物质财富,也可能指一定的行为;在非财产性的法律关系中,一般是指行为。

司法考试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司法考试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宝石洁*提供!
司法考试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在民法总则的体系部分已经讲述了民法总则内容的核心概念,即民事法律关系。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要把握三个方面的内容:主体、客体和内容,而作为内容就是权利和义务。

主体和内容这两个方面,内容比较复杂,需要详细探讨,在以后的日志中将逐渐展开。

这次,先谈谈客体。

所谓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义务得以存在的载体,就是权利、义务之所附。

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通常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权利、智力成果等。

物作为客体,最好理解,在物权法律关系中体现的最为典型,比如,对于自己的房子享有所有权,此时权利的客体就是房子。

行为作为客体比较难以理解。

因为这种客体不是直观的、而是抽象的结果,是债权关系的客体。

比如,买卖关系。

甲与乙达成协议将自己的手表卖给乙,此时成立关于表的买买关系;如果甲与乙达成协议,将自己的手机卖给乙,则成立关于手机的买卖关系。

两种情况显然都是买卖关系,协议达成之后,成立债权法律关系。

在前一个法律关系中,乙可以向甲请求交付手表;后一个关系中乙可以向甲请求交付手机。

在法学理论上将这种种具体情形抽象出来,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另一方当事人为一定的行为。

因此,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权利本身作为客体,发生的特定的情形之下,比如权利可以设定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拿来抵押等等,这种情形,即是权利本身作为客体。

智力成果作为客体主要是爱知识产权领域,这个不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宝石洁*提供!。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4.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特殊的质量、构造、 性能或者外部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 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种类物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者 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 种类物与特定物的区别不是绝对的,种 类物可经过民事主体的选择、确定而成 为特定物。

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的意义:

讨论:

黄某卖给李某一头猪,约定3个月之内付 款,付款后所有权转移。在交付之后第2 个月产下一小猪,此时李某尚未付款。 请问:小猪归谁所有?
区分原物和孳息的意义
A.决定物所产生利益的归属。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当时人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的所有人收取。 B.对于买卖来说,原物交付之前的孳息,归出卖 人所有,交付之后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C.对于质押来说,质物的孳息,由质权人收取。 D.对于抵押来说,从抵押物被法院扣押时起,由 抵押权人收取孳息。
2.依有价证券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不同来分: A .记名有价证券:其转让只能依一般债权转 让的方式进行。 B .无记名有价证券:此种证券的权利者就是 持有人,谁持有谁就享有证券上的权利。所以 交付就可转让。 C .指示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指明第一个 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通过背书转 让。

限制流通物包括:
(1)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2)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A.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物品。 B.民用爆炸物、运动枪支弹药 C.特殊药品 D. 国家指定单位统一经营的原材料
E.文物
分类的意义:

如果标的物属于限制或禁止流通物,则 该交易可能无效。
7.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单一物是指形态上独成一体的物,如一 张桌子。 合成物又称结合物,是指有数个单一物 失去其特性而合成一体的物。 集合物是指数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虽未失 去其特性,但法律上或观念上作为一物。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地变化着。

总体看来,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

归纳起来,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人身利益。

1.物: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

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1)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2)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3)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4)须具有独立性。

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存在。

2.行为: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特定的,即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而完成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又称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3.智力成果: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智力成果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也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而是精神活动的物化、固定化。

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

4.人身利益: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

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

在现代社会,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人身利益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而且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但必须注意的是:(1)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不得转让或买卖。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民事法律⾏为亦称法律⾏为,从学理上讲,它是指⽬的在于发⽣民法上的后果并以意思表⽰为要素的法律事实,具体地说,就是基于意思表⽰⽽设⽴、变更或终⽌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如果读者在⽣活中遇见这样的问题⽆法处理的,需要解决的,可以阅读本⽂章内容,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称民事权利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客体主要包括:1.物。

物是存在于⼈体之外,能够为⼈⼒所⽀配并且能满⾜⼈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2.⾏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为是专指为满⾜他⼈利益⽽进⾏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类⾏为(如运送货物、完成⼯作等)。

保管、运输、加⼯承揽、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为。

3.智⼒成果。

智⼒成果是脑⼒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学作品等。

智⼒成果是⼀种⽆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4.⼈⾝利益。

⼈⾝利益包括⽣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等。

⼈⾝利益是⼈⾝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5.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与物不是同⼀概念,有价证券通常为权利凭证,它既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可以成为债权的客体。

6.⾮物质利益。

⼈⾝权的客体为⾮物质利益,亦称精神利益。

如⾃由权的客体是⾃由价值。

除此⽽外,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可以是某种民事权利(如权利质押关系的客体是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如债务移转合同的客体即使被移转的债务)。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般是⾃愿设⽴的;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民事法律关系的四个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关系4.民事法律关系是随着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依民事权利的权能作用,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是指主体仅凭自己的单方意思可以直接作用与客体实现其利益的权力。

特点是强调主体行使权利的直接性和排他性。

请求权:是指主体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已实现其利益的权力。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力。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或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或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民通意见》第51条: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认定合伙无效。

《合伙企业法》第43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民法通则》第35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37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机关: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在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法人机关一般情况下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案例(3篇)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等。

以下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进行分析。

二、案例描述甲乙两公司系竞争对手,甲公司主要从事手机生产,乙公司主要从事手机配件生产。

近年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生产的手机配件质量存在问题,严重影响了其手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甲公司决定向乙公司提起诉讼。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生产的手机配件质量不合格,侵犯了其商标权,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乙公司则辩称,其生产的手机配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且甲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起诉其侵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案例分析1.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本案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物:甲公司生产的手机和乙公司生产的手机配件。

(2)行为:乙公司生产手机配件的行为。

(3)智力成果:甲公司拥有的商标权。

(4)人身利益:甲公司的经济损失。

2. 物本案中,甲公司生产的手机和乙公司生产的手机配件属于物。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生产的手机配件质量不合格,侵犯了其商标权,导致其手机产品市场竞争力下降。

因此,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3. 行为乙公司生产手机配件的行为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生产的手机配件质量不合格,侵犯了其商标权。

乙公司则辩称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这表明,乙公司的生产行为是本案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

4. 智力成果甲公司拥有的商标权是本案的另一个重要客体。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生产的手机配件侵犯了其商标权,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5. 人身利益本案中,甲公司的经济损失是其人身利益受损的表现。

2017年公务员法律常识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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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人身关系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财产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三)民事法律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四)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997-2-46)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 准,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A.锁与钥匙 B.上衣与裤子 C.电视机与遥控器 D.房屋与窗户
【答案】AC
(2)区分的法律意义: ①除非另有约定,主物转让,从物随同转让。
②主物抵押、质押的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
【例一】甲向乙出售某房屋,已办理过户登 记。交付房屋前,甲着手拆除厕所和猪圈, 以将所得砖瓦另作他用。乙知悉后前往制止, 甲辩称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就厕所和猪圈的归 属作出约定,自己有权拆除。
在民法上,动物仍属物,只是对动物的支配, 应受特别法的规范,受到限制。
(三)物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可对物作不同的分类,其中 诸多分类对于物权的类型划分和规则设计, 具有重要的影响。
1、动产与不动产
把物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是物最重要的一 种分类。
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 其 经济价值的物,为不动产。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物 二、有价证券 三、智力成果
一、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权利的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
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 对象。
民事权利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是民事权利和 民事义务联系的中介。
权利客体,不仅包括物、而且包括各种权利、 利益以及无财产价值的作为或不作为。
这种需要,既可以是人们生活上的需要,也 可以是人们生产上的需要;物的价值不仅仅 体现为物质利益,还可以体现为精神利益。
(5)须独立为一体
物必须独立为一体,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 要。如一滴油、一粒米,在交易上不能认为 能够独立为人类之生活资料,故非法律上之 物。因此,有体物要件之一,是应具有独立 性,即要求物应独立于其他物。
2、主物与从物 (1)概念。 主物,指为从物所辅助之物。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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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动产
(1) 土地 (2) 地上定着物
定着物是指持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易 移动,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的构成部分,而 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定着物成为不动产须具备两个条件:一 是继续附着于土地,使其移动会损害价值或 功能;二是具有独立的经济目的,以致不被 认为是土地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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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
• 1. 划分依据

物是由一个还是多个独立物构成
• 2. 单一物 作为一个独立个体而存在的物
• 合成物 由数个单一物构成的物

(各个组成物质间可以独立为物)

如,钻石戒指、房屋
• 聚合物 由多数物集合而成,但各部分仍保

持独立性的物 (如,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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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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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 物存在于人身之外 (二) 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三) 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四) 物以有体物为限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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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的意义
• 1.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最重要的客体

如,所有权客体
• 2. 有时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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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是对智力成果享 有的权利,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 体。
(4) 有价证券。
(5) 权利。
(6) 非物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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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 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B、债券 国家或者企业依法发行的,约定于到期 时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C、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明股东权利 的有价证券。 D、提单 指用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 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 保证据以给付货物的单据。提单即是货 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书,也是承运货物 的物权凭证。

动物不是物。动物受特别法律的保护。除另有 规定外,关于物的规定必须准用于动物。”
二、各种类型物的法律意义



(一)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法》第2条第2 款 1、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者 用途的物。 2、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 用途或者价值的物。






(四)消费物与非消费物 1、消费物 指依其性质以使用一次,即为消耗,不 能再用于同一目的的物。 2、非消费物 可长期使用,逐渐改变其形态、物质的 物。 3、区分意义 A、非消费物可作为租赁或者使用借贷合 同的标的物。 B、消费物,就只能成立消费借贷。



(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1、可分物 指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损其 价值的物。 2、不可分物 指因分割会导致性质的改变或者价 值的减损。 3、区分意义 《物权法》第100条





3、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 A、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物权法》第9条 《物权法》第23条 B、物权类型不同 a、不动产: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经 营权、地役权 b、动产:动产质权、留置权 C、诉讼管辖不同 《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1、流通物 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 流转的物。 2、限制流通物 法律对于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 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民事法律关系的四个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关系4.民事法律关系是随着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依民事权利的权能作用,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是指主体仅凭自己的单方意思可以直接作用与客体实现其利益的权力。

特点是强调主体行使权利的直接性和排他性。

请求权:是指主体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已实现其利益的权力。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力。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或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或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民通意见》第51条: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认定合伙无效。

《合伙企业法》第43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民法通则》第35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37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机关: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在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法人机关一般情况下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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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民法之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

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所依,是主体交往的基石和利益所在。

故没有客体,便无从发生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三类。

1.物。

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能够被人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

民法上的物虽具有物理属性,但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不同,要求有可支配性、存在性和效用性。

物在民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与物有密切联系,有的以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有的虽以行为为客体,但仍以物为利益体现,如交付物的买卖合同。

2.行为。

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

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人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文学、艺术、科技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等。

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是智力成果的载体,而是载体上的信息,载体本身属物权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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