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问责管理制度(2)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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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问责管理制度4
XXXX农村商业银行
合规问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合规管理,树立“全员合规、全程合规、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的意识,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加快合规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明确了合规问责的原则、范围以及问责程序等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全部在岗人员合规问责的管理。
第四条概念释义
(一)本制度所称合规问责,是指对全辖各机构、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项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问责,是指管理、监督机构或部门对其管理、监督的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违规违纪失职行为,依据本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的活动;
(三)本制度所称失职,是指工作人员怠于履行岗位职责,应作为而未作为,或者错误作为、不当作为,造成本行重大损失
或恶劣影响,或者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重要职责目标或重大工作任务的情形。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合规管理部负责合规风险管理问责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
(二)调查取证并出具调查报告;
(三)做出处理建议;
(四)做好上级管理部门交办的问责事项,接受上级合规管理机构的检查和督导。
第六条人力资源、监察管理部门负责涉及对被问责人岗位调整或行政处分等问责方式的实施。
第七条总行分管领导负责问责事项的审批。
第三章内容与要求
第八条问责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单位或个人一旦被发现并经查实有违规违纪行为,不论错误大小,是否形成损失,一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违规责任;
(二)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必须把整改落实到位,不能一查了事,避免屡查屡犯;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不能以惩处为目的,要在
惩处的同时,加强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合规经营意识;对于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要停岗学习,直至测试合格,使每个员工都做到知规、守规、行规,避免无知犯错。
第九条问责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落实监管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决定、命令不力的;
(二)授信调查未尽职或授信违规的;
(三)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下级报告、请示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五)对群众反映强烈并经查实的问题有条件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
(六)对群众反映的属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不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或在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问责的方式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调离原岗位、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限期调离、诫勉谈话、
责令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
第十一条责任划分。问责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合规管理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直接实施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
(二)相关责任人: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对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违纪行为及其后果负有一定责任的人员。包括相关制约人、内部监督检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等。
第十二条具有本制度规定所列需要问责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具有本制度规定所列需要问责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四章问责管理流程
第一节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问责启动
合规管理部门通过信息来源,发现认为需要问责的事项时,经行领导审批后,启动问责程序。下列情形可以作为合规风险管理问责的信息来源:(一)各业务条线、各分支机构日常业务检查发现的问题;
(二)其他人员、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申诉;
(三)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的事实与建议;
(四)其他有关问责的信息来源。
第十五条调查取证
根据总行领导批示,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开始调查工作,并向行领导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等内容。
第十六条审核决定
行领导根据问责调查报告,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做出审核、审批决定。
(一)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将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问责对象,并书面告知提出问责批示或建议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二)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予以追究责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在做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问责管理部门向被问责人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列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问责人有申请复核调查权利。
第十七条申诉复议
(一)被问责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
(二)在做出受理复议申请决定后,问责管理部门可根据复议申请的内容,
请示分管行领导,指定或派出人员进行复议调查。调查人员应在做出复议调查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议调查并写成复议调查报告。在复议调查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在复议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组应把复议调查报告及拟处理意见报行领导,在征询做出处理决定的问责管理部门意见后,做出最终决定;涉及对被问责人岗位调整或行政处分的由党委会做出最终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事实清楚、处理意见恰当的,继续执行处理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失实或处理意见不恰当的,决定终止或变更处理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把复议调查处理意见书面送达被问责人。
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八条实施问责
人力资源部、监察部门负责涉及对被问责人岗位调整或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