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2015年11月23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6年4月25日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众和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以电视机、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包括以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正能量。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提供更多更好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励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功能,鼓励公众监督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08•【文号】•【施行日期】2005.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我局制定了《广电总局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05年5月8日广电总局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切实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监管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真学习,强化培训,促进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随着网络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逐渐成为广播影视新的传播形式,接收终端也从计算机扩展到电视机、手机和其它接收设备。
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对于确保舆论导向正确,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国家广播影视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认真学习《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管理力度。
从2005年5月至年底,各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以省为单位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活动,提高管理队伍和监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技术水平。
要组织本省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集中开展对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政策、法规的社会宣传,要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高经营机构的依法经营意识和自觉性,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网络主播行业的监管制度
网络主播行业的监管制度所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重罚之下必有畏者”,对于当前的网络主播行业乱象问题,只有从制度和法律视角加大监管力度,才能保证网络主播行业的风清气正。
1.制定网络主播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确立网络主播从业资格认证制度,让网络主播持“真证”上岗,从源头上提升网络主播行业的资质。
所谓“真证”是指从事网络主播职业必须具备的资格证书。
2016年9月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相关规定,即直播平台必须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不能从事直播业务,要求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机构依法开展直播服务。
这就是业界所言的直播机构需要“持证上岗”,这里的“证”指的是《许可证》。
《许可证》能很好地对直播平台的资质及从事的业务范围进行约束,但并非针对网络主播个人,要真正地对网络主播行业进行监管,必须提高准入门槛,开设网络主播从业资格证管理制度,让网络主播持“真证”上岗。
在我国,很多行业都要求劳动者取得行业所需的资格证书,才能从事该职业(例如,从事会计职业就必须持有会计上岗证)。
网络主播作为网络公众人物,所主持的内容面对的是广大的网络用户,他们的一言一行可能引导和改变网民的认知,甚至还会起到一定的舆论导向作用。
想要对这部分职业群体进行监管,关键在于从源头上提高他们的素质使其达到从事该职业所具备的基本能力与素养。
具体而言,可以由广电总局与全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统一开设网络主播从业资格认证考试,各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考核通过后颁发网络主播证,只有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才能从事网络主播工作。
在开设网络主播认证考试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内容:一是对报名资格作具体要求。
具体要求可以包括从业年龄、文化水平、政治面貌、民事责任能力等内容。
二是对考试的科目作具体要求。
除了具备节目主持人所具备的一般能力外,必须开设法律基础知识、思想道德课程考试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我局制定了《广电总局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05年5月8日广电总局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切实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监管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真学习,强化培训,促进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随着网络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逐渐成为广播影视新的传播形式,接收终端也从计算机扩展到电视机、手机和其它接收设备。
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对于确保舆论导向正确,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国家广播影视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认真学习《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管理力度。
从2005年5月至年底,各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以省为单位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活动,提高管理队伍和监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技术水平。
要组织本省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集中开展对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政策、法规的社会宣传,要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高经营机构的依法经营意识和自觉性,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切实履行职责,全面清理整顿,加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监管力度。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解析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解析自2021年3月1日起,中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该规定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内容、制作、传播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和管理。
本文将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进行解析。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和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适用于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旨在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内容和制作环节,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内容管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不得含有以下内容或者违反以下要求:1.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2.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内容;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4.损害国家法律制度的内容;5.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内容;6.破坏社会稳定、违背社会道德的内容;7.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恶意中伤他人的内容;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等内容。
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制作管控在节目制作方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1.制作方应当确保节目内容和形式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节目制作前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2.对涉及有害信息和暴力色情内容的节目,制作方要对其中的有害信息和暴力色情内容进行甄别、剪辑或删减;3.制作方要对涉及争议性、敏感性的节目特别慎重,必须确保信息客观真实、表达方式文明规范,避免引起社会负面影响。
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传播管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传播平台要对所有节目预先进行审核,对违法内容的节目进行封禁或下架;2.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传播格式中,应当注明节目名称、节目出品方、节目分类、制作时间等信息,便于观众辨识。
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传播平台要执行用户实名制度,并对用户的上传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用户上传的内容合法、合规。
五、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责任和处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
用户提供 P a d 和手机客户端便捷 观看 电视 的服务 , 并
实现 P a d和手 机 与 电视 的互 动操 作 。 可提 供 多屏 直播 、 多 屏点 播 、 多屏 时 移 、 多屏共 享 、
内容关联等功能 , 支持电视映像触控技术 , 解决了繁琐
的 电视输 入 问题 。除 了基 本 的 映像 控 制 外 , 还 提供 了 附菜 单 , 帮助 用 户在 任何 界 面直 接控 制 电视 , 扔掉 遥控 器, 用 手 机/ 平板 直接 在 电视 上输 入 信息 , 多 点触 摸 , 开 启 电视屏 搜 索与 上 网 的乐 趣 。
机会 [ J ] . 中国传媒科 技 , 2 0 1 3 , ( 4 ) : 1 6—1 9. [ 2 ] 高
巍. 从 互 联 网走 向 电视 机 [ J ] . 广播 与 电视 技术 , 2 0 1 3 , ( 1 ) : 6 O一 6 5.
事业 单 位服 务 窗 口等等 。
智慧社 区应用 , 为数字 电视用户提供通过 电视机 点餐 、 订座 、 订机票 、 购物、 电视支付 、 家政服务、 水电煤 缴费 、 医 院挂号 、 超 市配 送 等便 民服 务 , 打造 智 能社 区 ,
电视 节 目制作经 营许 可证 》 机构 制作 的 网络剧、 微 电影等 网络视 听节 目。个人 制作并上传 的 网络剧 、 微 电影 等 网络视 听节 目, 由转发该节 目的互联 网视 听节 目服务 单位 履行 生产制作机构 的责任 。互联 网视 听节 目服务 单位只 能转发 已核 实真实 身份信 息并符合 内容 管理规定 的个人上传 的网络剧 、 微 电影等网络视听节 目, 不得 转发非 实名用户上传 的此 类节 目。 《 补 充通 知》 要 求, 各地新 闻出版 广电行政部 门要加 强广播 电视 节 目制作 经营机 构的 管理 , 对生产制 作 网络剧 、 微 电影等 网络视 听节 目的主创人 员开展有针对性 的培训 , 加 强网络剧 、 微 电影选题 管理 , 确保所 选题材积 极健康 向上。 同时, 采取举 办
网络直播伦理失范问题探究
视界观 OBSERVATION SCOPE VIEW416网络直播伦理失范问题探究黄泺予(湖北大学,湖北,武汉 430061)摘 要:随着移动智能终端的的飞速发展,直播行业呈指数式上升,“直播元年”就发生在2016年。
同期,直播用户占网民整体的比例也上升了15个百分点。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在年轻人中火爆娱乐现象,其互动、开放、草根等特点被更多的人接纳并喜欢,但由于法律制定速度较慢及平台的监管力度较弱,网络直播中出现了一些令人不适的乱象及伦理失范问题,从而影响了直播生态的健康发展,本文在通过分析有关案例后,从而从主播和平台等方面找出伦理失范原因及对策。
关键词:网络直播;乱象;原因;对策一、网络直播中的伦理失范现象1、猎奇直播内容充斥猎奇直播的产生是抓住了观众对新鲜事物和对负面新闻的好奇心,从而产生的一种新奇现象。
在猎奇直播间内,为了躲避官方的审查,直播预告经常是与主播的直播内容不匹配的,而为了获取收看量,在标题的选择上也是夸大其词、更有甚者虚假宣传,充满着强烈的情感色彩,主播为了提高点击率而拉低底线常有发生。
从2016年进入直播元年,猎奇直播现象时有发生,本文总结了各大直播平台,将猎奇直播分为以下几类:(1)“自杀式”直播2017年,极限挑战爱好者吴永宁在直播时,因休息不好加之粉丝的言语挑衅不幸坠下高一百多米的大厦,2019年8月,说唱歌手、红花会成员贝贝(李京泽)因被网友质疑玩弄粉丝的感情,故而直接在直播中拿水果刀剁掉自己的小拇指,由此证明自己的清白;更有甚者,主播大飞在粉丝的怂恿下和公司的逼迫下连续三个多月每天白酒、食用油交替食用,他的生命永远停留在了29岁这一年。
(2)“猎奇吃播”令人不适“吃播”起源于韩国,出发点是为孤独的人找到一份心里寄托,但是由于主播、平台间日趋加剧的竞争,一些主播扫除为了重重障碍不得不“另辟蹊径”,其中“土味吃播”最受到大家的欢迎。
在直播中主播直接将一块块超过嘴巴大小的食物一口一口迅速吞下;在吃火锅时,把刚涮熟的还滚烫的超长鸭肠快速吞下。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172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直属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为保障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现就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持有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持有《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及个人,包括开设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但不持有《许可证》的机构,均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上述所列活动、事件的视音频直播服务,也不得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开办新闻、综艺、体育、访谈、评论等各类视听节目,不得开办视听节目直播频道。
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台”、“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开展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直播前5天,开展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直播前48小时,应将拟直播的具体活动相关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备案。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直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pdf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直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pdf文件通知文件列表:一、背景和意义二、网络直播管理面临的问题三、加强和规范网络直播管理的意见四、加强对网络直播主播的管理五、加强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管理六、落实网络直播管理的责任七、加强网络直播管理的组织保障八、总结与建议一、背景和意义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的快速发展,一些网络直播平台的迅速崛起,网络直播行业成为广大网民的重要娱乐内容和交流平台。
同时,网络直播中一些不正之风,如色情、低俗表现和违法内容的出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秩序,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加强网络直播管理,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网络直播管理面临的问题网络直播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1.网络直播平台内容规范不够,存在色情、低俗表现和违法内容的出现。
2.网络直播主播存在追求歌星、享受“网红”效应的心态,存在低俗、低水平表演,甚至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
3.一些平台管理不严,存在违规宣传、违规运营等问题。
4.缺乏规范统一的管理规定,导致网络直播行业的管理和监管缺乏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标准。
三、加强和规范网络直播管理的意见为了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维护社会良好风尚,加强网络直播管理,采取以下措施:1.制定并完善网络直播管理的标准和规范,明确网络直播平台的内容审核、主播管理、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加强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管理,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平台的管理进行监管和评估。
3.加强对网络直播主播的管理,出台严格的管理规定,保证网络直播内容的规范性和平台内容的安全性。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直播内容和主播行为进行严格监管,打击涉及违法犯罪的网络直播行为。
5.引导网络直播平台建立健全内部监管体系,加强自律,同时,也鼓励第三方机构对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监督和评价。
四、加强对网络直播主播的管理为了加强网络直播主播的管理,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对网络直播主播的身份、背景等方面的核查,减少不良主播进入网络直播行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步加强⽹络剧、微电影等⽹络视听节⽬管理的通知⽂号:⼴发[2012]53号颁布⽇期:2012-07-06执⾏⽇期:2012-07-0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播影视局,党委对外宣传办公室、互联⽹信息办公室:近年来,⽹络剧、微电影等⽹络视听节⽬作为⼀种新兴⽹络⽂化业态发展迅速,在丰富⼈民群众精神⽂化⽣活、为⼈民群众参与⽂化建设⽅⾯提供了新的渠道。
但必须看到,部分⽹络剧、微电影等⽹络视听节⽬出现了内容低俗、格调低下、渲染暴⼒⾊情等问题,亟需加强引导和规范。
为深⼊贯彻落实党的⼗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步繁荣健康向上的⽹络⽂化,依据《互联⽹视听节⽬服务管理规定》(⼴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现就进⼀步加强⽹络剧、微电影等⽹络视听节⽬管理,通知如下:⼀、⿎励⽣产制作健康向上的⽹络剧、微电影等⽹络视听节⽬(⼀)⽣产制作健康向上的⽹络剧、微电影等⽹络视听节⽬,是繁荣发展⽹络⽂化、实施⽹络内容建设⼯程的重要⽅⾯。
作为⾯向社会⼤众的⽂化产品,必须始终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位,⾃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积极传播主流价值,充分发挥引领风尚、教育⼈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积极作⽤。
(⼆)国家⿎励⼴播电台、电视台、⽹络⼴播电视台、互联⽹视听节⽬服务单位、影视节⽬制作单位等各类机构,⽣产制作适合⽹络传播、体现时代精神、弘扬真善美、⼈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络剧、微电影等⽹络视听节⽬。
⼆、强化⽹络剧、微电影等⽹络视听节⽬播出机构准⼊管理(⼀)从事⽹络剧、微电影等⽹络视听节⽬播出的互联⽹视听节⽬服务单位,应具有满⾜审核需求的经国家或省级⽹络视听节⽬⾏业协会培训合格的审核⼈员,具备健全的节⽬内容编审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播影视⾏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络传播视听节⽬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从事⽣产制作并在本⽹站播出⽹络剧、微电影等⽹络视听节⽬的互联⽹视听节⽬服务单位,应同时依法取得⼴播影视⾏政部门颁发的《⼴播电视节⽬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许可的《信息⽹络传播视听节⽬许可证》。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四年七月六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六条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第七条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0.01.02•【文号】广电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广电发〔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总局直属各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总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0年1月2日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公共服务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取得了显著成就,实现由“村村通”向“户户通”的跨越,基本解决全国人民听到广播看到电视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听好看好用好广播电视的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突出表现为标准化和均等化建设有待加强,覆盖面和适用性亟须提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高质量公共服务需要,不能完全适应信息技术革命发展实践。
为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新发展理念,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和智慧广电等战略部署,聚焦人民听好看好用好广播电视,以标准化建设为引领,以均等化享有为基础,以提高覆盖面和适用性为关键,以推进转型升级为方向,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增效能,加强改进传输覆盖网络,完善公共服务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服务机制,大力推进“智慧广电+公共服务”,深度融入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建设,加快构建现代化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广电总局下文整顿互联网电视中国彩电业反应激烈
视
片播 映许
可
证
》 。
此 外 开 展 以 电视 机 为接 收终 端 的互 .
联 网视 听节 目服 务 应 当遵守著作权法律
.
.
行政 法规 的规定 取 得著作权人 的相关授 .
权 。
应 当采取 版 权保 护措施 ,
保 护 著作权
人 的合法 权益 。
”
业 内人 士 认 为 此 《通 知 》 如 同 封 . ”
”
运 营 服 务 的 《信 息 网络 传播 视 听 节 目许
可证 》 。
今 后 开 展 以 电视 机 为接 收终 端 的互 .
联 网视 听节 目集成运 营服 务 应 当建 立 具 .
有节 目播控 节 目导视 版权保 护等功能
.
、
的集 成播控 系统 健全 节 目 内容 管理 制度
.
.
安全保障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 。 确保所传
院能效标识 管理 中心 有关 人 士 介绍 项 . 目实施 过 程 中主 要 开 展 的工 作包括 制定
比对 检 测项 目 选 定参 比实验 室 制备
.
,
参 比样机 以及 能 效性 能检 测等 。 本项 目
涉及 的 比对检测项 目为房 间空气调 节器
产 品 的能效性能。
参 比实验室共 6 个 .
涉及 国 家级 地方级检测机构 企 业 实
国务 院常务会议 支持 中小企 业
参与家 电下 乡和 以 旧换新
目前召开 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 出 .
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家 电 农 .
机 、
汽 车摩托 车下 乡和 家 电 、
汽车以 旧
换新等业务 落实出口退税等政策 支
,
理性看待网红议论文
理性看待网红议论文目前大量“网红”让人感觉品位低劣,且有很多抖机灵、爆粗口等粗鄙表现,所以一说到“网红”,大众最容易想起来的就是那种经常在微博上活跃,想起假脸,想起卖假货,想起无休止地互相谩骂互相揭短的一批网络红人。
可见,在中国,这一行业早已被破坏。
在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网红”跟大多数公众人物一样,他们的一举一动都会受到无数关注,他们必须要考虑到自己的言行举止给大众带来的影响。
更何况,“网红”的大部分粉丝都可能是未成年的青少年,不良的示范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当然也有不少“网红”是凭专业精神、生活智慧来获得公众关注,向大众传递积极向上的正能量。
不管是此前的中学教师教学视频被追捧,还是横空出世的阿尔法围棋,甚至是作为世界顶级物理学家的霍金,只用了3天时间就成为一个“超级网红”,从他们身上都可以看到“积极网红”的因子。
他们增加了人们对于科学知识的了解,增加了对个人奋斗精神的激励,这些人也为互联网世界增添了更多的积极因素。
在当今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红”在资本和利益相关者的热炒之下成为了风口。
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当下的各种“网红”乱象,监管要管、平台要治;对于我们普通大众来说,应该理智看待网红现象,不要盲目追风,不能忘记本质;而“网红”们更当自重自强,当“网红”不能放弃底线,应传递积极向上的正能量,“网红”才会红得长久、红得有价值。
总之,“网红”是个新生事物,社交媒体兴起也没多长时间,它能够成为什么样,首先取决于我们把它想象成什么样。
也不要简单抱怨网络和社交媒体的肤浅,而要多想想它为什么像现在这样肤浅。
关于“长大后你想做什么”这个问题,有一个答案新鲜出炉,当网红。
面对令人瞠目结舌的少年梦想,家长们意见不一,踌躇、支持抑或反对,一时间竟成为莎士比亚式的哲学问题。
其实,网红梦作为新时代互联网的产物,恰如大潮涌来,势不可挡,因此,我们明智的态度是顺应潮流,积极因应。
既然无法拒绝,我们能做的,就是学会理性地看待它。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修订)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8【实施日期】2015.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0日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公布的《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并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应具有相应资质
龙源期刊网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应具有相应资质
作者:
来源:《中国广播》2016年第10期
广电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应具有相应资质:一是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应持有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二是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应持有《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
未经批准,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台”“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网络直播主持人伦理问题研究
网络直播主持人伦理问题研究作者:马嘉来源:《传媒》 2018年第5期摘要:网络直播主持人是伴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而出现的,可以说是播音主持人队伍的新成员。
网络直播主持人队伍发展迅速,但其存在以美色、污言秽语吸引注意力的诸多不良现象,且其讨论话题的社会价值较小。
改变这些问题,需要加强网络直播主持人的职业素养,规范其职业行为,并不断提高其主持话题的社会价值。
本文重点分析网络直播主持人作为主持人的一种,其职业存在的伦理问题,并探索如何改善网络直播主持人伦理失范的现状。
关键词:网络直播主持人伦理失范2016年被称为网络直播元年。
这一年里,网络直播平台猛增,网络直播主持人也随之迅速增长,网络直播行业成为资本关注的热点领域。
网络直播主持人成为直播行业中最为关键的角色,在一些招聘信息中可以看到,其已被列入一些传媒公司的招聘范围之中,这表明,网络直播主持人作为一种职业已经形成并有初步发展。
由于网络直播是新生事物,不管是直播平台还是直播主持人,都存在一味追求吸引力的问题,从而导致了很多伦理失范行为,值得反思。
一、网络直播的发展及其主持人的出现1.网络直播的发展与特点。
随着新媒体的发展,基于互联网技术特别是移动互联网而产生的网络直播,“已经成为一种主流的信息传播载体,这一新型直播形式受到了大量网民的追捧,其经过不断的发展,商业化应用逐渐进入了大众视野”。
据艾媒咨询发布的《2017上半年中国在线直播行业研究报告》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在线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92亿,较2016年增长26.5%,至2019年预计用户规模将达到4.95亿。
鉴于网络群体的复杂性,网络直播类型很多,已经走上细分化道路,是名副其实的“分众传播”,以此满足长尾的用户娱乐需求。
由于网络直播具有很强的互动性,用户黏性较长,访问时间一般较长。
当前,网络直播存在三大主流模式,分别是:秀场直播、游戏直播、泛生活类直播。
其中,秀场直播平台主要有YY、9158、6间房等;游戏直播平台主要有斗鱼、熊猫、虎牙、战旗、龙珠、火猫等;泛生活类直播强社交属性,是行业公认潜力最大,前景更广阔的一种模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视
【发文字号】新广电发[2016]172号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6.09.02
【实施日期】2016.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6〕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直属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
为保障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现就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持有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
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持有《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及个人,包括开设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但不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