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学习19页PPT
第三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 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三,垄断行为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 1.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 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 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 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 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 者拥有的. 者拥有的. 法律责任P228 (三)法律责任P228
第二节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一,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
(一)垄断协议的含义 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 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和限制竞 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 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 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P220) .(※P220 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P220) (二)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 1,横向垄断协议 (1)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横向垄断协议, 之间达成的, 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和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 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 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 同一致的行为.(P220) .(P220 同一致的行为.(P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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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概述
一、垄断 1、概念
经营者在市场运行过程中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 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 状态.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主要类型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违法的经营者集中
2、垄断的分类
〔1〕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分为:
独占垄断:市场上只有一家企业,对生产、价格实 行排他性控制.
• 〔2〕差别待遇
• 优势企业凭借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产品或 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不同交易对象在价格 或其它交易条件上实行相异待遇.
• 原告XX百姓超市是一家由十几个企业下岗员工自 己筹集资金成立的小型超市,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被告XX天天食品是一家主要从事糯米食品生产与 加工的企业.由于该企业独特的生产工艺以及严格 的质量管理,产品口味相当宜人,深受消费者的青睐, 其产品不仅畅销国内各大市场,还出口到美国、澳 大利亚、德国等国家,是当地副食品加工的龙头企 业,也是当地纳税大户.原告在其经营第一年年度货 物清点中发现,其在该年度中仅仅销售出被告产品 人民币2万余元,这与他们刚开始决定被告商品上 架时的预料大相径庭,也与正常的市场消费水平不 吻合.
• 莫萨托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向喷瑞公 司的董事长表明,除非提高价格,否则将 取消喷瑞公司的分销商资格.在被取消 资格后,喷瑞公司的董事长与莫萨托公 司的一位高级经理进行会谈,经理表达 了对喷瑞公司销售价格的不满.
• 喷瑞公司起诉,声称莫萨托公司与它的 分销商共谋固定产品的转售价格,并为 了巩固其共谋协议而总之了喷瑞公司 的分销资格,违反谢尔曼法第一条.法庭 认定价格共谋协议存在,适用本身违法 原则.
• 前提:确定平均变动成本
AKZO案
• 控诉人ESC一开始生产的有机过氧化物只 提供在粉末工业上,但在1979年时决定涉足 德国的塑胶制造上, AKZO知道后便威胁其 退出,但ESC未予理会,于是AKZO向ESC的 客户提供比AKZO对其本身的一般客户还低 的价格,ECS就据此控诉AKZO的价格低于 平均变动成本,且其目的就是打算将ESC消 灭在市场中.
第七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ppt课件
是指在维护公平竞争、制止垄断行为过程 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 范围
(一)调整对象
主要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法律 关系。
此外,反垄断法结合我国实际,将具有行 政垄断性质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也纳入 了其调整范围。
三、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 范围
问:本案中该地政府的行为是否违反了 《反垄断法》的规定?
分析: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 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 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①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 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②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 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 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二)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 1、垄断价格 2、掠夺性定价 3、拒绝交易 4、强制交易 5、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6、差别待遇 7、其他
案例:某食用大豆油企业产品销量在近3年中占国 内该行业市场的60%。2009年5月,该企业的大豆 油单方涨价10%,而此时,市场中大豆价格平稳而 且没有其他价格波动因素。国内一些超市无法及时 应对此次价格上涨压力,所销售的该企业大豆油未 能一次性上涨10%。该企业即不再向这些超市供货。 分析:该企业在市场份额中已经达到60%,超过法 律规定的1/2市场份额的标准,故毫无疑问该企业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市场中没有任何干扰价格因 素的情况下,该企业突然决定产品涨价10%,这是 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垄断价格行为的表现,而 且在一些超市没有及时跟随涨价的情况下拒绝与超 市交易,这也是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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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垄断:多个相互竞争的企业联合控制某个市场。
(2)依据垄断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
经济性垄断:市场主体通过自身的实力设置市 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
国家垄断:国家对某些产业进行直接控制,不 允许其他市场主体进入。
行政性垄断:行政主体设置的市场进入障碍 而形成的垄断。
自然垄断: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原因而形成 的垄断经营。
(3)依据法律对垄断的态度,分为: 非法垄断:法律进行规制的垄断。
合法垄断:特殊行业或领域,法律允许进行 的垄断,如烟草专卖、基于知识产权的垄 断。
3、垄断的危害
• 阻碍社会技术进步。 • 破坏市场公平竞争。 • 损害消费者利益。 • 影响经济民主制度 • 不同的意见 • 大企业垄断市场的局面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的优
• 2、1993年,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但 在法律条文中对情况严重的公用企业垄断 和行政垄断进行了规定。
• 第6条、第7条、第30条
3、1994年开始,《反垄断法》重新排入全国 人大立法计划,历经八、九、十届人大。
4、2006年6月,《反垄断法》草案首次提交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 5、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9 次会议通过
• 1968年,莫萨托公司因喷瑞服务公司 折价销售而拒绝继续授予分销商资格。 当时莫萨托公司产品是喷瑞服务公司 的主要销售品之一。之后,尽管喷瑞 服务公司能够从其他分销商那里购进 莫萨托公司的产品,但是不能够得到 他期望的数量,也不能够在他需要的 季节及时得到。
• 在喷瑞公司被取消资格前四周,莫萨 托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表示,要尽一 切努力来维持市场最低价格水平,即 保证分销商不能以低于莫萨托公司建 议的零售价向任何人出售,否则将取 消其分销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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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分公司 2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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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要
◆反垄断法律法规与执法部门 ◆垄断行为认定与分类 ◆垄断法律责任 ◆反垄断风险应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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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律法规与执法部门
一、反垄断概述 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是指经营者以单独、合谋或其他方
式,在一定范围内限制竞争的有效展开,损害他人或社会 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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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行为认定与分类
案例:
2、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 2009年12月,几家保险公司签订了《某市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自
律公约》,约定各签约公司通过无赔款优待和折扣因素等方式对使用 年限1年以内的新车不得给予任何费率折扣优惠,各签约公司均应遵 守本公约,未经其他签约公司同意不得随意变更价格,对违反新车折 扣规定的,处以该保单2倍的违约金。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第十三条、《反垄断价格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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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行为认定与分类
案例:
1、通过协议方式固定保险产品的费率标准、费率浮动比例等 自2009年以来,某地区保险行业协会先后18次通过召开会议、印
发通知和通报的形式,组织15家财产保险公司签订并实施《保险行业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自律公约》,规定全行业要严格执行保险行 业协会统一制定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不得以任 何形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保险费,同时,对违反《公约》的会员单位, 给予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限期整改、报请当地保监局查处等 惩戒。2012年5月,当地发改委对此事进行调查,最终认定涉案保险公 司签订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固定承运人责任险费率,直接破坏了保 险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排除了行业竞争,迫使部分公司无法自主经 营,排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依照《反垄断法》 对保险行业协会及6家保险公司处以总计651.14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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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营者集中的实现途径来看,还可以分 为合并型集中、持股型集中,以及协议型 集中。
合并型集中是一个经营者完全获得其他经营者 的财产的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 情况。
持股型合并是指经营者通过持有其他经营者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而形成的一种合并。
协议型合并是指经营者通过与其他经营者达成 协议,来控制或影响其他经营者的一种集中。 协议型合并的典型形式包括康采恩或企业集团改革开放的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而逐步发展起 来的。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 下简称《反垄断法》)的通过,对反垄断 法制建设的发展无疑是很大的促进,在中 国反垄断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 义。
一、对垄断的一般认识
垄断,通常是指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或状态。 即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地采取经济的或者非经济 的手段,在特定市场实行排他性控制,从而排除 或者限制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2.进一步审查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
当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 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 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 者不得实施集中。 3.延期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 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 60日:(1)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2)经 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3)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 可以实施集中。
从表现形式上看,经济性垄断较为典型的 组织形式包括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 康采恩等。
2.好的垄断和坏的垄断
从价值判断上看,垄断可以分为好的垄断 和坏的垄断。
反垄断法并非反对一切垄断。对那些好的 垄断,即正当的、合理的、合法的垄断, 反垄断法是予以肯定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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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横向垄断协议的概念
• 概念: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的形态 协议 决议
协同行为
包括书面协议、口头协议等
行业协会组织当事人达成的,包括章程、决定、 声明、建议、推荐意见、通知等 存在合意的一致行为
• 规制: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垄断协议,若不满足豁免条件,
一律禁止
就极大抑制了市场竞争;(2)竞争者之间签订这种协议的效果等同于 限制生产和销售,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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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串通招投标
• 概念:投标当事人在具有竞争性的招投标制度中,通过事先调整,提前决
定中标预定人,使正常的投标活动变成形式化的一种行为。
• 主要规定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招标投标法》,但是串通投标的本质
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 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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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调整对象
• 反垄断法的历史沿革? • 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垄断行为 or 垄断状态? • 在我国,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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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垄断行为的主体——经营者
• 经营者概念: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 美国——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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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案例
• 艾司唑(zuò)仑药品案: (固定价格+限制数量+分割市场+联合抵制) • 艾司唑仑是国家管制的二级精神药品,该药品原料的相关市场为寡头垄
断市场,相关市场长期自来只有3个经营者,该3名经营者常州四药制药 厂、华中制药与山东信谊有关人员于2014年9月-10月间在某大酒店会面, 达成以下决议: ①三个厂家自合作之日起,一律不能向第四生产方销 售本原料。②市场区域各自按原有区域市场销售成品,争议市场均要讲 究风格,由市场选择,不搞恶意竞争。③产品供货价格统一。供货价零 售价协商制定统一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降价。④共同自觉遵守口头 协议,共同维护同盟利益及市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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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理原则 它的基本要义是限制竞争行为有合理与不合
理之分。只有在企业存在谋求垄断的意图, 并通过不正当方法实现了目的,造成对竞争 的实质性限制或损害的情况下,其行为才构 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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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的豁免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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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垄断与反垄断法
(一)垄断的概念 垄断是指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
谋性协议,安排或协同行动,或者通过滥用 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控制其他正当的经济 活动,在一定的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内实质 上限制竞争的经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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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概况
1、第一部反垄断法诞生于美国,1890年 《谢尔曼法》(Sherman Act)。“《谢尔 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 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 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 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美国最高法院 的一个判决
市米粉生产行业的方案和米粉涨价的设想。涨价前
夕,18家米粉厂还采用打电话的形式进行联系与沟 通,交换联合涨价的意见。2010年1月1日起,上述 18家米粉厂联合涨价;其余生产厂家跟风涨价。受 此影响,部分米粉摊点提高零售价格,提价幅度在每碗0. Nhomakorabea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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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即与之进行或达 成交易的供给方或需求方)达成的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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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1、相同点:同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规 则,其目的都在于推动和保护竞争,反 对企业以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手段谋取利 益,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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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垄断与反垄断法
(一)垄断的概念 1、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
2、法律意义上的垄断
垄断的定义: 1、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 2、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
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 4.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 简言之,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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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法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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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制垄断协议的制度
(一)概念和特征 1、垄断协议的概念
• 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 相一致的行为。
2、垄断协议的特征
主体; 行为方式; 行为的目的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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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特征和含义
(1)行为主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 (2)行为目的是维持或提高市场地位,获取超额垄断利益 • (3)行为后果是对市场竞争的实质性损害或损害的可能性 • (4)行为没有正当理由
• 含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 配地位所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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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垄断法的特征
(一)与经济学关系密切 (二)法律规范的确定性较弱 (三)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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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垄断法的基本结构
反垄断法
垄断行为 规制法
反垄断体 制法
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行为
规制法
联合限制竞 争行为规制
法
经营者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行为规制法
行政性垄断 行为规制法
反垄断法课件PPT课件
2、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第17条)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
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
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 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 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 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 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 生产明显过剩的;
1、定义
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虽然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但该类协议在其他方面所带 来的好处要大于其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因此法律规定对其豁 免,即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
2、豁免类型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 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 交了申报材料。9月25日、10月9日、10月 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 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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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31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 《反垄断法》第21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 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 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 不得实施集中。
本使然还是联盟 串通? 真相有待 进一步揭开。但 值得反思的是,近 年来,...
《反垄断法学习》PPT课件教程文件
引入
• 何为市场支配地位?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Abuse Dominant Position),又称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 指企业凭借已经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排 挤竞争对手或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
• 反垄断法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规 制经历了从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转变的过 程。
德国、日本、台湾地区:市场占有率的量化模式 美国、欧盟:以市场占有率为主,兼顾其他因素
我国立法:兼顾两种(《反垄断法》第18条及19条)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 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 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18条规定了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认定六种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
• 1.相关市场的界定 • 《反垄断法》第12条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
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 (1)相关产品市场
消费者需求的可替代性、生产者供给的可替代性
• (2)相关地域市场() 区域间交易的障碍、产品的特有性质
• (3)相关时间市场
2.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 • 两种模式
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案例1
• (一)中国移动反垄断案——差别待遇 据媒体报道,中国移动案的原告是中国移动全球通手
机的一名用户,2009年3月,原告将中国移动告上法庭, 认为中国移动对全球通手机用户收取月租费但不像其他手 机用户收取月租费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7条1-6 的规定,是属于“在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北 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2009年12月原告和被 告在法院支持下达成和解,在中国移动同意后原告携号转 为不收取月租费的手机用户,并以“奖励”名义支付原告 1000元后,原告同意撤诉。
反垄断法(PPT)
经济法专业:宁立志(教授)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的出台是我国社 会经济生活和法制建设中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大事。
一、我国为什么要制定《反垄断法》
(一)含反垄断内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2)《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 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集中。
(3)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的例外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 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的;(母子公司合并)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 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子公司间的合并)”
2、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制度
(1)事前申报制度:是指要求当事人在实施集中前事先向执法当局申报的制度。 (2)事后申报制度:是指要求当事人在交易完成后及时向反垄断机构报备的制度。
3、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1)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首先,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上一会计年度的营业额超过100亿 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上一会计年度的营 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其次,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上一会计年度的营业额超过20亿元人 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上一会计年度的营业额 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第三,授权国务院可以对银行、保险以及其他特殊行业、领域经营者集中的 申报标准另行规定。 第四,设计了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调整机制。
第十八章 反垄断法《法学概论》PPT课件
第二节 禁止垄断协议行为
一、横向垄断协议行为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在产业链上居于同一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 营者所达成的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的具体行为可表现为以下几种:
第二节 禁止垄断协议行为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主要包括: (1)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 (2)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3)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 (4)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5)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等。
第二节 禁止垄断协议行为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经营者通过共谋限定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 售数量,间接控制商品价格,其所达成的数量限制协议可具体表现为: (1)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 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 (2)以拒绝供货、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 品种、型号的销售数量。
案例
AT&T的拆与合 AT&T公司(AT&T Inc.,原为American Telephone & Telegraph的缩写,中文译为 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是一家美国电信公司,美国第二大移动运营商。20世纪80 年代,垄断美国电话业务的AT&T公司被被司法部以《谢尔曼法》为依据,强制固 拆分成经营长话业务的AT&T和按地域划分的7个小贝尔公司,分家后,开始了新规 则下的竞争。
第二节 禁止垄断协议行为
三、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豁免制度 豁免制度的具体情形有: 1.研发协议 2.标准化或专业化协议 3.中小企业合作协议 4.公共利益合作协议 5.经济危机合作协议 6.进出口合作协议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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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制度的法律后果
如果企业或行为获得豁免,则 可以在豁免范围内不受反垄断 法的限制。
如果企业或行为未获得豁免, 则应当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 不得从事禁止的垄断行为。
对于违反豁免制度的行为,将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 反垄断法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意义和原则
意义
国际合作与交流对于反垄断法的制定 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各国共 同应对反垄断法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促进全球竞争和经济发展。
护消费者利益是反垄断法的根本目的,对 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原则三
1.C 鼓励创新原则。反垄断法鼓励企业进行创新 和技术进步,对有利于技术进步的创新行为 予以支持和鼓励。
原则四
1.D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原则。反垄断法规定,国
家有权对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企业实施反垄 断调查和制裁,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调查涉嫌垄断行为
对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 理建议。
指导行业协会开展自律工作
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开展自律工作,协助反垄 断执法机构开展调查工作。
反垄断法实施机构的权力
行政强制措施权
01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
行政处罚权
02
对违反反垄断法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依法给予行政
原则
国际合作与交流应遵循平等互利、尊 重主权、尊重法律、促进竞争等原则 ,以实现共同发展和繁荣。
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主要形式和内容
形式
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主要形式包括双边合作、区域合作 和全球合作。双边合作是指两个国家之间就反垄断法 问题进行协商和合作;区域合作是指一些国家在特定 区域范围内就反垄断法问题进行合作;全球合作是指 各国在全球范围内就反垄断法问题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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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PPT课件一、竞争与垄断市场机制是配置资源的有效手段,而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竞争使价格机制、供求机制有效运作——形成竞争价格,使市场价格恰好等于制造和销售有关产品的成本(包括股东出资的合理回报)——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制;并且,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实现资源的有效配制,引起了技术创新和组织创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通过竞争提高效率是市场的最终目标,竞争只是中间目标。
二、垄断的成本但垄断会破坏竞争机制。
垄断者(能够通过改变其出售产品的数量而改变其产品市场价格的一个或一群销售者)通过减少产出,可以把价格提高到竞争价格水平之上。
1、减少产出导致市场价格提高,而垄断的收入(价格乘以产量)提高或降低取决于价格提高的比例大还是小于产出减少的比例。
在价格提高的比例大于销售单位的减少的情况下,垄断的收入增加。
2、垄断者至少会把价格提高到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价格的进一步提高将导致需求量以更大的比例减少)的水平,从而实现利润(而非收入)最大化。
3、垄断价格可以远远高于竞争价格,这取决于与垄断的成本相比,消费者对垄断性产品偏好的程度,而垄断产出则小于竞争产出。
虽然垄断也可能释放了资源以用于其他市场,但带来一个价值损失:垄断性产品的价格提高超过成本,会导致消费者用其他产品替代,这些其他产品要花费更大的成本(因为质量的差异而调整)用于生产(否则,消费者在价格提高前就用它替代了),但现在他们相对便宜,假定他们的价格定在竞争水平上。
垄断定价使消费者面对着错误的选择:他因为看起来比较便宜而选择的产品,实际需要占有更多的资源进行生产。
所以,在垄断时,消费者的需求是以高于必要水平的成本得到满足的。
——产出减少而产生的成本。
同时,对在垄断价格下仍继续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支付的较高价格,也并不是简单的财富从消费者向垄断者的转移,因为有以垄断利润的形式获得有利可图的转移支付这种机会,会把真实的资源吸引到销售者谋求垄断的努力和消费者避免支付垄断价格的努力中去(而不是把资源转向其他产品),在这些努力中所消耗的资源的成本,也是垄断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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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或企业集团能够左右市场竞争或不受 市场竞争机制的制约,不必考虑竞争者或交易对手的反应就可以自 由定价或者自由地作出其他经济决策,简单而言,即经营者具有控制 相关市场的能力.
取得方式:法律授权、规模经济、自然竞争
2.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考虑的因素 市场占有率,财力、采购或销售市场的进出难易、与其他企业 的连锁关系,以及对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时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限制。
(4)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适用除外对象:特定行业、特定的组织和人员、特定行为、
知识产权的依法行使行为 6、现代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
(1)从结构主义走向行为主义 (2)合理原则优位于本身违法原则 (3)反垄断法的趋同化 (4)调整范围的泛化 (5)内国控制的弱化和国际控制的强化 (6)经济学理论对其影响更加明显 (7)非竞争因素在反垄断实践中占有日益重要的地位
——生产技术转换的可行性 ——生产转换时间的长短
2、相关的地理市场
(1)是指一种产品与相同、所有替代产品进行竞争的地理区域。 (2)影响产品空间替代性的因素 主要是区域间交易障碍。性质可分为: ——交易成本障碍。最重要的是产品的运输成本。 ——法律障碍。指某些行业受限于政府的管制,必须由政府给 予执照或指特许才能营业,其相关的地理市场必然受到限制 ——产品本身的性质 (3)相关地理市场的测定方法 A 价格法 利用价格齐一行特点,即比较两地相同产品的价格, 扣除运输成本后,若有显著差异,可判定两者不在同一地理市场。 此外,如果一地的市场价格变动后,另一地的市场价格迅速发生相 应的变动,即两地的市场价格的变动相关性非常显著,也可判定两 地属于同一地理市场。 B 销售法。考察产品的销售范围,以此作为地理市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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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垄断状态或市场支配地位
(一)相关市场理论
• 确定市场范围,涉及产品、地区、时间三个基本因素。 • 1、产品因素 (1)需求的交叉弹性:产品之间存在着交叉弹性需求的, 表明相互之间存在可替代性,属于同一产品市场;反之则 表明相互之间不存在可替代性,分属不同的市场。 美国司法实践,产品之间的交叉需求可以通过企业对自 己的产品至少施加一次“小而显著且非暂时性”的涨价, 并视消费者和其他企业对涨价的反应以及该涨价是否能给 自己带来利益加以证明。 美国和欧盟以5%—10%的标准为测定某种产品需求替 代的基本标准。
• (二)反垄断执法机构 • 特点:1、独立性;2、权威性;3、专业性。
• • 职权:1、处罚权: 2、批准权:批准权主要是反垄断机构受理参与 集中的经营者的申报,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 的决定。 • 3、强制措施权:查封、扣押 • 4、调查检查权:个案调查和普遍调查 • 5、行政指导权:为各国反垄断机构普遍采用的 符合行政民主化的发展趋势。
• 要点:
• • • • • • • • • 1、垄断既指垄断的状态,也指各种垄断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2、垄断与一定市场相关联。 3、垄断形成和产生有多种原因。区分为经济性、行政性。 4、垄断具有危害性。其在本质上限制了一定市场上的自由竞争,甚至达到完 全排斥竞争(独占)。 注意: (1)危害性的认定要求一定市场上的竞争实质性地受到限制或损害。 (2)危害性的认定,要考虑国家的竞争政策、产业政策等社会经济政策目标, 甚至政治目标。 (3)危害性的认定,还要注重消费者的利益。 5、垄断具有违法性,即属应受法律谴责的状态、行为。作为反垄断法规制对 象的“垄断”要求具有违法性,这要明文规定。 同时,应当指出,反垄断法中包括适用除外制度(有些垄断状态、行为,尽 管限制了竞争,但并不构成违法,豁免适用反垄断法)。由此,经济生活实 践中就存在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即作为适用除外的垄断和作为规制对象的 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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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 自由流通
(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 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 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 页
2、纵向的垄断协议
(1)纵向的垄断协议含义
指处于同一产业链有供求关系的垂直纵向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 为的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
(2)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种类※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 构申报: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 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 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三)法律责任P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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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者集中的表现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
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
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 决定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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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中申报与审批
1.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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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差别待遇行为 • 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
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 别待遇的行为。
• 4.拒绝交易行为 • 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
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 对市场绝对独占者拒绝交易的规制到对相对支配者拒绝交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概述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Abuse Dominant Position),又称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 指企业凭借已经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排 挤竞争对手或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
• 反垄断法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规 制经历了从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转变的过 程。
二、市பைடு நூலகம்支配地位及其确定
各国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类型
• 1.价格垄断行为 • 含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以超高价
格销售产品或者以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 • 核心:如何判断垄断价格高于竞争价格
• 2.低价倾销 含义: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牺牲短期利益(低于成
本的价格)的手段销售商品,在竞争对手被排挤出市场后 将产品价格提高到边际成本以上的行为。 与低价销售的区别在于主体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引入----盛大网络案
•
盛大网络案是2009年10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
决的一起反垄断案,也是由中国法院判决的第一期反垄断案。
本案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共同经营一家名为“起点中文网”的网络文学网
站,并在网站上发表了一步颇受欢迎的网络小说《星辰变》
。之后,原告北京书生电子公司委托另外两名作者创作了《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 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 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 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 原则性规定: • 《反垄断法》第6条: •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
法》第17条第一条第4款的规定,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
行为。
上海市一中院受理此案后经庭审认为, 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在万国 文学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并裁定,即使被告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告保护自己版权的 行为也属“正当”,并没有滥用其市场支 配地位。
引入
• 何为市场支配地位? • 何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案例2
• (二)重庆建行案和“拒绝交易” 该案被告是中国建设银行重庆某银行,原告是一家在
被告开立账户的企业。根据被告的收费标准,被告向包括 原告账户在内的所有存款余额低于50万人民币的账户收取 账户管理案,但向存款高于50万的账户则不收取该费用。 原告认为被告收取账户管理费的做法不合理,故拒绝缴纳 。当原告开具支票试图从其账户提现时,被告以原告欠缴 账户管理费为由拒绝原告提现。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称被告违反了“拒绝与相对人进行交易”“交易时附加其 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在交易条件上进行差别待遇”等规 定。据媒体报道,该案经法院受理后,在“银行业引起了 强烈震动,被告积极同原告沟通协调,在作出一定让步的 基础山同原告达成和解。”
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19条规定了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情形,其 中也设立了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抗辩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 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 的。
• 1.相关市场的界定 • 《反垄断法》第12条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
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 (1)相关产品市场
消费者需求的可替代性、生产者供给的可替代性
• (2)相关地域市场() 区域间交易的障碍、产品的特有性质
• (3)相关时间市场
2.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 • 两种模式
德国、日本、台湾地区:市场占有率的量化模式 美国、欧盟:以市场占有率为主,兼顾其他因素
我国立法:兼顾两种(《反垄断法》第18条及19条)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 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 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18条规定了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认定六种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
星辰变续集》,在其经营的网络文学网站“读吧网”上发表
。盛大网络认为《星辰变续集》侵犯了其对星辰变的版权,
所以要求《星辰变续集》的两名作者停止创作该续集并在“
起点中文网”发表书面致歉信。两名作者服从了盛大网络的
要求。此外盛大网络还要求其他网站不要停载已经在“读吧
网”发表的《星辰变续集》。原告诉称被告违反了《反垄断
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案例1
• (一)中国移动反垄断案——差别待遇 据媒体报道,中国移动案的原告是中国移动全球通手
机的一名用户,2009年3月,原告将中国移动告上法庭, 认为中国移动对全球通手机用户收取月租费但不像其他手 机用户收取月租费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7条1-6 的规定,是属于“在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北 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2009年12月原告和被 告在法院支持下达成和解,在中国移动同意后原告携号转 为不收取月租费的手机用户,并以“奖励”名义支付原告 1000元后,原告同意撤诉。
• 确定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是确定滥用行为 的前提
• 含义:企业在市场中对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能够 独立决策而无须考虑其他经营者,并足以影响市 场竞争的优势地位。
• 欧共体在其判例中的解释:“当企业能够独立作 出经营决策而无须考虑其他竞争者、消费者和供 应者的独立地位,妨碍相关市场内的有效竞争时, 该企业即处于优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