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发放申领条件及优惠待遇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6.03•【字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2009年6月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居住的非本市区、县(市)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各项制度,保障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和发放等工作。
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队伍,协助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采集等服务管理工作。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apply/app/increment/person/apply为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缓解交通拥堵,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二)单位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
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是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获得的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直接取得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的指标。
(四)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管理,组织实施本规定。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调控办)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市发改、建设、公安、司法、财政(地税)、国税、人力社保、贸易、环保、市场监管(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对各部门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指标申请(五)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指标的,应当向市调控办提出申请。
(六)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办理;不能上网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服务窗口办理。
单位和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到服务窗口办理。
(七)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三、增量指标管理(八)增量指标以摇号和竞价方式配置。
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的配置额度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
增量指标按照比例配置。
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指标占80%,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指标占20%;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31•【字号】浙政办发[2009]106号•【施行日期】2009.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06号)《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6月3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做好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流动人口数量的不断增长,流动人口对我省经济社会的参与程度不断加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需求不断增强。
为适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确立了流动人口“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资源有效整合”的服务管理体制,建立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并对基础信息管理等作出了规定,这为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有效平台,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条例》实施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重要举措,作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努力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为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建立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省、市两级政府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协调机构;流动人口较多的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设立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
萧山区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
萧山区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确保我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居住证的种类、有效期限及使用范围(一)居住证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
(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六个月至三年,《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九年。
(三)证件有效期内,证件持有人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四)《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在浙江省范围内有效。
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仅限于本区签发或签注的证件,并且仅在本区范围内有效。
二、居住证申领对象及条件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区居住的非杭州市市区户籍的人员。
(一)居住登记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流动人口在本区居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其中16周岁以下人员由监护人代为申报;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十五日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登记的同时,由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或派出所发给其《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但未满16周岁或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下的人员,本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浙江省居住证》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1.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包括首次申领为暂住证),在我区连续居住满3年;2.有固定住所;3.有稳定工作;4.已连续在本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3年以上(不包括补缴);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6.无违法生育子女行为;7.无违法犯罪记录(过失违法犯罪处缓刑以下处罚的除外);荣获本区区级以上(含区级)人民政府或居住地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或当选为本区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经本区区级(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属于投资创业或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可以直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海宁新居民申领《浙江省居住证》须知
海宁新居民申领《浙江省居住证》须知1.申领的基本条件在海宁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三年;(2)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毕业以上学历;(3)有固定住所(包括购买或自建的拥有所有权的房屋、用人单位分配给流动人口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房屋,也包括租住、借用拥有使用权的房屋等情形);(4)有稳定工作(是指签订劳动合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有合法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的情形);(5)无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6)已参加本地基本养老保险;(7)无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等违法犯罪记录(过失违法犯罪处缓刑以下处罚的除外);《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海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待遇,其落户海宁的条件另行规定。
属于在海宁投资创业或当地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办法及可以享受的待遇另行规定。
2.审批程序新居民事务部门接到申领人提交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相关证明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出具回执。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浙江省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浙江省居住证》由镇(街道、开发区)新居民事务所受理审核,市新居民事务局审批、签发。
3.相关管理(1)取消居住证年检制度,自10月1日起停止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相关信息可以通过变更登记的要求来获悉。
(2)流动人口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注销并收缴其《浙江省居住证》,并按《条例》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浙江省居住证》被注销后,流动人口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3)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的颁发或者申领、换领以及变更登记,不收取费用,也不搭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如果符合以上条件,请携带以上条件的有关证明性材料(需加盖有关部门的公章),就近到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新居民事务所,或者到新居民事务局办证服务大厅(长埭路268号)前去办理。
温州居住证办理流程
温州居住证办理流程温州居住证办理材料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材料:(1)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2张近期二寸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证件照。
不能提供近期照片的,公安机关可以采集其人像信息。
(3)详细的居住地址。
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材料:(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2张近期二寸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证件照。
(3)能证明连续居住3年的相关材料,如房屋租赁合同、用工合同、暂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证明、连续3年的暂住证等。
(4)《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3年的居住地址或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的变动记录(因居住地址或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变动而未按规定变更被管理部门查实的,连续居住的时间按最后一次变更后的时间开始计算)。
(5)能证明“有固定住所”的相关材料,包括房屋产权证或用人单位分配、提供的长期居住房屋或依法租用政府廉租房或长期租住、借用拥有使用权房屋等材料,比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或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年以上。
(6)能证明“有稳定工作”的相关材料,包括签订的劳动合同、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承包的土地等其他具有稳定工作的情形。
(7)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温州居住证申领条件居住证的种类:居住证分《浙江临时居住证》(暗红色)和《浙江居住证》(绿色)两类。
居住证主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居住地址、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计划生育、租住房屋、劳动就业、预防保健、社会保障、随同的未满十六周岁人员、签发日期、签发有效期限、签发机关、证件编号等内容。
居住证申领条件:普通类型: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连续居住满3年;有固定住所;有稳定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无违法生育子女行为;无违法犯罪记录。
特殊类型:荣获居住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或当选为居住地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经居住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属于投资创业或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可以直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施中有关政策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施中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5•【字号】金政办发[2010]85号•【施行日期】201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施中有关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10〕85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金政发〔2010〕3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金华市区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施中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居住登记基本要求流动人口应当依法办理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以下分别简称《临时居住证》和《居住证》)。
流动人口应在到达金华市区3日内办理居住登记,16周岁以下人员由监护人代为申报登记。
流动人口来市区出差住宿、就医、就学或接受救助的,由相关单位和经营场所负责登记,并报送公安机关。
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15日以内的,可不办理居住登记。
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和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按照规定履行流动人口登记和信息报送职责。
公安机关应主动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提供服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
二、《临时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和政策待遇(一)《临时居住证》的申领条件:非金华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的人员,拟在金华市区居住30日以上的,在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发给《临时居住证》。
对未满16周岁和拟居住30日以内以及来金华市区就医、就学、探亲、访友、旅游、出差等临时居住的,当事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不发证。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8.01.10•【字号】•【施行日期】2008.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公安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嘉兴慈溪两市开展居住证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07〕103号)精神,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省厅研究制订了《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工作的地区,从《暂行规定》下发之日起执行。
对已申领的《暂住证》,在证件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有效期满后,应当换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持有时间可以从《暂住证》的持有时间开始计算。
未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工作的地区仍按现有暂住人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居住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市区或者县(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居住证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
《浙江省居住证》分普通人员和专业人员两种类别。
第四条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
未满16周岁人员,应当登记在监护人的居住证中,需单独办理居住证的,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第五条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用途:(一)作为持有人在本省居住的身份证明;(二)凭证可以享受居住地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待遇及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及相关管理工作。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6〕114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实施意见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6〕1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资源有效整合的服务管理体制,全面推行全员登记、依规领证、凭证服务、量化供给的新型居住证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新《条例》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居住证管理(一)居住证申领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1.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
指流动人口在绍兴市区、县(市)范围内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连续居住半年以上。
2.合法稳定就业。
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1)参加居住地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2)持有居住地颁发的工商执照6个月以上;(3)与居住地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4)与居住地集体(单位、个人)签订并履行农业生产经营承包合同6个月以上;(5)符合合法稳定就业的其他情形。
3.合法稳定住所。
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1)在居住地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2)居住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且用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齐全的居住地用人单位集体宿舍;(3)居住在具有合法产权且符合安全条件,并已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出租登记的房屋;(4)符合合法稳定住所的其他情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若干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0•【字号】嘉政办发[2009]134号•【施行日期】2009.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若干意见(嘉政办发〔2009〕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新居民来禾务工、经商、创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同时出现了一些新的工作特点。
为适应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出台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条例》的颁布确立了新居民事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适应了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需要,适应了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的需要,适应了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共享的需要,为我市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对推进我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切实把握《条例》实施工作的基本原则(一)突出以人为本。
树立人性化、便民化服务管理理念,对新居民要做到服务管理有机结合,以服务促进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充分体现对新居民的人文关怀,努力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相处、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让新居民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
(二)坚持依法办事。
必须严格执行《条例》的规定,在《条例》的基础上具体化,做到“规范、有序”,依法推进居住证制度改革和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促进全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走上法治化、制度化的轨道。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知识测试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知识测试(一)单选1.《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自__起施行。
A.1995年4月29日B.2004年7月30日C.2009年6月3日D.2009年10月1日2.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流动人口之日起__,将招用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
A.二十四小时内B.三日内C.一星期内D.一个月内3.公安机关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时,流动人口除出示有效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__。
A.近期相片B.婚姻状况证明材料C.房屋租赁合同D.就业合同4.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__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报送信息。
A.一个B.三个C.七个D.十个5..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__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A.三日B.一星期C.十五日D.一个月6.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由__负责登记。
A.医院B.公安机关C.流动人口管理所(站)D.个人7..《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证件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在__范围内有效。
A.临海市B.台州市C.浙江省D.全国8.《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证件的有效期为__。
A.三个月B.三个月至一年C.六个月至三年D.六个月至九年9.《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__。
A.一年B.三年C.九年D.二十年10.居住登记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的颁发或者申领、换领以及变更登记,收取的费用是__。
A.免费的B.五元C.二十元D.五十元11.证件有效期内,证件持有人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__内办理变更登记。
A.三日B.七日C.十日D.十五日12.《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居住房屋指__。
A.旅馆业客房B.出租后用作或者兼做居住的房屋C.公共租赁房屋D.廉租房13.用人单位与被招用的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决劳动合同之日起__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也可以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委会。
宁波居住证办理流程
宁波居住证办理流程流动人口可以分为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流入人口是指来到该地区的非户籍人口,流出人口是指离开该地区到其他地方居住的户籍人口。
流动人口根据流动性可以分为常住流动人口和短期流动人口,常住流动人口一般指在该地区居住较长的一段时间(如5年)。
目前流动人口的行政管理以公安部门为主,主要抓流动人口的治安问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计划生育等部门分别管理流动人口的不同方面。
居住证办理条件1、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三年;2、有固定住所;3、有稳定工作;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5、已在本市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年以上;6、无违法生育子女行为;7、无犯罪记录。
荣获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经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限制。
办理材料1、居住证申领表;2、本人近期相片。
3、《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等居住身份证明。
4、与居住证的的申领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1、审核材料。
当场审核办证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
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
2、查询核对办证人信息。
输入办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在流动人口、出租屋系统查询申领人是否已登记录入。
办证人信息已录入的,需核对其身份证信息、相片、现居住地址与已录入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先将信息修改一致,再办理居住证申领手续;办证人为首次登记的,需先填写《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通过二代证读卡器将办证人信息录入流动人口、出租屋系统,再办理居住证申领手续。
3、采集办证人照片。
系统中办证人照片已经采集的,认真核对,如为二代身份证原照片,可不再采集;办证人照片不合格(扫描、数码相机采集)的,用二代证读卡器采集流动人口照片信息。
4、填写《宁波市市居住证申领表》。
5、在居住证业务模块中受理办证人申请。
6、判断是否需收取工本费。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0.31•【字号】杭房局[2011]198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房局〔2011〕198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特制定《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做好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
其他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市住保房管部门统筹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编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年度计划;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配、方案审核、受理公告发布、结果确认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级经租管理机构)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配租、后续管理等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区的综合服务与管理,并按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级经租管理机构)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初审和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配租、后续管理等相关工作。
什么是居住证?居住证与临时居住证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居住证?居住证与临时居住证有什么区别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资格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但地区的发展相当不平衡。
由此引发了一波波人口大迁移,劳动大军都奔往东南沿海等发达城市而且不少农名工已在大城市定居。
那这就涉及到居住证问题,什么是居住证呢?居住证与临时居住证有什么区别呢?什么是居住证1、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经验。
持有居住证者,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
2、2014年1月,北京市出台规定,居住证制度将替代现行的暂住证。
同年12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与临时居住证有什么区别全国各地区居住证与临时居住征的区别并不完全相同,下文就以浙江省为例:一、有效期不一样(1)临时居住证是6个月到三年(2)居住证是9年二、申请条件不一样,要先拥有临时居住证才能申请居住证(一)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年满16周岁,拟在本市区居住30日以上的非本市区户籍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但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办理居住登记,且当事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证。
(二)浙江省居住证。
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1、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连续居住满3年;2、有固定住所;3、有稳定工作;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5、已在本市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6、无违法生育子女行为;7、无违法犯罪记录。
8、荣获居住地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或当选为居住地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经居住地区级以上政府认定属于投资创业或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可以直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浙江省居住证办理条件是什么
浙江省居住证办理条件是什么根据浙江省申领居住证的相关规定,流动⼈⼝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情况下,符合⼀定的条件,即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就业、在居住地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在居住地连续就读等条件之⼀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浙江省办理条件是什么1、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是指以市区为居住范围,办理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半年以上。
居住时间⾃申报居住登记之⽇起计算,连续居住时间以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的居住登记信息为准。
2、合法稳定就业是指在市区连续缴纳(不含补缴) 满⼀年以上(含⼀年,下同),且符合与⽤⼈单位并在市区连续⼯作满⼀年以上、或在市区投资兴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年以上、或在市区注册登记为个体⼯商户并连续经营满⼀年以上、或在市区签订农业(⼟地承租协议)并实际承租满⼀年以上、或以其他形式在市区从事⾃主创业就业满⼀年以上的情形。
申请⼈须提供申请当⽉处于就业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年(不含补缴)的凭证,并根据不同就业途径,提供相应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在⾃屋的,申请⼈须提供或使⽤权证明。
⽆⾃购房屋⽽租赁他⼈房屋的,该房屋应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且符合《市居住安全管理若⼲规定》并已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房屋出租⼈应协助申请⼈(承租⼈)提供已签订⼀年以上的、房屋所有权或宅基地使⽤权证明、出租登记(的还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等证明。
4、连续就读应以在市区全⽇制⼩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或普通⾼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年以上进⾏认定。
⼆、办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有哪些好处1、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2、按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创业就业扶持政策;3、符合有关规定的流动⼈⼝随同⼦⼥,在学前教育阶段和义务教育阶段与本市居民⼦⼥同等享受相关教育政策;4、育龄夫妻⽣育第⼀个⼦⼥的,可以在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民政府办理⽣育服务登记,并享受相关服务;5、已经建⽴并缴存,如与⽤⼈单位终⽌,且不再在本市就业的,其个⼈住房公积⾦账户内的缴存⾦额(包括单位为其等额缴存部分)可以⼀次性⽀付给本⼈;6、符合特殊困难救助条件的,可以享受特殊困难救助;7、依法参加职⼯基本的困难⼈员,可以在市区惠民医院或者本市医院爱⼼门诊就诊,并按有关规定享有减免政策;8、按规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租住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9、按规定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续;10、办理市区公园年票;11、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12、按规定参加当地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13、居住地⼈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浙江省人才引进居住证办理条件
浙江省人才引进居住证办理条件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外籍人士,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应具有在浙江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资格,或者在浙江省投资开办企业的资格;
3、申请人应具有在浙江省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居住场所;
4、申请人应具有满足居住生活所需的资金;
5、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康状况;
6、申请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活动表现。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护照复印件;
2、申请人有效的签证或居留许可复印件;
3、申请人在浙江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资格证明,或者在浙江省投资开办企业的资格证明;
4、申请人在浙江省的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5、申请人在浙江省的居住场所的住宿证明;
6、申请人在浙江省的经济收入来源的证明;
7、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市、县(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区、县(市)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省对流动人口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
第五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凭居住证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需要凭当地居民身份证才能办理的有关个人事务,其可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由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各项制度,保障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制作发放和居住证变更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事、劳动保障、人口计生、司法行政、发展和改革、教育、卫生、建设、工商、民政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第八条流动人口需要在居住地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日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提交近期相片。
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采集可供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的信息。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依照《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规定领取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居住的,按规定换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条例》规定,《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持有人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凭《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可以办理的个人事务,由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规定。
《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
而在现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考虑规定下列内容:(1)按照“双低”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3)参加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4)子女入学的具体条件、范围等;(5)义务教育阶段免交学杂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借读费的具体内容;(6)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和公共卫生免费服务的具体内容;(7)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可以规定的其他待遇。
在现阶段,主要是办理社会保障、子女就学、驾驶证等需要凭借当地居民身份证才能办理的个人相关事务,以及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办理的其他个人事务。
为居住证叫声好“居住证”凸显了党和政府对进城劳动者政治地位的肯定和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和谐共处科学理念;不仅增强了全社会对进城劳动者创造价值的认同感,而且提升了进城劳动者融入城市的归属感。
居住证是比暂住证更进步、更文明的管理制度。
暂住证使“本地人”和“外地人”泾渭两隔,“外地人”的概念由此得到固化和强化。
居住证与暂住证一字之差,但内涵与外延均有质的区别。
居住证含有某种程度的身份认同,体现了对人的尊重。
解决外来工的问题,实质上主要就是投入的问题,要解决这么多外来工的实际问题,可想而知,财政需要拿出很大一笔钱。
2022慈溪外来人口入学条件
2022慈溪外来⼈⼝⼊学条件
现在由于交通便利,各个地⽅的交流⼴泛,这也就造成了各个地⽅的流动⼈⼝增多,于是也就滋⽣了⼀些问题。
那么⼤家知道2022慈溪外来⼈⼝⼊学条件是什么吗,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0慈溪外来⼈⼝⼊学条件
流动⼈⼝⼦⼥(⼉童、少年户籍在慈溪市外)要求在慈溪市义务教育段学校就读⼩学⼀年级、初中⼀年级,其⽗母必须在慈溪市内居住,具有《浙江省居住证》(IC卡式),⼩学新⽣⼊学年龄满6周岁(2011年9⽉1⽇⾄2012年8⽉31⽇出⽣)。
⼆、《浙江省居住证》(IC卡式)申领条件
流动⼈⼝在慈溪⾏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杭州湾新区、庵东镇)连续居住并在居住地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1.有合法稳定就业;2.合法稳定住所;3.连续就读满1年及以上。
具体内容见《慈溪市⼈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慈政办发〔2018〕18号)。
对投资创业、引进⼈才、有特殊技能、有特殊贡献者和居住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才,可不受以上申领条件限制。
具体办法由市⼈⼒社保局制定并报市公安局备案。
以上就是本次店铺⼩编为⼤家分享的2022慈溪外来⼈⼝⼊学条件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具体招⽣办法以最后下发的我慈溪市流动⼈⼝⼦⼥义务教育段招⽣⽂件为准。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祝您⽣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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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发放
和申领条件、有效期及所享受待遇
一、《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申领条件
年满十六周岁、拟在本市县区居住三十日以上的非本市县区户籍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街道新居民事务所、公安机关应当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条件
(一)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1.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3年;
2.有固定住所;
3.有稳定工作;
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已在本市区(县)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
6.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
7.无犯罪记录。
(二)直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荣获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或当选为居住地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经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属于投资创业或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
三、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享受以下待遇:
1.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享受政府部门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维权知识
等方面基本常识的培训。
在技术职称的评定、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等方面,享有与本地居民相同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根据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或随同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其随行的7周岁以下子女可与当地儿童一样享受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疫苗。
4.其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9号)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享有与本地居民子女同等的免费政策。
5.已婚育龄夫妇可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
育技术服务,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6.与本地居民同等的法律援助待遇。
7.可报考汽车驾照。
8.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的,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四、持《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除可享受《浙江省临
时居住证》的待遇外,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1.与本地居民同等享受政府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2.已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湖州就业的,根据本人要求和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包括单位为其等额缴存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持合法生育证件的育龄夫妇,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可享受生育救助政策。
4.其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子女,可申请就读湖州市所属的中等职业学校指定专业。
5.其就读中、小学子女可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
6.患有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等传染病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检查和治疗费用。
7.可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当地各种荣誉称号评选,获选后享受相关待遇。
8.持《浙江省居住证》5年以上,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落实非农户
五、《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有效期
《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证件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一)《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有效期
《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六个月至三年,具体期限根据流动人口拟居住时间确定。
证件有效期内,证件持有人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后起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二)《浙江省居住证》有效期
《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九年。
证件有效期内,证件持有人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在发证地的市区、县(市)范围内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