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本级财政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评价激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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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本级财政资金

存放商业银行评价激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存放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存放的公正、公平、公开程度,促进经济和金融业良性互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资金的性质、用途及管理权限不变。在保持资金使用性质、范围、管理部门、使用方向及审批程序不变的前提下,规范财政资金的存放秩序。

(二)以定量评价为基本依据。通过构建政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激励导向体系,对我市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各商业银行的贡献度、支持度等指标进行量化评价,以此为依据分配市本级财政资金在各商业银行的存放比例,增强存放的公正性、公平性、公开性。

(三)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处置、逐年调整、稳步推进、分步到位”。做到存量稳步调整,增量体现激励,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二、评价范围和办法

(一)评价范围。设立在我市境内的各商业银行及农村合作银行。

(二)评价组织。成立财政性存款存放考核评价小组,由市

政府办公室牵头,成员由市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等部门(单位)组成。

(三)评价方法。考核评价小组根据银行支持度、贡献度(纳税规模、贷款新增量、贷款规模等)、落实市委市政府协调工作情况等因素,依照一定的指标权重,核定存款分配比例,并结合财政资金收支状况,确定各商业银行财政资金存放规模。

(四)统计口径。列入评价范围的各商业银行考评时产生的各项数据,以人民银行及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统计口径为准。

三、评价体系

(一)剔除原社保资金招标核定的基数和绍兴银行小企业贷款专项资金,其余所有财政资金纳入考核范围。以存量财政存款的30%和当年新增全部财政存款作为激励资金,根据评价时各参评银行的贷款规模、贷款新增量、存贷比、金融创新等因素,依照一定的指标权重来核定存款分配比例。具体见下表:

注:贷款余额、新增贷款包括能提供依据的贷款转卖、内保外贷等,不包括异地银行并入及存单质押贷款。

(二)分值计算方法。单个银行相关指标单项分值=单个银行该指标数额÷全部银行该指标总数额×该指标评价分值。

(三)对承担财政性资金的收缴、发放业务以及票据传递业务的,与有关单位及财政部门签订协议,同时因该业务需要有成本投入的商业银行,在核定存放总规模的基础上,按承办业务额适度追加存放量。同时承担收缴、发放业务的,按数额大的项目数量计算,承办业务量由财政部门提供。如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服务质量及安全问题,对原承办银行在核定总存放规模的基础上,适度调减存放量。情况严重的,终止承办业务协议,并调减10%-20%的存放量。

为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当商业银行流动性、信誉和内部控制等出现问题时,可随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采取财政资金存款的调控措施,不受存放规模和评价调整时间的限制。

四、考核实施

(一)考核评价时间。每半年后的第一个月,由财政性存款考核评价小组进行考核评价,确定财政资金分存额,并在各银行之间进行调整。

(二)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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