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执行最新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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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作

业文件文件编号SJ-AB-ZD-87-2011 版本号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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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防止高温对人体的危害,改善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条件,预防中暑,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xx煤焦化工有限公司范围内存在高温的作业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T4200-2008《高温作业分级》

GB/T 5701-2008 室内热环境条件

GBZ 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935-89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

3 术语、定义

3.1高温:作业场所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作业场所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时的车间空气温度。

3.2高温作业:职工在作业场所接触高温的作业。

3.3生产性热源:系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件等。

3.4同类岗位劳动时间与平均劳动时间率:系指1个劳动日内各岗位的劳动与休息时间分别归类,统计同类岗位劳动时间。平均劳动时间率系指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百分比(包括离岗1分钟以上的休息时间),连续跟班记录3天的平均值。3.5 WBGT指数(WBGT-index ):WBGT指数亦称为湿球黑球温度,是综合评价人体接触作业环境热负荷的一个基本参量,单位为℃。

4 高温作业分级

按照工作地点WBGT指数和接触高温作业的时间将高温作业分为四级,级别越高表示热强度越大,见下表。

接触高温作业时间

WBGT指数,℃

25-26 27-28 29-30 31-32 33-34 35-36 37-38 39-40 41-42 ≥43

≤120 ⅠⅠⅠⅠⅡⅡⅡⅢⅢⅢ121-240 ⅠⅠⅡⅡⅢⅢⅣⅣ——241-360 ⅡⅡⅢⅢⅣⅣ————

≥361 ⅢⅢⅣⅣ——————5 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

5.1在不同工作地点温度、不同劳动强度条件下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不宜超过所列数值。

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单位:分钟

工作地点温度/℃轻劳动中等劳动重劳动

30 — 32 80 70 60

>32 70 60 50

>34 60 50 40

>36 50 40 30

>38 40 30 20

>40 30 20 15 >42 — 44 20 10 10

注:轻劳动为Ⅰ级;中等劳动为Ⅱ级;重劳动为Ⅲ级和Ⅳ级。

5.2持续接触热后必要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5min。休息时应脱离高温作业环境。

5.3凡高温作业工作地点空气湿度大于75%时,空气湿度每增加1000,允许持续接触热

时间相应降低一个档次,即采用高于工作地点温度2℃的时间限值。

6 职责

6.1安全环保科是高温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Ⅲ级和Ⅳ级高温作业许可证;负

责监督检查作业场所高温防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按规定为高温作业人员配备个

人防护用品、发放高温保健用品;负责审核高温作业的安全措施。

6.2设备动力科负责作业场所高温防护技术措施的实施;负责审核高温作业的施工方案;

审批作业许可证;负责相关协调工作,确保高温作业顺利进行。

6.3车间负责办理各等级高温作业许可证;负责审批Ⅰ级和Ⅱ级高温作业许可证;负责

确保作业场所高温防护技术措施的投用;负责落实高温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高温保

健用品的发放;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高温作业管理,;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措施,作

业过程的安全检查和管理。

6.4 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审批Ⅳ级高温作业许可证。

7 管理内容和要求

7.1技术要求

7.1.1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防暑降温措施,必须与主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7.1.2 车间内作业场所夏季允许气温上限,应按当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同作业场所与室外允许温差之和计算;如某些作业场所的气温,在采取一般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1-2℃。

7.1.3 根据不同生产工艺流程和厂房建筑条件,应从总图、工艺、建筑、通风与隔热等方面,采取防暑降温治理措施。

7.1.4 在生产中凡能放散大量热量的生产过程和操作过程,对新建工程应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操作,非自动化、机械化的旧有厂房应尽量加以改进。

7.1.5 新建厂房在确定建筑方位时,应做到避免西晒,如不能避免时,应增添防晒建筑结构或采取其它防晒措施。建筑物屋顶围护设施应有隔热措施。

7.1.6 隔热

(1)在较长时间内直接受到热辐射影响的作业场所或工作室,当辐射强度在2.1J/(平方厘米·min)以上时,应采取水幕、隔热水箱、隔热屏等隔热措施。

(2)对职工经常停留的高温地面或靠近人体的高温壁板,当表面平均温度高于40℃时,也应采取隔热措施。

(3)屋顶高度在5m以下,通风情况较差者,可采用开设天窗或层顶搭设凉棚、使用隔热层或喷水等降温措施。

(4)厂区绿化面积应达国家绿化标准的规定。

7.1.7 通风

(1)自然通风

①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其方位应根据主要进风风面和建筑形式,按夏季主导风向,尽量布置在热源的上风侧;厂房的长轴与夏季主导风向尽量垂直。

②历年最热月份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8℃地区的辅助建筑,可采用通风屋顶。

③高温车间应采取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合理安排进、排风口,进风口下缘距地面应不高于1.2m,天窗应装有挡风板。

④当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炎热地区的厂房宜采用敞开型或半敞开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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