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4 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测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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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测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工作管理,明确相关单位在工程测量工作中的责任和要求,确保线路贯通质量及建(构)筑物、设备、管线安装准确就位,结合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管理目标是确保建成后的地铁平面、纵断面线形符合设计要求,隧道结构、建筑群体位置准确,不产生因施工控制测量、放样测量超差而引起质量事故。

第三条为了确保地铁测量精度,施工、监理、控制测量检测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配备测量力量,在工程建设期间测量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测量仪器设备的种类、精度和数量必须满足工程的需要,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进行检定。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认真保管好所在区域内的控制点,谁损坏,谁负责,由此引起的测量费用由损坏单位支付。

第五条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除须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外,应执行以下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

《城市测量规范》(CJJ8—99);

《新建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10101—99);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版);

国家现行其他测量规范、强制性标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所有参与郑州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施工测量主要内容

第七条施工测量按服务性质分类可以分为施工控制测量、细部放样测量、竣工测量和其它测量等作业。

第八条施工控制测量的主要内容

(一)地面控制测量:维护施工期间地面的各级平面、高程主控制网完整,维持其可靠、可用;为施工方便加密地面控制点并维持其可靠、可用。

(二)联系测量:地面趋近导线测量、趋近水准测量;通过竖井、斜井、通道的定向测量和传递高程测量以及地下趋近导线测量、趋近水准测量。

(三)地下控制测量:明暗挖工程地下主导线(或中线)控制测量;明、暗挖工程地下主水准网控制测量;各分段贯通测量;平差地下平面、高程主控制网;各单位工程间的衔接测量;贯通后平差确定地下主控制网的坐标、高程。

(四)铺轨控制基标测量:为线路轨道铺设所布设的基准点测量,重点是控制铺轨基标测设来保证轨道的设计位置和线路参数,同时亦保证行车隧道的限界要求。

第九条细部放样测量的主要内容

(一)高架部分桩基、墩、柱位的放样,预制梁的拼装架设(砼梁浇注)及其相关的测量作业。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和装修工程放样,设备、管网安装工程放样,包括暗挖法中的施工导向、初支断面、模板台车就位;盾构法施工时盾构机定位、纠偏和管片的拼装;明挖法施工的基坑围护结构、开挖及隧道结构等施工作业要求而进行的测量工作。

(三)铺轨阶段的加密基标测量:根据铺轨控制基标点进行放样调整确定测量标志点所进行的测量工作。

第十条竣工测量主要包括与线路相关的线路结构竣工测量、线路轨道竣工测量、沿线设备竣工测量以及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等。

第十一条其他测量作业是指为工程前期、后期工作,为工程措施服务的测量作业和控制施工影响的地上、地下及周围建筑物的变形观测等测量作业。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十二条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测量由建设单位、控制测量检测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个层次进行管理,控制测量检测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仪器和人员必须有绝对的保证和相对的稳定。各管理层次分工明确并紧密配合,各司其职,独立完成各自测量工作。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控制测量检测单位,并组织开展工程测量工作。

(二)负责轨道交通工程测量的全面管理,协调工程参与各方的工作关系。

(三)按合同要求检查控制测量检测单位的人员数量、技术水平、仪器设备情况和测量方案、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审批控制测量检测单位制订的测量方案和方法等。

第十四条控制测量检测单位的主要职责及要求:

(一)制订全线测量规划、测量方案,负责全线的测量管理、监督工作。

(二)统一全线测量作业标准,维护首级GPS控制网、精密导线网、Ⅱ等水准网的完好和稳定。

(三)对全线各单位工程的衔接进行测量复核;控制全线地下主导线网、主水准网在统一体系下平顺贯通。

(四)负责全线的测量控制技术交底、代表建设单位进行交接桩,及时掌握全线地面、地下控制测量现状和需求情况。

(五)按合同要求及时对施工单位的控制测量成果进行复核并保证复核成果满足规范要求,并对施工单位的测量资料及成果提出审核意见。

(六)检查测量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数量、技术水平、仪器设备情况和测量方案、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七)复核全线限界断面、全线总平面、纵断面图纸。

(八)总结推广轨道交通工程测量经验,分析解决测量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九)完成与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有关的测量任务。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及要求

(一)监理单位应委派有工程测量经验的工程师出任测量监理,配备熟悉观测的技术人员或技师, 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二)审核施工单位施工测量方案,报控制测量检测单位复审,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三)编写施工测量监理细则,并于开工前10天报建设单位审批。

(四)对施工单位的测量成果进行复核验收。对施工单位测量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五)建立测量报表、测量日志及测量报告制度,督促施工单位执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完整的施工测量档案。

(六)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及本办法的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按时进行控制测量复测,并积极协助控制测量检测单位进行复核。

(七)对相邻工点施工单位的测量衔接问题进行协调。

(八)工程完工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线路断面测量及车站结构净空测量;组织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测量控制桩。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及要求

(一)施工单位的测量队应由专业测量工程师负责,测量队的技术力量和人数必须满足工程需要,并报经监理单位审批。

(二)编制施工测量方案,监理单位审核后报控制测量检测单位复审,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三)施工单位内部必须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多级复核制度,以保证测量成果的准确。

(四)施工单位应及时复测建设单位提供的首级GPS控制点、精密导线点和Ⅱ等水准点。并切实保护好现场测量标志。

(五)施工单位应独立完成联系测量,投点、定向、高程传递,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测量方案中确定的联系测量数次数,独立完成贯通后的地下主控制网平差,在此基础上进行中线测量和断面测量。

(六)根据控制测量检测单位提供的首级控制网及加密网布设二级控制网,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复测,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测量成果经监理单位审批后,上报控制测量检测单位。

(七)施工测量放样工作应重点保证行车隧道(无论车站、区间)的空间位置,以确保不修改线路设计,并确保限界净空满足要求。

(八)施工单位在进行测量放样时,应注意与相邻工程的衔接;后施工的工程必须与其相邻先行施工的工程进行联测,以保证相对位置的准确。

(九)施工单位测量队应对结构形式(装配、现浇、多层等)和施工误差的积累等进行分析,以保证最后结构不侵限。

(十)地面建(构)筑物、出入口应满足城市规划部门报建放线的规定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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