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企业定向增发八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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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发的规定

定向增发的规定

定向增发的规定定向增发是指公司为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股份的一种股票发行方式。

定向增发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定向增发的目的和限制:公司进行定向增发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募集资金,增加公司的股本,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投资项目等。

然而,定向增发也有一定的限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定向增发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0%。

2. 投资者资格要求:定向增发的投资者通常是一些机构投资者,如私募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基金管理人等。

投资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和投资经验,在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资规模等方面也有一定的要求。

3. 发行价格:定向增发的发行价格是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通常是根据市场价格、投资者的需求以及公司的估值情况等综合考虑。

发行价格一般较市场价格有一定的溢价。

4. 锁定期限:定向增发的股份在发行完成后通常需要锁定一定的时间,以防止投资者迅速转让股份,导致市场波动。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定向增发的股份通常需要锁定6个月以上。

5. 报备和审批程序:公司进行定向增发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备和审批。

报备的材料通常包括公司的决策文件、增发方案、投资者的资格证明等。

审批程序由中国证监会负责,一般需要进行资格审核、发行方案审核、信息披露审核等环节。

6. 增发后的股权结构:定向增发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会发生变化。

投资者获得新发行的股份,股东人数和持股比例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增发后的股权结构对公司的治理结构、权力分配等方面有一定的影响。

总之,定向增发是一种公司利用股票市场融资的重要方式,通过定向增发可以为公司融资,同时也为特定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投资机会。

定向增发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和维护市场稳定。

同时,投资者也需要仔细研究和评估相关风险和回报,以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八大规则解析

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八大规则解析

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八大规则解析一、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和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适用规则的不同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根据《业务规则》“4.3.3按照《管理办法》应申请核准的股票发行,挂牌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办理股票发行新增股份的挂牌手续。

4.3.4按照《管理办法》豁免申请核准的股票发行,主办券商应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发表意见,挂牌公司在发行验资完毕后填报备案登记表,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及挂牌手续”。

据此,股东人数定向发行后累计超过200人或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挂牌公司(以下简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应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东人数定向发行后未超过200人挂牌公司发行后应直接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备案。

在适用规则上:1、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挂牌公司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2号)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3号)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2、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挂牌公司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等规定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备案。

二、定向发行时点1、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实行)》4.3.5:“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的,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该条明确了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融资。

定向增发 信息披露规则

定向增发 信息披露规则

定向增发信息披露规则定向增发是指在公司发行股票时,将股票的发行对象限定为特定的投资者或者特定的投资机构,而非公开募集。

为了确保市场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公司的定向增发行为,我国证监会制定了一系列的信息披露规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规则,以便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更好地了解定向增发的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信息披露规则,公司在进行定向增发时,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定向增发的目的、数量、价格、发行对象等。

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发行计划。

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公司不得故意隐瞒或者歪曲事实,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或者误导性的信息。

投资者有权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第三,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定向增发的进展情况。

公司应当定期向投资者公布定向增发的进展情况,包括发行计划的执行情况、股票发行的进展、发行结果等。

投资者有权了解公司的最新动态,以便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公司在披露定向增发信息时,应当注意避免使用复杂的数学公式或计算公式。

这样可以确保信息的易读性和易理解性,避免给投资者带来困扰。

规范的信息披露还要求公司在文章中避免重复出现相同的内容,要求文章结构合理,段落明晰,并使用适当的标题,以增强阅读流畅性。

同时,文章还应该刻画明确,句式流畅,并使用丰富多样的词汇来表达,以使读者感受到文章的情感和真实性。

定向增发信息披露规则的制定旨在确保市场公平、公正、公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在进行定向增发时,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则,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以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投资者在参与定向增发时,也应当注重对相关信息的了解和分析,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条件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条件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条件定向增发的条件1.引言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股票的行为,旨在筹集资金、引入战略投资者,促进公司发展。

本文主要介绍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条件。

2.定向增发对象的选择2.1 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可以选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战略投资者进行定向增发。

这些战略投资者应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相契合,并能提供经济、技术、管理等资源和支持。

2.2 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指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券商、信托公司等合格的投资机构,应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和市场影响力。

2.3 其他合格投资者定向增发还可以选择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如个人高净值投资者等。

3.定向增发的条件限制3.1 定向增发数量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定向增发的数量需满足一定比例的限制,一般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

3.2 股东优先权在定向增发中,现有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当有多个现有股东表达认购意向时,可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优先认购的条件和比例。

3.3 出售限制在定向增发后一定期限内,战略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其他合格投资者等通常需要遵守出售限制,不得擅自转让或减持所认购的股份。

4.定向增发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定向增发过程中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包括定向增发方案、增发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募集资金用途等。

5.监管审批程序定向增发需要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和备案。

上市公司需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如增发方案、定向增发报告、签发协议等,并履行相关程序和规定。

6.文档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 定向增发方案- 增发股票认购协议- 增发股票解禁协议- 定向增发信息披露文件等7.法律名词及注释- 定向增发: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股票的行为。

- 战略投资者:指与上市公司发展战略相契合、能提供资金、技术、管理等支持的投资者。

上交所 定向增发条件

上交所 定向增发条件

上交所定向增发条件
上交所定向增发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发行对象限制:定向增发只能面向特定的投资者,并且需要在股权结构、业务领域、发展战略等方面与发行方有密切关联。

2. 发行价格:定向增发的发行价格不能低于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格,同时需要经过独立估值机构评估。

3. 发行比例:定向增发的发行数量不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同时发行给同一投资者的股份数量也有限制。

4. 发行用途:定向增发募集资金必须用于有关发行方的生产经营、偿债等合理用途,不得用于违法违规活动。

5. 报备和审核:发行方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向增发的报备和审核程序,向上交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条件是根据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总结归纳的,具体的定向增发条件可能会因为市场环境、政策调整等因素发生变化,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前应仔细了解相关规定和条件。

定向增发 额度分配规则

定向增发 额度分配规则

定向增发额度分配规则
一、发行对象
定向增发的发行对象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和个人大额投资者,如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符合一定资产规模和投资经验的个人投资者。

二、发行价格
定向增发的发行价格通常参照二级市场价格而定,并在此基础上给予一定的折扣,具体的折扣比例由发行人和投资者协商确定。

如果二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发行价格可能会相应调整。

三、发行数量
定向增发的发行数量根据公司的融资需求和投资者的认购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定向增发的发行数量不应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且单次发行规模不宜过大,以免对市场造成过大的冲击。

四、锁定期限
定向增发的股份通常会设定一定的锁定期限,以确保投资者长期持有并减少短期市场波动的影响。

锁定期限根据发行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不少于12个月。

在此期间,投资者不能卖出定向增发的股份。

五、配售方式
定向增发的配售方式主要包括定价配售和竞价配售两种方式。

定价配售是指发行人和投资者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然后按照协商好的价格和数量进行配售。

竞价配售是指发行人设定一个价格区间,投资者在区间内自由报价,发行人根据报价情况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

具体采用哪种配售方式,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求来决定。

定向增发的报价原则、流程和注意事项

定向增发的报价原则、流程和注意事项

定向增发的报价原则、发行流程和注意事项定增全称为定向增发,指的是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

一、 定增的报价原则1.1主板定增报价原则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可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最新窗口指导:如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的,原则上不会再出反馈意见);最新窗口指导:定价基准日前停牌时间不得超过20个交易日,如超过许复牌后交易20个交易日再作为定价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注:依据2011.4.27《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1.2创业板定增报价原则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创业板溢价发行可以没有锁定期,定增并购圈社群小伙伴还是在反复问的问题!)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注:依据2014.08.01《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二、定增的流程1.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就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本次增发股票的发行的方案;(这个最重要,要仔细研读!)(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3)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4)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股东大会就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般)定向增发有关制度

(一般)定向增发有关制度

(一般)定向增发有关制度定向增发有关制度新的再融资管理办法较老办法变化很大,在适当降低再融资门槛的同时,最大的两个变化是引入了定向增发的制度,另外将增发的定价办法改变为市价增发。

这两大变化促使上市公司纷纷采用定向增发方式进行再融资。

新办法有关定向增发的主要规定有以下几点。

一、定向增发条件较为宽松,没有业绩方面的要求,也无融资额的限制,极大刺激了上市公司采用定向增发的冲动。

定向增发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流方式。

二、定向增发特定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三、定向增发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增发部分的锁定期不是很长,锁定期结束以后,这部分股票将会进入二级市场流通,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四、定向增发不需要经过烦琐的审批程序,也不用漫长地等待,并且可以减少发行费用。

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券商承销的佣金大概是传统方式的一半左右。

目前,管理层对于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并没有关于公司盈利等相关方面的硬性规定。

对于一些过往盈利记录未能满足公开融资条件,但又面临重大发展机遇的公司而言,定向增发为上市公司提供了一个关键性的融资渠道。

定向增发对上市公司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对参与增发的其他机构来说,也提供了重要的投资机会。

对于投资机构来说,定向增发方式可以使投资机构以简洁、低成本的方式参与高成长公司或行业,轻易获得公司或行业高速发展带来的利润,更为重要的是定向增发的股权一般锁定期只有一年左右时间,随后可以进行流通,投资周期短且收益将非常丰厚。

从目前定向增发的情况来看,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拟定向增发股份的需求相当旺盛。

而对于普通流通股股东而言,定向增发同样意味着利好。

一、对于流通股股东而言,定向增发可以提高每股净资产,具有利好效应,容易获得市场的认同。

不过,如果面对关联方定向增发,还需谨慎看待。

新三板定向增发涉及八大问题

新三板定向增发涉及八大问题

新三板定向增发涉及八大问题新三板定向增发涉及八大问题1、定价依据定价主要是参考公司每股净资产、市盈率、所处行业、成长性等因素,并与投资者沟通后确定。

少数以每股净资产作为定向发行价格。

2、定增对象人数不得超过35人。

公司在册股东参与定向发行的认购时,不占用35名认购投资者数量的名额。

在新三板的定向增资中,规定要求给予在册股东30%以上的优先认购权,在册股东也可放弃该优先认购权。

3、合格投资者认定机构投资者需是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法人机构或者实缴出资总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

自然人投资者需是证券资产市值500万元以上的个人,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

4、挂牌时可进行定增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融资,这个特点凸显了新三板的融资功能,缩小了与主板、创业板融资功能的差距。

5、小额融资豁免公司定增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20%的,发定增可以不用向证监会申请核准,只需备案即可。

6、储架发行储架发行是指一次核准,多次发行的再融资制度。

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定向增资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情形,可以减少行政审批次数,提高融资效率,赋予挂牌公司更大的自主发行融资权利。

7、定增新股的限售期定向增发的股票无限售要求,股东可随时转让。

但不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新增股份,他们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的25%。

8、解决定增问题该公司中融华富立足首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扩展业务,现在已与众多金融财富管理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

目前,在全国诚邀加盟合作朋友,分享基金组建与营销,新三板、新四板挂牌,企业定增、研发、重组与收购,合法安全的进行民间金融市场等业务,提供优质的资源,进行资源整合,为投资人与融资人搭建一个平等对话的平台。

新三板学习笔记(一)定向增发那些事儿

新三板学习笔记(一)定向增发那些事儿

新三板学习笔记(一)定向增发那些事儿新三板企业的定向增发是申请挂牌企业、已挂牌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定向增发是新三板挂牌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部分已挂牌企业作为参考模型,以现有法律法规为依托,全景扫描新三板企业的定向增发。

一、定向增发的对象(一)一般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年12月30日修改,以下称《管理细则》)第四条、第六条对参与定向增发的对象作出了一般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参与定向增发的对象分为以下四类:(一)公司股东;(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四)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

1、“核心员工”的认定根据规定,上述定增对象中“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投资者适当性的判断对于上述定增对象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三条划定了明确的标准。

根据规定,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在符合下列标准基础上才能参与定向增发。

(1)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a.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b.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a.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b.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a股上市公司定增规则

a股上市公司定增规则

a股上市公司定增规则
A股上市公司定增规则是对A股市场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的相关规定。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增发股票,通常是为了筹集资金或引入战略投资者。

根据现行的A股上市公司定增规则,定向增发需要符合以下要求和程序:
1. 股东大会授权:上市公司必须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获得定向增发的授权,这样公司董事会才能进行定向增发的相关事宜。

2. 投资者选择原则:公司在进行定向增发时,需要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确定定向增发对象时,应遵循投资者的选择原则,不能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 发行价格确定:公司在确定定向增发的发行价格时,应当参考市场价格和估值,避免高估或低估公司价值,确保发行价格合理。

定向增发的发行价格一般不低于公司上市前最近一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4. 发行股份限制:定向增发的股份增发比例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0%,同时,对于每个投资者的股份增发比例也有所限制,以防止少数股东过度集中持股。

5. 股东认购方式: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的认购方式分为现金认购和资产认购两种形式。

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现金购买新增发行的股份,资产认购则是指投资者将一定的资产转入公司,并用该资产认购所发行的股份。

根据上述规定,A股上市公司在进行定向增发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保障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同时,投资者也需要在参与定向增发时进行充分的尽调和风险评估,以确认投资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定向增发相关规定整理

定向增发相关规定整理

定向增发相关规定:1. 关于定向增发的对象: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一)公司股东;(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2. 关于募资数额和用途:如下标黄部分3. 关于认购对价:见下文标绿部分,加上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用货币作为出资外,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可知定向增发的对价不限于现金,还包括权益、债权、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非现金资产。

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特殊规定第四十一条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

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公众公司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并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定向增发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定向增发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定向增发,即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这种发行方式具有灵活性和效率性,能够满足上市公司特定的融资需求。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定向增发进行了规定,本文将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定向增发的基本概念1. 定义: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包括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战略投资者等发行股票。

2. 特点:- 发行对象特定:定向增发的发行对象具有特定性,不能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

- 发行价格灵活:定向增发的股票发行价格可以协商确定,不受二级市场股价的直接影响。

- 审批程序简便:定向增发的审批程序相对简便,能够快速完成发行。

二、定向增发的法律依据1. 《公司法》: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金。

2. 《证券法》: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程序,并经股东大会决议。

3.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这是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定向增发的基本条件1. 公司条件:- 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 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2. 发行对象条件:- 发行对象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者资格。

- 发行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

3. 发行价格条件:- 定向增发的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四、定向增发的程序1. 董事会审议: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

2. 股东大会决议: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

3. 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材料,证监会进行审核。

定向增发相关法律法规

定向增发相关法律法规

定向增发相关法律法规引言定向增发是公司融资的一种方式,在市场上越来越受到关注和运用。

定向增发的具体实施涉及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约束,以确保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本文将探讨定向增发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一、定向增发的法律依据定向增发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为定向增发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规则。

1.1 公司法根据中国《公司法》,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增加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

公司法规定了定向增发的程序、申请条件和限制等相关事项。

1.2 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发行与交易等方面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定向增发是一种证券发行方式,需要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定向增发的规定,包括《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实施细则》等。

这些规定对定向增发的审核、披露和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定向增发的程序定向增发的程序主要包括准备工作、申请材料准备、审核和批准、公告和登记等环节。

2.1 准备工作在进行定向增发之前,公司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筹划方案、选择机构和律师等。

2.2 申请材料准备申请定向增发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定向增发方案、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等。

这些材料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准备。

2.3 审核和批准公司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定向增发申请,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和批准。

审核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2.4 公告和登记定向增发完成后,公司需要发布公告,并向登记机构提交相关登记材料,完成股权变动登记。

三、定向增发的申请条件和限制定向增发的申请条件和限制主要包括投资主体的资格要求、定价和数量限制等。

3.1 投资主体的资格要求申请参与定向增发的投资主体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要求。

例如,根据《证券法》,定向增发的投资者需要具备相应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挂牌公司定向增发的流程

挂牌公司定向增发的流程

挂牌公司定向增发的流程挂牌公司定向增发呀,这事儿可挺有趣的呢。

一、啥是定向增发。

挂牌公司定向增发呢,简单说就是向特定的对象发行股票来募集资金。

就好比你有个小生意,你想找几个特定的小伙伴来给你投钱,然后你给他们一些你小生意的股份,这大概就是这么个意思啦。

这些特定对象呀,可能是一些大的投资机构,也可能是跟公司关系很不错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呢。

二、前期准备。

1. 公司内部决策。

挂牌公司得先自己把事儿定下来。

公司的董事会得开个会,大家商量商量是不是真的要定向增发呀,增发多少股,打算向谁增发之类的问题。

这就像是一家人坐在一起讨论是不是要把家里的一部分股份卖给外人来换点钱扩大生意。

董事会通过了之后呢,还得开股东大会。

毕竟公司是大家的嘛,所有股东都得有个说话的机会。

股东大会也同意了,这才算是公司内部把定向增发这事儿给定下来了。

2. 确定发行方案。

这发行方案可重要啦。

得确定发行的价格是多少。

这个价格可不能随便定哦,得考虑公司的价值,市场的情况啥的。

比如说,公司现在发展得特别好,那这个发行价格可能就可以定得高一点。

还有就是要确定发行的数量,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

太多了可能会稀释老股东的权益,太少了又可能达不到募集资金的目的。

而且还得想好这次定向增发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扩大生产,还是为了研发新产品呢?三、寻找投资者。

这就像找对象似的,得找合适的投资者。

公司得出去宣传自己呀,让那些潜在的投资者知道自己的优势。

比如说,公司有很厉害的技术,或者有很大的市场份额。

可以通过一些投资中介机构,像投资银行之类的,让他们帮忙介绍一些合适的投资者。

也可以自己去参加一些投资交流会之类的活动,在那儿去结识一些潜在的投资者。

在这个过程中,公司要和投资者好好沟通,回答他们的各种问题,让他们相信把钱投到自己这儿是很靠谱的。

四、申报和审核。

1. 申报材料准备。

公司得把很多材料准备好,像公司的基本情况啦,财务状况啦,这次定向增发的方案啦等等。

这些材料要写得详细又准确,就像写自己的简历一样,要把自己的优势都展现出来。

h股 定向增发 政策法规

h股 定向增发 政策法规

h股定向增发政策法规
H股定向增发是指H股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或机构发行股票的一种行为。

以下是关于H股定向增发政策法规的几点重要内容:
1.发行对象:H股定向增发的对象可以是战略合作伙伴、基金机构、子公司、关联公司、业务合作伙伴等,但发行对象不得超过35人。

2.发行价格:H股定向增发的发行价格不能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或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之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价格。

3.发行数量:H股定向增发的股票发行数量不得高于总股本的30%。

如果增发的股数超过当前H股总股数的20%,则需要召开全体股东大会通过。

4.锁定期:H股定向增发的股份在发行后6个月内(大股东认购的则为18个月)不得转让。

5.注入资产:增发股权被视为母公司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将涉及到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市场和公司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投资者在参与H股定向增发时,需要仔细了解具体的政策和法规,以及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市场情况,进行合理的投资决策。

定向增发的条件与流程三篇

定向增发的条件与流程三篇

定向增发的条件与流程三篇篇一:定向增发的条件与流程定向增发: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也叫定向增发,实际上就是海外常见的私募,中国股市早已有之。

但是,作为两大背景下——即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和股改后股份全流通——率先推出的一项新政,非公开发行同以前的定向增发相比,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

定向增发,也叫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一般认为它同常见的私募股权投资有相同之处,定向增发对于发行方来讲是一种增资扩融,对于购买方来讲是一种股权投资。

定向增发有着很大的投资机会,定向增发发行价较二级市场往往有一定的折扣,且定增募集资金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反过来会助力上市公司股价,因而现在越来越多的私募产品参与到定向增发中来,希望能从中掘金。

定向增发投资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热点,越来越多私募热衷定向增发。

定向增发条件较为宽松,没有业绩方面的要求,也无融资额的限制,极大刺激了上市公司采用定向增发的冲动。

定向增发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流方式。

定向增发特定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定向增发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增发部分的锁定期不是很长,锁定期结束以后,这部分股票将会进入二级市场流通,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定向增发不需要经过烦琐的审批程序,也不用漫长地等待,并且可以减少发行费用。

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券商承销的佣金大概是传统方式的一半左右。

目前,管理层对于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并没有关于公司盈利等相关方面的硬性规定。

对于一些过往盈利记录未能满足公开融资条件,但又面临重大发展机遇的公司而言,定向增发为上市公司提供了一个关键性的融资渠道。

财务型定向增发,主要体现为通过定向增发实现外资并购或引入战略投资者财务性定向增发其意义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有利于上市公司比较便捷地实现增发事项,抓住有利的产业投资时机。

定向增发规则

定向增发规则

定向增发是指公司向特定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一般需要遵守以下规则:
1.合规审批:定向增发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合规审批。

通常需要向证券监管部门递交申请,并获得批准或核准。

2.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召开股东大会,就定向增发事项进行表决,并取得股东的
同意。

3.公正公平原则:发行价格应该公开、公正并符合市场价值,确保所有投资者的权益得到
保护。

4.信息披露: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与定向增发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目
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计划等。

5.投资者限制:发行对象必须符合相关法规中的资格要求,如合格投资者标准,以保证发
行对象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投资经验。

6.锁定期限:对于定向增发的股份,可能会设置锁定期,限制投资者在一定时间内转让或
出售。

7.增发资金用途:公司应明确规划和公布募集到的增发资金的具体用途,并监督资金使用
情况。

8.面向所有股东的权益保护:定向增发不应削弱原有股东的利益,保障所有股东的合法权
益。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则仅为一般性指引,具体的定向增发规则可能会因不同国家、地区和市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差异。

在进行定向增发时,公司应当遵守相应的法规和监管要求,与专业机构(如证券承销商)合作并咨询相关法律事务专业人员,以确保操作合规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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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挂牌定向增发八大规则解析一、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和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适用规则的不同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根据《业务规则》“4.3.3 按照《管理办法》应申请核准的股票发行,挂牌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办理股票发行新增股份的挂牌手续。

4.3.4 按照《管理办法》豁免申请核准的股票发行,主办券商应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发表意见,挂牌公司在发行验资完毕后填报备案登记表,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及挂牌手续”。

据此,股东人数定向发行后累计超过200人或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挂牌公司(以下简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应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东人数定向发行后未超过200人挂牌公司发行后应直接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备案。

在适用规则上:1、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挂牌公司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2号)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3号)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2、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挂牌公司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等规定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备案。

二、定向发行时点1、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实行)》4.3.5:“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的,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该条明确了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融资。

允许挂牌企业在挂牌时进行定向股权融资,凸显了新三板的融资功能,缩小了与主板、创业板融资功能的差距;同时,由于增加了挂牌时的股份供给,可以解决未来做市商库存股份来源问题。

另,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并不是一个强制要求,拟挂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对资金的需求来决定是否进行股权融资,避免了股份大比例稀释的情况出现。

2、储架发行(挂牌后增发)储架发行是相对于传统发行的概念。

一般是指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的基础上,发行人一次注册,多次发行的机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

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需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储架发行可在一次核准的情况下为挂牌公司一年内的融资留出空间。

如:挂牌公司在与投资者商定好500万元的增资额度时,可申请1000万元的发行额度,先完成500万的发行,后续500万的额度可与投资者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再行商议发行或者不发行,并可重新商议增发价格。

该制度除了能为挂牌公司节约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外,还可以避免挂牌公司一次融资额度过大,造成股权过度稀释或资金使用效率底下。

三、定向发行对象及其锁定期1、定向发行对象定向发行对象除现有股东外,合计不得超过35人。

认购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2015年3月20日发布),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的,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公司股票认购对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关于股票发行的专项意见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自本监管问答函发布之日起,挂牌公司报送的股票发行融资备案材料中,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当分别核查挂牌公司股票认购对象和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其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分别在《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和《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专门说明。

值得说明的是,如果挂牌公司原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及核心员工参与本公司定向发行,是不需要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中关于机构投资者或者自然人投资者要求的。

但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亦不可以参与其他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及公开转让。

2、定向发行对象锁定期《业务规则》放松了对挂牌公司股东的限售要求,仅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两年三批”的要求: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但新三板并未突破《公司法》中对股份限售的要求,股东的限售必须遵照《公司法》的要求执行,即: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由于新三板无公开发行股份,因此,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股票不受《公司法》“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

根据《非公办法》,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此外,挂牌公司可以在《股票发行方案》或者《认购公告》中对(拟)认购对象所持新增股份设置一定的锁定期。

四、原股东优先认购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

召开董事会审议定向发行方案时,应明确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现有股东可以参与认购,也可以放弃参与认购。

同时,认购办法中应当明确现有股东放弃优先认购股票份额的认购安排。

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在相同认购价格下应优先满足现有股东的认购需求。

需要说明的是,优先认购是公司现有股东的权利,而非义务,因此股东可以自愿放弃优先认购。

股东自愿方式放弃优先认购的,签订书面承诺或声明是方式之一,但并非唯一方式。

出于尊重公司自治的原则,相关规则允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直接排除优先认购的适用。

此外,公司也可以在发行方案、认购办法等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现有股东在缴纳期限内未缴款的,视为放弃优先认购权。

五、发行价格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及《业务细则》,挂牌公司可以采取定价发行或者询价发行方式,发行价格没有法律要求。

如采取定价发行方式,发行价格多为挂牌公司和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而成。

2012年以来63起实施或公布预案的定向发行挂牌公司中,有59起在发行方案中披露了定价依据,几乎所有的公司都众口一词披露:定价为参考公司所处行业、成长性、每股净资产、市盈率等因素,并与投资者沟通后确定。

只有宣爱智能和尚水股份等少数几家公司明确以每股净资产作为定向发行价格,这几家公司的共同点是都仅对原股东与核心员工进行定向发行,没有外部投资者是参与。

六、发行数量目前,《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及《业务细则》等法规对挂牌公司可发行数量均未有法律要求。

挂牌公司可根据资金需求量、发行价格、发行后持股比例等合理确定发行数量。

同时,根据上述监管规则,挂牌公司定向发行没有次数限制,各定向发行方案之间没有时间间隔限制。

七、通过定向发行变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注意事项(借壳)如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发行变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则:1、发行对象(即收购方)应不存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2、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后,发行对象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在按照《管理办法》、《业务细则》等法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股份备案、股份登记等事宜同时,也应该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进行信息披露。

八、做市商参与定向发行应注意事项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第五条和第十条:1、如股票挂牌时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需:(1)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且其中一家做市商为推荐该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2)做市商合计取得不低于申请挂牌公司总股本5%或100万股(以孰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3)全国股转系统规定的其他条件。

2、如挂牌后挂牌公司拟申请股票交易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需:(1)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并且每家做市商已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种情况下,做市商不要求为主办券商或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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