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2014
硫污染的产生与治理

有机硫
与煤的有机 结构相结合
无机硫
无机物形态 夹杂在煤中
单质硫(少量)
硫醇 硫醚 硫铁矿硫 硫酸盐硫
不可燃硫
煤炭脱硫主要分为物理法、化学法、生物法
1)物理法 主要利用矿物的密度,表面特性,磁性差别来进行分选
主导作用
跳汰选煤
物料在垂直脉动作用下,在固定运 动的筛面上连续进行的跳汰过程
效率最高
重介质选煤
1)加入流化床的石灰石含有一定的水分,受热从液态变成气态带出 相应的热量会对热效率产生一定的影响
2)锅炉灰渣由煤中灰分和脱硫产物组成,仍具有相当高的温度, 且排量较大,造成较高的热损失,灰渣物理热损失为2%~3%(煤粉 炉为0.1%~0.3%)
3)由于脱硫反应,需消耗氧,空气消耗量变大,排烟量变大,也会 造成热损失
SO2等酸性气体进 入大气并在局部地 区富集
溶解于水形成亚硫 酸
在氧化剂作用下形 成硫酸
目前我国酸雨中硫氧化物的贡献要大于氮氧化物
土壤湖泊酸化 危害植被农作物 腐蚀损坏建筑物 危害人体健康
造成钾钙钠镁铝的 流失
PH小于3.0时,会 对叶片造成直接损害
使其表面出现漏洞 开裂
免疫力下降,支气管 哮喘等呼吸道疾病
用密度大于水的重液 或重悬浮液,利用颗
粒在液体中的状态来
分选
增加了重介质的净化回收,设备磨损较严重
2)化学法 利用强酸强碱和强氧化剂化剂来脱硫 在高温高压下进行,影响煤的性质,需要 高活性的试剂,成本较高
3)燃烧过程的脱硫 循环流化床燃烧
循环流换床燃烧脱硫原理
石灰石(CaCO3)或白云石(CaCO3·MgCO3)作为脱硫剂
0.5ppm以上
对人体有潜在影响
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

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保厅(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鉴于加强环保电价和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是促进燃煤发电机组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质量的重要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特制定了《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2014年3月28日附件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燃煤发电企业建设和运行环保设施,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建设管理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含循环流化床燃煤发电机组,不含以生物质、垃圾、煤气等燃料为主掺烧部分煤炭的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下简称“环保电价”)及脱硫、脱硝、除尘设施(以下简称“环保设施”)运行管理。
第三条对燃煤发电机组新建或改造环保设施实行环保电价加价政策。
环保电价加价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和调整。
第四条安装环保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相应的环保电价加价。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环保设施的,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包含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国华宝电--污染物超标排放处置预案

国华宝电污染物超标排放处置预案批准:审核:编制:内蒙古国华呼伦贝尔发电有限公司二○一四年五月七日污染物超标排放处置预案一、编制目的为了高效、有序地做好公司1、2号机组污染物排放调控工作,保证机组出口排放指标符合国家新颁布标准,能够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整改,保证机组合格排放,特制订此预案。
二、编制依据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2.《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14号)3.《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4.国华电环传〔2014〕12号《关于加强确保机组环保设施稳定达标排放的通知》三、应急处置组织机构3.1 领导小组组长:黄立副组长:韩盛林、李健、高冠民(常务)组员:马俊贤、孙新峰、陈成、孟宪春、张耀龙3.1.1 领导小组职责:3.1.1.1全面负责公司入厂煤、入炉煤煤质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3.1.1.2负责协调公司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3.1.1.3定期听取各部门的工作汇报。
3.1.1.4对公司污染物排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3.2 现场应急处置小组组长:马俊贤组员:王建波、于涛、张华、毕明波、罗纯仁、李淑环职责:3.2.1现场应急处置各部门职责3.2.1.1生产技术部(1)对各部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组织分析污染物排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制定防范措施。
(3)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牵头解决出现的管理问题及技术难题。
3.2.1.2 安健环监察部(1)负责全厂环保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对因环保排放造成的异常事件进行考核管理。
(3)负责提供政府部门及上级单位的政策、法规等并进行宣贯。
3.2.1.3 经营财务部(经营)(1)对公司入厂煤的煤质负责。
入厂煤硫分≤0.28%,灰分≤10.66%,且要求来煤持续、均衡;入厂煤硫分不得超过0.3%。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4.29•【字号】豫发改价管[2014]720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4﹞720号)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保局,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单位: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燃煤机组脱硫电价按每千瓦时0.015元执行,脱硝电价按每千瓦时0.01元执行,除尘电价按每千瓦时0.002元执行。
二、本文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7]1475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行脱硝电价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3]334号)同时废止。
三、发电企业要按照规定运行环保设施,并按照程序申报环保电价;电网企业要及时结算环保电价款;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环保电价和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督促发电企业提高环保设施运行效率。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管处联系电话:*************,省环保厅污防处联系电话:*************)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略)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30•【文号】环办[2014]50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电力企业:为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的实施,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先期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电力企业对我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建、改建、扩建燃煤发电机组项目配套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情况进行集中梳理,具备先期验收条件的,应在发电机组168小时满负荷运行测试后,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验收监测。
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电力企业可以采取分批打捆的形式向我部申请验收,并附具验收监测报告。
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现有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增建、改造项目,电力企业直接向负责审批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验收,具体程序参照本通知要求进行。
二、接受电力企业委托,承担验收监测的机构应为地市级(含)以上环境监测站或已取得计量认证资质的环境科学研究院(所)。
监测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按照技术规范开展验收监测工作,对烟气系统所有测点的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进行校核检测,确保各测点数据连续一致;全面测试各测点断面的烟气流速和污染物浓度,确定该断面上最具代表性的监测点位,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测试设计污染物浓度最高情况下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最大处理能力及效果,确保治污设施质量稳定可靠。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5号机组(300兆瓦)烟气脱硝除尘工程通过验收的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5号机组(300兆瓦)烟气脱硝除尘工程通过验收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4.10.31
•【字号】豫环函〔2014〕287号
•【施行日期】2014.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5号机组(300兆瓦)烟气脱硝除尘工程通过验收的函
豫环函〔2014〕287号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5号机组(300兆瓦)烟气脱硝除尘工程于2014年1月25日通过了我厅组织的验收。
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5号机组(300兆瓦)烟气脱硝工程的验收意见》(豫环审〔2014〕51号),该公司5号机组(“W”型火焰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200毫克/立方米,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毫克/立方米,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我厅认为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5号机组(300兆瓦)已达到《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要求,在线监测已和省环境监控中心联
网,符合脱硝、除尘电价补贴条件。
特此函告。
2014年10月3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29•【文号】发改价格[2007]1176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环保局(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为加快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提高脱硫效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制定了《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九日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提高脱硫设施投运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促进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建设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电价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照环保规定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其上网电量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
第四条现有燃煤机组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要求完成脱硫改造。
安装脱硫设施后,其上网电量执行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的脱硫加价政策。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26•【字号】豫环文〔2014〕175号•【施行日期】2014.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豫环文〔2014〕17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为加强我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和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印发了《关于转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4〕720号),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一)执行环保电价加价政策的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排放限值,其中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从执行环保电价之日起即按“表1 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核算环保电价。
(二)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以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的烟囱入口前烟道(脱硫系统旁路未拆除的机组为混合烟道)或烟囱上按标准含氧量折算后的CEMS数据为准。
二、加强燃煤机组环保设施运行监管(一)燃煤发电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运行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以下简称“CEMS”)和工况监控系统,并与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联网,实时传输数据,CEMS和工况监控系统应与污染治理设施同时投入使用,并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
CEMS发生故障造成数据缺失或异常的,发电企业应在12小时内按附表1要求向所在地市级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要求在48小时内恢复CEMS正常运行。
环保电价申请指南及核查申请模板

环保电价申请指南发电企业申请环保电价需向省生态环境厅出具书面报告,并提交以下附属材料:1、竣工验收监测报告、CEMS 比对监测报告(有资质第三方监测单位出具);2、电力企业锅炉烟气在线监控系统联网报告(方天公司出具);3、CEMS 验收台账(企业自行组织验收)。
注:1、CEMS验收要求。
企业CEMS进行验收时,应重点关注测点位置是否具有代表性、仪表量程是否合适(建议净烟气仪表量程按照执行排放要求的3-5倍设置)、CEMS 设备及小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参数设置是否正确、每台CEMS的设置参数是否张贴在仪表上。
CEMS操作日志应能记录参数更改等行为,并保存一年以上。
2、母管制供热发电企业需整体申请电价。
鉴于母管制发电企业难以区别不同锅炉的蒸汽量,为严格监管,新建的母管制热电企业环保电价实行整体申请,即同一母管连接的所有锅炉环保设施应同步进行申请。
已经有部分机组执行环保电价的母管制发电企业,剩余机组和锅炉验收时应整体申请。
省生态环境厅在收到发电企业环保电价申请、验收和比对监测报告、CEMS验收台账、在线监控系统联网报告后,首先查阅在线监控系统联网数据是否能反映企业烟气排放等数据满足环保电价考核要求,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通过的,至现场核查通过次日起享受相应电价。
核查申请模板关于对××机组超低排放(脱硫、脱硝、除尘)电价进行环保核查的申请**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等文件要求,我公司对××机组进行了环保设施升级改造,为获得超低电价支持,现申请贵厅组织对××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情况进行环保核查,具体汇报如下:一、企业及机组基本情况二、环保设施改造情况(技术路线、时间节点等)三、CEMS比对监测情况,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情况,省电力燃煤锅炉在线监控平台联网情况等。
2014年环保行业分析报告

2014年环保行业分析报告2014年4月目录一、政策升级+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市场空间不断突破 (3)1、大气治理:未来3-5年政府环保领域的首要任务 (3)2、终结运动式治理,建立监管的长效机制 (5)二、市场空间依然巨大,2015年后依然持续增长 (7)1、长效监管模式,催生达标改造市场 (7)2、潜在市场加速启动,市场空间超2245亿元 (10)3、未来6年内火电环保市场超1500亿元 (11)4、脱硝、脱硫、除尘市场依次爆发,红火市场有望持续5-8年 (12)(1)工程市场超2000亿元,红火行情有望持续5-8年 (12)(2)脱硝改造正处高峰期,脱硫、除尘改造即将全面启动 (13)5、非电力市场在质疑声中,快速启动 (15)三、严厉监管下,龙头企业将受益行业集中度提升 (17)1、工程市场:集中度提升,第一军团形成 (19)(1)设计和成本控制能力是工程业务的核心竞争力 (19)(2)电力集团背景企业和民营上市公司形成第一军团 (20)2、运营市场加速扩张,电力集团背景企业具备竞争优势 (21)3、催化剂市场竞争激烈,龙头公司有望把持市场 (23)四、重点关注:行业龙头、业绩高弹性品种 (24)五、风险因素 (25)一、政策升级+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市场空间不断突破1、大气治理:未来3-5年政府环保领域的首要任务2012年、2013年年末全国大范围的雾霾天气事件,引发了国民对空气质量的担忧,雾霾、PM2.5等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日益加剧,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健康状况和经济的持续发展,更促使政府进一步加大从严治理大气污染的决心。
综合考虑大气污染治理任务的急迫性、艰巨性和国家环境治理的重点排序,我们认为在未来3-5年、甚至更长一段时期内大气污染防治都将成为环保行业的重中之重。
国家层面上,《重点区域大气污染“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大气治理十条措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政策先后出台,将大气污染治理提升到“推进工业转型升级重要抓手”的高度,后期将会有国家大气行动方案和各行业细化措施出台。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闽政办[2014]72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6.06【实施日期】2014.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7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贯彻落实〈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责任分工方案》已经第2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6日贯彻落实《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责任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扎实推进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提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责任分工方案。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目标任务:全面整治城市燃煤小锅炉,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外,各设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淘汰分散型工业燃煤炉窑,到2015年,基本淘汰燃煤炉窑集中区和工业园区内燃煤炉窑;确实无法淘汰的,按规范建设投运除尘、脱硫和脱硝设施,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深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治理,达到主要污染物减排要求。
强化工业烟粉尘治理,重点行业颗粒物达标排放。
逐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力争2015年底前完成加油站等油气回收治理。
措施一: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
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者大型集中供热设施或者实施清洁燃料替代工程,逐步淘汰分散燃煤炉窑。
各设区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01.14•【文号】国办发〔2014〕69号•【施行日期】2014.12.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
第三方治理是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专业化、产业化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有效措施。
近年来,各地区、有关部门在第三方治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初步成效,但还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法律、政策有待完善等问题。
为推行第三方治理,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不断提升我国污染治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排污者付费。
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排污者承担治理费用,受委托的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化治理。
2.坚持市场化运作。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主体地位,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积极培育可持续的商业模式,避免违背企业意愿的“拉郎配”。
3.坚持政府引导推动。
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强化市场监管和环保执法,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平等机会。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赤峰新城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松山机组执行环保电价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赤峰新城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松山机组执行环保电价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5.18
•【字号】内发改价费函〔2020〕223号
•【施行日期】2020.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内蒙古赤峰新城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松山机组执行环保电
价的函
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有关规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环保设施已通过自主验收且符合验收条件的发电机组名单和验收时间函告我委(内环函〔2020〕66号),现请你公司对内蒙古赤峰新城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松山机组(2×50MW)自2020年1月19日起执行相应环保
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脱硫1.3分、脱硝1分、除尘0.2分。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18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燃煤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燃煤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燃煤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吉林有限责任公司、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省内各燃煤电厂:根据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及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相关要求和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燃煤发电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燃煤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燃煤发电企业申请燃煤机组实行超低排放电价加价政策的审核(一)工作程序燃煤发电企业组织相关申报材料上报至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对其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吉林省发改委出具实行超低排放电价加价政策意见的函。
(二)申报材料1.燃煤发电企业申请实行超低排放电价加价政策申请文件;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材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检测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竣工环保验收网上信息公示、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3.当地环保部门审核意见。
二、已经执行环保电价、超低排放电价政策的燃煤机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审核(一)工作程序燃煤发电企业将审核相关材料报至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3.28•【文号】发改价格[2014]536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保厅(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鉴于加强环保电价和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是促进燃煤发电机组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质量的重要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特制定了《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2014年3月28日附件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燃煤发电企业建设和运行环保设施,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建设管理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含循环流化床燃煤发电机组,不含以生物质、垃圾、煤气等燃料为主掺烧部分煤炭的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下简称“环保电价”)及脱硫、脱硝、除尘设施(以下简称“环保设施”)运行管理。
第三条对燃煤发电机组新建或改造环保设施实行环保电价加价政策。
环保电价加价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和调整。
2014年大气污染治理设备行业分析报告

2014年大气污染治理设备行业分析报告2014年10月目录一、行业监管 (4)1、行业的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 (4)(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2)国家环境保护部 (5)(3)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5)(4)工业和信息化部 (5)2、行业协会 (6)3、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6)二、行业规模和供需情况 (9)1、除尘行业 (10)(1)国内除尘行业发展现状 (10)(2)国内除尘行业市场容量 (10)2、脱硫行业 (11)(1)脱硫行业发展现状 (11)(2)脱硫行业发展趋势 (12)①新建煤电机组带来的配套需求 (12)②尚未安装脱硫装置的老机组带来的配套需求 (13)3、脱硝行业 (13)(1)脱硝行业发展现状 (13)(2)脱硝行业发展趋势 (14)三、影响行业发展的因素 (14)1、有利因素 (14)(1)市场规模 (14)(2)政府补贴 (15)2、不利因素 (15)(1)缺乏行业标准 (15)(2)资金需求较大 (16)(3)政策依赖性较大 (17)一、行业监管1、行业的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现阶段,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专用设备制造业采用的是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行业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工程设计咨询与总承包业务归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管理,从事的大气污染防治工程运营和环境咨询业务归属于环境保护部管理;此外,下游主要行业的监管部门通常会通过制定相关行业的节能减排政策间接实现对本行业的引导和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改委负责行业相关政策的制定。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大气治理行业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产业发展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执行、提出产业发展战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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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发布日期 2014-04-04
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2014年发布)
广州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04-03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征求《江苏 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 有”陆生野生动物运输管理办 法》意见的函(2014年发布)
江苏省林业局
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送审 稿)(2014年发布)
《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 求意见稿)》为规范和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 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性、 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
《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 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省安监局结合我省实际 而制定。
2014-03-28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 通知》(国发〔2013〕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建设管理规定的燃煤发电机 组(含循环流化床燃煤发电机组,不含以生物质、垃 圾、煤气等燃料为主掺烧部分煤炭的发电机组)脱 硫、脱硝、除尘电价(以下简称“环保电价”)及 脱硫、脱硝、除尘设施(以下简称“环保设施”) 运行管理。
上海市交通港口 局
2014-03-12
辽宁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技术 规范(DB21/T 2202-2013)
辽宁省质量技术 监督局
2013-11-22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 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
山东省环境保护 厅,山东省质量技 术监督局
火电厂脱硫补贴

论火电厂脱硫电价补贴—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成本效益分析一、研究背景及意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经济在过去的几十年内一直保持相对快速增长,这种高速发展给环境造成巨大的压力。
我国快速的经济增长方式是以能源在内的资源快速消耗以及环境污染为代价,尤其是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中国以及世界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
加快资源与环境价格改革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之一,我国的环境环境资源价格政策制定和实施才刚刚起步。
因此,对已有资源价格改革政策开展绩效评估,对完善相关政策,全面深化、加快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具有重要作用。
2004年,由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发布的《关于深化价格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把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计入石油、天然气、水、电、煤炭和土地等产品的定价中。
”并且针对燃煤发电企业陆续实施脱硫、脱硝以及除尘环保电价补贴等政策。
二、脱硫上网标杆电价背景针对燃煤机组的脱硫电价补贴政策是电力资源价格改革中最先实施的资源环境价格政策。
2004年,国家发改委对各省市电网统一调度范围的新投产燃煤机组执行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规定“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比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每千瓦时高出1.5分钱“。
2007年,国家发改委以及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从脱硫设施建设安装、在线监测、脱硫加价、运行监管、脱硫产业化等方面完善了脱硫电价政策。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国家环保部进一步发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进一步规范燃煤机组脱硫、脱硝和除尘的环保电价政策,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脱硫电价政策提高了发电企业安装脱硫设施的积极性,全国火电脱硫机组装机容量比例从2005年的12%提高到2013年的92%,全国脱硫机组装机容量达到7.18亿千瓦,脱硫设施的投运率由2005年的不到60%提高到2014年的投运率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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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环环境保护部发改价格[2014]536号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保厅(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鉴于加强环保电价和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是促进燃煤发电机组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质量的重要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特制定了《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2014年3月28日附件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燃煤发电企业建设和运行环保设施,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建设管理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含循环流化床燃煤发电机组,不含以生物质、垃圾、煤气等燃料为主掺烧部分煤炭的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下简称“环保电价”)及脱硫、脱硝、除尘设施(以下简称“环保设施”)运行管理。
第三条对燃煤发电机组新建或改造环保设施实行环保电价加价政策。
环保电价加价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和调整。
第四条安装环保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相应的环保电价加价。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环保设施的,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包含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第五条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应按环保规定同步建设环保设施,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的环保设施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先期单项验收。
先期单项验收结果纳入工程竣工环保总体验收。
现有燃煤发电机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确定的时间进度完成环保设施建设改造,由发电企业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环保验收。
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的,验收结果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发电企业环保设施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合格的环保设施出具验收合格文件。
第七条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限值要求。
其中,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相关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调整时,执行环保电价应满足的排放限值相应调整。
第八条燃煤发电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运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CEMS”),并与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联网,实时传输数据。
CEMS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发电企业应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级及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限期恢复正常。
第九条燃煤发电企业应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要求,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在全面测试烟气流速、污染物浓度分布基础上确定最具代表性点位;对所有CEMS监测仪表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燃煤发电企业应把环保设施作为主体设备纳入企业发电主设备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燃煤发电企业因检修维护、更新改造需暂停环保设施运行的,应在计划停运5个工作日前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告省级电网企业;环保设施因事故停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燃煤发电企业应建立机组生产运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按日记录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CEMS数据、燃料分析报表(硫分、干燥无灰基挥发分、灰分等)、脱硫剂用量、脱硝还原剂消耗量、喷氨系统开关时间、电场电流电压、除尘压差、旁路挡板门启停时间、环保设施运行事故及处理情况等,运行台账应逐月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燃煤发电企业应按要求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DCS”)历史数据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区域环保督查中心。
发电企业必须存储保留完整的DCS历史数据一年以上。
脱硫脱硝除尘DCS主要参数应逐步设置于同一集控室内。
第十四条省级电网企业应建立辖区内发电企业的监控平台,实时监控发电企业的环保设施DCS和CEMS主要参数,分析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将相关数据提供给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作为确定各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收超限值时段的环保电价款。
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的,并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5倍以下罚款。
因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施退出、机组负荷低导致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应没收该时段环保电价款,但可免于罚款。
第十六条燃煤发电企业通过改装CEMS或DCS软、硬件设备,修改CEMS或DCS主要参数,篡改CEMS或DCS历史监测数据或故意损坏丢失数据库等手段,以及其他原因人为导致数据失实的,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收相应时段环保电价款,并从重处以罚款。
无法判断燃煤发电企业人为致使监测数据失真起始时间的,自检查发现之日起前一季度时间起计算电量。
第十七条环保电价按照污染物种类分项考核。
单项污染物超过执行标准的,对相应单项环保电价款予以没收和罚款。
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以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CEMS数据为准。
超限值时段根据环保设施DCS历史数据库数据核定。
第十八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结果、CEMS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和发电企业上报的DCS关键参数,每季度核实辖区内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确定发电机组分项污染物的小时浓度均值不同超标倍数的时间段、因客观原因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时间累加值以及认定人为数据作假的事实等,于下季度初20个工作日内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所辖地区各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十九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环保电价款的核算、没收和罚款。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的上季度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以及电网企业提供的燃煤发电机组电量核算环保电价款,及时下发没收环保电价款和罚款决定,并抄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对上年度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燃煤发电企业涉及环保电价的典型价格违法案件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环保电价,以燃煤发电企业实际上网电量按月支付环保电价款,并及时向省级价格和环保主管部门提供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时段所对应的日均电量。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定期组织对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告核查中存在问题的发电企业。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核查结果对没有达到污染物排放要求的发电企业没收相应环保电价款并处相应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燃煤发电企业没收的环保电价款及罚款上缴当地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电力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奖励、在线监控及联网系统建设维护、环境污染防治、补贴环保电价缺口等减排工作。
第二十三条燃煤发电企业未按规定安装环保设施及CEMS,或环保设施及CEMS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燃煤发电企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无故停运环保设施及CEMS,未按国家环保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电网企业拒报或谎报燃煤发电机组超限值排放时段所对应的电量,以及拒绝执行或未能及时执行或不按实际上网电量足额执行环保电价的,按照《价格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由省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如实或未在规定时间向价格主管部门函告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由环境保护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按照《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未按时下发符合条件的燃煤发电企业执行环保电价通知、未足额没收前述应当没收的环保电价款并处相应罚款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加强对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及环保电价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
鼓励群众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燃煤发电企业非正常停运环保设施的行为,经查属实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支持、鼓励新闻舆论对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燃煤发电企业应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要求,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平台上及时发布自行监测信息。
第二十九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