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托与租赁培训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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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信托最早的文字记载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 及人写的“遗嘱托孤” 。
– 信托的概念则源于古罗马时代《罗马法》中的“ 信托遗赠”制度。
• 2.尤斯制度--------现代信托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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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USE”制的产生:11世纪许多土地被捐 赠给教会,为限制捐赠,亨利三世在13世 纪后半叶制定了《没收条例》,为躲避此 法的限制,人们创造了“USE“方法:即先把 土地转让他人,接受转让的人为教会管理 这块土地,收益归教会,其实质和直接捐 赠利益相同。这种作法,基于转让人和接 受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所以也叫trust,即现 代信托的起源。
信托与债的区别
区别方面 信托
财产运用上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限定
信托财产的使用范围或方向
破产处理上 信托财产不列入受托人的破
产财产,委托人或受益人可 以取回信托财产
财产追及上 当受托人违背信托契约信托
,委托人有追索权。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不存在 如此严格的规定。
当债务人破产时,所有债权 人只能按照法律程序同在破 产财产范围内获得财产清偿
信托与代理的区别:
区别方面 当事人
职责
财产的所有权 变化
信托 有三方:委托人、受托人、 受益人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发挥财 务管理及资金融通职能
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处理
代理 有两方:委托人、代理人
代人行为或不行为,是一种 财产管理方式,不具备融通 资金的职能 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 实物信托:以动产和不动产为标的。分动产信 托和不动产信托
– 债权信托:以各种金钱债权作信托财产的信托 业务。
– 经济事物信托
• 4.以信托目的为标准划分:
– 民事信托: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民事 法律范围之内的信托,不以营业为目的。
– 商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 商法规定的范围之内的信托,通过经营以获利 。
的制度设计。
4.信托是受托人以自己名义而非委托人名义 进行的法律行为。
二、信托的性质
• 1.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法律性 质。
• 2.信托体现了一种经济关系。 • 3.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
• 三、信托的分类 • (一)信托业务的基本分类 • 1.以委托人为标准划分
– 个人信托 – 法人信托 – 个人与法人通用信托
• 二、信托在国外的发展 • (一)英国的信托业 种类:
权责不同 合同稳定性
受托人受契约制约,但受托 人可灵活对策,有一定的风 险责任
信托契约的解除的条件比较 复杂,只能是该契约中规定 的条件或契约中某些规定失 去意义才可解除,具有较大 的稳定性。
受托人的行为受到委托人的 严格限制,其风险责任降到 最低
代理合同解除条件比较简单 ,发生下列情况即可解除: 当事人一方死亡、宣告死亡 或法人消灭;代理人失去行 为能力;设定这种关系的前 提消灭
– 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独立; – 与其他的信托财产独立; – 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独立; – 与受益人的财产独立。
• 具体要求:
– 分别管理与核算; – 债权债务不能相互抵消; –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 2.信托以受托为主,多面服务。 • 3.信托方式灵活,适应性强。 • 4.信托具有融通资金的性质。 • 5.受托人不承担损失风险。 (二)信托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偿还 本金,支付利息,而不能针 对某项财产追索来实现债权
收益分配上 收益属于受益人,受托人只
能获得信托报酬
风险承担上 尽职下,不承担责任
收益属于债务人,只需向债 权人支付约定的利息
无论经营怎样,债务人都要 对债权人偿还本金,支付利 息。
区别方面
信托与银行信贷的区别
信托
银行信贷
经济关系不同 多边信用关系 双边信用关系
• 2.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划分(发 生基础)
– 自由信托: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思表示而 成立的信托,又称为任意信托或明示信托。分 为契约信托和遗嘱信托。
– 法定信托:由司法机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信托 关系而成立的信托。分为鉴定信托和强制信托 。
• 3.以信托的标的物为标准划分:
– 资金信托:即金钱信托,是一种以货币资金为 标的的信托业务。
金融信托与租赁
第 一 章 金融信托概述
第一节 信托的概念、分类及特点
一、信托的概念
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 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 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信托法第二条)
理解:
1.信任是信托的基础。 2.信托必须存在财产权的移转和分离。 3.信托是为实现委托人意愿而使受益人获利
• 5.以受益对象为标准划分
– 私益信托:委托人为了特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而 设立的信托。所谓特定的受益人是从委托人与 受益人的关系来看。
– 公益信托:是指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而 设立的信托。
• 6.以信托利益是否归于委托人本人为标准 划分
– 自益信托:委托人将自己指定为受益人而设立 的信托
– 他益信托:受益人是第三人
– 委托,分资金委托、实物财产委托。 – 代理,如代理证券发行、代理收付款项。 – 租赁,如融资租赁、经营租赁。 – 其他,如金融咨询、公司理财、证券业务。
2.国际信托业务:
– 国际信托投资、在境外发行和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国际融资租赁、对外担保及国际咨询业务等。
• 四、 信托的特点 • (一)信托的特点 • 1.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 体现:
• 7.以信托涉及的地理区域为标准划分
– 国际信托:主要有国际信托投资、代理发行外 币有价证券。
– 国内信托:主要有信托、代理、咨询等。
• 8.以业务范围为标准划分
– 广义信托:包括委托代理 – 狭义信托
• (二)我国信托业务主要分类:
1.国内信托业务:
– 信托,分资金信托、实物财产信托及其他信托。有信 托存款、信托贷款、信托投资、动产与不动产信托等
基本职能不同
基本职能-财务管理 基本职能-融通资金
业务范围不同
融资融物一体范围广 存款放款为主范围小
融资方式不同 承担风险不同 收益分配不同
直接融资
间接融资
不违约不担风险 自担风险
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存贷利差归银行所有
意旨主体不同 委托人
银行
第二节 信托的起源于发展
一、 信托的产生 • 1.信托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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