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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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gongbao/content/2000/content_60454.htm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务院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党政公文处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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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省人民政府文件
**政发〔2018〕135号
上报公文的发文 字号居左空1字 编排。
48
*****省人民政府文件
**政发〔2018〕135号
签发人: × × ×
上报的公字号平行编排。签发人由“签发
人”3个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
“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
15
通告
适用范围。通告用于在一 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 周知的事项。 主要特点。一是公开性。 二是周知性。三是通俗性。
16
意见
适用范围。意见用于对重要 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主要特点。一是意见所涉及 的必须是重要问题。二是意见 写作形式的特定性。三是指导 性。四是针对性。五是原则性。
适用范围。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 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 询问。 主要特点。一是广泛性,适用范围 广泛。二是陈述性,内容以陈述为主。 三是单向性,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单 向行文。四是事后性,“事前请示、 事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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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
适用范围。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 求指示、批准。 主要特点。一是内容针对性、规定 性。二是逐级请示。三是单一性。四 是呈批性。五是请示者和受理者必须 是一级机关或组织,并具有隶属关系 或业务指导关系。六是事前性。
一是标题文种混用。标题应就宾江市2017年司法类行政执法经费 进行请示,去掉报告二字
二是发文字号错误。宾司后应加“文”字,作为上行文标识,并 去掉“第”字。
三是标点符号不对。发文字号年份应用六角符号。 四是主送机关错误。请示只能有一个主送机关,去掉市财政局。 五是文中出现错别字。“升华”二字应改为“深入”。 六是结束语错误。应该为“专此请示,请批复为盼”,后面不需标点。 六是请示事由表述不清。陈述理由笼统,缺乏详细预算方案。 七是格式错误。项目罗列清单均应左空二字。 八是落款错误。办公室是司法局内设科室,不能直接向上级单位 市政府行文,落款应改为“宾江市司法局”,去掉“办公室”三个字。 九是行文时间标注错误。7月以后的逢单月为小,只有30天,故9月3没8 有31号。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上课用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上课用
➢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 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 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 标点符号。
➢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 称。
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
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 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
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 政管 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
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 主要阐述公文的定义。 ➢ 第一句是定义。公文是什么? ➢ 一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二是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书;三是
具有规范体式的文书。 ➢ 第二句是作用。一是指公文是贯彻依法行政方针的重要工具,二是指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 办法上课用
2020/8/13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 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 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 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 (二) 决定 ➢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

1.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1.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1.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最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最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最新国家⾏政机关公⽂处理办法国家⾏政机关公⽂处理办法(新)第⼀章总则第⼀条为使国家⾏政机关(以下简称⾏政机关)的公⽂处理⼯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条⾏政机关的公⽂(包括电报,下同),是⾏政机关在⾏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和规范体式的⽂书,是依法⾏政和进⾏公务活动的重要⼯具。

第三条公⽂处理指公⽂的办理、管理、整理(⽴卷)、归档等⼀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作。

第四条公⽂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处理必须严格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政机关的负责⼈应当⾼度重视公⽂处理⼯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处理⼯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处理⼯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处理⼯作。

第⼋条各级⾏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员负责公⽂处理⼯作。

第⼆章公⽂种类第九条⾏政机关的公⽂种类主要有:(⼀)命令(令)适⽤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重⼤强制性⾏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员。

(⼆)决定适⽤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于公布社会各有关⽅⾯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属机关的公⽂,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的事项,任免⼈员。

(六)通报适⽤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于各级⼈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民代表⼤会或⼈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报告适⽤于向上级机关汇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适⽤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批准。

(⼗)批复适⽤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事项。

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根据1993年11月21日由国务院办公厅重新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我国将现行行政公文分为如下12类13种,并对每一类每一种公文的具体内容、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命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规发布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应的决定等。

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决定适用于对重大活动或事项作出安排。

指示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公告和通告向国内外宣告法定事项或其他重要事项用“公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则用“通告”。

通知适用于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函适用于互不隶属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会议纪要适用于传达会议情况和会议精神。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在公务活动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一,公文具有法规和准绳的作用。

有的公文本身就属于法规文件,有的公文则是法规的具体化。

它们对所涉及的对象都具有强制的约束力和规范作用,是个人和单位行动的准绳。

第二,公文具有领导和指导的作用。

通过互行公文,上级机关可传达领导意图,下级机关则可遵照执行、贯彻领导意图。

第三,公文具有教育和宣传的作用。

国家行政机关可通过公文进行自上而下的宣传,以达到教育、启示、动员、释疑解惑、说明的作用。

第四,公文具有联系和知照的作用。

通过互行公文,各级行政机关可互相交流、沟通信息、了解情况、掌握实情,从而提高办事效率和领导水平。

第五,公文具有依据和证明的作用。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编辑本段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1.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1.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1.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附录一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现代应用文书写作(第三版) 教学课件 电子教案

附录一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现代应用文书写作(第三版) 教学课件 电子教案

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前页 ➢ 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
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
后页
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结束
➢ 附录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 办法
第五章 发文办理
首页
➢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 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后页
➢ ➢
(十二) 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
答复审批事项。
结束 ➢ (十三) 会议纪要 ➢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 附录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 办法
第三章 公文格式
首页
➢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 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 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 期等部分组成。
➢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后页 ➢ 第十六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
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
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
结束
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 附录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 办法
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 附录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 办法
第五章 发文办理
首页
➢ 第二十六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 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 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公文由文书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工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指令发布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五、通知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六、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用“通报”。

七、报告、请示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八、批复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绿化管理规定办法【精选7篇】绿化管理规定办法(精选篇1)为把小区建成环境整洁、优美、礼貌的住宅小区,特制定小区绿化管理制度。

一、绿化管理标准1、小区内植物无杂物,无浓浮灰,坚持叶色翠绿。

2、各类植物无枯萎、凋谢现象。

3、草坪修剪整齐,无高低不平现象。

4、枝叶修齐整,无乱现象。

5、草坪干净无纸屑、杂物、坚持干净。

6、各类植物无病虫害。

7、严格管理草坪禁止人为踏坏,影响美观。

二、绿化管理具体规定1、物业绿化管理人员是本住宅区绿化管理工作的直接职责人。

负有培植、维护、管理绿化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职责如下:(1)充分利用和发展绿化,保证绿地面积,并且合理布置花草树木的品种、数量,提高住宅小区的环境档次;(2)对花草树木定期进行培土、施肥、除草和病虫害,修枝剪叶、补苗、浇水。

大棵的树木要予以造型,丰富绿化资料;(3)坚持绿化地清洁,必要时进行封闭养护,保证不留杂物、不缺水、不死苗,让其生长茂盛;(4)劝阻和制止违反有关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5)采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使“保护绿化,美化住宅区"成为小区的共识,构成良好的风气,自觉爱护小区内的“一草一木"。

2、本住宅区住户是本小区绿化的受益者,负有爱护绿化、管理绿化的义务,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严禁任何人毁坏花木,践踏草坪;(2)严禁偷摘花草、攀登树木、涂损园林小品;(3)严禁在绿化地内任意开挖、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和抛洒杂物及设置广告牌;(4)严禁在草坪上踢足球,打羽毛球、遛狗;(5)严禁在绿的上停放自行车、人力车、助动车、摩托车等;(6)严禁出租车、轿车等驶入草坪;(7)严禁在树上、建筑物上拉绳、晾晒衣物被褥;(8)装修要礼貌施工,不准在绿化带丢放建筑垃圾;(9)提倡鼓励小区住户在围栏内布置花草,阳台上种植花卉,增设小区景观。

阳台置盆景要有保护架等安全措施;(10)严禁楼上向下乱扔杂物,泼污水等不礼貌行为,对教育无效者除责令清扫干净外,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93年修正)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93年修正)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9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3.11.21•【文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8月24日实施日期:2001年1月1日)废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1993年11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修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发给你们,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一九八七年二月十八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

第六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八条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讲座(上)从2001年1月1日起国家行政机关实施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特开设“《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讲座”专栏。

该讲座分八讲:第一讲,努力做好新时期的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第二讲,公文种类;第三讲,公文格式;第四讲,行文规则;第五讲,发文办理;第六讲,收文办理;第七讲,公文归档;第八讲,公文管理。

第一讲努力做好新时期的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从2001年1月1日起,国家行政机关施行这个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这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认真实施《办法》,对于国家行政机关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依法行政,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顺利进行是十分重要的。

一、做好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是依法行政和加强机关建设的重要保证公文在我国历史上由来已久,它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处理政务以及记载各种活动情况的工具。

这就决定了不同的社会制度和历史阶段,对公文的范畴有不同的理解和界定,公文处理的办法也就各不相同。

新中国成立后,公文的范畴比过去扩大了。

目前人们习惯上理解的公文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在办理公务中形成和使用的通用公文;一是外交、军事等领域使用的专用公文。

我们这里主要是讨论行政机关的通用公文处理问题。

公文的性质决定了其在国家行政机关公务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

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依法行政是其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做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对于依法行政关系十分重要。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是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提高机关工作水平就一定要加强公文处理工作。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前言本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GB/T9704-1988进行修订。

本标准相对GB/T9704-1988作如下修订:(1)将原标准名称《国家机关公文格式》改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2)删去原标准中的引言部分;(3)删去原标准中与公文格式规定无关的一些叙述性解释;(4)对公文用纸的幅面尺寸作了较大调整,将国际标准A4型纸作为用纸纸型;删去国内16开型纸张的相应说明;(5)对公文用纸的页边尺寸作了较大的调整;(6)不设各标识域,而按公文眉首、主体和版记三部分各要素的顺序依次进行说明;(7)增加了公文用纸的主要技术指标;(8)增加了印刷和装订要求;(9)增加了每页正文行数和每行字数以及各种要素标识的字体和字号;(10)增加了主要公文式样。

本标准中所用公文用语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用语一致。

本标准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国务院办公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研究中心、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辛卯、房庆、李志祥、刘碧松、范一乔、张荣静、李颖。

[编辑本段]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刷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顺序和标识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

其他机关公文可参照执行。

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印制的公文,其格式可参照本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48-1977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编辑本段]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字Word标识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

一个字指一个汉字所占空间。

3.2行line标识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

本标准以3号字高度加3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

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目录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1. 1.1 第一章总则2. 1.2 第二章公文种类3. 1.3 第三章公文格式4. 1.4 第四章行文规则5. 1.5 第五章公文拟制6. 1.6 第六章公文办理7. 1.7 第七章公文管理8. 1.8 第八章附则《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已停止执行,取而代之的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1]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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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 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 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 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 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 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 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 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 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 门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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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 格 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210mm×297mm),左侧装 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求 和报告。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 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 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 式行文。 第十六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 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 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 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 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 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 门处理。 第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调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 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 机关。 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 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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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 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 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 上级机关。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 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 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人 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 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第三十七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 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及时整顿(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 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 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 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 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 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三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 符合存档要求。
第三十四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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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送负责人指示后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
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 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六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 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 表示已阅知。
第五十一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 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 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 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 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 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 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 应当分别标明“特护”、“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 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 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 处 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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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 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 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 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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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 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 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 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 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 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 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 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 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 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 ”,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 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 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 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六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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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本办法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 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 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 重要工具。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 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 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联 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 当加 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 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体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 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 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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