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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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份补充条款

1.施工范围

本合同施工范围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为准,工程施工范围,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口径明确如下:

1.1.工程的工作内容详见投标报价书。

1.1.其他:

1.1.1.工程中约定的承包人应实施的相关工作。

1.2.承包范围或施工范围有增减,发包人在设计交底后详细施工界面的通知中具体明确调整,承包人可以因承包施工范围调整要求增加工程工期。本合同暂未包含的其他附属工程,发包人需委托承包人完成时,由发包人以书面方式委托承包人施工,承包人不能拒绝。

2.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2.1.工程计价办法

2.1.1.本工程执行计价方式及依据:按2014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计价。

2.1.2.

2.1.

3.设计变更资料必须清楚明确反映变更的内容和部位,由发包人技术负责人和设计单位相关人员签认后,书面交给承包人,办理单位工程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调整结算。(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应按清单计价定额,材料单价按原价中材料单价调整,若没有则由承包人报价发包人确认。

2.2.预结算的办理

2.2.1.工程竣工结算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后7日内完成对工程资料完整性审查。

2.2.2.在发包人完成对工程资料完整性审查后,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咨询单位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咨询单位应在20天内完成工程结算的审核(包括与承包人之间的核对),审核完成后14天内,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结算工程尾款。

2.3.其他

2.3.1.进场施工时,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平面控制图,承包人认真作好平面布置,施工现场内主要布置施工生产性临时设施和办公设施,生活临时设施及场地由发包人在现场内解决。

2.3.2.施工污水和施工现场内的雨水排水,应设置沉沙井,通过沉沙井后排放到经发包人同意的排放口,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2.3.3.建筑垃圾由承包人负责外运,外运的运费及密闭运输措施费及垃圾处置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3.4.如因施工因素导致道路、电力等管线、设施产生开裂、沉降、位移、垮塌等现象,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并赔偿全部损失。

3.工程质量

3.1.坚决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严格履行承包人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执行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3.2.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条款,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依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有关法规进行监督。

3.3.工程竣工经发包人组织设计、地勘、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有关的施工验收规范,对工程整体施工质量进行竣工检查、验收、评定,施工质量一次验收合格。承包人保证了工程竣工质量一次验收合格,并按本合同管理附件要求,认真执行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计划管理、工程技术管理等。

3.4.

3.5.单位工程质量符合以下规定才能验收合格

3.5.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3.5.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5.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涉及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3.5.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3.5.5.观感质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

4.工期目标

4.1.本合同工程项目,计划2014年2月27日开工,2014年 4月26日全部工程竣工,总工期日历天数为60天。除不可抗力原因或是非承包人原因外,一切其它可能致使乙方在时间上受损的原因:如休息日、公众假期、一周内停水、停电累计未超过8小时。材料订货等,皆包括在上述工期内。

4.2.工程竣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发包人批准竣工报告的时间就是本工程的竣工时间。

4.2.1.按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完成。

4.2.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2.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的试验报告。

4.2.4.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检查,并分别签署工程质量合格。

4.2.

5.承包人与发包人签署了工程保修证。

4.3.由于发包人施工场地提供不及时,施工条件不具备,设计施工图提供不及时,重大设计变更如结构体系变更、容积大幅增大等,影响工程进度,发生7天内,承包人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

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逾期不提出报告,则视承包人对变更无意见或无意顺延工期;发包人对报告不予确认也不提出处理意见,则视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

5.付款办法

5.1.本合同所有工程款的发包人用银行转账支付给承包人。

5.2.工程进度款按完成工程呈量节点支付。1按钢结构支架安装完成.甲方应付给乙方合同价款30%屋面板及墙面板完成.甲方应付给乙方合同价款20%;整个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累计金额至合同价的80%后,发包人不再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审定,并经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造价事务所审核,办理完材料结算和财务结算,留3%工程保修金后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

5.3.每月完成的工程量以发包人审定的月度进度计划为准, 每月进度款根据形象进度完成量及本合同约定支付比例计算。当完成工程量达到进度计划要求时,应付进度款计算方式如下:应付进度款=【完成工程量审定造价(按上表支付款额计算)-实际领用甲供材料款×(当期付款的控制比例)-其他扣款】*80%;当完成工程量未达到进度计划要求时,经发包人项目工程部确认,发包人可扣留按上式计算的当月应付进度款10%的进度滞留款,直至承包人实际工程进度达到工程实施计划,在承包人实际工程进度达到工程实施计划时,发包人在该月可补付承包人被扣付的工程进度款。

5.4.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发包人严禁承包人将付给的工程进度款,使用在与发包人发包的工程以外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一经核实承包人挪用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每次1000元违约金。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的施工队伍中民工工资及一切支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事项为借口拖欠民工工资,发包人对承包人拖欠任何应付款不承担责任。

5.5.在支付工程进度款前,必须经发包人项目部书面确认承包人对本合同所有规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和施工过程中有不按照合同条款规定执行的情况,根据承包人情节的严重程度,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部分工程款项、缓付甚至不支付承包人当月的工程款项;

5.6.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按银行同期利息的三倍支付给承包人。

6.工程保修.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满一年,退还承包人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

外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一经核实承包人挪用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每次1000 7.

8.违约责任

8.1.本合同签章生效后,到本合同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以前,发承包双方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不履行合同为违约,违约一方应按本合同价款的5%赔偿给对方违约金。

8.2.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在施工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或不按设计施工图纸、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操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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