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6号令规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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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16号令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16号令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

该《规定》分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监督管理、罚则、附则5章32条,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1]局长李毅中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暂行规定编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1 目的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和治理,以实现“本质安全"为目标,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2。

1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造成系统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3 职责3。

1厂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3。

2各车间领导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车间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责任。

各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制造部和厂领导报告.3.3综合部负责《安全检查表》的编制,负责各种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3.4 厂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3.5财务部负责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4 隐患排查范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范围包括:厂所有的生产场所、工程部各站点作业场所、生产环境、人员情况、设备设施的运行、各类生产活动及公司管理中存在的隐患,认真查找,及时整改,从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推进公司及其所管理的电力生产和基建等基层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持续闭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1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和《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定义:是指电力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设施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谁主管,谁负责”,明确责任主体;(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全员参与”,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三)“全面排查、有效监控”,切实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预案“五落实”。

第四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相关部门(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核实并组织治理。

第二章事故隐患分级分类第五条根据事故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或事件类型,事故隐患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

第六条根据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隐患分为四级:包括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分为Ⅰ级一般隐患和Ⅱ级一般隐患)。

第七条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臵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6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6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编制目的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改善职工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编制依据本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13号主席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16号令)、《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311号)》、《危险化学品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DB3010 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山东省化工行业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评估标准(修订版)》及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各单位的隐患排查和治理。

4.职责分工4.1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保证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治理重大隐患前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明确分管负责人。

4.2公司安全副总为隐患排查治理的负责人,负责组织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情况,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3各部门负责人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4安环部负责公司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

4.5安环部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5、隐患术语(1)事故隐患公司违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隐患排查公司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员工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管理制度,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方法,对照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有效落实情况,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工作过程。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doc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doc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山东莒州浮来水泥有限公司2016年10月目录1.适用范围 (3)2.编制依据 (3)3.总体要求、目标与原则 (4)4.职责分工 (4)5.术语和定义 (6)6.隐患排查 (7)7.事故隐患等级判定 (10)9. 隐患治理情况的验证和效果评估 (13)10. 事故隐患的报告和统计分析 (14)附件一:年度安全检查计划 (16)附件二: ****安全检查表 (17)附件三:事故隐患治理台账 (19)附件四:隐患整改通知单 (20)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公司各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编制依据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关于印发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6〕31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2〕28号)《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3.总体要求、目标与原则目标:建立并落实从公司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建立起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闭环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现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常态化,并及时发现、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保证企业安全生产。

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全面排查企业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的排查要和日常安全检查、危险源辨识结果等相结合。

总体要求:以危险源为关注点,按照风险等级进行分级管控,建立以危险源为核心的隐患分级排查和分级治理的安全管控模式,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立体综合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从而达到控制企业安全风险特别是重大安全风险的目的。

16号令相关制度

16号令相关制度

隐患排查制度第一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是安全检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事故隐患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第二条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检查,每周检查一次。

检查需填写《安全隐患检查记录》。

第三条日常安全隐患检查以查违章、查隐患、查管理为主要内容。

第四条季节性安全隐患检查:(一)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跑冒滴漏及防火为重点检查内容;(二)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汛、防暑、防人身伤害为重点检查内容;(三)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为重点检查内容;(四)冬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冻为重点检查内容;(五)季节性安全检查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进行检查。

第五条专业性安全隐患检查:(一)检查防火、防爆、用火管理及消防设施;(二)检查安全设施、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器具、通风、噪声等;(三)检查防爆、防触电、防雷接地等;(四)检查特殊工种及用具等;(五)检查设备、仪表、安全联锁、报警仪器、安全状况;(七)检查运输车辆等安全状况;(八)检查环境卫生等;(九)专业性安全隐患检查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公司主要领导进行联合大检查,每月检查一次。

第六条节假日安全隐患检查:(一)重要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前,为保证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应进行安全隐患检查;(二)节假日安全隐患检查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自查并做好记录;(三)节日前需认真检查下列情况:1、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和普通物品存放保管情况;2、假日生产安全措施的安排落实情况;3、劳动纪律、操作规程的执行以及节前安全教育情况;4、各类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隐患整改情况;5、节假日值班人员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不定期安全隐患检查临时性专业检查及生产出现问题必须进行安全隐患检查。

第八条各级隐患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做好记录。

隐患整改制度一、事故隐患范围:1、危及安全经营的不安全因素;2、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设施、安全设施隐患;3、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二、对查出的隐患应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公司、部门两级管理逐项落实整改措施,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得拖延;三、对于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部门、分厂、公司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市政府《实施办法》解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市政府《实施办法》解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市政府《实施办法》解读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6号令,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市政府颁布实施的《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与大家共同进行一次学习。

《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颁布近4年时间,的确是我们在隐患排查工作中的一把利剑,但是在实践中也面临许多考验,加上自己学习、钻研的不深不透,一旦讲错,影响工作。

想来想去,既不是解读,更不是辅导,算是和大家一起探讨。

安全生产如何变被动为主动?就是要加强事先预防,做好隐患排查。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安监总局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于2008年4月21日,由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扬府发[2008]70号)。

《实施办法》是依据16号令,结合我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际制定的。

在某些方面的要求比16号令更为具体,操作性更强。

下面,我结合两个文件,简单作一介绍。

《暂行规定》共分5章32条,分为总则(1-6,6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7-18,12条)、监督管理(19-24,6条)、罚则(25-29,5条)和附则(30-32,3条)。

《实施办法》共分6章32条,分为总则(1-6,6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7-9,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10-18,9条)、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19-25,7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和奖惩(26-30,5条)、附则(31-33,3条)。

从脉络结构来看,《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基本相同。

《暂行规定》中设有1章“罚则”,这是因为作为国务院的部门规章,可以设定相应的处罚条款,市级人民政府不能。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一、总则1.本规定旨在加强企业、单位及个人对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稳定进行。

2.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二、隐患排查1.企业、单位及个人应制定隐患排查计划,明确排查的目标、内容、时限。

2.排查应覆盖生产、运输、储存、工程施工等环节,重点关注易发生事故的区域、设备和工艺。

3.排查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检查表格和检查要点,确保全面、细致地排查隐患。

4.排查应注重综合性、系统性,将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提高排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隐患分级1.排查出的隐患应进行分类和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2.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和风险等级,将隐患划分为一般隐患、重要隐患和重大隐患三个等级。

3.根据不同隐患等级制定相应的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治理。

四、隐患整改1.整改应按照“谁排查、谁整改”的原则,责任到人,确保每个隐患的整改责任清晰明确。

2.整改应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包括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整改责任人等。

3.整改过程中应注重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4.整改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备案,确保整改工作的跟踪和追溯。

五、隐患复查1.整改完成后,应进行隐患复查,确认整改措施和效果是否符合要求。

2.复查应由专人进行,对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

3.复查结果应进行统计分析,对整改工作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总结。

六、安全培训1.企业、单位及个人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2.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知识、事故案例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

3.培训应有明确的参训计划和培训清单,确保培训的全面性和实效性。

七、考核奖惩1.对排查治理工作中的先进个人和单位,应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2.对排查治理工作不力、造成事故隐患发生的个人和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追责。

《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维护职工切身利益,保障矿井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关于印发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集团公司)文件要求,结合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领导(一)、我矿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组。

组长:赵其林副组长:王建龙成员:王毅王俊峰赵远来张秋林赵鸿飞李瑞刚郭伟庆张富明王海龙领导组职责:1、及时传达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指示和精神。

2、指导各专业组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审批各专业组b级以上隐患排查治理措施或方案。

4、负责制定和上报a级隐患整改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整改。

5、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各方面支持和保障。

6、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级分类建档管理,对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实现闭合管理。

7、修订和完善本矿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接受隐患排查治理各专业组的汇报和职工发现隐患举报。

9、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

(二)、按照全省煤矿企业“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我矿建立一个综合检查管理组和十个专业检查组。

1、综合检查管理组组长:康文刚综合检查管理组职责。

(1)、监督检查各专业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2)、监督检查各专业组b级以上隐患排查治理措施或方案执行落实情况。

(3)、参与制定a级隐患整改方案,监督检查落实整改情况。

(4)、监督各专业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各级查出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并进行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

(5)、负责组织修订和完善本矿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及时传达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和精神。

(7)、负责矿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档案管理,及时上报、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

2、开拓专业组组长:王文富3、机电专业组组长:申国胜4、运输专业组组长:王科峰5、“一通三防”专业组组长:李雷兵6、地测防治水专业组组长:成俊东7、信息调度专业组组长:韩保忠8、应急救援专业组组长:韩保忠9、地面设施专业组组长:牛江龙10、职业健康专业组组长:赵素芳专业组职责:(1)、负责管理本专业所管辖各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是为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
1.责任分工: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明确相关部门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职责和权利。

2.排查环节:制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周期和方法,包括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两种形式。

排查对象包括场所设施、设备、人员、材料等。

3.隐患识别:建立隐患排查的指标和标准,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评估和分类,并确定优先处理的隐患。

4.隐患整改: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并监督落实整改措施。

5.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监督检查: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反馈问题,加强整改。

7.奖惩措施: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8.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有效的应对和处置安全事故。

9.安全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10.资金保障:为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资保障。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不同行业和地区还会有具体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精选篇1)一、目的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及时发现与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护企业财产不受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安全检查的基本任务、资料、原则、形式和要求;适用于公司对各部门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工作。

三、定义1、安全检查:指为了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而开展的各项安全检查活动;旨在为去发现和寻找存在或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并进行记录。

2、安全隐患:是指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隐患治理:指为纠正和改善不安全因素,消除危害而开展的各项工作,使之贴合安全要求。

四、相关文件《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16号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_〕1号)五、工作程序1、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景,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并按照本公司制度管理程序进行审批,以正式文件发布实施;2、公司质安部应当建立对分包、分租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3、各部门负责日常检查与周检查,质安部负责综合检查、节日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

4、应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公司应对各级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等级。

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1)企业应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采取有定性或定量的分析评估方法,确定事故隐患等级;2)企业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台帐应反映隐患发现的时间、资料、存在的部位、等级、整改时限、职责人等相关资料。

六、隐患排查工作方案1、策划在组织隐患排查前需要进行认真策划,由组织隐患排查的负责人确定具体排查工作方案;对特定的隐患排查,要有具体的要求和目的。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制度为深⼊推进安全⽣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完善管理制度体系,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依据《安全⽣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和公司《安全⽣产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作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认真落实⽣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

(⼆)主要负责⼈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全⾯负责。

(三)安全⽣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整改验收、资料汇总和报表填报⼯作。

(四)明确本单位所属各相关管理部门、各单位(车间、部门等)及各岗位从业⼈员隐患排查治理⼯作职责,并认真落实。

(五)⾃觉接受、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作的督查和指导。

⼆、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分析制度(⼀)实⾏安全隐患排查与安全⽣产检查相结合,定期排查与经常性排查相结合的原则。

(⼆)每⽉组织⼀次定期排查,排查⼯作由单位主要负责⼈或分管负责⼈带领安全⽣产管理部门⼈员进⾏。

相关管理部门和各⽣产单位每⽉不少于⼀次开展定期排查。

(三)每⽉召开⼀次安全隐患排查分析会议,会议由主要负责⼈或分管负责⼈召集,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各⽣产单位负责⼈及有关专业技术⼈员参加。

会议对隐患排查治理⼯作进⾏分析、研究,部署下⼀阶段⼯作,并做好会议记录。

三、安全隐患治理监控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安全⽣产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各⽣产单位分级建⽴《安全⽣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

(⼆)对⼀般事故隐患,由隐患所在的部门负责⼈组织⽴即整改。

整改难度较⼤或需⼀定数量的资⾦投⼊,由隐患所在部门编制隐患整改⽅案,经安全⽣产管理部门审核、单位负责⼈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由安全⽣产管理部门对整改落实情况进⾏验收。

(三)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事故发⽣。

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使⽤;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使⽤的相关⽣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事故发⽣。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最新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最新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最新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是什么时间开始施行安监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2、新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有哪些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copy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百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度的建议;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知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道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什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以及可能导致不安全的因素等。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废止了吗5、最新《安全生产法》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如何规定新《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任。

隐患排查的管理制度

隐患排查的管理制度

隐患排查的管理制度隐患排查的管理制度1建筑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制度具体规定:一、公司各分公司、办事处和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组织机构和制度,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督促给施工现场深入排查各类隐患。

应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检查责任制,做到“三防”(防漏查、防错判、防瞒报)、“四到位”(全面排查到位、责任主体到位、整改措施到位、公司职能部门监管到位)。

二、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一是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二是各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建立和落实;三是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四是危险性较大工程特别是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以及脚手架工程等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专家论证和实施情况;五是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特别是农民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和“三类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六是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以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情况;七是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安全隐患定期巡查记录和自查、自改和销案的有关情况;八是事故报告和处理,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情况。

三、隐患排查治理重点以防范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主要内容为一是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二是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三是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检测、使用情况。

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做到“三个结合”: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建筑安全专项整治重点结合起来,解决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持与日常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严格建筑安全生产许可,加大动态监管力度;坚持与科技进步结合起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禁止使用淘汰落后的设备和技术,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2.22•【字号】黑安监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的通知(黑安监发〔2008〕24号)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龙煤集团、沈煤集团鸡西盛隆公司、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2007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同志签发了第16号令,自2008年2月1日起实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为认真学习贯彻好《规定》,现提出如下要求,请抓好落实。

一、充分认识《规定》重要性,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规定》是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现安全生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规定》印发至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督促、企业认真学习宣传贯彻。

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规定》的宣传力度,并充分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强化制度建设,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隐患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强化监管。

对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事故隐患建立移交记录备查制度,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治理。

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实现重大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

产煤市(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黑龙江省煤矿重大隐患分级监管办法》,做好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

三、紧盯重大隐患,加大治理力度。

安全生产排查隐患指的是什么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排查隐患指的是什么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排查隐患指的是什么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包括哪些内容?需要哪些资料?一、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7、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申报和监督管理情况;8、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9、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10、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12、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13、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二、需要资料1、安全隐患排查台账;2、整改通知书;3、处罚通知书;4、奖励通知书;5、整改验收报告。

(1)安全生产排查隐患指的是什么扩展资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集团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企业集团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企业集团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派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由公司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第四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部向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行上报,由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公示并监督单位整改;第五条事故隐患排查的范围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伤害。

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6、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7、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安全部应汇同车间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对厂区进行日常隐患排查,每月进行一次专业性排查。

第七条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安全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整改措施,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

第八条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或停车,对难以停止使用或停车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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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6号令规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排查治理内容 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 制度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和安全管理 制度 变更管理制度 存在的问题 整改情 况 整改时 限 整改人
10 应急管理制度 11 12 13 14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 理制度 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 管理制度 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 、盲板抽堵、临时用电、动土、断 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 度
1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6 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17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 度
18 承包商管理制度 19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 修订制度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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