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沙利文诉奥康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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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解析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解析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概要101条款: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合的建立及其成员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PCAOB)将设五个位财务的成员,任期五年。

其中两个是或者曾经是注册公共会计师(CPA),其余三个必须不是CPA。

主席可以由CPA中的一员组成,前提是他或她已有五年没有从事CPA业务。

委员会的成员全职服务。

禁止成员在服务期内,除“固定的连续收入”如退休金之外,“分享任何利润,或者从任何公共会计事务所收取报酬”,委员会成员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咨询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和财政部长意见后”任命。

成员可以由委员会用“正当理由”罢免。

103条款;审计、质量控制及独立的标准和准则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PCAOB)将:(1)对公共会计事务所进行登记;(2)按规章建立或采纳“审计、质量控制、操守、独立性.及其他与准备审计报告相关的标准”;(3)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4)进行调查和纪律检查活动,并执行适当的惩罚;(5)执行其他必要或者适当职责或功能;(6)强制执业行为与本法案、会计监察委员会规则、职业标准,以及与审计报告准备和发布相关的证券法律、会计师义务和责任保持一致;(7)制定预算,管理委员会的运作和委员会的员工。

审计标准。

委员会必须“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与为设定标准而召集的指定专业会计师群体和任何咨询群体合作。

委员会虽然能够“以它认为合适的程度”采纳这些团体提出的标准建议,但有补充、修改、废除以及拒绝这些团体提出的标准、建议的权力。

委员会必须每年向SEC报告其设定标准的活动。

委员会必须要求注册公众会计事务所“准备并保存不少于7年的审计工作文件和其他与审计报告有关的信息,以提供足够的细节支持其在这些报告中做出的结论”。

委员会必须要求联席合伙人审核和认可审计报告,注册会计事务所必须施行质量控制的标推。

委员会必须采用一个审计标准来进行内部控制的审核。

这个标准要求审计者评估内部控制的结构和程序是否包括了冶确公正地反映交易的记录,是否合理地保证了记录交易的方式能确保财务报表的编制与通用会计原则(GAAP)一致,并能反映内部控制中的实际缺陷。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判决书 New Yrk Times C v Sullivan-V1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判决书 New Yrk Times C v Sullivan-V1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判决书 New YrkTimes C v Sullivan-V1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的判决书被视为美国新闻自由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同时也帮助确立了第一修正案中关于新闻自由的解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该判决书的影响力。

1.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背景1960年代初期,美国南部种族隔离主义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形象和利益,提起多起诉讼指控南部报纸不实报道和诽谤,以此侵犯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

其中,阿拉巴马州的公共安全局局长利比·沙利文向纽约时报提起诉讼,指责该报在报道示威游行中,对利比进行了诽谤和损害他的形象。

这一案件被投诉方的律师称之为“购买纽约时报人的案子”,并把事件的重点转向了对辩护律师的攻击上。

2.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判决最终,该案经过多轮上诉,最高法院将其推到了一位德州联邦法官的案头。

1964年3月9日,法官终于做出了判决:在涉及政府官员的行为时,新闻机构必须明确地证明其报导是“有意而虚假的”,或者知道其报道是虚假的情况下,故意发布虚假报道。

此外,诉讼的原告还必须证明,有关报道的出版是出于“恶意、蓄意或明显不负责任的行为”,并给他带来了可计算的损失。

如果一家出版社想要获得法院保护,就必须证明其报导的真实性。

3. 对于美国新闻业和第一修正案的影响这一判决权衡了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之间的关系,它确保了新闻媒体可以介入公共事务的讨论,并更宽容地接受批评。

这一事件为新闻界建立了一个极高的标准:报道必须审慎、准确、公正,刻意捏造讯息的情况下才会被视为诽谤。

此外,这一判决广泛影响了美国的新闻法律,包括不实报道、侵犯隐私、诽谤等情况,都必须严格符合“实质真实性”要求。

在此之前,各州的新闻法律几乎都是以禁止侵权法为优先。

总之,“纽约时报诉沙利文”判决对于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和文字自由权利的保护帮助明确了立场,并成为了新闻和媒体法律中的一个里程碑式的胜利。

它让新闻工作者有了更大范围的信任度,并为维护新闻事实的准确性,保护揭示公开行政机关的行为带来了很大的保障。

美国合同法案例损害赔偿——沙利文诉奥康纳

美国合同法案例损害赔偿——沙利文诉奥康纳

一、损害赔偿沙利文诉奥康纳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1973年)卡普兰法官:原告病人基于被告外科医生对其鼻子实施的整容手术,以违反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了13500美元的陪审团裁决。

随后的上诉状对初审法官对赔偿事项的指示的正确性提出了异议。

原告的诉求基于两项理由。

其一,原告声称其作为一个病人,与被告医生签订了一项合同,被告在合同中承诺在原告鼻子中植入塑料从而改善她的外表,使她变得更漂亮;被告实施了这个手术,但是却没有达到他承诺的结果,反而使原告的鼻子产生变形,导致原告在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以及其他损失和费用。

第二项理由是基于此手术,原告认为此种对原告身体的损害构成医疗事故,声称被告医生在实施手术的过程中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

被告对原告的诉求表示否认。

原告主张此案由陪审团审理。

在举证结束后,法官把以上两条诉求提及的责任问题作为特殊问题提交陪审团,并相应地对陪审团作出指示。

陪审团的裁决是,原告提起的违约之诉成立,而侵权法上的疏忽则不成立。

作为法官的指示和双方当事人上诉的背景,必须提到以下事实以便陪审团清楚明了。

原告是一个专业演员,被告也得知这一情况。

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与原告的主张中提到的相符。

尤其从证物来判断,原告的鼻子术前很端正,只是过高和过长;被告实施了两个手术来压平和削短原告的鼻子,以期它能与原告其他五官更相称。

但是事实上原告不得不又被实施了第三次手术,容貌被破坏了。

她的鼻子现在正中呈球状,旁边还有一条凹线;从正面看鼻梁到鼻尖变得又扁又宽,而且鼻翼两边不对称。

这样的外貌很明显不能通过进一步的手术加以改善了。

但原告并没有说明她外貌的变丑导致了她的失业。

原告给医生的手术费和医院的其他费用共计622.65美元。

法官指示陪审团,首先,原告有权对手术花费的费用得到赔偿。

其次,她可以就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而造成的直接、当然的、近因和可预见的损失获得赔偿。

这些是为原告的鼻子的变形的损害赔偿—即任何使鼻子变得更坏的改变—包括原告精神上遭受的损害,在此点上陪审团还应该考虑到原告的职业性质。

论预期利益损失的可预见性

论预期利益损失的可预见性

在司法实践中, 守约方未能举证证明存在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的 抗辩承担举证责任。 《 指导意见》 第 11 条规 定, 对 于可 预 见的 损
事实和数额的情形是最常见的, 法院也最常以举证不能为由驳回主 失, 既可以将举证责任分配至非违约方, 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
张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请求。 但未能证明可得利益损失事实和 件具体情况予以分配。 这说明,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预见的损失也可
发生预期可 得 利 益损 失 事 实, 只 是 无 法 证 明 计 算 损 失 的 详 细 数
(二) 合理降低非违约方证明标准
额。[7] 该种情形下, 法 院 不 可 贸 然 驳 回 守 约 方 对 可 得 利 益 损 失 的
依照 《指导意见》 第 11 条, 正 常 情况 下 守约 方 应对 承 担可 得
、晕笆建戆籼蝴 土地整理开发投资项目应得分配利益咨询报告》 不具有客观真实
性, 无法证明其可得利益的损失数目。[11] 整理上述因为证据不足而未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例, 未支持可得
利益损失赔偿更本质的原因仍在于预期可得利益取得的可预见性和 确定性问题。 因为存在市场价格的波动、 销售风险、 经营风险等商 业风险, 即使违约方未违约, 守约方也不一定能够取得合同利润, 也即守约方能否一定取得预期可得利益无法确定。 其次, 能够取得 多少数额的可得利益还受每个个体经营情况、 管理水平、 经营战略 等多种因素影响, 每个个体差异性巨大。 再次, 在计算方式上, 各 行各业利润计算方法迥异, 是以营业利润、 营业收入, 或是税收, 或是其他数额为依据计算可得利益损失, 是以行业平均利润计算, 还是以个体而言历史利润水平计算, 个体无历史营业情况下该如何 计算等等问题, 这对具体案件中法官对计算方法的认定和掌握提出 极高要求。[12] 证 据 不 足、 举 证 不 能 即 是 对 上 述 事 实 无 法 提 供 证 据 证明。

萨氏法案建内控制度

萨氏法案建内控制度

03
内部控制制度的具体内容
组织架构控制
总结词
合理设计组织架构,明确职责权限,避免职能交叉、缺失或权力过于集中。
详细描述
根据企业的业务特点和治理结构,合理设计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确保企业在决策、执行和监督 等各环节都有适当的控制措施。
发展战略控制
总结词
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明确发展目标,确保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萨氏法案建内控制度
2023-11-04
目录
• 萨氏法案背景介绍 •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 内部控制制度的具体内容 • 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 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与优化 • 案例分析与应用
01
萨氏法案背景介绍
萨氏法案的起源
2002年美国安然公司和世通公司财务欺诈案爆发,导致投资 者丧失信任,严重打击了美国资本市场和投资者信心。

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
随着全球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视 ,内部控制制度将更加注重合规性和可持 续发展,以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06
案例分析与应用
案例一:某企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
总结词
该企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是其成功的关键之一。
详细描述
该企业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尤其在财务报告 方面,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了财务报告 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避免了财务报表出现重大 错误和舞弊行为。
该企业的社会责任内部控制制度是其赢得社会信任和可 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详细描述
该企业重视社会责任的履行,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确保了企业行为的合法合规和社会责任的落实, 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赞誉。
案例四
总结词
该企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实践表明,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提高企业的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摘要:损害赔偿是民法的核心。

损害赔偿的发生,有的基于侵权行为,也有基于法律行为。

就后者而言,其损害又可分为信赖利益的损害和履行利益的损害。

信赖利益,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先前的予信行为导致相对人产生合理的信赖,因法律承认并保护这一信赖而获得利益状态。

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而因某种事实发生,该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产生的损失,就是信赖利益的损害,又称为消极利益之损害。

于此情形.被害人得请求赔偿行,赔偿义务承担者在经济上应使其回复到未信赖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成立或有效时的状态。

本文就什么是信赖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作主要讨论。

关键词: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我国现行合同法未采用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问题,但在学术上是认可信赖利益这一概念的。

在学理上进一步认识信赖利益的含义,统一对信赖利益的理解,将信赖利益之赔偿引入违约赔偿情况下加以适用,对于立法、司法和学理上认识违约赔偿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一、信赖利益的定义什么是信赖利益?王泽鉴认为,“信赖利益者,指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而因某种事实之发生,该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不成立或无效而生之损失,又称为消极利益之损害”[1]史尚宽先生认为,“信赖利益,即信无效之法律行为为有效所受之损害,亦称为消极的行为上之利益或消极契约上之利益”[2]。

王泽鉴和史尚宽两位学者的观点反映了大陆法系的基本认识。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信赖利益是因信赖法律行为(主要是合同)而所受的损失,但它只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情况下,而不适用于合同违约的情况下。

大陆法学者所理解的信赖利益赔偿的范围,包括必要的缔约费用、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丧失其他缔约机会所受到的损失,以及在当事人根据合同已作出的履行,还包括当事人向对方所作的交付。

二、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及赔偿范围关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有六个方面。

第一,契约因标的不能之无效;第二,错误意思表示之撤销;第三,悬赏广告之撤销;第四,法律行为无效与损害赔偿;第五,无代理权人于行为时不知无代理权时的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第六,订约上过失。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判决书 New Yrk Times C v Sullivan-V1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判决书 New Yrk Times C v Sullivan-V1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判决书 New Yrk
Times C v Sullivan-V1
1. 背景介绍
-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是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性的新闻自由案件之一;
- 1960年,阿拉巴马州政官L.B.沙利文控告纽约时报报道中涉及他
有关监禁马丁·路德·金牧师的内容,要求赔偿50万美元;
- 判决书在1964年由美国最高法院做出,并对美国新闻自由产生了
深远的影响。

2. 案件过程
- 沙利文控告纽约时报涉及他的广告时,他没有提供任何具体事实; - 受到保证金的报纸广告显示,那些全国性的新闻媒体,涵盖了一
个受过伤害的黑人继承人的感想;
- 原告成功挑战地方法院的判决,但在联邦法院,他的赔偿就遭到
了驳回。

3. 判决理由
- 最高法院认为,针对公共官员的公开言论必须有难度与损害的标准;
- 法院认为,公共官员只有在证明媒体实施诽谤时,才能够通过赔
偿得到补偿;
- 根据此前惯例,沙利文必须证明纽约时报实施诽谤,这使得他无
法获得胜诉。

4. 对新闻自由的影响
-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形成了“公共人物
必须证明被指控行为的故意或者是极度的疏忽”一一的法律标准; - 这个判决导致的结果是,公共人物在接受批评和报道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压力;
- 在保护新闻自由的同时,这个标准保护了被涉及的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5. 结论
-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在新闻自由领域的重要判例;
- 该案确认了针对公共官员的言论必须有难度与损害的标准;
- 这个标准既保护了新闻自由,又兼顾了公共人物的名誉和隐私。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案例10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美国联邦宪法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的法律……”(第一修正案),“……无论何州不得制定或实施剥夺美国公民特权或豁免的法律”(第十四修正案)。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在官员作为原告的名誉权诉讼中,法院不区分虚假陈述是针对政府官员的公务行为、还是指向个人行为,就认定诽谤成立并判决损害赔偿——这一判决是否属于制定压制言论自由的违宪“法律”?名誉权之争如何能够从民事案件演变成一个关涉言论自由的宪法案件?当政府和官员借名誉权诉讼箝制言论、阻慑批评的时候,司法应当如何作出一个符合和推进法治的回应?为什么法治社会不能容忍压制言论自由的法律?1964年3月9日,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的法律意见,Brennan大法官代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从历史传统、政治哲学、法律等方面回答了以上问题。

今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判决已经诞生了40周年,当年论道说理的大法官已经作古,可是,无论是Brennan大法官的主导意见,还是Black大法官、Goldberg大法官的附随同意意见,至今仍然掷地有声,在一切珍视言论自由的人心中激起强烈的、经久不息的共鸣。

为了使读者(不限于靠法律谋生的读者)容易看懂,我将案件事实做成案情摘要,依照争议问题分别列出标题,凡按原文译出部分均纳入引号“”。

本编译稿分为以下5个部分:1.案情摘要;2.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要点;3.Brennan大法官在本案代表联邦最高法院阐述的法律意见:(1)与联邦法律有关的法律问题;(2)与联邦法律适用有关的事实问题;4.BLACK大法官主述、DOUGLAS大法官加入的附随同意意见;5.GOLDBERG大法官主述、DOUGLAS大法官加入的附随同意意见。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的英文电子版本可通过免费下载。

此案的中文翻译、编译资料有:(1)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页391-395;(2)纽约时报诉苏利文,史大晓译,载:宪法的精神,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页326-328;(3)大法官的智慧:美国联邦法院经典案例选,邓冰、苏益编译,法律出版社(2003),页253-256。

美国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

美国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

美国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萨班斯法案摘要 (3)第一章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 (5)第101节组建、管理条款 (5)第102节在委员会注册 (7)第103节审计、质量控制和独立性准则及规定 (8)第104节对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 (10)第105节调查和惩诫程序 (11)第106节外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14)第107节SEC对委员会的监管 (14)第108节会计准则 (16)第109节资金 (16)第二章审计师的独立性 (17)第201节审计师执业范围之外的业务 (17)第202节事前许可 (17)第203节负责审计合伙人的轮换 (18)第204节审计师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18)第205节保持一致性的修订 (18)第206节利益的冲突 (19)第207节关于强制轮换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研究 (19)第208节对SEC的授权 (19)第209节州级管理当局的考虑 (19)第三章公司的责任 (19)第301节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 (19)第302节公司对财务报告的责任 (20)第303节对审计不正当的影响 (20)第304节没收奖金及收益 (21)第305节对公司官员及董事的处罚 (21)第306节在养老基金管制期内进行的内部交易 (21)第307节关于律师职业责任的规定 (24)第308节投资者公平基金 (24)第四章强化财务信息披露 (24)第401节定期报告中的披露 (24)第402节强化利益冲突的信息披露 (25)第403节同管理层和主要股东有关的经济业务的披露 (25)第404节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评价 (26)第405节例外情形 (26)第406节高级财务管理人员的道德守则 (26)第407节有关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信息披露 (27)第408节加强定期信息披露的复核 (27)第409节实时信息披露 (27)第五章利益冲突的分析 (28)第501节证券执业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如何管理执业证券分析师 (28)第六章委员会的组成及其权利 (29)第601节财政拨款方面的权利 (29)第602节SEC的执业许可权 (29)第603节联邦法院规定的市场禁入权 (29)第604节证券经纪人和交易商的从业资格 (30)第七章研究及报告 (30)第701节审计总署对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行为的研究及报告 (30)第702节委员会对评级机构的研究及报告 (31)第703节关于违法者和违法行为的研究和报告 (31)第704节执法行为研究 (32)第705节投资银行研究 (32)第八章公司欺诈及其刑事责任 (32)第801节小标题 (32)第802节篡改文件的刑事责任 (32)第803节违反证券欺诈法不能免除债务 (33)第804节证券欺诈的限制性条款 (33)第805节对联邦判决指南关于妨碍司法公正和广义欺诈犯罪的回顾 (33)第806节保护提供欺诈证据的公众公司的雇员 (34)第807节公众公司欺骗股东的刑事责任 (35)第九章强化白领刑事责任 (35)第901节小标题 (35)第902节企图和阴谋进行犯罪欺诈活动 (35)第903节邮件及电传欺诈的刑事责任 (35)第904节违反《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的刑事责任 (35)第905节修改关于白领犯罪行为的判决指南 (35)第906节公司对财务报告的责任 (36)第十章公司纳税申报表 (36)第1001节参议院要求考虑公司首席执行官签署纳税申报表 (36)第十一章公司欺诈责任 (36)第1101节小标题 (36)第1102节篡改记录或者阻止官方调查 (36)第1103节SEC的暂时冻结权 (37)第1104节联邦判决指南的修改 (37)第1105节SEC有权禁止有关人士担任公司官员或者董事 (38)第1106节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加重刑事责任 (38)第1107节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38)萨班斯法案关于SEC的规定及执行 (38)萨班斯法案有关定义 (39)针对安然、世通等财务欺诈事件,美国国会出台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

基于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沙利文诉奥康纳”案

基于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沙利文诉奥康纳”案

基于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沙利文诉奥康纳”案(Sullivan v. O”Connor)2007-12-19 12:39:06本文首发于人民法院报。

“普通法制度与判例”栏目主持:邓正来本案发生在1973年的美国马萨诸塞州。

原告沙利文是一位专业从事娱乐节目表演的女士,被告奥康纳是为她做整形手术的医生。

被告知道原告所从事的职业。

原告的鼻子原来长得是端正的,但太高太长。

依据原告所称的双方约定,被告承诺通过两次手术使原告的鼻子低一点和短一点,以便看上去与原告脸部地其他部位更为匀称。

但是,事与愿违,前两次手术不成功,原告不得不接受第三次手术。

然而,原告的鼻子变得更糟了。

鼻线中央凹陷并形成球状鼻,鼻梁至鼻中的部位变得扁平宽大,鼻两侧失去对称性。

显然,原告容貌的毁损无法通过进一步的整形手术修复,但是原告没能显示其失业是其容貌的毁损所致。

经查,原告向被告所付的手术费和其他医院费用为622.65美元。

原告起诉被告的诉由有两项,一项是合同违约,另一项是不当执业(或称专业人员失职行为)(malpractice)。

关于第一项合同违约的诉求,原告称其与医生有约在先,医生曾就整形手术效果做出承诺。

但是被告未能实现其所允诺的结果。

相反,手术使原告的鼻子外形受到毁损,并使其身心受到痛苦,导致原告在事业上的损失和其他相关费用。

被告对上述两项诉求均予以反对。

应原告要求,本案由陪审团审理。

在证据程序结束后,法官就两项诉求中被告的责任问题向陪审团作为特别问题提出,并给予相应的指示。

陪审团的结论是侵权诉求不成立而违约诉求成立,裁决给予原告13,500美元的违约赔偿金。

法官随即就违约赔偿问题向陪审团做出如下指示:原告可以获得手术费的退还且获得因被告违约所导致的可预见的直接损失。

这些损失包括对其鼻子毁容的损失,和因此对原告产生的精神上的损害。

在此问题上,法官允许陪审团考虑原告从事的职业的性质。

另外,损害赔偿还包括第三次手术时原告所遭受的痛苦与创伤。

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13•【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目录1、准确查明适用瑞士法,确立“单边选择性争端解决条款”的效力——原告厦门建发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士艾伯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准确查明适用《瑞士民法典》,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原告招商局物流集团上海奉贤有限公司诉被告温特图尔发动机股份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3、准确查明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依据冲突规范正确认定侵权行为地——原告杨新宙诉被告堀雄一朗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4、准确查明新加坡《商船法》,认定船舶金融抵押合同效力——原告印度国家银行诉被告瓦伦亚洲私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5、法官依职权查明美国法,当庭互联网查证认定关键事实——原告XXX诉被告姜照柏、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高汉中及美国MPI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纠纷案6、准确查明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依法确认公司意志代表权问题——原告Cova国际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佳啤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7、准确查明新加坡法律,确定商业保理审查规则——原告中金汇理商业保理(新加坡)有限公司(CHINA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SINGAPORE) PTE.LTD.)诉被告东莞市入世丰针织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8、准确查明适用香港判例,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原告马格内梯克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斌、张佳榕、施慧玲、埃姆埃(香港)自动化控制技术与服务有限公司、朱家文侵害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9、准确查明日本商业惯例,认定日本版权交易领域特殊规则——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案例一准确查明适用瑞士法确立“单边选择性争端解决条款”的效力——原告厦门建发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士艾伯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厦门建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建发公司)和瑞士艾伯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士艾伯特公司)签订《销售确认书》,《销售确认书》第14条约定:“出售方(被告)可以选择将由此产生的一切争议提交瑞士楚格州法院解决或根据巴黎国际商会仲裁调解规则在楚格州进行仲裁,仲裁地在楚格州”。

波士顿法律经典案例(3篇)

波士顿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9年,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宣布取消对火星探测任务“凤凰号”的发射。

这一决定引发了公众和科学界的广泛关注。

随后,一位名叫简·泰勒的科学家向美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NASA违反了《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简称FOIA),要求NASA公开与“凤凰号”任务相关的所有文件。

二、案件经过1. 泰勒提起诉讼泰勒是“凤凰号”任务的一名科学家,她在得知NASA取消发射计划后,认为这一决定对科学研究和公众知情权造成了损害。

于是,她向NASA提交了FOIA请求,要求公开与“凤凰号”任务相关的所有文件。

然而,NASA仅向泰勒提供了部分文件,并拒绝公开其余文件。

2. 法院审理泰勒随后向美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NASA公开所有文件。

NASA则辩称,部分文件涉及国家安全和商业机密,不宜公开。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NASA在处理FOIA请求时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判决NASA公开所有与“凤凰号”任务相关的文件。

NASA不服判决,向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4. 上诉法院判决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NASA在处理FOIA请求时未充分考虑公众知情权和科学研究的需求。

上诉法院还指出,NASA在解释“国家安全”和“商业机密”时过于宽泛,导致部分文件被错误地排除在公开范围之外。

5. 最高法院拒绝审理NASA随后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但最高法院以“无正当理由”为由拒绝审理此案。

三、案件影响1. 提高公众知情权泰勒诉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案使得公众对NASA在处理FOIA请求时的行为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提高了公众对科学研究和政府决策的知情权。

2. 强化政府透明度此案促使美国政府更加重视信息公开和透明度,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 促进科学事业发展该案对NASA和科学界产生了积极影响,使得科学研究和政府决策更加公开、透明,有利于科学事业的健康发展。

特朗普法律官司案例(3篇)

特朗普法律官司案例(3篇)

第1篇摘要:特朗普作为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的总统之一,其执政期间涉及的法律官司众多。

本文将以特朗普法律官司为案例,分析其法律官司的特点、原因以及影响,以期为我国相关领域提供借鉴。

一、特朗普法律官司概述特朗普在执政期间,涉及的法律官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选举诉讼:在2016年美国总统选举中,特朗普在选举人团票数领先的情况下,遭到民主党候选人希拉里的挑战。

尽管特朗普最终获胜,但选举诉讼一直持续至今。

2. 贿赂诉讼:特朗普在担任总统期间,被指控利用其商业帝国进行贿赂,涉嫌违反了《外国腐败法》。

3. 逃税诉讼:特朗普被指控在担任总统期间逃税,涉嫌违反了美国税法。

4. 欺诈诉讼:特朗普被指控在商业活动中进行欺诈,涉嫌违反了相关商业法规。

二、特朗普法律官司的特点1. 争议性:特朗普的法律官司具有很高的争议性,涉及众多敏感话题,如选举、腐败、逃税等。

2. 持续性:特朗普的法律官司持续时间较长,有些案件甚至已经持续了数年。

3. 多样性:特朗普的法律官司涉及多个领域,包括政治、商业、法律等。

4. 国际关注:特朗普的法律官司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被视为美国政治、法律、经济等方面的缩影。

三、特朗普法律官司的原因1. 特朗普个人特点:特朗普作为一位商人出身的总统,其个人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律官司的频繁发生。

他善于炒作、善于利用舆论,使得一些敏感话题被放大,从而引发法律诉讼。

2. 政治对手的攻击:特朗普的执政理念与部分政治对手相左,使得他们在政治斗争中利用法律手段对特朗普进行攻击。

3. 法律监管的加强:随着美国法律监管的加强,一些以往不被关注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导致特朗普的法律官司增多。

四、特朗普法律官司的影响1. 政治影响:特朗普的法律官司对美国的政治生态产生了深远影响,加剧了美国政治的分裂。

2. 法律影响:特朗普的法律官司推动了美国相关法律的完善,提高了法律监管水平。

3. 社会影响:特朗普的法律官司引发了公众对法律、道德、诚信等问题的关注,促使人们反思。

商法经典案例

商法经典案例

商法经典案例商法经典案例:Enron丑闻案导言商法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法律领域,其案例涉及到商业交易、合同纠纷、公司治理、证券交易等多个方面。

在商法领域中,Enron丑闻案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经典案例。

Enron公司曾是美国能源业的巨头,然而其因涉嫌财务造假、会计欺诈而破产,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本文将对Enron丑闻案进行分析,探讨其对商法领域的影响和启示。

一、案件背景Enron公司成立于1985年,曾经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交易公司之一。

该公司以其高超的商业经营能力和创新的交易手段在市场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成为了华尔街的宠儿之一。

2001年,Enron公司却突然宣布破产,引起了全球金融市场的震动。

经过调查,发现Enron公司存在大规模的会计欺诈和财务造假行为。

这一丑闻不仅导致了Enron公司的破产,还对美国金融市场产生了长远的影响。

二、案件分析1. 财务造假Enron公司通过各种复杂的会计手段,将大量资产和负债从资产负债表中隐藏起来,虚增了财务业绩,从而使得公司的股价得以持续上涨。

这种财务造假行为直接违反了公司财务报告的透明和真实性原则,误导了投资者和市场,损害了公众利益。

2. 会计欺诈Enron公司在与其他企业进行交易时,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Es)来隐瞒负债和亏损,掩盖了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虚增了收入和利润。

这种会计欺诈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允交易原则和真实披露原则,导致了市场交易的不公平和失衡。

3. 公司治理缺失在Enron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

他们未能有效履行其监督和管理职责,未能及时揭露和纠正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导致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失效和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瓦解。

三、案件影响Enron丑闻案的爆发给金融市场和法律监管带来了极大的冲击。

一方面,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金融市场的信任受到了严重损害。

监管机构也意识到了公司治理和会计监管的重要性,加强了对公司财务报告和交易行为的监管和审计力度,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会计和金融领域的法规和规定。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公共人物和实际恶意原则【优质最全版】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公共人物和实际恶意原则【优质最全版】

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县警监L.B.沙利文 广告的正文批评了南部的公共官员。
1964年的判决改变了饭诽谤法的面貌: 最高法院第 一次判决,诽谤诉讼的原告必须证明被告在发表诽谤
性材料时犯有过错。
(L.B.sullivan)提起的。沙利文诉称,该 二、被视为公众人物的个人在对大众媒介提起诽谤诉讼时必须证明,被告在发表材料是怀有实际恶意。
• 在这则广告中,指责的基本 要点都是真实的,但文中充 满了事实性小错误。
案件经过
《关注他们日渐高涨的呼声》Ⅰ
• 正如整个世界业已知晓的,数千名南部黑人学生正在投入 到广泛开展的非暴力示威运动中,他们通过这种方式来争 取 《宪法》和《权利法案》所赋予的人格尊严。他们在 努力争取这些权利的过程中遭遇了史无前例的恐怖浪潮, 当全世界将 《宪法》和《权利法案》作为现代 自由的 范本时,这些恐怖浪潮的掀起者却否定它们、拒绝他 们......
府官员或愤怒的南部市民的暴力压制或其他非法途径 的
抵制。
南北战争示意图
• 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 刊登了一整版的社论性广告, 标题是《关注他们日渐高涨 的呼声》(Heed Their Rising Voices)。这则广告由民权 运动领袖组成的一个特别委 员会——保卫马丁·路 德·金暨争取南部自由委员 会(Committee to Defend Martin Luther King and the Struggle for Freedom in the South)——刊登。广告的正 文批评了南部的公共官员。 该委员会认为,这些公共官 员使用暴力手段和非法途径, 企图压制和平的民权运动。
广告关于蒙哥马利县警察局行为的陈述是 《关注他们日渐高涨的呼声》Ⅰ
“我们恳请您与南方的兄弟携起手来,用您的资金来资助下面这3项计划——保护马丁·路德·金——支持被围困的学生——争取选举权。

法律案例解析

法律案例解析

法律案例解析标题:法律案例解析:Burwell v. Hobby Lobby Stores, Inc.(巴威尔诉赫鲁宾店公司)引言:巴威尔诉赫鲁宾店公司案件是一起备受争议的宗教自由和妇女权益之间的法律纠纷。

本文将对此案进行详细解析,探讨其对美国法律和社会的影响。

案件背景:201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名为“患者保护与平价护理法”(Affordable Care Act)的医疗改革法案,要求所有雇主提供包括避孕控制在内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然而,在赫鲁宾店公司的联合创始人之一对基督教宗教信仰极为虔诚的家族身上,这一法案引发了一场连锁反应。

赫鲁宾店公司是一家家族经营的装饰品和工艺品零售商。

家族成员在长期经营过程中一直遵循基督教信仰,反对避孕控制措施中的避孕药物和紧急避孕药品。

他们主张,按照这项法案的规定,要求他们提供此类医疗保健服务是违宪的,侵犯了他们的宗教自由。

案件争议点:巴威尔诉赫鲁宾店公司案的主要争议点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宗教自由保护,另一个是女性权益保护。

赫鲁宾店公司主张,根据《宗教恢复法》(Religiou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 RFRA)和第一修正案,他们有权不提供避孕药物和紧急避孕措施,而此项法案则违背了这一权利。

另一方面,起诉方主张,在强制雇主提供全面医疗保健服务的背景下,排除某些医疗选项会违反妇女平等权利。

最高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在2014年的裁决中,以5比4的结果支持了赫鲁宾店公司的立场。

法院认为,根据《宗教恢复法》和第一修正案的规定,赫鲁宾店公司有权拒绝提供避孕控制服务,以保护他们的宗教自由。

法院还指出,政府可以有其他方式来保障女性获得避孕控制服务,例如通过其他机构或政府承担这些责任。

影响与争议:这一判决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深思。

支持判决的人认为,这是对宗教自由的保护,并认为政府不能强迫雇主违背他们的宗教信仰。

然而,反对判决的人则认为,这是剥夺妇女权益,将私人财富和宗教信仰放在女性身体自主权之上。

国际商法案例 欺诈及其救济(英国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 欺诈及其救济(英国案例)

欺诈及其救济英国合同法案例选-依斯特诉摩尔East v Maurer[1991] 2 All ER 733.选自解琳,张诤著,《英国合同法案例选评》案由:被告拥有两家经营的很好的发廊,在1979年,他同意将其中的一家(位于Exeter Road)出售给原告。

原告被引诱买下这一发廊部分原因是因为原告的陈述表明他希望将来去国外工作而也不愿在另一家工作,但要排除出现意外情况。

但事实上,这个在此地区享有声誉的被告仍然在另一家发廊全日经营。

结果是原告的生意日渐衰落并且没有获得任何利润。

而在1989年时原告被迫将这一发廊卖掉,而价钱比他们原来买时少很多。

原告因此起诉被告违约并且存在欺诈性错误陈述。

法院判决被告的陈述是错误的。

被告因对给予利润损失的赔偿不服而提起上诉。

判词:同意上诉。

贝尔登法官(Beldam LJ):下级法院法官判决原告的行为是非常合理:他们不可能在经营之前就将发廊卖掉。

法官判决原告的损失为33328镑,加上利息,总额为55205镑。

这一金额是这样计算的。

首先资本支出以这一发廊的成本价计算,为20000镑,减去卖掉所获得补偿后,得到12500镑。

其次法官给予原告因买卖发廊而发生的费用和开销,以及原告为了使其营利而改善发廊的支出的补偿。

这些费用的总和为2390镑。

另外法官还给予了在三年零三个月中原告经营发廊的交易损失的补偿,共2438镑。

这个另外的交易损失补偿导致了被告向本法院提起上诉。

除了已经提及的数目之外,下级法院法官还给予了原告在三年零三个月中的利润损失,数目为15000镑。

最后,法官还给予原告1000镑作为原告意图经营发廊却遭受了失望和不便的赔偿。

原告上诉反对给予15000镑的利润损失赔偿……因欺诈而产生的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是不同的,这已经无须再用先例来支持了。

对于欺诈的损害赔偿的计算的基础不是假设这一陈述如果是正确的话原告所处于的地位;而是用金钱来补偿原告所遭受的所有损失(在用金钱能够补偿的范围内)。

布兰代斯《论隐私权》

布兰代斯《论隐私权》

4 Harv. L. Rev. 193Harvard Law ReviewDecember 15, 1890*193 THE RIGHT TO PRIV ACYSamuel D. WarrenLouis D. BrandeisBoston, December, 1890Copyright © 1890 Harvard Law Review Association; Samuel D. Warren, Louis D. Brandeis“It could be done only on principles of private justice, moral fitness, and public convenience, which, when applied to a new subject, make common law without a precedent; much more when received and approved by usage.”WILLES, J., in Millar v. Taylor, 4 Burr. 2303, 2312.THAT the individual shall have full protection in person and in property is a principle as old as the common law; but it has been found necessary from time to time to define anew the exact nature and extent of such protection. Political, social, and economic changes entail the recognition of new rights, and the common law, in its eternal youth, grows to meet the demands of society. Thus, in very early times, the law gave a remedy only for physical interference with life and property, for trespasses vi et armis. Then the “right to life” served only to protect the subject from battery in its various forms; liberty meant freedom from actual restraint; and the right to property secured to the individual his lands and his cattle. Later, there came a recognition of man's spiritual nature, of his feelings and his intellect. Gradually the scope of these legal rights broadened; and now the right to life has come to mean the right to enjoy life, — 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 the right to liberty secures the exerc ise of extensive civil privileges; and the term “property” has grown to comprise every form of possession — intangible, as well as tangible.人身伤害――噪音与气味――精神价值的法律确认――名誉的法律确认Thus, with the recognition of the legal value of sensations, the protection against actual bodily injury was extended to prohibit mere attempts to do such injury; that is, the putting another in *194 fear of such injury. From the action of battery grew that of assault. [FN1] Much later there came a qualified protection of the individual against offensive noises and odors, against dust and smoke, and excessive vibration. The law of nuisance was developed. [FN2] So regard for human emotions soon extended the scope of personal immunity beyond the body of the individual. Hisreputation, the standing among his fellow-men, was considered, and the law of slander and libel arose. [FN3] Man's family relations became a part of the legal conception of his life, and the alienation of a wife's affections was held remediable. [FN4] Occasionally the law halted, — as in its refusal to recognize the intrusion by seduction upon the honor of the family. But even here the demands of society were met. A mean fiction, the action per quod servitium amisit, was resorted to, and by allowing damages for injury to the parents' feelings, an adequate remedy was ordinarily afforded. [FN5] Similar to the expansion of the right to life was the growth of the legal conception of property. From corporeal property arose the incorporeal rights issuing out of it; and then there opened the wide realm of intangible property, in the products and processes of the mind, [FN6] *195 as works of literature and art, [FN1] goodwill, [FN2] trade secrets, and trademarks. [FN3]This development of the law was inevitable. The intense intellectual and emotional life, and the heightening of sensations which came with the advance of civilization, made it clear to men that only a part of the pain, pleasure, and profit of life lay in physical things. Thoughts, emotions, and sensations demanded legal recognition, and the beautiful capacity for growth which characterizes the common law enabled the judges to afford the requisite protection, without the interposition of the legislature.法官对于新型权利的称呼是学术研究的关注点,再辅之以学术的论证,特别是社会情势的变迁。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又称SOX法案,是美国历史上最为重要的一项企业法规。

它是在2002年7月30日由美国国会通过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与企业治理法案》(Sarbanes-Oxley Act)的简称。

该法案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企业的财务透明度和治理水平,防止公司财务造假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从SOX法案的背景、主要内容、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SOX法案的背景在2001年底,美国历史上最大的企业丑闻之一——恩隆公司的破产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恩隆公司的破产不仅导致了投资者的巨额损失,而且也震惊了整个企业界,引发了对企业管理和财务透明度的质疑。

在此背景下,美国国会开始着手制定一项法案,以加强公众公司的财务监管和企业治理。

2002年7月30日,美国国会通过了《公众公司会计监督与企业治理法案》,简称SOX法案。

SOX法案的制定是美国历史上最为重要的一项企业法规之一,它标志着美国企业治理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二、SOX法案的主要内容1. 企业治理SOX法案规定,公众公司必须设立独立的董事会,并且必须有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此外,SOX法案还规定,公众公司的董事会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并且这些委员会必须由独立董事组成。

2. 财务透明度SOX法案要求公众公司必须披露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详细信息。

此外,SOX法案还规定,公众公司必须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 审计制度SOX法案规定,公众公司的审计工作必须由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此外,SOX法案还规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并且必须向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审计结果。

4. 处罚制度SOX法案规定,任何企业出现财务造假和欺诈行为的情况,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此外,SOX法案还规定,公司高管必须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负责,并且如果发现公司存在财务问题,高管必须及时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披露相关信息。

国际法案例分析报告

国际法案例分析报告

国际法案例分析姓名:黄双丽学号: 1521020310学院:外语学院班级:15级E+法学01班国际法案例分析报告One day, Sam plays back his telephone answer machine and hears a message from Donald, the builder withdrawing his earlier offer to build a patio for £2,000. Sam had e-mailed his acceptance of Donald’s offer 3 days previously. However, unknown to Sam, he mistyped Donald’s e-mail address and his acceptance never arrived at its intended destination.案情简述:有一天,山姆打开他的电话答录机听到了一个来自唐纳德的消息,唐纳德要求撤销他先前要为山姆建设一个价格为2000英镑的露台的要约。

其实,山姆在三天之前已经发了邮件给唐纳德,表示自己接受这个要约。

但是,山姆弄错了唐纳德的邮箱地址,这个表示接受的邮件永远不会到达唐纳德的邮箱里。

案情分析:首先是唐纳德对山姆提出了一个要约,要约的内容为唐纳德想要为山姆建造一个露台。

山姆表示接受要约,但是他把唐纳德先生的邮箱搞错了,所以表示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没有到达唐纳德。

Case analysis: Firstly, Donald provided an offer to Sam, which is about that Donald was trying to build a terrace for Sam. Sam accepted the offer. But he mistook Donald's mail box. So the offer that Sam accepted did not reach Donald’s mail box.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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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沙利文诉奥康纳”案
(Sullivan v. O”Connor)2007-12-19 12:39:06
本文首发于人民法院报。

“普通法制度与判例”栏目主持:邓正来
本案发生在1973年的美国马萨诸塞州。

原告沙利文是一位专业从事娱乐节目表演的女士,被告奥康纳是为她做整形手术的医生。

被告知道原告所从事的职业。

原告的鼻子原来长得是端正的,但太高太长。

依据原告所称的双方约定,被告承诺通过两次手术使原告的鼻子低一点和短一点,以便看上去与原告脸部地其他部位更为匀称。

但是,事与愿违,前两次手术不成功,原告不得不接受第三次手术。

然而,原告的鼻子变得更糟了。

鼻线中央凹陷并形成球状鼻,鼻梁至鼻中的部位变得扁平宽大,鼻两侧失去对称性。

显然,原告容貌的毁损无法通过进一步的整形手术修复,但是原告没能显示其失业是其容貌的毁损所致。

经查,原告向被告所付的手术费和其他医院费用为622.65美元。

原告起诉被告的诉由有两项,一项是合同违约,另一项是不当执业(或称专业人员失职行为)(malpractice)。

关于第一项合同违约的诉求,原告称其与医生有约在先,医生曾就整形手术效果做出承诺。

但是被告未能实现其所允诺的结果。

相反,手术使原告的鼻子外形受到毁损,并使其身心受到痛苦,导致原告在事业上的损失和其他相关费用。

被告对上述两项诉求均予以反对。

应原告要求,本案由陪审团审理。

在证据程序结束后,法官就两项诉求中被告的责任问题向陪审团作为特别问题提出,并给予相应的指示。

陪审团的结论是侵权诉求不成立而违约诉求成立,裁决给予原告13,500美元的违约赔偿金。

法官随即就违约赔偿问题向陪审团做出如下指示:原告可以获得手术费的退还且获得因被告违约所导致的可预见的直接损失。

这些损失包括对其鼻子毁容的损失,和因此对原告产生的精神上的损害。

在此问题上,法官允许陪审团考虑原告从事的职业的性质。

另外,损害赔偿还包括第三次手术时原告所遭受的痛苦与创伤。

因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没能显示原告失去收入乃由鼻子毁容所致,法官要求赔偿额中不包含此项内容。

被告认为,法官上述指示有误,提出上诉,原因有二,一是赔偿额仅应退还手术费用,二是原告不应获得第三次手术时原告所受痛苦与创伤以及与此相关的精神损害的赔偿。

原告则认为,法官不应拒绝他所要求的基于被告所承诺的漂亮鼻子和手术后被毁损的鼻子之间的价值差异的损害赔偿。

本案二审时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患者与医生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二是被告违约的损害赔偿额计算问题。

首先,对于第一个问题,二审法官认为,当医生和患者之间就医生做出的治愈保证或对特定手术效果做出的保证发生纠纷时,法院常会基于公共政策,裁决此种协议不具法律强制力。

但是仍有许多法院判决承认并强制执行此种协议,而马萨诸塞州的法律亦认为此种协议有效。

法院有时更愿意将这类纠纷视为侵权纠纷而非违约纠纷。

法官的这种立场体现了法官对这类案件的现实思考。

判定医生和患者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会对未来医生的工作和患者对于医生的信任产生很大影响。

考虑到医疗工作的不确定性以及患者身体与精神状态的多样化,医生很少基于善意就特定结果做出保证。

因此,具有职业道德的医生一般不太会做出此种保证。

医生向患者表达乐观的意见则是另外一回事。

该种意见的确会具有治疗作用。

但是,患者内心很可能将其视为一项实实在在的允诺,特别是当患者对于治疗结果感到失望时,她会将此种内心感觉向富有同情心的陪审团作证。

若此种违反允诺之诉求轻易能被法庭支持,则医生可能因恐惧而对患者采取“防卫性治疗”(defensive medicine)。

另一方面,若此种诉求不被法律支持,患者仅能依据侵权过失请求赔偿时,将造成公众丧生对医生整体职业的信任,而转向江湖医生求助(见米勒(Miller)所著的《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的契约责任》一文(The Contractual Liability of Physicians and Surgeons),出版于1953 Wash. L. Q. 413, 416-423)。

鉴于此,美国法律采取了一种温和路线,即允许患者基于所指称的合同提起违约诉求,但坚持此种诉求必须有明确无误的证据支持。

二审法官认为,一审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是妥当的,因为其强调了确立合同存在的证据要求,并指示陪审团在就医生所做特定允诺予以分析时应考虑这类手术的复杂和困难程度。

关于损害赔偿额应如何计算的问题,法官援引了新罕布什尔州法院的霍金斯诉麦吉(Hawkins v. McGee)案等判例。

在霍金斯案中,法官判决对原告患者的赔偿额应是医生所承诺的完美的手与手术后变糟糕的手之间的价值差异。

新罕布什尔州法院在后来的麦奎德诉米丘(McQuaid v. Michou)案中更进一步完善了霍金斯案的判例。

在这些判例中,法院认为,医生所作的保证允诺应视为一般商业允诺,因此原告有权选择基于“预期利益的损害赔偿”或“恢复原状”(restitution), 即请求返还原告依合同所转移给被告的利益”(见美国的《合同法重述》第329条、347条和384条(1)款)。

其他法院的一些判例(包括纽约州的判例)虽未明确否定霍金斯案的判例,却采用了另外一种较为宽松的计算标准。

按照这种计算标准,原告会获得对其支出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因被告违反诺言而导致
的且在缔约时可预见的损失。

这一标准有别于“恢复原状”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因为它不限于请求返还原告已移转给被告的利益(如已支付的医疗手术费),还包括其他费用支出,例如医药费、看护费等,即应包括所有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情况恶化而支付的费用。

这种标准也不同于“预期利益”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因为前者的标准并未完全补偿原告在合同得到履行后应达到的情况与现在的实际情况之间的价值差异。

该些判例所显示的倾向是将原告的地位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前的状态,补偿其因信赖被告的允诺所遭受的损失。

这种赔偿标准是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对于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合同纠纷,如果损害赔偿仅限于返还原告已给付的利益,似嫌不足,而补偿原告的预期利益的损失,又稍嫌过多。

在本案中,既然陪审团已裁决原告对被告的不当执业的诉求不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被告赔偿原告预期利益的损失,会显得过于严厉。

另外,由于预期利益的损害赔偿额与原告支付的手术费用相比过于悬殊,要求被告支付较大金额的预期利益的损害赔偿金也欠妥。

考虑到上述具体因素,法官决定本案应适用基于“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对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是否应包括患者所承受的痛苦与创伤(pain and suffering)的问题,审理本案的法官指出,在货物买卖合同违约纠纷中,法官一般拒绝补偿非违约方的痛苦与创伤,但是这个规则不应适用于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合同违约纠纷。

在本案中,因被告违约而导致原告的痛苦已超过缔约时原告同意承受的范围。

既然原告因被告违约导致其状况恶化而使得原告进一步花费的费用应得到赔偿,基于同一理由,原告所遭受的痛苦与创伤也应予以补偿。

为达到合同目的,原告本须作为代价忍受这种痛苦,只是因为被告违约没有达到预期治疗效果且反而使状况更糟,原告所遭受得这些痛苦与创伤被“浪费掉”,因此为使原告恢复至缔约前的地位,法官认为有必要补偿原告所受的这种痛苦与创伤。

纵观沙利文案,我们可以看到,美国法官一般倾向于把类似的医疗纠纷当作不当执业(或称称专业人员失职行为)的民事侵权案件处理。

但是,对于那些过分推销生意的整形手术医生,由于其对患者做出特别效果的允诺,法官会毫不迟疑地认定合同关系成立并要求医生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原告患者来说,合同之诉要比民事侵权之诉更容易一些。

我们从此案了解到的另外一点是,在违约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问题上,法官会因无法合理计算预期利益的价值而拒绝给予基于预期利益的损害赔偿。

一个漂亮的鼻子对于不同的人到底值多少钱,恐怕谁也说不清,而法官担心富有同情心的陪审团会判决给予太高的
金额,且该金额与原告所支付的手术费相比较为悬殊。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转而求其次,补偿非违约方基于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这种损失的证明对于原告来说往往比证明“预期利益”的损失更容易一些。

《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关于第349条的评论(a)确认了基于“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的救济作为替代“预期利益”的损害赔偿救济的地位。

该条评论(a)指出,“因对方违约而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选择不去考虑利润的因素而就他因信赖对方而发生的费用获得损害赔偿。

他可以在其无法以合理的确定性来证明其利润时选择这样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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