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doc 9页)
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doc 9页)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活动的管理(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机构做好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指导、服务工作以及对计价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具体事务。
工商、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可以受有关机构的委托,承担指导性计价依据编制等工作。
第二章计价依据编制第九条指导性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并定期修订,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
指导性计价依据的编制或者修订应当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需要,反映本省建筑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指导性计价依据的编制或者修订应当充分听取工程建设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
指导性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解释工作;必要时,提请颁布部门予以解释。
第十条为处理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需要对指导性计价依据予以补充的,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补充计价依据。
浙价服(2001)262号文件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价服[2001]262号)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计委等部门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相关业务资质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工程预算、招标标底、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投标报价编制和工程预结算审核、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以及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为基准费率(见附件),委托双方可以上述基准费率为基数,根据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在±10%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
其中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收费,由基本费和核减追加费两部分组成。
基本费按照项目送审造价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核减追加费按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计算,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施工单位支付部分由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核增部分由施工单位支付审查费用。
第六条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八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乱收费的,应按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预算工作通讯》
【年(卷),期】2004(000)004
【摘要】@@ 第一章总则rn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13-15)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标准定额司陈重司长在《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J],
2.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J],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J],
4.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J], ;
5.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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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 北京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建建发[2010]224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发改委、财政局: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适应建设市场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修订的通知》(建建发[2009]165号)要求,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编制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0版)[以下简称计价依据(2010版)]已通过审定,现予颁发。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价依据(2010版)是指导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计价依据(2010版)。
二、计价依据(2010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2003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统一分类编码及2003年基期价格》同时停止使用。
凡2010年12月31日前签订工程发承包合同的项目,或者虽然工程合同在2011年1月1日以后签订,但工程招投标的开标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项目,除工程合同或招标文件有特别约定外,仍按2003版“计价依据”规定执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引言建设工程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合理的工程计价对于推动建设工程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省作为全国经济实力较强的省份,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本文将对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进行介绍,为相关从业人员及利益相关者提供一定的参考。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
涉及到国家、省委、省政府规定的计价政策另行执行。
计价原则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原则如下:•依据市场价格原则;•依据建设工程量价分离原则;•采用综合造价计算方法。
工程造价项目划分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建筑工程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住宅和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农业建筑;•交通运输建筑;•水利建筑;•民用防空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包括:•道路与桥梁工程;•给水供排水工程;•煤气供应工程;•热力供应工程;•照明、照明设施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绿化工程;•道路、广场绿化工程;•水体、湿地绿化工程。
工程费用构成浙江省建设工程费用构成包括:•工程造价;•税金;•外交费用;•设计费用;•工程监理费用;•质量保证费用;•投资管理和咨询费用;•工程保险费用;•其他造价成本。
综合造价计算浙江省建筑工程综合造价计算方法遵循以下步骤:1.估算建设投资总额;2.根据设计方案和技术要求计算工程量;3.根据工程量和造价因素计算工程造价;4.根据工程造价和出资率计算费用总额。
投资预算投资预算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建设辅助费、储备金及其他资金总额。
其中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的全部造价,包括工程建筑物的所有建筑费、安装费、设备购置费、工程设计和施工费等。
在编制投资预算时,应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造价等不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建筑市场行情选用相应的造价指标,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测算、验算。
浙价服[2001]262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价服[2001]262号)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计委等部门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相关业务资质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工程预算、招标标底、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投标报价编制和工程预结算审核、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以及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为基准费率(见附件),委托双方可以上述基准费率为基数,根据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在±10%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
其中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收费,由基本费和核减追加费两部分组成。
基本费按照项目送审造价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核减追加费按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计算,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施工单位支付部分由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核增部分由施工单位支付审查费用。
第六条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八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乱收费的,应按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活动的管理\\\(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执行,并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是指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约定工程合同价,编制工程结算等测算、确定或者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的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调查统计和分析测算方法,从工程建设经济技术活动和市场交易活动中获取的可用于预测、评估、计算工程造价的参数、量值、方法等,具体包括由政府设立的有关机构编制的工程定额、指标等指导性计价依据、建筑市场信息价格依据、企业\\\(行业\\\)自行编制的经验性计价依据以及其他能够用于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和计价依据编制活动应当适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机构做好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指导、服务工作以及对计价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具体事务。
工商、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doc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就需要在建筑工程施工开始之前做好建筑工程的造价计价工作和造价评估工作。
下文是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活动的管理\\\(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执行,并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是指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约定工程合同价,编制工程结算等测算、确定或者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的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调查统计和分析测算方法,从工程建设经济技术活动和市场交易活动中获取的可用于预测、评估、计算工程造价的参数、量值、方法等,具体包括由政府设立的有关机构编制的工程定额、指标等指导性计价依据、建筑市场信息价格依据、企业\\\(行业\\\)自行编制的经验性计价依据以及其他能够用于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和计价依据编制活动应当适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机构做好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指导、服务工作以及对计价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宁波市发改委: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客观、及时、合理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要素的变化水平,全面推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进程,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变化情况,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等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计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XXX使用,加强价格信息工作监管,为政府宏观决策、规范计价行为以及造价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内容是根据建筑市场行情,对建设工程造价组成的人材机价格按照规定的组价程序合理确定价格,并通过网络平台、网刊和其他途径适时发布价格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全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动态管理工作。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功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社会全面监督”的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计价活动。
其他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是指设计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或施工图预算)、合同价格、工程结算的确定与控制。
第四条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平、合法、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以及本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工程造价指数等,是本省计价活动的基础性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
“计价依据”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建筑产品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消耗的社会平均水平编制的。
“计价依据”是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招标标底的指导性依据,是承包人投票投标报价(或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参考性依据,也是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造价控制性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文件浙价服〔2009〕84号
浙江省物价局⽂件浙价服〔2009〕84号浙江省物价局⽂件浙价服〔2009〕84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步完善⼯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建设厅:为规范全省建设⼯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为,维护委托双⽅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程造价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进⼀步完善⼯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建设⼯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是指⼯程造价咨询企业⾯向社会接受委托,依法从事建设项⽬建议书及可⾏性研究投资估算、建设项⽬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程⼯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程结算及竣⼯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提供⼯程造价信息等服务所收取的费⽤。
⼆、⼯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实⾏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项⽬详见《浙江省建设⼯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1),其他服务项⽬实⾏市场调节价。
实⾏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算,基准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具体收费标准由⼯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根据⼯程具体情况,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协商确定。
建设⼯程造价咨询相关的服务内容详见附件2。
三、积极推⾏按服务时间计费的办法,⼯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费指导标准由省建设⼯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和公布,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愿有偿、委托⼈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指定⼯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指定没有⼯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
⼯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业⾏为准则,按照《建设⼯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与委托⽅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缴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五、⼯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明码标价制度,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位置标明服务项⽬、计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觉接受委托⼈及社会各⽅⾯的监督,不得在标价外擅⽴项⽬乱收费。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 北京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建建发[2010]224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发改委、财政局: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适应建设市场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修订的通知》(建建发[2009]165号)要求,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编制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0版)[以下简称计价依据(2010版)]已通过审定,现予颁发。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价依据(2010版)是指导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计价依据(2010版)。
二、计价依据(2010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2003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统一分类编码及2003年基期价格》同时停止使用。
凡2010年12月31日前签订工程发承包合同的项目,或者虽然工程合同在2011年1月1日以后签订,但工程招投标的开标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项目,除工程合同或招标文件有特别约定外,仍按2003版“计价依据”规定执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9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9年)正文:----------------------------------------------------------------------------------------------------------------------------------------------------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2012年4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投入,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造价管理的具体事务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独立和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9修正)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4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投入,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造价管理的具体事务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独立和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指导性计价依据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指导性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和市场调研机制,适时调整指导性计价依据和相关管理措施,科学引导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八条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充分征求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有关专家意见。
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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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上岗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做到: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 章;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对自己 提交的技术成果负责,必须且只能在自 己担任编制、校核、审核和咨询的相应 文件上签字盖章;严格保守工作中取得 的技术和经济秘密;不得同时在两个独 立的法人单位重复注册;不得出借、转 让、出卖、涂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 资格证书》和岗位专、设计概算、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约定 工程合同价,编制工程结算等测算、确定 或者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以及建设 工程造价的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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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具体包括由政府设立的有关机构编制的 工程定额、指标等指导性计价依据、建 筑市场信息价格依据、企业(行业)自行编 制的经验性计价依据以及其他能够用于 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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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评标过程中,评标 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 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 底的,可以要求该投标人就其投标报价符 合不低于成本的规定作出说明,并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作出合理的说明并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 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 理。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持证上岗的具体 要求
1、凡通过水利行业统一考试,取得《水利工 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水利工 程造价工程师均具备持证上岗的资格。
2、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设 计、监理、施工、咨询、管理等单位,在工程 计价、评估、合同管理等部门,应当设置工程 造价审核岗位,此岗位必须由注册水利工程造 价工程师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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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 人和投标人的计价行为应当符合招标投 标法律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其 合同价的确定应当有明确的计价依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
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建建发[2012]10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5.08
【实施日期】2012.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
知
(建建发〔2012〕10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
2004年施行的《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73号)对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
用。
为解决新形势下工程造价方面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做好与新法规、规范的衔接,省政府对173号令做了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对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是深化了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促进市场形成工程价格运行机制建设,推进了全过程造价。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计委等部门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相关业务资质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工程预算、招标标底、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投标报价编制和工程预结算审核、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以及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为基准费率(见附件),委托双方可以上述基准费率为基数,根据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在±10%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
其中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收费,由基本费和核减追加费两部分组成。
基本费按照项目送审造价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核减追加费按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计算,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施工单位支付部分由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核增部分由施工单位支付审查费用。
第六条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八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乱收费的,应按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和造价政策咨询工作,经研究,现将《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和造价政策咨询工作,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计价活动中有关计价依据解释、造价政策咨询及纠纷调解工作。
第三条计价依据解释、造价政策咨询以及纠纷调解工作应遵循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和正确把握国家、本省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工程量清单规范、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站)负责全省计价依据解释、造价政策咨询和计价纠纷调解工作,指导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义乌市造价管理站做好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计价依据解释、政策咨询和计价纠纷调解工作。
第五条当事人对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的解释、答复、调解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省站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复议时,应附上向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咨询时同样的资料以及当地造价管理机构答复意见。
第六条属于计价依据、造价政策上已经明确的内容,工作人员应在当事人电话咨询中及时回复。
对于电话中难以判断的,应要求当事人携带必要的资料到现场陈述,涉及多个当事人的应同时到场,工作人员根据陈述作出判断予以解释或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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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
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以及建
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活动的管理\\\(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
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执行,并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是指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约定工程合同价,编制工程结算等测算、确定或者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的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调查统计和分析测算方法,从工程建设经济技术活动和市场交易活动中获取的可用于预测、评估、计算工程造价的参数、量值、方法等,具体包括由政府设立的有关机构编制的工程定额、指标等指导性计价依据、建筑市场信息价格依据、企业\\\(行业\\\)
自行编制的经验性计价依据以及其他能够用于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和计价依据编制活动应当适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机构做好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指导、服务工作以及对计价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具体事务。
工商、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可以受有关机构的委托,承担指导性计价依据编制等工作。
第二章计价依据编制
第九条指导性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并定期修订,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
指导性计价依据的编制或者修订应当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需要,反映本省建筑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指导性计价依据的编制或者修订应当充分听取工程建设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
指导性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解释工作;必要时,提请颁布部门予以解释。
第十条为处理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需要对指导性计价依据予以补充的,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补充计价依据。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市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工程建设单位编制补充计价依据。
补充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颁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省和设区的市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测算和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和辅助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参照指导性计价依据,编制和应用能反映本企业先进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内部定额。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向工程建设单位提供计价依据编制的服务。
企业内部定额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计价管理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计价行为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其合同价的确定应当有明确的计价依据。
第十五条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七条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可以要求该投标人就其投标报价符合不低于成本的规定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作出合理的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八条招标人与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律、合同法律的有关规定,按中标价订立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在订立合
同后再行订立不符合合同定价的其他协议,但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格的除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方式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约定合同价格调整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调整合同价格应当由发包方或者发包方授权的监理方与承包方双方当事人确认并盖章。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的具体情况,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事项。
发包方可以依法要求承包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承包方也可以依法要求发包方提供支付担保。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提交工程结算文件。
工程结算应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第二十二条发包方应当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
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对工程结算的提交或者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具体期限按28个工作日确定,但双方就具体期限达成协议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工程结算文件经发包方认可并签章,即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和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双方对工程结算文件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国家建设项目工程计价依据的适用、计价活动的评审或者审计监督等有专门规定的,有关建设工程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造价工程师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认可,并应当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规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利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违反招标投标、反不正当竞争、政府采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审计监督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工商、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造价执业人员违反有关资质、资格管理规定或者执业准则和规范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的管理职责,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计价依据编制、服务职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当事人的计价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工程造价计价师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或安装)、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考试时间:20xx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4、25日举行。
报名时间及报名方法
(一)报名时间:五月份已开始陆续报名。
(二)报名方式和地点:一般采用网上和现场报名两种方式,地点在各地人事考试中心
免考规定
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下发之日(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xx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xx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xx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