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2002修正)
开发区的行政化倾向问题——以沈阳市浑南新区为例
——以沈阳市浑南新区为例
□ 张进美 曾 屾
摘 要 二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不断发 展 。对 开发 区的 管理 ,主 要有 政府 主导 型管 理体 制、企 业 主导 型管 理体 制和 政企 混合 型管 理体 制。在本 文中 , 本 文以 浑南 新区 为例 论述 其发 展、机构 管理 状况 ,并 将 之 与和 平区 进行 对比 ,探 讨开发 区 行政 化倾 向问 题。 关键词 开发区 行政化 中图分类号:D2 67.7 文献标识码:A
(二)浑南新区与和平区管理机构比较。 关于浑南新区的管理机构问题,笔者已阐述。在此部分,笔 者以和平区中设立的管理机构为例来论述行政区划中的“区”, 从而对二者进行比较。 和平区的政府机构主要有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局、经济 贸易发展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 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市建设局、房产局、招商局、环 境保护局、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 计局、市行政审批和平办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有资产管 理办公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档案局、老龄办等机构。综上 可以看出,浑南新区与和平区的好多管理机构都履行着同样或 类似的职能,事实上这些部门在履行其职能时,也常不能区分好 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的界限,很多事情都用行政手段来强制性 解决,甚至比行政区“更喜欢”行政手段。
二、浑南新区管理模式及其行政化趋势
(一)浑南新区的管理状况。 按《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管委会 具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市直经济管理部门(由各市确定)有哪 些权限,开发区管委会就享有哪些权限,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 外。其他涉及管委会行使市政府有关部门职能的,可以委托,但 委托也要严格依法办理。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是浑南新区的行政管理机构,代表沈阳市政府对新区实行统一 领导和管理,享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可以独立、有效地办理进 区项目的一切手续。按照“小政府、大社会,少审批、多服务,高 效率,法制化”的管理目标,浑南新区采取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 作的管理模式,并建有沈阳市行政审批浑南办事大厅来直接相 关的行政服务。具体的,浑南新区的管理服务机构主要有:综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1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1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在新一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扩大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背景下,促进我省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含省级,以下简称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发展定位(一)总体要求。
加速经济开发区在发展理念、兴办模式、管理方式等方面的转型,实现由追求速度向追求质量转变,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由同质化竞争向差异化发展转变,由硬环境见长向软环境取胜转变。
通过扩大开放,创新发展,提升经济开发区内生发展动力和管理水平,实现主要经济指标增幅高于同期所在市和全省平均水平。
(二)发展定位。
国家级经济开发区要率先转型发展,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聚集度,在更高层次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
省级经济开发区要着力打造特色和优势主导产业,提升承接产业转移的承载力,促进现代化产业集群健康、快速发展。
努力将经济开发区建设成为全省开放型经济的重要载体,带动全省经济科学发展的重要引擎,高端、优质、高效的产业聚集区,科技创新驱动、绿色集约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的示范区,培育利用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
二、构建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三)明确开发区管理体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2.03.08
•【字号】辽高法[2002]14号
•【施行日期】2002.03.08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辽高法[2002]14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要求,现将省内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确定如下:
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省高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第二条第二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的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抚顺市、本溪市、锦州市、葫芦岛市、铁岭市、阜新市、朝阳市区域内和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省内管辖区域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鞍山市、营口市、辽阳市、丹东市、盘锦市(含辽河油田中级法院)区域内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四条有管辖权的第二审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和
省法院现行的有关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第五条大连海事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海事、海商涉外案件不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本院。
二00二年三月八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沈阳道义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沈阳道义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辽环函〔2020〕177号•【施行日期】2020.12.08•【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沈阳道义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沈阳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20年10月23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在沈阳市组织召开了《沈阳道义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函审审查会(防疫期间)。
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沈阳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等单位代表参加了函审会议。
由有关部门代表及生态、环保、规划等相关专业的3位特邀专家,共6人组成审查小组(名单附后)。
修改后的报告书于2020年11月26日报到我厅。
根据审查小组评审结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一、沈阳道义经济开发区位于沈阳市中心城区北部,2002年辽宁省人民政府以《关于同意沈阳道义经济开发区晋升为省级经济开发区的批复》(辽政﹝2002﹞24号)批准晋升为省级开发区,产业发展定位为食品、医药、装备制造。
规划用地面积为240.11公顷,是沈阳市“一主三副”结构中北部副城蒲河新城的核心。
规划期限为2020至2030年,其中近期至2025年,远期至2030年。
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公告﹝2018﹞年第4号),核准开发区用地面积240.11公顷。
随着时代发展,沈阳市城区面积不断扩大,道义经济开发区已成为沈阳市中心城区的一部分,位于蒲河新城的核心区域,区域内土地主要为居住用地。
为此,本轮规划重新定位为:依托沈阳北部城市副中心优势,借助道义大学城的发展建设资源,以“科创”为理念,引入科技创新产业、创客创业空间,坚持产业复合、产城融合、校城融合的思路,采用校园、家园、科技园、创业园“四园一体”的发展建设模式,打造集科技研发、智慧制造、创业孵化、创客空间、创业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特色经济开发区。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2002)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200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28•【字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0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铭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省WTO法律工作领导小组适应我国加入世贸进程清理文件工作方案》(辽世法发<2001>2号)的要求,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修订《锦西市优质产品评选管理办法》等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废止《锦西市城乡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等67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3、4)附件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2件)一、锦政发<1994>41号《锦西市优质产品评选和管理办法》删除第二章第六条第五项“主要件由国外或港澳进口组装的产品”。
修改理由:规定进口零部件组装的产品不能评为市优质产品,进而不能享受市优产品享有的待遇。
使得进口产品在本地使用方面的待遇低于国内同类产品。
二、葫政告字<1997>1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公路市场秩序的通告》删除第三项“外来市区人口一律不准从事机动和人力三轮车客运”。
修改理由:限制外地经营者从事某种行业。
附件2: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1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废止理由1 关于印发《锦西市城乡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锦政发(1990)94号已被《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代替2 关于贯彻实施《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锦政发(1994)20号已被《辽宁省失业保险办法(试行)》代替3 关于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葫政发(1999)25号已被《关于促进就业的有关通知》(辽政发(2001)36号)代替4 锦西市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与监察暂行规定锦政发(1990)92号已被《劳动法》第三章代替5 关于发布《锦西市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锦政发(1990)91号已被《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葫政发(2001)17号代替)6 关于发布《锦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锦政发(1990)92号已被(葫政发(2001)17号代替)7 关于发布《锦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锦政发(1992)47号已被(葫政发(2001)17号代替)8 关于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工作的通知葫政发(1994)6号已被(葫政发(2001)17号代替)9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深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葫政发(1996)21号已被(葫政发(2001)17号代替)10 锦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征收农林特定税布告锦政告字(1990)1号被1994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3号发布的《国务院对农业特定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代替11 锦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的通告锦政告字(1994)1号被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代替附件3:市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0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废止理由1 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葫政发(1994)14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2 关于企业职工和企业富余人员自谋职业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葫政发(1997)30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3 关于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及市直属企业分流下岗职工有关问题的通知葫政发(1998)4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4 关于对县乡公路建设给予扶持政策的决定葫政发(1991)48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5 锦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规定葫政发(1992)22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6 《锦西市民用液化气石油气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发(1994)26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7 《锦西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暂行办法》锦政发(1990)7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8 《锦西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发(1990)37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9 《锦西市城镇房产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发(1990)77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10 《锦西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发(1990)79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11 《锦西市外埠建筑安装企业入境施工暂行规定》锦政发(1991)7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12 《锦西市市政荛设施管理办法》锦政发(1991)23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13 《锦西市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发(1991)39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14 印发住房制度改革有关具体管理办法的通知锦政发(1992)40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15 《锦西市城市管理监察实施办法》锦政发(1993)46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16 《葫芦岛市五里河排污管道管理办法》锦政发(1994)12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17 《锦西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锦政发(1994)24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18 《锦西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发(1994)25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19 《锦西市工程咨询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发(1994)31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20 《葫芦岛市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葫政发(1995)40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21 《葫芦岛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葫政发(1996)45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22 《葫芦岛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葫政发(1995)61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23 《葫芦岛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葫政发(1997)28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24 《葫芦岛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葫政发(1997)51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25 《葫芦岛市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葫政发(1998)38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26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葫政发(1996)35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27 《关于进一步创办各类科技机构、放活若干规定(试行)》葫政发(1992)53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28 《关于建立茨山、稻池工业区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葫政发(1993)43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29 《葫芦岛市建设出口生产基地及厂(矿)的规定》葫政发(1995)20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30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引荐外资扩大出口若干政策的规定的通知葫政发(1995)21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附件4:规范性文件中已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6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废止理由1 《锦西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办法》锦政发(1990)23号被锦政发(1993)17号关于发布《锦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令废止2 关于发布《锦西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锦政发(1990)51号被葫政发(1996)43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明令废止3 《锦西市市本级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锦政发(1990)63号被锦政发(1994)15号关于印发《锦西市市本级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明令废止4 《锦西市测绘管理办法》锦政发(1991)5号被葫政发(1996)45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令废止5 《锦西市地名管理办法》锦政发(1991)17号被2000年10月31日市政府令第11号发布的《葫芦岛市地名管理办法》明令废止6 《锦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通信发展若干问题规定》锦政发(1991)25号被葫政发(1996)31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加快邮电通信事业发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明令废止7 《锦西市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发(1992)2号被葫政发(1997)27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发展散装水泥和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令废止8 《锦西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发(1992)3号被葫政发(1997)51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的通知明令废止9 《锦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级出口生产基地专厂(的)暂行规定》锦政发(1992)4号被葫政发(1995)20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建设市级商品生产基地及专厂(矿)的规定》的通知明令废止10 《锦西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锦政发(1992)5号被葫政发(1995)22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明令废止11 《锦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荐外资、扩大出口的若干鼓励政策》锦政发(1992)7号被葫政发(1995)21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引荐外资扩大出口若干政策的规定》的通知明令废止12 《锦西市集资建房管理办法》锦政发(1992)40-5 被葫政发(1995)40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令废止13 关于发布《锦西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锦政发(1992)48号已被《葫芦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葫政发(1998)7号)明令废止14 《锦西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发(1993)40号被2000年11月13日市政府令第15号《葫芦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明令废止15 《锦西市城市供暖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发(1993)42号被葫政发(1994)8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市供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令废止16 《葫芦岛市城市供暖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发(1994)8号被葫政发(1997)28号屯发《葫芦岛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明令废止17 《关于收取城市人口增容费的通知》锦政发(1994)9号被葫政发(1995)57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18 《锦西市贯彻<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锦政发(1994)27号被葫政发(1998)37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明令废止19 《葫芦岛市公民义务献血暂行管理办法》葫政发(1995)16号被葫政发(1998)34号印发《葫芦岛市公民无偿献血暂行办法》明令废止20 《葫芦岛市城市供暖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葫政发(1995)43号被葫政发(1997)28号《葫芦岛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明令废止21 《葫芦岛市集体宜林“四荒”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办法》葫政发(1995)53号被葫政发(1998)32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市农村集体“四荒”资源治理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明令废止22 《葫芦岛市发展散装水泥和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葫政发(1997)27号被2000年5月15日市政府第3号令《葫芦岛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明令废止23 《锦西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锦政发(1991)26号被2001年3月27日市政府第20号令《葫芦岛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明令废止24 《锦西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发(1991)24号被2001年4月16日市政府第21号令《葫芦岛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明令废止25 《锦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发(1993)17号被2001年5月22日市政府第25号令《葫芦岛市城市迁管理办法》明令废止26 《葫芦岛市住宅小区管理暂行规定》葫政发(1994)47号被2001年11月13日《葫芦岛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2022年范文模板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2022年范文模板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负责土地管理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5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及有关经济类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持有中级以上资格证书的建筑工程专业的人员,不得少于1人;(三)有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四)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现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备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整改。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资料到登记机关所在市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四)验资证明;(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聘用合同。
第七条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并报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12.25施行日期2013.12.25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3年12月2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政高2013年12月2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依法推进政府转变职能,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一、废止《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5件省政府规章。
二、对12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1.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1989年7月1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发〔1989〕60号)2.辽宁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1989年12月20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发〔1989〕111号)3.辽宁省家庭接生员管理办法(1998年1月7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办发〔1998〕1号)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缓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决定(2002年2月19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37号)5.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2003年1月18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55号)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将《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幼儿园实行按质定级,按级收费。
职权法定 依法履职——《辽宁省档案条例》四次修正解读
档案工作指导〈〈〈DANG'ANGONGZUOZHIDAO DOI : 10.16565/ki.l006-7744.2020.07.0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6月20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档案法》,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 行。
新修订的《档案法》完善档案管理体制,健全档案管理相关制度,推动档案开放与利用。
作为地方性的档案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自1997年颁布至今,已经历了四次修改。
面对《档案法》重新修订的新契机,《辽宁省档案条例》又会作何调整,以适应新时期档案工作的发展变化?为此,我们邀请省档案局的专家撰写此文,回顾并解读《辽宁省 档案条例》所经历的四次修订,并对未来的再次修订提出期许。
职权法定依法履职—《辽宁省档案条例》四次修正解读□辽宁省档案局姜义《辽宁省档案条例》(简称《条例》)于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实施,对全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转变思 想观念、创新管理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档案事业 管理水平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标志着全省档案法 治建设进人了崭新阶段。
同时,《条例》颁布恰好时逢 《档案法》(1987年)颁布十周年,《行政处罚法》(1996 年)颁布、《档案法》*996年修正)重新颁布一年。
这在 一定程上《条例》的法实常深厚的。
《条例》实施以来,依据上位法调整和适应全省档 案法治 ,进行 次 正,全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法定、依法履职的发展 进程。
_、2004年第一次修正:全面清理档案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决定分批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 始于2002年。
2003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根据《国务 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精神、国家档案局和省政府的有 关要求,全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全面清理档 案领域的行政许可项目。
辽宁省开发区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14号
辽宁省开发区条例正文:---------------------------------------------------------------------------------------------------------------------------------------------------- 辽宁省开发区条例(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整合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四章管理体制第五章服务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开发区建设,规范开发区管理服务,促进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发挥开发区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设立整合、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服务保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实现特定发展目标和方向,具有明确管辖边界和管理范围,享受特殊政策的区域。
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等具有开发区性质的各类园区。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聚集约、发展导向的原则,成为践行新发展理念和培育发展新动能的引领区、打造高水平营商环境和便利创新创业的示范区、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区、深化改革开放和体制机制创新的先行区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生态区。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开发区发展方向,制定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推动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
省发改、科技、商务和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开发区的审查、统筹、协调、指导、服务、监督工作。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各市、绥中县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厅委,各直属单位: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8号)要求,我委对2010年以前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确认规范性文件113件,其中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79件,取消17件,废止17件。
现将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确认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
取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2月11日附件1:省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关于《辽宁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意见辽交战办发[2002]14号2省计委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工程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计发[2002]141号3辽宁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辽计发[2002]662号4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计发[2003]262号5转发沈阳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军区国防动员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和《沈阳战区国民经济动员规范化建设(试行)》的通知辽经动[2004]8号6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计发[2004]295号7关于颁布实施辽宁省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改造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发[2004]569号8关于印发辽宁省民营经济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 [2005]85号9关于印发辽宁省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93号10关于印发辽宁省轻工产业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3号11关于印发辽宁省装备制造业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4号12关于印发辽宁省原材料工业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6号13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7号14关于印发辽宁省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29号15关于印发辽宁省对外开放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37号16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现代化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3817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40号18关于印发辽宁省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47号19关于做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519号20关于加强全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666号21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984号22关于正式启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070号23关于印发辽宁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5]1073号24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5]1087号25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5]1088号26关于印发辽宁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5]1098号27关于使用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系统有关要求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12号28关于发布辽宁省水利工程设计概算(估)算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14号29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招标公告指定发布媒介)公告(2005年第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2006]24号31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能源[2006]31号32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6]40号33关于转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8号令)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6]78号34省发改委关于统筹推进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辽发改体改[2006]129号35关于印发加强全省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169号36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口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202号37关于发布辽宁省“十一五”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经贸[2006]348号38关于发布辽宁省“十一五”商品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经贸[2006]357号39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债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辽发改财金[2006]454号关于印发省级化肥淡季商品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经贸[2006]540号41关于印发辽宁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638号42关于印发辽宁省档案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724号43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和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774号44关于涉海工程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6]838号45关于办理内资项目进口免税确认书变更有关事宜的函辽发改规划[2006]916号46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1050号47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饮用水安全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6]1074号48关于印发辽宁省旅游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1079号49关于印发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1105号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7]63号51关于发布《辽宁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和《辽宁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7]71号52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规划[2007]198号53关于规范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办理工作的通知辽发改规划[2007]244号54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7]281号55关于印发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07]395号56关于印发辽宁省养老福利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7]600号57关于规范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办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辽发改规划[2007]612号58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高技[2007]665号59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高技[2007]666号60关于发布辽宁省抗震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范围及其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7]691号61关于印发辽宁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法规[2007]1229号62关于印发《辽宁省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7]1280号63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的通知辽发改电[2008]80号64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8]128号65关于加强对开采黄金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08]434号66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地区[2008]786号67关于《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辽发改工业[2008]799号68关于印发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法规[2008]843号69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规划(2008年-2012年)的通知辽发改财金[2008]898号70关于发布《辽宁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和《辽宁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8]953号71关于印发《辽宁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财金[2008]1021号72关于印发《辽宁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8]1072号73关于印发《辽宁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2008-2015)》的通知辽发改经贸[2008]1157号74关于印发辽宁省天然气管网发展规划(2008-2020年)的通知辽发改能源[2009]278号75关于印发《沈阳铁西装备制造业聚集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10]280号76《关于加强全省信用评估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0]314号77关于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0]493号78关于加快推进沈阳经济区综合配套改革“一市一点”工作的通知辽发改体改[2010]595号79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10]1134号附件2:省发展改革委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件文件号1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辽计发[2001]51号2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五”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592号3关于印发辽宁省旅游业“十五”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659号4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固定资产投资及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739号5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工业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799号6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社会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05号7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部分县(市)脱贫开发专项规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06号8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经济体制改革专项规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07号9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61号10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78号11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85号12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商品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923号13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开放性经济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1033号14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3]738号15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封闭运行检查方案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54号16《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7]384号17《关于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辽发改农经[2008]401号附件3:省发展改革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关于实行再生资源经营准许证的通知辽计发[1996]546号2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计发[1997]61号3印发关于加强养路费等政策性交通基金(收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计发[1997]299号4关于调整和补充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计发[1997]629号5关于印发辽宁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计发[1999]678号6辽宁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救灾化肥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计发[2000]33号7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计发[2000]423号8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公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与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计发[2000]568号关于移交企业和脱钩企业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计发[2000]606号10关于严格加强电力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辽计发[2000]818号11关于将中国工程信息网辽宁网站增补为我省指定公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媒介的通知辽计发[2001]359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热电联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计发[2001]590号1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计发[2001]1014号14关于印发辽宁省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内部管理细则的通知辽计发[2002]535号15关于发布辽宁省工程咨询单位信誉等级评审暂行办法的批复辽发改发[2004]25号16关于辽宁省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批复辽发改发[2004]100号17关于省发展改革委开始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函辽发改规划[2006]54号——结束——。
《中国民事审判前沿》观点集成(1)
《中国民事审判前沿》观点集成(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问题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承租人以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所确定的价格购得房屋。
第二种观点:法院只能判决撤销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
第三种观点:当事人提出无效合同确认之诉,人民法院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判决,也可以根据形成权的理论,依法支持当事人直接购买房屋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后,形成两种观点:多数人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准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具有物权效力的表象,应当依法保护。
将优先购买权理解为形成权,法律依据不足。
它只是优先缔约的权利,而不是保证买到的权利。
对准物权的保护必须要和所有权的保护有所区别。
所有权是绝对的权利,所有人出卖自己的所有物,应当尊重其缔约自由的权利,不能过多干涉,因此,承租人不能直接主张依据第三人购买房屋的条件取得房屋,只能请求确认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通过无效之诉,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等原则,承租人的利益照常可以得到应有的保护。
对于“同等条件”应作宽泛理解,不仅是价格条件,还包括付款条件,以及出卖人(所有人)提出的其他条件等。
少数意见认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就是对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的限制性权利,优先权不能理解为优先缔约权,考察其内容,应当包含可以优先买到的权利,否则优先权没有实际意义,实质上体现不了对承租人权利的保护。
另外,承租人主张依据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条件取得房屋,法院在判决时不需要判决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而是变更所有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的主体,这种裁判方法和判决的执行都不会有法律上的障碍。
因此,承租人可以请求依据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条件取得房屋,法院可以据此请求判决。
2、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问题关于买受人在约定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交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交付房屋的请求权应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求出卖人交房的,因其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经过诉讼时效期间丧失胜诉权。
开发区环境管理条例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3月4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3月1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人体健康,保护和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对外经济开放地区,是指国家批准的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对外经济开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应当把环境保护纳入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对外经济开放区进行新区建设必须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和布局的要求进行建设。
对外经济开放区现有的不合理布局,应当结合城市改造、工业调整逐步加以解决。
在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疗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调整或搬迁。
第五条管辖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对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保证达到本地区环境质量要求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所在地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
第六条对外经济开放地区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设备,必须符合无污染或少污染的要求,对产生污染,国内又不能配套解决的,应当同时引进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
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做到防治环境污染的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的一切单位个人,在签订经济合同同时,应当明确当事人各方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合同中不得有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内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4)-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4)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8.06施行日期2014.08.06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4年8月4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李希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辽宁省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7件省政府规章。
二、对17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1.辽宁省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9月19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发〔1985〕127号)2.辽宁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1989年12月22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发〔1989〕112号)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1989年12月23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发〔1989〕100号)4.辽宁省地方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1991年4月9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5号)5.辽宁省农用机动车辆税费集中征收暂行规定(2001年12月29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31号)6.辽宁省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管理办法(2006年5月22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93号)7.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2008年7月17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221号)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将《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人具备法定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6年2月1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求发2016年4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的要求,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10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辽宁省农药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向省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经省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
”二、将《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删去第二十四条。
三、将《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修改为:“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四)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五)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六)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七)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九)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辽政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政发〔2011〕2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确保政令畅通,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中)直有关部门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清理。
省政府决定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已被新法代替以及所依据的上位法被明令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2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32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未列入废止和宣布失效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附件1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猪、羊、驴、牛免征屠宰税的通知辽政发〔1980〕16号2关于地方直接经营的进出口业务需邀请外商的审批办法的通知辽政发〔1980〕21号3关于颁发《辽宁省非金属矿山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发〔1980〕35号4批转省试办农工商联合企业规划小组《关于试办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具体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辽政发〔1980〕80号5 批转省财政局《关于全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宾馆、招待所实行企业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发〔1980〕117号6 关于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的规定辽政发〔1980〕209号7关于印发《辽宁省排放污染物收费和罚款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发〔1980〕222号8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辽政发〔1980〕304号附件2。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10年修正)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0.25•【字号】•【施行日期】1987.07.25•【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987年6月25日大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25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198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根据1992年11月3日大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四个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2010年10月25日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位于大连市金州区东南沿海马桥子一带。
第三条开发区实行中国经济特区某些政策和新型管理体制,利用大连和东北地区的优势,遵循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的管理经验相结合,外引和内联相结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兴办新兴产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发展外向型经济,为大连、东北地区以至全国的技术进步和经济繁荣服务。
第四条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科研机构;同时鼓励国内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以下简称内联企业)和事业。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借鉴推广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创新经验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借鉴推广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创新经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29•【字号】丹政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借鉴推广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创新经验的通知丹政发〔202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借鉴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的工作部署,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借鉴推广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创新经验的通知》(辽政发〔2024〕5号)要求,拟在全市范围内有效推广利用辽宁自贸试验区第七批19项制度创新经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借鉴推广的主要内容(一)政府职能转变领域。
包括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数字化转型、税地联动打造土地供应极简审批、一张“企业信用报告”代替多张“行政合规证明”服务上市企业新机制等3项。
(二)贸易便利化领域。
包括保税仓储“物联网+分类监管”、服装加工贸易“单量单裁”单耗管理新模式、智慧海关“云处置”等3项。
(三)税收制度改革领域。
包括税收征管服务“一体化”、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新模式、税收征管改革“一码监督”、个人所得税便利化服务新模式等4项。
(四)产业转型升级领域。
包括工业互联网赋能中心助力园区数字化转型、科技企业产业转型辅助分析平台、“共享实验室”检验检测服务模式等3项。
(五)扩大开放领域。
包括粮食海上运输海事监管服务新机制、“边检即时通”边检通关进度一键直推、外贸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新机制等3项。
(六)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定领域。
包括出口新能源电池循环使用包装箱检验新模式、进出口车辆运输降本增效工作新举措、未列明固体散装货物内贸运输“信用承诺报告”机制等3项。
二、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广改革创新经验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列为本地区、本部门创新工作的切入点,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设置专人负责,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监管水平,有效防控风险,及时解决推广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改革创新经验落地生根,产生实效。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九)鞍山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权限。
第六条 市工商、税务、审计、土地、公安、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在高新区设立派出机构,在高新区管委会和上级行政机关领导下工作。
第八条 高新区财政按区级体制管理,建立一级财政,设立一级金库。
第九条 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分行批准,可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办理有关业务,为高新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四条 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高新区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具由本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实施检查的人员及其负责人。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干扰被检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十五条 禁止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单位要求高新区内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评比活动;禁止以任何名义向高新区内企业乱收费。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高新区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四)负责入区项目和企业的审批;
(五)统筹安排组织实施高新区的投资建设项目,兴办高新区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和公共事业;
(六)依法管理高新区公安、财政、环保、税务、国有资产、劳动人事、工商、土地和技术监督等事务;
(七)按规定管理权限管理高新区的进出口工作;
二、《条例》第三条修改为:“高新区重点发展环保、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制药、精细化工、机电一体化及其他无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逐步形成科研、生产、生活、教学、高新技术产业为一体化的新城区,其主要任务是:
引进、吸收国内外的高新技术和资金,兴办高新技术企业;
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推动传统工业改造,为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增加经济效益提供技术支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文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公布日期】2002.04.13【实施日期】2002.04.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通知》(辽委发〔2001〕41号)精神,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我市对截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517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对其中272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其中:一、与WTO规则不一致的规章21件(目录见附件一)二、与上位法或其他政府规章相抵触或不一致的规章46件(目录见附件二)三、与当前工作实际不符,或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规章93件(目录见附件三)四、被新颁布的法规、规章替代的规章36件(目录见附件四)五、时效已过或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转变,调整对象消失的规章76件(目录见附件五)与WTO规则不一致的规章目录(21件)与上位法或其他政府规章相抵触或不一致废止的规章(46件)沈阳市引进人才规定与当前工作不符,或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废止的规章(93件)沈阳市罚没管理规定沈阳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沈阳市通信设施保护规定沈阳市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沈阳市农村用电管理办法沈阳市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沈阳市人物档案管理规定被新颁布的法规、规章替代而废止的规章(36件)沈阳市城市除运雪规定时效已过或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转变,调整对象消失废止的规章(7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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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2002修正)
【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4.01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等51件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修改
【失效依据】辽宁省开发区条例
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
(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3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促进本省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省级经济
开发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明确的区域界限,实行特殊的管理体制,对发展我省经济具有牵动、示范和辐射功能的经济区域。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开发区的工作,负责对开发区的审核报批、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
省计划、经贸、财政、金融、工商、税务、土地、规划、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对开发区的服务指导或监督管理;海关、检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开发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开发区建设应纳入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量力而行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第六条开发区应坚持企业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资金以利用外资为主、产品以出口为主的方针,建设成为外向型、高科技、多功能的新型经济区。
第七条开发区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经营自主权和其它合法权益。
开发区内的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第八条申报升为省级经济开发区应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文件:
(一)起步区内要实现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通气、通热、通邮、通讯、通路,做到基础设施和配套生活服务设施齐备;
(二)具有所需的建设资金;
(三)外商投资项目20个以上、合同金额5000万美元以上与合同外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
(四)管理机构健全,具有适应外向型经济工作需要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