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规范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面积测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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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面积测量标准房屋面积测量标准1、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2、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
3、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规定的方法计算。
其他建筑,按照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2)套内墙体面积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4)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4、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用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5、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
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
6、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计算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与房产测绘面积计算规范、细则的区别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与房产测绘面积计算规范、细则的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6c24e3d983d049649b665894.png)
车棚、货棚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独立柱、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属永久性建筑有非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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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不计算面积
1.有永久性顶盖、永久性围护结构,层高够2.2m的部分,计算面积
1.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非单排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房屋的有盖无柱外走廊,其两端由非剪力墙所封闭、正面无围护结构的,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 无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不计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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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顶楼梯间、机房等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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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厅、大厅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回廊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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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
1.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2.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1.封闭阳台计算全面积,不封闭阳台计算半面积。
2.无上盖的阳台不计算面积。 阳台与其上盖相距超过一个自然层以上,视为无上盖;阳台上盖在围护结构内水平投影面积小于二分之一的,视为无上盖。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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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房产测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五章房产面积测算面积测算系指程度面积测算,房产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户室,权属单元,建筑面积等。
一、房产面积计算一、一般规定1、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程度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构造结实、层高 2.20m,含2.20m以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面积计算要求各类面积计算须独立进展两次,其较差在规定的限差内时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并校对签字。
二\成套房屋建筑面积规定1、套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建筑面积2、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十套内阳台建筑面积3、套内使用面积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柜等面积的总和。
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不包含在构造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4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4、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支撑墙体所占的面积。
1套内空间的分隔墙墙体面积2套与套之间,套与共有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有墙体按其墙体程度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墙体厚度不包括粉灰装饰厚度。
5、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程度投影面积计算。
1封闭阳台是指采用木质、金属质或塑钢和玻璃等材料对阳台完全封闭,作为永久性使用的阳台。
2封闭阳台的认定以房屋开工时的状态为准。
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构造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规范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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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基本定义
• 房屋的建筑面积
系指
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外围水平 投影面积,
包括
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
且
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 (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4.1 定义的内涵
• • • • • 有上盖 ; 层高大于等于2.20米; 结构牢固; 有围护结构; 适合人类生活及生产活动等;
4.2.1 建筑容量名词 —— 水平投影面积
• 1)、按建筑空间的外围的水平投影范围; 一般规定 :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 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厚度计算。 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 处理。 特殊规定: 对于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 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 算建筑面积。
8F 7F 6F 5F 4F 3F 2F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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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7F 6F 5F 4F 3F 2F 1F
4.2.1 建筑容量名词 —— 水平投影面积
• 3)按建筑空间的底板的水平投影范围;
4F 3F 2F 1F
4.2.1 建筑容量名词
• 房屋的建筑面积 根据深圳市补充性技术规定的内容,建筑面积不 仅仅应用于房屋,也应用于其它永久性的建筑空间, 如车站站台、油站雨台等。 • 房屋的产权面积 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一般不计算建筑面积 反例: 加油站:独立柱或单排柱雨蓬 车 站:单排柱站台
4.1 房屋建筑面积的定义的内涵 适合人类日常生活与生产活动
房产测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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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般规定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4.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m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5.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6.房屋结构(如墙、柱)占用的面积,包括地下室所占用的面积,但不包括天井、墙外阳台、客观存在外[1]楼梯等占用的面积。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屋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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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篇一: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房产测量规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gb/t17986.1-2000前言本标准是在国家测绘局1991年5月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近期科技的发展的生产的需求并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的。
GB/T17986在《房产测量规范》的总标题下,包括以下两个单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处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永江、华如宏、唐国芳、刘大可、黄保华、岳答孝、孟娟。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6962-1985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17986.2-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CH1003-19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3总则3.1房产测量的目的和内容3.1.1房产测量的目的房产测量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
3.1.2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T22-2006)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T22-2006)](https://img.taocdn.com/s3/m/a03b4b033186bceb18e8bbd1.png)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T22-2006)期2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目次前言引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总则5 房屋数据采集6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7 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8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附录A(规范性附录)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外业记录表与分割测绘说明A.1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外业测量记录》格式示例A.2 《点位、标高外业测绘记录表》格式示例A.3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略图》格式示例A.4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坐标表》格式示例A.5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测绘说明》格式示例附录B(规范性附录)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标准格式B.1 《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B.2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附录C(规范性附录)条文说明C.1 术语和定义C.2 房屋数据采集C.3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期3期4 本标准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技术标准文件的指导规则》的有关要求,严格遵循相关国家标准,广泛收集了近年来出现的各种新建筑形式设计案例,认真总结多年来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方面的实践经验,在充分考虑我市在国土资源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房地产权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特殊需要的基础上制定。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中的一般及特殊情况的计算标准与处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建筑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房地产权登记、征地拆迁赔偿、旧城改造、历史遗留房地产问题处理等活动中各类房屋建筑面积指标的计算和统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GB/T50353-2005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7929-1995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CJJ8-99 城市测量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房屋测绘面积计算规范
![房屋测绘面积计算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fe8c6a8b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cc.png)
房屋测绘面积计算规范
房屋测绘面积计算是地理测绘的一个重要内容。
它要求地图测量人员不仅要具备准确的地图绘制能力,还要了解有关计算规范。
一般情况下,房屋测绘面积计算方法都以“角平分法”为主。
按照角平分法,在地图上把房屋等物体用线段连接起来,然后将顶点之间的距离按比例平分,依次将平分段的距离相加,就可以得出房屋的面积大小。
此外,还有一种称为“立体余弦定理”的测量方法,这种方法要求地图测量人员了解三角函数,考虑地球表面上三点之间的实际距离才能准确计算房屋面积。
此外,在测量房屋面积时还要特别注意把握好测量起止节点、折点,以及折点之间的距离,这样才能得出准确的房屋面积。
同时,还需要考虑测量时不能超越建筑物等因素对测量结果的影响。
最后,要想准确计算房屋面积,地图测量人员除了需要熟练掌握测量规范外,还需要准确判断测量结果,确保结果准确无误。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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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目次前言引言1 范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总那么5 房屋数据采集6 房屋建筑面积运算7 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8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附录A〔规范性附录〕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外业记录表与分割测绘说明A.1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外业测量记录»格式例如A.2 «点位、标高外业测绘记录表»格式例如A.3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略图»格式例如A.4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坐标表»格式例如A.5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测绘说明»格式例如附录B〔规范性附录〕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标准格式B.1 «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B.2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附录C〔规范性附录〕条文说明C.1 术语和定义C.2 房屋数据采集C.3 房屋建筑面积运算C.4 变更测绘前言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基于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运算规那么前后衔接的考虑,凡在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已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运算,或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进行过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绘、竣工测绘、现状测绘并出具有效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项目的后续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运算均仍按主管部门原运算规那么执行。
本标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治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治理局负责归口并负责说明。
本标准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负责起草。
本标准要紧起草人:时晓燕、黄是佩、涂志勇、蔡恒刚、樊钟声、章淑君、罗和平、费奎、夏辉、邹志平、文伟强、熊远社、张涛、刘勇、周运林、龚代琼、谭小波。
引言2000年2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联合编制的GB/T 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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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般规定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4.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m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5.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6.房屋结构(如墙、柱)占用的面积,包括地下室所占用的面积,但不包括天井、墙外阳台、客观存在外[1]楼梯等占用的面积。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屋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面积测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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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面积测量标准房屋面积测量标准1、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2、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
3、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规定的方法计算。
其他建筑,按照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2)套内墙体面积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4)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4、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用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5、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
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
6、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计算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技术规范标准)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T)
![(技术规范标准)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T)](https://img.taocdn.com/s3/m/3dc7b66a960590c69fc376c4.png)
CJJ8-99
城市测量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房产测绘名词
3.1.1
房屋面积测绘
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与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房屋公用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测
绘计算
房屋外墙(柱)勒角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
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在 2.20 米以上(含 2.20 米,以下同),有上盖,结构牢固的
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房屋套门范围内由单个产权人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套内
墙体面积及套内阳台面积。
3.1.4
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
GB/T50353-2005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7929-1995 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
为保持与国家标准的协调一致,使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标准更加科学合理,进 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工作,有必要对 2000 版《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 术规程》进行全面修订。
本标准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技术标准文件的指导规则》的有关要求,严格 遵循相关国家标准,广泛收集了近年来出现的各种新建筑形式设计案例,认真总结多 年来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方面的实践经验,在充分考虑我市在国土资源管理、城市规划 管理、房地产权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特殊需要的基础上制定。 1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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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要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
• 建筑规划管理的需要
审批建筑施工图、建筑规划验收
• 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需要
审批预售许可证、备案房地产买卖合同
• 房地产产权登记管理的需要
房地产产权初始登记、产权登记发证
• 房地产市场的需要
销售、转让、咨询
2.
房屋建筑面积 测绘的对象与分类
2.1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对象
• 优先级依次为:强制标准、参考技术指标、补充性技术标准。
4.国标与相关补充技术规定的基本内容
• 4.1 房屋建筑面积的基本定义 • 4.2 房屋建筑面积的相关名词 • 4.3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 4.4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 4.5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 4.6 公用建筑面积分类
4.1 房屋建筑面积的基本定义
• 4.1.1 基本定义 • 4.1.2 定义的内涵
4.1 基本定义
• 房屋的建筑面积
系指
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 投影面积,
包括
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
且
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 (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4.1 定义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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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房屋建筑面积的定义的内涵 结构牢固
• 结构牢固的
一般可以计算建筑面积
• 结构不牢固的 一般不计算建筑面积 如: 简易铁皮车棚等
4.1 房屋建筑面积的定义的内涵 有围护结构
3.4 《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
• 颁 布: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 相关文件:深规土[2000]463号文。 • 实施时间:2000年10月28日施行。 • 目 的:为了规范全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工作,统
一全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等。 • 适用范围:全市的建筑设计、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
售、房地产商业广告、房地产产权管理、建设工程规 划设计验收和房屋拆迁赔偿等活动中有关各类房屋建 筑面积指标的计算和统计。 • 引用标准: 《房产测量规范》 、《深圳市建筑设计技 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
3.5 特殊性的技术规定
•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测绘对象:经审批的建筑施工图 用 途:预售审批
• 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测绘
测绘对象:建筑竣工现状 用 途:竣工规划验收、产权登记
• 房屋建筑面积现状测绘
测绘对象:建筑现状 用 途:核实建筑是否违章、核实产权界限、产权登记
• 房屋建筑面积报建测绘
测绘对象:待审批的建筑施工图 用 途:审批建筑设计
3. 目前实施的各种技术标准、规定
• 建筑施工图
——未经建管部门审批的建筑施工图(设计单位、报 建) ——经建管部门审批的建筑施工图(测绘单位、预售 审批、预售、施工)
• 建筑实体或现状
——参照建管部门审批的建筑施工图或竣工图; ——现状测量(有一定的时间性的特点,现状与规范 均可能改变)
2.2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分类
• 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绘
• 我国第一个房产测量的国家标准 以1991年国家测绘局发布实施的行业标准《房产测量
规范》为基础;
结合近期的科技发展和生产需求;
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和规定;
3.2 建设部建住房[2002]74号文
•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 问题的通知》
• 2002年5月1日执行。 • 对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的补充。
3.3 《深圳市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
• 颁 布: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 相关文件:深规土[1999]255号文。 • 实施时间:1999年7月1日施行。 • 目 的:为了统一深圳市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的
计算。 • 适用范围: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从事规划设计、建筑设
计、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地产商业广告、房地产产权 登记活动中进行建筑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和计算时,均 按本规定执行。
• 有围护结构的
一般可以计算建筑面积 反例: 进深<0.60米的顶层阳台
• 无围护结构的
一般不计算建筑面积 反例: 加油站:独立柱或单排柱雨蓬 车 站:单排柱站台
• 《产权分割协议》
3.6 各技术规定的关系
• 强制性标准 《房产测量规范》;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参考技术指标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补充性技术规定 《深圳市建筑设计经济指标计算规定》 《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规程》
• 有上盖 ; • 层高大于等于2.20米; • 结构牢固; • 有围护结构; • 适合人类生活及生产活动等;
4.1 房屋建筑面积的定义的内涵 有上盖
• 有上盖:
一般可以计算建筑面积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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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无上Leabharlann :7F7F7F
一般不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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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判定是否无上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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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讲座
•主 讲
•石 强 •
高级工程师
• 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 • 联系电话:82946978 83139053 83139055
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
1、为什么要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 2、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对象与分类 3、目前实施的技术规定及其相互关系 4、国标与相关补充技术规定的基本内容 5、特殊问题的处理
上盖的高度≥2个自然层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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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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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房屋建筑面积的定义的内涵 层高≥2.20米
• 层高≥2.20米: 一般可以计算建筑面积
反例:外倾墙体
• 层高<2.20米: 一般不计算建筑面积
反例:室内楼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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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相互关系
3.1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 发 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 制 定:建设部、国家测绘局 • 实施时间:2000年8月1日施行。 • 相关文件:建设部 建住房[2000]166号文,要求
《规范》实施后,原有关房屋面积测算的规定与《规范》 相矛盾的,以《规范》为准;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可参照《规范》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地的实施细则或技术 规定。